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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人员制度汇编11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体检人员制度

有哪些

企业中的体检人员制度是保障员工健康、维护生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措施。它通常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 新入职员工:所有新加入公司的员工都需要进行入职体检,以确保他们的身体状况适合所从事的工作。

2. 在职员工:定期为在职员工安排体检,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健康问题。

3. 特殊岗位员工:针对特殊工作环境(如化工、高辐射等)的员工,需要进行特定项目的职业健康体检。

内容是什么

体检的内容应根据员工的职务、工作环境和个人健康状况定制,通常涵盖以下方面:

1. 基本生理指标:如血压、心率、视力、听力等。

2. 生化检查:肝功能、肾功能、血糖、血脂等。

3. 影像学检查:如x光胸片、超声波等。

4. 职业病筛查:针对特定工种,可能包括肺功能测试、尿铅测定等。

5. 心理健康评估:对于高压工作环境的员工,心理健康检查也是必要的。

规范

执行体检人员制度时,必须遵守以下规范:

1. 保密原则:所有体检结果应严格保密,仅限于授权人员查看。

2. 定期更新:体检周期应根据行业标准和员工健康状况调整,如每年一次或每半年一次。

3. 专业机构:选择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确保结果准确可靠。

4. 后续跟踪:对体检异常的员工,应提供咨询、指导,并跟进治疗情况。

重要性

体检人员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1. 员工福利:体现公司对员工健康的关心,提高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

2. 预防疾病:早期发现潜在健康问题,防止疾病恶化影响工作和生活质量。

3. 降低风险:减少因健康问题导致的工伤事故,保障生产安全。

4. 法规合规:符合劳动法规要求,避免因未履行健康检查义务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一个完善的体检人员制度是企业人性化管理和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得到充分重视并严格执行。

体检人员制度范文

第1篇 放射科人员体检制度范本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没有条件体检的,可在上岗前先行血常规检查。

2在岗期间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至少2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结果异常者,在短期内安排复查。

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岗位时,必须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4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放射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或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人员单位。

6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7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当中,并制定复查计划。

8建立完善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终生保存。

9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11职业性放射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12不论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的身份如何,都必须执行以上规定。

第2篇 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及五病调离制度

一、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及“五病”调离制度;

二、餐饮服务单位必须按《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制定卫生知识培训计划,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以从事餐饮服务。

三、新参加餐饮服务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餐饮服务人员调离后的健康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

六、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餐饮服务人员调离基本情况;

七、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管理档案,设立健康体检登记表和“五病”调离登记。

第3篇 从业人员培训体检制度范本

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培训和健康检查计划,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及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应记录,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三、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健康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健康检查须在健康证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进行。

五、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六、建立健全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档案。

第4篇 某医院药业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医院药业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本医院组织药品从业人员每年到指定体检单位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三、查出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及时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岗位。

四、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和药业人员体检汇总表,及时将健康检查资料归档,并填入汇总表。

五、药业人员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健康证上岗。

六、本制度责任人为药库主任,健康档案和体检汇总表由质量负责人落实。

七、本制度每年考核一次。

第5篇 放射科人员体检制度

1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没有条件体检的,可在上岗前先行血常规检查。

2 在岗期间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至少2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结果异常者,在短期内安排复查。

3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岗位时,必须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4 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放射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或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人员单位。

6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7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当中,并制定复查计划。

8 建立完善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终生保存。

9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11 职业性放射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12 不论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的身份如何,都必须执行以上规定。

第6篇 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1.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办公室负责监督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

2.必须严格按照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23号令)的规定的周期和范围,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

(1)要与依法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由委托单位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2)必须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包括民工)进行上岗前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3)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在岗职工进行不定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4)工人因各种原因脱离原有害作业时必须进行离岗时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5)不得以常规体检代替职业健康检查。

3.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及时处理。

(1)对上岗前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不得因任何原因,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劳动。

(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3)要对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健康检查结果表要实施告知和保密制度。

(1)健康检查结果要及时,如实地告知被检查者本人。

(2)健康检查结果要实施保密制度,不可将本人的检查情况随意泄漏给其他人员。

5.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应列入职业卫生专项经费中,纳入单位或项目成本中,实施专款专用。

(1)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由办公室每年制定费用计划。报单位领导审批后,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

(2)不得无故拖延、克扣、拒付有害作业人员(包括民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的相关费用。

6.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必须指定科室和专人妥善保管。

(1)健康监护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2)职工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随意外传。

(3)职工本人有借阅、复印其本人健康档案的权利,单位领导和档案保管人不得拒绝职工借阅、复印其本人档案。

7.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孕妇、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7篇 医疗废物相关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体检制度

一、保健院队从事医疗废物消毒、毁形收集、转运贮存、装运等工作的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二、每年对上述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预防接种,防止其身体受到损害。

三、专职人员在接触或处置医疗废物作业时,必须穿戴工作衣、帽、鞋、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每次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按规定队防护用品和手进行消毒和清洗。

四、防护用品有破损时,应及时予以更换。

第8篇 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及“五病”调离制度

一、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及“五病”调离制度;

二、餐饮服务单位必须按《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制定卫生知识培训计划,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以从事餐饮服务。

三、新参加餐饮服务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餐饮服务人员调离后的健康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

六、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餐饮服务人员调离基本情况;

七、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管理档案,设立健康体检登记表和“五病”调离登记。

第9篇 医疗废物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体检制度

一、保健院队从事医疗废物消毒、毁形收集、转运贮存、装运等工作的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二、每年对上述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预防接种,防止其身体受到损害。

三、专职人员在接触或处置医疗废物作业时,必须穿戴工作衣、帽、鞋、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每次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按规定队防护用品和手进行消毒和清洗。

四、防护用品有破损时,应及时予以更换。

第10篇 特种作业人员体检制度

总 则

根据国家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下列人员:电、气焊工、厂内机动车司机、起重机司机、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要做定期身体检查,特制定本制度。

1 特种作业人员每二年进行一次全面的体检,要做到100%参加体检。

2 由资产运营部与厂(公司)卫生处共同确定体检日期。

3 资产运营部提前发出通知,由各单位安全员在指定日期组织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到卫生处进行体检。

4 体检后的表格交回卫生处。

5 对体检中发现的身体异常人员由资产运营部报人力资源部。

6 对新调入或变换工种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由本单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通知资产运营部,由本单位安全员带领其到卫生处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11篇 从业人员培训体检制度

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培训和健康检查计划,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及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应记录,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三、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健康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健康检查须在健康证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进行。

五、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六、建立健全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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