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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十项准则

发布时间:2024-04-09 热度:40

教师十项准则

教师十项准则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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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暨阳学院﹝2020〕20号)精神,结合工程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以下简称“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重在引导和激励,突出课堂教学效果,推进教学建设与改革的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的考核期间为公历自然年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院长、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党总支副书记、系(部)主任、专业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和教师代表组成。

考核小组职责:制定学院考核实施细则;组织学院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审定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等级,并上报暨阳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受理教师异议;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系部成立系部考核组,系部主任担任组长,成员由系部

副主任、专业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

系部考核组职责:按照考核小组制定的考核实施细则,对系部教师具体实施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等级评定,考核结果(附考核佐证材料复印件)上报考核小组。

第三章 考核对象 第五条 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不含辅导员)须按要求参加考核。

(一)从事管理工作并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双肩挑教师,由其学科所属系(部)进行考核。

(二)请假(病假、事假、产假、哺乳假)、暨阳学院批准脱产赴国(境)内(外)进修、组织批准外派挂职锻炼的人员,不在校时间累计6个月及以上的,原则上当年度不参与考核;如教师确需参加考核,可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参与考核。以上人员在校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及以上的需参加考核。

(三)因工作调动或应届毕业生来校工作,原则上当年度不参加考核。

第四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考核主要围绕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等三个方面。

(一)教学工作量。学院安排的课程教学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工作量。

(二)教学效果。主要包括教师教学规范、教学质量评价(包括学生评教、同行评教、学院测评)、教学奖励(指导学生参加科技竞赛获奖、在教书育人方面的获奖情况)和教学事故等方面。

(三)教学改革。主要包括教师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教学研究论文及论著(教材)、教学奖励等。

以上三方面具体考核指标和权重,根据《工程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计算。

第七条 考核实行等级制。考核等级分为a等(优秀)、b等(合格)、c等(基本合格)和d等(不合格)四个等级。教师按规定时间向系(部)考核组提交考核相关表格及佐证材料(超出规定时间提交的材料不予认定,无佐证材料的内容不予认定)。

第八条 各系(部)考核等级分配。各系(部)a等人数为各系(部)参评人数乘以当年度教务部给定a等所占百分比结果的整数部分,与教务部分配名额的差额根据其小数部分由高到低排序补足,小数部分相同的的系(部)根据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得分去掉s2教学规范指标由高到低排序补足。b、c、d等不做比例要求,由各系(部)考核决定。

第九条 考核等级的原则要求。

a等。教学工作量符合规定的最低要求,每年度至少主讲一门课程,教学效果好;未出现教学事故;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教学改革效果显著。

考核当年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定为 a 等,且不占学院(部) 比例:

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 3)获省级教学成果奖;作为主要完

成人(前 5)获部级教学成果奖;

2.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一类学科竞赛、大学生创新创

业大赛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前 5)参与专业认证,并获得认证通过;

4.作为主要完成人(前 3)获得部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认

定称号;作为主持人获得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认定称号;

5.作为主编、副主编获得部级规划教材;作为主编获得省(部)级规划教材;

6.作为主要完成人(前 3)获得部级教学建设项目;

7.获浙江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一等奖及以上。

b等。教学工作量符合规定的最低要求,每年度至少主讲一门课程,教学效果好;未出现教学事故;参加各级各类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青年教师参加助讲培养考核结果为优秀可定为b等;暨阳学院领导参与考核的定为b等。

c等。教学工作量符合规定的最低要求,每年度至少主讲一门课程,课堂教学质量合格;青年教师参加助讲培养考核结果为合格可定为c等。

d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直接定为d等: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2次以上(含2次)或重大教学事故1次以上(含1次)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院、系(部)安排的教学任务者;违反教学工作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第十条 认定为1次一般教学事故者,只能评为c等及以下等级。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具体考核程序。

(一)系(部)考核组评审。系(部)考核组审核和评议,评定等级后报院考核小组。

(二)院考核工作小组审定。考核小组组织召开考核工作小组会议,对评定等级进行审定。

(三)公示。学院办公室在工程技术学院范围内公示年度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并上报暨阳学院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和职称评定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考核为d等者,学院暂停其主讲教师资格,不得承担课程主讲任务;连续两年考核为d等者,调离教学岗位。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冲突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由考核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

工程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

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计算公式为:s= s1*10%+ s2*75%+s3*15%。其中s为教师教学工作业绩总分,s1为教学工作量得分,s2为教学效果得分(s2= s21*30% +s22*50% +s23*20%-s24),s3为教学改革得分(s3= s31 +s32)。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主要观测点

量化分值计算办法

备注

教学工作量(s1)

课堂教学:

理论课、实验课

达到学院规定的岗位最低教学工作量100分,以工程技术学院教师人均教学工作量作为标准量,每超过标准量的1%,增加1分,最多加到120分;不足岗位最低教学工作量的每1%,减1分,以此类推直至减至0。(注1)

在学院管理岗位工作且从事本科教学的教师按暨阳学院相关文件的要求计算。

实践教学:

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实验室开放项目、科技竞赛、大学生科研训练项目

其它

学术报告或讲座

指导学生社团

以学校、学院审批立项为依据,每项得分3分。

教学效果

(s2)

教学规范(s21)

(30%)

大纲、教案、作业、试卷、毕业设计等

1.教学大纲执行情况、教案、作业(含实验报告)批改、实验实习教学计划及总结材料、成绩与教学日历递交、试卷与毕业设计(论文)等方面符合学院要求上交时间等相关规定,满分100分,没有按时上交的,每次减1分;

2.调停课从第7学时开始,每学时减0.25分。

教学质量评价(s22)(50%)

期末网络评教

期中网络评教

(注2)

1.每学期学生评教得分=期末网络评教分*0.6+期中网络评教*0.4;

2.学生评教(s21)得分取两学期平均值。

教学奖励(s23)(20%)

科技竞赛

1.经学院认定的一类竞赛按以下标准计分:

①部级比赛:一等奖60分,二等奖40分,三等奖20分,优胜奖10分;

②省部级比赛:一等奖40分,二等奖20分,三等奖10分,优胜奖5分;

③市级比赛:

一等奖10分,二等奖5分,三等奖3分;

2.经学院(含二级学院)认定的二、三类竞赛按以下标准计分(同一竞赛限2项):

①部级比赛:一等奖30分,二等奖20分,三等奖10分,优胜奖5分;

②省部级比赛:一等奖20分,二等奖10分,三等奖5分,优胜奖3分;

③市级比赛:一等奖5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1分;

1.教学奖励获奖当年给予加分,同一项目获奖按最高奖项计分,不重复加分;不同项目获奖记分累积。

2.科技竞赛的获奖级别以教务与科技部的标准认定。

3.多人参与的项目得分的分配原则参见(注3)。

论文、专利、项目

1.:指导本院学生以第一作者在一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得20分/篇,指导本院学生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得10分/篇,指导本院学生以第一作者在一般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得3分/篇;(注4)

2.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获学院优秀奖励3分/篇;

3.指导本院学生以第一作者获发明专利得30分/项、软件著作权得5分/项、实用新型专利得5分/项、外观专利得1分/项,其中外观专利年度最多总计5分。指导学生通过工程技术学院申报发明专利3分/项。

4.项目:指导学生立项大学生科技训练等项目得分:部级20分/项,省部级10分/项,市院级5分/项;指导学生申报2分/项(同类项目限2项)。

其他活动

1.获部级一、二、三等奖得分分别为30、20、10分/项,获优秀奖得分为5分/项。

2.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得分分别为20、10、5分/项,获优秀奖得分为3分/项;

3.指导学生社会实践团体获奖,部级10分、省部级5分、市校级3分。

教学成果奖

1.部级一等奖200分/项,二等奖100分/项;

2.省级一等级100分/项,二等奖50分/项;

3.市校级一等奖50分/项,二等奖30分/项;

4.院级一等级30分/项,二等奖20分/项;

教学名师、教坛新秀、优秀教师等教学荣誉

1. 部级教学名师100分;省级教学名师50分;市校级教学名师20分;

2. 省级教坛新秀40分,市级教坛新秀25分,校级教坛新秀15分;

3.部级优秀教师100分;省级优秀教师50分;市校级优秀教师20分;院级优秀教师一等奖15分;二等奖10分;提名奖5分。

其它教学奖励

1.部级获奖:一等奖50分,二等奖30分,三等奖20分;

2.省部级获奖:一等奖30分,二等奖20分,三等奖10分;

3.市级校级获奖:一等奖20分,二等奖10分,三等奖6分;

4.院级获奖:一等奖10分,二等奖6分,三等奖3分。

5.心目中的好老师10分。

教学事故(s24)

一般教学事故

重大教学事故

一般教学事故扣20分/次;二级学院处理扣5分/次;一年度内出现一般教学事故2次以上(含2次)或出现重大教学事故1次以上(含1次)者,直接定为不合格。

教学改革

(s3)

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s31)

学科、专业建设(建设期内)

1.部级100分/项/年;

2.省级50分/项/年;

3.市、校、院级30分/项/年;

4.新专业30分/项/年。

1.同一建设项目取最高级;

2.多人参与的项目得分的分配原则参见注3;

3.各类项目建设期见注5;

4.各类项目当年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不合格,扣相应分值。

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期内)

1.部级100分/项/年;

2.省级50分/项/年;

3.市、校、院20分/项/年。

教学实验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习基地、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建设期内)

1.部级100分/项/年;

2.省级50分/项/年;

3.市、校、院级20分/项/年;

4.二级学院实习基地2分/次。

教材建设(教材正式出版当年计分)

1.国家规划教材50分/本;

2.省重点建设教材30分/本;

3.正规出版社教材15分/本;

4.译著10分/本。

教改项目(项目通过中期检查或验收当年计分)

1.部级重点项目100分/项,一般项目60分/项;

2.省级重点项目50分/项;一般项目30分/项;

3.市、校、院及重点、一般项目分别为

20分/项、10分/项;

4.结题优秀的相应增加10%分数、延期的减10%分数、不结题的相应扣100%分。

教学研究论文及论著(论文)

(s32)

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注4)

1.以第一作者在一级期刊得20分;

2.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得10分;

3.以第一作者在正规一般期刊得3分。

公开发表专著

1.部级出版社50分/本;

2.省级以下出版社30分/本;

3.译著10分/本。

注释:

1.专任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最低要求:参照《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2018年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中岗位聘期业绩点任务要求。

2.学生评教每学期进行两次,以教务与科技部提供的数据为准。

3.多人参与的项目,项目组成员计分由项目负责人按承担任务大小协商分摊,或参照下述规定执行:二个主持或完成人按6:4;三个主持或完成人按5:3;2;四个主持或完成人按4:3:2:1;五个主持或完成人按4:2:2:1:1比例给予相应比例的业绩分。

4.一级期刊论文以《浙江大学学术期刊名录(2012版)》为准;核心期刊论文以《浙江大学期刊定级标准(最新版)》为准。

教师十项准则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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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会计国际化的现状和进程

(一)中国会计国际化的现状

会计国际化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会计准则国际化。目前,世界各主要证券交易所已拥有越来越多的外国上市公司,由于会计准则的差异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德国奔驰公司到美国上市时,按照德国的会计准则,奔驰公司是盈利的,但按照美国的会计准则,它就变成了亏损公司。为此,美国、日本、欧洲以及东南亚各国,都在认真考虑会计准则国际化的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还存在着较大差距。这些差距首先表现在会计准则的数量上。目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已制定了41项具体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已经比较完备。美国的会计准则也已制定了一百多项。而我国目前只有十几项具体会计准则。相比之下,我们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完善。其次表现在会计准则的功能上。作为一种商业语言,会计准则的功能应该是让投资者通过阅读企业的财务报告,明白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效果。但我国由于证券市场不够发达,上市公司的面比较窄,以致会计准则的实施受到了限制,如企业合并、金融工具、坏账准备等都有一些特定的标准和运用范围。客观地讲,我国在会计准则的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步,自1992年以来,已陆续修订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十多项具体会计准则,所规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确认、计量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中的核心准则所规定的已基本相同。如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期末存货按照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也要求企业期末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可以说,《企业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核算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它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实现会计的国际接轨奠定了基础。我国还将根据经济发展的实践出台企业外币折算、企业合并等新的准则,这些都将逐步缩小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距。

(二)中国会计准则国际化的进程

中国会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像我国的其他事物一样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过去的20年里,会计制度改革和会计准则建设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其间制定了“两则”、“两制”。在这之前的10年突变是中国的会计制度改革和会计准则建设的理论探讨和局部发展阶段。其中表现为,适应外商投资的需要,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十几年的时间里对会计制度进行了局部的改革,同时开展了会计准则的基础研究,步步推进会计准则建设。这十多年可以理解为会计制度局部改革和会计准则的启动阶段。

第二个阶段是从1992年到1997年,这5年可以理解为中国会计制度的转换阶段。这里所说的转换是从由计划经济阶段的会计模式转向市场经济的会计模式。其最根本的是确立了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会计要素,这些要素是计划经济所没有的,而是市场经济所特有的。从1992年“两则”、“两制”,到1993年开始实行“两则”、“两制”,再到新的会计模式深入人心、发挥作用,前后经历了5年,我们可以把这5年称为转换时期。

第三个阶段是从1997年开始实施第一项具体会计准则发展到现在及以后的10年时间,这是中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发展阶段。从1993年到1996年,我们起草了三十余个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和草案,当时之所以没有全部正式颁布实施,原因是会计改革不能割断与经济环境的关系,外部市场环境还没有这么大的需求,考虑到现实的社会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环境还不适合支撑会计准则这样一个体系,所以直到1997年才根据当时的市场需求了第一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自那时以来,会计准则陆续,到现在已有了十几项具体准则。再用10年的时间,我们大体上可以建立会计准则体系。其主要考虑是,到2005年,我们要兑现wto协议中的所有承诺,会计准则的建设应当适应加入wto的要求,改革开放进程不能有所延误。目前,我们正在实施第二期的计划,争取再三十余个会计准则,初步建立中国的会计准则体系。当然,这个体系仍然需要不断完善。随着经济发展对会计的需求日益更新和增加,会计准则的制定不会结束,就像我们在发达国家会计准则建设过程中所见到的那样,会计准则也要与时俱进。

从上述回顾可以看出,中国会计准则建设的三个阶段是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进程相吻合的。我国会计准则建设的历程也再一次证明了会计工作与经济发展、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乃至整个国家的命运息息相关,与我们国家在加入wto以后各个方面与国际接轨的趋势也是相吻合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会计准则也将越来越完善。

二、对加速我国会计国际化的发展建设

(一)会计教育国际化

要加快中国会计制度改革和会计国际化的进程,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会计队伍十分重要,而这必须仰仗于会计教育的改革和教育水平的提高。为此,笔者就我国会计教育的改革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会计教育的国际化导向。要求会计教材、教育组织形式等应当面向国际化。在过去的20年中,一些高校已经在这方面有了很好的尝试,已经开始采用英文教材进行教学等,这一工作应当继续加强。随着会计国际化进程的加快,我们应当把国际会计准则当成教学和研究的重要参考蓝本。当然会计教学的国际化,并不是简单地重述会计准则条文,而应当主要分析国际会计准则背后所包含的原理和理念,这些原理和理念应当成为今天会计学教学的基础和重要内容,而不应当局限于特定条文的含义。比如说,我们已经了十几个会计准则,仅准则概念的内涵就可以讲不少内容,但这种纯理论的讲述不易理解,应当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解释这些准则背后隐含的基本理念。即在现代财务报告的重点已由利润表转向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已经成为第一报表。而资产负债表至上,实际上是资产至上,也就是未来至上。因为资产反映的是企业控制的未来的经济利益,负债是企业未来要流出的经济利益,所以当期资产负债表实际上反映了企业未来的经济走向,它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预测企业的未来提供了依据。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通过当期资产负债表既能了解企业当前的经营情况,又能分析预测企业的未来趋势。

第二,会计教育的导向。改组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面临着一个重大选择,即如何坚持以前一直认定的原则,避免一些国家如美国越来越体现出的规则导向。美国认为国际会计准则太原则化,不太好操作,不便执行。而美国会计准则规范得比较细,对会计估计和会计判断提出了不少数量标准和判断标准。比如企业合并是采用购买法还是权益结合法用了14条标准加以判断,美国会计准则从实质上看,多年来施行的是一种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近年有所变化)。在中国尽管没有人提出类似的命题,但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存在的,不少会计理论上的争论实质上都与这个命题有关。但不管争论如何,在我国的会计准则中已越来越多地体现了原则性的规定。基于国际会计准则的基本导向以及我国会计教育存在的主要矛盾,我们在会计学教育中更加需要原则导向。真正体现出原则导向的教育,才能培养出理论基础扎实、有分析判断能力、能够适应变化的会计环境的人才。

第三,会计教育中的案例导向。当前我国会计队伍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便是职业判断问题。为此,我们在提倡会计教育的原则导向的同时,应当加强案例教育,以提高会计人员发现问题、分析判断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四,加强簿记教育。突出簿记教育是我国会计教育的特点之一。但这并不意味着会计人员的簿记知识和技能就十分过硬了。其实,会计实务中很多人还过多地依赖着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所提供的会计分录举例来理解会计政策、运用会计分录。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迫切需要总结我国簿记教育的经验和问题,使簿记理论系统化、条理化,更加生动,更加好用,以此指导簿记教育,促使我国的簿记教育上一个新台阶,为我国会计的国际化奠定坚实的簿记基础。

第五,处理好学历教育与继续教育的关系。对于会计教育中的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要避免陷入一种误区。因为我国会计所讲的继续教育与发达国家所讲的继续教育有很大的不同,我国现有的主体会计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在很长一段时间接受的是计划经济的会计模式教育,对于市场经济会计理论和方法并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培训,对新会计制度和具体准则感受不深,掌握不够牢固,从而对我们全面贯彻实施新会计制度和具体准则带来了困难。所以在会计继续教育方面,我们不应当仅仅满足于对新会计准则的宣讲,应当同时补充以现代会计理念和知识的教育,补上市场经济会计这一课。

(二)推进会计准则的国际化

当前要加快推进会计准则的国际化,特别要服从财务报告的基本目标,重视投资人和债权人的信息需要;摆正会计准则和传统会计制度的关系,避免准则与制度关系的混乱;同时还应加快准则的制定速度,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拓展准则的深度与广度,提高其可操作性;争取财务信息主要相关者积极参与准则的制定,调动全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准则的制订、培训、宣传、研究工作,使准则尽快深入人心。

(三)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规范上市公司的财务行为,就是要进一步增强公司管理层及时、充分、如实披露财务信息的意识,促使管理层在真正提高公司质量上下功夫,而不是依赖非常交易及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等操纵利润。与此同时,政府还应赋予证监会更多的监管权力,如有权确定审计上市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有权对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处罚等等,以更好地规范上市公司的财务行为。

(四)全面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素质

全面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和执行水平,推动国内会计师事务所与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的联合。要努力提高国内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技术与职业道德水平,提高其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的自觉性,使其尽快向国际水准靠拢。在加强注册会计师专业技术、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素质培养的同时,进一步开放国内会计服务市场,鼓励国际知名会计公司与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各式各样、广泛的项目合作,逐渐造就一批具有品牌效应的国内会计师事务所。

教师十项准则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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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坚定理想信念。严格遵守,坚决与党组织保持一致,时刻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立足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发挥主观能动性,切实提高工作质量与效能,踏实细致,做到勤政、务实、为民。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强化思想政治和业务知识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

三、坚持求真务实、稳中求进。树立正确的绩效观,不做表面文章,不急功近利,注重实干,力求实效,把全部精力放在工作和学习上。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正确对待取得的成绩,戒骄戒躁,奋发向上,敢于担当。

四、坚持组织原则,服从组织领导。对领导交办的任务保质保量完成。遇到问题,虚心听取大家意见 敢于坚持立场,避免出现失误。

五、勤政廉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政纪法规,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廉洁自律,不以工作、职务之便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发扬勤俭节约的光荣传统,反对铺张浪费,艰苦朴素,勤俭办事。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守纪律讲规矩承诺书(二)

为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进一步提升廉洁自律意识,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廉洁勤政的良好形象,我郑重承诺:

一、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决策部署上不打折扣,服从组织安排,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二、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六项禁令”、省委“十项规定”、州委“十二项规定”、“县委十项规定”及“四要十不准”、《廉政准则》、“十严禁和十不准”等规定精神,按政策法规和制度程序办事,不越雷池。

三、严格遵守黔东南州国家工作人员工作纪律“八不准”,自觉维护国家公职人员良好形象。严格教育、管理家属、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会员卡、购物卡或各种有价证劵。严禁收受地方土特产,不得在公务活动时接受超标准接待。

四、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九不准”及新农合政策等相关规定,

坚持以人为本、诚信服务的原则,尊重社会群众的选择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热情服务,工作中杜绝“生、冷、硬、顶、推”等不良态度和行为。

五、不得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以商业为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六、杜绝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财物、回扣,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以上承诺自愿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如有违犯,本人自愿接受组织处理和相应的党、政纪处理。

一式两份,一份个人保存,一份备存***。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守纪律讲规矩承诺书(三)

为进一步增强学校教职工守纪律讲规矩意识,全面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全力塑造为人师表、依法从教、文明育人、廉洁敬业的行业新风。我郑重承诺:

一、深入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深学透《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徐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徐州市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徐州市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二、从严加强守纪律讲规矩、强师德正师风意识,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决策上不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问题。

三、坚决杜绝接受监督不自觉,违反《廉政准则》、中央《八项规定》和区委“十条禁令”的问题。

四、增强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严格规范自身言行,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不做与教师身份不符的事,不说与教师身份不符的话。坚决做到“五个必须、五个决不允许”,确保纪律和规矩成为刚性约束。

五、切实解决自身作风不实,做表面文章,服务意识不强、强制学生征订报刊、杂志、教辅资料行为。

六、坚决杜绝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招生、校外兼职、补课、搞有偿家教等索要或收受家长财物、礼金违规问题。

七、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关于在工作日中午禁酒、严禁在工作时间到休闲娱乐场所玩乐等规定。

以上各项我将严格遵守执行,接受社会、学生家长及同事们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做一名“守纪律讲规矩 师德强正师风正”的人民教师。

教师十项准则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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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 ***

这段时间学习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对自己的思想有了一个大的提升,对教师职业行为有了更深的认识。主要心得体会如下:

一、通过学习,我明白制定教师职业行为准则,明确新时代教师职业规范,针对主要问题、突出问题划定基本底线,是对广大教师的警示提醒和严管厚爱,是深化师德师风建设,造就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的关键之举,也为教师严格自我约束、规范职业行为、加强自我修养提供基本遵循。

二、作为一名教师要做好教师工作,就必须首先热爱教育事业。忠诚教育事业是教师职业道德培养的灵魂。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其身教必然重于言教。要在自己的职业道德方面追求卓越,追求高标准,这是构建我们未来民族道德素质的基础。

三、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教育事业。每位教师都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甘愿为人民的教育事业奉献自己的聪明才智。在实际工作中,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不图名利、甘做蚕烛,在岗位上发出光和热。只有热爱学生,才能去关心他们的成长,才能去教书育人,才能尊重学生人格、引导学生成才。

四、一名教师应该对学生无私奉献热爱学生,尊重、理解学生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学生,是教师正确处理与自己直接服务对象学生之间关系的准则,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让学生体会到老师对他们的爱更困难。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教育爱,作为一种出自崇高目的、充满科学精神、普遍、持久而又深厚的爱,其内涵极为丰富,既包括要求教师精心热爱学生,又包括要求教师精心教育学生。

教师十项准则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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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协[2007]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日益提高的要求,明确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的专业素质和实务经历,提供注册会计师培养和选拔的衡量标准,指导注册会计师教育、考试、培训等人才培养工作,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任何拟成为或已成为注册会计师的个人,以及有义务培养注册会计师的各类组织和机构。

第三条本指南涉及的主要术语的涵义如下:

(一)胜任能力,是指注册会计师能够在实务工作环境中按照设定的标准完成工作任务。胜任能力是以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为基础的。

(二)专业素质,是指注册会计师为实现胜任能力而应当具有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对处于不同职业阶段的注册会计师,其专业素质的水平存在差异,且需要通过终身学习加以培养、保持和提高。

(三)专业知识,是指构成注册会计师知识主体的会计、审计、财务、税务、相关法律、组织和企业、信息技术以及其他相关知识。

(四)职业技能,是指在职业环境中合理、有效地运用专业知识、并保持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各种能力,包括智力技能、技术和应用技能、个人技能、人际和沟通技能、组织和企业管理技能等。

(五)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作为本职业成员所特有的职业行为和特征,包括能够明显表现职业行为和特征的道德原则。

(六)实务经历,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取得执业资格之前或之后的、与注册会计师工作相关的执业经历。该经历是个人培养和展示胜任能力的必要途径。

(七)申请人,是指拟申请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

(八)项目负责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审计业务或其他业务的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或其他业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九)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

(十)职业教育,是指申请人参加的与职业相关的资格前教育,以及注册会计师参加的职业继续教育。

(十一)职业继续教育,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取得执业资格之后,为保持和提高专业素质以胜任其工作而进行的学习活动。

第二章 专业知识

第一节总体要求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以便能够在日益复杂、不断变化的职业环境中胜任工作。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包括:

(一)会计、审计、财务、税务、相关法律及相关知识;

(二)组织和企业知识;

(三)信息技术知识。

第六条专业知识可用以培养职业技能。培养终身学习的技能、态度和价值观与学习知识本身同样重要。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需要具备的专业知识是不断变化和扩展的,从事特定环境或行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也存在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续更新其专业知识。

注册会计师获取专业知识至少应当通过学历教育阶段。

第二节会计、审计、财务、税务、相关法律及相关知识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会计、审计、财务、税务、相关法律及相关知识,以便为其职业生涯提供核心的技术基础。

第九条会计、审计、财务、税务、相关法律及相关知识至少应当涵盖下列学科领域:

(一)财务会计与报告;

(二)管理会计与内部控制;

(三)税务;

(四)经济法与商法;

(五)审计、审阅及其他鉴证业务;

(六)金融与财务管理;

(七)资产和负债的估价;

(八)职业价值观与道德。

第十条会计、审计、财务、税务、相关法律及相关知识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会计职业与会计思想史;

(二)供内部和外部使用的有关组织运营的报告的内容、概念、结构与含义;

(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国际审计准则;

(四)会计监管;

(五)管理会计,包括计划、预算、成本管理、质量控制、业绩衡量与评价;

(六)内部控制知识,包括控制的概念、方法与程序;

(七)税务及其对财务和管理决策的影响;

(八)经济和商业法律环境知识;

(九)审计、审阅及其他鉴证服务的知识,包括风险评估和舞弊检查以及在执行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服务时所实施的程序;

(十)金融与财务管理知识,包括财务报表分析、金融工具、国内与国际资本市场及资源管理;

(十一)资产和负债估价的知识;

(十二)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包括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三)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

(十四)在企业中对非财务业绩指标的应用。

第三节组织和企业知识

第十一条组织和企业知识能够提供有关客户运营及其环境的知识,并为职业技能的运用提供背景。

组织和企业知识包括企业、政府及非营利组织如何组织、如何筹资、如何管理及其运营环境的知识。

具备组织和企业知识并不等同于要求具备承担、参与管理的能力和经验。

第十二条组织和企业知识至少应当涵盖下列学科领域:

(一)经济学;

(二)商业环境;

(三)公司治理;

(四)商业道德;

(五)金融市场;

(六)定量方法;

(七)组织行为;

(八)管理和战略决策;

(九)市场营销;

(十)国际商务与全球化。

第十三条组织和企业知识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

(二)企业与金融市场及其运作;

(三)定量方法和统计学在商业中的应用;

(四)公司治理和商业道德;

(五)组织及其运营的环境,包括主要的经济、法律、政治、社会、技术、国际和文化因素,以及这些因素的影响和作用;

(六)环境保护问题和可持续发展;

(七)组织中的人际关系和团队协调,包括发起和应对组织变革的方法;

(八)人事和人力资源问题;

(九)项目管理;

(十)决策支持和战略,包括商业建议、战略管理和一般管理;

(十一)组织风险和运营风险;

(十二)市场营销的有关知识;

(十三)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商务以及全球化进程的基本知识:

(十四)如何根据战略目标对上述内容进行整合。

第四节 信息技术知识

第十四条信息技术改变了注册会计师发挥作用的方式。

注册会计师不仅应当具备使用信息系统、(用信息技术控制的技

能,还应当能够与团队一起在评价、设计和管理信息系统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信息技术知识至少应当涵盖下列学科领域:

(一)信息技术的基本知识;

(二)信息技术内部控制的相关知识;

(三)应用信息技术的相关知识;

(四)信息系统的评价、设计和管理知识。

第十六条信息技术知识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组织和会计信息系统;

(二)个人系统应用控制相关知识;

(三)信息系统在组织和会计中的应用,特别是财务会计与报告信息技术系统及其相关的现实问题与发展;

(四)财务会计与报告信息技术系统中的控制评价与风险评估框架。

第三章 职业技能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在职业环境中能够合理、有效地运用专业知识,并保持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各类职业技能。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需要的职业技能包括下列五类:

(一)智力技能;

(二)技术和应用技能;

(三)个人技能;

(四)人际和沟通技能;

(五)组织和企业管理技能。

第十九条职业技能可以通过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实务经历等多种途径获得,并通过终身学习不断拓展。

第二十条智力技能通常可分为六个层次(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

(一)知悉;

(二)理解;

(三)应用;

(四)分析;

(五)综合;

(六)评价。

在取得执业资格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已经具备最高层次的智力技能。

第二十一条智力技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在复杂的组织环境中解决问题、作出决策及适当运用判断。

注册会计师需要的智力技能包括:

(一)能够对不同来源的信息进行识别、获取、组织及理解;

(二)能够进行调查、研究、逻辑思考与分析、推理及质疑;

(三)能够识别和解决无既定模式的问题(特别是在陌生环境中)。

第二十二条技术和应用技能包括一般技能和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技能,具体包括:

(一)数理能力;

(二)信息技术能力,包括应用和控制信息技术的能力以及作为信息系统评价者、设计者或管理者的能力;

(三)决策建模和风险分析;

(四)计量;

(五)报告;

(六)遵循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个人技能与注册会计师的态度和行为有关,个人技能的培养有助于注册会计师个体的学习与进步。

注册会计师需要的个人技能包括:

(一)能够自我管理;

(二)具有创造力、影响力和自学能力;

(三)能够在有限的资源中选择和配置优先完成的工作,并能够按照设定的工作时限组织和完成工作;

(四)能够预见和适应变化;

(五)能够在决策过程中考虑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

(六)能够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第二十四条人际和沟通技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基于组织的共同利益与他人共事,接受和传递信息,形成合理判断,并作出有效决策。

注册会计师需要的人际和沟通技能包括:

(一)能够与他人协商共事,并能够承受和解决冲突;

(二)具备团队工作能力;

(三)能够与不同文化背景或不同智力水平的人员交流;

(四)能够在职业环境中协商形成解决方案或达成一致意见;

(五)能够通过正式或非正式、书面或口头的沟通方式,有效地表达、讨论、报告及辩护观点;

(六)能够进行有效的听取和阅读,包括对文化和语言的差异保持敏感;

(七)能够在跨文化环境中有效工作。

第二十五条组织和企业管理技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培养广阔的商业视角、管理意识和全球视野。

注册会计师需要的组织和企业管理技能包括:

(一)能够进行战略规划、项目管理、人力管理、资源管理及制定决策;

(二)能够组织和分派任务,激励员工并发掘其潜能;

(三)具备领导能力;

(四)具备职业判断能力和洞察力。

第二十六条在审计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格外重视对下列高层次职业技能的培养:

(一)能够应用相关审计准则;

(二)能够评价被审计单位对相关财务报告准则的应用情况;

(三)能够进行调查和抽象逻辑思维,并以质疑的态度进行分析;

(四)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五)能够运用职业判断;

(六)具备承受和解决冲突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普通教育对职业技能的获取具有重要作用,并侧重于对非专业知识、智力技能、个人技能、人际和沟通技能、组织和企业管理技能的培养。

普通教育至少应当包括:

(一)理解历史观点和事件以及当今世界的不同文化,并具有国际视野;

(二)了解人类行为的基本知识;

(三)能够意识到当今世界存在的各种思想、问题以及国际经济、政治和社会势力;

(四)具有数据调查和评价的经验;

(五)能够进行调查和逻辑思考,并以质疑的方式思考问题;

(六)具有一定的艺术、文学和科学鉴赏力;

(七)能够意识到个人价值观和社会价值观;

(八)能够作出价值判断。

第四章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

第二十八条接受和遵循注册会计师职业的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进行职业判断,并在职业行为中考虑社会和行业的利益。 是否接受和遵循注册会计师职业的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要求,是区分注册会计师与其他人员的重要标志。

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的基本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包括:

(一)维护公众利益,在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中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通过终身学习,培养、保持和提高胜任能力,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三)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

(四)职业行为恰当,包括合理确定专业服务收费,不收取或不支付佣金,不从事与执行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工作,保持与同行的良好工作关系,不对自身能力作广告,以恰当的方式进行业务招揽和宣传等。

第三十条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培养需要通过课程学习(特别是专门课程)和实务经历实现。

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培养贯穿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生涯的始终,并应当作为注册会计师终身学习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培养目标包括:

(一)维护公众利益,保持对社会责任的敏感;

(二)不断进取和终身学习;

(三)珍视自身信誉,负责任,守时,有涵养以及尊重他人;

(四)遵守法律法规。

第三十二条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学习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二原则导向和规则导向的道德要求及其差异,包括各自的优点与不足;

(三)对基本道德原则的遵循,包括独立、客观、公正,培养、保持和

提高胜任能力,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等;

(四)职业行为和对执业技术准则的遵循;

(五)独立性、职业怀疑态度、受托责任及公众期望等观念的含义;

(六)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

(七)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包括法律法规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

(八)不道德行为对个体、行业乃至社会产生的后果;

(九)商业与公司治理中的道德问题;

(十)注册会计师个体的道德问题,包括检举、利益冲突、道德困境及其解决等。

第三十三条在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重视基本道德原则在职业环境中的实现途径和运用、不道德行为的后果以及道德困境的解决途径。

第三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执业过程中始终关注可能存在的新的道德要求及其与自身工作的冲突,并对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有关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最新期望保持敏感。

第五章 实务经历

第三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取得执业资格前具备相关的实务经历(以下简称“资格前实务经历”),且该实务经历的期间和强度应当足以证明其已具备胜任注册会计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

第三十六条资格前实务经历的期间至少两年,且应为历史财务信息审计领域中的实务经历。

第三十七条资格前实务经历为申请人提供了有助于其培养胜任能力的职业环境。

资格前实务经历提供的职业环境能够在下列方面培养申请人的胜任能力:

(一)增进对组织、企业运作及工作关系的理解;

(二)能够将会计工作与其他企业职能及活动相联系;

(三)对提供服务的环境保持敏感;

(四)培养在实务环境中运用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并保持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能力;

(五)有机会在工作中承担逐步增大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资格前实务经历是否符合申请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条件,应当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鉴定意见,并报经注册会计师协会核准。

申请人的资格前实务经历应当在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的督导下获得。

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的资格前实务经历要求,为申请人制定资格前实务经历计划,并报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评价申请人的资格前实务经历记录,与事先制定的资格前实务经历计划进行对比,并评估计划的进度,在必要时考虑调整计划或进度。

第四十条督导人有责任向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指导和监督,并对申请人参与项目的绩效进行考评。

第六章 对审计项目负责人的特殊要求

第四十一条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更高水平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以及实务经历。

第四十二条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的胜任能力至少应当包括:

(一)对完成高质量的审计业务具有领导责任意识;

(二)能够在遵循独立性要求的情况下形成结论;

(三)具备承接和保持客户与特定审计业务的能力;

(四)具备向项目组成员合理分配工作任务、以最终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的能力;

(五)能够按照审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指导、监督和执行审计业务;

(六)能够为已执行的审计工作进行咨询、评价和讨论;

(七)能够在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第七章 对特定环境或特定行业审计业务的特殊要求

第四十三条在执行特定环境(如跨境审计业务)或特定行业(如金融业)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与该特定环境或特定行业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务经历。

第四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跨境审计业务至少应当具备下列方面的专业知识:

(一)适用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

(二)多地点审计与集团审计的方法;

(三)适用的上市要求;

(四)适用的公司治理要求;

(五)适用的当地监管规定;

(六)全球的和当地的经济与商业环境。

在执行跨境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意识到对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应用可能受到不同文化背景的影响而更加复杂。

第四十五条不同行业的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不同的财务会计与报告标准及惯例,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特定行业的具体情况获取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四十六条在执行特定环境或特定行业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在该特定环境或特定行业中的审计实务经历,且审计实务经历的期间和强度应当足以证明注册会计师已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

第八章职业继续教育

第一节总体要求

第四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取得执业资格之后保持并不断提高胜任能力,树立终身学习的职业理念。

职业继续教育是资格前职业教育的延伸,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职业继续教育保持并不断提高胜任能力,以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

第四十八条保持并不断提高胜任能力的主要责任在于注册会计师自身。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为注册会计师履行该责任提供适当的机会、资源,并予以规范、指导及评估。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注册会计师获得职业继续教育提供适当的机会、资源,并予以规范和指导。

第四十九条职业继续教育应当体现不同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发展目标、所处的职业领域和发展阶段的差异,以及职业环境的变化。

第五十条注册会计师可以参加有组织的职业继续教育和其他形式的职业继续教育。

第五十一条当中断执业且仍有意愿继续执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执业中断期间按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要求参加职业继续教育,以保持胜任能力。

第二节 职业继续教育的质量特征

第五十二条职业继续教育应当是相关的、可计量的、可验证的、且需要经过评估的学习活动和结果。

第五十三条职业继续教育应当是相关的,即通过职业继续教育培养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应当与注册会计师当前及未来的职业工作和责任相关。

第五十四条职业继续教育应当是可计量的,即学习活动能够通过学习时间或强度计量,或能够通过对学习效果的评估加以计量。

第五十五条职业继续教育应当是可验证的,即学习活动能够通过可靠的信息来源得以客观验证。

第五十六条职业继续教育应当经过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评估,以确保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继续教育符合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相关要求。

第三节职业继续教育的评估

第五十七条职业继续教育的评估应当综合考虑注册会计师参加职业继续教育的投入和产出情况。

第五十八条职业继续教育的投入情况是通过设置一定的学习活

动量加以评估的,且设定的学习活动量应当能够保持和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胜任能力。

学习活动量通过学时计量,包括按照注册会计师协会设定的折合标准将其他计量单位折合为学时。

第五十九条职业继续教育的产出情况需要注册会计师通过提供各种形式的职业继续教育成果,证明其胜任能力得到了保持和提高。

能够证明注册会计师保持和提高胜任能力的职业继续教育成果形式,包括特定学习活动的结果、取得的工作绩效等。

第六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真实、完整地保管与职业继续教育的投入和产出情况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并应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要求提交相关记录和证明材料。

第六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的职业继续教育情况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指南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淘汰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设备设施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企[2007]19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的要求,创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地方各级政府和企业应当按规定淘汰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设备和设施(以下简称落后设备)。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现就企业淘汰落后设备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处置淘汰的落后设备及收到财政资金的财务处理

企业是淘汰落后设备的直接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拆除、爆破、先封存后改造等方式对落后设备进行处置,不得将其整体出售或者无偿转让给其他企业继续进行生产。

企业如收到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支持和鼓励淘汰落后设备的有关款项,应按《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二、关于关闭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的财务处理

(一)淘汰落后设备导致企业关闭的,关闭企业的投资者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关闭企业依法组织实施清算。

(二)清算组应当核实各项资产,组织实施淘汰落后设备的处置方案,组织其他资产的变现,追偿各项债权,处理企业未了结业务等,确保清算财产的安全。

(三)清算组应当妥善安置职工。对在册职工,如果转由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就业安置,应当按规定变更其劳动合同,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如果予以遣散,应当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按照原劳动部印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和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应当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付所需的社会保险费。

(四)关闭企业的资产处置损失,作为清算损益处理。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应当在无担保的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财产在清偿所有债务后如有剩余,按出资比例或者企业章程约定的比例,向投资者分配。

(五)关闭企业清算终了,清算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提交给投资者,作为投资者核销股权投资的依据。持有关闭企业股权的国有企业核销股权投资的损失,按照内部授权审批制度审批后,可以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六)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关闭及清算_-所属企业的情况,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三、关于企业报废落后设备的财务处理

(一)企业淘汰落后设备后仍继续经营的,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制度的规定,办理淘汰落后设备的固定资产报废手续。落后设备的处置净损益,作为当期损益处理。落后设备属于提前报废的,不再补提折旧。

(二)企业以落后设备向债权人设定了担保的,应当与债权人协商解除原担保合同,或者以其他资产提供等额担保。对确实不具备其他可用于担保资产的企业,其股东单位按照内部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议后,可以依法为企业提供担保。

(三)企业报废落后设备导致生产经营规模缩减,需要裁减职工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应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列作当期费用处理。

四、关于企业封存落后设备的财务处理

(一)企业被责令停产后,通过研发或者运用新工艺、新技术,可以将落后设备的能源消耗及污染排放降低至国家标准内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企业可以封存相应的落后设备。

(二)企业封存的落后设备,不得用于生产或者转让。在封存期间,落后设备发生的维护等费用据实列支,不得挂账。

(三)企业应用新工艺、新技术对落后设备进行更新改造,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以重新投入生产使用。更新改造相关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予以资本化处理。

五、其他

(一)企业淘汰落后设备,是实施国家统一政策的要求,也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体现。相关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在对企业进行业绩考核、财务评价时,应当予以剔除计算。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企业淘汰落后设备形成资产损失的纳税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财企[2007]194号

为了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144号),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管理,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费等费用。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二、企业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企业研发机构发生的各项开支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但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要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

三、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研发项目,或者研发力量集中在集团公司、由其统筹管理集团研发活动的,集团公司可以在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范围内集中使用研发费用。集团公司集中使用的研发费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年营业收入的2%.使用后的年末余额连续3年超过当年集中总额20%或者出现赤字的,集团公司应当调整集中的标准。集团公司集中使用研发费用的,应当按照权责利一致等原则,确定研发费用集中收付方式以及研发成果的分享办法,维护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企业可以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资金,确保研发资金的需要,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费用)。

五、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披露研发费用相关财务信息,包括研发费用支出规模及其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集中收付研发费用情况等。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研发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予以关注。

六、本意见所称企业研发人员,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在职和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其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本意见所称企业研发机构,指按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3号)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及分中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的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其他形式的研发机构,以及企业内部设置的、经当地市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发中心、研究院所,与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联合设立的博士后站、中试基地、实验室等。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研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企业研发费的纳税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二七年九月四日

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农卫发[2007]253号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包括统筹模式和具体补偿方案。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基础和核心。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农民受益水平,逐步扩大农民受益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现就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逐步规范统筹模式

根据各地试点经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模式主要有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和大病统筹三种模式。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是指设立大病统筹基金对住院和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进行补偿,设立门诊家庭账户基金对门诊费用进行补偿。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是指通过设立统筹基金分别对住院和门诊费用进行补偿。大病统筹是指仅设立大病统筹基金对住院和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进行补偿。各省(区、市)要加强对县(市、区)制定和调整统筹模式的指导,逐步将省(区、市)内的统筹模式规范到1―2种。

二、合理制订补偿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主要包括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和补偿范围等内容。新开展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制订补偿方案,努力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已开展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在综合分析以前年度方案运行和基金使用等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农民医疗需求等因素,合理调整和完善补偿方案。各地要根据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和补偿范围。合作医疗基金结余过多的县(市、区)要认真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调整补偿方案,合理提高补偿比例、降低起付线。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对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应根据机构功能和技术条件严格界定用药范围,原则上不能直接套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各地要在研究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中,增加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的适宜的中医(含民族医)诊疗项目和中药(含民族药)品种,适当提高中医药服务的补偿比例,引导农民选择安全、有效、价廉的中医药服务。省(区、市)内各县(市、区)之间的补偿水平差异不宜过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和筹资水平相当的地区补偿水平应相对统一。

三、规范基金使用

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门诊家庭账户和风险基金;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和风险基金;实行大病统筹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合作医疗基金不宜再单独设立其他基金。

四、明确基金补偿范围

合作医疗基金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应列入合作医疗补偿范围。要研究采取适当方式将一些特殊病种大额门诊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补偿范围,根据当地一些特殊病种的平均患病率、次均门诊费用、年人均门诊费用等数据,合理确定具体的补偿病种、对象、标准和程序。

对当年参加合作医疗但没有享受补偿的农民,可以组织进行一次体检,但要合理确定体检项目和收费标准,加强质量控制,并为农民建立健康档案,切实加强农民健康管理,发挥体检作用。设立家庭账户的地区,体检费用原则上从农民家庭账户结余中支出;实行门诊统筹的地区,可以从门诊统筹基金中适当支付。对医疗机构提供体检服务.要根据服务质量、数量和费用标准支付体检费用,不能采取直接预拨的方式。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要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和优惠。

为鼓励孕产妇住院分娩,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参合孕产妇计划内住院分娩给予适当补偿,对病理性产科的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开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的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要先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再由合作医疗基金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于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应先执行优惠政策,再对符合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给予补偿。上述合计补助数不得超过其实际住院费用。

五、规范住院补偿

住院费用实行按比例补偿的地区,对由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提供

服务的,原则上不再实行分段补偿,已经实行分段补偿的,要逐步减少分段档次。由县以上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可实行分段补偿,但不宜档次过多。要合理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住院补偿起付线可按照本地区同级医疗机构上一年度次均门诊费用的2--4倍设置,中西部地区乡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原则上不超过100元。乡、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应从高到低逐级递减。对参合农民在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可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封顶线应考虑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以当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住院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方式的地区,要加强对病种确认和出入院标准的审核和管理。

六、加强门诊补偿管理

门诊补偿分为家庭账户和门诊统筹两种形式。实行门诊家庭账户的地区,要研究改进和规范家庭账户基金使用和管理,使大多数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直接受益。家庭账户基金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用于家庭成员门诊医药费用支出,也可用于住院医药费用的自付部分和健康体检等。家庭账户基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用于冲抵下一年度参加合作医疗缴费资金。实行门诊统筹的地区,要合理制定补偿方案,明确门诊补偿范围,设定补偿比例,引导农民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就诊。要严格控制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外医药费用,加强门诊医药费用控制,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农民就医行为的监督管理。

七、提高基金使用率

当年筹集的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15%。在调整完__--善统筹补偿方案之前,当年基金结余或历年基金累计结余较多的地区,县级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酌情组织开展二次补偿,提高基金使用率。在开展二次补偿时,应主要对当年得到大病补偿的农民普遍进行再次补偿,不能只对少数农民进行补偿,同时,要做好二次补偿的组织宣传工作,避免引起参合农民不必要的待遇攀比。

八、完善转诊和结算办法

按照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完善农民转诊和报销补偿办法。原则上农民在本地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医疗费用补偿提倡定点医疗机构垫支或现场报销的方式。农民到县外就医也要简化转诊手续和医疗费用补偿审批程序。各省级、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协助县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确定省级、市(地)级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农民县外就医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在一些农民工集中生活的城镇地区,农民工输出地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与输入地有关部门协商,指定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工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协议,方便农民工就近看病就医,为外出务工的农民提供良好服务。

二七年九月十日

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7]918号

自2001年10月份起,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一些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规定,增值税各项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为了在加强管理同时,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经研究,税务总局决定下放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

二、区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要严格审核,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既要控制发票数量以利于加强管理,又要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三、区县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从加强发票管理和方便纳税人的要求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合理简化程序、办理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手续。

四、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和手续简化后,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落实各项管理措施,通过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发票交叉稽核、异常发票检查以及纳税评估等日常管理手段,切实加强征管,做好增值税管理工作。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27号918号

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四、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五、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六、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0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内资企业资产并向股东个人支付保密费用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7]42号)收悉。请示中要求明确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购买内资企业经营资产过程中向内资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批复如下:

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计字[2007]30号

今年以来,随着新会计、审计准则的实施,我国会计、审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审计准则之间已实现实质性趋同。鉴于这种情况,此前我会的相关信息披露规范中,有关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在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同时进行境外审计的要求不再实施。

自本通知之日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证监发行字[2006]5号)第八十七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51141号)第九-条中涉及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境外审计要求的规定予以废止。

教师十项准则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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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真学习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鲁教师字[2015]24号)等文件,遵守教师职业行为准则,严格依法执教,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做新时代“四有”好老师。

公开承诺:

1.不在住所或其他场地开展有偿补课。

2.不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3.不出现课上不讲、课后讲,收取补课报酬的行为。

4.不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或兼职取酬。

5.不组织、不推荐、不诱导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有偿补课。

6.不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

以上承诺,请学生、家长、学校和社会监督。如有违反,我愿意接受学校和上级组织的严肃处理。

教师十项准则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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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教育部研制并印发了高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配套处理办法,这是国家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师德水平,在全社会 塑造教师更加美好形象的重要举措,必须落实执行好。对此,我校安排如下:

一、在全校教师会议上集体学习,老师们认真做好笔记,进行认真学习,获得以下认识:

1、制定教师职业行为准则,有利于发扬传统、防微杜渐、 促进师德建设。

2、加强师德建设并不是说教师的师德问题太多,而是要进一步确立师德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核心地位师德是一个常讲不衰的话题。我们中华民族早在战国时代就已经明确提出“师也者,教之以事而喻诸德者也。保也者,慎其身以辅翼之 而归诸道者也”,意思是说,所谓师,是用具体事例教导并用它说明各种德行的人,所谓保,是以自己谨慎的言行来辅佐世子使之 归于正道的人,这可以说是中国古代较早提出的教师应遵循的职 业道德原则。从孔子到孙中山都提倡师者修德,追求“师范端严, 学明德尊”的境界

3、新中国建立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始终重视教 师的师德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提出的教师义务的 首条就是“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党的十九 大报告明确地提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 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 十八大以来,高度重视师德建设,针对教师队伍建 设提出了“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四个相统一”、 “根本标准和第一标准”等系列重要论断.

二、准则是教师职业行为的基本规范。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长期以来,广大教师牢记使命、不忘初心,爱岗敬业、教书育人,改革创新、服务社会,作出了重大贡献,党和国家高度肯定,学生、家长和社会普遍尊重。但是,也有个别教师放松自我要求,不能认真履职尽责,甚至出现严重违反师德行为,损害教师队伍整体形象。制定教师职业行为准则,明确新时代教师职业规范,针对主要问题、突出问题划定基本底线,是对广大教师的警示提醒和严管厚爱,是深化师德师风建设,造就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的关键之举。我校教师要准则要求自己。

三、把准则要求落实到教师管理具体工作中。要把好教师入口关,新入职教师知准则、守底线。要将准则要求体现在教师聘用、聘任合同中,明确有关责任。要强化考核,在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聘、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必须进行师德考核,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改进师德考核方式方法,避免形式化、随意化。完善师德考核指标体系,提高科学性、实效性。

四、以有力措施坚决查处师德违规行为。要按照准则及相应的处理指导意见、处理办法要求,严格举报受理和违规查处。对于发生准则中禁止行为的,要态度坚决,一查到底,依法依规严肃惩处,绝不姑息。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积极上报,同时要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要严格落实学校主体责任,建立师德建设责任追究机制,对师德违规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等失职失责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上报有关部门严肃追究责任。

教师十项准则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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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师资培训经费管理模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我区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相关政策规定,按照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的教师培训专项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公用经费主要包括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的公用经费补助资金。

第二章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县级集中管理、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集中在县级管理,不再下拨到学校。各县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集中支付,严禁克扣、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县域内由县级统一开展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培训活动。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培训活动,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开支。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县域内教师培训活动(包括传统的集中培训,送教下乡和现代远程培训以及支持学校开展校本培训)过程中学员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外聘专家差旅费、外聘专家讲课酬金、场地租赁费、资料费、培训公杂费等开支;用于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教师培训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及必要的培训费等开支。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旅游性质的考察活动费用;不得用于发放工资福利、购置办公设备;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偿还债务开支;不得用于购买与教师培训无关的资料和抵顶其他教师培训专项资金。

第八条专项资金要与其他各类相关师资培训项目资金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避免重复使用。

第九条各试点县须制定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培训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各项活动开展前,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根据年度计划编制具体培训活动方案和详细预算,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十条专项资金预算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统一编报,并按年度培训计划细化支出预算。学校编制本校预算时,不再编报此项预算。

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批复学校预算时,在明确告知学校上级核定的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的同时,应注明教师培训经费由县级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项目和规定的标准执行,各项支出要据实列支,严禁虚列虚支、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不得以“白条”以及其他不规范票据入账。

第十二条严格现金支出,除培训活动发生的学员交通费(含交通补助)、培训公杂费、外聘专家差旅费和讲课酬金等符合现金支出规定的费用可以现金支付外,其他费用,无论支付给个人或单位,一律转账支付。

第十三条委托培训机构承办的具体培训活动或委托有关服务单位承办具体培训活动费用如食宿费等,应签署承办协议(合同),并按承办协议(合同)有关条款规定支付不高于其协议(预算)金额40%的预付款。

第三章费用报销

第十四条费用报销原则:凭合格有效票据据实报销;报销材料齐全、程序规范;支出合法合规、合情合理。

第十五条培训活动报销材料主要包括:一是结算材料,包括费用结算表、原始票据(含交通补助与劳务签领单)、宾馆食宿明细清单与公杂费清单(须服务方盖章确认)等;二是证明材料,如培训通知、活动方案或计划、专家任务书、活动预算、学员签到表、培训课程表、活动总结等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培训活动结束后,培训机构应编制费用结算表、撰写活动总结报告,整理报销材料,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费用报销依据。

第十七条县级培训活动的成本费用原则上每人每天控制在120元以内据实报销,其成本费用包括食宿费、讲课酬金、参加培训活动人员往返交通费、场地租赁费、资料费和培训公杂费用等。

第十八条参加培训活动人员,凭原始合格交通票据据实报销,同时由本人在发票背面注明起止地、姓名时间、按其同等金额直接签领返程交通补助,列交通费报销。参加培训活动人员不得再回本单位报销差旅费。

第四章讲课酬金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讲课酬金是指在开展县级师资培训活动中,支付聘请培训机构以外的专家的讲课报酬。

第二十条活动开展前,培训机构须根据活动方案和预算要求制作培训任务书,明确专家讲课工作量和酬金标准,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凭经审批的会议通知、培训任务书和劳务签领表报销讲课酬金。

第二十一条培训活动须聘请区内外知名专家讲学(课)的,由培训机构撰写专项报告,根据专家讲学情况提出讲课酬金标准建议,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培训活动外聘讲课专家酬金参考标准如下:市、县级专家讲课酬金每人每天200元,省级专家讲课酬金每人每天300元。

第五章监督检查

教师十项准则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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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教育方针政策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创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以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为核心,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以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为根本,以德为人先、学为人师为准则,以构建和谐校园为主线,以“强师德、铸师魂、树形象、正教风、强素质、提师能”为抓手,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大力弘扬高尚师德师风,不断提高师德水平和业务素质,引导全体教师自觉增强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做“四有”好教师。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和职业素养,激发教师发扬为人师表、爱岗敬业、甘于奉献的精神,增强教师集体荣誉感,努力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具体措施

(一)扎实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活动

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修订)》和市教育局《转发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省教育厅〈关

于印发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十条禁令》《关于印发<市教育局严禁在职教师乱办班、乱补课、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的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市开展在职教师“乱办班、乱补课、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引导广大教师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崇高的人生追求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通过集体组织学和个人自学相结合,教师相互评议和家长评议相结合,上级督导检查和学校领导抽查相结合,领导点评和个人整改等多种形式,规范教师言行,培养爱岗敬业精神,树立教师在教育行业新形象,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发展环境。

(二)弘扬“五种美德”,培养“四有教师”

结合学校实际,开展多种活动,营造良好育人氛围,教育引导广大教师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岗位职责,扎实完成工作任务,大力弘扬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坚守家庭美德、提高个人品德、弘扬传统美德的“五种美德”,培养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教师”。

(三)强化监督机制,规范从教行为

一是将师德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不断完

善各项制度,用制度约束教师的从教行为。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对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修订)》开展自查自纠活动,着力解决师德师风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对于违反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行为绝不姑息,加大惩治力度。三是实行公开承诺,做到德行自觉、自律。根据《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对教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校规校纪、关爱学生生命、塑造公众形象等几方面进行细化要求,与每位教师签订《教师个人诚信承诺书》,树立广大教师诚实守信、奋发向上的良好社会形象,使每位教师成为爱岗敬业、严于律己、诚实守信、品德高尚的人。

(四)树立师德师风建设典型,充分发挥示范作用

一是以庆祝每年的教师节为契机,开展评选表彰“教书育人楷模”“名教师”“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等活动,挖掘典型,树立榜样,促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健康发展;二是加大师德师风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校内外的宣传资源,大力宣传师德师风建设成绩和师德高尚教师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树立良好的教师职业形象。

(五)加强师德考评,落实考评结果

各学校要把教师职业道德考评纳入教师工作绩效考核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对教师工作全方位的考核,要求教师注重师德形象,树立正确的评价导向。在教师职称评聘、评选优秀中,实施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制。

四、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2020年7月)。各单位认真学习本方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实施方案。

(二)开展活动(2020年8月-11月)。根据各单位方案内容切实开展行之有效的活动。

(三)总结检查(2020年12月)。各单位上报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总结。教育局将抽查各单位活动开展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高认识,广泛宣传,不得敷衍塞责。

教师十项准则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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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部于日前对8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问题进行了公开曝光批评,根据孟津县教体局的有关通知精神,我校近期开展一系列活动,力求将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一、12月29日,我校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部署了具体工作,随后王胜利校长带领教师们认真学习文件通知精神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并对违反师德的8起实例进行解读;接着,王校长就近年来个别教师体罚学生、乱买资料、有偿家教、不公正对待学生等社会备受关注的问题,结合《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解释阐述,希望全体教师能结合自身教育教学实际,认真反思总结,提高自身修养。

二、会后组织全体教师进行自查自评,对照教体局师德师风自查表,要求每名教师对自己存在的问题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与反思。

三、组织全体教师网上认真自学《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所列师德失范行为的界定和处理办法。

四、12月30日以教研组为单位进行专题讨论:对照反思日常教育教学行为,交流如何规范自身言行,为人师表。在讨论过程中,教师们纷纷表示,要在以后的工作中践行师德,弘扬师风,加大自我约束力,防微杜渐,做合格的人民教师。

我校通过此次活动,全体教师对职业道德、职业准则又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对自己又有了更高的要求,有效提升了教师们依法执教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了全体教师师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使我校的师德师风建设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教师十项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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