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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预防制度汇编规范(11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规范

有哪些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规范涵盖了多种类型的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工作场所安全评估:定期检查工作环境,识别潜在危险源。

2. 员工培训: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3. 个人防护设备:提供并确保使用适当的防护装备。

4. 应急计划:制定并演练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

5. 健康监测:定期进行员工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病。

6.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并执行详细的作业指导书。

内容是什么

这些规范旨在确保员工的健康与安全,具体内容涉及:

1. 安全评估应详细记录,并根据结果采取改进措施。

2. 培训内容应涵盖安全规定、应急预案及设备操作方法。

3. 个人防护设备的选择应依据工作风险,如听力保护、呼吸器、防护眼镜等。

4. 应急计划需明确责任分配,包括疏散路线、急救措施等。

5. 健康监测应包括职业病的早期预警指标。

6. 操作规程需定期更新,以适应新的工作条件和技术进步。

规范

执行这些规范需要:

1. 制定明确的政策,确立管理层对安全的承诺。

2. 设立专职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与执行。

3. 建立反馈机制,鼓励员工报告安全隐患。

4. 对违反规定的个人或部门采取纠正措施。

5. 定期审查和修订制度,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重要性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规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能够:

1. 减少工伤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2. 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因事故导致的生产中断。

3. 预防职业病,保护员工的长期健康。

4. 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员工满意度和公众信任。

5.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避免因违规而产生的罚款和法律责任。

通过严格执行这些规范,企业可以构建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规范范文

第1篇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规范

第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第二条、粉尘作业必须按防尘的八字方针(水、护、密、风、管、宣、查、革)综合治理,努力降低作业点的粉尘浓度,使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严禁在没有防尘措施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第三条、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并要事先报告安全部门,征得安全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凡参加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备。

第六条、对噪声源采取隔音或消音措施,使噪声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七条、在其他有害因素(高温、腐蚀性介质、噪声、射线等)条件下工作的员工,必须有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保证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工作。

第八条、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第2篇 建筑业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为了保护职工健康,防止发生职业病,促进生产发展。根据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为认真做好本工程的职业病的防护工作,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1、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岗位为其定期进行体检制度,并将体检记录存入健康档案。

2、各岗位必须贯彻职业病报告制度,按期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告职业病的发生情况。

3、从事易发职业病工作的人员必须使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各单位应对防护用品严格管理,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

4、作业场所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严重影响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5、对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工健康所占有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认为需要住院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6、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公司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

7、对已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除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外,必须在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岗位,安排新生的工作岗位并给予治疗和保养,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因工作需要暂时不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时间不得不超过半年。

8、项目部管理人员应随时做好职业病的抢救和应急措施,凡因抢救和应急措施不到位而导致患者死亡或留下严重遗症者,将直接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领导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9、根据我单位实际情况,我项目部将职业病名单分列如下:

1)笨中毒

易发工种:电工、油漆工

2)汽油中毒、四乙基铅中毒

易发工种:司机

3)矽肺、尘肺

易发工种:电焊工、泥工、付工

4)接触性皮炎

易发工种:机械工

5)职业病白内障

易发工种:电工、电焊工

6)笨所致白血病

易发工种:油漆工

第3篇 职业危害预防、健康体检制度

一、增强职业危害预防意识。

1、生产主管部门要加强生产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场所要加强监管,必要时应上报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分析与评价。

2、经分析、评价确认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应按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从源头上落实防治措施,有效加以职业危害防治,并落实防治费用。

二、加强员工健康体检;

(一)体检项目:五脏六腑、外科、血尿检查、女工妇科等。

(二)体检人员:

1、新进厂员工,在进厂前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带往定点医院进行健康体检。合格者方可录用。

2、临时用工人员,作上岗前体检。

3、一般员工体检每年一次。

4、各类人员健康体检应建立和保存体检档案。体检档案保存期不少于5年。

三、费用落实;

(1)公司财务部每年应按《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要求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费用中应列有职工健康体检和职业危害预防费用专项使用计划。

(2)职工健康体检和预防职业危害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着他用。

(3)财务部应建立职工健康体检和预防职业危害专项费用使用台账。

(4)公司安全员要作好专项费用使用记录,并将各项记录保存建档。

四、公司安委会要加强对职工健康体检和职业危害预防费用使用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给予纠正。

第4篇 职业危害预防措施及防护用品使用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危害(尘毒)的安全管理,改善工业生产中的劳动环境和控制及清除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危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预防职业危害(尘毒)工作必须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部、省有关规定。

条三条防止粉尘危害必须坚持“茶、水、密、风、护、管、教、查”八字方针。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队属各二级单位和外企租用本队厂房的企业。

第五条队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责任制。队法人责任人对单位的职业危害(尘毒)

第五条队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队法人责任人要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尘毒)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负责主管这项工作。

第六条队的安全部门是职业危害(尘毒)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防尘防毒工作计划、指导、督促、检查生产部门,落实执行各项防尘、防毒措施。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班组长负责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并根据生产规模大小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防尘防毒措施。

第八条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各二级单位必须执行“三同时”。

第十条各种职业危害作业必须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队必须按有关规定发给作业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必须坚持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新参加粉尘作业的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条件者方可能上岗工作。

第十三条从事尘毒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第十四条队必须加强对从事尘毒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五条队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尘毒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的尘毒测定结果告诉作业人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落实整改。

第二章 高温作业

第十六条生产场所的空气湿度的影响主要来自各种敞开液面的水分蒸发或蒸汽放散,如地质行业的矿井、隧道等相对湿度大于80%的高气湿的作业环境。

第十七条异常气象条件作业的,冬天在寒冷地区或极地从事野外地质普查作业、高原低气压环境中进行勘探低气压作业。

第三章 非电离辐射

第十八条红外线。焊接工可受到红外线辐射。红外线引起的职业性白内障已列入职业病名单。

第十九条紫外线。电焊工作业场所比较多见的是紫外线对眼睛的损伤,即所引起的职业病、电光性眼炎。

第二十条激光。用于焊接、扎孔、切割、热处理等。激光对健康的影响主要是对眼部影响和皮肤造成损伤。

第四章 防护用品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防护用品的管理分工:安全部门负责制定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并对购置护品的性能、质量、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以及组织研究开发和建议、推广使用适合地勘作业特点的新型护品,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劳动计划与核定工种;物资供应部门的安全部门共同负责护品的采购。

第二十二选用护品,应符合劳保规定的质量标准,必须按国家标准购买。没有国家标准的经安全劳动部门同意,选择满足作业安全防护要求的产品。

第二十四条按规定使用护品是职工的权力。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甚至停发职工所需护品。对拖延、停发职工护品致使用生产职工无法按规定要求穿戴护品上岗的单位,本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安全部门有权决定强制配发。没有按规定配备安全帽、安全带、防毒面具等必需的护品时,生产职工有权拒绝从事危险作业。

第5篇 地质勘察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目的任务:是识别、评价、控制或清除职业危害因素、改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病害的发生,从而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

一、 严格执行各种岗位的操作规程,只有认真做到遵章,守纪,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职业危害。

二、 制订和实现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劳动条件包括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三方面,生产过程随着生产工艺和所用设备、材料而改变。劳动过程是指生产过程的劳动组织、操作体位,操作方式等。生产环境又称劳动环境,是生产过程、劳动过程的外界空间,改善劳动条件就是要达到控制或消除有害因素,如防尘,防毒,噪声控制等卫生技术与工程处理措施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1) 勘察野外作业比较常见,应在以下方面做好预防,如炎热季节强烈的太阳辐射,冬季严寒冰雪,都是我们在生产过程中应多加防范的重要因素,在此种环境下作业要做好防护和监护。

(2) 厂房建筑或布置不合理,场地狭小,采光不良,有毒或粉尘作业与其它作业同处一室。在野外施工中,机场的设置也十分重要,不仅地基要打牢,也应该考虑风向或地质灾害的侵袭。

(3) 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设备维护,对生产设备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使其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防止因设备故障造成的职业伤害。

(4) 生产性粉尘的防护。

野外勘探工作中在许多情况下,接触不同程度的粉尘,所以,这些粉尘都对生产者会造成极大的职业危害,该采取一些措施加以防范。

a加强对尘毒危害的宣传教育。

b建立机构、健全作业制度,切实加强防尘管理工作。

c采用湿式作业和喷雾等水湿除尘方法。

d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及搞好环境卫生,定期进行作业人员胸片检查和作业场所粉尘含量测定,加强防尘措施检查。

(5) 噪声和振动。

噪声和振动是罢外施工经常遇到的,如钻机、电动机、柴油机等,长期接触后会造成听力力下降、头昏、耳鸣、心悸、血压不稳定,振动造成神经肉血管关节的各种类型病损,合在一起造成人体听觉器官损害,因此应加强防护工作。

a控制噪声声源,提高机器部件接触的精度,加强保养,人应与之有一定的间隔,加装消音器和隔声屏障。

b对振动源应做好地基处理,同时提高周围温度,以减小对人造成的损害。

c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如耳罩,手套等,注意劳逸结合。

d毒的防护。

第6篇 职业危害预防措施防护用品使用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危害(尘毒)的安全管理,改善工业生产中的劳动环境和控制及清除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危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预防职业危害(尘毒)工作必须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部、省有关规定。

条三条防止粉尘危害必须坚持“茶、水、密、风、护、管、教、查”八字方针。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队属各二级单位和外企租用本队厂房的企业。

第五条队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责任制。队法人责任人对单位的职业危害(尘毒)

第五条队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队法人责任人要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尘毒)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负责主管这项工作。

第六条队的安全部门是职业危害(尘毒)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防尘防毒工作计划、指导、督促、检查生产部门,落实执行各项防尘、防毒措施。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班组长负责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并根据生产规模大小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防尘防毒措施。

第八条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各二级单位必须执行“三同时”。

第十条各种职业危害作业必须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队必须按有关规定发给作业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必须坚持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新参加粉尘作业的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条件者方可能上岗工作。

第十三条从事尘毒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第十四条队必须加强对从事尘毒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五条队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尘毒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的尘毒测定结果告诉作业人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落实整改。

第二章 高温作业

第十六条生产场所的空气湿度的影响主要来自各种敞开液面的水分蒸发或蒸汽放散,如地质行业的矿井、隧道等相对湿度大于80%的高气湿的作业环境。

第十七条异常气象条件作业的,冬天在寒冷地区或极地从事野外地质普查作业、高原低气压环境中进行勘探低气压作业。

第三章 非电离辐射

第十八条红外线。焊接工可受到红外线辐射。红外线引起的职业性白内障已列入职业病名单。

第十九条紫外线。电焊工作业场所比较多见的是紫外线对眼睛的损伤,即所引起的职业病、电光性眼炎。

第二十条激光。用于焊接、扎孔、切割、热处理等。激光对健康的影响主要是对眼部影响和皮肤造成损伤。

第四章 防护用品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防护用品的管理分工:安全部门负责制定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并对购置护品的性能、质量、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以及组织研究开发和建议、推广使用适合地勘作业特点的新型护品,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劳动计划与核定工种;物资供应部门的安全部门共同负责护品的采购。

第二十二选用护品,应符合劳保规定的质量标准,必须按国家标准购买。没有国家标准的经安全劳动部门同意,选择满足作业安全防护要求的产品。

第二十四条按规定使用护品是职工的权力。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甚至停发职工所需护品。对拖延、停发职工护品致使用生产职工无法按规定要求穿戴护品上岗的单位,本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安全部门有权决定强制配发。没有按规定配备安全帽、安全带、防毒面具等必需的护品时,生产职工有权拒绝从事危险作业。

第7篇 建筑行业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为了保护职工健康,防止发生职业病,促进生产发展。根据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为认真做好本工程的职业病的防护工作,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1、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岗位为其定期进行体检制度,并将体检记录存入健康档案。

2、各岗位必须贯彻职业病报告制度,按期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告职业病的发生情况。

3、从事易发职业病工作的人员必须使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各单位应对防护用品严格管理,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

4、作业场所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严重影响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5、对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工健康所占有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认为需要住院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6、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公司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

7、对已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除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外,必须在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岗位,安排新生的工作岗位并给予治疗和保养,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因工作需要暂时不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时间不得不超过半年。

8、项目部管理人员应随时做好职业病的抢救和应急措施,凡因抢救和应急措施不到位而导致患者死亡或留下严重遗症者,将直接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领导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9、根据我单位实际情况,我项目部将职业病名单分列如下:

1)笨中毒

易发工种:电工、油漆工

2)汽油中毒、四乙基铅中毒

易发工种:司机

3)矽肺、尘肺

易发工种:电焊工、泥工、付工

4)接触性皮炎

易发工种:机械工

5)职业病白内障

易发工种:电工、电焊工

6)笨所致白血病

易发工种:油漆工

第8篇 d露天采石场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该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结合石场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在粉尘环境下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未满18岁人员,不得从事有粉尘工种的作业。

二、作业人员应进行就业前和入暑前体检,凡有心血管系统疾病、高血压、溃疡、肺气肿、肝病、肾病等疾病人员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三、新工人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与培训,特别是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四、进入工作场所,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口罩、宽松耐热的工作服、手套等。

五、工作场所应适时洒水,采用湿式作业,保证工作场所的温度及粉尘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同时备足排风扇、防暑降温饮料和设置休息间,提供职业卫生工作条件。

六、接触粉尘工作人员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同时建立、健全石场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9篇 职业危害预防健康体检制度

一、增强职业危害预防意识。

1、生产主管部门要加强生产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场所要加强监管,必要时应上报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分析与评价。

2、经分析、评价确认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应按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从源头上落实防治措施,有效加以职业危害防治,并落实防治费用。

二、加强员工健康体检;

(一)体检项目:五脏六腑、外科、血尿检查、女工妇科等。

(二)体检人员:

1、新进厂员工,在进厂前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带往定点医院进行健康体检。合格者方可录用。

2、临时用工人员,作上岗前体检。

3、一般员工体检每年一次。

4、各类人员健康体检应建立和保存体检档案。体检档案保存期不少于5年。

三、费用落实;

(1)公司财务部每年应按《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要求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费用中应列有职工健康体检和职业危害预防费用专项使用计划。

(2)职工健康体检和预防职业危害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着他用。

(3)财务部应建立职工健康体检和预防职业危害专项费用使用台账。

(4)公司安全员要作好专项费用使用记录,并将各项记录保存建档。

四、公司安委会要加强对职工健康体检和职业危害预防费用使用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给予纠正。

第10篇 露天采石场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该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结合石场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在粉尘环境下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未满18岁人员,不得从事有粉尘工种的作业。

二、作业人员应进行就业前和入暑前体检,凡有心血管系统疾病、高血压、溃疡、肺气肿、肝病、肾病等疾病人员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三、新工人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与培训,特别是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四、进入工作场所,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口罩、宽松耐热的工作服、手套等。

五、工作场所应适时洒水,采用湿式作业,保证工作场所的温度及粉尘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同时备足排风扇、防暑降温饮料和设置休息间,提供职业卫生工作条件。

六、接触粉尘工作人员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同时建立、健全石场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11篇 煤矿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机构:

矿的职业卫生工作由劳动保障委员会负责,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人事办公室,配备1名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劳动保护督查员。

二、劳动保障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负责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在矿的贯彻和执行;

2.负责对矿属各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治理,职业病防治、劳护用品发放等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3.负责检查、考核各单位劳动保障工作;

4.负责对生产作业场所粉尘的监测;

5.督查各单位劳动保护工作和员工个体保护行为,有权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三、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各生产单位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二章第三节“粉尘防治”等章节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等职业危害因素的发生,努力降低尘肺及其它职业病的发生率。

四、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1.凡招收从事有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新员工,必须经员工医院对招收对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不适合从事有职业危害因素工作的人员不予录用。凡经录用工作后又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办理离岗手续之前也必须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以体检资料为基础建立个人职业健康档案。

2.在对录用人员开展技能、安全培训的同时必须有职业卫生相关知识的培训内容。通过职业卫生培训,要让员工了解相关职业危害因素的存在,掌握职业病预防的有关知识。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要有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3.各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4.企业按规定为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做好职业病防治的宣传、培训工作,让员工充分认识到正确使用劳护用品对保护自身健康的重要性。

5.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编第一章“职业危害”的管理和监测的要求,做好粉尘的防治及日常监测工作,并妥善保存监测记录。

6.对接触粉尘等职业危害因素及确诊的尘肺病人员,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编第二章第二节要求,做好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7.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确诊的职业病人员,各单位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使其尽量减少与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对符合四级残及以上等级的职业病人员,应及时退出生产岗位休养。

8.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确诊的职业病人员,应及时报告工伤保险机构,并协助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妥善保存:

1.以日常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记录及市疾控中心年度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记录和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为主要内容,建立企业职业卫生档案。

2.以招工职业健康体检资料及按规定年度职业健康体检资料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资料为主要内容,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档案。

六、按照乐山市疾控中心的要求,每年对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监测及职业卫生评价。

七、员工进入生产工作场所,必须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劳护用品。矿劳动保障委员会及劳动保障督查员根据以上工作要求,对各生产单位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对未正常使用劳动保护设备、设施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实施;对未正常使用劳护用品的个人,给予提醒、教育;对入井未携带口罩者,由检身室发给,个人承担相应费用。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劳护用品而受到事故伤害的员工,企业可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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