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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承诺书

发布时间:2024-03-24 热度:24

贷款承诺书

贷款承诺书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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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国际借款合同一

借 款 方: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代 理 方: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出 借 行: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本借款合同于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由借款人________公司(简称借款人),人________银行(简称人),经理人____ 银行和________银行(简称出借行),以及贷款人若干银行与在签名页上列明为银行的金融机构(合称各行,单称一家为银行)签署。

鉴于借款人提出从银行借款,各银行分别地但不连带地提出向借款人贷款,总额为____ 万美元,当事人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下列术语具有所指明的含义:

(1)银行工作日指____ 同业银行市场和各银行在____ 进行美元存款交易的营业日。____ 银行工作日指____ 银行进行美元存款交易日。

(2)付款日具有第2.2条中该术语的含义。

(3)美元或$指美国的合法货币。

(4)违约事件具有第11.1条中该术语的含义。

(5)付息日:就利息期而言,指这种利息期的最后一天。

(6)利息期指在付款日开始(就首个利息期而言),或在前一个利息期的最后一天开始就任何后续利息期而言,并且在与付款日日数相应之日或其后第六个月最后一天终止的时期。

(7)贷款分行,就任何银行而言,指附录1中指定的某银行办事处或为本合同目的,该银行在任何时候通知行的借款人得指定作为其贷款分行和其他办事处。

(8)____ 银行同业拆放率:就任何利息期而言,指行所决定的任何利率(以年利率表示),以若干参考行(或者,如果该参考行不是一家银行,则由该参考行的附属银行)通知行各自利率之后所计算的平均匡算。在某利息期开始前两个____ 银行工作日上午11时整,各参考行按照各自利率向____ 银行同业市场上的主要银行提供期限与上述利息期相同的美元存款,数额与该利息期内预付贷借的、进位到____ 万美元的完整倍数的贷款数额实际相等(不考虑任何权利或义务的让与或转让)。但是,如果任何参考行没有如此通知利率,____ 银行同业拆放率必须以其余参考行通知行的利率为基础,确定____ 银行同业拆放率。

(9)贷款:就任何时间的任何银行而言,指该银行据此进行的贷款,或该银行据此进行的本金数额尚未归还的贷款,任何时间的各贷款指所有银行在上述时间贷款的总和。

(10)贷款承诺:就任何银行而言,指确定的数额并在借款合同的签字页该银行名称旁写明。

(11)多数贷款权银行:指在支付任何贷款前的任何时间,贷款承诺总额占全部贷款承诺50%以上的各行,以及在此后任何时间,拥有该时间内占贷款本金总和50%以上贷款的各行。

(12)利差:为1%.

(13)票据:指证明任何银行贷款的每一张本票,基本上按附录2的格式。

(14)参考银行:指____ 银行、____ 银行以及____ 银行在____ 的总行。

(15)子公司:指任何时间的任何实体,该实体50%以上的公开发行的表决权股或其他通常有权选举其董事或其他管理部门的股东权益,由借款人一个或更多的实体实际拥有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借款人以及一个或更多的实体实际拥有或间接控制。

(16)终止日:指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17)全部贷款承诺指____ 万美元。

第二条 承诺与付款

2.1 贷款承诺:每个银行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分别地但不连带地同意,通过其贷款分行,向借款人提供与该银行的贷款承诺相等的本金数额贷款。

2.2 通知与借款承诺:如果借款人希望借入与全部贷款承诺相等的数额,则应在不迟于它原意指定上述借款日之前5个银行工作日____ 时间下午5时,基本上按照附录3的格式,向行发出关于该日(付款日)的通知,该日应为终止日之前的一个银行工作日,并告知其在____ 的帐户,贷款的收入贷记入该帐户,发送上述通知,构成借款人在付款日借入上述数额的不可撤销的承诺。

2.3 付款:行应立即以电传或电报向各行通知付款日。各行应在付款日____ 时间上午____ 时,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向行提供与该贷款承诺相等的资金金额,其方式或通过____ 银行间清算系统结算的资金,或按照行其时决定的,为在____ 市用国际银行交易惯用的以美元结算的其他资金,存入其在____ 帐号为____ -____ 的帐户,或通知各行已经因此指定的其他帐户,行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在付款日将所收资金贷记入借款人根据第2.2条指定的帐户。

第三条 还款

3.1 还款:除本合同另有明文规定外,借款人分____ 个半年期偿还贷款。每期的数额相等于贷款的____ 分之一,但头____ 期每期均应进位到1美元的完整倍数,最后一期为全部清偿尚未偿还的贷款余额所必要的数额,每期贷款应在自第____ 个付息日开始的连续付息日支付。

3.2 自愿提前还款:借款人得在付息日以____ 万美元的完整倍数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如果不迟于借款人愿意提前还款之日前15个银行工作日____ 时间下午5时,借款人应向行发出有关上述日期和提前还款数额的不可撤销的通知。所定数额连同到付息日利息应在该日对各行按对其提前偿还数额0.5%支付。部分提前还款应按在贷款中的比例分摊,并按第3.1条规定的分期,按倒序偿还。提前偿还的数额不得根据本合同重新借用。

3.3 非法行为:如果任何银行在任何时间确定,任何法律、条款或条约或其中的任何变动,或其解释或适用的任何变动,使银行进行贷款或继续贷款或索取或收受任何应付数额的行为不合法时,该银行应将上述决定通知借款人,如果在上述贷款支付之后发送,则借款人应在紧接着通知日之后的付息日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或者,如果该银行确定,在付息日之前需要提前偿还贷款,则根据该银行的要求,应连同支付该贷款提前偿还之日应付的利息,以及借款人应付给该行的所有其他金额。

第四条 利息

4.1 基本利率:

(1)除第4.2条或4.3条另有明确规定外,每笔贷款在第一利息期应付利息,自利息期的第一天起(包括第一天在内),到该利息期最后一天,(不包括最后一天在内),年利相当于该利息期利差加____ 银行同业拆放利率的金额。

(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贷款的应付利息应在每一付息日支付。

(3)行应在每次决定____ 银行同业拆放率后,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各行。

4.2 延迟支付的利息:如果借款人应付的任何金额到期未付,上述金额在利息期内的利息应在适用的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支付,自支付日(包括该日在内)到上述金额支付日(不包括该日在内),年利数额相当于该利息期内每天(1)利差,(2)1%,以及(3)下述的最高额:(a)行在____ 银行同业市场上述金额美元存款的当日报价(以年率表示);(b)利息期内到期日为付息日的________银行同业拆放率(或者,如果到期日不是付息日,则为该利息日所在利息期内);(c)在该到期日(如果该到期日是利息期的首日)开始的利息期的________银行同业拆放率。

4.3 替代利率:如果行在与各行进行实际可行的协商之后,在任何时候确定(1)不可能确定下一利息期的________银行同业拆放率,或(2)该利息期内的________银行同业拆放率不能充分地反映利息期内多数贷款权银行在________银行同业市场获得的美元存款的费用,行应立即将这一决定通知借款人和各行,如果通知是在支付贷款之前发出,则银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义务应在通知发出之日终止。如果通知是在支付贷款之后发出,则每家银行应尽快将利率通知借款人,该利率由上述银行按给该行提供该利息期贷款的有效费用加1%(以年率表示)确定。银行贷款利息应在利息期内,以该行的通知所规定的利率计息。按照该行的请求,借款人应签署并提交为充分有效地实施本款规定所需的单据,包括但不限于为交换该行持有的票据而应由该行签署并交付的新票据。

第十四条 补偿

14.1 开办费:借款人应以美元立即偿还行代表借款人或经理行谈判、准备、签订本合同和票据以及有关银行贷款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上述费用应包括但不限于:印刷和复制费用,旅行和通讯费用,本合同规定的交易所附加的任何广告费以及行和各行特聘顾问和特聘的________律师的各项费用。

14.2 修改和强制执行费用:借款人应即以美元补偿行和各行由于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谈判、准备或履行;任何违约事件,或保持或执行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任何权利及与之有关的所有合理费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

14.3 其他费用:如果借款人在发出第2.2条所指的通知后没有在规定执行各项条件之时或之前执行第8条规定的各项条件,或用其他方式不履行其根据第2.2条不可撤销的承诺或到期应付而未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应付金额;或者不是在支付利息日支付任何贷款的本金,借款人应以美元立即向各行支付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利差损失或清偿的费用,或使用获得的存款进行贷放的费用以拨付过期的金额或在作出支付的利息期内拨付该项贷款。

14.4 增加的费用:借款人应以美元即期向每家银行支付下述增加的费用:由上述银行确定因该银行的贷款或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和已收或应收金额的减少部分,以及因法律、条例或条约的公布、变化或解释,或由于该行遵守任何政府当局命令、要求或请求(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已收或应收金额的减少部分。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产生于(1)任何税款的征收或变更,(但不是以该银行或其贷款分行净所得计算并由该行总行或贷款分行所在地征收的任何税款,以及第6.1条所指的任何税款的征收或变更)(2)对该行准备金、专门存款的征税或变更,或对该银行资产、负债或其帐上存款或贷款的类似要求的任何上述费用或减少。

第五条 一般条款

15.1 法律的选择:本合同受________法律的管辖,并据此释义和解释。

15.2 管辖权:(1)借款人同意凡与本合同或任何票据有关的诉讼或审理程序都可以在________法院提起并执行;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接受各该法院管辖,不可撤销地指定

________信箱(该信箱在________设有办事处,位于________街,)作为其收受任何上述诉讼或审理程序送达的传票或其他法律传唤的人。该信箱应根据本合同将传票或传唤按本合同通知规定的地址,用挂号邮件邮寄送达借款人。

(2)借款人并同意,可以在________地或可以找到借款人或其任何财产的任何其他管辖地的法院,提起上述诉讼或审理程序及执行,并不可撤销地接受上述法院管辖。

(3)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放弃就本合同或票据有关的任何诉讼或审理程序不受在

________国________地法院或任何其他国家或管辖地法院的管辖,在判决前后不受扣押及执行的所有豁免权,并同意在有关任何上述诉讼或审理程序时不提起或不主张任何豁免权。

(4)借款人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不可撤销地放弃对现在或以后在________法院提起的、以任何方式与本合同或票据有关的诉讼或审理程序指定的审判地点提出异议,对在上述法院提起的诉讼,不可撤销地放弃以出庭不便为理由而提出的请求。

双方于合同开端所述日期在________正式签署和交付本合同,以资证明。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 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银行(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 务: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银行(管理行):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 务: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各行贷款承诺:

____________________银 行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 务: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银 行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 务: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

贷款承诺总额:__________________美元

外币国际借款合同二

本借款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下列双方签订:

借款人: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

目录

第1条 定义

第2条 借款额度及用途

第3条 借款期限及有效提款期

第4条 先决条件

第5条 提款

第6条 保管帐户及净现金收入的使用

第7条 利息存款帐户

第8条 借款利率及计收利息方法

第9条 承担费

第10条 还款,提前还款及迟延还款

第11条 保险

第12条 税款

第13条 费用

第14条 声明及保证

第15条 约定事项

第16条 违约事件

第17条 修改

第18条 适用的法律及诉讼管辖

附件

1.提款通知书

2.工程超支保证书

3.缴资保证书

4.转让书

5.法律意见书

6.还款担保书

7.还款计划(略)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最高限额为_________法郎和_________美元的外汇贷款,经借贷双方协商,议定如下:

第1条 定义

在本借款合同中,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下列词语应具有下列含义:

有效提款期指本借款合同3.2款中规定的借款人可以提取本借款额度的期限;

银行工作日指1)北京_________,2)巴黎的法国银行,3)纽约_________,和4)伦敦_________都营业的一天;

承包合同指由借款人与承包商签订的关于本项目的承包合同(no.)

建设费用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海运费以及其他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费用;

建设期指从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初步交付日为止的一段时间;

承包商指法国n公司其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和中国ncc总公司;

美元(us¥)指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

违约事件指本借款合同16.1款中规定的任何一个事件或事实;

借款额度指本借款合同2.1款中规定的可以由借款人提取的和/或已经提取的借款金额,包括借款额度(1)部分和借款额度(2)部分和借款额度(3)部分

最终机械峻工日指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26个月的最后一天;

法国法郎指法兰西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利息存款帐户指专门用于支付本项目建设期内银行利息和费用的美元帐户;

付息日指每一个利息期的最后一天;

利息期指自首次提款日至本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利息和一切费用全部偿清日止,每六个月为一期;

合营协议指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由(1)nc公司,(2)s公司和(3)p公司三方签订的合资经营_________的协议;

抵押指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安排;

净现金收入指借款人用于偿还本借款的现金收入,其计算方法见本借款合同6.2款的规定;

提款通知书指借款人按照附件1格式,向贷款人出具的通知书;

人指自然人、法人、合伙人及其类似的组织;

初步交付日指自最终机械竣工日起四个月的最后一天;

本项目指由借款人所有的、在中国q地建设的f工厂;

保管帐户指借款人为偿还本借款而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外汇和人民币帐户;

测量师指借款人指派的、其资格证明为贷款人满意的、负责向贷款人报告工程进度、质量、预算和决算的项目工程师。

借款额度(1)部分指根据协议提供的贷款部分,为_________法郎;

借款额度(2)部分指出口信贷部分,为_________法郎;

借款额度(3)部分指_________提供的外汇贷款部分,为_________美元。

第2条 借款额度及用途

2.1 根据本借款合同,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总金额不超过_________法郎和_________美元的外汇借款金额。

2.2 本借款只限用于建设费用。

第3条 借款期限及有效提款期

3.1 本借款的借款期限如下:

(1)借款额度(1)部分,自首次提款之日起,至偿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为止,为期26年,其中包括宽限期xx年。

(2)借款额度(2)部分,自出口信贷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偿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为止,为期13年,其中包括宽限期3年。

(3)借款额度(3)部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偿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为止,为期xx年,其中包括宽限期33个月。

3.2 从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下列日期中最早日期止,为本借款的有效提款期:

(1)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第40个月的最后一天;或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

(3)借款额度已完全提取之日;或

(4)因借款人的原因而使贷款人继续贷款的责任终止之日。

第4条 先决条件

4.1 借款人在使用本借款之前,必须首先向贷款人提供下列文件:

(1)合营协议副本;

(2)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_________合营协议和章程的文件影印本;

(3)q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_________营业执照副本;

(4)_________章程副本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5)经注册会计师证明的中国有限公司股东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或在没有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时,由股东对此作出声明;

(6)本项目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证明文件;

(7)承包合同副本以及中国和_________国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的批件的副本;

(8)使用外汇购买借款人化肥产品的长期销售合同副本;

(9)由承包商提供的、经贷款人确认的本项目完工履约担保书副本;

(10)工程超支保证书;

(11)d和h出具的担保借款人按时偿还本借款的担保书;

(12)借款人将其一切财产抵押给d和h的抵押书副本;

(13)项目配套工程合同副本或q市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配套工程将按期完成的证明书;

(14)项目技术所有人将全部有关技术转让给承包商使用的保证书;

(15)由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借款人股东已缴入注册资本_________美元的证明文件,以及由借款人按照附件4签署的缴资担保书;

(16)借款人董事会的借款决议和授权的借款合同签字人及其签字样本;

(17)经注册会计师证明的借款人已经汇入的注册资本使用情况报告;

(18)借款人提供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本项目对环境影响报告。

4.2 借款人提供的上述各项文件须为贷款人满意,并由借款人指定的一名董事签署。

4.3 借款人应将上述第(7)和(9)项文件中借款主享有的权益转让给贷款人。

第5条 提款

5.1 在贷款人收到4.1款中所列的各项文件并表示满意后,借款人可在有效提款期内的任何银行工作日按照承包合同第29条的规定提款。但借款额度(3)部分每次的提款额不得少于1,000,000美元,并为100,000美元的完整倍数,最后一次提款除外。

5.2 每次提款前,贷款人在有关提款日前5个银行工作日的上午10时(北京时间)以前必须收到下述文件:

(1)由借款人签发的提款通知书,其格式见附件1;

(2)由测量师签发的本项目建设进度及质量报告及实际建设费用估算报告(首次提款除外);

(3)由测量师审核并由借款人指定的一名董事签署的按工程进度计算的本项目建设费用的有关部分已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证明。

5.3 提款通知书一经发出便不可撤销,借款人必须提款。如果借款人发出提款通知书后未提款或因借款人的原因而未能提款,借款人有义务向贷款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5.4 在有效提款期内的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结束时任何未提取的借款额度即告作废,借款人不能再提取。

5.5 在本借款合同签订之后的30日内,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一份有效提款期内的提款计划书,此后在有效提款期内的每一个12月1日以前,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一年度的提款计划书。

第6条 保管帐户及净现金收入的使用

6.1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分别开立美元和人民币的有息保管帐户以及美元和人民币的存款帐户。美元保管帐户利率为三个月或六个月(由贷款人决定)伦敦同业拆放利率(libor)减0.875%(7/8%)

6.2 为了本款的目的,借款人按未经审核的半年财务报表计算借款人每个半年期的净现金收入。第一个半年期在_________年12月31日终止,以后每个半年期均应在有关年度的6月30日或12月31日截止。借款人应在每个半年期结束后15天内,向贷款人提交计算出的净现金收入数额。每一半年期的净现金收入按下列公式计算:

净现金收入=纯利+折旧+摊销-当期已偿还之本金金额

折旧应按预计固定资产总值减去残值10%,然后按财政部门批准的直线折旧法进行。

摊销指按直线法将预计无形资产的总值和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在本项目开工后的头五年中分开摊销。

6.3 借款人的全部收入必须分别存入其美元和人民币的存款帐户。净现金收入由借款人计算,贷款人确认,由贷款人将确认的净现金收入转入借款人的保管帐户。

6.4 借款人的净现金收入须按下列方式使用:

(1)首先保留一笔相当于本期和下一期应予偿还的本金、利息和费用的金额;

(2)在保留了(1)项中规定的金额之后,借款人可以自行决定净现金收入其余部分的用途。

6.5 如果一个完整年度经审核的净现金收入与根据该年度两个半年期未经审核的财务报表所决定的净现金收入总额有所不同,应作出适当差额调整及相应的转入。

第7条 利息存款帐户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利息存款帐户,其中存款只能用于支付本项目建设期内的利息、承担费和手续费。借款人应为此目的于本合同生效后的每半年按提款计划(附件6)提前向该帐户存入下半年的利息、承担费和手续费。

第8条 借款利率及计收利息方法

8.1 借款人应按下列利率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1)借款额度(1)部分为年息2%;

(2)借款额度(2)部分为年息7.4%;

(3)借款额度(3)部分为有关提款日前2个银行工作日上午11时(伦敦时间)六个月美元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年息7/8%。

8.2 利息以360天为一年,按实际用款天数和实际用款金额计算,自提款之日起包括利息期首日,不包括利息期末日,每六个月计息一次。如果付息日适为非银行工作日,应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计收利息。

第9条 承担费

借款人应就借款额度(2)部分和借款额度(3)部分的未用余额向贷款人支付承担费。借款额度(2)部分和借款额度(3)部分的承担费(按360天计算)年率为0.3%。承担费从有效提款期首日起,按未用余额乘已过去的天数计算,每六个月支付一次,直至提完本借款额度或有效提款期的最后一天为止(以其中较早者为准)首次支付承担费的日期为第一个付息日。

第10条 还款,提前还款及迟延还款

10.1 借款人应以半年分期付款方式还清借款额度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须在每一还款日前15天通知贷款人。还款日期(建设期内的付息除外)如下:

(1)借款额度(1)部分借款人应从有效提款期开始之日后的第132个月的最后一天起,以每半年等额分期付款方式,分30期连续还清借款额度(1)部分。

(2)借款额度(2)部分借款人应从有效提款期开始之后的第36个月的最后一天起,以每半年等额分期付款方式,分20期连续还清借款额度(2)部分。

(3)借款额度(3)部分借款人应从有效提款期开始之后的第33个月的最后一天起,以每半年(最后一期除外)等额付款方式,分15期连续还清借款额度(3)部分。

10.2 借款人可以在上述还款期届满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但须符合下列条件:

(1)贷款人应在预计提前还款日前35天收到借款人发出的不可撤销的提前还款通知书,详述拟提前还款的金额及日期;

(2)每次提前还款的金额至少应为300万法郎和60万法郎的完整倍数,或50万美元和10万美元的完整倍数;

(3)任何提前偿还款的款项,应连同截止该提前还款日的全部应付借款利息及本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一并交付;

(4)提前还应按到期日倒序偿还,提前偿还部分不得再提取;

(5)提前还款时,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就提前还款额加付0.5%利息。

10.3 借款人如不能按时偿还本息,应为此向贷款人支付迟付款利息,利率按8.1款规定的利率另加年度2.5%。如借款本金或借款额度(3)部分的利息逾期未付,则从到期日后第21天起直至实际付款日按迟付款利率计息;如借款额度(1)部分和/或借款额度(2)部分的利息逾期未付,则从到期日后第351天起直至实际付款日按迟付款利率计息。

第11条 保险

11.1 借款人应确保承包商就本项目开工至初步交付日这段期间,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并以贷款人作为唯一的第一受益人;借款人应就初步交付日直到本借款合同所规定的借款偿清之日这段期间,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并以贷款人作为唯一的第一受益人。

11.2 本项目初步交付日之前,贷款人如果认为本项目能按期峻工和交付使用,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承包商可以使用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费修理或更换损失的设备。

11.3 借款人应将11.1款中由承包商投保的保险单于该保险单签署之后三天内递交给贷款人。但借款人应确保承包商根据承包合同10.1条的规定,在现场工程施工实际开始之前,投保该保险。借款人应将自己投保的保险单于初步交付日后五日之内转让给贷款人。

第12条 税款

在国内发生的贷款利息预提税等所有税款均由借款人承担。如果法律规定,借款人应该从它付给贷款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任何税款,则借款人应在扣除款项的同时,向贷款人支付一笔相等于被扣除税款的款项。

第13条 费用

13.1 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手续费为0.4%,按贷款余额每6个月收一次。首次支付手续费的日期为首次提款日起6个月的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

13.2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管理费,其中借款额度(1)部分为0.2%,借款额度(2)部分为0.4%,借款额度(3)部分为0.2%,并于本借款合同生效后的五个银行工作日内一次交清。

13.3 借款人须负担贷款人为本项目贷款而支付的律师费,其中为起草本借款合同而应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_________元应在本借款合同签字后五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给贷款人。贷款人为本项目贷款而支付的旅差费,文件费,邮电通讯费,贷款保险费和_________(银行)收取的任何其他费用和开支,由借款人实报实销。

第14条 声明及保证

借款人向贷款人声明及保证:

(1)在签订本借款合同时,它已获得签订和执行本借款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的政府批准文件或确认文件;

(2)它对任何人皆无负债;

(3)它已向或将向贷款人提供的一切文件都是真实和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和最新的;

(4)它没有受到任何诉讼或仲裁程序的牵连;

(5)它现在没有,将来也不违反任何与它的存在和经营有关的法律;

(6)它保证按优惠条件获得长期稳定的原料供应;

(7)它确保获得长期、稳定的外汇销售收入;

(8)它保证按股东缴资担保书中的规定将注册资本汇入借款人在_________的借款人帐户。

第15条 约定事项

(1)合营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得到贷款人的事先书面同意;

(2)董事会作出的与本借款有关的决议应使贷款人满意;

(3)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贷款人不得修改承包合同的任何条款;

(4)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贷款人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5)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扩大在本借款合同签署前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不得出售、转让其任何部分的资产或业务;

(6)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任何财产权益进行抵押或担保;

(7)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向任何人借款;

(8)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贷款人不得设立附属机构;

(9)借款人只限于在_________或其他经贷款人同意的银行开户;

(10)借款人的任何其他债务均应从属于本借款合同;

(11)借款人按时或随时按贷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提供其经营和财务报告及有关资料(material),为贷款人检查借款使用情况提供方便;

(12)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任何影响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情况和/或借款人经营能力的任何不利变化;

(13)贷款人有权审查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借款人应为此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16条 违约事件

16.1 下列事件均为违约事件:

(1)借款人未能按本借款合同规定的日期偿还本金、利息和费用;

(2)借款人违反或不履行本借款合同的任何条款;

(3)本项目建设未能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竣工或验收;

(4)借款人停止经营或宣告破产;

(5)任何与本借款合同有关的合同或文件被停止执行;

(6)由于借款人违约,借款人的任何债务在原定到期日之前应予支付或可能被宣布应予支付,或借款人未能立即支付任何需要立即支付的债务。

(7)借款人卷入足以影响本借款合同的执行的任何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

(8)借款人在本借款合同中的声明及保证以及据此作出或递交的通知、其他文件、证明或声明有实质性失实或不准确。

16.2 在发生违约事件后,贷款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并书面通知借款人:

(1)宣布借款人已借款之本金、利息以及借款人应付的一切其他款项全部到期,必须立即支付;

(2)宣布借款全部到期应付,贷款人继续提供借款的责任也因此立刻终止。

16.3 贷款人采取16.2款中规定的措施,并不影响它根据本借款合同或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第17条 修改

如果本借款合同在日期、金额、数字和实质性规定方面与出口信贷协议和/或_________协议有不同之处,贷款人有权自行对本借款合同进行相应的修改。

第18条 适用的法律及诉讼管辖

18.1 本借款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8.2 双方在执行本借款合同中如有争议,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进行诉讼。

第19条 其他

19.1 本借款合同的各个附件是本合同条款的不可分割的部分。

19.2 本借款合同用中、英两种文字写成,具有同等效力。如果两种文字有出入,法院将选择其中一种为准。

19.3 本借款合同自_________协议和出口信贷协议均生效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 贷款人(盖章)_________

贷款承诺书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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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 借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借款人因 公路建设项目,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 万元,期限为 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1 “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2 “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

1.1.3 “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1.1.4 “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管理贷款的银行,包括经办贷款和实施账户监管的银行。

1.1.5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1条提取贷款的期间,包括推迟提款的期间。

1.1.6 “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7条归还贷款的期间,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间。

1.1.7 “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期间。

1.1.8 “项目”指 公路。

1.1.9 “建设期”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完工之日。

1.1.10 “经营期”指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至运营期结束。

1.1.11 “完工”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交付使用。

1.1.12 “成本超支”指项目建设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支出和流动资金支出)超支。

1.1.13 “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

1.1.14 “项目资本金”指在 公路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

1.1.15 “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署的保函、保证、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1.2 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所建项目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公路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书等所有应该取得的政府批准文件;

2.3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担保性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

2.4 本合同项下 万元的项目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

2.5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

2.6 在总投资中单列百分之 的预备费用于应付意外事件及物价上涨可能引起的成本超支;

2.7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他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8 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9 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发生。

第三条 贷款

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贷款。

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能用于 公路项目建设。

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4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批准的借据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

4.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

4.3 贷款人在每一结息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 提款前提条件

5.1 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或办理下列事项:

5.1.1 贷款证交由贷款人审核;

5.1.2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以及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等;

5.1.3 生效的建设承包合同;

5.1.4 生效的原材料供应合同;

5.1.5 项目财产保险单;

5.1.6 所有依法生效的担保性文件。

5.2 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5.2.1 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5.2.2 本合同

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资本金和其他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足额到位; 5.2.3 未发生成本超支或者成本超支部分已自筹解决;

5.2.4 未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

5.2.5 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情况报告及有关的财务报表、资料;

5.2.6 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人办理提款手续;

5.2.7 已按第7.3条的规定开立账户。

第六条 提款和还款

6.1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提款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6.2 本合同项下贷款分次提取,即:

(1) 年 月 日,提款 万元;

(2) 年 月 日,提款 万元;

(3) 年 月 日,提款 万元;

……………………………………………

6.3 借款人确需推迟提款日期的,应在提款日前 天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并支付贷款人因此所受到的利息损失(推迟提款期的利息-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贷款人所受利息损失)。

6.4 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 个银行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6.5 如果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取的贷款,应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终止日 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方可取消。

6.6 借款人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内,未办理提款手续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可以通知借款人在3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贷款人有权取消未提取的贷款。

6.7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期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分 次还款,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如下:

还款日 还款本金数额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6.8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在该笔贷款到期日 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展期申请,贷款人同意后,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

6.9 借款人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a. 公路建成通车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b.

c.

……………………………

6.10 第6.9条所列资金尚不足以归还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以借款人的任何其他资金偿还贷款本息,或者由保证人清偿。

6.11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 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申请,经与贷款人协商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6.12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必须在结息日进行;本金金额不得少于 万元。

6.13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

6.14 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金,应按本合同6.7条规定的还款计划倒顺序减少贷款本金。

6.15 若某个提款、还款、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若下一个银行营业日为下一个公历年度或月份的第一天,则该提款、还款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顺延或提前的,相应加收或减少利息。

第七条 账户监管

7.1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落实,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贷款人根据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借款人按第7.3条开立的账户进行监管。

7.2 账户监管包括:

7.2.1 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对非用于本项目的开支有权拒付;

7.2.2 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用款顺序支付款项;

7.2.3 有权从偿债基金账户直接划转资金以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债权。

7.3 借款人应在下述机构开立并保持下述账户,直至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获得的其他债权全部还清为止:

7.3.1 开立于 的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借款人从贷款人处提取的所有款项及项目资本金必须存入该账户,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按规定应当留足的预备费的金额;从该账户提取的款项只能转至基本结算账户;

7.3.2 开立于 的基本结算账户,借款人收到的下述款项应付至该账户内且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第7.4条规定的支出:

a.项目完工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b.本项目下的所有保险赔款;

c.借款人收取的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定金及其他款项;

d.借款人从任何其他渠道收取的本项目下的所有其他款项。

7.3.3 开立于 的偿债基金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其他债权。借款人应在还本结息日将当期应当偿付的款项存入偿债基金账户,并享有 天的宽限期。

7.4 借款人承诺,其从基本结算账户内的所有提款和转账只能按照下列次序支付下述款项:

7.4.1 项目建设期:

a.按借款人的工程预算应付的工程款

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

c.其他支出

7.4.2 项目经营期:

a.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额

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本金额

c.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给贷款人的任何其他金额

d.按借款人的营运预算应付的营运开支

e.其他支出。

7.5 在贷款人发出违约通知后(除非该违约通知被收回),除非用作支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的其他债权,否则借款人从第7.3条所列账户的所有提款应事先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7.6 贷款人对为实施本合同约定的账户监管而采取的拒付、限制支出等措施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担保

8.1 为保证项目的按期完工和贷款的按期清偿,有关方已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担保:

8.1.1 在项目建设期间内, 向贷款人提供资金承诺,保证在发生工程成本超支、不能按原计划成本完成全部工程时,通过各种方式融资,补充资金,直至工程全部完工(见附件一)。

8.1.2 当项目不能按期完工时,借款人将其所获得的来自于建设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以及本项目下其他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权益转让给贷款人。

8.1.3 借款人以依法获得的 公路收费权质押作为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见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并承诺该质押担保不因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而撤销。

8.1.4 项目建成后,还款期内贷款本息的偿还,由 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保证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承担连带责任(见附件二)。

第九条 借款人承诺

9.1 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真实无误;

9.2 承认和遵循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9.3 按照本合同和借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9.4 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 日和每个季度结束后 日内,向贷款人提交该阶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年终财务报表需经注册

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 9.5 保证资金状况没有发生不利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变化;

9.6 本项目的汇率风险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不得影响贷款本息的偿还;

9.7 允许贷款人及其委托的单位或个人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以及借款人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

9.8 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时,不得改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对贷款人应负的义务,并在作出决定 日前向贷款人提出报告,与贷款人就贷款清偿或者落实达成协议后实施;

9.9 借款人变更注册资本、章程、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变更后 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10 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出现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 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11 借款人应当及时就已发生或者将发生的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向贷款人通报。

第十条 贷款人承诺

10.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应当发放的贷款;

10.2 对获悉的借款人项目建设、财务收支等情况依法保密。

第十一条 变更、解除与转让

11.1 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11.2 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受让方必须经贷款人确认并承接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有保证人的,应取得保证人的同意或另行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在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债务转让协议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二条 保险

12.1 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保险。险种为 险、 险、 险;保险余额应与本文同项下项目的总价值相等;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并根据有关规定续保,直至贷款还清为止。

12.2 保险费由借款人负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保险单为本合同附件;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代付的保险费用及有关支出。

12.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项目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借款人应将其所得保险赔偿金存入第7.3.2条规定的基本结算账户,由借贷双方协商决定用于项目毁损部分的修复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贷款人支付未提取贷款金额部分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

13.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 的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13.3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计收万分之 的利息。

13.4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十一条和第12.1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百分之 的违约金。

13.5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7.4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挪用金额百分之 的违约金。

13.6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情况严重,致使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按第13.2条的规定计收利息。

13.7 发生第13.6条规定的情形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的 公路收费权。

13.8 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归还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所有账户上直接扣收。

13.9 贷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向借款人按日偿付违约部分万分之 的违约金:

13.9.1 收到借据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

13.9.2 无故提前收回贷款的。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14.1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十五条 通讯

15.1 本合同履行中的任何通知和沟通均应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但是采取除挂号信函之外的其他书面形式送交的,应在事后三天内以挂号信函方式补寄对方。

15.2 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送交,均以寄件人寄出的时间为送交时间。

15.3 本合同双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缔约人栏中的记载为准,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 其他

16.1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16.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字)

贷款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 (签字)

附件一:承诺函

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为了使 公路项目能够按照预定的工期完工,本 承诺当工程成本超过原定计划资金安排或因借款人原因导致资金不足时,本单位将以补充投资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以及其他任何方式提供项目所需的任何资金。

如本单位不能提供该项目所需资金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完工的,本单位将无条件代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本承诺独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修改、变更而修改、变更,也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出具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担保函

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本保证人对 公路项目建成后,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人在还本结息日不能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时,本保证人在接到你行还款通知的 日内,将及时清偿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本保证有效期限为两年。

本保证在债务人转让债务时继续有效。

贷款承诺书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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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曲武义,该行行长。

委托久:卢德强,该行职员。

委托人:吕钦良,北京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设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泰邦经济信息发展中心。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万柳塘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肖太岩,该中心经理。

委托人:张荣斗,鸡西市雪源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信用合作社。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33号。

法定代表人:代宗巍,该社主任。

委托人:李洪斌,该社法律顾问。

原宙被告:哈尔滨华堂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国民街53号。

法定代表人:贾振斌,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为与被上诉人沈阳市泰邦经济信息发展中心、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信用合作社及原审被告哈尔滨华堂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黑经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健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贵祥、审判员王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马东旭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哈尔滨市先锋路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先锋路信用社)于1996年8月12日向沈阳泰邦经济信息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泰邦中心)出具一份承诺书,载明:由你发展中心给我社吸收一年期 2000万元人民币存款,其存款利息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由我社给贵发展中心通过哈尔滨华堂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华堂公司)解决贷款1300万元整,其利息按人民银行对信用社的规定执行,如不按此承诺贷款给发展中心,存款户有权将款收回。同日,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佟沟信用社)向先锋路信用社出具一份承诺书,载明:泰邦中心从你社开户企业华堂公司所借人民币1300万元及贷款利息,如到期泰邦中心不能归还,由我社按贷款的时间如期还本付息。此后,泰邦中心共为先锋路信用社吸收一年期存款3000万元,存款人为沈阳市苏家屯区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同年8月19日,华堂公司向先锋路信用社出具一份借据,载明:因泰邦中心不在你社开户,故以我公司名义从贵社分期借款20349200元,本金及利息按有关规定归还支付。如不能如期偿还,担保单位佟沟信用社直接向你社保证偿还本息。款直接汇至泰邦中心,账号为5592260029一07、7302011020651.同日,泰邦中心向华堂公司出具一份借据,载明:14349200元,此款系从贵公司借用,本金与利息由我公司按银行规定归还和支付。同日,先锋路信用社给泰邦中心出具一份函件, 载明:一、我社给你公司贷款1300万元,在此贷款总额中预留利息(1996年8月19日至9月30日)214500元,余额为12785500元公司实际用款金额)。你公司所贷1300万元的归还及利息支付,由你司按规定自行全部承担;二、我社通过你公司转1349200元(另给你公司出收据),在此款中亦预留利息(l996年8 月19日至9月30日)16500元,余额1332700元,请帮助提回现金60万元,其余732700元直接汇入黑龙江全通经济贸易公司国际业务部。我社用的款项及利息支付,由我社承担偿还责任,与你公司无关;三、以上两项余额相加为14118200元,直接汇入你公司,其中你公司用12785500元,我社用1332700.依据土述函件,先锋路信用社汇给泰邦中心14118200元。泰邦中心收到款后,未按先锋路信用社函件要求为先锋路信用社提取60万元,亦未将732700元转汇给黑龙江全通经济贸易公司国际业务部,而全部由自已使用。

同年8月30日,佟沟信用社又向先锋路信用社出具一份承诺书,载明:泰邦中心在你社开户企业华堂公司所借人民币700万元及其贷款利息,如到期该发展中心不能归还,由我社按贷款的时间,如期还本付息。同年9月5日,先锋路信用社又汇给泰邦中心600万元。至此。泰邦中心共实际收到先锋路信用社款项20118200 元。因先锋路信用社向泰邦中心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果,遂于1998年8月5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堂公司、泰邦中心偿还借款本金20349200元及利息5383123.35 元,佟沟信用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请求判令华堂公司、泰邦中心及佟沟信用社承担本案诉讼费。

另查明:先锋路信用社原负责人曹望平、张占文及泰邦中心经理肖太岩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有关司法机关逮捕,现在押;佟沟信用社原负责人张景成被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家屯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在本案一审期间,先锋路信用社提供了佟沟信用社分别于1996年8月12日、8月30日向先锋路信用社出具的两份担保承诺书原件,其中先锋路信用社所提供的佟沟信用社于1996年8月12日出具的承诺书,将担保金额由1300万元更改为1400万元。泰邦中心提供的同日的承诺书原件没有更改之处。

在木案一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不能提供本案借款的书面合同,亦不能提供证明借款期限的书证。但佟沟信用社提供了苏家屯区法院对张占文、肖太岩及张景成的讯问笔录。张占文在苏家屯区法院1998年9月30日讯问其时称:在佟沟信用社出具担保书之前,肖太岩把佟沟信用社负责人张景成请到他们公司,我要求其给泰邦中心向我社借款提供担保,张景成答应了。。。。。。我当时给张景成说让其出具担保承诺书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检查结束后就将承诺书返还给他;第一笔借款的期限是一年,有借款合同,第二笔借款是后补办的借款合同,期限亦是一年,两份借款合同均在曹望平处保存。肖太岩在苏家屯区法院同日讯问其时亦称借款期限是一年,并称:佟沟信用社出具的担保承诺书是在泰邦中心打印好 后交给张景成加盖了佟沟信用社的公章,沈阳市苏家屯区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不知道佟沟信用社出具担保承诺书的情况。

在一审期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1999年4月1日及4月6日询问了张占文、曹望平及肖太岩。张占文称:先锋路信用社贷给泰邦中心的款项手续很具全,签订了借款合同,佟沟信用社出具了承诺书,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是一年;曹望平称:向泰邦中心贷款是由张占文办理的,具体情况不知道,均是正常贷款,应该有借款合同,期限是一年,利率记不清楚了,应高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肖太岩称:借款时所出的手续是一年的借款期限,和张占文口头承诺是两年……当时我说一年还不上,张占文说到期可以延期到两年。

还查明:先锋路信用社于1997年2月5日变更为哈尔滨市商业银行泰安支行,系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下属的分支机构。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泰邦中心通过华堂公司向先锋路信用社借款的事实清楚。在该借款法律关系中华堂公司系借款人,泰邦中心为实际用款人,本案借贷虽然缺乏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形式要件,操作亦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但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本案借款关系有效,华堂公司、泰邦中心对先锋路信用社负有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因此,泰邦中心提出其与先锋路信用社不具有借贷法律关系,不应成为本案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利息是本金的孳息,应从货币出借之日起计算。先锋路信用社在发放借款时即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23.1万元,属于变相提高借款利率的行为,此预扣的23.l万元利息应当从约定的借款 本金中扣除,扣除后的金额20118200元应作为发放的借款本金的金额,并以此计算应付利息。对先锋路信用社关于将预扣的23.l万元利息计入借款本金并要求借款人按此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先锋路信用社提出本案借款期限按三年对待,由于本案当事人均未能提供关于借款期限的相应证据,且当时的经办人均证实借款期限为一年,故应认定本案的借款期限为一年。佟沟信用社承诺如泰邦中心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本息,由该社承担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该保证为一般保证。该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故依据该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现定,该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借款的期限分别至1997年8月19日和1997年9月5日届满,届满后六个月内先锋路信用社未对借款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故应免除沈阳佟沟信用社的保证责任。该院依据《借款合同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华堂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借款本金20118200元及相应利息(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和借款期限届满后至给付之目的利息,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息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二、泰邦中心对华堂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对佟沟信用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671.66元由哈尔滨华堂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泰邦经济信息发展中心共同负担。

先锋路信用社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华堂公司向先锋路信用社出具的借据及泰邦中心向华堂公司出具的借据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关系各方当事人始终未就本案借款期限达成口头协议,借款的经办人张占文、肖太岩对借款期限的证言前后矛盾,一审判决认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证据不足,属认定事实错误;因借款关系当事人对借款期限约定不明,先锋路信用社可以随时向泰邦中心主张权利,原审判决定先锋路信用社在法定保证期限内未向保证人佟沟信用社主张权利,并据此免除其保证责任不当。请求撤销原判,判令佟沟信用社对泰邦中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佟沟信用社答辩称:先锋路信用社原主任曹望平及副主任张占文、泰邦中心经理肖太岩、佟沟信用 社经办人张景成等提供的证言相互印证,均证明本案借款到限是一年,应作为认定借款期限的依据。先锋路信用社在二审期间出具的张占文、曹望平2000年4月20日的关于推翻原证言的笔录及材料是人为捏造的,不应采信。先锋路信用社在一年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未对泰邦中心提起诉讼,原审判令免除佟沟信用社的保证责任并无不当。苏家屯区法院在讯问张景成、张占文、肖太岩时,该三人均承认佟沟信用社出具的担保承诺书是为帮助先锋路信用社应付上级检查而事后补办的。因此,担保承诺书不是佟沟信用社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作为佟沟信用社承担保证责任的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泰邦中心述称:华堂公司向先锋路信用社出具借据,二者形成了借款关系,泰邦中心并未向先锋路信用社借款,先锋路信用社对泰邦中心不享有还款请求权及诉权,原审将泰邦中心列为本案被告不当,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

在本案二审期间,先锋路信用社出具了张占文、曹望平于 2000年4月20日、2001年3月6日的书面证言。张占文称:在办理本案借款期间,肖太岩提出一年的偿还期限,我认为肖太岩一年内还款的可能性不大,双方对还款期限未达成一致意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法官询问我时,我只是说肖太岩说在一年内还 款。在与张景成办理担保事直时,我从未说过让佟沟信用社出具担保承诺书是为应付上级检查,亦未说过在检查后将承诺书返还给佟沟信用社。有关法院在1998年9月30日向我询问时所作的笔录,我当时提出了异议,但有关记录人员没有改正,由于我在看守所精神压力大,没有认真的想,就同意了他们的写法。曹望平称:其没有具体办理本案借款,在原审法院向其询问时其只是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可能是一年,一切以书面的手续为准。本院在二审期间询问了张占文,其对上述关于借款期限的证言予以认可。肖太岩在本院询问其时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找我询问过,我一直说借款期限为二年。

本院认为:先锋路信用社于1996年8月12日向泰邦中心出具的承诺书、于同年8月19日向泰邦中心出具的函件及华堂公司向先锋路信用社出具的借据、泰邦中心向华堂公司出具的借据均证明,先锋路信用社通过华堂公司将20118200元贷给泰邦中心,与泰邦中心形成了借款关系。虽然先锋路信用社与泰邦中心未直接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在贷款过程中亦存在不规范之处,但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故应认定泰邦中心与先锋路信用社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先锋路信用社依约通过华堂公司向泰邦中心履行了贷款义务,泰邦中心未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构成违约,原审判令其对华堂公司偿还先锋路信用社借 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正确,应予维持。泰邦中心关于其与先锋路信用社没有借款关系,先锋路信用社对其不具有还款请求权及诉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华堂公司向先锋路信用社出具的借据、泰邦中心向华堂公司出具的借据及先锋路信用社向泰邦中心出具的函件,系表现先锋路信用社与华堂公司、泰邦中心之间的借款关系的书面形式,但该书面形式未载明借款的具体期限,应认定各方当事屈a href=//shici.7139/2654/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宋词槊嬖级ń杩钇谙蕖y敌庞蒙缰髡畔确媛沸庞蒙缬胩钪行目谕吩级艘荒甑慕杩钇谙蓿峁┑闹ぞ菔潜景附杩畹木烊苏耪嘉摹⑿ぬ摇⒉芡郊罢啪俺傻闹ぱ约霸蠓ㄔ憾陨鲜鲋と说难时事肌5牵鲜鲋と酥姓耪嘉墓赜诮杩钍中性级ǖ慕杩钇谙奘且荒甑谋硎鲇胧槊娼杩钍中挥性级ń杩钇谙薜氖率迪嗝埽恍ぬ以诮邮茉蠓ㄔ貉适保越杩钇谙薜谋硎銮昂蟛⒉煌耆恢拢嬖诿芗安豢隙ㄖγ幌确媛沸庞蒙缭诙笃诩涮峁┑恼耪嘉摹⑿ぬ业氖槊嬷ぱ杂胭敌庞蒙缭谝簧笃诩涮峁┑母枚说闹ぱ韵喾矗槐驹貉市ぬ摇⒄耪嘉氖保枚硕越杩钇谙薜谋硎鱿嗷ゲ灰恢拢矣敫枚嗽谠蠓ㄔ貉势涫钡谋硎鱿嗝堋<谏鲜鲋と司蛟谘憾茨茉谠笃诩涑鐾ザ灾剩髦と嗽谠笃诩涞闹ぱ杂朐诙笃诩涞闹ぱ韵嗷ッ埽屹敌庞蒙绮荒芴峁┢渌ぞ葜っ饔泄刂と嗽谠笃诩渲ぱ缘恼媸敌裕θ隙ㄉ鲜鲋と酥ぱ圆痪哂兄っ髁α1驹憾再敌庞蒙绻赜谙确媛沸庞蒙缬胩钪行目谕吩级艘荒甑慕杩钇谙拗髡挪挥璨尚牛θ隙ǜ鞯笔氯宋丛级ń杩钇谙蕖t笕隙ㄏ确媛沸庞蒙缬牖霉尽⑻钪行闹涞慕杩钇谙尬荒辏ぞ莶蛔悖τ杈勒ⅻbr>

先锋路信用社主张佟沟信用社为泰邦中心向先锋路信用社借款提供了担保,所提供的证据是佟沟信用社分别于1996年8月12日、8月30日向先锋路信用社出具的两份担保承诺书。经开庭质证,各方当事人对该两份承诺书中所加盖的佟沟信用社的公章的真实性均予认可。佟沟信用社在本院二审期间提供了苏家屯区法院对张占文、张景成、肖太岩的询问笔录,据此主张佟沟信用社出具的承诺书是张景成为帮助先锋路信用社应付有关部门检查在借款行为发生后补办的,是张占文、肖太岩采取欺诈手段取得的,不是佟沟信用社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先锋路信用社在本院二审期间提供的张占文的证言否认其在办理借款担保手续时向张景成 说过让其出具承诺书是为了应付有关部门检查及在检查结束后将承诺书返还,张占文关于担保承诺书的两次证言相互矛盾,故应否定其证明力。张景成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不能作为否定先锋路信用社所提供的原始书面证据即两份承诺书的真实性的依据。佟沟信用社关于两份担保承诺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抗辩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先锋路信用社所提供的佟沟信用社于1996年8月12日出具的承诺书,将1300万元更改为1400万元,而泰邦中心提供的同日的承诺书没有更改之处,先锋路信用社不能证明该承诺书的更改系佟沟信用社所为或经过了佟沟信用社的同意,故应认定该更改对佟沟信用社没有约束力。

综上,佟沟信用社向先锋路信用社出具的两份担保承诺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合法有效。因先锋路信用社与泰邦中心及华堂公司未约定借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之规定,先锋路信用社于1998年8月5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泰邦中心偿还借款本息之日,应视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先锋路信用社于同日通过诉讼向佟沟信用社主张权利,并未超过法定的保证期限。因担保承诺书未载明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佟沟信用社应对泰邦中心、华堂公司偿还先锋路信用社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审判令免除佟沟信用社的保证责任不当,应予纠正。佟沟信用社1996年8月12日的承诺书,承诺对泰邦中心的13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虽然该承诺书项下借款实际超过了1300万元,但佟沟信用社对超出部分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佟沟信用社同年8月30日的承诺书,承担对泰邦中心的700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但该承诺书项下的借款实际发生额为600万元,佟沟信用社仅应对该6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佟沟信用社对泰邦中心及华堂公司偿还先锋路信用社借款本息应在1900万元借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黑经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

二、变更该判决主文第三项为: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信用合作社对沈阳市泰邦经济信息发展中心、哈尔滨华堂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在190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列应付款项限本判决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处理。

贷款承诺书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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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通过网络等媒体已熟知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政策及办理流程,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就学费用,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并保证自愿履行以下条款:

一、本人保证贷款时提供的信息及资料全部真实。贷款成功后定期阅读“勉县教育网”“教育资助”栏目相关贷款政策通知;定期登陆“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完善相关信息。

二、在高校毕业前保证登陆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完善个人基本信息,及时申请毕业确认,并主动与县资助中心联系。毕业后继续升学时,保证在当年7月30日前持相关证明到县资助中心申请“就学信息”和“还款计划”变更。

三、毕业后保证每年按时登陆“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本年应偿还贷款本息金额,并将足额本息于每年11月30日前充值到“个人借款支付宝账户”中或直接到县资助中心按时还款。

四、因家庭经济好转需要办理提前还款时,本人或共同借款人于申请还款当月1日至10日内的正常工作日,到县资助中心申请提前还款或登录在线申请系统申请提前还款,并及时与县资助中心联系。

以上条款如有违约,本人自愿承担相关惩罚责任。

承诺人:

贷款承诺书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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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合同:个人助学贷款合作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银行

联系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合作院校):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为支持接受高等教育的在校学生完成学历,促进全民素质的提高,双方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经友好协商,就个人助学贷款业务进行合作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双方承诺坚持平等互助、诚实信用的合作原则,互不欺诈,互不侵犯对方权益。

第二条 甲乙双方指定专人负责个人助学贷款业务,以便协调工作。

第三条 甲方为确保与乙方合作的顺利进行,甲方承诺如下:

(一)对乙方推荐前往甲方申请个人助学借款并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保证在收妥借款人全部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同意发放贷款的决定,并告知乙方。

(二)甲方保证及时向乙方提供个人助学贷款运转情况和其他资金信息。

(三)甲方定期向乙方提供已贷款的学生名单和贷款的偿还情况。

第四条 为保障与甲方合作的顺利进行,乙方承诺如下:

(一)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个人助学贷款的宣传营销工作。

(二)乙方对贷款学生的情况应进行审查,向甲方开出《个人助学贷款推荐书》,对贷款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状况、身体情况、家庭情况及还款来源写出鉴定材料。

(三)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个人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定期向贷款行出具借款人的学习、健康、品德情况。

(四)贷款学生出现足以影响贷款回收的特殊情况(如退学、休学、被校开除、生病住院等),乙方应及时将此情况通知甲方。

(五)乙方应协助甲方回收个人助学贷款,对未还清贷款的毕业生应扣押《毕业证》和《派遣证》,并及时将其欠款情况通知借款人的用人单位,督促其偿还贷款。

第五条 协议的变更、终止

对本协议任何内容的变更,或未尽事宜,双方承诺经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在合作期限内,双方同意不得提前终止。确因客观原因,一方需要终止协议时,应提前通知合同另一方,共同就协议终止后的双方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

第六条 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建设银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_________年,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合作期满后,双方就是否延长合作期限可另行协商。

合同期满后,甲方不再发放新的贷款,但合作期内发放的尚未收回的贷款,乙方应继续履行协助甲方回收贷款的义务。

第八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贷款承诺书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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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

贷款方(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借款方(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以及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文批准立项,甲乙双方就下列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 贷款金额

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按下列条款向乙方发放固定资产贷款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二条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_________,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

自甲方第一笔拨款之日起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共计_________个月(_________年)。

第四条 贷款利率

本贷款利率为月息_____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并以甲方通知为准。

第五条 贷款的拨付和作用

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乙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款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乙方须于每次用款日前_________天以电报(加注双方确定的编码)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甲方用款的具体日期、金额。甲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乙方_________在_________行开立的人民币第_________号帐户内。乙方须在发出上述用款通知的同时即将签字、盖章的贷款借据寄甲方。

乙方须按用款计划用款。如延迟用款,除须于该次计划用款日前_________书面通知甲方外,乙方将对延迟用款金额部分自延迟之日起,按实际延迟天数,收取本贷款利率之50%的承担费。如延迟天数超过_________天,甲方有权终止贷款,并保留立即对已贷款部分本息的追索权。

如提前用款,乙方须于该次提前用款日前二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生效,否则甲方因资金不便、不能适时供应资金之责任,由乙方自负。如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等因素使甲方不能按原用款计划供应资金,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计、付利息

本贷款起息日为甲方第一笔拨款日,利息按实际用款天数,以360天为一年计算,乙方每季度向甲方付息一次。计算与付息日为每季度/半年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如该日恰逢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七条 贷款管理

乙方须按时向甲方提供每月、季、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每半年向甲方提供本贷款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检查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乙方如发生任何影响本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固定资产或其他债务之增加,须事先经甲方同意。

第八条 贷款偿还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偿还贷款,不得逾期。如提前还款,须于该次还款期日前_________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方可提前还款。每次提前还款不得少于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本贷款非经甲方特别许可,不得展期。本贷款项下的应还本金、利息(包括罚息)、承担费,均由乙方以电汇方式汇至甲方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人民币第_________号帐户内。

第九条 还款担保

本贷款本息的偿还由经甲方认可的、有实际担保能力的作为乙方的担保人,担保人按甲方的条件和格式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书。一旦乙方不能按本合同(包括还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包括罚息、承担费),上述担保人保证按担保书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天内,无条件代为偿还乙方所欠的应还本息(包括罚息承担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用款,甲方有权停止贷款,部分或全部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对其挪用金额部分自挪用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

二、如乙方不按本合同(包括用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甲方有权对逾期偿还金额部分,自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

三、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情况、报表、资料不真实或拒绝甲方对本贷款的上述合理管理或检查;

(二)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从而影响了其还款能力;

(三)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以抵偿其负债总额;

(四)乙方的担保人违反或失去担保书中的条件;

(五)乙方或其担保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濒临破产。

四、凡乙方对除本贷款之外的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其它债务已经(或可以)加速到期,或乙方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或乙方承认无力清偿已到期债务,或将其财产让与给其他债权人,则均被视为对本合同同时违约,本贷款亦须同时(以同等比例)加速到期受偿或同时(以同等比例)分配乙方的让与及清偿财产。

第十一条 乙方须对本贷款项下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贷款期内办理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财产保险,直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保险单亦由甲方保管。

第十二条 甲方将委托_________代其管理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和归还以及办理与本合同有关的贷方所授权或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

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变更本合同或其中条款,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新协议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不因乙方或其担保人的关停并转、清盘、破产、人事变动及其它债务而影响其对本贷款本息的上述偿还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履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甲乙双方如就本合同项下有关事宜发生争执,友好协商不能解决时,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诉之法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所附“贷款借据”、用款计划书和担保书等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合同范本2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银行_______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应借款方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提供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现借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以及_______银行的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借款币种:___________

1.2 借款金额:(大写:_______)其中备付利息:(大写:_______)

1.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_____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_________________

2.2 备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利息。

第三条 提款

3.1 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项目投资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

(3)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工贸还汇协议书》或销售渠道已落实的其他证明;

(4)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5)自筹资金已按贷款方要求或按计划投入使用或到帐;

(6)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7)其它:

3.2 提款期限为______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3.3 ________各年(季)度提款计划借款方应在当年(季)第一笔提款前一个月提交贷款方。

3.4 _______分年和年(季)度提款计划如需调整,应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3.5 _______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3.6 _______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已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______________

利息每_______计收一次,结息日为____________ 。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 __________承诺费。如借款方未按第3.3条款所述季度提款计划提用贷款,又未按第3.4条款规定提前通知调整提款计划,对该未提或超计划提款部分,贷款方有权按未提或超提金额的______‰一次性收取承诺费。

4.3 _________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______%一次性向贷款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4 ________借款应于结算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5 凡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4.6 除4.3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 还款

5.1 还款来源为________及其它可用于还款的资金。

5.2 借款方应在第1.3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_____期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日后______个月进行。

借款方:

贷款方:

签约日期:

借款合同范本3

合同编号: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应借款方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固定资产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固定资产贷款,贷款的具体用途必须是借、贷双方确认的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项目。此贷款项下的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条 贷款币种及金额

币种:_________,金额: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大写)。

第三条 贷款用途

此笔贷款用于借款方经_________(批准单位)_________号文批准的_________项目。上述的有关批准文件应作为此贷款合同的附属文件交贷款方存档备查。此笔贷款的用途是唯一的,借款方不得在此贷款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项目上使用。

第四条 贷款期限

自贷款方第一笔拨款之日起至借款方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共计_________个月(_________年)。

第五条 起息日与到期日

起息日:本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资金自贷款方帐户划出之日为该笔资金的起息日,自该日起对划出的资金开始计息。

到期日:本贷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日为借款方将偿付资金汇至贷款方帐户之日。如借款方在规定的到期日未能将规定偿付的金额划至贷款方帐户,则按逾期处理,借款方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条 利率与计息结算

1.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为月息_____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_________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并以贷款方通知为准。

2.计息结算:利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每_________个月结算一次。上半年三月二十日、六月二十日,下半年九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为固定结算日。借款方在结算日应偿付的本息如未能如期划至贷款方帐户,则贷款方自将未偿部分金额转入本金复利计算。

第七条 费用

1.手续费:本合同规定贷款方将向借款方收取贷款手续费。手续费率为本合同贷款总额的_________%;贷款手续费借款方应于第_________个计息结算日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与该期支付的本息支付方式相同。

2.承诺费:贷款方有权在提款期内向借款方收取承诺费。承诺费费率为年率_________;承诺费起算日为_________,并在 _________日计收。计费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未提金额和实际未提天数计收承诺费。承诺费由贷款方主动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3.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_________%向贷款方一次性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凡因签订与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第八条 计息宽限期

本合同规定该笔贷款每笔发生额自起息日起有_________个月的计息宽限期,即自起息日起有_________个月不支付利息。宽限期内利率不变,但遇结息日时不复利计算。宽限期结束后自第_________个月开始正常计息,如该月有固定结算日,则自起息日起至该固定结算日止的全部利息在该日支付;如该月无固定结算日,则该月的_________日定为宽限期后的第一个结算日,结算方法与固定结算日相同。

第九条 固定资产保险

该固定资产贷款项下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借款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无论是人为或自然等任何原因引起的固定资产灭失或损坏,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款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贷款方支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第十条 贷款的拨付和作用

贷款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借款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款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借款方须于每次用款日前_________ 天以电报(加注双方确定的编码)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贷款方用款的具体日期、金额。贷款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借款方_________在_________行开立的人民币第_________号帐户内。

借款方:

贷款承诺书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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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个人诚信承诺书一

致:(出质人,身份证号: )

借款人 (身份证号: )于 年 月 日向我行提出质押贷款申请,我行经审批已通过其贷款申请,现承诺如下:

1、若出质人将存款(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五千万元)存入我行,并转存为三年定期存单,我行将于 个工作日内完成质押贷款审批,向借款人发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仟伍佰万元的个人质押贷款,期限三年。

2、贷款发放后,我行将对借款人的资金使用全程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可以用资产抵押贷款置换已经到期的存单质押贷款未还清的尾款。

3、出质人担保期限为三年,仅在担保到期时,出质人可不承担第二还款来源义务。担保期限与借款合同期限一致。

4、本贷款承诺函由我行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贷款承诺函为正本,涂改、复印无效。若贷款承诺函中规定条件未获满足,本贷款承诺函自行失效。

签发银行:民生银行北京支行 (盖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贷款个人诚信承诺书二

购房协议书(样本)卖房方(甲方):身份证号码:购房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关于乙方向甲方购宜,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拥有独立产权的位于 市 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人民币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整)出售给乙方。 已方愿意以上述价格向甲方认购该房,并以购得的上述房屋向中国 银行 分行申请购房抵押贷款。

二、甲方承诺:

1、向乙房申请购房贷款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机构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资料以备查核。

2、保证对出售的房屋拥有独立产权。如果该房屋为共有房屋,则必须取得其他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出售书面文件。

3、保证该出售房屋未予出租。因出租所产生的任何问题由甲方承担并负责解决。

4、自签订本协议起,保证将该房屋按约定价格售给乙方,期间不得反悔或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

5、按照前述业务的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种手续。

6、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机构持有。

三、乙方承诺:1、向贷款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机构提供符合要求的资料以备查核,并依规定支付费用。

2、保证按原约定价格向甲方购买前述房屋,并及时将贷款所得支付甲方之售房款。

3、将所购房屋向贷款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4、按照前述业务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种手续,并承担各项费用。

5、在办理房屋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其认可的机构持有。

四、本协议以乙方向贷款银行申请购房抵押贷款获得批准为正式生效条件。如果贷款银行认为乙方的借款申请不符合条件而不予批准,则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协议。甲方若向乙方收取定金,应如数退还给乙方。

五、如果贷款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不足申请贷款额的70%,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否则,乙方应履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六、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违约,拒绝将房屋出售给乙方,应向乙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2、如果乙方违约,贷款申请获准后没有向甲方购买房屋,应向甲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七、本协议的定立、履行、接触、变更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贷款承诺书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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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借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借款人因公路建设项目,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万元,期限为

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1 “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2 “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

1.1.3 “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1.1.4 “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管理贷款的银行,包括经办贷款和实施账户监管的银行。

1.1.5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1条提取贷款的期间,包括推迟提款的期间。

1.1.6 “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7条归还贷款的期间,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间。

1.1.7 “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期间。

1.1.8 “项目”指 公路。

1.1.9 “建设期”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完工之日。

1.1.10 “经营期”指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至运营期结束。

1.1.11 “完工”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交付使用。

1.1.12 “成本超支”指项目建设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支出和流动资金支出)超支。

1.1.13 “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

1.1.14 “项目资本金”指在公路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

1.1.15 “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署的保函、保证、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1.2 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所建项目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公路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书等所有应该取得的政府批准文件;

2.3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担保性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

2.4 本合同项下万元的项目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

2.5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

2.6 在总投资中单列百分之的预备费用于应付意外事件及物价上涨可能引起的成本超支;

2.7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他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8 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9 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发生。

贷款承诺书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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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意事项

⑴、助学贷款申请书要符合上述要求

⑵、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民政部门签章、日期为当年。

⑶、助学贷款审批表(见图片《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⑷、家长同意贷款和承担催款与还款责任的承诺书:同意申请贷款和无条件协助贷款人还款并在贷款人逾期未还时承担还款责任的字句表达明确,家长签名清楚。

⑸、成绩单:历年的各课成绩累计不及格不超过1门,出现在成绩单上的科目都在计算范围内(不区分必修、限选、任选),重修过的必需以重修成绩计,若以前成绩(〈60〉出现在成绩单上则计为不及格。

贷款承诺书 第10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330个字,预计看完需要1分钟,共有262位用户关注,31人点赞!

本人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维持在校的的正常生活和学习所需的相关费用,特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为(人民币)6000元整期限十年以便帮我解决生活和学习中的困难,使我能圆满完成在笑期间的学习任务。为保证学校和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本人做出以下郑重承诺:

1、在校期间,认真学习、遵守校纪校规,并承诺贷款仅用于完成学业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决不将贷款用于其它消费;

2、毕业离校前主动通过学校与银行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

3、变更住所、就读学校、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事项时,保证变更后五日内告知母校。

4、保证毕业后每半年至少与母校联系一次,提供本人最新的就业信息和联系方式。

5、保证诚实守信,若违反合同约定,愿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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