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涵盖了多个关键环节,主要包括:
1. 职业病危害识别:企业需对作业环境中可能存在的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进行识别。
2. 危害评估:评估这些因素对员工健康的具体影响,包括暴露程度和潜在风险。
3. 申报程序:制定详细的申报材料,包括危害源清单、风险评估报告、预防控制措施等,提交给相关部门审批。
4. 监测与评价:定期监测作业环境,评估控制措施的效果,并记录结果。
5. 员工培训与教育:确保员工了解职业病危害,掌握防护知识和应急处理方法。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定安全规程:企业需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规程,规定如何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
2. 健康检查:为员工提供定期的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职业病。
3. 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应急预案,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4. 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确保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听力保护器等。
5. 沟通与反馈: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鼓励员工报告潜在的职业病危害,及时改进工作环境。
该制度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确保:
1. 申报材料的准确性:所有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无误,不能有隐瞒或虚报。
2. 遵守审批流程: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不得越权或跳过任何步骤。
3. 实施持续改进:根据监测结果和反馈,不断优化预防控制措施。
4. 法律责任:违反规定的企业将面临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对于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至关重要。它有助于:
1. 提升作业环境:通过识别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改善工作环境,降低职业病发病率。
2. 保障员工权益:确保员工获得应有的健康保护,增强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忠诚度。
3. 维护企业声誉:遵守法规,体现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提升社会形象。
4. 预防事故发生:通过有效的应急预案,减少因职业病引发的事故,保护企业的生产稳定。
该制度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企业与员工的共同利益具有深远意义。
第1篇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金沙县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 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 5日内进行申报。
4、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 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5、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个数,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2篇 灵新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2 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安全管理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职业病危害项目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3.1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3.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3.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职业病应急救援设施。
4 安全管理科填报经矿领导审阅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安全管理科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5 矿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改变,安全管理科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6 我矿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安全管理科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7 安全管理科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8 安全管理科严格执行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9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某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金沙县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 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 5日内进行申报。
4、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 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5、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个数,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4篇 新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2 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安全管理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职业病危害项目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3.1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3.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3.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职业病应急救援设施。
4 安全管理科填报经矿领导审阅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安全管理科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5 矿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改变,安全管理科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6 我矿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安全管理科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7 安全管理科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8 安全管理科严格执行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9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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