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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奖申报材料

更新时间:2024-11-20 热度:65

经营管理奖申报材料

经营管理奖申报材料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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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浙政发〔**〕35号),进一步做好我省的节能降耗和工业节水及工业污染治理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省节能、工业节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10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就申报**年度节能、工业节水专项资金和清洁生产奖励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节能、工业节水专项资金

(一)申报内容

1.节能。突出抓好高耗能行业和高耗能企业的节能工作,**年节能专项资金将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1)工业和生活锅炉及系统更新改造。针对在役锅炉单容量小、设备陈旧老化、运行效率低的问题,采用循环流化床等高效、低污染工业锅炉替代低效落后锅炉;以及采用集中供热的方式替代工业小锅炉和生活锅炉。

(2)电力生产、输配与热力系统降耗。实施降低供电煤耗、厂用电率和电网损耗;优化发电企业机炉结构,辅机系统改造,推广背压气轮机拖动、等离子点火等节电新技术;推广热电企业集中供应压缩空气和分布式热电冷三联供等节电新技术。

(3)余热余压利用。在钢铁、建材、石化三大重点用能行业采用余热、余压利用技术等。

(4)重点用能单位能量系统优化改造,重点推动电力、纺织印染、造纸、冶金、建材、石化等高耗能行业的耗能设备、耗能工艺的节能改造等节能重大示范项目。

(5)推广应用绿色照明技术与产品等。

(6)推广应用太阳能节电技术与产品等。

2.工业节水。工业节水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扶持重点、扶持方式等按照《暂行办法》执行。具体内容包括:节水效果明显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废水重复利用技术和中水回用技术,利用雨水、污水、矿井水等;开发和利用海水等非传统水资源,替代淡水资源;开发和推广低水耗的用水产品等。

(二)选项原则

1.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符合《**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及产品导向目录》和《暂行办法》要求。

2.紧紧围绕专项申报内容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突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根据我省节能改造目标和工业节水重点方向,要求节能、节水技术先进、实用,效果明显,并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

3.在全省、全国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有示范和辐射作用,有助于提升节能和工业节水的整体技术水平,有利于促进全省节能降耗目标的完成。

4、企业综合实力较强。企业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近2-3年经济效益较好,企业银行信用等级优良,项目资本金落实。

5.符合《**省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及《**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优先支持省重点用能单位申报的项目。

6.优先支持**年至**年度实施完成的项目。

7.**年已获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年原则上不予考虑。

(三)申报材料

1.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和财政局联合上报正式申请文件(省级单位由主管部门或集团总公司拟文并上报申请文件,萧山区、余杭区需经杭州市转报),并填报**年度**省节能、工业节水财政专项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作为附件。

2.项目申请单位需上报的材料:

(1)**年**省节能、工业节水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

(2)项目实施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的主要内容,技术先进性,项目完成情况及成效等;

(3)项目投资明细清单(见附件3),相应凭证复印件请报当地财政局和经贸部门核实并保存;

(4)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表及项目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相关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7)效益评估、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审计报告。

3.涉及新产品、新技术的项目还需附相关科研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或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评审意见;国内外技术转让的,附相关技术合同复印件;属于专利发明的,附相关专利证书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中第2项中的第(6)、(7)项可作为附属材料,以供参考。其余为必报材料。

(四)申报要求及程序

1.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各1份),须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其中书面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成册。

2.申报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

3.申报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4.各申请单位按财政隶属关系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当地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和财政局。

5.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和财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按照专项申报内容和选项原则,依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格审查项目申报材料,并审核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认真把好初选关,积极遴选、推荐本地区优秀项目联合行文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各县(市)经贸局同时报市经贸委(经委)备案。

6.省级单位按上述要求直接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7.申报名额:为集中财力扶优持强,并适当兼顾地区平衡,各地申报的节能及工业节水专项名额为:省辖市不超过5个,经济扩权县(市、区)不超过3个,其它县(市)不超过2个。超过规定上报数不予受理。省级单位不限。

8.申报日期: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和财政部门于**年9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分别报送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五)为加强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作为**年申请专项的前置条件,请你们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年节能(节电)、工业节水专项项目完成情况,填写**年省节能、工业节水专项资金项目完成情况表(附件4)后一并报送。

(六)联系方式

1.省经贸委资源处联系电话:0571-87056763,

联系人:屠国富、陈小惠,

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

2.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电话:0571-87058472,

联系人:张卉,

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

二、申请清洁生产奖励资金

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由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按照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年度审核评分排序和专家验收综合评审意见,推荐本地区先进企业,每个市报送名额不超过4家企业。

(一)申报条件

1.列入省计划的**年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企业;

2.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效果明显,清洁生产成果显著;

3.被评为**年“绿色企业”的企业,优先推荐。

(二)申报材料

1.**年**省清洁生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5);

2.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只需首页复印件);

3.企业清洁生产总结报告(不超过3000字);

4.清洁生产验收意见;

5、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表;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申报要求及程序

1.由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联合正式行文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各1份),须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其中书面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

2.申请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

3.申报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和规范性负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经营管理奖申报材料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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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鼓励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引导企业树立科学发展观,实施“以质取胜”战略,追求卓越绩效,全面提升企业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43号),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在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工程建设、服务等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和宁缺毋滥的原则,在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每年组织评审一次,获奖企业数每年不超过3家。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管理专家和质量专家组成。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制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方针政策,批准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决定拟奖企业名单,处理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协调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

2.受理企业申报资料并进行资格审查;

3.组建行业评审组对企业进行评审,并监督考核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4.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企业名单;

5.承担获得市长质量奖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

第五条评委会办公室应当组织若干行业评审组,评审组应由3名以上经资格认可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评审组成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方可被聘为评审员:

1.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法律法规和规定;

2.具有大学以上文化;

3.具有三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书写能力。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三年以上;

2.企业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体系健全,并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3.企业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经营规模、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现象;

4.企业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5.得到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市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推荐。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市长质量奖:

1.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政策的;

2.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3.近三年国家、省、市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或有重大质量、设备、安全、环保事故及重大质量投诉的;

4.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八条评审标准是市长质量奖评审的基础,也是企业自我评价的依据。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评审细则由评委会办公室另行制订。

第九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包括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用户评价、评委会审议、公示、审定批准。根据宁缺毋滥的原则,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条每年由评委会办公室预先公告当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时间安排,评委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请。

第十一条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企业进行自我评价并写出自评报告。申报表中的有关内容需经相关部门验证确认并提供证明材料,经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或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一式两份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1.材料审查。对企业提交的申请书、自评报告等材料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评委会办公室据此在一个月内确定现场评审企业名单。对未获现场评审资格的,评委会办公室应书面通知企业。

2.现场评审。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为2-4天。现场评审应当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交企业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5天内提交评委会办公室。

3.用户评价。对进行现场评审的企业,由评委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其主导产品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并提供用户评价报告。

4.综合评价。评委会办公室对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后,写出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市长质量奖审议候选名单。

5.评委会审议。评委会根据评委会办公室的综合评价报告,审议确定拟奖企业名单,通过媒体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审定批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奖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

第六章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每年由市政府表彰奖励,并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每家奖励30万元。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评审人员必须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团结协作,讲求效率,工作认真并遵守下列规定:

1.真实、准确、公正地参与评审工作;

2.不得参加与评审员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的评审工作;

3.禁止向申报企业提供有偿和无偿的咨询服务;

4.禁止收受申报企业任何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

5.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有关申报企业的信息,不得泄漏有关评审的信息。

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评委会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评审员资格的处分。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申报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市长质量奖的,由评委会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五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八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每年2月底前获奖企业应向评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上年度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情况,评委会办公室对获奖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获奖企业持续改进,不断追求卓越。

第十九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情况发生后30天内书面报告评委会办公室:

1.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2.国家、行业、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3.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的,有重大质量问题投诉的,质量水平明显下降的;

4.当年出现亏损的。

第二十条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经复评合格继续有效,但不再奖励。

第二十一条获奖企业发生第十九条情形之一的或者在跟踪检查中发现其他严重问题的,评委会应当调查,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销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被撤销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在五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八章附则

经营管理奖申报材料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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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秀企业家和优秀创业者的评选范围、条件和程序

1、评选范围:县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规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

2、评选条件:①优秀企业家:担任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三年以上(含连续在几个企业担任正职累计满三年);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所领导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税收贡献、社会公认度测评优秀率在全县排名前10位,且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②优秀创业者:所领导企业成立满两年,不满五年;企业前两个年度(含当年)产值均在2000万元以上,税收贡献均在100万元以上;社会公认度测评优秀率排名在全县前10位。

3、评选程序:被推荐人所在企业向县工业发展局申报,提供有关事迹材料;县工业发展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推荐单位的有关指标和被推荐人事迹材料进行审核,确定优秀对象,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4、相关指标说明:企业销售收入以县国税、地税部门提供的年终核算结果为准;税收贡献以县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社会公认度以测评结果为准(采取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职工代表进行测评的办法,进行测评)。

(二)入库税金纳税增幅十强企业的认定范围、依据和程序

1、认定范围:县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企业。

2、认定依据:入库税金纳税增幅以县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年终统计的数据为准。

3、认定程序:县工业发展局牵头,县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配合,提出十强对象,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三)成长型企业和位次上升最快企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

1、认定条件:①成长型企业:县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当年被认定为规模企业,或已纳入规模统计且近三年产值逐年增长,增幅排名在前10位;所处行业为国家鼓励或重点扶持行业(建筑业除外),产品市场前景较好;企业纳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上。②位次上升最快企业:从当年产值较上年增幅排名前10位,纳税总额增幅排名前10位的企业中选取5位。企业产值增幅以县统计局提供的统计结果为准;纳税总额增幅以县国税、地税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2、认定程序:县工业发展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推进品牌和标准化体系建设有关奖励指标认定依据和程序

(一)认定依据

1、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分别以国家名推委(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省名推委认定,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质量管理部门正式对外公布结果为准。

2、驰名(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结果为准;省著名商标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结果为准。

3、各类体系认证:标准化体系、计量体系、iso9000体系和haccp认证以国家和省级质监部门认定结果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的认证结果为准;企业销售收入以县国税、地税等部门核实后的数据为准。

(二)认定程序:各企业向县工业发展局提出申请,提供证明材料;县工业发展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通过审核名单,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三、鼓励企业技术升级有关指标认定标准、奖励依据和认定程序

(一)项目建设主体认定:国家(省)级技术创新项目的建设单位须为县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企业,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建成投产,新增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

(二)奖励依据:国家(省)级技术创新项目验收结果以国家或省工信、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验收组鉴定结果为准。

(三)认定程序:各企业向县工业发展局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工业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认定意见。

四、加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指标认定依据和认定程序

(一)认定依据:省、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以当年省、市人民政府或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二)认定程序:企业向县工业发展局提供资质材料,经审核无误的,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五、鼓励企业吸纳剩余劳动力有关奖励(补贴)发放认定标准及申请程序

(一)大学生及下岗职工认定标准:企业所招大学生应为国家统招应届或往届未就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下岗职工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企业与所招录大学生、下岗职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

(二)企业申请时限及需要提供的资料:企业须在与大学生、下岗职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30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县工业发展局、县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大专以上毕业生的身份证、毕业证,下岗职工的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申请资料审核程序:采取联合审查的办法,县工业发展局就企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县人社局就招聘双方劳动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经县工业、人社部门联合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每招聘一名大学生(下岗职工)每月奖励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并对下岗职工社会保险金进行全额补贴。

(四)奖励(补贴)资金划拨方式及期限:企业招录大学生或下岗职工的奖励金给付期限为一年,一年合同期满后,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付。企业按规定为招录的下岗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并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方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年度核拨,且期限不超过三年。

六、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奖励返还办法

(一)新增产值、入库税金认定依据:新增产值以县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入库税金以县财政局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企业所得税奖励返还数额及程序:符合返还条件企业申请奖励返还比例为50%;返还方式采取即征即返的办法;由县工业发展局牵头,县统计、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配合,依照国税、地税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执行。

七、企业名称登记申请及奖励办法

(一)企业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申请条件:企业为县境内零售类企业,且直营门店数量在3个以上(门店数量认定以县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二)省级企业名称或以集团形式登记申请办法:注册资本等条件符合国家或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可申请省级企业名称或集团登记;批复同意以集团形式登记的企业,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县工业发展局、县财政局申请奖励资金,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联合审查,县财政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八、县境内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一)贷款增量认定范围及依据:认定范围为县境内各金融机构,贷款对象为县境内中小企业、涉农和重点项目;贷款增量以县人民银行提供的统计数据为准。

(二)奖励标准及荣誉称号授予办法:奖励标准按照(泾发[]1号)文件执行;县工业发展局依据县人民银行提供的统计数据,按照贷款总量、贷款增量两项指标,对排名前两位的金融机构提出奖励,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九、初始型创业活动税费限额返还办法

(一)认定范围:在法律、法规许可行业内创办企业实体或领取个体工商经营执照的初始型自主创业活动人员,均为鼓励扶持对象。

(二)认定依据:以县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三)返还程序:符合条件的初始创业者携带营业执照、缴纳税费收据等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县财政局协调有关部门按程序予以返还。

十、国家发明专利认定依据、奖励标准及确定程序

(一)认定依据:国家发明专利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为准;专利所有人创办科技型企业达产达效或将专利转让县境内企业并达产达效的,应具备新产品开发备案、专利转让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奖励标准:给予专利所有人一次性1万元奖励,若专利系多人或法人享有,则以集体名义受奖,且奖励总额不变;专利所有人创办实体或将专利出让并达产达效的,最高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确定程序:专利所有人或受让企业向县工业发展局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由县工业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十一、新办企业职工技能免费培训申请办法

(一)申请条件:新办企业应制定员工年度培训计划,并按照岗位及国家初、中、高级职业标准确定培训内容。

(二)申请程序:企业须在开班15日前,向县人社局提出免费培训申请。通过审核的,由企业自行组织员工在县人社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的学员,由培训机构颁发结业证等相关证书。

十二、支持工业发展先进镇和优秀部门的认定办法

(一)先进镇认定办法:由县工业发展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随机选取镇辖区10户企业和10个县级部门进行满意度测评,对测评满意度在80%以上,且上年度工业与民营经济半年、年终考核结果均在全县排名前5位的镇中确定先进名单,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二)优秀部门认定办法:由县工业发展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部分企业对涉企部门进行满意度测评,从测评结果排名前10位的部门中确定优秀对象,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十三、企业申请设立警务室程序

由企业直接向县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公安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符合设立警务室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县境内企业家和外来务工人员与当地群众享受同等待遇认定办法

(一)认定范围:企业家为县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厂长、经理等领导;外来务工人员为与县境内各类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人员。

(二)待遇标准:享受标准参照企业所在镇居民享受的各类社会保障标准和水平。

十五、专业技术人才认定范围、程序以及申请临时住房的条件、程序

(一)认定范围:与县境内非公企业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在企业研发部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第一学历)的人员或取得国家承认的副高级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人员,且从事工种与本专业技术资格相一致。

(二)认定程序:企业与专业技术人才签订合同后30日内,向县人社局提出认定申请,提交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及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县人社局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审查认定。

经营管理奖申报材料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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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项目的开发征集工作由市创建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发征集的创业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创业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二)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盈利能力较强,具有一定的就业容量。

(三)项目投资的成本以及各项费用预算较为合理。

(四)优先征集科技含量高,开发投入少,转化快,吸纳就业人员多的创业项目。

二、创业项目的评估和论证

创业项目采用书面申报、网上申报等方式征集,创业项目中介机构或项目提供方向各(区)劳动保障所报送创业项目时,应填写《市创业项目申报评估表》,并编制《市创业项目申报书》,内容包含项目概况、评估依据、项目运作模式、市场可行性分析、技术分析、财务分析和风险分析等资料。经各(区)劳动保障所初评,并经所在(区)政府确认后,将初评合格的创业项目汇总后报送市就业管理中心。由市就业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对各(区)报送的创业项目进行评估、论证,确认后进入市创业项目库。

三、创业项目库的建立和推介

市就业管理中心对通过专家论证的创业项目按产业类别建立创业项目库,定期进行维护,确保创业项目库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实现各(区)创业项目信息资源共享。

市就业管理中心和各(区)劳动保障所通过举办创业项目推介会等形式,为创业项目提供方与创业方搭建交流平台,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介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的向社会创业项目,以供创业方选择。

四、创业项目开发征集与推介补贴

创业项目开发征集、推介补贴与项目绩效挂钩。具体为:

1.创业项目开发征集奖励。开发征集的创业项目经过专家评估论证通过的,给予创业项目中介机构或项目提供方600元/项目的补贴。对同一个创业项目只给予一次开发征集补贴。

2.创业项目推介补贴。推介的创业项目从之日起一年内被本市户籍的创业人员选中且在本市范围内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吸纳本市户籍人员达到从业人员50%,并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劳务协议)、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创业项目中介机构或提供方给予创业项目推介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从业人数在5人以下(含5人)的,补贴300元;

(2)从业人数在6—10人的,补贴500元;

(3)从业人数在10人以上的,补贴800元。

对于同一个创业项目被多个创业者采用,对照上述标准分别给予奖励。加盟连锁的创业项目除外。

根据补贴资金市两级共担的原则,各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市里确定的奖励标准进行同额配比,并另行给付相应的创业项目推介奖励。

五、补贴申报程序

1.项目开发征集补贴

创业项目提供方填写《创业项目开发征集奖励申报审核表》,并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创业项目征集开发奖励,同时上报申报材料:专家审核通过评估论证书;创业项目文件及证明材料;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等。

2.项目推介补贴

创业项目中介机构或提供方填写《创业项目推介奖励申报审核表》,并向征集开发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创业项目推介奖励,同时上报申报材料:创业方身份证明、创办的企业(实体)营业执照;企业(实体)聘用员工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职工名册及工资支付凭证;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等。

以上两项资金补贴材料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收集后,上报市创建办,市创建办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确定。

六、创业项目开发征集与推介的管理和服务

市就业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的创业项目开发征集与推介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各(区)劳动保障所应对本地区创业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并做好以下服务工作:

(1)为创业方提供政策咨询,帮助协调处理创业方在创业过程中碰到的相关问题;

经营管理奖申报材料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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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业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发[28号)文件精神(以下简称《意见》),市财政设立“市全民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我市全民创业。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根据《意见》精神,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的专用于推进全民创业,培育发展民营经济的财政资金。

第二章部门分工与职责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营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市创建办”)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市创建办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目标、部署、要求,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及重点,同时负责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监督、检查、追踪等日常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办理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下达资金计划,资金拨付和财务管理,会同市创建办对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市创建办和市财政局每年定期联合向市政府汇报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扶持社会各类初始创业人员。

其中重点扶持对象是:

1.经认定为就业困难群体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初始创业的;

2.毕业2年内初始创业的本市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

3.初始创业的城退役士兵及现役军人随军家属;

4.辞职并在本市初始创业的机关公职人员。

(二)扶持国内民间资本独资(或控股)、规模以上的中小企业进行第二次创业。

1.用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私营企业;

2.个体工商户升级为私营企业的;

3.初始创办的现代服务业;

4.初始创办的注册资金200万(含200万)以上的私营企业;

5.一般企业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企业;

6.首次进入销售超5000万元和超亿元的企业;

7.新评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8.成功帮扶发展初始配套企业的规模骨干企业;

(三)扶持全民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四)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器、实训)基地建设。

(五)扶持全民创业培训、宣传。

(六)扶持创业项目的征集、推介。

(七)为中小企业和个人创业发展提供创业贷款担保和贴息。

(八)(区)及部门创业工作考核奖。

(九)市委、市政府要求重点扶持的全民创业其它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直接补助和税收返还及奖励三种支持方式。

贷款贴息是对创业个人和创业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的用于在本市投资建设的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利息补贴。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个人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给予全额贴息;吸纳就业困难群体人员占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为200万元,给予50%贴息。

税收返还及奖励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新增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返还或减半奖励。

第四章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享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必须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区域布局和我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四)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五)依法足额纳税;

(六)为员工缴纳社保基金,无拖欠社保基金的不良记录。

第七条申报单位和个人需根据申报的项目附报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就业困难群体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身份由劳动保障部门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材料;

(二)本市城退役士兵及现役军人随军家属身份由人武部门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材料;

(三)毕业两年内的大中专职校毕业和辞职创业的党政机关在职在编人员身份由人事部门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材料;

(四)社区创建创业基地、市村(社区)三级创业指导服务机构扶持创业、创业培训机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实训基地、初始创业人员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等由劳动保障部门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材料;

(五)个人初始创办创业就业服务实体、初始创办现代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升级为私营企业由工商部门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材料;

(六)从一般企业首次进入规模以上企业的由税务部门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材料;

(七)首次进入销售超5000万元或超亿元行列的企业,其销售额由税务部门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材料;

(八)初始创办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的企业,注册资本等财务指标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材料;

(九)新评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由科技部门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材料;

(十)规模骨干企业转型升级发展配套企业由税务部门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材料;

(十一)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和减半奖励的由税务部门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材料。

第五章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八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两次申报制度,为每半年申报一次。市创建办届时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公开申报的条件、内容、时限及相关事项。申报单位按要求办理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专项资金,由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申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各()区创建办。各()区创建办和财政所联合审核后,上报市创建办。

市创建办负责统一受理各(区)创建办报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申报材料,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再核查工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申报入库管理。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审核程序:

对列入市全民创业项目库的项目(企业),由市创建办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项目(企业)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核:项目单位、企业是否符合要求;

(二)形式审核:报送的文件、资料、表格等是否齐全完整,文字及表格填写是否真实准确;

(三)内容审核:项目单位、申请项目、推荐意见、证明材料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企业)将由市创建办及时通过简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所公示项目(企业)的真实性、扶持额度等问题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对有异议的申报项目(企业),市创建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重新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申报扶持的创业项目(企业)经审核并经公示后无异议后,由市创建领导小组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市政府审查批准后,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下达预算资金指标,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应每月及时将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市创建办备案,市创建办应妥善保存申报项目的原始档案材料。

第六章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企业收到的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项目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项目申请单位;

(二)有无虚报、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等问题;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十六条企业(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该企业(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单位(企业)须在收到扶持资金后一个月内,向市创建办、市财政局及时报送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市创建办和市财政局将适时组织评估小组对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取得实效。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创建办和市财政局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经营管理奖申报材料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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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年市财政预算,现就申报*年市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通知如下:

一、安排原则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力度支持陶瓷产业结构调整提升,支持发展第三产业,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扶持人才和创业培训中介机构发展,推动实施名牌带动战略。

(二)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和突出重点。公开项目申报条件和要求,规范项目申报程序,完善项目评审制度,强化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突出重点,支持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好的企业。重点支持陶瓷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现代流通业的改造提升、人才和创业培训项目,重点奖励我市*、*年获得中国名牌、中国世界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中国商业名牌称号的企业。

(三)不重复支持。不重复支持*年以来市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

二、扶持专题及内容

(一)陶瓷产业调整提升

支持方式另行通知。

(二)现代流通业技改项目:重点支持物流、连锁经营、批发市场等现代流通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重点扶持人才和创业培训平台建设项目,支持属于宏观经济政策、现代化管理、企业自主创新、企业投融资、信用服务体系建设、信息技术应用、安全生产管理、通用劳动技能和创业等专题的培训项目,培训对象主要为创业者、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企业家及职业经理人。

(四)名牌带动战略奖励

对我市*、*年获得中国名牌、中国世界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中国商业名牌称号的企业,按照《关于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若干意见及其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现代流通业技术改造项目类

重点支持物流企业信息化平台建设、连锁企业做大做强、中高级批发市场的改造提升。支持的具体项目由各区提出,并须将每个项目的责任承诺书由项目单位、区经贸局、财政局加盖公章后报市经贸局、财政局备案。

申报文件按下列顺序排列装订:

1、*年市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承诺函(附件1)。

2、项目申请报告。

3、*年市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流通业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2)。

4、申报企业纳税情况表(附件3,免税企业由企业提供免税证明文件)。

5、经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人才和创业培训项目)

申报文件按下列顺序排列装订:

(1)*年市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承诺函(附件1)。

(2)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过程描述,项目实施时间、范围、内容、效果,费用收支情况和申请补助金额。

(3)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包括项目资金补助计划汇总表(附件4)、费用实际收支情况表(附件5)、举办培训班的通知、学员报到原始签名表(包括姓名、单位、职务、手机号码等内容)、经收款单位加盖公章的有效支出凭证复印件(支出凭证须分别列支场租费、资料费、授课费、学员住宿费等)。

(三)名牌带动战略奖励部分

由各区经贸局、财政局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开户行、帐号汇总后上报。

四、申报条件、程序和申报数量

(一)申报条件

1、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2)经济效益情况良好或发展趋势良好;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守法经营,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5)银行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2、申请专项资金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市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具备为企业服务的能力;

(2)熟悉国家和我市促进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具有从事企业服务的工作人员,包括法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4)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有与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相应的设施和场地;

(5)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申报程序

*年市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按照属地化申报原则(市级行业协会符合条件的可直接上报),由各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推荐标准,项目由各区经贸局、财政局联合审查并推荐报市经贸局、财政局,由市经贸局、财政局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市经贸局、财政局审核,并上报市政府审批。

(三)申报数量

1、现代流通业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每个区报1个项目。

2、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原则上每个区报1个项目。

(四)申报材料及填写、报送要求

1、项目由区经贸局、财政局联合统一行文上报,并按项目类型分别进行汇总(汇总确认表按项目重要性顺序排列),分别归总项目材料,分别集中制作excel文件。项目材料须按顺序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每个申报项目的资料一式四份与电子版于12月18日前送市经贸局。各区经贸局、财政局应保存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备查。

2、各区申报材料请于12月18日下午前报市经贸局,由于时间紧迫,逾期不予受理。

(五)项目申报咨询

名牌带动奖励、现代流通业技术改造项目:技术进步科*、流通服务科*,电子邮箱:*

经营管理奖申报材料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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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由国务院部委认定或批准为部级研发机构。

(二)扶持标准

1、凡对被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部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质检中心等研发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300万元。

2、独立法人或企业内设的部级研发机构得到上级资金资助,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追加匹配资金200万元;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以下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追加匹配资金;同一机构同时获得国家财政资助和市级财政资助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匹配。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国务院部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鼓励发展外资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1、注册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或世界500强等外资企业直接设立的研发机构;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3、由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300—500万元人民币。

2、对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100万元人民币。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鼓励培育省(市)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由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1、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30%的匹配扶持,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2、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内省(市)级研发机构,参照本市技术中心补贴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相应扶持。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积极扶持区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企业通过区科委、区经委等部门按相关认定标准每年12月份组织的专家评审,被认定为区级企业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区科委、区经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鼓励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

(一)申请条件

申报的课题(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含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创新基金等)项目以及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计划(含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攻关、重点科技攻关、科技小巨人工程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创新资金、农业成果转化等)项目立项或资助的。

(二)扶持标准

1、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上级部门立项资助并要求匹配的,根据上级财政实际到帐金额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同步匹配。

2、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国家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3、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市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5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项目合同书(或证书)、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六、鼓励加强技术研发

(一)申请条件

1、项目单位有承担项目的资金、技术力量及设施设备;

2、项目单位应有专利、版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项目完成后可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二)扶持标准

1、重大项目:符合区主导产业(含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专业领域)的自主创新项目。项目经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80万元的资助;对项目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80—100万元资助;超过以上标准的特别重大项目,需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2、技术创新项目:推动我区以企业为主体、对提高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能力、促进我区产业领域技术创新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研发项目或产学研合作项目。对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20万元;对专家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8-12万元。

3、科学研究项目: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事业进步开展的研究课题,主要包括农业科技攻关、农业技术研究、公共卫生、信息技术、环境保护、水环境治理等研究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4、决策咨询项目(软课题):根据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情况,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国际大都市新城建设的重点、难点和紧迫问题,开展调研与咨询研究的重大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项目计划任务书、有关项目查新报告、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版权证书、著作权证书)等;已经完成的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其他事项

项目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在下达项目时先拨付80%,项目到期时,企业提交验收申请,区科委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资金;如项目成果被认定为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免于验收。上年度应完成而未完成项目或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下一年度申报不予受理。

七、鼓励共享仪器设施设备

(一)申请条件

1、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属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

2、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是企业开展该项技术创新的必要设施,购置原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企业确实未购置。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研发和测试等发生费用总额的50%,每个项目最多可资助1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区内企业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签订的使用仪器设备的协议书或合同、仪器设备原值证明,以及发生相关费用的凭证复印件;如使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的仪器设备,还需提供成员单位加盟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证明和该仪器设备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编号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八、资助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一)申请条件

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扶持标准

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工作站建设进度,在建立初期和建设中期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立初期

(1)企业工商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2)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批文复印件。

2、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中期

(1)企业博士后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工作站科研成果及自主知识产权相关证明复印件。

九、资助进站博士后科研

(一)申请条件

1、博士后进入本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经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进入实践基地,工作一年以上。

2、博士后主持的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立项。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每人10万元的一次性科研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部门立项的相关证明(在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登记手续的博士后出具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项目立项书)复印件;

3、博士后科研人员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十、鼓励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

(一)申请条件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2、经区有关部门认定为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即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市相关要求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匹配。

2、对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区两级科技小巨人企业评定相关证明和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一、资助专利申请的费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对每项发明专利资助2500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400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市专利机构开具的费发票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二、资助申请国外发明专利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或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

(二)扶持标准

1、每获得一个国家专利申请的,受理后资助1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000元。

2、在香港或澳门申请发明专利的,受理后资助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000元。

3、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组织的申请。

(三)申报材料

1、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专利机构出具的国外或港澳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2、国外专利部门申请受理或授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中文译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三、奖励发明专利授权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每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授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四、资助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一)申请条件

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50%的匹配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五、资助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区内企业。

(二)扶持标准

获得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万、8万、6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六、资助企业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企业专利战略制定试点项目的承担单位。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市财政资助金额一次性给予100%匹配。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七、鼓励制定国家技术标准

(一)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含国际标准、行业标准)经批准并。

(二)扶持标准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后,区财政专项资金对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非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经批准并的国家技术标准文本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登记

(一)申请条件

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或产品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二)扶持标准

1、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1万元。

2、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000元。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九、鼓励加快自主品牌建设

(一)申请条件

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二)扶持标准

1、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30~60万元。

2、对获得“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

3、同年获得同一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按就高原则补贴;同年获得两个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其中一项减半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品牌获奖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奖励发明专利转让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

2、授权的发明专利已转让。

(二)扶持标准

1、对在区外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在区内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5-3%。其中,转让金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给予3%的资助;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项目给予2-3%的资助;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1.5-2%的资助;此项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登记簿副本、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转让合同及该项纳税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二十一、奖励发明专利实施

(一)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必须是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施产业化企业。

(二)扶持标准

1、企业实施经转让的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企业已支付转让金的1.5-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企业实施自有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一次性奖励10-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发明专利当年年费发票、专利证书复印件;

2、专利转让合同以及经税务部门认可的新产品销售清单、纳税核定单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二、鼓励高端制造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经认定,属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平板显示等高端制造业领域内的重点企业,且企业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较大贡献,或者列入市、区重点推进的重大产业新建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企业新建产业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前期建设投资情况,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特别重大的新建产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项目投资100%的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

4、以上贴息均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简介和实际发生额相关证明复印件。

二十三、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1、符合《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沪府办发〔2008〕41号)前十类;

2、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实际贡献。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自主申报扶持项目(交通补贴、房租补贴、人才补贴),经有关部门联合评审后,确定年度扶持的企业(项目)数量,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每个项目20—50万元的。超过50万元的项目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企业的书面介绍及相关项目发生费用证明复印件。

二十四、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载体建设

(一)申请条件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业功能区和创意产业园区称号的园区;

2、列入区“三点一线”发展架构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点);

3、区政府同意设立的其他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业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

(二)扶持标准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生产业功能区称号的园区,根据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1:1的匹配。

2、符合申请条件的功能区(集聚区、园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规划制作费用最高不超过总额的50%、金额不超过80万元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申请配套资金扶持的,需提供市拨付集聚区(功能区)引导资金相关证明复印件;

2、申请集聚区(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规划制作、咨询论证、平台建设扶持的,需提供有关集聚区设立的证明以及相关经费投入的证明复印件。

二十五、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一)

(一)申请条件

1、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资地区总部;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市对外资总部扶持标准(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八部门关于<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市本级财政扶持资金100%的匹配。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外资地区总部的相关证明及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六、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二)

(一)申请条件

1、内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是指在本区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采购、营销、结算、投资决策和研发服务职能。其中地区总部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5个。

2、内资企业总部总资产达到20亿或净资产达到6亿元;地区总部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且资助期内年均营业额在5亿元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对外资地区总部扶持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资助。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书面材料(公司概况、业务范围、销售收入及纳税等情况介绍);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3、申报企业近期(1年以内)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复印件;

4、申报企业投资或者授权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验资报告,主要投资者委托申报企业进行授权管理的委托书复印件。

二十七、鼓励企业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一)

(一)申请条件

1、年综合能耗在5000-10000吨标准煤的企业和部分年综合能耗在2000-5000吨标准煤的能耗超标企业;

2、项目实施单位必需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在审计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八、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二)

(一)申请条件

1、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200吨(含2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

2、项目实施单位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1、根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取得的实际节能量(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获得市主管部门节能技改奖励的项目,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根据市有关要求配套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九、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三)

(一)申请条件

1、企业年耗能在500吨标准煤以上;

2、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备一定的节能管理或工程经验。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按每人1500-2000元的培训费用标准补贴给企业。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培训节能工程师发生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鼓励产业结构调整腾出空间发展优势产业

(一)申请条件

1、列入年度市重点推进的签约项目;

2、列入年度区推进的签约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于列入市重点推进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市核拨的专项扶持资金给予1:1匹配;

2、区推进项目参照当年度市专项扶持资金标准给予专项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调整方案;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上一年度能耗表(区统计局盖章)复印件;

4、列入区推进项目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一、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一)申请条件

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经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二、支持企业债券融资

(一)申请条件

1、成功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的企业;

2、已列入区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备选企业,进入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发行准备阶段,并已支付有关发行费用。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所承担的担保费、评级费、审计费予以50%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相关证明复印件;

2、区有关部门出具债券融资备选企业相关证明复印件;

3、企业与中介机构签署的有关合同及支付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三、鼓励企业上市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企业,进入上市阶段的;

2、引进成功上市或借壳上市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且已在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0万元;对已通过证监局辅导验收,且申报材料经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再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2、对拟上市企业因上市原因而筹措的银行贷款的拟上市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一年期利息予以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对实行借“壳”上市并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至本区内的公司,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辅导备案公告复印件;

3、证监会正式受理、证券交易所上市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企业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十四、支持青年创新创业(一)

(一)申请条件

1、以从事高新技术的开发、生产与经营为主业;

2、企业主要负责人为35周岁以下的创业青年。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ybc—紫竹专项基金”今后三年扶持项目给予相应支持(由ybc—紫竹专项基金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运作)。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证复印件;

2、“ybc”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十五、支持留学生创新创业(二)

(一)申请条件

1、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未满5年,且在本区注册兴办研发型、实体型企业未满3年,从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开发;

2、申报主体是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所资助款项用于企业科研项目的孵化和产业化。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工商执照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留学人员身份、户籍、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三十六、鼓励引进创业风险投资

(一)申请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对注册纳税在本区企业或企业自主创新项目进行风险投资,资金实际到位。

(二)扶持标准

1、对成功引进世界著名投资公司风险投资的项目,引导基金可按其实际到位资金跟进投资;

2、引导基金还可以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3、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本区企业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实际到位资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数给予补贴,其中对区内投资公司投资给予100%的贴息,对区外投资公司投资给予50%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申报材料

1、创业投资机构与区内企业签订风险投资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以及风险投资机构实际到位资金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七、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一)

(一)申请条件

科技中介机构为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科技项目开展技术扩散(如技术产权交易所、技术市场等)、成果转化(如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等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专业化服务。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区内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20%的奖励;

2、对注册纳税在区外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10%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科技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区内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中介服务项目合同书、中介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八、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科技中介机构为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包括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决策与管理咨询等)的业务收入占其年度业务总收入的20%以上。

(二)扶持标准

科技中介机构租赁指定孵化器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区财政专项资金当年度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核算。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为本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的项目合同书以及相关服务费用凭证复印件;

3、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九、加强孵化器建设(一)

(一)申请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提供3000平方米以上的孵化物理空间,并配备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

2、管理规范,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

3、在该机构提供的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对孵化器建立专业技术实验室、技术测试等共性技术平台、为入孵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提供专项技术服务等,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项目总费用10%—30%的支持,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孵化器构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管理、金融、法律等服务发生的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20%的相应补贴,同一项目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孵化器公益性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及其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四十、加强孵化器建设(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营业时间不满3年。

(二)扶持标准

企业租赁指定孵化器的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当年度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50%的房租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当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十一、奖励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一)申请条件

科技项目获得部级、市级科学技术奖。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上级奖励金额给予100%的匹配奖励。

2、对经营地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对地方的贡献情况给予50%的匹配奖励。

3、对获得部级、市级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上级奖励金额分别给予10%的匹配奖励。

(三)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获奖批文或获奖证书、上级资金拨款凭证复印件。

四十二、奖励区科技成果奖

(一)申请条件

项目经区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按有关要求评定为区科技成果奖一、二和三等奖。

(二)扶持标准

1、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3万元。

2、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2万元。

3、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三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1万元。

(三)申报材料

区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奖凭证复印件。

四十三、资助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购房

(一)申请条件

在本区企业签约服务两年以上。

(二)扶持标准

院士在本区购买自住商品房,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房款总额的20%,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院士与本区企业签订的工作协议复印件;

2、院士的专家证明复印件;

3、院士购房合同(房产证)与购房发票复印件。

四十四、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就读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1、监护人为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2、监护人持本市户口(含蓝印户口,下同)或市居住证。

3、符合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二)相关标准

1、受惠对象享有本区同龄户籍学生同等优惠待遇。

2、选择本区民办学校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推荐,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解决。

3、选择本区公办学校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入学或根据家长要求,提供适当的公办学校给予选择。

4、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在校期间的评优、奖励等与其他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三)申报材料

1、入读小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预防接种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入读中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毕业生材料(毕业生登记表、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体质健康卡、小学毕业证书)、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3、转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学籍档案(转学证明、学籍卡、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体质健康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四十五、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医疗卫生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一年以上。

(二)服务方式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适宜的社区卫生服务,建立个人电子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服务咨询和特定项目的体检,提供常备、常用药物的使用指导及个性化的就医指导及疾病的预防和管理。

2、区域医疗中心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提供专家级的“健康卫士”服务,区内二级甲等医院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与研发机构高级人才结对,根据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及其直系家属的需要及时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指导和服务。

3、研发机构的高级人才直系家属到医院就诊,医院给予优先挂号、优先检查、优先化验、优先收费、优先配药、优先住院的“六优先”服务。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六、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家属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1、受聘于本区研发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

2、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

(二)服务方式

1、对有市场就业能力的优先积极推荐实现就业。

2、对就业条件差难以通过市场就业,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接受就业援助的本市户籍人员进行托底安置。

3、对需要了解各项劳动保障政策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安排专人进行职业指导。

4、需要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提供指导并对本市户籍人员办理职业培训帐户卡。

5、个人想创业的提供专家咨询、辅导。

6、其它就业服务方面的按有关规定提供帮助。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七、加强政府采购支持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国家政府采购目录;

2、已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名牌产品”称号;

3、列入《市专利新产品认定目录》名单;

4、已被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重点新产品;

5、企业已实施的被市有关部门确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主要产品;

6、已被国家或市重大工程项目中采购使用的企业产品。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即可申请。

(二)扶持方式

1、梳理本区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列入自主创新产品采购计划,加强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管理。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区招管办通过组织产品推介、优先采购、合同优惠等形式予以支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产品被市有关方面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八、附则

(一)申报对象

本操作办法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区

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个人。

(二)操作流程

1、申报对象在区政府网站()或区科技网下载表格,按本操作办法要求准备书面申报材料;

2、区科委在区证照办理中心服务窗口统一接收各项申请材料;

3、区科委根据各项目操作办法的主管部门分工情况,分别送达主管部门在区证照办理中心的窗口,各主管部门同时做好受理登记。未在区证照办理中心设窗口的主管单位,需指定人员到区科委窗口接收材料并做好受理登记;

3、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把符合条件的单位名单及享受政策扶持的标准函送区财政局;

4、区财政局按相关要求做好资金划拨,每月将《区科技政策扶持奖励申请表》及对应的专项资金拨款单反馈给区证照办理中心的区科委服务窗口。

(三)受理时间

1、项目常年受理。对申报材料齐全且无需评审的项目,各主管部门需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回复申请单位或个人,需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各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周期组织专家评审,在评审后(需公示的项目在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回复申请单位或个人;

经营管理奖申报材料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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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实施细则

目 录

1. 常州市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 高层次人才薪酬奖励实施细则

3. 支持境外离岸孵化器引才聚才实施细则

4. 支持在常高校产教融合高水平发展实施细则

5.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

6. 常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管理办法

7. 支持高企上规升级实施细则

8.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细则

9. 支持离岸创新中心建设实施细则

10. 支持重点创新项目产业化实施细则

11.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中小微企业奖励实施细则

12. 支持重点产业链研发项目“借转补”实施细则

13. 支持颠覆性技术创新项目实施细则

14. 支持部级、省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细则

15.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

16. 双创载体星级评定实施细则

17. 支持产业链强链稳链实施细则

18. 支持新技术新产品及应用场景实施细则

19. 支持高成长性企业发展实施细则

20. 常州市瞪羚企业认定实施办法

21.“青年人才生活居住双资助”实施细则

22. 支持在常高校和职业院校促进毕业生留常就业实施细则

23. 常州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24. 项目招引引荐人奖励实施细则

25. 支持专利强链实施细则

26. 支持高价值专利产出服务实施细则

27. 金融支持创新企业信贷政策实施细则

28. 金融支持创新企业融资担保政策实施细则

常州市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打造长三角特色鲜明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关于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发〔2021〕1号)、《关于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常办发〔2021〕1号)文件精神和《关于全面深化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常发〔2020〕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20〕38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设立的,从2021年起连续5年,由市和辖市区、常州经开区两级财政每年安排80亿元(市和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各安排40亿元)投入我市创新领域的资金。

专项资金原则上由市级统一兑付,根据政策执行绩效,市和辖市区、常州经开区两级按1:1分担资金,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年度应承担资金,由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财政通过上缴的方式据实结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集中管理,不切块到部门和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具体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政府引导、聚焦重点、统筹兼顾、权责明晰、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建立相关部门协同管理的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管理,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

(二)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具体实施细则(操作办法)、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

(三)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审核资金分配计划,下达资金;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监督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

(五)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牵头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二)根据创新发展需要,加强企业库、项目库管理;

(三)落实促进创新发展政策,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预算和绩效目标,提出资金分配计划;

(四)根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主要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材料的完整性等;

(五)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六)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辖市区、常州经开区财政部门应当履行的管理职责:

(一)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配合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初审工作;

(二)根据政策执行绩效,及时上缴应当承担的资金;

(三)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绩效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辖市区、常州经开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管理职责:

(一)根据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及初审工作,负责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材料的完整性;

(二)负责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包括: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跟踪监督,按规定向市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职责,主要包括: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二)按照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结果,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

(三)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新发展、科技研发等方面,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专项会计核算、专款专用;

(四)配合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对自身的信用状况、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高层次人才来常创新创业、企业主体和产业链式创新、重大创新平台和载体创新、科技金融保障模式创新、高校产教融合高水平发展、营造全社会创新氛围活动及创新委批准的其他事项等方面。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补助和有偿使用两种方式。无偿补助方式包括专项补助、贷款贴息、直接奖励等方式;有偿使用方式包括股权投资、融资增信等方式。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可分为定期申报和免申报。采取定期申报方式的,主管部门应申报指南,进一步明确资金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等;采取免申报方式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政策及实施细则,采用大数据比对的方式直接产生奖励名单,不需要当事人申请。

第十三条 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在常州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违法违规行为;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要求公示相关信息,信用良好。

具体申报条件由相关主管部门在制定项目实施细则或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一并。

以同一项目申报多个专项资金的,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已申报或已享受的其他专项资金补助情况。

第十四条 具体申报、审核流程由市牵头部门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原则上由辖市区、常州经开区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市牵头部门汇总审核,与相关部门会商确认后,提出政策兑现意见报分管市领导同意,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行文,报市创新委备案或审核。市财政局直接下达资金。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依法应当政府采购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将项目预算绩效职责落实到资金使用终端。业务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完善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随预算同步组织绩效目标编报、审核。财政部门加强预算绩效目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优化预算安排。业务主管部门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保证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全面评价项目(政策)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各部门要将评价结果作为优化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着力提升资金配置资源和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和支出活动进行监督。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创新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在资金申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通过依法依规限制享受相关政策、限制申报政府其他专项资金、失信信息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惩戒措施,强化信用约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按有关基金管理办法或创新委批准的相关基金章程、协议文本等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专项资金与其他产业扶持资金就高不重复支持(奖励类除外)。

第二十条 若干政策配套实施细则中的“企业对地方贡献部分”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贡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创新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高层次人才薪酬奖励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1. 我市企业全职引进;

2. 从外地新引进或离开常州3年以上再回常州工作;

3. 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总额达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且与引进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在常州缴纳社保(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人员除外)。

二、奖励标准

自人才引进之日起3年内,奖励标准不超过人才个人在常州申报单位工资薪金(不含创新政策给予的个人奖励部分)形成的地方贡献部分,累计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具体分档如下:

工资薪金总额30万元以上,不超过66万元的部分,按对地方贡献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工资薪金总额66万元以上,不超过96万元的部分,按对地方贡献部分的75%给予奖励;

工资薪金总额96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对地方贡献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三、工作流程

(一)申领办法

采用年度申报制,每年3-6月,在完成个人所得税汇缴清算后,申请上一年度的薪酬奖励(申请人在常工作不满12个月的,可自主选择当年度申报或下一年度起第一次申报,最后一次申报的年度起始月份需在来常3年内),每位高层次人才可连续申领不超过3次薪酬奖励。由人才本人在网上申请。

登陆“我的常州”app至“高层次人才薪酬奖励申报”,网上提交以下材料:

1. 实名制注册;

2. 按照提示,填写申报书、薪酬说明、个税情况和第三方数据查询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二)审核流程

1. 市税务局审核个税数据。

2. 由市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并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备案。

3. 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四、其他事项

1. 本细则适用于2021年1月1日后新引进的人才。

2. 有异议的,由市人才办会同市税务局、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3. 本细则由市人才办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委组织部人才处 85680618

支持境外离岸孵化器引才聚才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本细则所称的境外离岸孵化器是指常州市有关单位满足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和企业成长需求,以促进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为宗旨,在境外设立并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是常州市有关单位对接境外创新资源、招引海外创新创业人才的重要支撑平台。

二、支持条件

1. 申报单位应为在常州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相关部门、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乡镇街道、开发区、专题园区;

2. 境外离岸孵化器为申报企业在海外以收并购、直接投资、合作共建等方式设立,申报单位拥有实际控制权;

3. 境外离岸孵化器主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引进和培养、科技企业和创新团队培育、科技服务等,并对申报单位发展和我市引才聚才有明显促进作用;

4. 境外离岸孵化器应有明确的场地和专业工作人员;

5. 每年应引进经市人才办认定落地常州的海外人才项目不少于3个。

三、支持标准

推进境外离岸孵化器发挥引才聚才作用,采用业绩奖励方式,根据我市境外离岸孵化器年度对落地常州的海外人才项目引进成效进行分档奖励,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用于境外离岸孵化器引才用才和科研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

四、申报材料

1. 境外离岸孵化器奖励申报书。

2. 境外离岸孵化器建设情况简介。

3. 境外离岸孵化器年度引才业绩说明。

五、工作流程

1. 每年6月,市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等部门申报通知,由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人才办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初评,向市人才办推荐,并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提交相应材料。

2. 市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经业绩评审、会议审定等程序,竞争性择优确定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3. 市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审核。

4. 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六、其他事项

1. 本细则适用于2021年1月1日后新建设的境外离岸孵化器。

2. 本细则由市人才办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委组织部人才处 85680618

支持在常高校产教融合高水平发展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本细则所称的在常高校包括在常本科高校和在常高职院校。

1. 在常本科高校具体为:常州大学、江苏理工学院、常州工学院、河海大学常州校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天目湖校区。

2. 在常高职院校具体为: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建东职业技术学院,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常州刘国钧分院、常州旅游商贸分院、武进分院、常州卫生分院、常州铁道分院、常州艺术分院、常州技师分院、常州幼儿师范学校办学点,江苏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常州办学点、溧阳办学点、金坛办学点等。

二、支持条件

1. 在常高校获批国家现代产业学院、一流本科专业、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国家“双高计划”的高水平学校和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专业等各类项目;

2. 各类项目以上级部门立项建设通知或批文认定作为确定依据,且须为2021年1月1日后立项。

三、支持标准

1. 对在常本科高校新获批国家现代产业学院和国家一流本科专业的,分别给予5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2. 对新获批与我市产业发展契合度高的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其他新获批的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给予500万元奖励。

3. 对新获批的硕士学位授权单位,给予300万元奖励。

4. 对新获批国家“双高计划”的高水平学校a档、b档、c档建设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国家“双高计划”的高水平专业群a档、b档、c档建设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5. 对新举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专业的高职院校,给予每个试点专业50万元奖励。

四、工作流程

1. 该项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

2. 每年6月,市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上年度相关学校获得的上级部门立项建设通知或批文认定,确定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3. 市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备案。

4. 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五、其他事项

本细则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教育局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处 85681355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当年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当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1. 新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奖励10万元。

2. 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45万元。

3. 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

三、工作流程

1. 该项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

2. 每年三季度,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认定,并公示名单。次年一季度,市科技局根据上级下发的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和上年度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名单,确定并公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名单。上述名单均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3.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备案。

4. 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四、其他事项

1.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

2.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处 85681523

常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培育入库,是指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标准自愿申请,经评审择优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进行培育。

第二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建立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申请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负责培育企业的组织申报和入库工作,培育库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审核参与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资质和财务会计报告。

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主要职责: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方案,组织企业申报和日常监督等。

市生产力发展中心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专家对入库企业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结果。

第三章 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 入库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入库时须为在常州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申请入库前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从未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进行评价,综合得分须达到60分以上(不含60分),各项指标的解释详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八)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入库流程:

(一)入库申报。市科技局每年二季度年度入库申报通知,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入库申报企业的初审和推荐工作。企业对照培育入库标准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常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打印的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主表及附表);

9.参与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需经财政局备案。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入库评审。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委托市生产力发展中心按照第六条的入库条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结果。

(三)入库公示。市科技局参考评审结果拟定入库企业名单,经与市财政局会商后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发文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入库企业培育期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七条 入库企业如发生更名或与入库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经所在地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当年起终止其培育资格,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八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资格:

(一)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培育期间发生严重科研失信或严重社会失信行为的。

第九条 企业对入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参与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评选、管理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入库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对违反者,将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处 85681523

支持高企上规升级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本细则所称的高企上规升级是指高新技术企业经过创新发展,成为本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以统计部门口径为准)。

二、支持条件

在常州市范围内注册且当年首次上规升级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支持标准

对于首次上规升级的高新技术企业,首次上规当年对地方贡献的增量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

四、工作流程

1. 该项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

2. 每年6月,市统计局确定全市上年度首次上规升级的企业名单。根据市统计局所提供名单,市科技局比对确定上年度首次上规升级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根据市科技局所提供名单,市税务局提供上年度首次上规升级的高新技术企业上规当年对地方贡献增量数据。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高企上规升级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3.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备案。

4. 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五、其他事项

1. 本细则适用于2021年1月1日后首次上规升级的高新技术企业。

2.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处 85681523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二、支持条件

1. 在常州市范围内依法设立、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2. 当年度和上年度均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且研发费用年度增长20万元(含)以上。

3. 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享受研发投入支持政策的企业应在受支持后的当年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具体制度要求另行),按规定采取规范研发准备金的形成、使用、核算、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管理措施。未建立相应制度的,取消继续享受政策资格。

三、支持标准

分档给予研发费用增长额最高10%的支持。其中:研发费用增长额在20(含)-200万元的部分,按10%;200(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8%;1000(含)-10000万元的部分,按6%;10000(含)-20000万元的部分,按4%;200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按2%。以超额累进方式计算。

四、工作流程

1. 该项政策首次享受采取免申报方式,之后享受需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接受核查。

2. 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两个月内,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以及市税务局提供的当年度和上年度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名单,市统计局提供的企业科技统计年报中有研发活动反映的企业清单,通过数据平台进行比对,综合研发准备金制度核查情况,确定当年度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3.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备案。

4. 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五、其他事项

1. 本细则所指当年度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以2021年1月1日为起始时间。

2. 企业获得的企业研发市级支持资金应用于科技创新活动,并按会计核算要求实行单独核算,切实加强使用管理。

3.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 85681531

支持离岸创新中心建设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本细则所称的离岸创新中心是指在常州区域外由常州市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瞄准大院大所和知名高校重点实验室、研发创新中心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单独或联合设立具有法人资质的研发创新机构以及常州市单位创建的企业海外研发机构、海外产学研合作平台等海外离岸创新中心。

二、支持条件

(一)国内离岸创新中心

1. 2021年1月1日以后在国内产业创新资源集聚的城市注册成立,由申报单位拥有实际控制权,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 研发场所面积1000平米以上,当地研发团队20人以上,已与当地及相邻周边城市的科技管理机构、大学、科研机构、创新企业和行业组织等建立紧密长期的合作关系;

3. 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且符合常州市主导产业、先导产业、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对申报单位发展和常州市产业升级有明确的支撑作用。创新中心应以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为核心,不直接从事市场化的产品生产;

4. 已具备必要的仪器设备,申报当年有一定的研发投入并已实质性开展的研发项目2个以上。

(二)海外离岸创新中心

1. 申报单位应在常州市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海外离岸创新中心为申报单位2021年1月1日以后在海外以收并购、直接投资、合作共建等方式设立,申报单位拥有实际控制权,且应在申报上年度之前完成并购或注册成立程序;

3. 研发场所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当地研发团队10人以上,已与3家以上海外科技管理机构、大学、科研机构、企业、行业组织和政府机构建立紧密合作关系;

3. 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且符合常州市主导产业、先导产业、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对申报单位发展和常州市产业升级有明确的支撑作用。创新中心应以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为核心,原则上不直接从事市场化的产品生产;

4. 已具备必要的仪器设备,申报当年有一定的研发投入并已实质性开展的研发项目2个以上。

三、支持标准

1. 对支持的国内离岸创新中心,按机构设立当年度或次年度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30%进行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 对支持的海外离岸创新中心,根据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 《离岸创新中心申报书》包括: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等,离岸创新中心注册登记材料,最终控制方证明(股权证明或合作委托证明等)。

(2)与机构合作的证明材料,包括与科技管理机构、大学、科研机构、创新企业和行业组织等的合作协议或者合作备忘录等。

(3)离岸海外创新中心运营场地购买或租用合同(协议)、研发和运营管理团队的聘请合同、社保记录、服务协议等。

(4)申报单位建设离岸创新中心资金投入清单及资金汇出、当年度研发项目及投入等材料证明。

(5)离岸创新中心的有关照片(3-5张,外景+内景,反映场地、设施设备等条件)。

2. 《自我评价报告》包括:

(1)研发项目的内容和进展情况,提供孵化或者加速服务的项目数量与质量,引进或者合作项目数量与质量,项目获得投资、股权估值情况等内容等。

(2)创新中心的影响力评估情况,在当地开展的特色活动或者项目、引进重大项目或者人才团队、对常州产业发展的带动和影响力情况。

(3)在当地的科技金融能力和投资孵化能力。

五、工作流程

1. 每年6月,市科技局会同市相关部门申报通知,由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科技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初评,向市科技局推荐,并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提交相应材料。

2. 市科技局会同市人才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会商审议等程序,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竞争性择优确定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3.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审核。

4. 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六、其他事项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对外合作与人才处 85681536

支持重点创新项目产业化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在常州市范围内依法设立、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实施重点创新项目产业化的企业。

二、支持条件

企业实施的创新项目获得国家、江苏省重点研发类计划立项支持并通过验收,且属于国内首次应用,在常州市产业化并实现规模化生产。

三、支持标准

项目第一期规模化生产线投产后,根据税收和项目实施中人才引进、设备投入、知识产权创造、产业带动等情况,按其第一个完整年度产生的地方贡献,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 《企业产业化项目奖励申请书》。

2. 项目曾获得国家、江苏省重点研发类计划立项支持证明材料。

3. 产业化项目立项情况证明材料。

4. 地方贡献(设备投入)证明材料。

五、工作流程

1. 每年6月,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申报通知,由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科技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初评,向市科技局推荐,并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提交相应材料。

2. 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论证)、会商审议等程序,并现场核查,竞争性择优确定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3.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审核。

4. 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六、其他事项

1. 本细则所指项目为2021年1月1日后在我市开工建设的项目。

2.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发展规划和资源配置处 85681521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中小微企业

奖励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申请常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中小微企业奖励的单位为:

1. 在常州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备案标准,并取得本年度或上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3. 与省创新券服务机构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二、奖励范围和不奖励范围

1. 奖励范围

(1)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企业购买江苏省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非专业检测资质的机构)提供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包括委托分析、测试服务,委托实验、验证服务,机时共享服务。

(2)检验检测服务:企业向江苏省科技创新券有专业检测资质的服务机构购买科技创新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服务,包括检验检测、集成电路及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等。

2. 不奖励范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法定检测和强制检测等商业活动,如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产品质量批量检测、大批量验货等。

(2)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等非科技创新类的认定所需服务。

(3)购置科研仪器设备。

三、奖励标准

1.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中小微企业奖励采取对省创新券兑付进行配套的运行方式。省创新券常年申领、全年兑付,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云平台进行注册,通过审核后领取省创新券,每家企业每年领取省创新券的额度不超过10万元,企业在购买创新券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时直接使用省创新券抵扣合同金额的25%。省创新券额度当年有效,可分多次使用。

2. 对上年度常州地区企业实际使用的省创新券按1:1进行配套,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使用的省创新券和获得的市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四、工作流程

1. 该项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

2. 每年一季度,市科技局负责向省科技厅(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获取上一年度常州地区企业实际使用的省创新券的企业名单和相应省级奖励金额,并根据上述信息确定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3.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备案。

4. 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五、其他事项

1. 本细则适用于2021年1月1日后使用创新券获得省级奖励的单位。

2.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产学研合作处 85681535

支持重点产业链研发项目“借转补”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1. 在常州市范围内依法设立、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

2. 企业拥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及与之相适应的研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较好成长性。

3. 申报的研发项目应属于当年常州市重点支持的产业链领域。已获国家、省、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承担常州市“借转补”政策在研项目尚未验收的项目单位,不得申报。

二、支持条件

1. 项目所属产业技术领域为高新技术领域,在细分行业内居国内领先水平,创新活力足、成长性好、市场潜力大。

2. 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原则上应为项目承担单位职工,如项目负责人非承担单位职工,需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且合同期内在项目承担单位研发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

3. 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资金支持金额。

4. 项目申报书编制要科学合理,应明确承诺项目建设具体起止时间和预期绩效目标,作为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项目一经批准立项,技术和经济指标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2年(自批准立项起计算)。

三、支持标准

1. 围绕重点产业链,组织实施以技术安全自主可控为目标的“攻坚计划”,与企业事先合同约定预期绩效目标,采取“借转补”方式分期给予研发前期支持,根据约定绩效目标验收后再转作补贴。

2. 分档支持最高额度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和200万元(视项目自筹资金情况和项目重要性确定具体金额)。项目采取分阶段拨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首次拨付市财政拨款总额的80%作为借款,通过验收后借款可转为补贴再拨付剩余资金,未通过验收但开展实质性研发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并收回结余资金,未开展实质性研发的收回借款。

四、工作流程

1. 每年6月,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相关部门申报通知,提出实施“借转补”项目的具体要求,明确当年重点支持的产业链。

2. 项目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科技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初评,向市科技局推荐,并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提交相应材料。

3.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论证)、会商审议等程序,并现场核查,竞争性择优确定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4.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审核。

5. 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五、项目管理

市科技局应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建立“借转补”资金管理和收回惩戒机制。主要包括:

1. 合同约定。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科技部门、财政局与项目承担单位五方共同签订市“借转补”项目合同,突出企业自筹研发投入、形成发明专利和新产品、引进技术和人才、形成产业化等合同目标。合同中的研究内容、目标任务、经费预算、参加单位及研发团队等关键要素必须与项目申报书中保持一致。

2. 资金拨付。项目合同签订后,市“借转补”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到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财政局,由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财政局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项目资金必须专项用于项目研发,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和审计。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3. 实施管理。项目实行年度实施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实施期内,承担单位按规定时间将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所在辖市区或常州经开区科技部门审核后,并报市科技局。因客观原因影响实施进度且需延长实施期限的项目(延期最长一年,最多一次),应及时向所在辖市区或常州经开区科技部门报告,并由市科技局批准。

4. 验收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约定执行期到期后半年内完成项目验收,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依据合同进行验收评价,提出项目验收合格、收回或部分收回资金、惩戒等分类处理意见,报市创新委。项目未通过验收,需要收回或部分收回资金的,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辖市区、常州经开区负责追回结余资金和借款。

5. 责任追究。对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骗取套取财政支持资金的,将收回全部预拨资金;或未按验收处理意见退还相应资金的,均列入信用档案不良记录名单,并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的责任,项目单位以及项目单位高管、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市各类财政扶持资金。

六、其他事项

1.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

2.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发展规划和资源配置处 85681521

支持颠覆性技术创新项目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在常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等。

二、支持条件

研发具有颠覆性技术的创新项目,颠覆性技术是指可能颠覆某一行业主流产品和市场格局的技术。

三、支持标准

建立市级颠覆性技术创新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经培育后择优按照长期培育、动态调整、小额起步、逐步加码的方式给予支持,起步最高予以200万元支持,对确实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重大原创性、颠覆性技术“一事一议”。

四、工作流程

1. 该项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

2. 每年一季度,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组织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推荐具有颠覆性技术的创新项目,遴选建立和更新项目储备库。

3. 每年三季度,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投资机构对储备库内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和会商评选,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确定建议支持的项目,并对支持的方式和金额提出意见方案,报市创新委研究确定。项目支持后,每年根据实施情况和产业化前景确定追加支持方案。

4. 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五、其他事项

1.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

2.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发展规划和资源配置处 85681521

支持部级、省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本细则所称的国家、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是指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

二、支持条件

1. 科技创新平台在《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常政发〔2020〕101号)文件后获得省级以上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立项;

2. 科技创新平台有国家或省相关资金支持。

三、支持标准

市、区两级按国家或省实到资金的1:1配套支持,给予部级不超过1亿元、省级不超过5000万元支持。

四、工作流程

1. 该项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

2. 每年一季度,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部门汇总上年度获得国家或省立项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名单。

3. 市行业主管部门及时跟踪国家和省资金下达情况,每半年向市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联席会议汇报相关情况,提出配套支持方案。

4. 市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联席会议审议分配方案并确定支持名单。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5.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备案。

6. 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五、其他事项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产学研合作处 85681535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本细则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由地方政府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引进的由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知名高校院所等在常注册的独立法人研究机构。该机构是围绕区域性、行业性重大技术需求采用多元化投资、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模式,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转移、衍生孵化、技术服务等活动,注重在管理体制、运作机制、发展模式、协同创新等方面大力创新,充分调动核心团队人才的创新积极性,服务于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培育、人才集聚。

二、支持条件

新型研发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稳定、充足的经费来源,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具有面向产业化的高水平研发队伍,其中全职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2. 由多元主体共同投资,实行投管分离,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 以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创业投资和创业孵化功能,年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5%,不直接从事市场化的产品生产和销售,研究成果以技术许可、技术入股或技术转让的方式予以转化;

4. 以对外科技服务作为主要收入来源,技术转移、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四技”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一般不低于50%,来自企业的委托研发经费占总研发经费比例一般不低于40%,且以服务常州企业为主;

5. 机构自行购买、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或财政资金购买、委托其管理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6. 新型研发机构必须拥有与所在地政府共建协议,鼓励地方政府承担设备、场地等重资产投入。

三、支持标准

1. 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期内依据创新水平、投资规模、科技成果转化等分期分档给予前期运营经费,不超过新增总投资的20%,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每年竞争性择优支持10-20个。

2. 对仅符合基本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最高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3. 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核心人才团队控股、产业发展前瞻、兼具创业孵化功能的新型研发机构,最高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投资支持。

4. 对由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公司、团队和地方共同投资,以诺奖获得者、院士等知名专家及其团队为核心,人才团队控股的新型研发机构,地方政府承担设备、场地等重资产投入,除给予不超过新增总投资的20%前期运营经费外,可根据项目情况予以“一事一议”支持,并纳入政府基金支持范围。

四、申报材料

《常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申报书》。

五、工作流程

1. 每年一季度,市科技局申报通知,由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科技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初评,向市科技局推荐,并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提交相应材料。

2. 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部门,根据市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联席会议确定的程序,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论证)、会商审议等程序,并现场核查,竞争性择优确定支持名单,报联席会议审议。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3.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审核,“一事一议”事项由市创新委研究确定。

4. 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六、其他事项

1. 本细则所指新型研发机构为《常州市关于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后新设立的机构。

2. 对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主要围绕机构的建设运行、研发投入、创新产出、人才集聚、成果转移、企业孵育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持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

3. 常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经费主要用于研发机构设备购置、项目研发、人员经费、办公运行经费等。新型研发机构建成通过验收投入正式运行后,每年2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提交机构上年度发展报告。

4.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产学研合作处 85681535

双创载体星级评定实施细则

一、参评对象

星级双创载体的参评对象是指在常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要求完成市级或省级季报、年报统计工作,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完成培训、现场核查、绩效评价、提档升级等工作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

二、评定标准

1. 市科技局对市级以上双创载体从新增在孵企业数、当年载体服务收入、新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新增在孵企业从业人数、该年度获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支持的项目和荣誉数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当年度被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认定的双创载体,在绩效评价中予以加分。

2. 星级双创载体每年评定不超过30家,其中五星级双创载体不超过5家、四星级双创载体不超过10家、三星级双创载体不超过15家。

三、奖励标准

对当年度被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的双创载体,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资金奖励。

四、申报材料

常州市双创载体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工作流程

1. 每年一季度,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市级以上双创载体申报市双创载体绩效评价,并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提交相应材料。

2. 市科技局会同市人才办、市人社局等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材料评审及现场考察,形成绩效评价结果。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星级评定标准确定星级双创载体评定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3.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审核。

4. 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六、其他事项

1. 本细则所指绩效为双创载体自2021年1月1日后每年度的绩效。

2. 星级双创载体获得的奖励资金应用于载体硬件设施建设、孵育服务能力提升、创业孵化从业人员绩效奖励等方面,并按会计核算要求实行单独核算,切实加强使用管理。

3.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处 85681523

支持产业链强链稳链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在常州市范围内依法设立、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的本地优势产业链龙头企业。

二、支持条件

1. 企业已建立供应链风险预警体系,制定和实施供应链多元化发展战略,具备较强的供应链安全、稳定能力。

2. 已进入市或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围绕产业链建立的数字化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或龙头企业自身已建立供应链数字化平台,推动供应链数字化和智能化发展。

3. 企业通过上述平台向在常州本地的中小微企业开放供应链,强化国产替代或供应链本地化发展,带动本地供应链企业或吸引供应链企业落地常州。

三、支持标准

根据龙头企业供应链多元化、本地化、数字化和智能化发展水平,向本地中小微企业开放供应链程度,近两年供应链中本地中小微企业数量和采购金额提升情况,以及对地方产业链发展的带动能力等进行综合考评,按绩效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四、申报材料

1. 《供应链开放优秀企业申报书》。

2. 相关证明材料。

五、工作流程

1. 每年6月,市工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等部门申报通知,由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工信局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初评,向市工信局推荐,并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提交相应材料。

2. 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经形式审查、会商审议等程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确定供应链采购的企业和采购金额,竞争性择优确定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3. 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审核。

4. 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六、其他事项

1. 本细则所指绩效为2021年1月1日后每年度的绩效。

2. 本细则由市工信局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工信局两化融合推进处 85681293

支持新技术新产品及应用场景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1. 当年度新列入江苏省重点推广应用目录的新技术新产品所属企业。

2. 当年度使用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场景搭建单位。

二、支持条件

1. 新技术新产品方面:

(1)常州市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新技术新产品是当年度新列入江苏省重点推广应用目录。

2. 应用场景方面:

市工信局从“供给侧”和“需求侧”角度每年组织新技术新产品与应用场景对接,形成以重大应用为牵引的技术产品集成标准和模式,对使用新技术新产品的示范应用场景给予支持,每年最多不超过30个。

(1)在常州市范围内当年度首次使用某个或多个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场景;

(2)应用场景使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是常州本地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

(3)应用场景的搭建单位应为常州本地使用该新技术新产品单位;

(4)创新多种方式的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场景搭建方式。

三、支持标准

1. 对当年度新列入江苏省重点推广应用目录的新技术新产品企业给予5万元的支持。

2. 对提供示范应用场景的搭建单位给予当年度首次购买使用该新技术新产品开票金额2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工作流程

1.新技术新产品方面:

(1)该项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

(2)每年一季度,市工信局根据上年度江苏省重点推广应用目录确定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2. 应用场景方面:

(1)市工信局会同市相关部门申报通知,由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工信局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应用场景搭建单位进行初评,向市工信局推荐,并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提交相应材料。

(2)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会商审议等程序,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竞争性择优确定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3. 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审核。

4. 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五、其他说明和事项

1. 应用场景使用的新技术新产品需在江苏省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目录公告有效期内,或是由省级以上部门最近三年内鉴定的新技术新产品。

2. 市工信局在每年的通知中明确开展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场景征集和遴选工作,重点围绕常州城市建设、民生改善、数字赋能、人工智能等领域。

3. 本细则所指新列入江苏省重点推广应用目录以2021年1月1日为起始时间,应用场景搭建以2021年1月1日为起始时间。

4. 本细则自之日起实行,由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工信局技术创新处 85681268

支持高成长性企业发展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本细则所称的高成长性企业是指被国家、省有关政府部门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省级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产品)、省级总部的企业;当年度被国家、省有关政府部门认定为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的企业;当年度被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部门认定为瞪羚的企业。

二、支持条件

企业当年对地方贡献增幅不低于上年增幅,且其当年地方贡献增幅需超过全市税收收入平均增幅2倍。

三、支持标准

对企业超过当年全市税收收入平均增幅2倍的增量形成的地方贡献部分,进行全额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同一企业当年获得两项以上称号的,享受一次奖励。

四、工作流程

1. 该项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

2. 每年6月,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责确定高成长性企业名单,报市财政局汇总,市税务局根据汇总名单提供企业地方贡献数据。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3. 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备案。

4. 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五、其他事项

1.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2022年确定首批奖励名单。

2.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财政局工贸发展处 85681895

常州市瞪羚企业认定实施办法

一、认定标准

1. 定量指标:近一年r&d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大于2.5%,并满足以下4个条件之一。

(1)四年前企业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近四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且最近一年正增长;

(2)四年前企业从业人员数不少于100人,近四年从业人数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且最近一年正增长;

(3)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且最近一年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即成立5年内营业收入突破5亿元),且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4)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即成立10年内,营业收入突破10亿元),且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2. 定性指标:需在常州市内注册,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行业性质:非烟草、铁路、汽车、矿产资源、公共服务等垄断性行业企业以及房地产、基础建设、银行等行业。

(2)企业性质:非大型央企、外企生产基地、分公司、销售公司、贸易公司。

二、认定范围

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已纳入省级瞪羚企业评估区域内的企业不参与市级评估,由省级直接认定。除上述区域外,我市辖区范围内其他区域的企业由市级评估认定,适用本办法。

三、认定方式

瞪羚企业认定采用事后认定的方式,无需申报。

四、认定流程

1. 确定名单。结合市统计局提供数据,市科技局确定纳入认定范围企业名单。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人社局根据企业名单提供企业的近一年研发投入经费(市税务局提供)、近四年营业收入(市税务局提供)、注册成立时间(市市场监管局提供)和近四年的从业人数(市人社局提供社保数据)等;市科技局对照瞪羚企业认定标准筛选出全市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名单。

2. 认定。市科技局拟定瞪羚企业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年度常州市瞪羚企业名单。

五、其他事项

1.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

2.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处 85681523

“青年人才生活居住双资助”实施细则

一、购房资助

(一)资助对象

我市企业引进的博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以及高级技师和技师。

(二)资助条件

1. 人才引进前1年至后2年内首次购买常州市商品住房(人才单独购买或与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买);

2. 在常州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

(三)资助标准

分别给予博士研究生25万元、硕士研究生和高级技师5万元、全日制本科生和技师3万元购房资助。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扶持

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对首次购买常州市商品住房的博士和硕士给予扶持:

1. 给予博士研究生个人或家庭10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扶持;

2. 硕士研究生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提高至个人40万元、家庭80万元。

(五)工作流程

1. 注册认证。符合条件的人才登录“我的常州”app注册并实名认证,提出申请。

2. 数据比对。运用金保系统数据、人才地图数据、房产交易数据检索比对申请人的社保、学历、购房等信息,产生资助发放的人才名单。

3. 制定方案。市人社局、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资助方案,报市创新委备案。

4. 下达资金。市财政局根据最终资助方案下达资金。

5. 系统无法比对数据的,由申请人根据提示,补充上传相应资料。

二、生活资助

(一)资助对象

我市企业引进的毕业2年内的博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以及高级技师和技师。

(二)资助条件

在常州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

(三)资助标准

分别给予博士研究生每月800元、硕士研究生和高级技师每月500元、全日制本科生和技师每月300元资助。资助期限2年。

(四)工作流程

1. 该项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

2. 数据比对。运用金保系统数据、人才地图数据检索比对人才的社保、学历信息,自动生成生活资助发放的人才名单。

3. 制定方案。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资助方案,报市创新委备案。

4. 下达资金。从人才参保第7个月起,市财政局根据最终资助方案下达资金,生活资助按月发放。

符合条件的人才也可登录“我的常州”app提出申请。系统无法比对数据的,由申请人根据提示,补充上传相应资料。

三、租房资助

(一)资助对象

我市企业引进的毕业2年内的博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以及高级技师和技师。

(二)资助条件

1. 在常州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

2. 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3. 租房居住,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备案。

(三)资助标准

分别给予博士研究生每月800元、硕士研究生和高级技师每月600元、全日制本科生和技师每月500元补贴。资助期限2年。

(四)工作流程

1. 注册认证。符合条件的人才登录“我的常州”app,注册并实名认证,提出申请。

2. 数据比对。运用金保系统数据、人才地图数据、不动产登记数据、房屋租赁备案数据检索人才的社保、学历、房产、租房等信息,产生发放资助的人才名单。

3. 制定方案。市人社局、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资助方案,报市创新委备案。

4. 下达资金。市财政局根据最终资助方案下达资金,租房资助每半年发放一次。

四、其他事项

1. 本细则适用于2021年1月1日后我市企业引进的人才,包括在境外取得学士学位以上的以及离开常州3年以上再回常州工作的人才。

2. 享受购房资助的人才,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所购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3. 本细则所称的缴纳社保是指由人才在常州的就业企业缴纳社保。人才在资助期内离常或企业停止缴纳社保的,停止有关资助的发放。

4. 本细则由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咨 询 电 话:12333

申报受理电话:溧阳市人社局:87269810

金坛区人社局:82826851

武进区人社局:86318550

新北区人社局:88516930

天宁区人社局:86696682

钟楼区人社局:88890361

经开区组织部:88387256

经开区社保局:88403910

金坛区住建局:82698221

武进区住建局:86313516

新北区住建局:85178994

天宁区住建局:69661130

钟楼区住建局:88890422

经开区建设局:89863273

市住房保障中心:81281065

监 督 电 话:市人社局人才处:85681920

市住建局住保处:85682876

支持在常高校和职业院校促进毕业生留常就业

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的学校和培养高级工以上毕业生的技工院校(名单见附件)。

二、支持标准

1. 本科院校毕业生留常就业率高于近三年(2017-2019年)本校平均数但未达30%的给予50万元奖励,达到30%的给予80万元奖励,达到35%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2. 高职院校毕业生留常就业率高于近三年(2017-2019年)本校平均数但未达35%的给予30万元奖励,达到35%的给予40万元奖励,达到45%的给予50万元奖励;

3.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办学点)、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常就业率达到40%的给予10万元奖励,达到50%的给予15万元奖励,达到60%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三、工作流程

1. 该项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

2. 市人社局会同市教育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本科、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在常就业率统计数据,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核,并报市创新委备案。

3. 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奖励资金用于毕业生就业工作,其中40%用于奖励对毕业生就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奖励经费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

四、其它事项

1. 本细则中“留常就业率”是指本校应届毕业生在常州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与本校当年度毕业生单位就业人数之比。

2. 本细则由市人社局、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人社局职建处 85682019

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86630023

附件

在常高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名单

1. 本科院校

常州大学

江苏理工学院

常州工学院

河海大学常州校区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天目湖校区

2. 高职院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建东职业技术学院

3. 江苏联合学院、城职院分院(办学点)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常州刘国钧分院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常州旅游商贸分院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常州卫生分院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常州铁道分院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常州艺术分院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常州技师分院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武进分院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常州幼儿师范学校办学点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常州办学点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溧阳办学点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金坛办学点

4. 技工院校

常州技师学院

常州交通技师学院

武进技师学院

金坛技工学校

常州冶金技师学院

常州工贸技工学校

常州航空技工学校

常州科技经贸技工学校

常州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环境,充分发挥住房在吸引和聚集人才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发〔2021〕1号)和《关于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常办发〔2021〕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专门向来常创新创业和就业的各类人才提供的政策性周转用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才公寓的建设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任务:到2025年,全市筹集、建设人才公寓10万套,根据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落实分解任务,溧阳市13500套、金坛区12500套、武进区22000套、新北区21000套、天宁区10000套、钟楼区10000套、常州经开区11000套。

第五条 投资建设模式:坚持新建、改造、收购、租赁相结合。

(一)政府筹集建设。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是本级人才公寓筹集、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级人才公寓投资筹集、建设。

(二)开发园区统建。在企业较为集中的开发园区,由园区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人才公寓。

(三)用人单位自建。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并完善用地等相关手续的前提下,自行投资建设人才公寓。

(四)盘活闲置资产。利用闲置房屋存量资产,进行合理改造。

(五)提倡社会参与。引导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经营人才公寓。

第六条 人才公寓规划建设列入本级年度重点工程项目,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应根据市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人才公寓建设工作。

第七条 人才公寓的选址应与产业布局、高校和科研院所分布相匹配,做到距离适中、交通便捷。

第八条 人才公寓应遵循“简洁、实用、现代、便利”的设计理念,可根据实际需要,设计不同类型的户型,以满足不同居住需求。

第九条 集中建设的人才公寓应同步配套餐饮、购物、娱乐、生活等方面的服务用房。

第十条 人才公寓的申请、分配、管理由人才公寓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机构)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应当适当装修,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满足基本的居住需求。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人才公寓应配备青年驿站,为来常就业创业的人才提供一般为7天,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免费住宿以及就业咨询等服务。具体操作细则由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负责制定。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和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租赁的住房:

(一)人事关系调离常州或不在常州工作和生活的。

(二)改变人才公寓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连续3个月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租赁合同的情形。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人才公寓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人才公寓正常使用,同时做好公共设施的卫生保洁工作、公共场所的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配备必要的停车设施,保证车辆停放安全有序。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

项目招引引荐人奖励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本细则所称的引荐人是指为常州市创新项目(包括以商引商项目和创业类人才项目)落地,提供市外项目信息并促成项目落户,履行中介人职责的国内外个人、组织和企业。

二、奖励条件

引荐人引荐的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先进制造业集群项目,包括高端装备、绿色精品钢、汽车及核心零部件(含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以石墨烯和碳纤维材料为代表)、新能源(以太阳能光伏为代表)、新型电力装备、轨道交通、生物医药及新型医疗器械、新型纺织服装等我市明确的“253”十大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

2. 总部经济项目,包括符合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常商发〔2020〕318号)要求的由市发改委认定的内资总部企业和由市商务局认定的外资总部企业。

3. 三新经济项目,工业三新经济项目总投资3亿元以上,服务业三新经济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农业三新经济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并在开工2年内通过竣工验收的。投产转化成为规上企业,且工业三新企业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总额2000万元以上,服务业三新企业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农业三新企业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总额达500万元以上(不包括房地产业、政府融资平台)。

4. 创业类人才项目,为“龙城英才计划”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项目(含顶尖人才项目)。

三、奖励标准

对于引荐的先进制造业集群、总部经济项目,按新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投产3年内地方贡献总额的1%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分期建设的,按一期地方贡献奖励。

对于引荐的三新经济项目,按新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投产3年内地方贡献总额的10%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

对于引荐的创业类人才项目,项目落户后3年内:入选省、市重大项目的分别给予引荐人50万元、5万元奖励;入选部级重大人才工程、省“双创团队”、省“双创人才”的分别给予引荐人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引荐人同时符合多种类别或多个档次奖励标准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获得奖励后又符合更高奖励标准的补足至新的奖励标准。

四、申报材料

1. 引荐人个人和机构证明。

2. 引荐人提供市外项目信息并促成项目落户的证明材料。

3. 项目的财务、营收等方面证明材料。

五、工作流程

1. 每年一季度,市商务局会同市人才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部门申报通知,有关部门分别负责相关项目引荐人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其中市人才办负责创业类人才项目,市工信局负责先进制造业集群项目,市商务局负责外资总部经济项目,市发改委负责内资总部经济项目及三新经济项目。各单位将评审结果报市商务局汇总,并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提交相应材料。

2.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经形式审查、会商审议等方式,择优确定奖励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3.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审核。

4. 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六、其他事项

1.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业等机构及其在职公职人员,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属于本细则的奖励对象。

2. 本细则所指新注册企业为2021年1月1日后新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创业类人才项目是指2021年1月1日后由市人才办立项的项目,并在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人才办备案确认引荐人。

3.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市人才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商务局外国投资管理处 85682301

支持专利强链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在常州市注册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支持条件

申报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属于当年度专利强链计划确认支持的重点产业链范围;

2. 在年度重点产业链中掌握关键发明专利或已获得该产业链关键技术省级以上研发立项;

3. 重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6件或者正在实施省级以上科技项目;

4. 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限报一项;

5. 应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就关键技术专利导航工作签定服务合同或协议,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具备符合工作要求的专业条件,拥有专利导航分析软硬件设施,拥有一批具备导航分析经验的专业人员。

三、支持标准

支持资金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给服务机构专利导航费用的50%,最高奖励2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 常州市促进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书(专利强链计划)。

2. 专利导航合作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业服务能力证明材料。

3. 申报企业相关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拥有专利清单、研发项目证明、研发能力证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情况证明等。

4. 提交完整的专利导航报告。

5. 关键技术对所在行业内的突破性和重要性证明材料。

6. 项目服务协议。

7. 经费支出决算、相关证明及财务凭据。

五、工作流程

1. 每年一季度,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等部门年度专利导航计划,明确重点支持的产业链。

2. 年底由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初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并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提交相应材料。

3.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会商审议等方式,竞争性择优确定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4. 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审核。

5. 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六、其他事项

1. 本细则所支持的专利导航项目为2021年1月1日后实施的项目。

2. 企业获得的市级专利强链计划奖励资金应用于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并按会计核算要求实行单独核算,切实加强使用管理。

3. 本细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规划发展处 88588189

支持高价值专利产出服务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在常州市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支持条件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上年度服务本市创新主体发明专利超过1000件;

2. 上年度全年发明专利授权量占结案总量超过70%。

三、支持标准

年度服务本市创新主体发明专利超过1000件、1300件、1500件,并且发明专利授权量占结案总量超过70%的,分别给予150万元、18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

四、申报材料

1. 高价值专利服务申报书。

2. 上年度服务常州市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3. 上年度服务常州市企事业单位的授权发明专利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4. 上年度服务常州市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结案量(授权、驳回或撤回)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工作流程

1. 每年一季度,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等部门申报通知,由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初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并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提交相应材料。

3.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经形式审查、会商审议等方式,竞争性择优确定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4. 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审核。

5. 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六、其他事项

1. 本细则所支持的知识产权服务,为2021年1月1日后实施的知识产权服务。

2. 机构获得的高价值专利产出服务奖励资金应用于机构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建设工作,并按会计核算要求实行单独核算,切实加强使用管理。

3. 本细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规划发展处 88588189

金融支持创新企业信贷政策实施细则

一、创业贷款担保基金

1.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以本市登记的高校毕业生、网络商户等群体为重点支持对象(简称“重点群体”)。

(2)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并免除反担保要求的贷款(以下简称“一类贷款”),第二类是以抵押、质押和其他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

(3)贷款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创业者,以及被选树为市级以上创业典型、获得省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推荐等信用良好的创业者可申请一类贷款。

(4)个人自主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被选树为市级以上创业典型、获得省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推荐等信用良好的创业者申请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5)对重点群体以及被选树为市级以上创业典型、获得省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推荐等信用良好的创业者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据实贴息。对其他群体发放的个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重点群体标准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

(6)申报时间:我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偿还贷款能力的城乡创业者(包括外地户籍在我市创业人员),原则上在登记注册5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7)申报材料:申请个人需同时提供下列材料的电子图片:《营业执照》副本;在我市从事种养殖业、无法领取营业证照的承包经营者,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其他条件的,可以承包协议代替营业证照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户口簿、身份证;部分重点群体申请人需同时提供有关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8)审核流程: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可直接通过“我的常州”app申报。

2. 小微企业

(1)扶持对象: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国家企业划型标准,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员工,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常州市企业。

(2)扶持标准:小微企业当年度新增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按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lpr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

(3)申报时间:原则上在登记注册5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4)申报材料:小微企业的贷款申请由经办银行受理,并提供下列材料:《常州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认定表(小微企业)》(一式三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及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

(5)审核流程:小微企业的贷款申请由经办银行受理,并提供以上材料,报相应就业管理机构审核。

经办银行独立审贷,并可根据贷款管理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人应积极配合。经审核同意贷款的,由经办银行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具体发放手续,并单独设立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台账,将相关贷款材料留存备案。无须办理抵押登记的富民创业贷款自在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常州市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向经办银行提交申请到贷款发放,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贷款,原则上应在办妥抵押登记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二、“创新贷”专项融资产品支持计划

1. 贷款贴息

(1)扶持对象: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且最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而纳入“白名单”的企业。

(2)扶持标准:合作银行在本实施意见有效期内对“白名单”内科技创新企业提供1000万元以下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且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lpr+80基点,“创新贷”贷款贴息资金给予企业2个百分点的贷款贴息,单户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享受的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

(3)申报时间:合作银行根据市金融监管局的通知,次年初将本行上一年度发放的符合贴息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市金融监管局。

(4)申报材料:企业“创新贷”贷款利息补贴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进帐凭证、贷款结息明细表和付息凭证复印件;合作银行“创新贷”业务统计表;其它相关材料。

(5)审核流程:企业通过常州市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完成贷款的申请、还款付息;银行机构将符合要求企业的申报材料递交至市金融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组织各辖市区金融监管局、财政局、科技局等部门对平台上符合贴息要求的企业贷款材料进行初审;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对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根据资金拨付有关规定流程,统一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企业。

2. 风险补偿

(1)扶持对象: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且最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而纳入“白名单”的企业。

(2)扶持标准:“创新贷”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对合作银行在本实施意见有效期内发放的不超过2000万元的“创新贷”贷款损失实行风险共担机制,除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知识产权质押外,银行机构不得提出抵押或担保要求,担保机构无反担保条件,且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lpr+80基点。对列入风险补偿支持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对于不良贷款本金风险的分担比例为40%、40%、20%,贷款利息及罚息损失全部由合作银行承担。

(3)申报时间:当贷款到期无法收回,逾期达到30天,合作银行落实尽职管理措施后仍可能转为不良的,合作银行可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代偿申请书》,提出代偿审核请求。

(4)审报材料:代偿申请;合作银行与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补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损失情况等;其他可以证明企业发生信贷风险的资料。

(5)审核流程:创新贷风险补偿资金纳入市信保基金管理机制,由常州市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在收到合作银行《代偿申请书》后,委托中介机构对该笔贷款银行是否尽职进行审查,并出具《贷款尽职审查意见书》。信保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召开代偿会审会,依据《贷款尽职审查意见书》做出是否代偿的决定。同意代偿的,受托管理机构于15日内向申请银行划转。代偿后,合作银行应按照规定负责追偿,未经管委会批准不得放弃追偿权益,追偿所得扣除成本后按照规定比例返还合作各方;确实无法追偿的,合作银行提出核销意见,经市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后予以核销。

三、创新企业专项转贷资金费用优惠

(1)扶持对象:与市金融监管局(普惠金融服务中心)签约合作银行机构发生商业性、市场化借贷关系,符合合作银行信贷条件、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即将到期的“白名单”企业,即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且最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2)扶持标准:单设创新企业专项转贷资金,对“白名单”内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转贷业务费率下降50%,即实际使用天数前3天的日资金使用费率为0.1‰,超过3天部分的日资金使用费率为0.15‰。

(3)办理材料:转贷资金企业申请表;常州市中小企业转贷资金使用协议;转贷资金回执;银行授用信审批意见书或情况说明等同意转贷说明;转贷企业的常州企业征信报告。

(4)办理流程:有转贷业务需求企业在完成银行内部审批流程后,由合作银行提供上述材料至市金融监管局;在转贷资金划转至银行指定账户后,合作银行为企业完成转贷业务,将本金划转至市金融监管局指定账户,并督促企业支付相应费用;在转贷业务完成后将存量贷款结清复印件和新贷款发放凭证复印件交由市金融监管局进行归档。

金融支持创新企业融资担保政策实施细则

一、扶持对象

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融资担保(再担保)公司,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对“白名单”内科技企业开展政策性纯信用融资担保业务,且担保费不超过1%;

2. 当年度内无严重违规、失信不良记录;

3. 按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要求,定期、及时、准确上报业务、财务报表等资料。

二、扶持标准

对融资担保公司开展的“白名单”内科技企业政策性纯信用融资担保业务给予最高1%的担保费补贴,计算公式为:担保金额×(担保天数/365)×1%×奖补系数;年度季均科技业务在保余额最高3%的业务补贴,计算公式为:季均在保余额×3%×奖补系数;代偿本金最高20%的风险补偿,计算公式为:代偿本金×20%×奖补系数。享受此项政策的融资担保业务不得重复申请享受常金监发〔2019〕61号文《常州市金融业发展(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奖补政策。

三、申报时间

当年3月1日—5月31日。

四、申报材料

申报业务时间段为上年度1月1日—12月31日,采用书面申报和网上申报同时进行。

(一)书面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常州市创新扶持基金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担保)费用补贴申请表。(附件1)

2. 业务补贴,需提供:

(1)政策性纯信用科技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2)

(2)保证合同(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收费发票记账联、借款借据扫描件(将每份担保业务的相关扫描件放入一个文件夹,并进行编号,文件夹编号要与担保明细表一一对应。扫描件仅报送电子文档)。

3. 代偿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政策性纯信用科技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代偿明细表;(附件3)

(2)银行要求担保机构代偿的通知书、银行出具的担保机构已代偿证明;

(3)担保机构代付资金的银行凭证;

(4)代偿业务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借款借据、还款凭证(如企业部分还款)等复印件;

(5)担保公司收取的代偿业务的担保费、客户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6)担保调查、审核、跟踪的相关材料;

(7)代偿原因说明、追偿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4. 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附件4)

5. 专项审计报告。

6. 书面申报为常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监管一处,联系人:汤荣强(受理咨询),电话:85686656;常州市财政局金融处,联系人:张磊(受理咨询),电话:85681851。

(二)网上申报地址为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常州市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相关操作流程见网上申报操作流程(附件5)。如遇其他问题,请咨询常州市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咨询电话:88885680。

五、申报审核流程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单位实施信用核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的项目,在常州市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附件:1. 常州市创新扶持基金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担保)

费用补贴申请表

2. 政策性纯信用科技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

3. 政策性纯信用科技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代偿明细表

4. 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5. 网上申报操作流程

附件1

_____年常州市创新扶持基金企业贷款保证保险

(担保)费用补贴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担保机构名称

成立时间

法定代表人

电话(手机)

联系人

电话(手机)

xx年科技型业务符合奖补条件担保金额总和

申请奖励金额

xx年科技型业务符合奖补条件担保季均余额

申请业务补贴金额

xx年科技型业务符合奖补条件担保代偿目前损失金额

申请代偿补贴金额

累计申请金额

区金融主管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区财政局初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市金融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2

______年度政策性纯信用科技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

申报单位: 单位:万元

序号

担保对象

合作银行

担保金额

(万元)

担保费率

担保期限

符合奖补条件担保天数

申请奖励金额

(万元)

扫描件编号

年度季均科技业务在保余额

(万元)

其中

一季度末科技业务在保余额

二季度末科技业务在保余额

三季度末科技业务在保余额

四季度末科技业务在保余额

附件3

_____年度政策性纯信用科技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代偿明细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序号

担保机构

名称

担保代偿企业名称

合作银行

代偿担保合同号

担保金额

客户保证金金额

贷款发放时间

合同结束时间

代偿时间

代偿金额

代偿利息

已追偿金额

目前损失金额

申请补贴金额

附件4

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项目申报单位

项目名称

申报依据

项目总投资

万元

申请财政资金

万元

项目实施目标

项目申报单位承诺:

1. 申报的所有材料均依据相关项目申报要求,据实提供。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关责任。

2. 专项资金获批后将按规定使用。如有违规,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项目申报责任人(签名)联系方式:

单位负责人(签名)(单位公章)

日期:

辖区主管部门承诺:

该项目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如存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单位公章)

日期:

辖区财政部门承诺:

1. 该项目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如存在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2. 专项资金获批后将按照通过审核的项目申请单位承诺的专项资金用途,依据项目单位申请拨付相关资金。

(单位公章)

日期:

附件5

网上申报操作流程

1. 首次登陆的企业用户,百度搜索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changzhou.gov.cn)点击“常州市创新政策速兑平台”,选择“常州市创业创新服务平台”,点击首页的“注册”先注册账号,然后点击“企业个人登录”登录系统;

2. 企业登陆系统后,点击“项目申报”,进入项目申报页面,点击“扶持政策”查看相关申报指南,在“资金申报列表”选择要申报的项目;

3. 企业点击“申报”进入后,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上传相关附件,确认申报材料填写完整后,点击“发送”,选择辖区主管部门后,上报申报信息;

4. 区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市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依次进行项目审核;

5. 对确定的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

6. 公示结束后,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文件,并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经营管理奖申报材料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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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金来源

近郊游奖励扶持资金由区财政统一拨付,每年不低于200万元,由区财政局统一管理,建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年初纳入财政预算,年终实行决算。

二、奖励扶持对象

近郊游奖励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对星级农家乐和a级景区创建、农家乐发展先进单位进行奖补。

三、奖励扶持办法

1.农家乐提升档次奖励:按照《区农家乐旅游项目奖励办法》(试行)进行评级和奖励,当年被评为一星级农家乐的奖励0.5万元,二星级农家乐奖励1万元,三星级农家乐奖励2万元(不累计)。

2.农家乐特色化改造补助奖励:对原农家乐进行基础设施改造、绿化美化、特色装饰装修的给予一定补助,当年每投入改造费用1万元补助0.2万元,每个农家乐最多补助2万元。

3.新增农家乐的奖励:镇办在其辖区年度发展农家乐达5家的,根据各个新增农家乐的总投资额度的10%对镇办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5万元,超过5家的,每增加1家奖励镇办0.5万元;行政村年度发展农家乐达3家的,根据各个新增农家乐总投资额度的10%对村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3万元,超过3家的,每增加1家奖励该村0.5万元。

4.农家乐宣传促销奖励:所在镇办、村和农家乐自身出资,由区旅游局统一组团参加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组织的旅游宣传推介活动的,分别给予投资主体50%、30%、20%的展位(或布展)费补贴;镇办、村、农家乐经营户自行组团参加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组织的旅游推介促销活动,报区旅游局审核后,分别给予投资主体20%、15%、10%的摊位费补贴;镇办、村、农家乐经营户在国家、省、市三级媒体上宣传推介其旅游项目的,报请区旅游局审核后,分别给予投资主体50%、30%、20%的补贴;镇办、村、农家乐经营户设置符合要求的宣传标识、标牌、广告,组织宣传推介活动的,报区旅游局审核后,给予投资主体50%的资金补贴,每个镇办、村、农家乐经营户此项补贴每年不超过2万元。

5.景区(点)创a级奖励:经有关部门核准,创建升级为aaa级景区(点)的,奖励景区(点)5万元,奖励所属镇办2万元;创建升级为aaaa级景区(点)的,奖励景区(点)10万元,奖励所属镇办5万元;

6.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奖励:镇办通过对外招商引进旅游项目的,按照区政府招商引资相关规定,由区商务局、旅游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认定后,给予奖励补助。

7.镇办对辖区内的近郊游产业和农家乐的发展,也要参照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拿出专项资金,进行奖励和扶持。

四、资格审核

农家乐经营单位向所在镇办递交奖补申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由镇办初审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区旅游局。之后,由区旅发委办公室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卫生局、市政局、创建办等单位进行审核,最后由区旅发委办公室汇总。

五、奖补资金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拨付程序

(一)申报条件。景区(点)和农家乐自身必须符合《区“十一五”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农家乐旅游发展规划》,达到规定的卫生标准和经营条件,文明经营、依法纳税。新建或改建后的农家乐正常营业时间不少于3个月。被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受到群众多起投诉的、被新闻媒体进行负面报道的、发生安全事故的以及有偷税漏税行为的旅游景区(点)和农家乐经营者不得申请奖励扶持资金。

(二)申报程序。农家乐经营单位填写《区发展近郊游工作补助(奖励)资金申请表》,提供相应的硬件建设正规发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原件、复印件及其它书面材料;申请宣传促销补贴的,需提供正规缴费发票、报刊杂志的原件、复印件,通过电视、广播等有声媒体宣传促销的,提供录制光碟或录音。各镇办依照农家乐建设标准及资金管理办法,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并将审核结果及申报材料递交区旅游局。然后,由区旅发委办公室组织区财政局、区市政局、区卫生局、区创建办、区审计局等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最终审核,确定补贴额度,最后由区旅发委办公室汇总。申报时间为每年第四季度。

(三)拨付程序。区旅游局对需奖补的资金进行统计、汇总,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区旅游局,由区旅游局直接拨付到各奖补单位和经营户。拨付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六、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使用范围。本资金主要用于农家乐特色化改造,农家乐基础设施、服务设施、设备更新补贴,近郊游工作的宣传推介,a级景区的创建。奖励镇(街道)、村的资金要用于发展辖区近郊游工作;奖励、补助农家乐、旅游企业的资金要用于基础设施的改造、绿化美化、特色装饰装修。

(二)监督管理。奖补资金的正常运转直接关系到我区近郊游产业的发展,区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旅游局和各镇办要切实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大效益。补贴资金拟拨付前需在所在镇办、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区审计局每年对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1次专项审计。

(三)违规处罚。凡发现有虚报、骗取、套用、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区政府将取消其奖补资格,收回全部奖补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其它事项

经营管理奖申报材料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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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认真落实党工委管委会“两大工程”、“四大任务”,三项举措培养企业积极申报淮安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成绩显著。目前,江苏和兴汽车在市长质量奖评审中位列第一,公示已经结束,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一是加大宣传,深入挖掘。深入企业与企业负责人进行及时、有效沟通,积极向企业宣传争创市长质量奖活动的意义和重要性,有效提高了企业申报主动性和积极性。并在初步筛选出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企业了解其生产、经营、管理、申报意向等情况,最终确定申报名单。

二是精心培育,深入帮扶。邀请多名质量专家分阶段走进江苏和兴汽车,对和兴汽车市长质量奖申报材料撰写、高层答辩以及现场答疑等多个环节开展专题培训辅导,与企业负责人进行面对面交流、指导,推动企业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为争创淮安市“市长质量奖”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是深化服务,着力推进。为争创企业提供全程服务,组织人员进行一对一的结对帮扶,提供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等方面的技术支持,指导企业整理申报材料,积极同市局沟通协调关系,疏通创建渠道,营造良好的“市长质量奖”争创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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