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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转让合同

更新时间:2024-11-20 热度:15

二手房转让合同

二手房转让合同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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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合同范文1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卖方:(即房屋产权出让人,简称甲方)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

买方:(即房屋产权受让人,简称乙方)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私人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交易房产情况。

甲方所拥有的房地产座落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山水黔一组团 (以甲方购买该物业时买卖合同为准,以下简称该物业),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具体面积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确认为准)。该物业为甲方银行按揭贷款购买,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共支付房地产开发商及贷款银行人民币共 (¥ )并办理银行按揭取得该物业产权,买方对该房地产情况已充分了解。

第二条 付款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支付甲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因购买该物业产生的所有费用 (¥ ),并按该物业第一次买卖合同之规定偿还银行按揭贷款。乙方在签署本合约时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元(¥ )作为该物业转让金,甲方在收取转让金后向乙方出具收据。本合约至签订之日起甲方对该物业的所有权利及义务全部由乙方取得,甲方不再具有对该物业的所有权利及义务。

第三条 缴纳相关税费

按政府有关规定,买卖双方需付税费:①营业税;②增值税;③印花税;④城建维护税;⑤产权登记税;⑥契税;⑦所得税;⑧公证费;⑨查证费;⑩其它: 甲乙双方在该物业交易过程中共同承担该物业交易产生的以上所述税费项目费用的一半,除此项费用外,本合约至签订之日起甲方不再承担由该物业产生的任何费用。

本合约一式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范文2出让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私人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对产权的声明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 ,所有权证书: 证( )字第 号。甲方为该房屋的现状负全责。该房屋的结构为砖混结构,房屋总层数 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设计用途为 。

第二条 甲方对买卖权的声明

甲方保证该房屋是符合国家及 县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甲方有权将该房屋上市交易。由于违反国家及 县相关政策法规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来承担。

第三条 乙方对购买权的声明

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条款及第二条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购买上述房屋的完全产权之事签订本协议,并认可仅在此种情况下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房屋售价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______万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

1.乙方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三分之一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一年内,支付剩余房款。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2.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五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的0.4‰作为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3.甲方应在获得全部房款后7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的0.4‰向乙方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甲方违约,乙方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房屋交付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

1.没有房屋欠帐,如电话费、电费、物业管理费、水费等;

2.没有固定不可移动装修物品的破坏;

3.房屋本身没有影响房屋使用或美观的破坏。

第八条 关于产权办理的约定

1.本协议签订后,应由甲乙双方应向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鉴于目前______暂缓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待______启办二手房过户手续时,甲方务必协助乙方办理上述手续,同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2.鉴于甲方目前资金周围困难,已用现转让的房屋产权证在金融部门抵押贷款(二五年八月五日抵押贷款______元整,贷款期限为叁年,至二八年八月五日止),甲方必须按时还本付息;抵押期满由甲方将所抵押的房屋产权证及时交给乙方。

3.在房屋未过户期间,乙方急需资金用已转让房屋抵押贷款时,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到金融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乙方授意签署相关文件。

4.在房屋未过户期间,如遇规划或政策性拆迁,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到各拆迁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拆迁手续,并按乙方授意签署相关文件,所有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应归受让人即乙方所有。

第九条 有关争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当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生效说明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转让合同范文3转租方(甲方):

受转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依法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乙方使用、收益、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等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租房屋的情况

1-1 甲方依法承租的座落于 (区/县) 路 弄(新村) 号 室的 (公有居住/非公有居住)房屋已(书面告知公房出租人/按房屋租赁合同的转租约定/征得房屋出租人书面同意),由甲方将上述承租房屋 (全部/部分)即 号 室(以下简称该房屋)转租给乙方。该房屋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

1-2 该房屋的共用或合同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的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予以明确。甲、乙双方同意附件(二)、(三)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乙方在本合同转租期满向甲方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 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房屋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用公房赁证)(编号 )。该房屋的用途为 ,乙方承诺按(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用途使用该房屋。

2-2 乙方保证,在转租期间未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使用用途。

三、转租期限及交付日期

3-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转租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保证该转租期限未超出 (租赁合同/前一个转租合同)的租期。

3-2 转租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转租期届满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转租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 币) 元,月租金总计为( 币) 元。(大写: 万 千 百 拾 元___角整)。该房屋租金 (年/月)内不变。自第 (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 (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4-2 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_%支付违约金。

4-3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 。

五、其它费用

5-1 在房屋转租期间,乙方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 等费用由 (甲方/乙方)承担。其它有关费用,均由 (甲方/乙方)承担。

5-2 乙方负责支付的一述费用,计算或分摊办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 在转租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用时通知甲方;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6-2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乙方拒不维修,甲方或出租人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 转租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状态。甲方或出租人要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的,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配合。如因乙方阻挠养护、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6-4 在转租期间,出租人需要对该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具体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在条款中另行商定。

6-5 乙方需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必须事先通知甲方,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则应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7-1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 日内应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 币) 元/平方米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

7-2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返还该房屋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的费用,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8-1 在转租期间,乙方再转租房屋须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8-2 乙方向甲方承诺,在转租期间不将该房屋承租权转让给他人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交换使用。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例

9-1 在转租期间,租赁合同被解除的,本合同也随之终止,因本合同终止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或者拆迁的。

(三)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甲方已被告知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9-2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 倍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二手房转让合同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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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城镇房地产业发展,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保护国家和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我省城镇进行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房屋典当、房屋交换的行为,不包括成片土地的出让和转让。

因城市住房制度改革买卖房屋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公开公正、有偿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负责房地产管理。

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有关部门组成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交易日常管理工作。

房产、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对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交易管理一般规定

第六条 进行房地产交易,交易当事人必须依法签订交易契约或者合同,并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一)房屋所有权证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

(二)当事人身份证件或者法人资格证书;当事人委托他人的,应该出示委托证明文件;

(三)房地产交易契约或者合同文本;

(四)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契约或者合同文本。契约或者合同文本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姓名、法人名称;房屋座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状况、占地面积、标的物四至界限、用途;交易方式;用地面积、土地使用用途、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违约责任及其它相关事项。

第八条 房地产交易价格及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土地基准地价、向居民出售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拆迁补偿房屋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其它各类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典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政府有权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地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间接调控和引导,必要时,可实行最高或最低限价。

第九条 禁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进行交易:

(一)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二)权属有争议或者权属证书与标的物不符的;

(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依法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按照国家法律或有关政策规定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六)有关房地产债务在当事人之间未达成协议的;

(七)房产管理部门调拨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

(八)代管房产无法定所有人签署委托书的;

(九)其他依法禁止权属转移的。

第十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地产交易,必须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及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进行评估。交易双方可依据评估的价格协商议定成交的价格。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

政府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应取得房地产评估资格,并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向房产、土地、物价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虚假申报。

第十二条 转让、抵押国有房产,必须经县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并按照审批权限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 建立房地产交易市场,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十四条 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与开展业务相应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五条 房地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和房屋典当、交换时,应当向县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因处分抵押房地产和典当、交换房屋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办理过户登记。

第十七条 发生房地产交易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调解解决;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

第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让渡给他人的行为。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

第二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二十一条 企业兼并、合并涉及房地产转让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第二十二条 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照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四)已经确定交付和进住日期;

(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发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三条 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单位自管和人民法院依法拍卖的房屋,由拍卖机构组织拍卖。

第二十四条 房屋所有人转让与他人共有的房屋,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 出租人转让租赁期限未满的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给承租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出租人赔偿承租人的损失。

第四章 房屋租赁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人以非国家定价租金标准,将其房屋使用权出租给承租人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持租赁契约或者合同,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0年,逾期需继续租赁的,应当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延续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契约或者合同:

(一)出租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须提前解除契约或者合同的;

(二)承租人违反契约或者合同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

(四)承租人未按照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缴纳租金,且迟延时间超过三个月的;

(五)承租人损坏房屋或者设备而不维修、不赔偿的;

(六)承租人其它主观过错造成须提前解除契约或合同的;

(七)经房产管理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契约或者合同。

(一)承租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须提前解除契约或者合同的;

(二)出租人未按照契约或者合同规定履行其对该房屋的正常维修责任的;

(三)出租人其它主观过错造成须提前解除契约或合同的;

(四)经房产管理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第三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一)项、第二十九条(一)项规定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契约或者合同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免除赔偿责任。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二)、(三)、(四)、(五)、(六)项,第二十九条(二)、(三)项规定,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契约或者合同的,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应当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支付对方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房屋租赁契约或者合同有效期满,或者提前中止,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共同对房屋及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双方无异议后,签署书面意见,15日内办理租赁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五章 房地产抵押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房地产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共有房屋进行抵押时,除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共有权保持证外,须出具房屋共有书面协议。

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用已出租的房屋抵押时,原租赁契约或者合同继续有效,但应事先通知承租人。抵押人不能清偿债务,抵押房地产被处分或者拍卖时,租赁期限已满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限未满的,承租人有权继续按原租赁契约或者合同承租。

第三十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对抵押物拆建、改建、更换租户、出借、出卖、赠与、分割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处分。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不得使用抵押物或者以抵押物与第三者签订其他契约或者合同。

第三十七条 抵押人为法人的,其分立、合并、更名,应当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抵押人为自然人的,一方或双方死亡,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自取得继承或者受遗赠有效证件之日起15日内,到房地产交易机构办理抵押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三十九条 抵押期满,抵押人能够清偿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第四十条 同一处房地产设定若干抵押权的,其抵押价格之和不得超过该房地产的总值。清偿次序按照登记先后确定,同时登记的,按照各方债务额比例清偿。

第六章 房屋典当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典当是指房屋所有人(出典人)将房屋出典给承典人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典当期限内,承典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承典人可以将承典房屋转典或出租;但转典或出租期限超过原典契约定期限的,须经出典人同意。

第四十三条 在典当期内由承典人按照契约或者合同负责该房屋的维修。对典期内因房屋损坏而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由承典人负责。

第四十四条 典当期届满,出典人退回典价款,承典人腾退承典房屋,典当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典当注销手续。承典人、出典人经协商也可以续签典当契约或者合同,并在双方签订契约或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第四十五条 典期届满逾期10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30年未赎的,视为绝卖。由承典人持原典当契约和法院判决书,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章 房屋交换

第四十六条 本要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交换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房屋产权交换,其不等价部分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

第四十八条 房屋使用权交换,因房屋结构、设施、面积、用途、区位等相关因素,房屋使用价值有差异的,由有关部门测定差价,并由受益方按比例向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缴纳差价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十九条 房屋使用权交换,应当征得房屋所有人的同意。房屋所有人对使用人正当的交换行为应当支持。

第八章 税费

第五十条 从事房地产交易,交易当事人必须依法纳税。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交易成交后,交易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缴纳交易手续费:

(一)房地产转让,按照成交价的1%缴纳,由买卖双方平均承担,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免缴交易手续费;单位购买新建商品房和个人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按照成交价的0.5%缴纳,由买卖双方平均承担。

(二)房屋租赁,按照租金的1%缴纳,由租赁双方平均承担。

(三)房屋典当,按照典价的1%缴纳,由典当双方平均承担。

(四)房地产抵押,个人购买住房抵押,按宗收取,每宗不得超过200元;其它抵押按抵押款0.3%缴纳,由抵押人承担。

(五)房屋不等价交换部分,按照差价的1%缴纳,由交换双方平均承担。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除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手续费的使用,按照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处罚:

(一)对违反第八条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撤销非法交易,并处以交易价款2倍以上罚款;

(二)对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三)对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业,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出让金额5%至10%的罚款;

(六)对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0%至50%的罚款;

(七)对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以下罚款;

(八)对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应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非法收入20%至50%的罚款;

(九)对违反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缴交易手续费,未按期补缴的,从逾期之日按日加收应缴交易手续费0.5%的滞纳金。

第五十四条 对妨碍阻挠房地产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扰乱房地产交易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二手房转让合同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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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购房合同参考范文

甲方(房屋出售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房屋购买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着平等自愿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__________市街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 乙方在前付给甲方定金(币种)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元。

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甲方收到定金后,中途不得借故中止售房,否则加倍赔偿定金,乙方未能如期签订购房合同、付清房款,则支付给甲方的定金不予退还。

第四条 该房屋房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人民币___________元。

房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为:

乙方未按规定支付房价款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到期房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超过___天,且所欠应付到期房价款超过______元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在解除契约后___天内将已收房价款退还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还。

第五条 甲、乙双方定于_____时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双方定于____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甲方应在_____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甲方交付房屋的附属设施或装饰装修不符合约定的,按不符部分的约定价值评估价值市场价格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___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应在乙方解除契约后___天内将已收房价款和双倍定金返还乙方,并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契约生效后___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下列约定办理:

1、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其土地使用权证证载权利和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2、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根据有关规定,其转让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双方约定,该费用由甲方承担。

3、除本条第二款已有约定外,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乙双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则双方提出申请的时间为该房屋权利转移时间。

第九条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十条 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二条 本契约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契约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约定处理:

1、提交___________市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3、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契约______式______份。其中甲方留执______份,乙方留执______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______份。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和四至范围。

附件二

租赁、抵押、相邻等关系及其处理办法。

附件三

室内附属设施和装修情况

(一)附属设施:

1、水____________吨

2、电____________度

3、燃气____________

4、有线电视________

5、通讯____________

6、其他

(二)装修情况:

双方签署栏文本:(此页无正文)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

关于二手房购房合同范本

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有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见房产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出卖人还应当将附属于该房屋的阳台、走道、楼梯、电梯、楼顶、装修、卫生间、院坝、其他设施、设备,转让给买受人,其转让价格已包含在上述房屋的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价款。

第二条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价款,房屋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__元,总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房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前付给甲方定金______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该定金条款的约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条款的调整。

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

第四条 房屋价款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

第一期:在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万元;

第二期:在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付款_____________万元。;

第三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万元。

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第五条

1、甲、乙双方定于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2、双方定于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

3、甲方应在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4、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双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在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及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如甲方原因而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外,并按本合同第八条承担违约责任。并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下列约定办理: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其土地使用权证证载权利和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根据有关规定,其转让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双方约定,该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除本条第二款已有约定外,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第八条 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房产过户以及交付房屋,每逾期_______天按房价的总额3‰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逾期超过____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乙方。

第九条 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__________‰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逾期超过_____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甲、乙双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则双方提出申请的时间为该房屋所有权按的转移时间。

第十一条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十二条 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执_____份,乙方留执_____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_____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自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

二手房购房合同协议书

甲方:(出售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预购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二手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转让的二手房位于____,(以下简称该二手房)。甲方已取得该二手房的二手房所有权证(编号: ),该二手房建筑面积为:____,产权人:________,房地产用途为:_______。

第二条 该二手房产权现状为___,甲方对该二手房享有完全处分权。该二手房若存在租约,甲方须于二手房交付乙方使用前解除原租赁合同,乙方对因原租赁合同而产生之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该二手房转让总价格为人民币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小写____元)。

第四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____元人民币的定金,作为甲、乙双方当事人订立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甲方在收取定金后,应当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乙方逾期未支付认购定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将该二手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

第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该二手房转让预订期为_____天,甲方应当在预订期内与乙方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并于_____年___月___日将该房产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前,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向甲方支付除定金之外的房款人民币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小写______元)。

第七条 在本合同的第五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甲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给乙方;乙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八条 甲、乙双方应在《房屋买卖合同》签定后_____日内,共同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地产证由乙方领取。甲方逾期不予协助办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该二手房总价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产权办理申请提出之日止按每日_____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该二手房所附着的户口,甲方承诺在收到二手房转让总价之日起______日内迁出,逾期则以该二手房总价为基数按每日_____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该二手房交易产生税费共有: (1) 营业税 (2) 城市建设维护税 (3) 教育费附加 (4) 印花税 (5) 个人所得税 (6) 土地增值税 (7) 房地产交易服务费 (8) 土地使用费 (9) 契税 (10) 产权登记费 (11) 公证费 (12) 其他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其中___________________项由甲方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项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支付除定金外剩余房款的(因银行贷款原因导致乙方逾期付款的除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签章)

二手房转让合同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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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理论问题。1

在研究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权利转让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地说明。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其特征是:第一、合同权利转让是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第二、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第三、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合同权利转让的生效有两个条件:第一、权利转让合同成立。第二、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权人而成为合同权利的主体,转让人将脱离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一起成为共同债权人。第二、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将随主权利移转而发生移转。第三、转让人应当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对外效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二、受让人不仅取得债权人转让的债权,而且应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第三、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就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2

我国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立法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其中第七十九条至八十三条专门规定合同权利转让问题,第八十七条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问题。

《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款没有对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进行区分,而是将二者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含有义务转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转让人不承担合同义务(单务合同)或者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其转让合同权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仅就该条文理解,在这种情况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时该条文对合同权利的转让还有一个限制,即转让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时不得牟利,这种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是在对民法通则第91条进行补充的基础上,并借鉴《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6条的有关规定发展而来,它弥补了合同债权债务转让的立法漏洞”。3 因《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比较明确,本文不再详述。

《合同法》未对合同所指向的标的物作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应当理解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因此可以讲《合同法》对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下面就该权利转让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述。

二、我国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的有关规定。

因预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转让问题并不复杂,本文对该问题不再赘述,下面仅就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进行分析。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一般称之为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对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种是反对转让,主要理由是“炒楼花”具有较大的投机性,允许炒楼花可能导致房价上涨,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房屋实际使用者的利益,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赞成转让的认为,炒家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风险投资,既可以为房地产开发聚集资金,又可以活跃市场,从世界各国房地产交易实践来看,炒家参与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为成熟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特点 .4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商品房再转让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为了投资,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购买的商品房对预购方已经没有意义,例如预购方移居国外。如果一概禁止转让,则限制了预购方合法权益的行使。5

其实,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我国1995年《房地产管理法》已经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因迄今为止国务院尚未作出具体规定,有些学者据此认为预购商品房不能再转让。本人认为该规定是一种委任性条款,即授权国务院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制定行政法规,其隐含的意思是预购商品房可以再转让。我们无法想象国务院会制定这样的行政法规:“根据《房地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不能再转让”。如果预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转让,那么《房地产法》应当直接作出规定,没有必要再授权国务院制定不可转让的行政法规。所以该条款“实际上是对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转让的认可”。6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预购商品房再转让问题有详尽的司法解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 “关于转卖预售商品房问题。预购方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将预售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的,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无效。在预售方已实际交付房屋后,预购方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 《1993年座谈会纪要》大体包含这样几层含义:一、预购方可以转让商品房。二、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三、该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四、违法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该座谈会纪要未明确解释“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但是根据该段后半部分的规定,违法“法规、政策规定”主要是指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该规定沿袭了《民法通则》的立法本意,这大体与我国当时的经济体制有关。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1995年司法解释》)中,对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论,本文全文引用该规定:“七、关于预售商品房的转让问题。28、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29、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在预售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前,预购方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他人,办理了转让手续的,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没有办理转让手续的,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转让手续,也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30、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在实际取得预购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按一般房屋买卖关系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将预售商品房的债权转让问题归纳为:一、预售商品房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无效。二、该转让行为必须是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权利转让合同都办理了转让手续。三、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非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

与《1993年座谈会纪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释》对商品房债权转让问题的规定出现了很大变化:一、《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在房屋交付之后预售方转让房屋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1995年司法解释》强调在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预购方将房屋再转让给他人的,是房屋买卖关系。《1993年座谈会纪要》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有悖于物权理论,因为在房屋交付后预购方并不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其转让房屋的行为也不当然都是房屋买卖关系,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关系。《1995年司法解释》将房屋买卖关系限定在预购方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后的转让范围内。预购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即便这时房屋还未交付,其再将房屋转让亦当然是房屋买卖关系。二、《1993年座谈会纪要》规定违反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无效,而《1995年司法解释》则强调转让预售商品房应当办理转让手续,将办理了转让手续作为转让预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条件。但是,该“转让手续” 是指预购方和预售方的转让手续还是指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该“转让手续”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无论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决不可能是预购方和预售方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因为如果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预购方已经取得预购商品房的所有权,那么预购方和受让人之间就不存在预售商品房合同权利转让关系,而只存在房屋买卖关系。根据该解释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包括预购方和预售方、预购方和受让方两个转让手续。那么该转让手续是指什么呢?该解释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但是根据《房地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规定,该转让手续应当是指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的转让手续也应当是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又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3年司法解释》),其中第六条涉及登记备案问题。该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合同不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的条件,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也就是说《2003年司法解释》对《1995年司法解释》关于预购方转让预售商品房权利的条件进行了修正,即预购方和预售方合同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该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而该买卖合同是否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同理,预购方和受让方签订的预售商品房权利转让合同是否备案也不能成为影响转让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的,对该转让的性质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以前,交付以后的转让问题不适用该解释。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办理登记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开发商,那么该转让是否属于无权处分呢?无权处分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出卖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经共有人同意出租、出卖共有物,将他人之物设定抵押、质押等。7 从表面上看,该转让属于无权处分,但是仔细推敲起来就会发现这种理解存在问题:房屋未交付以前,预购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通知预售方,该转让合同即对预售方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无权处分处理,预购方转让房屋必须经过预售方追认,该转让合同才能生效,这种结论让人觉得不可思议。其实,按照合同权利转让理论,除不得转让的情形外,预购方可以将其对预售方享有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此时预购方转让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中请求预售方协助办理产权的权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经交付但是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预购方将购买交付的商品房转让他人,其法律性质仍然属于合同权利转让问题,只是该转让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三、房屋买卖合同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无论是房屋所有权还是债权都不得转让,因转让而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其法律根据是《房地产法》第三十七条,该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这种观点对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至少有三种“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

第一是房地产开发商出卖现房的情况。根据2001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其第七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开发商不需要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可以直接将现房出卖给买受人。也许有人会提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那么如何解释“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规定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之间的矛盾呢?实际上,二者之间不存在竞合问题,理由为:《房地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是指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果转让已经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时该房屋应当具有所有权证书,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应当是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转让是商品房(现房)的转让问题,而非单纯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对买受人的条件没有限制。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开发商预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谓预售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8因为是预售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房屋还未建成,开发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是开发商却可以转让该未建成的房屋。同时,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有一部分房屋未卖出,但是房屋已经建成,开发商同样不需要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可以凭原商品房预售证书继续转让该已建成房屋。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无权处分情形。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且与相对人订立财产转让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对该条款的效力,我国法律界的通说为“效力待定”。也就是说,即使出卖人出卖他人房屋并也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经房屋所有人追认或者出卖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是房屋买卖为有效。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也可以转让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种均为出卖人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可以转让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种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房屋,未经房屋所有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至少排除这三种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转让,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时不得出卖。

按照这种逻辑思路,可以得出买受人与出卖人(可以是开发商,也可以是开发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的权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与此相对应,出卖人的义务包括: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买受人可以将对出卖人的上述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此时,因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卖人,所以买受人转让的只能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请求权),而不是房屋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该权利的转让问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同时由于《合同法》对《民法通则》有关权利转让问题进行了修正(转让权利只需通知出卖人,该权利转让合同即对出卖人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关于转让合同权利问题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还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

四、与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一)、买受人转让合同权利是否还应当交纳契税和契税的缴纳对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方面的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交纳契税。如果在只有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契税的纳税人只能买受人当无异议。在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中,应当由哪一方缴纳契税?未缴纳契税是否导致该权利转让合同无效?

对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买受人和出卖人都应当缴纳契税,即先由买受人缴纳契税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再由受让人缴纳契税取得买受人的房屋权属证书。如果买受人未缴纳契税,应当认定该权利转让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契税应当由受让人交纳。如果买受人和出卖人都缴纳契税,结果是人为地制造了两次买卖、两次税费,无法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后一种观点,除该观点的理由之外,还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其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中国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人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即买受人为房屋权属的承受人。买受人是否成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区别二种情形:第一是买受人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给受让人,买受人不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和受让人共同对出卖人享有权利,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权属的共同承受人,契税当然由二者共同缴纳。第二是买受人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买受人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受让人单独对出卖人享有权利,是房屋权属的承受人,契税由受让人缴纳,因买受人已退出原房屋买卖合同,其不应当再承担契税的缴纳义务。从另外的一个角度分析,可以将契税的缴纳看作是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对价,买受人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当然不需要缴纳契税。如果买受人缴纳契税,则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此时的转让行为是房屋买卖关系,而不是合同权利转让关系。

第二、如果认为因买受人未缴纳契税则权利转让合同无效,那么出卖人未缴纳土地增值税也同样会导致合同无效。这就象我们去超市购买商品,因销售者没有交纳税款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效一样荒谬无比。纳税与否是纳税人和税收征收机关之间的税收征收关系,该法律关系属于税法的调整范围,而买卖合同以及权利转让合同是民事关系,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原因和结果关系。

第三、无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承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可以转让,并且都没有将买受人缴纳契税作为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生效的要件。其实,不交纳契税并不代表买受人可以不交纳其他税费,其还是应当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交纳所得税等其他税费。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转让权利的买受人不应当缴纳契税。同时,无论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契税或者其他税费是否缴纳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债房屋的再转让问题。

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以房抵债的现象非常普遍。开发商由于资金紧张或者为避免流动资金的大量占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垫资施工,待房屋建成后以房屋折价抵顶工程款。在这种情形下,实际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和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与本文主旨无关,故仅论述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以房抵债的法律性质为房屋买卖关系,即开发商以建成房屋折价作为给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开发商欠其的工程款作为购买房屋的对价。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三条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施工方为了使房屋变现,就需要转让该房屋,这种转让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后再转让房屋,该转让应当为房屋买卖关系。二是施工方与第三人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由施工方将该抵债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将房屋价款给付施工方。第一种方式需要缴纳契税和其他税费,为减少变现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种方式变现。

如何确定施工方转让行为的法律性质?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为房屋买卖关系,则开发商承担的义务为交付房屋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施工方享有的权利为接受房屋和要求开发商承担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其与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实际上转让的仍然是对开发商享有的权利,即该转让为合同权利转让。同时由于该房屋已经建成,所以该转让行为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规定。

由于施工方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其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后,再由开发商和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出具发票等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的手续。如果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权利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第三人和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的房屋价格相同,例如三个合同的房屋价格分别为100万元,权利转让问题不会产生任何异议。但是施工方为尽快使房屋变现,往往会降价销售房屋,例如开发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为100万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权利转让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80万元,最后第三人和开发商以80万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存在一个问题: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最后一个合同改变了第一个合同的内容,这种改变是否影响权利转让的性质?施工方转让合同权利的完整流程是,开发商和施工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工程款为房屋价款,其后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签订权利转让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给付的对价,最后施工方通知开发商。因该流程比较烦琐,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开发商达成初步的房屋买卖协议后(可能是口头的,也可能是书面的),由开发商和第三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经将房屋价款交付给了施工方。同时因该房屋已经由施工方交付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就享有要求开发商出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各种手续的权利。从该层面上分析,最后一个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或者说该价格仅为缴纳契税而确定的成交价。但是无论如何,施工方的转让行为仍然为权利的转让,我们权且称之为“简化的权利转让”。

二手房转让合同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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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合同协议书

出让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见证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私人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对产权的声明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______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证书______房权证( )字第______号。甲方为该房屋的现状负全责。该房屋的结构为砖混结构,使用面积为______平方米(不含柴棚)。

第二条 甲方对买卖权的声明

甲方保证该房屋是符合国家及______县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甲方有权将该房屋上市交易。由于违反国家及______县相关政策法规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来承担。

第三条 乙方对购买权的声明

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条款及第二条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购买上述房屋的完全产权之事签订本协议,并认可仅在此种情况下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房屋售价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______万元整(含柴棚)。

第五条 付款方式

1.乙方应在签订《______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三分之一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一年内,支付剩余房款。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2.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五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的0.4‰作为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3.甲方应在获得全部房款后7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的0.4‰向乙方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甲方违约,乙方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房屋交付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

1.没有房屋欠帐,如电话费、电费、物业管理费、水费等;

2.没有固定不可移动装修物品的破坏;

3.房屋本身没有影响房屋使用或美观的破坏。

第八条 关于产权办理的约定

1.本协议签订后,应由甲乙双方应向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鉴于目前______暂缓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待______启办二手房过户手续时,甲方务必协助乙方办理上述手续,同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2.鉴于甲方目前资金周围困难,已用现转让的房屋产权证在金融部门抵押贷款(二五年八月五日抵押贷款______元整,贷款期限为叁年,至二八年八月五日止),甲方必须按时还本付息;抵押期满由甲方将所抵押的房屋产权证及时交给乙方。

3.在房屋未过户期间,乙方急需资金用已转让房屋抵押贷款时,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到金融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乙方授意签署相关文件。

4.在房屋未过户期间,如遇规划或政策性拆迁,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到各拆迁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拆迁手续,并按乙方授意签署相关文件,所有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应归受让人即乙方所有。

第九条 有关争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当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生效说明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留存一份,见证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日

有关二手房转让合同参考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的基础上,同意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座落于___________房屋结构为_______,房屋用途为________,经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测定的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

2.该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共有权证号________),土地使用证号______,土地使用权限取得方式为_____。

3.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的附属设备、设施:_________________

4.该房屋租赁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乙方对该房屋的各项基本情况均作了充分了解。该房屋转让后,如发生破漏、开裂等问题由_______方承担维修责任。

第二条 房屋转让价格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元,总金额_____元,大写_____亿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

第三条 付款方式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_________项以(现金、支票、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天内,乙方一次性将购房款支付给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违约责任

违约方支付对方违约金________%,计币_______元。

第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向人民法院起诉方式解决。

第六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依法成立。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公司执一份。各方所执合同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甲方共有权人意见(签章):______

(或承租人或上级主管部门)

中介: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签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书

受理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编号:_____________

委托方

备 注

委托权限

代办各类房产交易手续(包括:代缴税费;代办房产权证;代办土地使用证;其它)代办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包括:代办理他项权证;代办注销手续),代办各类房地产(厂房、营业房、住宅、办公房)租赁手续。

房屋座落地点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总金额

平方米 套(幢)

房屋转让合同怎么写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一事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交易房产情况。

卖方所拥有的房地产座落于深圳市__________区_______路_______小区_____房(以下简称该物业),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具体面积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确认为准),房地产证号码为________,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买方对该房地产情况已充分了解。房地产内附着设施见附表。

第二条 成交价格。

该物业之转让成交价为人民币/港币_______元(¥_______)。

第三条 付款方式。

1、买方在签署本合约时向卖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元(¥_______)作为购房定金,卖方在收取定金后向买方出具收据。

2、人民币_______元作为第二部分楼款,付款方式如下(买方只可选择一种):

(1)一次性付款( )

①上述第二部分楼款民币____________元(¥_______)须在签署《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时或之前全部付清,且该合同须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或之前签署。

②买卖双方同意,上述第二部分楼款由买方先交予银行做资金监管。

③国土局正式受理由买卖双方签署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且过户转让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并领取新房产证后,监管银行将第二部分楼款付清给卖方。

(2)银行按揭付款( )

①买方须于交纳定金后_______天内首期款人民币_______元(¥_______)(注;具体的首期款金额以银行按揭承诺书为准)在指定银行做资金监管帐;并前往银行、律师楼等地签署有关按揭的文件;依时交纳由按揭而产生的律师、保险、公证、评估、登记费等,买方不得借故推托,否则视为违约。

②在银行承诺贷款并出具承诺书后的三天内,买方须和银行落实计清首期房款(补交或多退),即上述第二部分楼款总额减去银行承诺贷款之金额,同时买卖双方签署《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并且办理过户手续。

③过户转让手续全部办理完并且买方领取到新房产证后,银行将监管的房款付清给卖方。

第四条 缴纳相关税费

按政府有关规定,买卖双方需付税费:①营业税;②增值税;③印花税;④城建维护税;⑤产权登记税;⑥契税;⑦所得税;⑧公证费;⑨查证费;⑩其它:______________。

其中买方支付上述_______项费用,卖方支付上述 _______项费用。

第五条 交楼时间

买卖双方同意交楼时间为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该物业是以现状售予买方,买方也认可该物业之现状,故买方不得以物业现状为由中途拒绝此项交易。

第七条 在该物业交付给买方使用前、卖方须付清一切有关该物业之杂费(如水电、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及土地使用费等)。相关转名费用由买方支付。

第八条 卖方须保证对上述该物业享有完整所有权,能完全支配及处理。有关该物业在本次转让之前己产生的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事宜,卖方应在转让完成前处理完毕,并保证转让后买方无须负责,否则卖方应赔偿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如买方未能履行本合约之条款以至本合约不能顺利完成,则己付之定金将由卖方没收,而卖方有权再将该物业转让予任何人。

如卖方在收取定金后不依合约条款将该物业售予买方,则卖方须返还买方双倍定金予买方以弥补买方之损失。

第十条 于本合约之外双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以及协议之内容,如有与本合约不相符的,以本合约为准。

第十一条 买卖双方可约定其他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须经双方签章。

第十二条 本合约一式贰份,自双方或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约产生争议,双方协商无法解决时,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提直仲裁,该委员会之裁决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__________________

二手房转让合同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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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就商品房预售中的按揭问题,预售商品房的条件、预售商品房的转让以及预售商品房案件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等四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特别是对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又比较难把握的如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这一热点问题进行重点论述。

预售商品房又称期房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预购人,由预购人预付部分房价款的行为。

预售商品房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预售的标的物是尚未建成的房屋;第二、依照合同由承购人支付房价款,承购人取得的是将来的房屋使用权,亦称期待权;第三、预售商品房实际交付之前预购人可以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四、从合同成立到标的物交付需要较长的周期。

一、预售商品房按揭的有关法律问题

预售商品房按揭是银行、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者三方共同参加的房地产经营开发的一种融资活动。它是指商品房预售协议中的预购方支付部分购房款后,将其协议取得的商品房的期待权让渡给银行,作为取得银行贷款的担保,如果预购人未能依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就失去了赎回这种期待权的权利。在商品房竣工后,商品房按揭即转为商品房抵押。购房人是按揭人,银行是按揭权人。

预售商品房按揭的法律特征:一是预售商品房按揭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二是预售商品房按揭合同是从合同,作为主债的担保,随主债转移而转移,主债的消灭而消灭。三是预售商品房按揭合同成立后,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人不得另行再设抵押。四是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是商品房按揭必须经过登记。

(一)预售商品房按揭的条件商品房预售采取按揭方式促销,对于预售商品房合同各方均为有利,但是由于预售的是未竣工交付的房屋,因此,存在着房屋预售方不能按时交付房屋或按揭人不能依约偿还贷款的风险。所以,应对以按揭方式预售商品房的行为,作出更为严格的限制。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笔者根据预售商品房按揭的基本理论对按揭成立的有效条件进行论述:

首先,按揭合同是要式合同,应该按照法对于要式合同的要求,办理各项手续方为有效。该合同中应明确按揭人与按揭权人及有关第三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按揭行为,以避免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同时,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其次,按揭所依附的预售商品房的主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从担保的角度讲:按揭属于特殊的担保形式,但仍然具有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它随着主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而成立生效。因此,预售商品房主合同有效,按揭合同方能有效。如果主合同违反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被认定为无效,作为按揭的从合同也必然无效。

第三,按揭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由于按揭合同所涉及的具体内容较多,法律关系又复杂,如果不采取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不但难以严格履行协议,一旦发生纠纷,也因为缺乏合同依据,而难以正确处理。口头形式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按揭的标的物,即预售商品房应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按揭人应将购房合同正本交给按揭权人保管,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商品房的抵押登记手续。房屋竣工后,以房屋作为抵押物,按揭权人代领房地产证,并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二)及时、正确地处理银行按揭纠纷处理银行按揭纠纷必须从实际出发,依法规范银行按揭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银行按揭健康有序地发展。

1.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诉讼当事人的地位。不论银行与开发公司之间对购房人的购房贷款有无约定,只要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房屋时,列出了这种条件,其结果必然涉及到银行,因此,商品房预售方与预购方发生纠纷,银行应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对于预售商品房合同的银行按揭权人,向按揭人与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将按揭人与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2.对于按揭人不认真履行义务,到期不偿还贷款及利息又不交出按揭房屋的,可以判决按揭人偿还贷款加付利息或强制其腾房。也可以由按揭权人对按揭房屋进行拍卖。

3.对于按揭权人拒绝将按揭房屋交还已如期偿还按揭贷款及利息的按揭人,除了判决按揭权人交还房屋外还应该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按揭贷款期间,按揭人不能擅自转让银行按揭房屋的使用权,对于按揭人擅自转让造成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关于预售商品房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预售商品房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管理法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出让的原则,把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为基本方式,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了合理使用土地资源,防止国有土地收益的流失,商品房开发商只有依法交纳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才能获得房地产开发的权利和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交易。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果要转让房地产,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应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家每年出让多少土地使有权用于房地产开发,需总量控制,同时,房地产开发应符合城市建设整体规划要求,因此,必须由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该部门进行审查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如果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预售商品房,该房被视为违章建筑,商品房预购方的权利难以切实得到保护。

(三)按提供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这一条是预售的经济要件。它强调土地已经开发并初具规模。达到这一标准,才能符合房地产转让的条件,体现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有效的防止炒卖地皮,制止房地产开发商的投机牟利行为。因为开发商投资达到了一定的比例,基础工程已经完成,开发商面临着风险,如果中止投资,将会亏本。因此,这样规定有利于保证预售方的权利。规定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便于监督和管理,确定违约责任,也是为了保障预售商品房合同的履行。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的预售申请进行审查,实际上是对预售商品房的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违法销售,纠正不法行为。这是国家对商品房预售市场必要的行政管理措施,目的在于促进商品房预售活动的进一步规范化。

商品房预售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转让行为,具有期权交易的性质。预售方投机性较强,买受方风险较大。如不加以控制极易造成混乱。因此,法律为其规定了较之其他房地产转让更加严格的限制条件是合理的、必要的。在房地产法实施后,商品房预售活动必须按照房地产法规定进行,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当从严掌握,对于违反法定条件的预售商品房的行为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是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前发生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纠纷,是在我国房地产起步阶段迅速发展,缺乏经验,有关法律政策不够完善,房地产交易行为不够规范的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因此,处理这一时期的纠纷,应该考虑具体情况。

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问题:其一,一些开发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预售商品房。其二,有些开发商虽然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建设资金不足,没有完成项目的基础工程,就预售商品房。其三,有的开发商既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投入了一定比例的建设资金,但是,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预售了商品房。

对于以上问题,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该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对于既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没有投入开发建设资金,或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没有达到规定的比例,又无法继续投资进行开发建设的,应认定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无效。对于虽然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已达到规定的比例,进行了开发建设,在一审诉讼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补办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补办手续后,可以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

三、关于预售商品房的转让

预售商品房的转让,是指商品房预售后,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行为。这种转让只变更预售合同的主体,预售合同的内容不发生变化,由商品房预购人将预售合同的债权或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商品房顶售后是否允许再行转让,在立法过程中,存在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商品房预购人将未竣工交付使用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有利于搞活房地产市场,而且,从国外看,有不少国家和地区是允许的,可以借鉴,法律上应该允许。第二种意见认为,商品房预售后再行转让,有较大的投机性,它使大量的资金流入少数投机者的腰包,使企业生产成本上升,使房地产价格上涨,损坏了消费者的利益,容易造成短期行为,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主张在法律规定上予以禁止。立法部门研究认为是否允许再行转让与经济形势有关,与房地产市场的发育有关。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有各种不同的情况,有的为了谋利,有的个人购买后因需现金而转让,应当区别对待。因此,该法正式颁布时,作了灵活的规定。房地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目前,虽然国务院相关的法规尚未出台,但是,执法部门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基本取得了共识。第一,我国预售合同转让在房地产市场中大量存在,它是房地产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它有利于扩大销售渠道,筹集资金,降低开发资金的占用,加速开发资金的循环,并分担风险,活跃繁荣市场。第二,经有关部门办理了预售合同的转让手续,该合同又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可以认定转让预售商品房的合同有效。对于未办理转让手续,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在一审期间补办转让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具备哪些条件方能认定合同有效,亦是审判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依照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允许转让的,可以转让,不允许转让的则不能转让。例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广东省房地产开发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预购的房屋在末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前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国务院作出具体规定之前,各地根据本地具体情况,所制定的地方法规是有效的。因此,在广东省预售商品房是不能转让的。

二手房转让合同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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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签约须知

一、本合同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

二、本合同使用范围

1、在合肥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

2、存量房屋(二手房)的房地产转让或房屋租赁。

三、合同内的空格由当事人商定后如实填写;【】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可根据实际选择,不予选择的划除。

四、当事人应按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房地产经纪合同。委托人在订立房地产经纪合同时,应向经纪人如实告知以下问题:

1、房屋瑕疵。指房屋漏水、管道不通等。2、共有关系。指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拥有同一房地产。如系共有,转让房地产或出租房屋时需全体共有人签字。

3、房屋租赁情况。转让已出租房屋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4、房地产抵押情况。指房地产所有权人为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将房地产抵押给债权人,办理了抵押登记。在转让前,应先办理他项权利注销手续或出具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合同时,房地产经纪人(丙方)应将房地产经纪合同(之一、之二)的所有条款告知合同委托人(甲方、乙方)。

六、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认真阅读所有条款,知悉其含义。若需人签订本合同,应出具委托书。

七、本合同条款由监制单位负责解释。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合肥市物价合价房【2004】375号《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房屋买卖收取成交价格总额的1%_2%(买卖双方交);房屋租赁:住宅按成交一个月租金

额的40%_50%一次性计收;非住宅按成交一个月租金的20%_30%一次性计收。

房地产经纪合同(之二)

委托人(乙方):经纪人(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乙、丙双方协商一致,就房地产交易经纪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委托丙方为座落在:合肥市区】号附近的【住宅】【商业用房】【(一)提供订约信息;(二)充当订约介绍人;

(三)协助、指导订立【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合同;(四)协助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

(五)协助办理其他手续【户口转移】【水表过户】【煤气过户】【】【】;(六)日止。

第三条乙方拟【买受房地产】【承租房屋】的基本情况:(一)拟【买受】【承租】房屋建筑面积:略

第二条委托期限从区【路】【小】提供以下服务:(下列事有】【集体所有】,【买受房地产】【承租房屋】的价格(二)经交易双方确认【买受房地产】【承租房屋的价格

第四条乙、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应与丙方到相关部门查验有关资料和到现场勘察房地产现状。

(二)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三)乙方应配合丙方签订【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合同。(四)乙方应配合丙方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相关手续。

(五)丙方(房地产经纪人)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时,应出示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丙方对乙方提供房地产经纪合同(之一),并据实介绍房地产信息及房地产交易价格。

(七)丙方应配合乙方到现场勘察房地产状况,并告知房屋有无漏水、管道不通等瑕疵和房地产是否已经抵押、房屋是否已经租赁等情况。

(八)丙方应告知乙方:房地产交易相关部门应收取的税金、房屋维修基金、费用标准及办事时限。

(九)丙方应协助、指导乙方签订【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合同。(十)丙方应协助乙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丙方在完成乙方委托事项后,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中介服务手续费元。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条乙、丙双方的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第四条(一)至(四)项,乙方应按约定做到,特殊情况应在日内告知丙方,取得丙方书面同意,否则导致房地产无法正常交易,乙方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二)本合同第四条(五)至(十)项,丙方应按约定做到,特殊情况应在日内告知乙方,并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否则导致房地产无法正常交易,丙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单方解除本合同,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第六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不成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约定。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乙、丙双方各执

一份。第九条其他约定条款(一)(二)(三)

第十条本合同自乙、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乙方)签章: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人签字: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共有人签字:

经纪人(丙方)签章:

二手房转让合同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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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赖恰蓬,一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出生,汉族,住址汕头市陵海四巷三横7号501号。

对方当事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汕头经济特区启华厂房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迎宾路西侧免税大厦10楼1011号。

法定代表人:陈振华,董事长。

委托人:王汉豪,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人:林晓阳,广东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汕头经济特区启华厂房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启华公司)与赖恰蓬购房合同纠纷案,本院于1998年7月21日作出的(1998)民提字第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启华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1月11日以高检民行抗字(2000)第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1年11月1日作出(2000)民抗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兵、助理检察员王莉出席了法庭,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3年3月9日,启华公司与案外人汕头经济特区银昌厂房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银昌公司)签订了二份购房合同,约定:银昌公司将其在建的汕头市碧波花园e幢第一层9号铺面和第一至四层(a区)商场预售给启华公司。同年4月21日,启华公司与赖恰蓬分别签订了二份《购房合同》,约定:启华公司将其从银昌公司购买来的汕头市碧波花园e幢第一层9号铺面和第一至四层(a区)商场(期房)出售给赖恰蓬。其中铺面建筑面积为60.24平方米,每平方米15300元,计921672元;商场建筑面积为1245平方米,每平方米6200元,计7719000元,以上共计8640672元。赖恰蓬分六期付清上述房款,启华公司保证该房于1994年2月底竣工并交付使用。同时,合同还对房屋结构、建筑标准及违约责任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赖恰蓬依约支付了第一、二期购房款共计3456568.8元。1993年7月8日赖恰蓬见工程尚未动工,提出异议。11月1日赖恰蓬发现相邻楼房的楼梯伸入所购楼房内,遂向启华公司提出异议,以后双方就楼梯的设置发生争议,经多次协商未果,赖恰蓬拒付第三期房款,双方酿成纠纷。启华公司遂于1993年12月25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赖恰蓬履行合同,支付剩余购房款。

另查明,启华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组织工业厂房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出租、出售。其从银昌公司购买的商业用房(期房)没有办理转让登记手续。转预售给赖恰蓬,亦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在一审诉讼期间仍未补办该手续。另,启华公司在转预售赖恰蓬9号辅面时,未告知赖恰蓬有相邻楼房的楼梯伸入。

又查明,碧波花园e幢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竣工日期为1994年7月31日,质量核定为合格”。

还查明,二审判决生效后,启华公司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二审判决将涉案房屋委托汕头经济特区物资拍卖行进行拍卖,以抵偿赖恰蓬所欠启华公司剩余部分购房款。因几次拍卖无人竞买,最后启华公司作为竞买人自己承买了该房。该房一直为启华公司占有,未曾交付与赖恰蓬。

汕头市中级人民院一审认为,启华公司按照税收登记程序转让房屋,符合有关商品房预售和转让的政策规定。启华公司与赖恰蓬签订的《购房合同》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该合同是有效的,依法应予保护。双方均有义务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关风险责任。赖恰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出变更合同,在启华公司不同意变更的情况下,终止履行合同,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启华公司在转让上述9号铺面房时,没有表明有相邻楼房的楼梯伸入该屋部分空间,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判决:一、启华公司、赖恰蓬签订的上述二份《购房合同》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二、赖恰蓬应向启华公司支付尚欠的购房款5184403.20元和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300元,由启华公司负担7300元,赖恰蓬负担20000元。赖恰蓬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启华公司在办理有关预购商品房的手续后,将其预购的房屋转让给赖恰蓬,并未违反当时预售商品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双方虽未办理房屋交易手续,但启华公司事先已征得房地产交易部门同意,在购房款付清后办理房屋交易手续。赖恰蓬以启华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双方签订合同违反政策的理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不予采纳。一审认定合同有效并判决继续履行正确。由于赖恰蓬没有法定理由单方终止有效合同的履行,而启华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将在赖恰蓬买受范围内增设楼梯的情况向其作出交代和说明,故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均有部分违约行为,各自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赖恰蓬未付购房款的利息可予免除。一审判决确认的已履行和未履行的款项有误,应予纠正。据此判决:一、维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汕中法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诉讼费用的负担;二、变更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汕中法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赖恰蓬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支付购房款5184103.20元给启华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27300元由赖恰蓬负担。赖恰蓬不服该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再审认为,启华公司不具有商品房预售的主体资格,其从银昌公司购买尚未建造的商业用房后,未到有关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即与赖恰蓬签订二份《购房合同》,进行再转让,既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又超经营范围。同时,启华公司与赖恰蓬签订合同时,还隐瞒了相邻楼房的楼梯伸入所购楼房内的事实,故双方所签二份《购房合同》应认定无效,启华公司应将收取的购房款及其利息返还给赖恰蓬。启华公司对合同无效应负主要责任,赖恰蓬未认真审查合同的有关情况亦应负一定责任。双方的经济损失由各自负担。据此判决: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粤民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汕中法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二、启华公司与赖恰蓬签订的二份《购房合同》无效;三、启华公司自本判决送达之次日起一个月内返还赖恰蓬支付的购房款人民币3456568.8元,并支付该款自支付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未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四、驳回双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54600元由启华公司负担38220元,赖恰蓬负担16380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一)再审判决认定启华公司不具有商品房预售的主体资格,既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又超经营范围,与事实不符。1、再审判决混淆了预售商品房的主体资格与转让商品房的主体资格这两个概念的含义。启华公司不是房地产发展商,而是预售商品房的购买方。启华公司将所购买的商品房再行转让时,只要符合商品房转让的条件即可,并不需要具备商品房预售的主体资格。因此不存在超越经营范围的问题。2、本案所涉商品房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已于1992年12月8日由银昌公司动工兴建,并非“尚未建造”,而只是尚未竣工。3、启华公司与银昌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后一个月内,即1993年3月28日,双方即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汕头市龙湖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根据汕头市龙湖房地产交易所规定,办理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后,购买方已具备再转让资格。因此,启华公司对所购房屋进行转让,符合房地产交易所的规定。购房合同签订以后,双方依法向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二手交易手续。交易所受理了商品房再转让交易申请,并同意在启华公司向赖恰蓬收清房款、开具发票、补足必备文件后再行办理交易手续。由于赖恰蓬拒付第三至第五期购房款,导致交易手续因未开具发票而无法办妥。因此,启华公司的购房和转让行为并没有违反预售商品房管理的有关规定。(二)启华公司与赖恰蓬签订的二份《购房合同》是相对独立的两个合同,其中只有转让9号铺面的合同涉及到相邻楼房的楼梯伸入所购楼房的争议问题。再审判决以认定转让9号铺面合同无效为前提,来认定转让第一至四层商场合同无效,实属认定事实和运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三)再审判决认定启华公司与赖恰蓬签订的二份《购房合同》无效,判决启华公司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却未判决赖恰蓬向启华公司返还已取得的房产,致使启华公司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严重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判决显失公平。

本院认为,启华公司从银昌公司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再转预售给赖恰蓬,应当遵守土地转让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启华公司从银昌公司购买的预售商品房没有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再转预售给赖恰蓬亦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违反了土地转让的上述规定,应当认定启华公司与赖恰蓬签订的二份购房合同无效。

启华公司在向赖恰蓬转让9号铺面时,隐瞒了有相邻楼房的楼梯伸入的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之规定,启华公司的隐瞒行为构成了合同上的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启华公司与赖恰蓬签订的转让9号铺面的购房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本院再审判决并未将启华公司签订9号铺面合同上的欺诈行为作为认定转让一至四层商场合同无效的理由,不存在以转让9号铺面无效作为转让一至四层商场无效的前提,前述启华公司从银昌公司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预售给赖恰蓬,未办理转让手续,足以认定启华公司与赖恰蓬签订的二份购房合同无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生效后,启华公司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因赖恰蓬无力支付剩余部分购房款,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涉案房屋委托汕头经济特区物资拍卖行拍卖,以抵偿赖恰蓬所欠启华公司剩余部分购房款。因几次拍卖无人竞买,后启华公司自己承买了该房。该房屋一直为启华公司占有,赖恰蓬不曾占有过该房,本院再审判决认定启华公司与赖恰蓬签订的二份购房合同无效,判决启华公司返还赖恰蓬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已无必要判决赖恰蓬返还房屋。因此,本院再审判决不存在漏判,显失公平的问题。

二手房转让合同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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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八条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二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

(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明。

第十三条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转让的房地产再转让,需要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当扣除已经缴纳的土地收益。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第十五条商品房预售按照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转让时,其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有批准权的物价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转让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手房转让合同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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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一事,达成转让协议,以共同遵守。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房产坐落、位置、构、层

次和附属设施

1、本合同所出售房屋坐落在___市___街___巷___号(不足部分可以补充)

2、该房屋为:楼房__室__厅__卫(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房屋的建筑面积___平方米(包括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及其附属设施)实际使用面积___平方米。

3房屋质量:装修状况,其他条件为,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不足部分可以补充)

4、该房地产产权类型:(有房产证或国土使用证)

5、出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证书号码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共有权证号为: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6、房屋现有装修及其他配套物品、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第二条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不得隐瞒与转让房产相关的重要事实,必须保证其对转让房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保证上述房产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若发生买卖前即已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未款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售该房屋前办妥。出售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与乙方无关。

第三条转让价格和付款方式

1.转让价格

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人民币)

2.付款方式

a.此房价款为甲方净价,甲方不支付交易中的任何费用。

b.甲方收到乙方定金元整,待乙方申请的贷款批准后,即可为乙方准备办理过户手续。甲方需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贷款手续。(以收据收条为准)

c.办理过户手续当日乙方交付甲方首付款元整。(以收据收条为准)

d.余款元整,由银行直接划拨给甲方

e.买卖上述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缴纳,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甲方在收款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四条房屋交付

双方协商议定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上述房屋的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同时应移交有关房产的全部资料(见清单)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房产总价格‰支付违约金,超过一个月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甲方承担%违约金。

第五条房屋过户

房屋交付乙方后,甲方将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应立即办理转让手续到乙方名下。办理产权证转让手续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方负责办理房屋过户,方予以充分协助,因甲乙任何一方不配合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守约方。

第六条关于产权的约定

甲方将上列房产转让后,按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履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假如所转让房产目前未办理房产证、土地证,今后条件允许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则按照以下几款执行:

1、在办理此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手续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将此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产权办理为乙方名下,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如因政策原因不能将房产证、土地证直接办理为乙方名下,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过户手续所须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如在本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无论是否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乙方有权将此房屋出租出售,甲方不得干涉。

第七条保证

1、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甲方保证本协议转让之房产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转让、抵押、变卖等事宜,不受任何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利,如发生上述任何原因所产生的纠纷,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因房屋产权发生的经济纠纷及费用等亦由甲方承担。

2、房屋移交前,甲方应保持房屋原有构,负责搞好通水、通电、公共设施给乙方使用,保证乙方不存在任何房屋正常使用的瑕疵,房屋移交前所发生的水电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移交后由乙方负责。

3、甲方在房屋及房产证书交乙方后、房产过户办理前不得实施有碍乙方正常使用房屋的行为,更不得将房屋再卖他人。否则,应向乙方支付购房款5%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出售房产符合国家房产上市的规定,并保证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和任何纠纷,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不含虚假内容,若有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该房产交付乙方(以银行划拨余款日为准)室内现有家电、家具随房屋交接赠送给乙方。

3.甲方清该房屋交接日期前的所有费用,交接后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户口迁出。

5.乙方贷款数额不足时,应用现金补齐,否则视为违约。

6.若乙方办理房地产转让登记手续,甲方应予协助。

7.房屋公共维修基金随房产转移。

第九条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乙方

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三个月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的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约定的购房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应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计算滞纳金,逾期超过三个月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全部购房款20%的违约金。

第十条合同变更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若需变更合同内容,应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发生三日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关于房屋其他事项的约定

1.今后若因政府规划建设需要,或因其他政策性调整,对该房屋进行有偿拆迁,则拆迁所得补偿均为乙方所有。若房产未过户乙方,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相关补偿手续;若已过户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与甲方无关。

2、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时,可向有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盖章)身份证号码:(房屋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电话

乙方签字:

(盖章)身份证号码:

地址电话

见证人:(盖章)身份证号码:

合同签订日:年月日

《二手房转让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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