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师制度是医疗机构运行的核心机制,主要包括医师的资格认证、职位设置、工作分配、晋升通道、教育培训、绩效考核以及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这些内容旨在确保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并促进医师专业发展。
医师的管理规范涉及多个层面。医师需通过国家统一的医师资格考试,获得合法行医的资格。医院根据医师的专业技能和经验,合理分配其工作职责,如门诊、住院、手术等。定期的继续教育和技能培训是提升医师专业能力的关键。此外,医师的绩效考核应兼顾医疗质量、工作效率和服务态度,以激励其提高工作效能。医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患者隐私,秉持人道主义精神。
医院医师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保证了医疗队伍的专业性和稳定性,也提升了医疗服务的整体水平。良好的医师制度能够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医疗人才,进而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增强公众对医疗系统的信任。通过规范医师行为,有助于预防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
规章制度是医师制度的基石,包括医师执业规定、工作守则、奖惩办法等。例如,医师必须遵守诊疗常规,遵循医疗伦理;医院应设立公正的晋升机制,以能力而非资历为依据;定期的绩效评估应公开透明,鼓励医师持续改进。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有明确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医院医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促进医师职业发展,以及维护医疗行业健康发展,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第1篇 第五医院医师值班制度(4)
第五医院医师值班制度(四)
1、正常办公时间及节假日均须设有医师值班。原则上由住院医师担任一线值班,主治医师或总住院医师担任二线值班,副主任医师担任第三线值班。根据科室的大小和床位的多少,设一、二、三线值班医师值班。少数因特殊情况(如人员结构)可安排主治医师或低年资副主任医师值一线班,高年资副主任医师和科主任值二线班,不设三线班,每周五下午需将下周科室医师排班表交医务科。
2、值班医师应按时到岗,接受各级医师交班的医疗工作。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医疗工作和病员临床情况的处理,遇有疑难问题时应请示上级医师处理。
3、值班医师要经常巡视病人,对病人的病情要重点了解。密切观察危重、手术后、待产及产后以及有特殊情况等病人的病情,及时予以处理,写好病程记录,做好值班时间内急诊入院病人的处理,并完成首次病程记录。
4、值班医师若因急会诊等工作确需要短暂离开者,应将去向告知值班护士,并在黑板上注明去向,当护理人员请叫时应立即前往诊视。夜间休息时遇有护士或病人家属呼叫,应立即起来,诊视病人进行处理,严禁不诊视病人在床上开口头医嘱。值班医师禁止外出,杜绝脱岗现象。
5、次日晨,值班医师应将病员病情及处理情况向主治医师或主任医师报告,对危重病员情况及尚需处理的工作向经治医师交班。并扼要记录值班记录。
6、值班医师在第二天下班前,必须在规定查房时间内对自己负责诊治的病人进行查房和必要的处理,办好交接班手续后方可下班。
7、各科班次排定,原则上按24小时值班制,少数特殊情况可自行安排班次,但需保证24小时均有专人值班。班次排定原则上不换班,因特殊情况换班者需由科主任同意,并有记录。
第2篇 第三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第三人民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1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2 医务管理部门接到会诊邀请(用书面文件、或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后,在不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医院领导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2.1 会诊邀请超出本院诊疗科目或者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2 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2.3 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2.4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 会诊医师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4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5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6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7 医师会诊结束后,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 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
8 会诊费用应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9 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3篇 市中心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某市中心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为规范我院医师外出会诊,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保证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外出会诊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一、医务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与在全院的管理实施,并定期检查本制度的落实情况,促进《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并持续改进;各临床及医技科室负责在本科室内贯彻落实本制度;各级临床医师、技师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二、医院或科室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我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由医务部与相关科主任协商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对于外出会诊可能影响医院正常业务工作,但确因特殊需要的情况下,由业务副院长或院长批准。我院医师未经医务部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不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1、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4、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不接受会诊邀请或不能派出医师会诊时,医务部应及时通知邀请医疗机构。
五、医务部决定派出会诊医师后,应及时填写“外出会诊回执单”,会诊医师携此单前往执行会诊任务,存根由医务部留存。
六、会诊医师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七、医师外出会诊要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不得接收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的,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九、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证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如果患者拟转入本院进一步诊治,应事前通知医务部,由医务部通知相关科室做好相应准备。
十、医师会诊结束后,应当在返回我院两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部,并填写“医师外出会诊情况记录单”,由医务部留存。
十一、医师外出会诊收入纳入医院财务部统一管理,会诊收费和医师会诊报酬按照财务部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医师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必要时我院协助处理。
十三、医务部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将会诊情况与科室、医师的考核工作相结合。
第4篇 k市医院医师值班、交接班制度
市人民医院医师值班、交接班制度
一、各科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无执业资格人员不能独立值班。
二、值班医师每日在下班前到科室接受各级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交接班前,应巡视病室,了解危重病人情况,并做好床前交接。
三、各科室医师在下班前应将危重病人的病情和处理事项及时记录,值班医师对危重病人要详细了解,严密观察。
四、值班医师负责各临时性医疗工作和病员突发情况的处理;对急诊入院病员及时检查确诊,给予积极必要的医疗处置。
五、值班医师遇有疑难问题时,应请上级医师或二线医师会诊处理。
六、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住宿,不得擅自离开;护理人员邀请时应立即前往视诊。如有事离开时,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在科室去向栏上写明,并留下电话号码)。
七、值班医师应每日晚20时至21时查房一次,认真查视新入院病人、重危病人、当天手术后的病人。每日晨交班前查房一次,写好交班日志。
八、值班医师每日早8时在科朝会上作书面交班,急危重病人作床旁交班。
第5篇 东华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第一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医师定期考核是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考核。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我院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二)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四)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定期考核前60日书面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五)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由考核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测评,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后,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对被考核医师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业务水平测评采用形式(具体条款参照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
(六)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书面报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根据考核结果依法对被考核医师作出相应处理。
(七)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医院的调遣和科室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考核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院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熟悉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执业医师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医师业务水平考核方式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考核。
(八)院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有关考试、考核资料存档。
(九)院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填写汇总表,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报县卫生局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单位。
(十)医师认为院考核委员会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院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院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同意并调换考核人员。院考核委员会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十一)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具体条款参照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十二)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十三)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签署意见,报院考核委员会审核。
(十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1. 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 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十五)凡本院有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的,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要在定期考核前45日内向院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
(十六)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十七)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十八)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院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院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十九)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委员会组织人员对其进行再次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二十)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中判定不及格情形之一的,院考核委员会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二十一)院考核委员会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或本《平阳县人民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确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二十三)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95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