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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防火制度汇编3篇

更新时间:2024-05-07

建筑企业防火制度

有哪些

建筑企业的防火制度是确保工地安全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内容涵盖了多个方面:

1. 建筑材料管理:规定所有建筑材料必须符合防火标准,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2. 施工现场布局:工地应划分明确的消防通道,不得随意堆放杂物,保证紧急情况下的疏散通道畅通。

3. 火源控制:严格控制工地内的火源,如焊接、切割作业需事先申请,并配备灭火器材。

4. 消防设施配备:工地应配置足够的消防设备,如灭火器、消火栓等,并定期检查维护。

5. 员工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内容是什么

这些制度的实施需要具体的操作规程和责任人,比如:

1. 材料入库前要进行防火性能检查,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入库。

2. 施工现场的消防通道应标示清晰,禁止停放车辆或堆放物品。

3. 对于动火作业,应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由专人监护,并在作业后彻底清理现场。

4. 消防设施的检查保养应每月进行一次,确保其在关键时刻能正常使用。

5. 定期的消防安全演练,不仅让员工熟悉逃生路线,也检验了消防设施的有效性。

规范

执行这些防火制度,企业需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督机制,包括:

1. 设立专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防火巡查和整改工作。

2. 制定违规处罚条款,对违反防火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 定期向管理层汇报防火工作进展,确保制度的执行力度。

重要性

建筑企业防火制度的严格遵守,关乎到每个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长远发展。火灾事故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更可能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影响企业的声誉和运营。因此,防火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也是社会责任的体现。只有将防火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才能真正构筑起坚实的防火墙,确保建筑工地的安全无虞。

建筑企业防火制度范文

第1篇 建筑企业防火制度范本

1目的和范围

为保证生产设施的运行、检维修、拆除和报废过程的安全,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内所有生产设施的运行、检维修、拆除和报废管理。

2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

3职责

3.1生产部负责对生产设施运行、检维修、拆除和报废方面的安全管理。

3.2使用部门对分管的生产设施要严格遵循操作规程,认真检查生产设施运行中的动态指标是否符合要求,保证生产设施的运行安全。

3.3生产设施的检维修由生产设施的“包机”维修部门负责。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维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3.4生产设施的拆除和报废,由设备处和拆除部门负责。设备处和拆除

部门负责人应对拆除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报废、拆除过程的安全工作。

3.5管理部负责对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4控制程序

4.1生产设施的安全管理

4.1.1生产设施使用部门负责设备的管理与维护

4.1.1.1车间设备主任每天进行生产设施安全运行检查,并认真填写岗位设备巡回检查表。

4.1.1.2维修工每天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并认真填写岗位设备巡回检查表。

4.1.1.3操作工严格按照岗位作业指导书操作设备,加强日常维护保养,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表及岗位设备巡回检查表。

4.1.2设备处对生产设施的管理与监督

4.1.2.1日常检查:设备处巡检人员每天对生产设施进行认真巡检,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认真填写岗位设备巡回检查表。

4.1.2.2对主要生产设施的检查:设备处巡检人员每周一次对主要生产设施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生产设施的压力、温度、声音、振动、油压、油温、油位、电流、电压及轴承润滑点、防腐保温、主要泄漏点等,如发现问题,同操作人员、维修人员一同会诊处理。

4.1.3生产设施隐患的处理

4.1.3.1设备处根据查出的生产设施隐患,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详细

说明存在的问题,整改意见及期限。

4.1.3.2生产设施使用部门在接到设备处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整改,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人,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返回设备处。

4.1.3.3隐患整改通知单返回设备处后,设备处将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签署复查意见。

4.1.3.4生产设施使用部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不及时整改或组织不力逾期不完成的或整改不彻底者,按未整改对待,除加倍经济处罚外,还要拿出处理意见,并纳入年终考核。

4.2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4.2.1特种设备的采购

4.2.1.1采购部门接到采购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指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压力管道)计划后,应对特种设备供方资质进行审查,核实其是否具有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

4.2.1.2特种设备进厂时,采购部门应核查特种设备随机资料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并将符合要求的资料移交给档案科。

4.2.1.3档案科收到资料后,应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将资料入档。

4.2.2特种设备的安装、注册

4.2.2.1特种设备安装管理部门应核实委托的特种设备安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4.2.2.2特种设备安装过程中,安装管理部门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

收或报检。

4.2.2.3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安装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4.2.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

4.2.3.1管理部应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4.2.3.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应由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写报告,报分管副总批准后,由设备处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到相应的管理部门参加培训、取证。

4.2.4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

4.2.4.1设备处负责建立特种设备台帐。

4.2.4.2使用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

4.2.4.2.1使用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自检,并作出记录。

4.2.4.2.2使用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进行自检,如需校验,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对于需外协校验的,由使用部门写报告,经分管副总批准后,由相关部门实施。

4.3生产设施安全检维修管理

4.3.1维修前的准备

4.3.1.1设备维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4.3.1.2根据设备维修项目的要求,检修部门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

实维修人员、维修组织、安全措施。

4.3.1.3设备维修如需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4.3.1.4维修前的交出手续由设备所在单位办理。静止设备清理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4.3.2维修前的安全教育内容

4.3.2.1维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

4.3.2.2维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4.3.2.3维修作业中身体防护用品和用具的正确佩戴和使用。

4.3.2.4维修作业项目、任务、维修方案和维修安全措施。

4.3.3维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

4.3.3.1安全检查和措施应详细填写在《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上。

4.3.3.2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器具不得使用。

4.3.3.3转动设备维修前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合闸”的安全标志,并加锁。

4.3.3.4对维修中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4.3.3.5对维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4.3.3.6对维修用的盲板应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需探伤后方可使用。

4.3.3.7对维修中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4.3.3.8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冲洗水源。

4.3.3.9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

4.3.3.10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4.3.3.11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障畅通无阻。

4.3.3.12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4.3.4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4.3.4.1参加检修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4.3.4.2检修作业的各工种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并严格执行本公司《设备维护检修规程》中各种设备检修安全注意事项。

4.3.4.3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3.4.4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

责人应及时与当班班长联系沟通,防止异常情况发生。

4.3.4.5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3.5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4.3.5.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4.3.5.2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取情况。

4.3.5.3因检修需要而转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措施应恢复正常。

4.3.5.4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应及时拆除。

4.3.5.5设备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机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4.3.6《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使用

4.3.6.1《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公司设备处负责管理。

4.3.6.2维修前,设备所在单位应制定设备交出的安全措施,并签字确认。

4.3.6.3维修时,设备维修单位应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并签字确认。

4.3.6.4设备所在单位、维修单位应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4.3.6.5生产部只对主要/关键设备的检修审查《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并填写审查意见。

4.3.6.6设备所在单位负责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自留一份后,交设备处、设备维修单位各一份。

4.4生产设施的安全拆除和报废管理

4.4.1生产设施的安全拆除

4.4.1.1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拆除部门应该对拆除设备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编制拆除方案,落实控制风险,经联合签字批准后,方可施工。较简单的拆除工程,也要制定切合实际的安全措施。

4.4.1.2拆除工程在施工前,管理部要组织技术人员和工人学习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4.4.1.3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员的统一领导下和经常监督下进行。

4.4.1.4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将电线、水道、供热设备等相连接部分切断。

4.4.1.5生产设备中若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介质的,应先清洗干净,经化验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动火拆除。

4.4.1.6工人从事拆除工作的时候,应该有脚手架或者其它稳固的结构部分方可操作。

4.4.2生产设施的报废

4.4.2.1生产设备使用或保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

4.4.2.2由归口管理部门现场确认后签署意见。

4.4.2.3报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批示。

4.4.2.4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由财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4.5特种设备的安全作业

4.5.1特种设备的维修

4.5.1.1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部门应及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如需外协维修,由使用部门写报告,经分管副总批准后,通知设备处,由设备处组织外协维修。

4.5.1.2设备处在联系特种设备维修、维护时,应先审查维修、维护单位有无相应资质。

4.5.1.3特种设备维修、维护单位在工作时,应严格执行公司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4.5.2特种设备的检验

4.5.2.1设备处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4.5.2.2使用部门应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做要相应工作。

4.5.2.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在检验时,应严格执行公司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4.5.3特种设备的报废

如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部门应及时按相关规定予以报废。由设备处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该设备的注销

5相关制度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6记录

6.1岗位设备巡回检查表。

6.2主要/关键设备周检表。

6.3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6.4安全检查分析表。

6.5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6.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6.7特种设备档案。

6.8固定资产报废单。

6.9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计划。

6.10检验报告。

(一)、企业防火审批制度

为加强公司建审管理,从根本上采取防火措施,预防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建审工作以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为依据。

2、各项目经理部所购买的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应上报公司创安办及防火办;同时接受防火工作人员检查。

3、公司所属各单位在接到项目后,应由公司防火部进行审查后再组织人员参加图纸会审、会审必须有消防监督部门参加。

4、防火专篇一般包括:工程任务、生产或贮存火灾危险性,周围供水管网情况,单体建(构)筑物、装饰物的防火措施,消防给排水、电气,防排烟等措施,工艺流程以及设计中存在的问题等在施工方案中均要求体现出来,同时上报公司创安办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施工用火用电制度

1、严禁在禁火区动用明火或使用能产生火花的设备,若因生产等需要动用明火的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应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

2、仓库或易燃货物堆栈周围和火灾危险性大的车间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具(生产性使用除外)严禁在仓库内使用蜡烛照明。

3、炉灶、烟囱要和可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炉灶附近不准堆放易燃可燃物,使用炉火要有专人负责,人离开时将炉火熄灭或处理好。

4、安装电器设备,必须由正式电工负责,不准乱拉或超负荷使用,不准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保险”装置,电线穿过构件要加套管,线头连结需牢固。

5、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内,不宜用电气照明,必须安装时,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6、电、气焊接要由持证电焊工进行,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焊接盛放可燃物体的容器中时,应先将容器洗干净,以防残留物燃烧爆炸。

(三)、施工现场防火制度

1、施工现场未经批准不得使用电炉、电气炊具及砌炉灶。

2、项目负责人必须做好施工人员的防火安全教育及防火安全检查。

3、施工现场非电工人员不准安装电气设备及拉搭电源线,严禁采用钢丝或其他金属代替保险丝,严禁在电气闸刀、开关箱或配电箱1米以内堆放,挂设杂物。

4、工地各工种完工或下班后,应及时清除干净易燃、可燃废料。

5、现场必须配备适当灭火器材,并不准挪为他用,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学会操作,能扑救初起火灾

(四)、施工现场生产明火作业审批制度

为更好地加强生产中的明火作业管理,做好防范工作,落实明火作业审批制度,确保施工生产的安全,现就工地明火作业审批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1、明火作业审批范围

工地的车间、仓库、生产过程中在下列规定范围内,必须做好明火作业审批手续: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性焊割作业。

(2)、焊割小型的油箱、油桶等容器。

(3)、高空焊割作业。

2、明火作业安全防范措施

(1)、明火作业现场的易燃物、可燃物品必须清除。

(2)、明火作业现场周围的易(可)燃物品不能清除时,应用水浇湿或盖上石棉制品、湿麻袋等以隔离火星,并做好焊割后的安全检查工作。

(3)、应检查动火现场周围的易燃品堆放及管道孔洞内有否留下焊渣隐患。

(4)、高处动火要设置火盘、安设铁皮遮挡或用不燃物围栏。

(5)、操作现场要配备适量的灭火器,要指定专人看护,做好防范工作。

3、作业报批方法

(1)、生产中需明火作业的生产人员应事先向工地负责人报告,领取明火作业申请单。

(2)、申请明火作业者填写作业申请单。

(3)、审批时,由工地的负责人召集焊工、工地安全员先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焊工、工地安全员签署意见后,报项目负责人审批。

(4)、在进行较大危险性的焊割作业时,应报公司保卫部门审批。

第2篇 某建筑企业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爆炸物品管理部分内容与规定

1.1项目部在施工中需用爆炸物品时,应出示申请表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凭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1.2凡使用爆炸物品的项目部,必须有一名主要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其职责:

1.2.1成立小组和机构。

1.2.2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条例和公司管理规定。

1.2.3组织并领导本项目部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

1.2.4组织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督促全体职工执行。

1.2.5组织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1.3各项目部在进行爆炸物品登记时,必须按登记本认真填写,不得涂改、撕毁、合订。

1.4各项目部临时存放爆炸物品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将炸药和雷管分开存放,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不准任意存放,不准交给承包户或个人保管。

1.5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对本单位爆炸物品进行专项保管,并将爆炸物品保管员名单报公司公安科审批同意。其职责:

1.5.1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坚守岗位、不酗酒、不私自找人替班,不准在库房内会客,留宿、吸烟等。

1.5.2坚持双把锁、双人管、双本帐制度,爆炸物品堆放要符合要求,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使用电气照明的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1.5.3对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杜绝入库或发放,做到帐物相符。

1.6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1.7爆破作业必须由持有公安机关审核发放的《爆破作业证》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严禁爆破作业,其职责是:

1.7.1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熟悉所使用的爆破器材性能及其使用方法,自觉接受安全监督和公安科检查。

1.7.2领取爆炸物品不得超过当班用量,随领随用,剩余的必须当天退回仓库,防止丢失被盗,做好退还登记记录。

1.7.3装炮、点炮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服从统一指挥,并协助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1.7.4爆破作业后,要检查爆破情况,对瞎炮采取措施,及时排除。

1.8爆破作业时,必须填写施工安全作业票,必须有两人签字证明实际使用数量。

1.9爆破作业时,由安全监护人检查指挥,其职责是:

1.9.1坚持原则,根据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使安全监督之责。

1.9.2对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纠正违章。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领导或公安机关,并通知安监部,及时消除,保证安全。

1.9.3督促爆破员按安全操作规程装炮、放炮,监督其按制度领用、清退爆破器材,做到不多领、不少退、不私自藏存。

1.9.4督促保管员按规定管好爆炸物品,严格制度,做到帐物两清。

1.9.5负责组织好爆破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

1.9.6发现爆炸物品短少、丢失、被盗以及发生爆炸事故,应及时报告领导和公安机关,并通知公司安监部,协助追查、破案。

1.10爆破前由安全员和爆破员共同核定爆破所需爆破器材用量(不应超过当班的用量),双方签字并经领导批准后,由两人领料。炸药、导火索可同时由一人领取,雷管要另一人领取。对爆破后剩余的爆破器材,经核实后,由安全员、爆破员签字,退回仓库。严禁将剩余爆破器材随便存放。

1.11购买爆炸物品需要运输的,应当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的同时,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办理运输。

1.12一人一次运送爆炸器材数量不得超过:

1.12.1同时搬运炸药和起爆器材10kg;

1.12.2拆箱(袋)运搬炸药10kg;

1.12.3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

1.12.4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1.13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买卖、转借爆破物品,严禁使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

1.14严禁在村庄边缘、变电站附近、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路下放大炮。

1.15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押运员要选择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安全常识,有一定文化的人员担任。

1.16在施工中忽视安全,玩忽职守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造成爆炸物品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应追究项目部领导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防火部分内容与规定

2.1防火组织机构

2.1.1公司和所属单位均应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防火工作,小组负责人由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担任。公司公安科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2.1.2建立义务消防队,人数不低于15%,并保证各施工队有一名义务消防队员。

2.1.3适时地搞好灭火演习,以提高灭火能力。

2.2防火安全教育

2.2.1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接受消防法规的教育,学习有关防火规定。

2.2.2在施工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交防火安全措施,防火教育要做到人人皆知,不留死角,同时还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提高广大职工的防火安全意识和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2.2.3凡有参观的人员、访问的客人等,也应进行防火宣传,告诫遵守防火规定和我们的规章制度。

2.3防火安全规定

2.3.1参加工程施工的所有人员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一级防火区。不准动火的地方和不准吸烟的地方决不准动火、决不准吸烟。

2.3.2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要做到定点、定人、定措施,职责明确。在山区施工人员要编成小组明确防火负责人,要明确岗位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

2.3.3在施工的工作面范围内要清除和禁止存放可燃物。

2.3.4在山区、林区开挖基础或组立杆塔,有人员工作的地方,必须配备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相应的灭火器材。

2.3.5进入山区、林区运输的机动车辆,车上配备有效、灵活的灭火器。进入山区林木、杂草多的地方,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引起火灾。

2.3.6机动车辆由于天气寒冷、熄火时间长,打不着车时,禁止用火烤。

2.3.7在山区、林区放炮开挖基础时,必须使用电雷管,如有的地方不能使用电雷管,需使用火雷管时,必须征得有关部

门的同意,报请当地消防部门批准,并采用安全可靠的措施后方可使用。

2.3.8各单位需要用油罐临时储存油料的,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并且报请当地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立临时油罐。

2.3.9灭火器材必须设专人保管,责任落实到人。对器材要定期保养和检修。注意铅封、提环不要碰坏,装卸时不得摔碰,注意防潮保证灭火器材的有效使用。防止丢失。

2.3.10施工队住宿点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第3篇 建筑企业防火制度

1目的和范围

为保证生产设施的运行、检维修、拆除和报废过程的安全,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内所有生产设施的运行、检维修、拆除和报废管理。

2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

3职责

3.1生产部负责对生产设施运行、检维修、拆除和报废方面的安全管理。

3.2使用部门对分管的生产设施要严格遵循操作规程,认真检查生产设施运行中的动态指标是否符合要求,保证生产设施的运行安全。

3.3生产设施的检维修由生产设施的“包机”维修部门负责。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维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3.4生产设施的拆除和报废,由设备处和拆除部门负责。设备处和拆除

部门负责人应对拆除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报废、拆除过程的安全工作。

3.5管理部负责对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4控制程序

4.1生产设施的安全管理

4.1.1生产设施使用部门负责设备的管理与维护

4.1.1.1车间设备主任每天进行生产设施安全运行检查,并认真填写岗位设备巡回检查表。

4.1.1.2维修工每天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并认真填写岗位设备巡回检查表。

4.1.1.3操作工严格按照岗位作业指导书操作设备,加强日常维护保养,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表及岗位设备巡回检查表。

4.1.2设备处对生产设施的管理与监督

4.1.2.1日常检查:设备处巡检人员每天对生产设施进行认真巡检,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认真填写岗位设备巡回检查表。

4.1.2.2对主要生产设施的检查:设备处巡检人员每周一次对主要生产设施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生产设施的压力、温度、声音、振动、油压、油温、油位、电流、电压及轴承润滑点、防腐保温、主要泄漏点等,如发现问题,同操作人员、维修人员一同会诊处理。

4.1.3生产设施隐患的处理

4.1.3.1设备处根据查出的生产设施隐患,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详细

说明存在的问题,整改意见及期限。

4.1.3.2生产设施使用部门在接到设备处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整改,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人,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返回设备处。

4.1.3.3隐患整改通知单返回设备处后,设备处将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签署复查意见。

4.1.3.4生产设施使用部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不及时整改或组织不力逾期不完成的或整改不彻底者,按未整改对待,除加倍经济处罚外,还要拿出处理意见,并纳入年终考核。

4.2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4.2.1特种设备的采购

4.2.1.1采购部门接到采购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指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压力管道)计划后,应对特种设备供方资质进行审查,核实其是否具有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

4.2.1.2特种设备进厂时,采购部门应核查特种设备随机资料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并将符合要求的资料移交给档案科。

4.2.1.3档案科收到资料后,应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将资料入档。

4.2.2特种设备的安装、注册

4.2.2.1特种设备安装管理部门应核实委托的特种设备安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4.2.2.2特种设备安装过程中,安装管理部门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

收或报检。

4.2.2.3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安装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4.2.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

4.2.3.1管理部应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4.2.3.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应由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写报告,报分管副总批准后,由设备处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到相应的管理部门参加培训、取证。

4.2.4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

4.2.4.1设备处负责建立特种设备台帐。

4.2.4.2使用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

4.2.4.2.1使用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自检,并作出记录。

4.2.4.2.2使用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进行自检,如需校验,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对于需外协校验的,由使用部门写报告,经分管副总批准后,由相关部门实施。

4.3生产设施安全检维修管理

4.3.1维修前的准备

4.3.1.1设备维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4.3.1.2根据设备维修项目的要求,检修部门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

实维修人员、维修组织、安全措施。

4.3.1.3设备维修如需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4.3.1.4维修前的交出手续由设备所在单位办理。静止设备清理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4.3.2维修前的安全教育内容

4.3.2.1维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

4.3.2.2维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4.3.2.3维修作业中身体防护用品和用具的正确佩戴和使用。

4.3.2.4维修作业项目、任务、维修方案和维修安全措施。

4.3.3维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

4.3.3.1安全检查和措施应详细填写在《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上。

4.3.3.2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器具不得使用。

4.3.3.3转动设备维修前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合闸”的安全标志,并加锁。

4.3.3.4对维修中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4.3.3.5对维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4.3.3.6对维修用的盲板应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需探伤后方可使用。

4.3.3.7对维修中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4.3.3.8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冲洗水源。

4.3.3.9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

4.3.3.10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4.3.3.11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障畅通无阻。

4.3.3.12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4.3.4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4.3.4.1参加检修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4.3.4.2检修作业的各工种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并严格执行本公司《设备维护检修规程》中各种设备检修安全注意事项。

4.3.4.3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3.4.4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

责人应及时与当班班长联系沟通,防止异常情况发生。

4.3.4.5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3.5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4.3.5.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4.3.5.2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取情况。

4.3.5.3因检修需要而转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措施应恢复正常。

4.3.5.4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应及时拆除。

4.3.5.5设备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机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4.3.6《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使用

4.3.6.1《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公司设备处负责管理。

4.3.6.2维修前,设备所在单位应制定设备交出的安全措施,并签字确认。

4.3.6.3维修时,设备维修单位应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并签字确认。

4.3.6.4设备所在单位、维修单位应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4.3.6.5生产部只对主要/关键设备的检修审查《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并填写审查意见。

4.3.6.6设备所在单位负责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自留一份后,交设备处、设备维修单位各一份。

4.4生产设施的安全拆除和报废管理

4.4.1生产设施的安全拆除

4.4.1.1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拆除部门应该对拆除设备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编制拆除方案,落实控制风险,经联合签字批准后,方可施工。较简单的拆除工程,也要制定切合实际的安全措施。

4.4.1.2拆除工程在施工前,管理部要组织技术人员和工人学习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4.4.1.3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员的统一领导下和经常监督下进行。

4.4.1.4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将电线、水道、供热设备等相连接部分切断。

4.4.1.5生产设备中若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介质的,应先清洗干净,经化验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动火拆除。

4.4.1.6工人从事拆除工作的时候,应该有脚手架或者其它稳固的结构部分方可操作。

4.4.2生产设施的报废

4.4.2.1生产设备使用或保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

4.4.2.2由归口管理部门现场确认后签署意见。

4.4.2.3报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批示。

4.4.2.4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由财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4.5特种设备的安全作业

4.5.1特种设备的维修

4.5.1.1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部门应及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如需外协维修,由使用部门写报告,经分管副总批准后,通知设备处,由设备处组织外协维修。

4.5.1.2设备处在联系特种设备维修、维护时,应先审查维修、维护单位有无相应资质。

4.5.1.3特种设备维修、维护单位在工作时,应严格执行公司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4.5.2特种设备的检验

4.5.2.1设备处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4.5.2.2使用部门应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做要相应工作。

4.5.2.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在检验时,应严格执行公司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4.5.3特种设备的报废

如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部门应及时按相关规定予以报废。由设备处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该设备的注销

5相关制度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6记录

6.1岗位设备巡回检查表。

6.2主要/关键设备周检表。

6.3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6.4安全检查分析表。

6.5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6.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6.7特种设备档案。

6.8固定资产报废单。

6.9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计划。

6.10检验报告。

(一)、企业防火审批制度

为加强公司建审管理,从根本上采取防火措施,预防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建审工作以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为依据。

2、各项目经理部所购买的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应上报公司创安办及防火办;同时接受防火工作人员检查。

3、公司所属各单位在接到项目后,应由公司防火部进行审查后再组织人员参加图纸会审、会审必须有消防监督部门参加。

4、防火专篇一般包括:工程任务、生产或贮存火灾危险性,周围供水管网情况,单体建(构)筑物、装饰物的防火措施,消防给排水、电气,防排烟等措施,工艺流程以及设计中存在的问题等在施工方案中均要求体现出来,同时上报公司创安办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施工用火用电制度

1、严禁在禁火区动用明火或使用能产生火花的设备,若因生产等需要动用明火的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应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

2、仓库或易燃货物堆栈周围和火灾危险性大的车间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具(生产性使用除外)严禁在仓库内使用蜡烛照明。

3、炉灶、烟囱要和可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炉灶附近不准堆放易燃可燃物,使用炉火要有专人负责,人离开时将炉火熄灭或处理好。

4、安装电器设备,必须由正式电工负责,不准乱拉或超负荷使用,不准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保险”装置,电线穿过构件要加套管,线头连结需牢固。

5、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内,不宜用电气照明,必须安装时,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6、电、气焊接要由持证电焊工进行,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焊接盛放可燃物体的容器中时,应先将容器洗干净,以防残留物燃烧爆炸。

(三)、施工现场防火制度

1、施工现场未经批准不得使用电炉、电气炊具及砌炉灶。

2、项目负责人必须做好施工人员的防火安全教育及防火安全检查。

3、施工现场非电工人员不准安装电气设备及拉搭电源线,严禁采用钢丝或其他金属代替保险丝,严禁在电气闸刀、开关箱或配电箱1米以内堆放,挂设杂物。

4、工地各工种完工或下班后,应及时清除干净易燃、可燃废料。

5、现场必须配备适当灭火器材,并不准挪为他用,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学会操作,能扑救初起火灾

(四)、施工现场生产明火作业审批制度

为更好地加强生产中的明火作业管理,做好防范工作,落实明火作业审批制度,确保施工生产的安全,现就工地明火作业审批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1、明火作业审批范围

工地的车间、仓库、生产过程中在下列规定范围内,必须做好明火作业审批手续: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性焊割作业。

(2)、焊割小型的油箱、油桶等容器。

(3)、高空焊割作业。

2、明火作业安全防范措施

(1)、明火作业现场的易燃物、可燃物品必须清除。

(2)、明火作业现场周围的易(可)燃物品不能清除时,应用水浇湿或盖上石棉制品、湿麻袋等以隔离火星,并做好焊割后的安全检查工作。

(3)、应检查动火现场周围的易燃品堆放及管道孔洞内有否留下焊渣隐患。

(4)、高处动火要设置火盘、安设铁皮遮挡或用不燃物围栏。

(5)、操作现场要配备适量的灭火器,要指定专人看护,做好防范工作。

3、作业报批方法

(1)、生产中需明火作业的生产人员应事先向工地负责人报告,领取明火作业申请单。

(2)、申请明火作业者填写作业申请单。

(3)、审批时,由工地的负责人召集焊工、工地安全员先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焊工、工地安全员签署意见后,报项目负责人审批。

(4)、在进行较大危险性的焊割作业时,应报公司保卫部门审批。

=相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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