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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设备定期润滑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12

矿设备定期润滑制度

有哪些

矿设备定期润滑制度,是确保矿山机械设备高效运行的关键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定期润滑:按照预设的时间周期对设备进行润滑处理。

2. 按需润滑:根据设备运行状态和磨损情况,灵活调整润滑频率。

3. 重点部位润滑:针对高负荷、高磨损的部件,实施特别关注和保养。

内容是什么

矿设备润滑工作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选用合适的润滑油品:根据设备类型、工况条件选择适当的润滑油或润滑脂。

2. 润滑点检查:定期检查设备润滑点,确保油路畅通无阻,防止堵塞或漏油。

3. 润滑量控制:适量添加润滑剂,过多可能导致污染,过少则无法有效润滑。

4. 润滑记录:详细记录每次润滑的时间、用量及设备状态,便于追踪分析。

规范

执行矿设备定期润滑制度时,应遵守以下规范:

1. 制定详细润滑计划:明确润滑周期、方法、用量,确保每个操作人员了解并执行。

2. 培训与指导:对操作人员进行润滑知识培训,提高其对润滑重要性的认识。

3. 设备维护:定期清理润滑系统,防止杂质积累,保持清洁。

4. 监控与评估:通过监控设备运行参数,定期评估润滑效果,适时调整润滑策略。

重要性

矿设备的定期润滑对于企业的生产效率和设备寿命至关重要:

1. 减少磨损:润滑能降低部件间的摩擦,减少磨损,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2. 防止故障:良好的润滑可以预防因摩擦过热导致的设备故障,保障生产稳定。

3. 节省成本:减少设备维修与更换,间接降低运营成本。

4. 提升安全性:润滑不良可能导致设备突然失效,威胁作业安全。

矿设备的定期润滑制度是一项不容忽视的基础工作,它关乎着矿山生产的效率、成本控制以及人员安全。因此,必须严格遵循润滑制度,以实现矿山的可持续和安全运营。

矿设备定期润滑制度范文

第1篇 矿设备定期润滑制度

一、 所有设备需加润滑油的部位必须按规定,定期检查加油或换油。

二、 润滑规定制度内容:

1. 减速器和主轴轴承,每6个月换油一次;

2. 活动卷筒支轮,每月加油一次;

3. 蜗轮每月加油一次;

4. 齿轮联轴器每6个月换油一次;

5. 关节接头每7天加油一次;

6. 弹簧联轴器每6个月换油一次;

7. 深度指示器轴承每7天加油一次;

8. 深度指示器传动装置轴承每3个月完全更换一次;

9. 深度指示器传动装置伞齿轮对每7天加油一次;

10. 深度指示器正齿轮对每3天加油一次;

11. 深度指示器箱内齿轮每6个月换油一次;

12. 制动器轴承,每10天加油一次;

13. 液压蓄压器每6个月换油一次;

14. 深度指示器的丝杠和螺母,每3天加油一次;

15. _kt型提升液压站每6个月换油一次。

第2篇 煤矿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一)为加强煤矿防爆电气设备管理,规范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安装、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机电专业“管理制度”

中对机电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时,必须经过机电管理部门检查和登记。(三)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登记、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1. 由机电队负责防爆电气设备入井检查和检修后的验收,入井前检查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产品铭牌及标志是否齐全。安全标志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产品上的“ma”标识应清晰完整,铭牌中应有安全标志编号。铭牌上所载信息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上所载信息一致,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安全标志编号等。值班电工负责井下在用防爆电气设备的巡回检查工作。

2. 接地。设备上接地部位有清晰的接地标识、接线柱和引入装置。

3. 重要部位和外观。多余的电缆引入口应使用相匹配的封堵件进行封堵,密封圈和压紧元件之间应有一个金属垫圈,密封圈不应有老化、破损等现象,隔爆面可打开的门或盖以及易磨损的隔爆面应完好、进行过防锈处理,无损伤或者锈蚀;隔爆间隙应符合标准。

4. 紧固件。紧固件应完整,不得缺失、松动。

5. 机械连锁。设备门或盖采用快开门结构时机械连锁应正常、可靠,门或盖打开后隔离开关不能合闸。

(四)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安装时,安装人员要严格按《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中电气部分的规定执行,存在《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中认定为失爆的情况之一者,按失爆处理。

(五)出井大修、中修和小修后的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经过防爆检查,确保防爆性能未被破坏,按新入井设备程序入井。

(六)机电管理部门应制定专门的井下防爆设备安装细则。

(七)防爆电气设备在安装完毕后,应由机电副矿长或经机电副矿长授权的专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3篇 选矿厂设备维护制度

1、目的:

为了强化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提高设备运转率,依据选矿厂设备管理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选矿厂各车间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

3.具体要求:

3.1、一般设备的维护保养由当班操作工负责实施,具体要求:

3.1.1、紧固设备各部位螺栓,保证其不松动;

3.1.2、清洁现场及设备卫生,要求达到物见本色地无杂物;

3.1.3、对所属设备按要求进行润滑,保证其油量充足,温度适宜;3.1.4、发现设备有不正常情况时要及时调整和汇报;

3.2、主要设备由操作工和维修工两级负责实施维护,车间主任、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抽检工作量的落实情况,其保养主要内容为:

3.2.1、清扫、检查、调整电气部件。

3.2.2、彻底清扫设备外表,要求达到外表清洁、呈现本色。

3.2.3、检查调整必要的零部件,保证各传动系统正常,操作灵活可靠。

3.2.4、疏通油路、增添油量、清洗或更换油毡,确保油路畅通、油标和油窗显示清晰。

3.2.5、规范和调整安全防护装置,保证其防护到位,安全可靠。

3.3、对于由单人操作的一班制设备,实行个人负责制;三班制或由几个人同时操作的设备,实行班长负责制。要求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必须在工作岗位上进行,双方在记录本上签字以明确责任(具体见交接班制度)。

3.4、公用设备要指定专人进行保养。专职维护人员要按车间、矿井坑口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加强巡回检查力度,对设备的附件、仪器,仪表和安全防护装置等要经常注意检查、维护,及时排除各类故障,确保设备安全完好无损。

3.5、操作人员一旦发现设备有缺油、缺件或运转不正常现象,应及时进行处理,若处理不了要立即通知机修工加以解决。

3.6、设备使用单位要认真执行清洁揩机制度,做到每班一小扫,每周一大扫,达到四无标准(无积水、无垃圾、无杂物、无油污),油孔、轴承、齿轮、凸轮等部位要做到有油而无杂物,要经常保持设备的清洁。

3.7、操作人员应做到“五懂四会”(即:懂构造、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懂防护措施;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严格按照设备的维护、使用、保养规程,坚持早加油、检查,晚清扫、周末大清扫的日常保养制度,精心操作设备,确保设备达到清洁、润滑、安全的良好状态。

3.8、维修人员应做到“三懂四会”(即:懂保养技术要求、懂质量技术标准、懂验收规程;会拆检、会装修、会调试、会鉴定),并掌握必要的技术知识及有关设备管理制度。

3.9、设备润滑工作必须按设备换油周期组织定期换油,实行“五定”(即:定期、定点、定质、定量、定人),操作人员要积极配合维修人员严格按照润滑图表认真准确地给设备润滑点补加和更换润滑油脂,使用的油脂必须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要求。油脂代用或使用配制油脂须经设备管理部门同意。

3.10、电气设备要按照规定进行定期预防性试验。对所有各类仪器、仪表、安全信号、继电保护等装置,要定期进行校验,清除隐患,确保安全。

4、本制度于2005年发布实施,2023年5月9日进行第三次修改。

第4篇 矿用设备、设施、器材使用、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为确保我矿用设备、器材的使用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及行业其它相关标准、规范,正常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1条 矿用设备、设施、器材使用管理

1、矿需要购置设备器材时,由使用单位填报购置申请审批表,报矿分管职能部门(生产设备机电器材为机电科,通防器材为通防科,支护材料为生产科)审核选型后经矿分管领导批准,并经矿主要领导签批后由供应科组织使用单位、机电科或审计科共同签订采购合同。

2、设备器材选型应在矿分管领导主持下进行,应注意通用化、标准化、系列化、节能化,选定的设备应是经国家权威部门鉴定的、三证(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产品合格证)齐全的、有煤安标志及防爆合格证的。

3、所有生产用设备(器材)都必须严格按照设备(器材)操作维护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与维护。

4、贯彻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设备谁使用,谁维护,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包机制,日保养(维护)和定期保养、检修制度。

5、防爆设备(器材)入井必须遵守入井许可证制度。

6、对主要生产设备的安装使用,机电科应参与编制操作规程和安装质量标准。安装完毕后,应由机电科组织安装、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验收,进行试运转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才能投入使用。

7、有关职能科室分别建立日常管理制度。按照检查奖惩条例,定期进行检查,下达整改通告单,监督整改,保证在用设备、器材,保持完好状态。

第2条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前检测、检查

1、购置设备(器材)到货后由审计科质检组牵头组织供应、机电科(通防科、生产科)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或投入使用。验收要严格按照合同及有关标准进行,不得徇私舞弊,否则严肃追究验收人员的责任。

2、验收后将全部图纸、使用维护说明书、质量检查、试验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移交机电科资料室进行整理、建档登记保管(技术资料复印2份,原件交矿档案室存档,复印件1份交机电科资料室,1份交使用单位)

3、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对三环链、主要钢丝绳、皮带、电缆及通防仪器、支护、器材委托具有国家主管机关认证检测中心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大型设备系统改造、安装,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3条 设备、器材使用中的检验

1、设备(器材)使用中的检验由分管职能科室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编制实施计划,注明检验标准、周期、方法,指定取得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

2、由职能科室对所管理的设备(器材)按实施计划组织落实,派技术员参加现场测试或送检。检验不合格的要提出整改建议,报矿领导协调解决,要保证在用设备(器材)的性能达到生产要求。

3、由职能科室对所管理的设备(器材)的检验报告存档管理。复印若干份供其它单位借阅存档。

第5篇 矿用设备器材和安全设备器材使用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矿所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抓好矿用设备、器材和安全设备、器材使用、检查、维修管理工作。

1、设备的维修、及入库验收、存放

(1)机电修配公司、机械加工公司修复加工的设备必须保证质量并达完好标准,经防爆检查合格后方准入库。出厂设备必须喷漆,进行防腐处理。喷漆时不得将设备铭牌喷住,并用红漆将设备编号单独描出,否则机电项目部对设备质量验收合格证不予签字,矿产项目部不予支付修理费。具体防腐色标为:电机:绿色、灰色;溜子电机:黄色、桔红色;开关:灰色、绿色;真空开关:黄色;喷浆机:黄色、绿色;扒装机:灰色、桔黄色;电瓶车:黄色;调度绞车:绿色;水泵:灰色;双风机开关:蓝色;高压设备(1140v):桔黄色;无具体规定的其它设备一律为灰色,发现1台次不合格罚机电修配公司、机械加工公司经理20元。

(2)机电修配公司必须配备设备质检员,对设备的维修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出厂设备必须带有设备质量检验合格证,无质量合格证不支付修理费。

(3)设备入库(下井)前由机电修配公司进行接火试验,填写设备移交验收单,并由机电修配厂维修人员(或质检员)、设备管理人员双方签字,否则对机电修配公司经理和维修人员各罚款10元/台.件。

(4)检修出厂的设备在投入使用72小时之内,非人为因素不能使用的,由机电科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析,落实责任。必要时安排机电修配公司派人现场修复。如属维修责任对机电修配公司扣除维修费并罚款100元, 如属运输或使用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对责任单位按规定进行罚款。

(5)设备库内的设备必须分类码放整齐,注明型号、编号。并保持清洁、卫生,否则,罚机电副总、分管副主任及责任人5元/台件。

(6)井下常用机电设备,机电修配公司、机械加工公司必须修复加工一定的备用数量入库,某种设备无备用时,机电项目部要根据设备待修情况及时下达设备修复通知,机电修配公司根据通知要求按规定日期修复、准备好设备,每拖一天对机电修配公司经理罚款10元/台。

(7)机电修配公司修复的设备严禁多台拼装,确无修复价值需报废时,机电修配公司书面汇报机电科,由机电科提出报废申请,报矿分管副总、机电科、经考科、综合办、财务科批准方可作报废处理。发现任意拼装设备造成设备无法修复,按设备原值对机电修配公司罚款。

(8)对外加工、维修成套设备需利用矿属设备、部件时,必须经矿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机电科,由机电科组织以上部门同意后, 发现机电修配公司乱拆乱用并私自发放,负责追回矿属设备并追究责任。

(9) 电瓶车的修复出厂,不带电瓶,但必须配齐插销、照明灯、换向手把、调速手把、换向帽和电瓶固定销。各单位电瓶车升井时,必须交齐以上配件。对井下上井的电瓶由机电修配公司修复,不作为电瓶车配套出厂,由使用单位单独领取,自己配液、充电。

2、设备的领用、发放及下井前的交接验收

(1) 采、掘工作面的安装,根据矿生产平衡安排,各安装单位提前5-10天提出各种设备的需用计划报机电科,机电科根据申请计划安排落实、办理所需设备的有关租赁事项和手续。

(2) 各单位日常使用设备的领用,由使用设备单位电工持料单到机电科设备组办理租赁手续后领取,修理单位无权直接发放,未办手续私自从机电修配公司或机械加工公司领走设备,对机电修配公司或机械加工公司和领用单位分别罚款200元。

(3) 急用设备若在下班期间领用,需由调度室安排经机电科值班人员同意, 但过后1天之内必须到机电科设备组补办手续,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元。

(4) 各单位领用设备时,领用人员必须如实说明、说清所用设备的使用地点、用途、规格型号等,否则不予发放。若设备下井后临时改变使用地点,可事后向机电科设备组说明情况,以便重新落账。凡发现胡编乱造,实际使用地点与申请使用地点不符者,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并联责领用人20元。

(5) 设备下井前,领用单位对所领取设备应进行仔细检查,确认符合维修及完好标准后方可下井,存在问题或领用单位提出的问题及正当要求,机电科设备组督促机电修配公司、机械加工公司及时予以处理,机电修配公司、机械加工公司未能按时按要求给予处理,对责任单位经理罚款50元。

(6) 机电设备下井前,必须做通电试验,发现问题由修理单位进行无偿处理,否则下井后出现问题,修理单位和管理单位概不负责。修理单位有提供通电试验的义务和责任。

(7) 电气设备无防爆合格证不得下井,防爆检查工作由机电科防爆检查员主持进行,对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防爆电器设备加贴防爆检查合格证。凡发现无证设备下井,罚设备管理员10元/台。 (8) 机械设备在井上进行试运转时,使用单位必须检查零部件的齐全完好程度,设备领取出库以后,造成的缺件、损坏由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单位再与运输工区交接,由运输工区负责装车下井,双方签定交接单,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运输工区承担。

(9)新设备的领用,一律由机电科设备组办理手续,由机电科编号建账,其它单位无权直接领用,否则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元。

(10)新进设备下井使用前,必须由机电科指导机电修配公司、使用单位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注油。对未使用过的设备必须由单位机电技术人员组织编制规程,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进行试验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3、设备的使用、维护、现场交接及运输

(1) 使用单位要爱护和保养好机电设备,严格正规操作。机电科要加强机电设备的管理,发现有不合理使用、违章操作等现象有权制止,制止不听对责任人罚款10元。

(2) 各单位使用的电器设备不得倒装及拆卸使用,确属运输或更换困难的须经机电科同意,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元。

(3) 各单位使用的设备及备用设备必须上台上架摆放整齐,保持清洁卫生,严禁倒置、歪放、躺放或置于水中,否则每发现一台次对使用单位分管区长罚款20元。

(4) 备用设备必须起到备用作用,对起不到备用作用的设备每发现一台罚机电分管区长和电工班长各20元,各备用开关、电机喇叭咀必须封堵挡板,以防受潮。

(5) 各单位不经机电科同意不得私自从其它单位或其它地点或本单位不同采区、不同掘进迎头转用设备。特殊、急用情况下,可向机电科说明情况并及时办理转账手续,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元。

(6) 单位之间正在使用的设备进行交接。须根据矿或机电科的统一安排,由移交单位、接收单位和机电科共同到现场进行验收交接, 一方不到,对其区长罚20元,交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由移交单位处理 (或双方共同协商处理) ,移交单位必须按规定日期处理完存在的问题,否则对其罚款100元/天。并且接收单位有权不予接收。交接双方必须在三天之内到机电科共同办理转帐手续,由机电科填写交接验收单,否则设备仍由移交单位负责管理、撤除和支付租金。

(7) 机电设备上井时,由使用单位将设备可靠的进行稳固封车后交给运输工区,经运输工区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提运,否则造成设备在井巷内损坏按第2(2)条处罚运输工区。

(8) 凡属超长、超高、超宽、超重或大型精密设备,有可能造成颠覆的设备,由运输工区和使用单位必须编写带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方可进行提运,否则造成事故或损坏设备按第2(2)条处罚运输工区和使用单位。

(9) 各单位需用设备装车后,由运输工区运至使用地点,不得在中途乱卸乱放,每发现一台件中途乱卸乱放,对运输工区罚款20元/台。

(10) 大型、精密设备的上、下井,由运输工区制定专门的防护措施并派专人跟车运送,否则造成的损坏由运输工区承担。

(11) 修理单位在修复设备的同时,应对设备同体的运载装置进行检查,改进修理,由于运载装置出现问题导致损坏设备,按设备原值处罚修理单位。

(12) 使用设备的单位,应对设备同体的运载装置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入井,由于检查不周损坏设备要对使用单位按设备原值进行罚款。

(13) 对应改造运载装置的设备,没有进行改造以前严禁下井,使用单位强行下井造成设备的损坏,由使用单位负责,并按原值进行罚款。

4、新增设备的验收

(1) 新增设备进矿,必须由机电科设备管理人员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拆箱验收,其它人员不得拆箱拿取零件和图纸资料,否则给予50元罚款,并将相关物件按时交回。

(2) 以机电科设备组为主,按装箱单和说明书逐一清点,并负责登记、编号、建帐,收管图纸、资料交机电科资料室存档。

(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机电科及定货单位负责向厂家办理调换或修复等事宜。

(4) 验收后暂不安装使用的设备要入库妥善保管,以防零部件丢失、锈蚀损坏等。

5、设备更新改造、和报废

(1) 设备的更新改造,要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充分发挥年度维简资金的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和生产需要,由综合办、机电科统一编制年度计划,报上级批准后执行。使设备逐年更新,并逐步达到通用化、标准化、系列化。

(2) 设备的报废,每年在更新设备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批分期将一些老旧、杂乱、低效高耗的设备淘汰报废,努力提高设备效能,降低成本。按上级规定,由机电科、财务科编制年度报废申请报告后,向矿分管领导汇报,签署意见上报,经上级批复后报废。

6、设备的日常维修规定

(1)建立设备维修包机制,明确包机范围和职责。

(2)按照设备定期检修制度,有计划地做好设备预防性检修工作。

(3)按照设备日历化检修制度,每天按包机范围,做好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

(4)建立设备备品、备件管理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对设备维修所需的专用件实行建帐立卡,做好备件的验收、入库、储存和保养以及回收修旧利用工作,保证设备维修供给。

(5)按照设备技术测定和探伤管理规定的周期,做好主要大型设备的技术测定和主要部件的探伤工作,对发现的问题由矿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分析,提出整改意见,为设备维修提供科学依据。

(6)认真编制设备维修安全技术措施,设备概况、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详实、针对性强,并将措施传达落实到每一位维修施工人员,抓好现场落实工作,确保维修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7)加强对维修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设备检修标准》、《机电设备完好标准》、集团公司安全技术管理规定以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理论,不断提高维修人员的技术素质,为设备维修奠定坚实基础。

(8)防爆设备入井前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 “防爆合格证”、 “煤安标志”,并检查其安全性能,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做好防爆性能检查。

(9)加强对提升系统和供电系统等主要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做好提升系统各种保护、提升装置、连接装置、钢丝绳和罐道的检查、试验和维修,供电系统电气预防性试验工作,对存在的问题组织整改处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10)为保证在用设备、器材符合相关标准,保持完好状态。各职能部门应加强现场设备安全检查力度,对现场设备、器材隐患进行排查,及时组织整改处理,将现场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11)机电专业要建立安全设备维修责任制度和追究制度,严格考核管理。制定各级和各类维修人员的责任制度,明确分工范围,责任落实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设备维修各项制度和工作组织严密、条理清楚、运行规范。

(12)机电专业要建立维修质量考核制度。将设备维修质量纳入机电专项竞赛活动考核、先进评比、奖金分配等活动中,按季度、年度进行考核兑现,切实保证设备维修按期、按质完成。

考核:

(1)机电专业建立设备备品、备件管理制度;建立设备维修责任制度和追究制度;建立维修质量考核制度。各工区建立日历化检修制和设备维修包机制,明确检修内容、包机范围和职责。缺一项对工区罚款100元,联责机电运输科分管科长和有关工区区长各20元。

(2)对设备维修所需的专用件实行建帐立卡,做好备件的验收、入库、储存和保养以及回收修旧利用工作,保证设备维修供给,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元。

(3)按照设备定期检修制度,有计划地做好设备预防性检修工作,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元。

(4)按照设备日常维护制度,每天按包机范围,做好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元。

(5)按照设备技术测定和探伤管理规定的周期,机电运输科应做好主要大型设备的技术测定和主要部件的探伤工作,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罚。

(6)及时编制设备维修安全技术措施,并将措施传达落实到每一位维修施工人员,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并签字,不传达学习、签字或代签,对工区技术员罚款50元。现场不落实按停止作业追究责任。

(7)防爆设备入井前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 “防爆合格证”、 “煤安标志”,并检查其安全性能,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8)使用中做好防爆性能检查,坚决消灭设备失爆,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罚。

(9)做好提升系统各种保护、提升装置、连接装置、钢丝绳和罐道的检查、试验和维修;供电系统电气预防性试验工作,对存在的问题组织整改处理,否则对单位罚款500元,有关责任人各罚款20元。

(10)机电专业要加强现场设备安全检查力度,将现场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处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元。

7、以上考核由机电运输科负责建立考核台帐。

第6篇 厂矿设备管理制度

厂矿设备管理制度

一、设备管理内容

设备技术状况的管理对所有设备按设备的技术状况、维护状况和管理状况分为完好设备和非完好设备,并分别制订具体考核标准。

各单位的生产设备必须完成上级下达的技术状况指标,即考核设备的综合完好率。专业部门,要分别制订出年、季、月度设备综合完好率指标,并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到岗位。

□设备润滑管理

(一)对设备润滑管理工作的要求:

1.各单位机动部门设润滑专业员负责设备润滑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厂矿或车间机动科(组)设专职或兼职润滑专业员负责本单位润滑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修理车间(工段)设润滑班或润滑工负责设备润滑工作。

2.每台设备都必须制订完善的设备润滑“五定”图表和要求,并认真执行。

3.各厂矿要认真执行设备用油三清洁(油桶、油具、加油点),保证润滑油(脂)的清洁和油路畅通,防止堵塞。

4.对大型、特殊、专用设备用油要坚持定期分析化验制度。

5.润滑专业人员要做好设备润滑新技术推广和油品更新换代工作。

6.认真做到废油的回收管理工作。

(二)润滑“五定”图表的制订、执行和修改。

1.厂矿生产设备润滑“五定”图表必须逐台制订,和使用维护规程同时发至岗位。

2.设备润滑“五定”图表的内容是:

定点:规定润滑部位、名称及加油点数;

定质:规定每个加油点润滑油脂牌号;

定时:规定加、换油时间;

定量:规定每次加、换油数量;

定人:规定每个加、换油点的负责人。

3.岗位操作及维护人员要认真执行设备润滑“五定”图表规定,并做好运行记录。

4.润滑专业人员要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润滑“五定”图表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 理。

5.岗位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随时注意设备各部润滑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三)润滑油脂的分析化验管理。

设备运转过程中,由於受到机件本身及外界灰尘、水份、温度等因素的影响,使润滑油脂变质,为保证润滑油的质量,需定期进行过滤分析和化验工作,对不同设备规定不同的取样化验时间。经化验後的油品不符合使用要求时要及时更换润滑油脂。各厂矿对设备润滑油必须做到油具清洁,油路畅通。

(四)设备润滑新技术的应用与油品更新管理。

1.厂矿对生产设备润滑油跑、冒、滴、漏情况,要组织研究攻关,逐步解决。

2.油品的更新换代要列入厂矿的年度设备工作计画中,并经过试验,保证安全方可加以实施,油品更新前必须对油具、油箱、管路进行清洗。

□设备缺陷的处理

1.设备发生缺陷,岗位操作和维护人员能排除的应立即排除,并在日志中详细记录。

2.岗位操作人员无力排除的设备缺陷要详细记录并逐级上报,同时精心操作,加强观察,注意缺陷发展。

3.未能及时排除的设备缺陷,必须在每天生产调度会上研究决定如何处理。

4.在安排处理每项缺陷前,必须有相应的措施,明确专人负责,防止缺陷扩大。

□设备运行动态管理

设备运行动态管理,是指通过一定的手段,使各级维护与管理人员能牢牢掌握住设备的运行情况,依据设备运行的状况制订相应措施。

(一)建立健全系统的设备巡检标准

各厂矿要对每台设备,依据其结构和运行方式,定出检查的部位(巡检点)、内容(检查什麽)、正常运行的叁数标准(允许的值),并针对设备的具体运行特点,对设备的每一个巡检点,确定出明确的检查周期,一般可分为时、班、日、周、旬、月检查点。

(二)建立健全巡检保证体系

生产岗位操作人员负责对本岗位使用设备的所有巡检点进行检查,专业维修人员要承包对重点设备的巡检任务。各厂矿都要根据设备的多少和复杂程度,确定设置专职巡检工的人数和人选,专职巡检工除负责承包重要的巡检点之外,要全面掌握设备运行动态。

(三)资讯传递与反馈

生产岗位操作人员巡检时,发现设备不能继续运转需紧急处理的问题,要立即通知当班调度,由值班负责人组织处理。一般隐患或缺陷,检查後登入检查表,并按时传递给专职巡检工。

专职维修人员进行的设备点检,要做好记录,除安排本组处理外,要将资讯向专职巡检工传递,以便统一汇总。

专职巡检工除完成承包的巡检点任务外,还要负责将各方面的巡检结果,按日汇总整理,并列出当日重点问题向厂矿机动科传递。

机动科列出主要问题,除登记台帐之外,还应及时输入电脑,便於上级大公司机动部门的综合管理。

(四)动态资料的应用

巡检工针对巡检中发现的设备缺陷、隐患,提出应安排检修的项目,纳入检修计画。

巡检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必须立即处理的,由当班的生产指挥者即刻组织处理;本班无能力处理的,由厂矿领导确定解决方案。

重要设备的重大缺陷,由厂级领导组织研究,确定控制方案和处理方案。

(五)设备薄弱环节的立项处理

凡属下列情况均属设备薄弱环节:

1.运行中经常发生故障停机而反复处理无效的部位;

2.运行中影响产品质量和产量的设备、部位;

3.运行达不到小修周期要求,经常要进行计画外检修的部位(或设备);

4.存在不安全隐患(人身及设备安全),且日常维护和简单修理无法解决的部位或设备。

(六)对薄弱环节的管理

各大公司机动处要依据动态资料,列出设备薄弱环节,按时组织审理,确定当前应解 决的专案,提出改进方案; 厂矿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改进方案进行审议,审定後列入检修计画; 设备薄弱环节改进实施後,要进行效果考察,作出评价意见,经有关领导审阅後,存入设 备档案。

第7篇 矿机电设备微机管理制度

随着矿井机械化升级改造的进一步完善,井下机电设备数量也逐一增多,为保证机电设备安全、高效、经济运行,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 机电部设备管理员,定期对井下机电设备进行清查核定,将设备投入使用时间、运行状况等详细记录,存档于电脑中。不定期检查,将检查问题记录并存档,以便做到管理的一目了然。

2、 对防爆设备应定期检查,将其结果做好记录,并做电子档案存于电脑中。

3、 井下机电设备应执行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保养(维护)制度,做好记录并制定表格存储于电脑中。

4、 对设备的运行故障要深入了解,并详细记录其故障原因和处理结果,将其制作成表格存储于电脑中,做到查询方便。

5、 设备在维修后,应做好跟踪记录,确保能够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并将跟踪结果存储在电脑中。

6、 将井下电机设备分片、分段包干,明确其责任人,并存档。

7、 在本年度即将结束时,机电设备管理员应统计出本年度矿购设备数量、报废设备数量及其原因,并做电子存档,报矿委会领导,以便给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设备管理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扎根于井下,深入了解设备性能及运行状况,做到一台设备一个电子档案。

第8篇 _煤矿防爆设备安全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1、防爆设备检查组,负责全矿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防爆电器)的现场检查、登记、督促整改等管理工作。

2、设备组(电缆组)对需入井使用的电气设备(电缆、小型电器)进行完好状况与防爆性能检查,防爆性能合格的发给“防爆合格证”并加盖“防爆合格”图章。

3、矿机运队每班固定一名责任心强的井口工负责检查,核收“入井证”并在月底交防爆组,严禁无证下井。

4、防爆设备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文字形式通知有关单位限期解决,并按制度给予处罚。

5、采、掘、开、机运、机电各队应配一名防爆检查电工,负责本队日常防爆电器设备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9篇 矿防爆电气设备入井检查制度

为了保证入井安装的设备符合防爆质量要求,所有入井的防爆设备,在入井前必须经矿防爆检查员对其防爆性能进行检查。其检查内容如下:

一、 零部件是否齐全、完整。

二、 隔爆外壳是否涂有防腐油漆。大、中修后必须重新涂防腐油漆。

三、 隔爆外壳、接线箱子、底座等是否变形、走样,轻微凸凹不能超过部颁发完好标准。

四、 通电试运转,观察开、停、吸合(或运转)动作是否灵敏可靠,运行是否正常,有无杂音。

五、 各进出线装置是否封堵。要用合格的橡胶密封圈、镀锌金属压圈和镀锌挡板。放置顺序是:最里面为橡胶密封圈、中间放镀锌挡板、最外是金属压圈,线嘴应上紧。

六、 隔爆结合面是否有锈蚀和机械伤痕,是否涂有防锈油脂,并应进行磷化处理,粗糙度要符合要求,针孔、划痕等机械伤痕不得超过规定。

七、 隔爆结合面间隙应符合要求,对每台设备及电气的各个隔爆间隙都要逐一测量。经过检查,符合防爆要求的电气设备,应填写入井设备验收记录,由防爆检查员签发“入井许可证”。“入井许可证”应注明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编号、领用单位、防爆检查员姓名等。井口把钩人员要严格执行凭证入井制度,逐台件查对“入井许可证”,无证不准入井。“入井许可证”应贴置于该设备(电气)的合适位置。

第10篇 _煤矿设备安全运行和维修保养制度

1、所有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和完好标准使用与维护。

2、贯彻设备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设备谁使用,谁维护,并实行专人负责制,主要设备实行包机制。

3、各种主要设备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达到本设备操作的技术等级,达到应知应会要求,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方可操作。

4、设备司机要做到三知、四会。

5、要严格执行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制度,并按维护周期表维护,确保设备经常保持清洁、整齐、润滑,安全经济运行。

6、严禁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防止和杜绝设备跑、冒、滴、漏。

7、搞好清洁卫生工作。

第11篇 煤矿机械设备润滑制度

1.设备润滑是设备维护工作的重要环节。设备缺油或油脂变质,会导致设备故障甚至破坏设备的精度和功能。搞好设备的润滑,对减少故障,减少机件磨损,延长设备寿命起着重要作用。

2.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润滑管理制度,按照五定(定点、定质、定量、定期、定人)要求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设备润滑工作,并认真做好润滑记录。

3.设备使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设备润滑管理工作,润滑管理人员必须了解设备的结构性能,明确润滑部位,所用润滑剂的种类、牌号,指导润滑油脂的正确应用,油品的合理保管,编制本部门机械设备的润滑规程及润滑卡片。

4.使用油脂前必须严格过滤。换油时,要彻底清洗油路系统,做到无油垢、无水分、无锈蚀、无金属碎屑。注油时,要仔细清洗注油器,防止煤粉、岩粉及水进入,同时对于不同牌号的油液,要有专用油抽,分类挂牌。

5.油箱内壁和油中浸泡的器件表面,禁止涂更油漆,以防油漆溶解而产生的沉淀物吸入油路系统中。

6.设备用油要符合规定,不准任意代用。不同油品、不同生产厂或不同牌号的油不准混用。更换不同牌号的油时,必须对设备彻底洗净。

7.乳化液用水必须经化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其配制应由专人实行集中配液,并严格掌握配比3~5%的规定。

第12篇 某矿采煤工作面支护材料设备配件备用制度

(一)为加强采煤工作面支护材料、设备配件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采煤专业“管理制度”对采煤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必须建立健全支护材料台账,账面要整洁清晰,数字要真实准确,填写要实事求是,做到帐物相符。

(三)采煤工作面的支护材料均应编号管理。支架(柱)入井前必须进行试验,符合标准方可入井。

(四)单体支护的采煤工作面必须配备 10% 的备用单体液压支柱,地面备用一定数量的支柱,支柱要保持完好状态,确保完好率达到 100%。

(五)备用支柱入井前,必须检查零部件是否齐全,柱体有无弯曲、凹陷,柱爪是

否齐全,支柱是否漏液。

(六)备用支护材料设备配件必须按规程规定使用,不得混用或串用。长期没有使用的备用支柱,使用前应先排出空气。不再使用的支柱必须将乳化液全部排出。

(七)所有备用材料配件要存放在不影响运输、行人和通风的地点,不得混放,取用材料时按层搬取,不得乱拿乱扔。严禁用锤、镐等硬物直接敲打、碰击柱体和三用阀。

(八)采煤工作面结束后备用支柱必须出井检修维护。

第13篇 煤矿机电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电、运输事故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3.1 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机电、运输设备事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调查、分析、统计和报告。

1.3.2 机电、运输事故按其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时间,造成损失程度和性质,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重大事故三种。

1.3.2.1 一般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一般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者。

2)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者。

3)3千伏级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者。

4)提升设备的断绳,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压风机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不到或达到一般事故程度者。

1.3.2.2 重大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重大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2万元以上到50万元者。

2)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者。

3)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

4)提升设备的断绳,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压风机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一般事故程度者。

5)全矿井停风10分钟以上者。

1.3.2.3 特大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特大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者。

2)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井停止生产8小时以上,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部矿井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者。

3)全矿井停风30分钟以上者。

1.3.3 提升设备的过卷,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撞信号、斜井跑车,3千伏及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等恶性事故,但情节严重,应视为未遂事故。

1.3.4 机电、运输事故的管理和报告办法:

机电、运输事故发生后,除分别按程序汇报及时组织抢修外,还要按下列程序逐级上报:

1.3.4. 1 发生一般机电、运输事故时,各科队负责人应立即向机电动力科和安监部门汇报,并在2天内把事故报告报机电动力科和安监部门。

1.3.4 .2 发生重大、特大机电、运输事故时,矿安监部门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事故单位应将机电、运输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及结论在5日内逐级上报。特大事故要于15日内逐级上报到有关部门。

1.3.4 .3 发生未遂事故时,班组长应立即向科队负责人汇报,情节严重的应向矿相关部门汇报。

1.3.5 发生事故,机电动力科要会同安全监察部门,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追查,对事故的责任者要及时处理,按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于批评教育、经济赔偿或行政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对隐瞒事故情节或不报者应加重处罚。

1.3.6 发生重大、特大机电、运输事故,各生产单位要将事故情况及时在本单位内通报,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以便共同接受教训。

第14篇 矿用设备器材管理制度范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矿用设备、器材管理,保障矿用设备、器材的正常供应和运行,充分发挥设备、器材的效能和投资效益,提高装备水平,保证安全生产,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和下属煤矿企业以及所属矿井。

第三条 设备、器材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

(二)科学选型与合理使用相结合;

(三)日常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

(四)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

(五)专业管理与全员管理相结合;

(六)技术先进与经济合理相结合。

第四条 设备、器材管理的主要任务:强化设备、器材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选购、及时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不断完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充分发挥设备、器材的效能和投资效益。

第五条 设备、器材管理要积极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科学技术新成果,推行以设备、器材状态监测为基础的维修方法和计算机辅助管理,不断提高设备、器材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 设备、器材管理的基本职责:管好、用好、维护好设备、器材,及时更新改造,使设备、器材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安全生产发展需要。

第七条 下属煤矿企业应成立设备评审委员会,分别对下属煤矿企业和矿井之间设备的调拨、报废和闲置设备处理进行评估。

第八条 矿井设备、器材应当合理备用,尽量减少闲置。

第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设备预警机制,对超期服役、达到报废要求的设备应实行强制淘汰。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十条 (集团)公司设备、器材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主管部门制定的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企业设备、器材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组织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推动检修社会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

(四)、组织设备管理方面的经验交流、员工的业务培训,为下属煤矿企业的设备管理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下属煤矿企业设备、器材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器材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制定本企业设备、器材管理办法。

(二)、审批所属矿山主要固定设备更新计划。

(三)、组织所属矿山主要固定资产设备、器材的选型配套调研和分析论证。

(四)、督促矿井建立设备、器材台帐,并实行计算机辅助管理。建立主要设备、器材技术特征卡片及各类图纸资料档案,定期核对设备、器材数量,建立台帐,做到帐、卡、物一致。

(五)、负责组织对特大、重大设备、器材事故追查和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矿井设备、器材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器材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

(二)、编制上报设备、器材的补充、更新、改造、大修及报废计划。

(三)、编制上报设备、器材预防性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参与设备、器材的验收。

(五)、设备、器材入库、领用、退库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设备、器材使用、维护、检修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

(七)、适时安排设备、器材大修、改造和更新,不断合理淘汰报废落后的老、旧、杂设备、器材,满足矿井安全生产不断发展进步的需要。

(八)、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

(九)、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汇总、上报机电专业统计和节能工作报表。

第三章 设备器材的配套选型

第十三条 矿井需要购置主要生产设备、器材前,应由矿井设备管理部门提出需购置设备、器材的技术性能、可靠性和维修性的要求,在下属煤矿企业分管领导的主持下,由相关部门和所需设备器材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四条 设备、器材的选型必须充分考虑通用化、标准化要求。选购的设备、器材必须是定型产品、有安全标志、有生产许可证、不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淘汰产品。

第十五条 同一矿井应规范同类设备、器材使用型号,最大可能地实现配件互换。

第十五条 下属煤矿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应参与主要大型设备器材规划、选型、购置和验收工作。施工单位与使用矿井要建立严格的交接手续,做到设备、器材、附件、备件、工具和技术资料齐全,并存档。

第十六条 井下防爆设备、器材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否则,一律不得采购和使用。

第十七条 大型设备、器材或关键设备必须在考察、调研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编制选型配套设计,确定相关技术参数,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设备、器材选型配套设计要求:

(一)、设备、器材选型配套设计由矿机电业务部门负责,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批准上报。

(二)、设备、器材选型配套设计必须符合本行业有关规定以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

(三)、设备、器材选型配套设计必须紧密结合使用现场客观实际,并进行多方案比较,不得选用技术落后、高耗能或淘汰设备。要大力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技术,降低消耗、提高效率。

第十九条 凡需要进行配套的设备、器材,必须由下属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或机电副总工程师牵头,组织相关配套厂家工程技术人员分析论证配套相关问题,并签订配套技术协议。

第四章 计划与购置

第二十条 矿井大型设备、器材购置计划由矿井机电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分管矿领导或矿长审核后,报下属煤矿企业机电业务主管部门初审,经下属煤矿企业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由物资供应部门组织采购。小型设备、低质易耗器材计划由矿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下属煤矿企业物资供应部门,经下属煤矿企业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照物资采购办法进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 各矿井必须在每年12月15前上报下一年度设备、器材购置计划到下属煤矿企业,并在设备、器材使用前6个月上报设备、器材购置技术参数,经下属煤矿企业机电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由物资供应部门组织采购。

第二十二条 物资供应部门应按照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采购供应合格的设备、器材。

第五章 验收与入库

第二十三条 新采购的大型固定设备、器材和需要配套的设备、器材在设备供货商发货前,必须由物资供应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相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现场验收。新到货的设备、器材由使用单位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设备、器材发货前验收,严格按照该设备、器材的出厂验收标准进行。质量、性能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同意发货。

第二十五条 设备、器材到货验收的内容包括:

(一)、设备、器材的质量、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二)、设备、器材的附件、备件、工具是否齐全并符合合同及装箱单的要求;

(三)、设备、器材及附件、备件、工具等在运输途中有无损伤;

(四)、设备、器材的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矿专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产品说明书、技术资料等是否齐全并与装箱单一致;

(五)、凡购置仪器、仪表等相关器材,必须有检验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 暂不安装、使用的设备、器材,原则上都必须入库妥善保管,定期维护保养。无法入库保管的设备、器材,必须下垫上盖,防止日晒雨淋、锈蚀,严禁拆卸,并安排看守防止丢失。

第二十七条 各种固定设备、器材的全部图纸、使用说明书、质量检查、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专用产品安全标志等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档案室,建档登记保管。

第六章 安装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 新购置的设备、器材到货经过验收后,应及时安装调试,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设备、器材必须严格按照安装图纸、技术资料要求进行安装,并严格执行本行业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防爆设备、器材入井前必须经防爆管理人员检验合格并贴证后,方可入井安装。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明确设备安装负责人,确保安装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二条 设备、器材安装完毕,必须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 凡仪器、仪表必须按照检定周期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四条 各种设备、器材的司机或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后,且身体素质符合岗位条件要求者,方可上岗操作。

第三十五条 矿井新设备、新器材投入使用初期,使用单位主管技术人员,应经常检查其运行情况,及时向设备管理、生产技术、安全监督和设备采购等部门反馈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矿井必须制定主要设备、器材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并组织司机或操作人员贯彻学习。固定设备安装地点必须悬挂或张贴设备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第三十七条 设备、器材的使用要定人、定机,司机或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的规定,严禁违章作业。

第七章 维护与检修

第三十八条 使用中的设备、器材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可靠,防爆设备不失爆;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检查、试验,并做好记录,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九条 所有设备、器材,都要严格执行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良好、安全经济运行。

第四十条 主要设备、器材按规定分别制定合理的运行标准和工作定额,定期进行精度、性能测定,发现效能降低和精度超限时,应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程进行使用和管理,定期进行性能检测和预防性试验,保证安全运行。

第四十二条 所有设备、器材的仪表和控制装置,必须按照规定周期进行校验,保证灵敏、准确、可靠。

第四十三条 设备、器材维修工作应实行包机制。对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要做好巡回检查、计划检修和故障检修;对重点设备、器材的关键部位要实行日常点检和定期点检,并认真填写记录。

第四十四条 主要设备及机房硐室,必须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装备,并有完整的制度、规程、记录、图纸。

第四十五条 要加强设备、器材的润滑管理,建立“五定”(定人、定质、定量、定点、定期)制度,并对主要设备进行润滑专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坚持执行设备、器材维修保养与预防性检修相结合的检修制度,按设备、器材状态,合理确定检修时间和检修内容。

第四十七条 设备、器材检修分日常检修、一般检修(中修、项修)和大修三种类别。检修设备、器材时,必须按照《设备、器材检修标准》进行检修;需有资质单位检修的设备、器材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修;各种仪器、仪表、控制装置必须由有资质单位检修,定期校验。

第四十八条 根据矿井生产的实际,实施不同的检修方式:

(一)、采掘、运输和其它移动设备,应保持一定的备用数量,实行按计划轮换检修。

(二)、大型固定设备要按计划周期轮换运行,备用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主要排水设备及其管路等,必须在每年雨季前进行一次全面检修。

(三)、平时不能轮换检修的设备、器材,必须在矿井停产检修日进行检修。

第八章 改造、更新与报废

第四十九条 矿井可对技术性能差的老、旧设备实施技术改造,但必须编制技术改造方案,经上一级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条 设备、器材的技术改造必须结合大修进行,所需费用不得超过改造时新购置设备价的70%。否则,应纳入更新范围。

第五十一条 矿井应根据长远发展规划、年度生产作业计划和设备、器材现状编制设备、器材更新计划,经下属煤矿企业批准并下达正式计划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设备更新的原则: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器材,应该报废、更新:

(一)、设备老化、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

(二)、经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重置价值70%,经济性明显不合理的;

(三)、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设备;

(四)、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五)、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必须淘汰的设备。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要妥善保管待报废设备,报废前不得拆卸、丢失;批准报废的设备,由下属煤矿企业设备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方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供应部门统一处理。

第九章 调拨和处理

第五十四条 各级各单位应做好闲置设备、器材的调拨和处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下属煤矿企业之间闲置设备、器材的调拨和处理,由下属煤矿企业设备评审委员会,按照市场规律对设备、器材的现状进行评估,合理作价,并签订设备资产调拨合同。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设备、器材资产调拨产生的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设备、器材的更新改造,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章 基础管理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落实相关部门对设备、器材的管理责任,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设备、器材管理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十八条 各矿井要建立健全防爆检查组、电气管理组、小型电气组、电缆组、设备组、配件组、油脂组、胶带组、器材组等管修合一的专业化小组,各专业小组负责设备、器材统一领取、发放、回收、修理、安全检查和信息资料收集等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 设备管理要做到数目清、状态明、属性准、帐卡物一致。各种设备必须分类逐台编号登记、建卡,建立分类设备台帐,实行计算机辅助管理。设备台帐每年调整一次,设备台帐必须与财务部门的固定资产台帐一致。

第六十条 设备要建立设备履历簿和技术特征卡片,并绘制提升、运输、压风、通讯、供电、供热和供水等设备布置系统图。

第六十一条 各矿必须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设备运行维护保养制、设备定期检修制、机电干部上岗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电气试验制度、安全活动制度、事故分析制度、设备包机制度和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六十二条 各矿必须建立健全设备、器材档案。做到技术档案齐全,技术测定资料和各种技术、安全措施、试验资料齐全。

第六十三条 建立健全各类记录。有人值班的机房、硐室,要认真填写要害场所登记簿、运行记录、事故记录、巡回检查记录、检修记录、干部上岗查岗登记簿等,并做到册簿齐全、整洁、统一。

第六十四条 设备、器材导致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原因、明确责任、严肃处理、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按规定报告,对拖延报告、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加重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设备、器材统计工作,做到准确、及时、整洁报送年、季、月度统计报表,定期开展统计分析。

第十一章 员工教育与培训

第六十六条 设备、器材管理部门要配合员工培训教育部门制定设备、器材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对设备、器材管理人员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形式的技术培训,以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管理水平。

第六十七条 对设备司机(操作工人)、维修工人要组织多种形式、不同等级的教育培训,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使其基本理论和实际操作技术达到本工种、本等级应知应会要求,并做到“三懂、四会”。

第六十八条 积极开展设备、器材司机和操作维修工人技术岗位练兵比武活动,不断提高机电员工的技术素质。

第十二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六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奖励:

(一)、被评为(集团)公司及以上的设备管理先进单位或个人的;

(二)、推广先进经验,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技术革新有显著成绩的;

(三)、防止重大设备安全事故的有功人员。

第七十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章操作、玩忽职守、违章指挥等造成设备、器材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的;

(二)、由于工作失职,造成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

(三)、购置的设备无法使用,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第15篇 g矿绞车设备包机制度

为强化绞车设备的管理,任务落实,责任到人,易于考核,确保设备完好,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包机制度:

1、包机人员由设备操作司机、机修工和电工组成。

2、包机人员必须熟悉所包设备的技术性能,工作原理。

3、操作人员必须按机械设备说明书的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机械。操作人员在上下班和交接班时间进行日常性保养作业,其内容为“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十字作业。还要能够进行一级保养,会进行排除一般故障。此外操作人员负责设备及机房硐室的卫生清洁,认真填写检查、运转及维修记录。

4、机修工负责二级以及二级以上的保养工作,对设备进行定期保养,确保设备和各种辅助设备完好以及安全设施符合标准要求。对操作人员排除不了传动装置的变形、裂纹、运行异常故障、安全保护装置不灵敏故障和液压系统故障进行及时排除。

5、电工定期保养检修电气部分,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6、机械设备完好标准:完成任务好;技术状况好;维护保养好;合理使用好;保管工作好。

7、由机电科进行考核。因操作维护保养设备不及时,造成影响生产、甚至安全事故,对责任人按矿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第16篇 _煤矿设备调拨与租借制度

1、设备外借必须经机电科分管设备的科长提出意见,主管机电的矿长批准,到设备组办理外借手续,限期归还。矿井防爆设备不得外借,外错设备借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并按规定一次性交付租金和质保金。质保金500-1000元/台,设备到期归还时要严格验收,设备完好者退还质保金,损坏者照价赔偿,修理费由借方负责,并沉淀质保金。

2、矿与矿或与其它单位设备调拨,必须由矿负责机电的领导批准,方能办理手续,最后经财务科办理资产转移或租赁手续。手续不全不准提货。

3、本矿范围内机电设备的调拨平衡,必须由设备组提出意见后,经机电科长同意方可。

4、对停用超过半年以上的设备,区队设备管理员要及时办理停用手续,及时停提折旧费。

第17篇 某煤矿机电设备管理检修制度

一、全矿的设备由机电科统一调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外借、乱拆、乱卸、乱调设备。否则限期整改或交回并处每日罚款50元,直至整改合格或交回为止。

二、所有使用设备的单位必须确定一名工作认真、业务熟练的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设备领取、记帐、管理和回收等工作,发现帐本与实际不符时,经分析核实后,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队长罚款30元,对设备管理员按每台50元处罚。

三、各单位领用设备、配件时必须将本单位设备、配件记入登记本,领用时持本单位登记本到机电科办理领用单,持领用单到设备库领取。节假日期间的设备领用要由领用单位值班队长写出书面借条,由机电科值班科长签字后,凭借条到设备库领取,但必须在节假日后24小时内补办领用手续。否则超一天对责任人罚50元。

四、各单位需新增一般设备时,必须提前10天(特殊设备提前一个月)提出设备使用申请,经机电科设备组或运输组审核后,需要调整负荷的单位到机电科电管组办理“供电负荷整定审批单”,凭“审批单”办理领用手续,否则不予办理领用手续。

五、各单位更换新设备或配件时,必须先将旧设备或配件入库,由设备库保管员开据设备回收单,凭此单到机电科办理更换手续。如特殊情况无法回收时管理员必须在领用单上注明回收日期,领用单位旧设备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回收,凭回收票到机电科办消帐手续,否则每超过一天罚款50元。

六、一切出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作到出有凭,入有据,有设备编号、检修(防爆)合格证(防爆设备必须加盖防爆验收合格章),并保持库内卫生清洁,听从设备库管理人员指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元/人、次。

七、各单位使用的皮带机、刮板机等机电设备,其随机配套的附件不经机电科批准一律不准用作其它用途。已经发现对使用单位罚款100元/件。

八、回收入库的机电设备,设备库管理人员必须全面认真检查并填好设备回收单,造成设备损坏和配件丢失的要进行处罚,个别无法确定的设备,应封存,通知有关单位现场拆开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处罚标准:按设备拆旧后的残值或分析结果确定)。

九、回收的设备要在当日内及时入库,对将回收的设备私自放到库外者给予该单位100元/车的罚款。如回收不及时,由机电科指定其他单位回收,回收单位凭回收单,机电科给予同等奖励,因回收的设备不及时入库而丢失,对回收责任单位按设备的原值进行罚款。

十、回收的设备要将其配套的附件也一并回收,否则按原值进行处罚。

十一、对于新安装和井下移交的机电设备在未移交给接受单位之前,由原单位维护看管。如发生设备及零部件损坏、丢失,由原单位赔偿;移交给使用单位后,设备发生损坏及丢失,由使用单位赔偿。移交时机电科管理人员到现场交清接明,当日内办理签字手续,每迟一天罚款50元。

十二、设备移交时,除达到基本完好标准和正常运行外,对设备运行环境一并验收移交,溜子巷的浮煤要清净(与溜子底槽平为准),皮带巷无积煤(以露出h架底角为准),或达到现场确定的标准。否则按巷道长度处以20元/米罚款,并限期由移交单位处理。

十三、对于更换下的坏设备、配件正常情况下,2天内升井回收,检查时,发现工作场所存放有坏的设备、配件,在规定时间内未回收的对使用单位处以100元/件。如发现备用设备丢失者,由使用单位按原价进行赔偿。

十四、每月机电科根据生产需要,编排设备检修及自制件加工计划,修理加工单位必须按计划完成,每少一项罚款100元,因设备配件检修、加工不及时影响生产时,对修理加工单位按影响时间处罚。日常零星检修、加工件按任务书要求工期完成,否则,每迟一天对修理、加工单位罚款100元,影响生产的罚款同上。在平地设备检修完成后,由机电科组织检修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每项罚款50元,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挂上验收合格证,合格证上要有验收者签名,否则,每台罚责任人20元。

十五、设备检修完成后,检修单位必须按设备种类进行编号、标志、铭牌齐全,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元/台。

十六、设备、配件丢失、损坏按下列规定罚款:

1、电动机烧毁:10kw以下电机每台赔偿200元;10kw-75kw电机每台赔偿500元;75kw以上电机每台赔偿1000元。

2对下井使用时间不超过24小时毁坏的电机经分析处罚,但必须在24小时之内送回机修队。超过24小时不再分析,直接罚使用单位。

3、电机安装使用后,三天之内电机断轴、切销等属安装责任,对安装单位罚款2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4、设备安装以后不能使用或在试运期内(移交前)损坏,该设备必须在24小时内升井、组织分析。经分析属运输中碰伤、进水等原因者,由运输单位负责,并承担罚款。属安装造成的由安装单位负责,并承担罚款。非以上原因者,由修理单位或采购部门承担罚款,并由机电科、调度室共同分析决定。不按时升井者,由安装单位负责处理。

5、对设备易损件的消耗按下列规定进行考核:

皮带机托辊月损耗率0.5%,刮板月损耗率为2%,链环月损耗率4%,链环螺栓月损耗率10%。机电科每月考核一次,消耗指标超过者,按原值的50%罚款;消耗在指标以内者,按原值的50%给予奖励,每月兑现一次。掘进设备易损件消耗指标减半。

6、机电设备及附件、配件丢失按原价赔偿(易损件除外),损坏的有旧物按原价赔偿50%。损坏的零部件要以旧换新,但不得缺小件,否则按缺小件的价值给予罚款。

7、各单位所使用开关、电机、减速机、机尾架等大型部件以及托辊、纵梁、刮板等易损件,每月20-24日由机电科组织在当月设备例会上通报。清查设备有关队无人参加时,一次罚责任人50元。清点发现帐物不符的,经核实后,对设备管理员罚款30元。

十七、每月设备例会,各单位设备管理网员必须参加,无故缺会对设备管理员罚款50元;发现替会,对替会者罚款30元/次,迟到对设备管理员罚款20元。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本单位设备分台帐,每月与总台帐对帐。无分台帐,对设备管理员罚款50元/次。每月不及时核对设备台帐,对设备管理员罚款20元/次。各队设备台帐每月评比一次,根据评定分数,第一名奖励300元,最后一名罚款300元(最后一名评定分数超过95分者不再罚款)。

十八、不准用圆木及钢管等物件在边缘挡皮带跑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根;皮带跑偏以皮带边缘超出托辊为标准,每处以30元为基数,发现跑偏一根托辊加罚2元;在用皮带的托辊发出尖叫声者,每个罚款30元;托辊不转或轴承已坏,仍在使用,每个罚款20元。

十九、大碴(大于或等于φ300mm)等杂物不准拉入溜煤眼。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现大碴块的,司机必须停机搬下,每搬一次奖司机5元(包括筛选系统),调度室裁定,并对责任队给以相应处罚。

二十、在用的刮板机必须完好 ,要保持平、直、稳、牢不能有两处弯曲,搭接高度不得小于300mm,发现一处不合要求罚款100元;发现有跳链、飘链、跳槽现象每处罚款50元。

二十一、移动皮带机、刮板机机头、机尾部必须各用两根点杆固定,点杆必须固定牢固(园拱巷道采取防止点杆受力松脱措施),点杆直径在φ180mm以上,否则每根罚款200元;各段边双链必须等数,不得错环、刮板机底槽煤必须及时清理,除机头、机尾各挖一个底槽坑外,中间部每隔30m挖-个底槽坑,经常保持坑内积煤不高于下槽帮、刮板机链条松紧一致,刮板不跑斜,保持刮板与链轮中心线平行,否则每发现一次罚50元;及时补充刮板,保证刮板缺少量不大于整机刮板数量的5%,且不得连续缺少,不允许有弯曲变形损坏刮板,否则,每块罚款10元。链环必须全部配备螺栓并上紧,否则每发现缺少或松动一条罚10元。

二十二、每一部皮带机头、机尾个不得少于二处滤煤器,每增加一个出煤点增加一个滤煤器,滤煤器必须是钢板中间夹胶皮,禁止使用圆木及其它代替,发现缺少或不合格罚款50元/处。受煤皮带机在受煤点加装统-挡煤板,长度不小于2.5m,下部安装密集辊,密集区长度应于挡煤板长度-致,转载皮带与皮带机搭接处安装统一挡煤板长度不小于1.4m ,以上问题不合格罚款100元/处。

二十三、井下各采掘面的皮带机、刮板机不准拉水煤。否则,对使用单位罚款200元/次。

二十四、井上下备用设备及电源线路的管理规定:

1、井下凡有一备一用或多用多备的设备峒室(如主排水泵),不能一直运行某一台设备,必须每七天倒换一次,逐台投入运行。

2、各工作面备用设备(如乳化液泵站)必须每七天倒换一次。井下各工作面未接线的备用开关、电动机等电气设备必须每半月接电试运行一次。地面部分的备用电气设备每月试转一次,每次试转时间不少于2小时,以防潮湿。

3、井上、下高、低压备用电源线路,两回路每月倒换一次,防止线路故障,损坏设备。

4、井上大型固定设备,主扇、压风机等必须每月倒换一次,井上各水泵房备用水泵和提升机备用油泵等必须每半月倒换一次。大型备用电机必须每两年倒换一次。

5、每次倒换和试运都必须有记录可查,不进行或无记录罚款200元/次。

6、备用设备或大型配件必须上台上架,备用材料、配件必须分类上架摆放,备用设备、配件轴头、接头,必须涂油包扎,备用设备、配件、材料必须挂牌管理,注明品名、责任人等。否则,每处或每台罚款100元。

二十五、设备转动部位,应保持润滑良好。减速器及齿轮箱的传动齿轮保持油量适当,发现一处缺油、漏油各罚款50元;发现一处无油干磨,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罚款500元。

二十六、用胶带联接的联轴节应保持间隔20--60mm,高低差不超过3mm。其它硬质联轴节、销子齐全,间隙、错差符合标准规定。否则,缺销罚款20元/根,间隙或错差超限,每处罚款200元,并限期整改。

二十七、设备转动装置周围积煤较多,影响散热或摩擦转动部位的,罚款300元/处。

二十八、液力联轴器必须添加适当的传动液,正常使用合格的易熔点塞和防爆片,磨擦式联轴节外壳涂饰变色时,必须更换升井检修,发现一台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元。检修后的磨擦联轴器清除涂层重新喷漆,达不到要求罚检修单位30元/台。

二十九、联轴器应转动灵活,对轮胶圈或弹性盘必须完好齐全。没有使用胶圈、弹性盘(包括磨损严重的)或联轴器转动不灵活,每发现一处、一台罚款100元。

三十、机电设备各部件连接固定螺栓及转动部位护罩螺栓,必须保证紧固齐全、完好,每发现缺少一条或松动者罚款20元。每台设备司机必须佩带相应工具,经常检查紧固。否则,对司机罚款50元/次。

三十一、机电设备的高速旋转部位或涉及人身安全的部件,必须加装护罩或防护栏。否则,对使用单位罚款300元/处。

三十二、机电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包机制,包检查、包使用、包维护、包达标、包奖惩。检查中发现包机制不完善的,罚款200元/次。

1、各包机组及包机人员必须明确规定职责范围,各岗位必须挂牌留名,责任到人。

2、必须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证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得带病运行。各种保护装置按规定进行试验,检查试验后要认真填写记录。

3、必须严格执行各岗位操作规程,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全面检修、保养,保证各制动系统灵活可靠,各部位润滑良好,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4、各岗位包机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5、各包机组长要对管辖范围内的人员分工明确,要做到工作任务有检查、有布置、有落实、责任到人。

6、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化要求,对分管范围内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搞好质量标准化工作。

7、如发生机电设备事故时,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事后认真组织分析,追究责任。

三十三、机电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定期检查制,做到有布置、有监督、责任到人。

1、各单位要对本单位所使用的机电设备按要求进行定期检查,搞好日常检修和保养工作,做好定期检查、检修、测试、试验工作。否则,每少一次罚款200元。

2、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每天检修时间,做好日常检查、维护,处理设备存在问题。若存在较大事故隐患时,使用单位向机电科汇报共同研究,确定处理方案后,安排时间处理。

3、设备的检查由岗位操作维护人员和包机负责人执行。检查转动部位及电器设备时,必须停电挂牌,并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4、备用设备的定期检查,严格按照有关制度执行。所有设备检查检修后,检查人员要认真填写记录。

5、凡属于检查不及时,隐患没有排除而造成设备损坏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分析,追究责任。

6、机电设备日常检修必须认真填写检修记录,机电科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发现不及时填写或填写不规范的,对设备包机人罚款30元/项。

三十四、矿井停产检修后,三日内各队必须将本次检修内容、更换零部件、油脂情况、参与检修人员、发现设备缺陷情况等记入本队设备档案,并书面报送机电科,由机电科负责整理存入设备技术档案。否则,对检修单位罚款100元/次,对检修单位负责人罚款30元。各使用单位对所管辖主要生产设备必须做到一台一档,内容齐全,专人管理,设备履历簿记录编号应与设备编号一致。否则,对管理员罚款30元/次。

三十五、井上、下各种皮带机、刮板机、给煤机、转载机及井下在用各种绞车(大型绞车除外)、临时水泵、喷浆机、扒碴机等各种设备运行时司机必须站立或在上方操作,时刻观察设备运行状态。否则,按违章处理。

三十六、各单位不准自购设备,需用设备由各单位提出计划,经机电科选型、设计及负荷验算后,由本系统矿长、机电矿长、经营矿长审批,并经主要领导批准后,采购单位按计划采购,需招标时由机电科组织签订技术协议和购置合同。否则,机电科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三十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由机电科、安质科、调度室监督执行。

第18篇 煤矿机电设备设计安装管理制度

一、设计人员

1、按设计任务书和设计条件、图纸要求,负责所承担产品图样的设计和设计文件的编写,对设计质量负责。

2、正确贯彻矿用机电设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技术条件,遵守矿用机电设备设计的各种规章制度。

3、正确应用矿用机电设备设计的基础资料、数据、计算方法、计算公式,做各部件的计算和分折。

4、在设计图样和设计文件中,做到制图比例适当、视图投影正确、图面清晰,尺寸、数字、符号、图例准确,文字叙述切题、简明、通顺。

5、属初次设计技术难度较大的矿用机电设备,应提出包括设备的主要结构、材质选用、技术要求等设计方案,并与校审人员研究确定后进行施工图设计。

6、设计图样和设计文件全部完成后,在送校前,应全面自校,并负责对校核和审核中提出的意见进行设计文件的修改,以及打印底图和打印文件的复核。

7、按规定签署设计图样和设计文件,做好整理和归档工作。

8、认真处理制造、安装和使用中的有关设计问题,对需要修改的内容,应连同归挡的设计文件及时修改。

9、负责对复用设计图样和设计文件的复查和修改。

10、填写记录并按规定存档。

二、校核人员

1、会同设计人员商定矿用机电设备设计方案,帮助设计人员解决设计中的一般技术问题,并对所校核的设计图样和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2、全面校核矿用机电设备设计图样和设计文件,校核内容包括:

(1)设计是否符合设计任务书和设计条件图的规定,设计是否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是否符合制造、安装和使用要求:

(2)设备部分配件计算书中采用的设计参数、基础数据、计算公式、计算结果是否正确,是否与设计图样一致;

(3)技术条件是否符合现行法规、规范、标准的规定,内容是否完整叙述是否准确;

(4)设计图样的比例、视图、图面布置是否适当,尺寸、符号、加工要求、材料选用及数量是否正确,安全附件选用是否符合规定;

(5)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内容是否正确,标准图和复用图选用是否恰当。

3、填写矿用机电设备设计图样和设计文件校审记录表,矿用机电设备设计质量评定卡,按规定签署设计文件。

4、负责所校核设计图样和设计文件归档后再修改内容的校核工作。

三、审核人员

1、参加讨论矿用机电设备设计主要技术问题,指导设计、校核人员确定设计方案,解决疑难技术问题,并对所审核的设计图样和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内容和设计方案的正确性负责。

2、审核设计图样和设计文件的内容包括:

(1)设计是否符合设计任务书、设计条件图、现行矿用机电设备法规范的要求,设计图样和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签署:

(2)设计计算书中采用的设计软件计算方法、公式、参数、应力分析及主要受压元件和安全附件的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3)设计图样的技术要求、技术特性表、配件材料装配尺寸是否正确,复用图、借用图选用是否恰当;

(4)协调设计、校核人员之间在技术上的不同意见。

3、填写矿用机电设备设计图样和设计文件校审记录表、矿用机电设备设计质量评定卡,按规定签署设计文件。

四、设计单位矿用机电设备设计技术负责人、设计批准(或审定)人员

1、参加重大设计原则和设计方案的讨论和审查,决定重大的结构设计、计算方法、材料选用和技术条件,审定设计执行的技术方针、政策、设计原则,并对设计的先进性、安全性、经济性、合理性等重大原则问题负主要责任。

2、审定设计图样和设计文件、采用的设计软件、主要计算公式、数据、主要安装尺寸和关键性技术问题,并对设计、校核、审核及与标准化审查人员之间的技术分歧意见作最后决定,必要时,可主持设计的中间审查,以保证设计质量。

3、按规定签署设计文件。

五、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

1、负责矿用机电设备设计单位设计技术的全面工作。

2、组织各级设计人员严格执行矿用机电设备法规、标准制度,确保矿用机电设备设计安全质量和经济水平,切实贯彻各项设计管理。

3、审批矿用机电设备设计工作发展规划,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4、组织设计方案的讨论和审查,审批重要矿用机电设备设计任务书和设计条件图。

5、审批本单位矿用机电设备设计管理制度。

6、负责裁决设计人员与审定人员之间在设计工作中的争执意见。

7、负责领导开展对各级设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8、审核矿用机电设备设计年度工作小结并做好上报工作。

9、定期向上级领导报告设计工作开展情况,并对各级设计人员的任命提建议。

10、对矿用机电设备设计单位资格印章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11、对造成事故的产品设计,组织分析、评议,提出纠正措施和改进方案。

第19篇 _煤矿设备进厂检修制度

机修厂要建立以厂长为领导、以质量检验员为核心的设备检修质量保障体系,实施以检修质量为中心的全员质量管理。建立从原材料、配件进厂检验到修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管理检验制度,确保检修后的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尤其对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质量管理,应配齐检验工具、强化检验手段,确保出厂电气设备无失爆现象。

1、设备进厂前必须由使用单位到机电科设备组汇报,按指定地点卸车存放,并按设备管理制度办理退租手续。

2、设备进厂后,由设备组组织使用单位、机修厂对设备进行拆检,填写《设备修理拆检单》,对损坏部件、修理内容做出规定,以此作为修理费、领用配件的依据。

3、设备组对生产急需的设备安排机厂临时加班抢修的,机修厂必须立即组织,并按期完成。

4、防爆电气设备要安排专人进行防爆性能检查。

5、主要电气设备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测定。所有检修好的机电设备验收合格后加封入库。

6、机厂加强设备的检修质量,并保证电机下井正常运转15天;开关下井后正常使用10天;减速机、滚筒正常使用30天;扒岩机、喷浆机等机械设备下井后正常使用30天。以上设备在正常使用范围内损坏的由机厂派人下井处理,经机电科、机厂、使用单位分析后确系检修质量问题的,扣除该设备的检修费用,并对检修人罚款30—50元。若为使用问题一切费用由使用单位自负。

第20篇 某煤矿设备包机制度

包机制是机电设备(机巷)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机组成员包括:操作人员(司机)、维修人员、班(组长)、单位分管队干。

1、操作人员要时刻注意设备的运转情况,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做到四检查:即检查各部零件紧固与性能;检查油路和油量是否可靠适当;检查操作系统和安全设施是否灵活可靠;检查 有无隐患问题。发现的问题和检查情况及时记录。

2、检修、维修工每天对设备的各部件必须详细检查一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主要设备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和设备定期检修要求制定设备检修项目、时间,和设备的小修、中修、大修的计划和具体任务,并认真做好记录。对设备的备用配件、材料等要妥善保管,完好备用。

3、班(组)长作为包保机台(巷)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对包保机台(巷)的设备完好、安全运行负具体领导责任。对设备的定期检修、保养负监督落实的直接责任。

4、队领导按计划定范围,主管队长每月上岗检查不少于四次,分管队干每周不少于两次。对设备全面检查并填写记录和安排检修时间及任务。

5、每月25日前由机电科组织对全矿井机电设备进行完好性能检查,统计设备“三率”。并以此作为考核包机组成员责任的依据之一。

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好包机制:谁使用谁保养维护,谁包机谁负责安全运转,谁承担安全责任,大型设备从机械到电气,从主机到辅机,从环境卫生到设备卫生,都要包机到人,并挂标志牌;电机车司机要开自己的车;每台机车的维护检修都包机到人;机巷、机道、轨道承包到班组,分段、分片包到个人。做到包设备安全经济运行,包设备完好状态,包按操作规程操作;包设备润滑检修,包备用设备可靠,包配件准备;包设备卫生、清洁,机电运输区队从队干到职工人人有责任区,个个有责任机台,并有实现奋斗目标的措施。今后凡发生责任事故的责任者,按规定严肃处理。各区队要从包机制出发,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对每个工作岗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考核制度,使每个工人都知道该干什么,该怎么干、干不好如何办。

《矿设备定期润滑制度汇编(20篇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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