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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行政工作计划

更新时间:2024-11-20 热度:40

绿化行政工作计划

绿化行政工作计划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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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城市绿化法律、法规;

(二)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制订年度绿化计划;

(三)指导、督促和检查城市绿化工作;

(四)负责对城市绿化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和申报工作;

(五)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绿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绿化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及其科学研究,多渠道筹措资金,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提高城市的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标准和绿化艺术水平。

第六条 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实行绿化责任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花草树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绿化指标,科学地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本城市的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 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城市新建主干道,必须按照标准安排绿化用地,其绿化用地面积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居住小区还应当按居住人口人均一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

(三)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本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四)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五)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应按有关规定营建卫生防护林带;

(六)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二条 城市的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两年内进行绿化。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绿化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本条规定的绿化用地补偿费标准和收取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植物造景为主,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平面绿化和垂直绿化相结合;园林建筑小品及其他设施应当点缀适度,配置合理。

第十七条 城市的单位应当依照城市绿化规划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绿化规划种植绿化隔离带和行道树。

第十八条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并清理场地。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和开发住宅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第二十一条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第三章 权属、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园林、公路、水利、铁路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分别归该部门所有;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其法定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分别归该单位所有;

(三)房屋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机构在其居住区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归房屋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机构所有;

(四)单位在自管的公房区域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

(五)城市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临时占用费。具体缴纳标准和收取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禁止占用城市公园、游园、大型广场绿地和苗圃,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

(二)在绿地内堆放物体或者倾倒污水、废弃物;

(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

(四)钉、刻、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

(五)擅自修剪树木;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因进行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确实需要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必须提出补栽计划或者其他补救措施。

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砍伐证。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第二十八条 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维护绿化设施,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九条 进行各种管线建设,应当避免穿越城市绿地;确需穿越时,必须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或者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 城市树木影响架空线路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时,必须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剪,管线管理单位支付修剪树木所需费用。

在已经建成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种植树木的,树木和导线之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的要求。影响市容市貌和城市绿化的线路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逐步改造。

当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性重大事故时,有关部门为抢险救灾和处理事故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并及时向当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古树名木应当统一登记、编号和造册,建立档案,设立价值说明及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单位管界内或者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或者上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绿化用地补偿费、临时占用费必须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城市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砍伐、移植或者修剪城市树木的申请时,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绿化任务,并处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拒不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绿化用地补偿费,并处应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设计费或工程承包价款总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并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两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按砍伐树木株数的三倍补种,并处砍伐树木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擅自移植树木的,处移植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其限期迁出,并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因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过错,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缴纳罚款时,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罚款全额上交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四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小游园及街道和广场的绿地;

(二)居住区绿地:指居民住宅区内除居住区公园和行道树外的绿地;

(三)单位附属绿地:指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目的的林带及绿地;

(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和草圃等;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城市绿化的基本内容在城市中植树造林、种草种花,把一定的地面(空间)覆盖或者是装点起来,这就是城市绿化。

城市绿化是栽种植物以改善城市环境的活动。 城市绿化作为城市生态系统中的还原组织

城市生态系统具有受到外来干扰和破坏而恢复原状的能力,就是通常所说的城市生态系统的还原功能。城市生态系统具有还原功能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城市中绿化生态环境的作用。对城市绿化生态环境的研究就是要充分利用城市绿化生态环境使城市生态系统具有还原功能,能够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质量这一重要性质。

20xx年中国国土绿化状况公报

20xx年,各级绿化部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唱响以人为本,共建绿色家园的主旋律,大力提高全社会的植绿、爱绿、护绿、兴绿意识,着力推进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着力推进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着力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加强绿色通道建设,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国土绿化事业取得了新的成就,为推动我国生态建设进入又快又好的发展时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造林绿化快速发展。全国全年共完成造林面积379.65万公顷,新封山育林256.96万公顷,造林合格率、保存率保持较高水平,封山育林和灌木造林比重进一步加大,林业碳汇、林木生物质能源、森林健康等工作相继展开,林种结构得到优化,林分质量明显提高,新造林的非公有制比重超过47.5%。

林业重点生态工程成效显著。天然林保护工程公益林建设117.69万公顷,工程区9533万公顷森林得到了有效管护。工程实施以来,工程区森林面积净增800多万公顷,森林蓄积净增4.6亿立方米,占全国森林蓄积增长量的43%以上;66.5万富余职工通过各种途径得到了妥善的分流安置;工程区生态状况明显改善,生物多样性明显增加。

三北及长江流域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全年共完成营造林任务54.44万公顷,特别是着力加强了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十五期间,三北及长江流域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已累计完成近600万公顷的建设任务。据监测,工程区20%的沙化土地得到有效治理,40%的水土流失面积得到有效控制,65%的农田实现了林网化。

退耕还林工程(含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中的退耕部分)全年完成退耕地造林84.59万公顷,宜林荒山荒地造林132.85万公顷,新封山育林110.68万公顷,同时,后续产业发展得到加强。工程实施以来,全国累计完成退耕还林面积2087万公顷,其中退耕地造林868万公顷,宜林荒山荒地造林1084万公顷,新封山育林135万公顷,3000多万农户1.2亿农民直接受益。

绿化行政工作计划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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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与环境治理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则,分级负责。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其他按行政建制设置的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从其规定。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教育全体公民增强绿化意识,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资金。

第六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七条城市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按照规定参加植树和履行其他绿化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区绿化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县(市)的城市绿化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各种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十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种设施管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遵循管道、线路、交通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统筹科学规划。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城市新建街道的两侧不得建实体围墙,原有城市街道两侧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为透景围墙,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第十三条城市街道绿化应当注重遮阴滞尘、减少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

河、湖岸边的绿化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逐步建成河滨、湖滨公园。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

(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三)城市园林绿化生产用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四)公园内绿地面积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

(五)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游乐场、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等不低于35%。

第十五条城市的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之日起二年内进行绿化。

建设预留地自征用或受让之日起一年内不能建设的,应当限期由用地单位负责临时绿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责任,限期绿化。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设计方案必须报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未予批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达不到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标准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征收缺少绿化面积的易地绿化补偿费,并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第十八条市区公共绿地、主次干道、单位附属绿地2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工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绿化项目由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市)城市公共绿地、主次干道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绿化项目及各单位附属绿地绿化工程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二十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必须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其比例应当占工程土建投资的1%-5%。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主体工程竣工后两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管理单位。

第三章权属、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一条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园林、公路、水利、铁路部门在规定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分别归该部门所有;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在规定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分别归该单位所有;

(三)居住小区内的树木,由居民共同投资种植和管理的归该小区内居民共有;由人民政府投资种植和管理的归人民政府所有;

(四)单位自管公房区域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

(五)城市居民在自有房屋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凡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移植。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审批,并领取准伐证或者准移证后方可进行:

(一)砍伐或移植市区公共绿地、主次干道树木,一处一次20株(含)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处一次21株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需砍伐或移植市区公共绿地、主次干道以外树木,一处一次3株(含)以下的,由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处一次4株以上25株(含)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处一次26株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砍伐或移植县(市)城市公共绿地、主干道树木,一处一次5株(含)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处一次6株以上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砍伐或移植县(市)城市公共绿地、主干道以外树木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的,必须按照砍伐、株补栽3株的规定,提出补栽计划或者移植后的养护措施,保证成活3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没有能力补栽树木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委托城市园林绿化部门代为补栽,实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经批准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的,申请单位应当向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缴纳树木补偿费。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树木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鉴定通知书要求及时砍伐、更新:

(一)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二)严重倾斜,阻碍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安全的;

(三)树龄、树容已达到更新期的。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市区公共绿地,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各县(市)公共绿地的,应当经当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临时占用费。

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应当按期归还,恢复原貌。因故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当事先征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六条不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在公园、公共绿地设置广告牌匾和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冠下设置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摊点;

(二)就树盖房,以树承重或者围圈树木;

(三)在树上拴牲畜,剥树皮、挖树根;

(四)擅自修剪树木;

(五)钉、刻、画、拴、攀折树木;

(六)穿行绿篱,践踏草坪,采摘花草、果实;

(七)毁损园林绿化设施;

(八)在绿地内倾倒污水、废弃物;

(九)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房、摆摊设点、停车、堆放物品;

(十)在绿地内挖沙、取土、采石、筑坟;

(十一)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城市树木影响管线安全使用时,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园林绿化部门或者树木的管理养护单位按照兼顾树木的正常生长和管线安全使用的原则,限期修剪、处理,修剪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管线管理单位提出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树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剪,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因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致使树木危及管线、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安全使用时,有关部门为抢险救灾和处理事故,可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在5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登记造册、编号、建档,设立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特殊情况确需迁移的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唐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

(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绿化带绿地由城市园林部门负责;

(二)公路、水利、铁路部门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由本部门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及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

(四)居住小区的绿化,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的绿化,由产权单位或者业主负责;

(五)其他类型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

第三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不断提高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水平,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维护绿化设施,及时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三十二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的绿地补偿费、临时占用费等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连同城市绿化专项经费合理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完成绿化任务,逾期仍不绿化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实需绿化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处每平方米20元至30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拒不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的,责令限期补缴绿地补偿费,并可处应缴补偿费3%-5%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该绿化工程设计费或绿化工程施工费5%-10%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实需绿化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处实需绿化费用2倍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按砍伐树木株数的3倍补种,并处被砍伐树木价值5至10倍罚款;擅自移植的,处每株树木价值的2至5倍的罚款;

不按规定补种,或者补种达不到要求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三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按时退还的,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貌,并按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至200元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迁出,并按所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每日5元至1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迁出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古树名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造成树木、花草死亡及绿化设施损坏的,由管理单位负责补栽、补种,恢复原状。

第三十四条因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过错,造成古树名木、树木、花草死亡,绿化设施损坏以及该修剪的树木不及时修剪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5日内不予批准、答复或者5日内不予报告或者作虚假报告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六条故意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或者拒绝、阻碍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绿化行政工作计划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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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西26年少生1000多万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与收益不平衡

自1978年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根据测算,到2004年,江西省总人口为4283万,全省共少生1000多万人。如果不实行计划生育,则要接近5300万。但在现实条件下,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与不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相比,几乎没有比较优势或者优势很小,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群众基础。江西省一些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由于种种原因,在生产、生活方面遇到了许多实际困难。特别是计划生育纯女户家庭,养老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尤为突出,他们中的一部分成为社会上最困难、抵御风险能力最低、最需要政府救助的群体。

我国在20世纪末已进入到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新时期,但群众的生育意愿与国家现行生育政策仍然有较大差距。据调查数据显示,44%的城镇育龄妇女想生两个或更多的孩子;农村育龄妇女97%以上想要“一男一女”。如果计划生育政策不能很好地落实,势必影响来之不易的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势必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从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所作出的贡献与获取的收益的不平衡性看,必须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以取信于民。而从行政手段弱化与群众生育观念转变滞后的矛盾性看,也必须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以稳定低生育水平。

江西省已初步建立以二女户养老保险为重点的奖励、优惠、优先、扶助和保障相结合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体系,使受益群体不断扩大。但是,在建立和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如政策规定不明确,落实上难以操作;财政投入不足,影响奖励政策的兑现;政策“含金量”低,导向作用弱化等。

2. 宜春最早在江西探索“绿色养老”

2004年,国家在宜春开展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以此为契机,宜春实行了由单一型激励向多项型激励转变,由部门单独行为向政府综合行为转变,由短暂性激励向长期性、制度性激励转变,奖励、扶助、优惠、优先、保障和制约相结合的“六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其中,在保障机制方面,除了为农村独女户和二女不再生育户夫妇办理养老保险外,为改变农民“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从2005年开始,宜春市全面实施关爱女孩“绿色养老工程”,让农村的计划生育女孩户真正得到实惠。所谓“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程”,即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与植树造林紧密结合,帮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二女结扎户家庭增强养老保障能力。“绿色养老工程”的受益对象为夫妻双方年龄均在45周岁以上的农村独女户和二女不再生育户,工程由受益对象所在地乡政府负责落实,以户为单位,无偿提供宜林地和100至200株速生杨树优质树苗,并组织人员帮助栽种好后移交给受益对象管理。受益对象对宜林地的使用期限为14年,拥有产权证和林权证,免除各种林业规费,在杨树成材后可以自主采伐、自主经营,确保每100株杨树经过14年的生长周期积累起4万元以上的“绿色”财富,为农村计划生育女孩户安度晚年提供物质保障。仅一年多时间,全市就有2590户女孩户受益,栽种杨树34.5万株,户均达133株。养树防老,解除了女孩户的后顾之忧。宜春的做法让农村计生户获得切实保障,也有力促进了农民生育观念的转变。宜春市实施的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程,迅速引起广泛关注,《光明日报》、《人民日报》、《中国人口报》等媒体先后宣传报道了该市计划生育“绿色养老”的经验和做法,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反响。

2008年6月5日,江西省委书记苏荣在宜春市视察时指出,把植树造林与计划生育工作创造性的结合起来,既引导村民转变了传统生育观念,又推动了植树造林工作,这是真正的“绿色银行”、“绿色养老”。2010年5月19日,江西省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推广宜春市特别是上高县计划生育绿色养老的经验做法,把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程推向全省。

3. 2010年在农村二女结扎户家庭首开试点

2010年4月23日,江西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印发《计划生育“绿色养老”试点实施方案》(赣人口发〔2010〕8号),就全省实施计划生育“绿色养老”试点的指导思想、 目标任务、试点家庭条件、试点步骤、资金筹措及管理以及要求作出一揽子部署。江西省副省长陈达恒在《江西省计划生育“绿色养老”试点工作方案》上批示: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利国利民。

按照计划,2010年,在各地申报的农村二女结扎户家庭中进行试点,为试点家庭每户栽种200株以上速生林或经济林,使其积累起一定的“绿色”财富,增强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能力。通过试点,探索新时期计划生育实物补偿奖励新途径,为今后在全省推广总结经验。

试点家庭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生育了两个女儿(含合法收养),夫妻双方其中一方落实了绝育措施的家庭。试点资金由省、市、县分担。省财政按各县(市、区)申报的试点家庭户数进行补助,每户补助500元,通过财政拨付到县(市、区)财政。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试点补助经费列入利益导向科目,专项支出。《方案》明确,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对象可开发利用自家林地。凡林权制度改革后,有明确权属但未开发的自家林地,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对象可以进行开发利用;按协议履行管护责任,在林业部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对苗木进行管理;按照“谁造林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谁经营谁得利”的经营原则,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对象家庭实行自主经营,真正落实“承包到户、责任到人、收益归己”。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绿色养老”工程,通过试点,探索新时期计划生育实物补偿奖励新途径,为今后在全省推广总结经验。

具体要求,签订一份合同:即村委会与试点家庭签订一份“绿色养老”试点合同。

落实“三个责任”:县级人民政府给各乡镇下发“绿色养老”试点任务通知书;乡镇与村委会负责人签订一份责任状;村干部与试点家庭建立“绿色养老”责任联系人。

实行“五个统一”:统一规划无偿提供宜林土地;统一无偿提供苗木;统一技术质量标准;统一组织人员栽种交试点家庭管理;统一向县林业部门申办林权证。树立一块计划生育“绿色养老”标示牌。

4. 省财政出资为计生家庭无偿“种”养老金

2010年11月25日,江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全省计划生育绿色养老的总体目标是:通过3年的努力,为全省农村二女结扎户家庭栽种一定数量的速生林或经济林,使其积累起一定的“绿色”财富,让全省农村二女结扎户家庭在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作中普遍受益,增强农村二女结扎户家庭养老保障能力。同时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探索新时期计划生育实物补偿奖励新途径,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供有力保障。

《意见》明确,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协调有关部门及乡镇,为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家庭无偿提供栽种200株以上的宜林土地面积。计划生育绿色养老资金由省、市、县分担。省财政2010年拿出6000万用于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作,并按各县(市、区)申报的家庭户数进行补助,每户补助500元,通过财政拨付到县(市、区)财政。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补助经费列入利益导向科目,专项支出。计划生育绿色养老经费要列入专项经费,严格进行管理,不得挪作它用。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虚报、贪污、挪用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为切实做好全省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作,《意见》还提出,严格四个步骤,即严格对象条件和明确任务数、严格逐级上报程序、严格张榜公示程序、严格落实林地和资金。

5. 四项保障机制为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作保驾护航

《意见》提出健全四个机制,内容包括:

健全责任机制。一是实行人口计生委主要领导负责制。各级人口计生委主要领导为本地开展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二是层层签订责任状。县级人民政府与乡(镇)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村委会与被帮扶的计划生育家庭都要签订责任状,确保计划生育绿色养老任务落到实处。三是强化督查考核。各级要建立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作跟踪督查制度,对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今年省人口计生委已把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作情况作为对市、县(市、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设立了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单项奖,年底将由省政府对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作表现突出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

健全经营机制。各地要借鉴 “谁造林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谁经营谁得利”的经营原则和“承包到户、责任到人、收益归己”的经验,充分赋予计划生育家庭自主经营权,制定优惠政策,免收林业规费,及时办理林权证,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在宜林地的使用期限内,活立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允许继承或流转,确保谁造谁有、自主采伐、自主经营。

健全管养机制。造林绿化,三分造、七分管。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绿色养老林的管养工作,明确每块计划生育绿色养老林管养责任主体,落实到具体被帮扶的计划生育家庭,并积极主动地搞好服务。县人口计生部门和乡、村两级负责抓好日常管理工作,及时解决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作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与林业部门的配合,做好造林技术培训、病虫害预测预报和防治等技术指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人畜破坏、火灾、病虫害等情况的发生,确保有人栽,有人管,种一棵,活一棵,造一片,成一片,绿一片。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对象要按合同履行管护责任,因疏于管理造成树木死亡的,由受益人自行补种;受益人放弃权属的,宜林地由原所有权单位收回;发现受益人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生或收养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宜林地使用权和林权证,宜林地归还原所有权单位。

健全保障机制。各地要积极争取政府部门的优先保障政策,制订计划生育绿色养老保障计划,确保计划生育绿色养老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同步实施。要通过补助、贴息、奖励的办法,支持困难计划生育家庭,落实免费帮助计划生育家庭进行果园规划、免费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免收各种林业规费、免费提供果苗等“四免”优惠政策。要建立销售服务网络,做到由相关部门提供优质品种,建立销售渠道,消除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真正做到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6. “绿色养老”工程向产业化延伸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取得重大突破

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绿色养老”工程,是江西省推进“绿色养老”的显著特点。江西省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宜林则林、宜果则果、宜药则药,把推进“绿色养老”与发展地方特色经济有机结合,促进了“绿色养老”工程向产业化延伸。如黎川县有423户二女户参与 “绿色养老”工程,先后涌现出120户“绿色养老”致富典型,栽种“绿色养老”果木8325亩,其中杉树4267亩、松树899亩、毛竹1749亩、桔树1139亩、板栗树211亩、茶树30亩、梨树20亩、柚子树10亩;余江县共有669户农村一女、二女结扎户享受到“绿色养老”;吉安县受益于“绿色养老”项目的农村计生家庭已有339户。樟树市是中国药都。樟树市扶持农村纯女户计生家庭种植药材,拓展了绿色养老的内涵。截至目前,樟树市有1900余户纯女户计生家庭从事药材种植,种植面积达18万亩,户均年增收3000元。

目前,江西省通过实施“绿色养老”工程,已经成功建立和推行五项制度,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取得重大突破。

一是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制度。由政府出资为农村0~6周岁独生子女办理爱心保险,解决学龄前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健康保障问题。

二是农村独女、二女家庭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村独女、二女户的父母施行了长效手术的一方,办理不低于3000元的计划生育补充养老保险,其中省财政补助1000元。

三是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制度。农村独女、二女户参加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负担,其中省财政每人补助10元。

绿化行政工作计划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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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管理及园林绿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林业、水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市、吉利区)园林、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接受市园林、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城市绿地率与人均公园绿地指标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进行动态控制管理,不得因人口的增加和城区规模扩大而降低建成区的绿地总指标。

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逐步实施数字化管理。

第五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含综合性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含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特殊绿地)以及其他绿地;

(二)具有重要生态和园林景观价值的河渠、湖塘、湿地、丘陵、山地等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城市规划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划定城市绿线,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的用地界线、规划绿地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地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限。

第八条划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确定管理单位。

划定城市绿线的规划绿地,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成后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当征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城市绿线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原划定和批准机关同意。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划定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范围的各类型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道路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三条城市绿地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绿色图章审批制度。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该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报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城市绿线要求和绿化建设指标规定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绿化用地的,应当制定保护恢复绿地方案,报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落实补偿责任后,方可占用。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定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易地绿化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实施。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易地绿化建设申请书和相关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经同意易地绿化的单位,应当按决定书的要求完成绿地建设任务。

第十五条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达不到绿地建设标准也无法易地绿化的,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建设单位交纳易地绿化费。

易地绿化建设费由作出易地建设绿地批准决定的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执收,用于公园绿地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易地绿化费的使用,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列出项目、编制计划并征求本级财政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溪、取土采石、堆放垃圾、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城市绿线划定的规划绿地,暂不进行建设的,应当予以严格控制,不得擅自改变绿地性质。

绿化行政工作计划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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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园林管理处 2005年工作思路 根据区委、区政府实现“率先发展,提前翻番”的目标要求和2005年区建设局的工作思路,我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为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搞好今年的园林绿化工作,全面推进我区园林事业的快速发展,我单位在综合多方意见,充分研究的基础上,谋划制定了2005年园林绿化工作思路。 一、 围绕城市建设中心工作,推进绿化建设 随着古城保护开发工程的全面启动和城市重点南移建设的逐步展开,我区又将迎来新一轮绿化建设高潮。因此,我们要抢抓机遇、开拓创新,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原则,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建设一批能改善我区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精品工程: 1、公园广场绿化建设工程。今年我区将建设一批具有古城风韵,艺术感染力强,富含本区历史文化特色的精品绿地,其中重点计划实施环古城游园建设、南门广场改造等重点绿化工程项目,还将完成南园东楼和关城南路两处街头绿地建设,目前这些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工作已完成,另外莲花湖公园二期续建将由北京海奥园林绿化公司继续完成施工。以上项目计划投入资金4723万元,新增绿地面积17.05万m2。 2、城市景观通道工程。按照上级计划,今年将有滨河路、政和路、关城南路等10条道路的新建和改造。关城南路,滨河路是今年道路绿化重点工程,力争将这两条路建成绿化层次丰富,植物景观优美,迎宾气氛浓郁的景观性道路。另外今年还计划完成关城西路、一关路改造和行道树更新。关城西路西门以南段将按北段设计方案改造。一关路将柳树更新为更具观赏性的银杏树。道路绿化投资情况将按上级安排和道路建设配套费中绿化资金安排计算。 3、单位和居住区绿化工程。今年要加强对单位、庭院绿化的督促、检查、指导工作使更多的单位成为“花园式单位”。在城市区千方百计扩展绿化空间,增加绿地面积。做好见缝插绿,见空植绿,提高我区的总体绿化水平。 4、绿地改造和园林设施维护工程。为给我区群众提供环境优美,设施完备的休闲娱乐场所。今年我区将完成一关绿地改造、莲花湖公园设施维修,和全区亭、廊油漆彩绘等工程。以上工程计划投资215万元。 为搞好今年的绿化工程建设,我们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城市绿化系统规划编制。城市绿化要坚持规划先行,城市绿化系统规划是实施城市绿化建设的基本依据。要立足于我区的经济发展、地域特色,历史文化内涵,气候条件,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做好规划编制工作。重点做好长城沿线,环古城景观建设,城市新区建设的绿化规划。在老城区规划要体现古城历史文化风貌,在城市新区要充分体现现代城市气息,保证城市绿化先进性和超前性。另外在绿化系统规划中确定发展目标,强化“规划见绿”观念。 2、加强城市绿化方案设计,确保绿化高档次和高品位。高水平的城市园林建设首先要有高水平的设计方案,因此在今年的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要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用,在必要情况下将要委托具有一定实力的设计单位承担规划设计。 3、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搞好绿化工程建设。今年我区计划实施滨河路、政和路、关城东路10余条道路的新建和改造(指其中绿化工程)及莲花湖路公园、环古城绿化等近6723万元的园林绿化投资项目。这样大规模的建设在我区是史无前例的。这就需要我们单位充分发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到绿化工程建设中来,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绿化建设,打造出具有我区特色的精品工程,大力提升我区的城市品味和形象。同时我单位还要利用专业队伍的优势,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承揽工程规模较大,难度较高的绿化工程,使我们的绿化工程队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得到锻炼,提高适应市场的竞争能力。 二、 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开拓园林事业新局面 根据市园林机构的成立和将对各区园林事业进行绿化改革的要求。今年改革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机制,这一主线将会贯穿在我单位全年的工作中。目前园林行业的改革是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建管分开、管养分开”的四分开原则逐步进行推进。对此,根据目前我单位的工作职能和实际情况。需要我们做好两方面工作。 第一方面要强化城市绿化建设的宏观管理职能,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绿化管理机构,突出我单位在我区的城市绿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对此今年我们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是大力提升园林主管部门在城市绿化建设中的重要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古城保护开发和城市新区建设绿化规划的编制和绿化工程方案设计的工作。2是加强林政执法工作,保护绿化成果。首先要严格树木砍伐移植报批制度,认真做好申报砍伐、移植树木的勘察审核工作。能保留的树木尽量保留,对于违法砍伐,移植树木的行为,依法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另外,加大巡查力度,公布群众举报热线,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园林植物和设施的行为。要强化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绿化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把审批和验收关,同时注重监督中间实施环节,经常组织工作人员,对此类工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通过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我区的绿化建设水平。3是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增加我单位对我区绿化企业和绿化市场的管理职能。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园林绿化企业不断增多,绿化建设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需要我们做好这方面的工作,管理好和培育好我区绿化企业和绿化建设市场,使之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方面创新管理机制,提前做好准备,以适应改革的需要,经受住改革对我单位带来的影响。1是要加强园林绿地管理工作,巩固绿化成果,改变以往的重建轻管的状况,按照上级制定的标准对全区的绿地进行普查重新核定并分出管理等级,并按照管理等级制定相应管理标准,制定考核管理办法,细化目标考核责任书。形成权责分明,管理有序的绿地管理制度。另外根据绿地管护市场化运作的需要,继续摸索新的绿地养护管理办法,转变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方式和职能,要对绿地进行施肥、浇水、修剪、维护秩序和园林设施的维护等全方位的管理,提高绿地管理水平,并仔细核算每块绿地的维护成本,逐步建立企业化运营新机制。今年随着我市绿化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积极配合市园林局完成绿地养护招投标管理工作。在城市绿地养护市场上引入竞争机制变“以钱养人”为“以钱养事”,逐步形成建管分开,管养分开的绿化管理体系。2、是通过集美园林绿化工程处的施工企业载体,利用目前园林队伍的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承揽绿化工程,锻炼施工队伍适应市场的能力,积累施工技术经验,熟悉市场运作的规则,培养出能够适应企业化运营的人才队伍。在注重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通过媒体等多种途径提高企业知名度,树立集美园林这一品牌,为集美园林绿化工程处有更大发展打下基础。3是苗圃的苗木生产要提高科技含量,引进培育名优品种,加大乡土树种的培育规模,形成以乡土树种为主,种类丰富,特色鲜明的育苗基地。积极申请绿化科研基础项目,借用外力,快速提高苗木育苗水平。另外利用苗圃南侧空地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把苗圃建成集观光、娱乐、育苗为一体的现代化育苗基地。4是莲花湖公园的管理要结合二期改造工程进度,及时清理落后、小型娱乐项目。积极寻求大型娱乐公司投资莲花湖公园的娱乐项目,改变莲花湖公园娱乐设施以小地摊为主的分散经营的落后局面。随着莲花湖二期建设完工,设施不断完善,公园也将成为我区对外的窗口,公园的管理方式也要随之转变,要学习外地先进经验,提高管理水平。要把一个环境优美、洁净、管理有序的莲花湖公园展示在我区的广大群众和游人面前。 三、加强学习,提高职工队伍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随着园林绿化建设的飞速发展和园林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们将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有很多困难摆在我们面前,这需要我们建设一支政治和业务素质高、作风硬、能经得住考验的干部职工队伍,为此,我们今年要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结合党员先进性教育,全面提高我单位的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同时注重提高职工的业务水平,尤其要强化职工掌握先进技术的能力,培养优秀的技术和管理人才,根据改革的需要逐步打破体制,身份学历的界限,吸引高技能,适用型人才,形成一支技术过硬,德才兼备,充满活力的人才队伍。另外加强廉政建设,树立廉洁勤政的班子形象,结合行风评议工作,组织开展廉政建设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单位的各项制度,通过制度强化日常监督,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提高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搞好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工作,使单位各项工作阳光化、透明化。还要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效率,服务群众。积极推进单位“九项服务承诺”制度,严格执行园林行风工作规范,加强职工的法制教育,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强化便民理念,责任理念,效率理念。 今年将是我区绿化建设大发展的一年,也是园林管理体制改革突破年,我单位全体干部职工要在上级的正确领导下,立足于发展大局,团结一致,图强奋进,开拓创新,谱写我区绿化建设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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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行政工作计划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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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的原则,紧紧围绕市委十二届七次、八次全会确定的城市发展战略,继续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城市生态工程建设,强力推进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进程,通过增绿提档和强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城市园林绿化体系,提升城市园林绿化功能和景观效果,促进城市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积极开展生态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突出抓好园林绿化项目规划、建设和管理三个关键环节,建成一批规划设计高起点、建设管理高质量的城市绿化精品工程。城市绿化重点实施廊道、公园、街路、防护林、庭院和管护防治“六大工程”。全年计划新增绿地800公顷,新植树木100万株,绿化覆盖率由36%提高到38%,绿地率由32%提高到34%,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由8.2平方米提高到10平方米。

(一)沿江生态景观廊道绿化工程——完善沿江沿河廊道绿化体系,构建城市一体化绿色生态网络。推进城区铁路沿线和沿江、沿河绿化景观建设,使铁路沿线和沿江、沿河绿化廊道成为城市绿化的有机组成部分,计划新增绿地面积409.28公顷。通过恢复建设沿江大面积滩涂湿地,完善松花江沿线水系堤防林,打造沿江滨水绿化景观长廊,突出滨水空间的欧陆风情和生态、和谐的文化内涵。重点实施沿江道外段,滨州铁路桥至北二十道街,总长2500米,占地面积20余公顷的江畔公园绿带建设,打造层次鲜明、独具特色的沿江风景廊道。加强湿地恢复、保护和管理,积极开展河网沟渠治理和生态恢复建设,启动狗岛(欢乐岛)、大套子、阳明滩、部分群力外滩退耕还湿、修复保护工程,有效提升湿地过滤和降解污染的生态功能。结合何家沟改造,将南岗区龙橡路北至电影机厂围墙区域建设成何家沟带状公园。结合马家沟河治理工程,充实完善海城桥至文昌桥沿线植物景观建设,提升马家沟河沿岸风景长廊景观效果。

(二)公园建设工程——采取规模增绿举措,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充分挖掘地域资源,按照合理布局、重点突出、自然生态的原则,大力推进以城市公园为主的公园绿地建设,新增公园绿地面积43.17公顷。新建名都体育公园、731遗址公园、群力新区体育公园、金河公园三期、西安世博园园和四季芳洲游园等9个公园(游园),有效改善公园绿地布局不合理和分布不均衡状况,提升公园在城市绿地系统中的骨干作用。

(三)街路绿化工程——科学规划,打造精品,提高街路绿化生态景观功能。组织开展街路景观绿化、特色绿化和无树(绿)街绿化,提高街路绿化档次和水平。按照景观街路或特色街路绿化标准,对年度路桥重点工程和环境整治街路实施绿化配套建设;对绿量不足的路侧绿地、广场、游园和分车带及缺苗断空的行道树实施增绿补植,使街路绿化达标率达到80%以上。围绕迎宾、旅游会展线路,以打造精品、突出特色为重点,配合中山路、机场路改造工程,建设展示欧陆风情的示范景观街路;以提升城市窗口区域绿化水平为目标,积极推进出城口绿化林带建设,对学府路、工农大街、顾乡大街及阿等出城口进行提档改造,建设高标准的景观绿化带;新建改造石头道街、顾乡大街、太古街、红旗大街、保健西路、延福街等15条景观街路;新建职工街、靖宇街、南十八道街等26条特色街路;新建东巨路、学府四道街、通宾街等50条丁香街路,提升街路绿化景观效果。对长春街、汉元街、安埠街等14条无树街采取栽植行道树和摆放移动式树木等措施增加绿量,最大限度消灭断带路、缺株路、无树路。大力实施“增绿添彩”工程,重点推进迎宾、旅游会展线路构筑物、桥体的垂直绿化和彩化建设,有效延伸城市绿化空间,增加城市绿化景观靓点。

(四)防护林建设工程——城乡绿化同步建设,打造环城生态圈。坚持保护开发、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自然修复与人工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围绕城区开展环城(城乡结合部)绿化建设,建立城市园林绿化与林业、农业有机结合的城乡绿化新模式,有效改善松花江沿岸及城区自然生态环境。重点完成道里区长岭湖防护林、道外区天恒山防护林、呼兰区腰堡片林、阿城区金都防护林、金陵防护林建设,打造城区天然绿色屏障,新增绿地面积227公顷。

(五)小区(庭院)绿化工程——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大力推进绿色小区(庭院)建设。按照生态功能突出、人文环境和谐的标准,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和单位庭院绿化建设。组织单位企业、部队院校、机关团体、物业管理单位和广大市民深入开展“五绿”创建活动,推动小区、庭院绿化由普通式向园林式转变,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对于新建小区,全部按园林式住宅区进行高起点、高标准规划设计,增加树木品种,提高绿化品位;对绿量不足、具备提档升级条件的居民庭院进行绿化提档升级,并在政策上给予重点扶持。深入开展园林小区、园林单位评比活动,完成市级园林小区(单位)200个,进一步提升小区(单位)绿化质量和效果。

(六)管护防治工程——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全面提高园林绿化管护水平。通过细化养护作业标准,落实市、区对绿地和树木的养护、监管责任,规范绿化养护责任单位作业行为,强化绿化抚育作业质量监管,实现园林行业监管率达到100%,绿化管护企业规范作业达标率达到98%以上;加快推进绿化养护管理市场化进程,在原有基础上,对200条(块)街路绿地实行市场化养护管理,提高绿化管护水平;强化苗木检疫和园林植物病虫害疫情监测,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管护能力和水平,新植苗木批次检疫率达到100%,疫情测报准确率达到98%以上。坚持生物(鸟类)防治与药物防治并举的方针,采取专群结合、以群为主的形式,进一步扩大生物防治园林植物病虫害区域范围。

三、实施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召开城市绿化推进工作会议,部署落实绿化建设管理工作。市政府与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签订绿化目标责任状,并将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市对各区及有关部门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体系。

(二)具体实施阶段。月底前完成春植绿化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论证审批、工程招标、苗木预订、绿化地块、征地拆迁、整治拆除、资金筹措等前期工作;5月中旬完成春植绿化任务(完成年度绿化建设计划的75%以上);5月初至6月中旬进行垂直绿化和彩化建设,按照建设改造计划组织推进庭院整治绿化、开发小区和路桥配套绿化等综合建设项目;10月至12月组织开展秋冬植绿化建设,新植树木成活率达到95%以上。

(三)总结表彰阶段。召开全市绿化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完成市下达年度绿化建设任务及管理达标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合力推进城区绿化工作

1.组建推进机构。为确保年度目标的落实,市城绿办向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派出指导组,协助推进绿化工作。各区政府、市群力新区开发办及有关部门要建立由主要领导挂帅、主管领导任常务指挥的绿化建设推进机构,并结合实际组织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实行目标管理。要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积极参加“五绿”创建、全民义务植树等活动,高质量完成本区域、本部门的绿化任务。

2.合力推进落实。市城绿办负责全市绿化工作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监督检查、技术指导、统计汇总和验收考评等工作;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新建公园、新增绿化用地规划;市财政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办理市本级绿化资金融资手续、拨款计划下达和资金监管;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城区内河景观段、马家沟、何家沟和信义沟堤岸绿化以及路桥重点工程绿化配套建设;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负责环境整治项目绿化配套建设和机场路、中山路、城区铁路沿线绿化建设;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住宅小区绿化配套建设监管;市水务局负责滩涂、湿地整治工程;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计划内绿化用地划拨和土地性质变更审批;市群力新区开发办负责群力新区绿化项目建设;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下达的绿化建设任务,并协助有关部门完成区域内相关绿化建设任务。

(二)严格把关,全面提高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水平

1.创新理念,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园林规划设计理念,高起点规划以突出北方园林文化内涵为主的城市园林生态系统。坚持以乡土树种为主,科学增加植物资源总量,初步形成植物配置合理,平面与立体相结合,多树种、多层次、多功能的城市园林景观体系,推动城市绿化向景观化和生态化转变。坚持实行重点绿化设计方案专家会审评定制度,专家会审通过的绿化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设计方案实施,未经会审批准的重点项目绿化设计方案或擅自改变绿化树种、降低苗木规格等影响景观效果的设计方案不准实施建设。继续开展生态功能齐全和景观效果突出的园林设计优秀方案评选工作,并将优秀设计应用于绿化建设项目,进一步提高园林绿化设计水平。

2.从严把关,提高绿化建设水平。坚持绿化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行业备案制和三年保成活做法,市重点绿化工程要严格按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招投标;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监管,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属地和管理职责对绿化项目进行工程招投标组织、统计汇总和管理监督;按照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改造)项目同步规划建设、同步验收的规定和绿化工程交接制度,对不符合绿化规划或未达到建设标准的绿化工程,市、区园林绿化部门不予验收;完善城市绿化建设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机制,城市绿化建设工程质量要按照《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由市园林绿化质监部门实行全面监督;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要管理到位,强化对苗木起挖、运输、栽植过程的监管,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市城市绿化植树实用手册》规范操作,确保工程质量;补植的行道树胸径应与原行道树基本一致,杜绝未经驯化的山地苗木直接用于街路栽植,最大限度地提升园林绿化生态和景观效益。

3.精细操作,提高养护管理水平。稳步推进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市场化进程,提高政府投资效率,提高作业标准和管养水平。进一步细化绿化管养考核制度及评分标准,实行管养不达标淘汰制;依法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实行定员、定岗、定责和日巡视制度,加大对绿化管养责任单位的考核力度。完善市、区园林绿化部门双重监管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内部检查评比机制,加强日常巡视检查,深入落实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相关规定,指导监督管护单位严格按照《市城市绿化管护手册》规范操作,确保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进一步推进数字城管绿化管理热线联动机制和以群众为主体的自建自管庭院绿化管护新机制,全面提高庭院小区绿化管护水平。

4.严格审批,提高依法治绿水平。开展爱绿护绿宣传,加强日常巡视检查,落实门前绿化管护责任,实行园林绿化部门与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双重监管;加大城市绿线监管、巡查力度,依法实施城市绿线保护,使绿线成为城市建设的“高压线”;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和城市建设改造中树木移植、砍伐及临时占用绿地的审批管理,遏制非规划建设项目申报和擅自扩大工程建设范围增加树木移植、砍伐数量及占用绿地面积的行为,严格限制树木移植和砍伐;完善树木移植档案,实行申请单位、施工企业和管理、监管部门责任追究制,坚决查处侵占绿地、乱伐树木和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对违法砍伐树木、侵占绿地的给予严厉处罚。

(三)坚持科技兴绿,提升城市园林绿化科技含量

1.积极引进、推广新技术和新工艺,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新技术的应用。坚持以科技为先导,积极引进和推广科学实用的栽植方式和管护技术,通过科学规划、科学设计、科学管理和科学施工,有效提高树木成活率和保存率。充分发挥省内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的科技优势,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存在的技术难题进行攻关,努力提高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和绿化养护管理水平。

2.加大科研技术攻关力度,做好新、优苗木品种的引进、驯化和培育工作。积极开展资源节约型绿化,推广节水型、抗御病虫害能力强的绿化植物在城市绿化、彩化中的应用,重点做好山榆、蒙古柞、紫椴、水曲柳、白桦、暴马丁香和花楸等乡土树种的培育和应用,特别是加大优良丁香品种和彩叶树种的研究、扩繁和推广工作。进一步建立、完善以园林科研机构为主体、林业院校为依托的苗木研发体系,增加绿化苗木品种数量和蓄储量,满足绿化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3.开展病虫害防治技术攻关,积极推广无污染防治病虫害作法。加大科研投入,努力攻克我市绿化植保难题。由园林科研部门牵头,园林植物检疫部门配合,依托农林院校科研力量,争取科技、林业、财政等部门支持,对光肩星天牛、青杨脊虎天牛、杨干象、白杨透翅蛾、杨柳腐烂病等严重危害园林植物的病虫害进行研究攻关,并及时推广应用研究成果。抓好以生物防治为主的病虫害防治,完善病虫害疫情监测点位和防治网络建设,推广使用无毒环保型药剂,发挥园林植物虫害天敌的生物防治作用,确保全市无重大园林病虫害疫情发生。

(四)落实资金,切实加强使用监管

1.加大投入,确保需求。按照市、区联动,多元参与,多方筹措的方式安排绿化建设资金。各级财政要根据年度绿化建设任务需求安排资金,确保城市绿化建设工作需要。全市绿化总投入5.5亿元,其中市政府投入2亿元,区政府投入1.3亿元,单位配建和社会统筹2.2亿元。

2.广辟渠道,多方筹资。拓宽城市绿化投、融资渠道,坚持绿化建设的多元投资格局。采取“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办法,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投资兴办园林绿化事业,政府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对有收益的园林建设项目,努力开辟和利用融资渠道,通过合资、合作、推行股份制等市场运作方式多方筹资建设。加强宣传和引导,鼓励和动员工商企业、苗木生产大户进行城市苗木基地建设,结合城市生态林带建设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建设大型苗木基地。严格各项绿化收费监管,对收取的绿地占挖费、树木砍伐移植补偿费和树木成活保证金实行审批使用,全额用于绿地恢复和树木补植;住宅小区开发和路桥重点工程配套绿化资金要落实到位,足额、及时投入。

3.按量补贴,确保重点。加强绿化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市、区投入资金要同步落实到位,实行绿化建设标准、工程量与投入(补贴)资金同量同步拨付办法,并足额下拨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绿化建设任务。市政府对新增绿地、新植树木实行按量(质)补贴办法,对生态效果突出、特色鲜明的绿化项目实行重点倾斜。其中,新增公园绿地按工程造价的70%补贴,景观绿地按70%补贴,一般绿地按50%补贴;新植树木根据品种规格,常绿乔木按每株100元补贴,落叶乔木按每株70元补贴,灌木按每株40元补贴,绿篱按每平方米100元补贴;垂直绿化按工程造价的70%补贴;景观大道、特色街路、丁香街路、无树街路和公园建设按造价的70%补贴;市建公园按工程造价结算,园林养护设备按70%补贴,园林病虫害防治药费按计划安排。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财政绿化资金投入,按计划及时拨款,对重点绿化工程项目要按照设计标准和工程量所需配比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市、区将签订责任状,工程验收时,对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不予补贴。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专项绿化资金监管,确保投入资金使用和拨款渠道畅通。

(五)广泛发动,营造全民绿化氛围

1.开展社会宣传,实行舆论引导。采取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开辟专栏等形式,深入宣传园林绿化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宣传全民义务植树的公益性、义务性和法定性,增强全社会关注生态的忧患意识、改善生态的责任意识和保护生态的法律意识。由市园林绿化部门牵头组织专家讲座,通过城管网、园林科技网、绿化快讯等绿化信息快速通道,形成全方位的绿化宣传工作格局。

绿化行政工作计划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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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四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八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绿化行政工作计划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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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含道路、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化,城市新改扩建项目配套绿地)、其他绿地及各类规划绿地。

第三条市园林管理局为市城乡建设局管理的事业机构,是市区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主管部门(下称“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和宣传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订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战略,组织修编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负责绿线和绿色图章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管理、城市绿化行政许可管理、市本级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开展绿化达标创建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园林绿化科技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和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等。

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辖各区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领导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并明确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落实工作经费,承办城市园林绿化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协助市辖各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督查辖区内的居住区、单位绿化建设和管护工作,协助调查绿化违法事件。

第五条市区各建设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目标责任制,保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第六条市区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一节绿地系统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等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统筹协调市及市辖各区、各建设主体制订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计划和指标要求。市辖各区及各建设主体应当在近期建设计划实施的上一年度拟定、汇总城市园林绿化年度建设项目,并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市辖各区及市各建设主体应当根据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制订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年度项目实施方案须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需变更的,应当按近期建设计划明确的指标要求调整,并按原程序报批。

第二节城市绿线

第十条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的管理控制线。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经过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划定后,由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绿线的控制和管理,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变更城市绿线,须经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会审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绿地的,必须征求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并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

城市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应当确定专门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的绿线控制区,确保绿地率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四条市规划部门在审定各类新、改、扩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确定绿地指标时,按省和市相关规划标准要求,确定项目配套的绿地率指标和其他相关绿化要求,并征询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近期建设计划和年度项目建设时序进度,限期迁出。

第三节绿色图章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园林绿化工程和新、改、扩建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时,其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和施工设计图须报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

绿化工程设计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市本级所有绿化工程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市本级及市辖各区范围内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和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主次干道绿化,须经各辖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的,审查单位签署合格意见,加盖“绿化审批专用章”。不合格的,签署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整改后应当按原程序报审。

第十七条市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提供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盖有“绿化审批专用章”的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否则不予办理。

建设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须提供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盖有“绿化审批专用章”的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图,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八条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审查的主要内容:绿地四址和范围、绿地率指标、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风格、园林植物配置、园林植物多样性和适生性、投资概算等。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与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的一致性、园林植物清单(包括品种、规格、数量)、施工设计说明、园林小品(风格、形状、体量、色彩等)、工程预算。园林绿化工程中的建筑结构、消防等按规定,由有关部门负责审查。

第十九条各类含有绿化的综合用地折算绿化用地面积的计算标准,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制订。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办理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审查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审查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批准相关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要点》复印件一份。

(四)建设用地范围红线图复印件一份。

(五)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说明一份。

(六)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蓝图二份(注明绿化指标:总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绿地面积、绿地率、植物品种),含光盘一份(用绿色多段线围合绿地)。

(七)设计单位园林绿化设计资质复印件一份。

以上资料是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核查。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办理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申请表。

(二)经审查通过的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

(三)施工图设计说明。

(四)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设计蓝图二份(注明苗木清单:园林植物的品种、规格、数量等)。

(五)绿化工程预算。

第二十二条园林绿化工程应当按照经审查通过的规划方案和设计施工图实施,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报审。

第二十三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申请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在绿化竣工图上加盖“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在限期内整改后,按原报审程序办理。

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验收备案。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申请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经审查同意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设计图。

(三)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图二份(注明竣工绿化指标:总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绿地面积、绿地率、绿化覆盖率;标明植物清单:植物品种、规格、数量)。含光盘一份(用绿色多段线围合绿地)。

(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各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实行资料共享。

第二十六条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和设计施工图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整改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各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对已验收的园林绿化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对破坏和擅自占用绿地的行为,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节建设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必须同时将配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列入整体工程总概算,实行专款专用。园林绿化工程的投资应当与主体工程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和国有单位投资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园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和设计施工图报经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应当统一安排工程施工,保证园林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时完成的,园林绿化工程竣工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六个月。

分期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必须制定同期建设方案。

第三十条园林绿化工程(含单位和居住区绿化)开工前必须告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园林绿化工程包括施工期、成活率养护期和缺陷责任养护期三个阶段。成活率养护为竣工初验后一年内的养护管理,缺陷责任养护为根据合同约定对经过成活率养护期后的绿地上的苗木养护管理。

园林绿化工程养护期(包括成活率养护期和缺陷责任养护期),一般为两年,大树为三年。

第三十二条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凡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单位和居住区绿地率低于国家规定指标的,应当制定补绿工作目标计划,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拆违还绿、见缝插绿、硬地补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逐步达到规定指标。

第三十三条市区建成区内闲置土地,应当限期绿化,对依法收回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城市园林绿化。

第三章管理与保护

第一节养护

第三十四条园林绿化养护单位应当按照《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规定的养护内容和省及本市有关绿化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对园林绿化养护的技术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并根据《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及时不同养护等级的绿化养护定额价。

第三十五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划定市区园林绿化养护等级,负责制订市区绿化养护检查、考核、评比办法标准。

第三十六条市辖各区应当实行园林绿化管养分离,市场化运作,合理确定养护经费,优选养护队伍。

第三十七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园林绿化应急管理机制,对园林植物防汛抗台、防寒越冬、病虫测报、重大活动保障提出科学的应急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二节保护

第三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绿地及树木不论所有权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移植、砍伐。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须经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须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根据有关法规,市辖各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行政许可工作和执法工作,并接受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市园林、规划、城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绿化执法、处理绿化违法事件时,应当相互通报。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节资质管理

第四十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全市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养护、监理等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对相应资质的企业业绩、信用等实行跟踪管理,建立信用档案。

第四十一条所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养护、监理都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监理等活动。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养护、监理以及现有绿地的养护与监理规范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制订。

第四十二条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培育绿化工程相关的市场体系,规范园林绿化的花木生产、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养护管理、公园服务等行为的市场监管。外省园林绿化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鼓励有相应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参加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养、保护等工作,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市辖各区和各居住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园林绿化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组织园林绿化考核,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具体考核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第四十五条市人民政府依据考核结果定期表彰一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园林绿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办法和名额分别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绿化行政工作计划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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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工作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现就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市绿化的重要意义

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90年代以来,我国的城市绿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城市绿化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总的看来,绿化面积总量不足,发展不平衡、绿化水平比较低;城市内树木特别是大树少,城市中心地区绿地更少,城市周边地区没有形成以树木为主的绿化隔离林带,建设工程的绿化配套工作不落实。一些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随意侵占绿地和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现象比较严重;绿化建设资金短缺,养护管理资金严重不足;城市绿化法制建设滞后,管理工作薄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绿化对调节气候、保持水土、减少污染、美化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所起的重要作用,增强对搞好城市绿化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的整体水平。

二、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一)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以种植树木为主,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

(二)今后一个时期城市绿化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到*5年,全国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4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6平方米以上。由于各地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自然条件差别很大,各地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城市的绿化目标。为此,要加强城市规划建成区的绿化建设,尽快改变建成区绿地不足的状况,特别是城市中心区的绿化要有大的改观,要多种树、种大树,增加绿化面积,改善生态质量。加快城市范围内道路和铁路两侧林带、河边、湖边、海边、山坡绿化带建设步伐。建成一批有一定规模、一定水平和分布合理的城市公园,有条件的城市要加快植物园、动物园、森林公园和儿童公园等各类耸园的建设。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要大力推进城郊绿化,特别是在特大城市和风沙侵害严重的城市周围形成较大的绿化隔离林带,在城市功能分区的交界处建设绿化隔离带,初步形成各类绿地合理配置,以植树造林为主,乔、灌、花、草有机搭配,城郊一体的城市绿化体系。

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城市绿化建设步伐

(一)加强和改进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要高度重视城市绿化工作。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要密切合作,共同编制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划中要按规定标准划定绿化用地面积,力求公共绿地分层次合理布局;要根据当地情况,分别采取点、线、面、环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城市绿化水平。要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近期内城市人民政府要对已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上一级政府作出报告。尚未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在*2年底前完成补充编制工作,并依法报批。对于已经编制,但不符合城市绿化建设要求以及没有划定绿线范围的,要在*1年底前补充、完善。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检查,督促落实。

(二)严格执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严格按规划确定的绿地进行绿化管理,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因特殊需要改变绿地规划、绿地性质的,应报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核,报上一级机关审批,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尽可能创造条件扩大绿地面积,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实行跟踪管理。要将城市范围内的河岸、湖岸、海岸、山坡、城市主干道等地带作为“绿线”管理的重点部位。同时,要严格保护重点公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和古树名木。对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游乐设施等要逐步迁移。

(三)加大城市绿化资金投入,建立稳定的、多元化的资金渠道。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是城市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城市各级财政应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尤其要加大城市绿化隔离林带和大型公园绿地建设的投入,特别是要增加管理维护资金。国家将通过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转移支付力度,支持中西部地区城市绿化建设。同时,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城市的各项建设都应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建设绿地。对不能按要求建设绿地或建设绿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单位,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补建并达到规定面积,确保绿化建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保证城市绿化用地。要在继续从严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城市绿化用地。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土地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国家征用农用地建设公共绿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要一次提供,统一征用,同步建设。在城市规划区周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绿化隔离林带,其用地涉及的耕地,可以视作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作为耕地减少进行考核。为加快城郊绿化,应鼓励和支持农民调整农业结构,也可采取地方政府补助的办法建设苗圃、公园、运动绿地、经济林和生态林等。

(五)切实搞好城市建成区的绿化。对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绿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要优化城市用地结构,提高绿化用地在城市用地中的比例。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迁出有污染的企业,增加绿化用地。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要限期绿化,对依法收回的土地要优先用于城市绿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城市内的违章建筑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限期拆除,拆除建筑物后腾出的土地尽可能用于绿化。城市的各类房屋建设,应在该建筑所在区位,在规划确定的地点、规定的期限内,按其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建设绿地。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绿化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对确有困难的,可进行异地绿化。要充分利用建筑墙体、屋顶和桥体等绿化条件,大力发展立体绿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要积极实行绿化企业资质审验、绿化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质量。市、区、街道和各单位都有义务建设和维护、管理好责任范围内的绿地。

(六)加强城市绿化科研设计工作。要加强城市绿化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建立健全园林绿化科研机构,增加研究资金。要加强城市绿地系统生物多样性的研究,特别耍加强区域性物种保护与开发的研究,注重植物新品种的开发,开展园林植物育种及新品种引进培育的试验。要加强植物病虫害的防治研究和节水技术的研究。加大新成果、新技术的推广力度,大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要搞好园林绿化设计工作。各城市在园林绿化设计中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本地特色和民族风格,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各地要因地制宜,在植物种类上注重乔、灌、花、草的合理配置,优先发展乔木;园林绿化应以乡土植物为主,积极引进适合在本地区生长发育的园林植物,海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城市公园和绿地要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配置要以乔木为主,提高绿地的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多的绿色休憩空间。

(七)加快城市绿化法制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并抓紧组织修改《城市绿化条例》,增力口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加大处罚力度;制定和完善城市绿化技术标准和规范,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绿化法规体系。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地方城市绿化法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城市绿化行业管理与执法工作,坚决查处侵占绿地、乱伐树木和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对违法砍伐树木、侵占绿地的要严厉处罚。建设部和省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

四、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绿化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汉事日程。要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长对城市绿化工作负主要责任。要科学决策、正确引导,建立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保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城市绿化管理机构,稳定专业技术队伍,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正常开展。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城市绿化工作。建设部要加强调查研究,针对城市绿化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拟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城市绿化健康发展。城市绿化的项目建设要引入市场机制。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好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广泛组织城市适龄居民参加植树绿化活动。要搞好城市全民义务植树规划,严格落实义务植树任务和责任,加强技术指导和苗木基地建设以及苗木供应,确保植树成活军和保存率,保证绿化质量。

(四)继续做好建设园林城市工作。通过明确目标,科学考核,使更多的城市成为园林城市;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小区、园林单位等活动,搞好单位绿化、小区绿化。要开展认建、认养、认管绿地活动,引导和组织群众建纪念林、种纪念树。

绿化行政工作计划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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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来,科室认真贯彻落实局里的各项制度和决策,服从服务于全局工作大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市政园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为抓手,按照探索、创新、发展、提高的工作思路,进一步理顺市政园林设施管理体制,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新工作制度,在强化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和提高业务工作水平上有较大的提高,现就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

(一)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作为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政治合格、素质过硬至关重要,为此,始终坚持把学习摆在首位,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标,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通过业余时间读书看报和参加单位组织的相关教育和培训,认真学习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行业规章制度,在学习中细致深入查找不足,扎扎实实整改,努力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水平,从而进一步认识到自身的缺点、差距和不足,明确了今后的努力方向和工作重点,增强了努力干好工作、切实履行职责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回顾一年来的工作,亲身体会到,自己在工作上的每一个进步,都离不开领导的关怀、指导和同志们的支持、帮助。今后我将以更加饱满的干劲,更加务实的作风,努力克服不足,锐意进取,力争把工作做得更好。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办事程序

科室把创新制度建设作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办事程序的一项重点工作,制定科室岗位职责、办事流程和工作规则等切实可行,具有操作性的科室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了园林绿化叁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初审资料坚持进入政务大厅审核,审核通过后再提交存档和备案资料,注重节约,简化办事程序,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增强了科室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尽职不越位,履职不错位,强化科室管理,树立了良好的个人形象和团队形象。

(三)强化业务工作,提升工作水平

积极开展园林绿化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认真遵守《城市绿化条例》《**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我局《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意见》,要对各类在建、新建项目的绿化用地指标,绿化设计方案要进行严格细致的审查,提出绿化建设的标准和要求,明确绿化用地技术指标,突出绿化植物的配置技术要求,要对各类园林绿化工程实行绿化方案审查、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加强绿化工程管理,切实提高园林绿地的建设、管理、养护水平。2015年对**·华府住宅小区景观绿化工程、**昌林花苑小区景观绿化工程、西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和学校景观绿化工程、**中和教育港景观绿化工程等4家项目附属绿化方案进行了审核审批。对各项目的绿化技术指标、规划控制绿地率、绿化植物配置、硬质景观、园林小品等配套设施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加强督查监管,提高管护意识

定期开展全市园林绿化建设及管理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调查摸底工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大力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从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园林绿化行业及市场监管情况、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情况等方面,对全市园林绿化工作进行了全面调查。

从调查的情况看,规划方面:全市六县一区,**完成了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规划编制工作,两县分别获得了省级园林县城称号,****正在着手编制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其余各县未编制;绿化方案的审批管理方面:各县均疏于管理,注重了规划方案绿地率指标的控制,而忽视了绿化方案的审查审批,建设的标准和质量不高,一些已建成的项目绿化效果差。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方面:我市园林绿化行业起步较晚,行业管理相对滞后,绿化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专业从事园林绿化施工、养护管理的专业资质单位偏少,且分布不均匀。目前,我市现已注册取得城市园林绿化叁级资质企业19家,国家一级企业1家,二级企业1家,集中分布在**两县区。市场管理方面:除部分造价较大综合性园林工程进入建设市场进行招标交易外,大部分园林绿化项目还游离于市场之外,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市场管理还不规范。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方面:各地还没有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标准,管理粗放,且养护管理资金难以落实。

(五)努力靠实责任,完成任务指标

2015年,全市新增城市绿地面积109.19公顷,城市绿地率达到了13.77%,比2014年提高了1.11个百分点。任务完成较好的有**的“美丽**”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项目、水生态文化风情线景观带建设项目、滨河东路绿化工程项目形象进展良好。

(六)加强项目管理,加快建设进度

1、***及**治理项目,已全部完成所有工程量,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2、完成**工程验收。

3、**市文化中心基本完成。

二、存在的问题

(一)各县区园林绿化养护认识不到位,园林规划设计不科学,一些园林绿化设计人员,专业知识不过硬,过分注重硬质景观和平面构图,轻视植物种植设计。绿化工程建设资金比例失当,造成品质降低,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缺乏法制保障,虽然一些地方加强了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法制化措施,但从整体上看,园林绿化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操作规程、管理体系法制保障薄弱,导致科学、法制和规范化的养护管理措施难以有效落实。

(二)资金落实不到位,导致源头投入少。城市绿化建设投资目前主要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模式,还没有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导致绿化规划实施和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很难实施。

(三)专业人员匮乏,日常监管难到位。尽管各县区有专门的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但具有园林绿化专业的人才较为匮乏,使其专业监管难到位。

三、关于2016年工作

(一)做好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国务院和住建部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住建部《关于进一步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和分级考核标准的通知》等文件。明年,科室要组织相关单位和业务部门适时进行全市范围内的业务培训,领会精神,提高能力,促进工作。

(二)制定出台一批关于加强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参照先进地区的经验及相关法规和政策,明年计划编制定我市《园林绿化设计方案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计算规范》《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使我市园林绿化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三)积极准备做好省级园林城市的申报工作。

《绿化行政工作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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