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设备巡回检查制度
新能源设备的巡回检查制度涵盖了多种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太阳能发电系统、风力发电机组、生物质能设备以及储能装置等。这些设备在运行过程中,需要定期进行细致的检查,以确保其安全、高效和可持续的工作状态。
新能源设备的巡回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备外观检查:检查设备是否有明显的破损、腐蚀或异常磨损。
2. 功能性测试:验证设备的各项功能是否正常,如控制系统、传感器和保护装置等。
3. 维护保养:检查润滑系统、冷却系统和过滤器等,确保其清洁和有效。
4. 性能监控:记录设备的输出功率、效率和运行参数,对比历史数据,发现潜在问题。
5. 安全评估:检查接地、绝缘、防护设施等,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执行巡回检查时,应遵循以下规范:
1. 制定详细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频率、检查内容和标准,确保覆盖所有关键点。
2. 记录与报告:详细记录检查结果,及时报告异常情况,便于追踪处理。
3. 专业培训:检查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设备结构和操作流程。
4. 安全操作:遵守安全规程,避免在检查过程中引发事故。
5. 预防性维护:根据检查结果,提前进行必要的维护工作,防止故障发生。
新能源设备巡回检查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1. 保障安全:定期检查可以预防设备故障,减少可能的安全风险。
2. 提高效率:发现并解决设备性能下降的问题,确保能源产出稳定高效。
3. 延长寿命:及时保养和修复,能有效延长设备使用寿命,降低更换成本。
4. 优化运维:检查数据为运营策略调整提供依据,有助于提高整体运营效率。
巡回检查制度是新能源设备管理的关键环节,通过科学、规范的检查,我们能够确保设备的良好运行,实现绿色能源的稳定供应,同时也为企业节约了维修和更换成本,提升了经济效益。
第1篇 新能源设备巡回检查制度
新能源公司设备巡回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巡回检查制度是鉴定和掌握设备基本状况的重要手段,是“两票三制”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发、输变电设备是公司电力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肩负着发电及输送电能的重要任务,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是确保安全、经济、稳定生产的前提。 第三条 对现场内运行及备用设备应进行定期、特殊巡视,全面掌握设备健康状况,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尽快根除隐患,是关系到公司能否高速、稳定发展的关键。因此,要求风厂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设备巡回检查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风厂。
第二章 设备巡视工作要求
第五条 设备巡视必须由能够独立值班的人员、设备专责担任。
第六条 当班人员按规定的巡视时间、巡视路线、巡视方法、巡视标准,对设备进行巡视。
第七条 在巡视设备时,对设备的正常运行参数、报警参数、跳闸参数应做到心中有数,发现异常时要及时查清原因并采取措施。 第八条 各风厂要建立设备异常台帐,及时做好设备巡视记录,特别是设备发生异常时要采取逐级汇报方式。
第九条 设备巡视应做到“四到”,即:看到、听到、摸到、闻到;巡视人员要携带手电筒、测温仪、听针等必要的检查工具。工作人员在进行设备巡视时,不得从事其它工作。
第十条 值班人员在交、接班前,必须对所辖设备进行一次全面仔细检查,将检查结果向值班长汇报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在值班期间按要求进行巡视,对异常设备适当增加巡视次数,并将检查结果记录详细,当带病运行设备异常情况加剧时应及时汇报或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十二条 值班员在巡视工作中,发现设备异常或危及设备安全运行及人身安全的重大缺陷时,要按本岗位职责进行事故处理,并及时向值班长汇报结果。
第十三条 巡视时如遇有高压设备接地,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米以内,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米以内,不论高压设备带电与否,巡视时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要随时与高压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四条 值班长要经常对值班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设备运行状态做到心中有数,关注异常设备的运行情况,并采取妥善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 值班人员在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时,还应对风厂生产和生活设施及草原防火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章 正常情况下设备巡视周期
第十六条 值班人员每八小时至少对变电所内及配电室内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巡检。
第十七条 对生产和生活区内设施及草原防火工作每天应检查一次。 第四章 特殊情况下设备巡检工作
第十八条 设备出现二类缺陷时,至少应每半小时检查一次;新投运的设备或主要辅助设备失去备用时,至少每一小时进行一次巡回检查。 第十九条 雷雨、大风、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到来前后,要对室外电气设备及重点设备加强检查。在雷雨季节每周六对避雷器动作次数进行一次统计。
第二十条 在夏季大负荷高温天气时,要重点对主、辅设备、各冷却设备及转动设备的轴承温度等加强巡视。
第二十一条 冬季寒流来临时,对转动设备的冷却系统、有系统电加热、管道伴热、室内外开关柜、开关箱内电加热装置、室外阀门井等设备加强巡回检查。
第二十二条 新投产设备、大修或改进后设备的第一次投运时,应加强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在设备启停过程中,特别是在设备起动过程中,必须到就地检查监视,待设备运行稳定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四条 按照各型号风机手册中的巡检周期检查风机各部件是否渗漏油,工作人员进入风力发电机进行登塔作业时,应将控制按钮至于就地位置,方可进入机舱内作业。
第二十五条 进行登塔巡检时不得少于两人,但不能同时登塔,登塔作业时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挂好安全滑锁、零配件必须放入工具袋内,工具袋必须与安全绳连接牢固,以防坠落。
第五章 处罚与奖励
第二十六条 值班人员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巡检,一次考核责任人100元;值班长考核50元。
第二十七条 巡检中走马观花,未能及时发现设备缺陷,一次对责任人给予100元以上处罚(视情节轻重及是否造成后果);设备出现严重异常未能及时发现考核值班长50元。
第二十八条 巡检记录不清或未及时记录,一次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同时考核值班长100元。
第二十九条 对及时发现设备隐患,避免事故扩大或设备损坏的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避免主要设备损坏或未酿成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由公司总经理给予通报嘉奖。
第三十条 运行班组每月25日前,将本班组的申请奖励报告交安全监察保卫部审核,公司确定奖惩金额。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新能源企业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新能源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尽快根除隐患,确保设备在良好状态下运行。要求生产系统各级人员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认真执行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第二章 设备缺陷等级的划分
第二条 处于运行或备用的生产设备,如:发电、变电、供电设备、防雷装置、通信设备、配电装置构架及房屋建筑,均属设备缺陷管理范围。
第三条 凡出现影响安全、经济或文明生产的异常情况,统称为设备缺陷。按发、供电设备影响安全生产的程度将设备缺陷划分为五类。
第一类:设备出现重大缺陷。有可能发生人身死亡、全厂对外停止供电、主设备损坏或造成有政治影响的事故等,此类缺陷性质严重、情况危急,必须立即停止运行,进行处理。
第二类:设备虽有缺陷,但尚可继续运行或已影响设备出力,但必须在6小时以内停止运行。
第三类:一般设备缺陷。设备存在轻微异常,暂不危及安全运行,可延至6小时以后,但必须在72小时之内停运,可列入计划进行处理的缺陷。
第四类:设备缺陷较轻微,可延至72小时以后停运,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进行处理的缺陷。
第五类:设备带缺陷运行可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缺陷。
第三章 设备缺陷处理原则
第四条 运行值班人员发现设备缺陷立即报告值班长,并做好相关记录。针对缺陷及系统运行情况做好事故预想,制定防范措施,防止设备健康状况恶化造成事故扩大。
第五条 要求小缺陷随时处理,重大缺陷连续处理。如:电网电压大幅波动,风机全部跳闸或风机本身故障跳闸须到就地人为恢复时,应立即进行处理。
第六条 发生第一类设备缺陷时,可根据当时设备及系统情况迅速处理,并报告值班长、风厂厂长、主管领导;当发生第二类设备缺陷时,应及时报告值班长和风厂厂长,值班长迅速组织人员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严防事故扩大(涉及电网缺陷要及时向调度汇报)。
第七条 在缺陷处理时,特别是安全措施复杂或有较高危险性的作业,必须经过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保卫部或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 暂不能消除的重大设备缺陷,由生产技术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对技术复杂、难以满足安全条件的措施要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 进行缺陷处理作业时,必须认真审查工作票中的各项工作内容、安全措施以及危险点、危险源的控制方案,并符合有关规程和规定。
第十条 对设备缺陷进行处理时,必须全部办理工作票,严禁任何时候、任何人进行无票作业。需要进行电气操作时,还应填写操作票。
第十一条 运行人员在进行设备消缺验收时,必须认真检查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工作现场已清扫整理干净,工作人员已撤离工作现场; 设备具备启运条件; 安全防护装置符合规程要求; 检修交代记录齐全,其内容包括:已处理的问题、存在的问题,设备改造和试验结果。
第十二条 设备缺陷处理结束后,按规定办理工作票结束手续,值班人员做好设备检修后的验收工作,并由检修人员填写好设备检修记录,在设备缺陷通知单上注明缺陷消除时间及验收人等,在交接班日记中记录缺陷处理情况。运行人员在检查验收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有权拒绝办理终结和竣工手续。
第四章 设备缺陷统计记录
第十三条 设备缺陷通知单内容包括设备名称和编号、缺陷主要情况、缺陷归属分类、发现人姓名和日期、通知检修人员姓名和时间、处理结果等。
第十四条 值班人员发现设备缺陷后,要认真填写设备缺陷通知单,值班长根据设备缺陷通知单通知检修人员进行缺陷处理。各风厂要对设备缺陷建立台帐,进行统计。
第十五条 设备缺陷记录应保存完好定点存放,严禁任何人乱写、乱画,防止丢失,在进行交接班时作为一项交接内容进行交接。 第十六条 每月5日前将上月缺陷按照固定格式统计一次存档,同时上报缺陷月分析报告。
第五章 设备缺陷的考核
第十七条 未及时发现一般性设备缺陷,每次考核50元。 第十八条 未及时发现重要设备缺陷,造成事故扩大或设备损坏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考核200-800元。
第十九条 及时发现重大设备缺陷,避免主要设备损坏或未酿成重大事故,由生产技术部审核、确认,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给予通报嘉奖。
第二十条 不填写或不及时填写设备缺陷通知单(设备缺陷通知单填写时出现错误),一次对责任人给予50元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设备缺陷单由各风厂负责统计,每月5日前将统计结果报生产技术部,批准后实施考核。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应制度作废。
附件一 缺陷处理单
第3篇 新能源设备定期试验和切换制度
新能源公司设备定期试验和切换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关口前移、闭环管理”的原则,执行定期切换和切换制度。对设备实施定期切换和切换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认真执行设备定期试验和切换制度,及时发现设备缺陷,提高设备健康水平。
第二条 设备定期试验和切换制度是“两票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风厂应认真执行设备定期试验和切换制度。
第二章 设备定期切换运行及操作要求
第三条 定期对备用设备进行切换运行,不但有利于及时发现设备缺陷,还能检验设备是否做到真正备用。
第四条 建立设备定期切换台帐,并做好设备切换记录,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批准人、监护人等;如不能进行设备切换应注明原因。
第五条 根据运行规程及设备的实际情况确定设备切换项目,在规定时间实施设备切换工作。执行设备定期切换前,值班长要与风厂专责工程师取得联系。并做好设备切换前运行参数记录工作。
第六条 值班人员对设备实施切换操作时,必须有风厂专责工程师在现场检查指导。如执行设备切换操作存在较大风险性,应经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相关人员到场监护。
第七条 如设备进行定期切换运行时,需要进行倒闸操作还应填写操作票,并严格执行操作票有关规定。
第八条 在设备进行切换作业前,应先对即将投运备用进行绝缘测量,如果绝缘检测合格方可进行切换作业。否则应停止该设备切换作业,进行缺陷处理。
第九条 在设备切换运行前,应先对即将切换的备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当确认无问题后,由执行操作人员与在设备就地检查人员通过对讲机取得联系方可实施设备切换操作。
第十条 在设备切换过程中如发现缺陷,应认真分析原因,并及时汇报值班长和相关领导,按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如果备用设备启动后工作不正常,应立即停止运行。严禁将有缺陷的设备投入运行。
第十二条 设备切换运行后,就地检查人员应对新投运的设备进行认真仔细检查,只有当确认新投运设备已稳定运行后,方可停止原运行设备(联动设备除外)。
第十三条 设备切换运行后,值班人员适当增加对该设备的巡视次数,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做好设备切换后的运行参数记录工作。 第三章 设备定期切换周期 第十四条 定期切换的设备包括:风冷变压器的冷却器等具有相互备用的附属设备。
第十五条 切换周期:具有相互备用的附属设备每半个月切换一次。 第四章 设备定期试验
第十六条 定期试验是确保设备和人身安全的必要条件,只有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工器具性能良好,才能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 设备定期试验工作要按生产厂家说明书要求进行定期试验。
第十八条 绝缘工器具每年在春检期间进行一次定期试验,工器具检验合格后,应粘贴检验合格标签,在标签中注明检验日期等,不合格的工器具应单独存放或及时给予报废。
第十九条 专用工具定期检查试验工作,液压力矩扳手、手动力矩扳手按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试验。液压力矩扳手每四年对使用的液压油进行一次更换。
第二十条 试验工作由各风厂报安全监察保卫部,由安全监察保卫部负责组织、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相关人员应认真执行设备定期切换和试验制度,公司相关部门将对本制度在风厂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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