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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汇编(4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某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有哪些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矿山安全评估:对煤矿作业环境进行定期安全评估,识别潜在的职业病危害源。

2. 职业健康检查:为员工提供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确保早期发现并预防职业疾病。

3. 危害因素监测:持续监测工作场所的有害物质浓度,确保在安全范围内。

4. 安全培训: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

5. 应急预案:制定针对职业病危害的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

内容是什么

这些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

1. 安全评估需由专业机构执行,评估报告应详细记录并存档。

2. 健康检查应涵盖听力、肺功能、尘肺病等常见职业病项目,并及时跟进异常情况。

3. 危害因素监测结果须定期公示,超标时应采取措施降低至安全水平。

4. 安全培训应定期进行,内容涵盖防护设备使用、应急处理等。

5. 应急预案应包括疏散路线、救援措施及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快速响应。

规范

执行这些制度时,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安全规程》。企业内部也应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此外,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记录系统,包括检查报告、培训记录和应急预案演练情况,以备政府部门检查。

重要性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对于保障矿工健康至关重要。它能有效预防职业病的发生,降低安全事故风险,同时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通过制度化管理,企业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因病缺勤,维护良好的生产秩序,确保煤矿的长期稳定运营。因此,建立健全这一制度对于煤矿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某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范文

第1篇 某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金沙县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 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 5日内进行申报。

4、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 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5、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个数,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2篇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金沙县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 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 5日内进行申报。

4、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 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5、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个数,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3篇 新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2 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安全管理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职业病危害项目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3.1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3.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3.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职业病应急救援设施。

4 安全管理科填报经矿领导审阅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安全管理科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5 矿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改变,安全管理科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6 我矿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安全管理科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7 安全管理科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8 安全管理科严格执行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9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4篇 灵新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2 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安全管理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职业病危害项目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3.1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3.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3.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职业病应急救援设施。

4 安全管理科填报经矿领导审阅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安全管理科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5 矿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改变,安全管理科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6 我矿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安全管理科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7 安全管理科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8 安全管理科严格执行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9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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