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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评定制度汇编(1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评定制度

有哪些

在建筑工程领域,验收评定制度是一项关键的管理环节,它涵盖了分项、分部及子分部工程。这些类别包括但不限于:

1. 地基与基础工程,如土方开挖、桩基施工;

2. 主体结构工程,涉及混凝土、钢结构等;

3. 屋面工程,包括防水、保温等;

4. 装饰装修工程,涵盖内墙、外墙、地面等;

5. 给排水及采暖通风工程,涉及管道安装、设备调试;

6. 电气安装工程,如照明、动力、防雷等。

内容是什么

每个分项、分部和子分部工程的验收评定,需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确保工程质量。这包括:

1. 施工过程记录的完整性,如材料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2. 实物质量检查,通过观察、测量、试验等方式确认工程实体质量;

3. 功能性检测,如排水系统畅通性、电气系统的安全性等;

4. 资料审查,确保施工图、变更文件、施工日记等资料齐全、合规。

规范

验收评定工作必须遵守国家及行业的标准规范,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这些规范详细规定了各个工程的验收标准、方法和程序,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

重要性

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评定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1. 它是控制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确保每一阶段的工程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

2. 有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避免后期返工,节省成本;

3. 保障建筑的安全性、耐久性和使用功能,维护用户权益;

4. 为整个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最终的整体验收奠定基础。

严格执行这一制度,对于提升工程质量,保障项目安全,以及维护企业声誉,都具有深远影响。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管理者应确保团队充分理解和执行相关规定,以实现高质量的建筑工程。

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评定制度范文

第1篇 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评定制度

1、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分项工程进行质量验收评定,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会同质检员、班组长参加验收评定,并做好记录签字。不合格者应予返工。

2、分部工程完工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会同施工员、质检员进行分部工程验收,检查分项工程验收资料,根据资料给予评定后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评定。

3、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可分层段)经项目部(分公司)验收评定后,经公司质量科验收签章后,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评定。

4、单位(子单位)工程达到竣工标准后,由项目部(分公司)将全套工程技术文件上报公司质量科审核,核定工程质量自评等级,经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审定并签章后报监理(建设)单位核查。

第2篇 监理制度: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制度

监理工作制度:隐蔽工程、分项和分部工程验收制度

1、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监理。

2、隐蔽工程施工完成后,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向监理机构填报《报验申请表》,并附自检资料、质量保证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专业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合格后签署《报验申请表》,并回执给施工单位。

3、对未经监理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隐蔽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拒绝验收,并书面要求施工单位严禁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同时以书面形式要求施工单位返工处理。

4、分项工程验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依据相关《规范》、及《监理实施细则》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施工单位报送的《报验申请表》,并回执给施工单位,检查不合格时,以书面形式要求施工单位返工处理。

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实施主动监理,对分项工程采取质量预控,分项工程施工完成后,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验,专业监理工程师认为分项工程不合格时,应书面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跟踪监控。严禁专业监理工程师完全实行事后监理的工作方式。

6、分部工程的验收先由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部提交分布工程验收申请报告,提请现场监理主管组织各方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再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正式验收,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依据分部工程的质量目标和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决定是否验收。同意验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施工单位报送的《报验申请表》,并回执给施工单位。

7、分部工程验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同步核查施工单位的档案资料。

8、凡本监理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项目管理部到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时,发现监理机构将不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按合格验收,或不实行事前和事中的主动控制,而实行完全的事后监理的工作方式,由本监理单位责令立即整改,并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或解聘处理。

第3篇 现场监理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现场监理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1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是指被其它工序施工所掩盖、隐蔽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掩盖或隐蔽前所进行的检查验收.

2 隐蔽检查验收,除业主特别授权外,一般应由监理单位质量控制工程师和业主共同检查签认.

3 隐蔽工程具备掩盖、隐蔽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于隐蔽前至少48小时内书面通知监理单位,通知内容包括:掩蔽部位和内容、自检记录、验收时间和地点、联系人等,同时,由施工单位准备验收记录.

4 监理单位接到验收通知后,应尽快通知业主代表,同时作好验收准备,在规定的时间内现场检查验收.

5 验收合格,监理单位与业主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应在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通知验收,否则不得自行隐蔽.

6 接到验收通知后,监理单位或业主代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或监理单位、业主确认不需要验收,或虽已验收但并未对隐蔽工程质量提出异议,而验收后24小时内又未签认,则施工单位可自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7 无论监理单位或业主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施工单位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业主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施工单位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施工单位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实行工序控制办法,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工序应按有关规定设置质量控制点,按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检查验收.

9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按国家、地方、行业的统一评定标准执行;分项工程的验收,应根据工程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确定检查点数,计算检验项目合格、优良的百分比,以确定其质量等级;分部工程的验收,应根据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结论,参照分部工程质量标准,得出其质量等级,决定是否验收.

10 土建工程完工转交安装工程施工前,或其他中间过程,监理单位应会同业主组织中间验收.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业主共同确认合格后,应在中间验收凭证上签章,才可继续安装施工.

11 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时整理、签认交工技术文件,监理单位应在验收后及时查验文件整理情况.

12 在施工过程中,对重要的或影响全局的技术工作,必须加强复核,避免发生重大差错,影响工程的质量和使用.监理单位除按质量标准规定的复查、检查内容外,对下列项目应特别进行予检、复核:

12.1建筑工程位置:检查标准轴线桩和小平桩;

12.2基础工程:检查轴线、标高、预留孔洞、预埋件的位置;

12.3砌体工程:检查墙身轴线、楼层标高、砂浆配比、预留孔洞位置、尺寸;

12.4钢筋砼工程:检查模板尺寸、标高、支撑预埋件、预留孔等;检查钢筋型号、规格、数量、焊接(锚固)、保护层等;检查砼配合比、外加剂、养护条件等;

12.5设备安装:检查基础处理、管口方位、轴线、垂直度、水平度、主要配合尺寸间隙等;

12.6 管道安装:检查标高、位置、坡度、联结方式等;

12.7预制构件安装;检查构件位置、型号、支撑长度、标高;

12.8电气工程:检查变电、配电位置,高低压进出口方向,电缆沟位置、标高、送电方向、接地保护等;

12.9予检或核定合格,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否则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4篇 工程二级验收及分部分项质量评定制度

工程二级验收及分部分项质量评定制度

一、分级检查、验收内容与形式

(l)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各分管工种负责人必须督促班组做好自检工作、确保当天问题当天整改完毕。

(2)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后,各分管工种负责人必须及时组织班组进行分项工程质量评定工作并填写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交项目经理确认。

最终评定表由工程专职质检员评定。

(3)项目经理每月组织一次施工班组之间的质量互检,并进行质量讲评。

(4)分公司对每个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样检查、发现问题以书面形式发出限期整改指令单,项目经理负责在指定期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到分公司职能科室。

二、工程施工过程质监站必须核验的内容:

基础分部核验

条件:

⑴ 基础开挖

⑵ 基础验槽

⑶ 基础模板制作

⑷ 基础钢筋安装

⑸ 基础砼浇筑

⑹ 基础验收

主体分部核验

条件:

(1)主体工程所含分项工程全部施工完毕;

(2)弹出各楼层水平标高线;

(3)内墙粉刷塌饼制作完成,超过规定厚度处应作处理;

(4)外墙基准线已弹测好;

(5)除现浇楼板外,主体核验前,严禁地坪施工;

(6)门楼层垃圾全部清理完毕;

(7)所有分项工程的质量缺陷全部处要完毕;

(8)质量保证资料齐全;

(9)竣工验收

吊顶封板前核验一条件:

吊顶龙骨全部安装校正完毕;

②吊筋防腐处理完毕;

③吊顶同所有电线管造全部安装完毕;

④所言分项工程质量缺陷全部处理完毕。

分部工程质量核验前项目部工程师必须提前5天填写好分部工程核验单,并经项目经理部、建设单位工程师(监理单位工程师)、设计单位确认签证后交公司职能科室,公司工程科核实后上报质监站申请校验。

第5篇 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制度

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制度

1、隐蔽工程隐蔽前,承建单位应根据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自检合格,再将自检资料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建单位自检资料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查并报告项目总监,由项目总监组织,经复查无误后,方可办理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对重要结构还应由设计单位会同验收,当工程不具备正式开工条件时,不办理正式签证手续。隐蔽工程施工完毕,承包商按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施工图纸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表》附上相应的有关材料证明、试验报告、复试报告等,报送项目监理部。

2、监理工程师收到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后首先对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现场检查,承包商的专职质检员及相关施工人员应随同一起到现场。

3、经现场检查,如符合质量要求,监理工程师在《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准予承包商隐蔽、覆盖,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如经现场检查发现不合格,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商整改,整改后自检合格再报监理工程师复查。

4、检验批的质量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5、检验批及分项工程由监理工程师(业主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承包商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6、分部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业主项目负责人)组织承包商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承包商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第6篇 分项工程重点检验制度

主要分项工程重点检验制度

(关键工序和特殊工序控制制度)

一、钢筋工程检验要点:

1、钢筋的品种和质量,进口钢筋使用的确认;

2、钢筋的加工以及焊接接头的确认;

3、绑扎,包括直径、根数、问距、弯钩、接头位置、接头长度;

4、保护层。

二、模板工程检验要点:

1、模板及其支架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2、模板的::组装及接缝;

3、模板的清理以及隔离剂的涂刷。

三、混凝土工程检验要点:

1、所用水泥、水、骨料、外掺剂的质量;

2、混凝土配合比,原材料计量,搅拌;

3、浇筑混凝土的准备工作,包括浇筑顺序、区段、浇筑量、作业时间、作业人员的配备;

4、混凝土质量检查--塌落度试验;

5、混凝土浇筑--布料、振捣和施工缝处理;

6、混凝土浇筑后的管理。

四、砌砖工程检验要点:

1、砌筑用砖和砂浆的质量;

2、砌筑形式、构造柱和拉结筋;

3、灰缝,包括砂浆的饱和度。

五、楼地面工程检验要点:

1、各种面层的材质、强度和密实度;

2、基层清理及其与面层的结合;

3、操作程序及养护,

4,面层的标高和坡度。

六、抹灰工程检验要点:

1、基层整理、清理及樘子嵌填;

2、塌饼、柱头以及护角线的控制;

3、各类装饰材料的质量;

4、操作程序及层间结合;

5、细部处理。

七、屋面卷材防水工程检验要点:

1、卷材和胶结材料的质量;

2、基层坡度、平整度以及干燥程度;

3、卷材的铺贴程序;

4、泛水、檐口、变形缝的处理。

八、管道安装工程检验要点:

1、各类管材及阀门质量;

2、管道标高和坡度;

3、管道接口质量及水压试验;

4、管道支、吊架。

九、电配管及内穿线工程检验要点:

1、管道敷设及盒(箱)位置;

2、管内穿线;

3、接地(接零)保护。

对于关键工序和特殊工序,要填写相关资料表格,并注意资料的真实性。

第7篇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安健环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安健环管理,切实做到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的可控在控,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布分项安健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等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受委托管理的项目。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公司的职责:

(一)对各部门、厂站、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安健环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督促各厂站、项目贯彻落实国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

(三)对各厂站、项目、直属项目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监察,并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第五条 各厂站、项目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切实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安健环管理。

(二)根据项目性质(作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落实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风险评估、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评审与实施、相关问题整改措施落实等。

(三)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安健环管理制度,规范本单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安健环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部职责

(一) 按照所在项目性质(作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履行相应安全管理职责。

(二) 制定或督促制定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三) 组织或协调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安健环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四) 落实经论证审批通过后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第七条 各级项目管理人员职责

(一) 认真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具体落实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安健环专项方案的制定或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与监督检查的工作。

(二) 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反馈相关情况。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第九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安健环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范围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四条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经理理工程师审核签字,无监理单位的,应按照合同报送主管单位或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经理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七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应从当地主管部门公布的专家库中选择,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八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第十九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经理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第二十四条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七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经理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安健环管理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各厂站、项目、项目部可根据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和项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8篇 隐蔽工程分项部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隐蔽工程分项(部)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1、隐蔽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并报监理工程师验收,施工单位应在隐蔽工程需要验收三日前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割据计划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检查,对于重点隐蔽工程,还要组织设计、质监等部门共同进行验收检查,如地基隐蔽工程等。

2、监理工程师对于检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以口头通知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大多数情况下,施工单位能做自觉整改,对于口头通知施工单位不整改时,监理工程师应以监理通知或整改通知以书面形式,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监督执行。对于检验不合格的,要发出“不合格工程通知”,限期整改。如果施工单位不及时整改,情节比较严重的,监理工程师应报请总监理工程师与业主协商,发出《工程暂停指令》,指令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进行整改,整改结束验收合格后发出《复工指令》。

第9篇 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评定制度

1、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分项工程进行质量验收评定,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会同质检员、班组长参加验收评定,并做好记录签字。不合格者应予返工。

2、分部工程完工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会同施工员、质检员进行分部工程验收,检查分项工程验收资料,根据资料给予评定后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评定。

3、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可分层段)经项目部(分公司)验收评定后,经公司质量科验收签章后,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评定。

4、单位(子单位)工程达到竣工标准后,由项目部(分公司)将全套工程技术文件上报公司质量科审核,核定工程质量自评等级,经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审定并签章后报监理(建设)单位核查。

第10篇 隐蔽工程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隐蔽工程、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水电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负责检验批、分项工程的验收,分部工程的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等进行检查验收,专业监理工程师参予验收。

①在验收时应严格掌握和运用验收标准。

●应熟练掌握、运用验收标准,及时纠正承包商对标准的运用偏差。

●在检验质量时,首先要检查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情况,只有在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通过的前提下,才允许对偏差项目进行现场实测,百分比统计确定质量等级。(民用建筑水电安装、港口设备安装质量等级分:合格、不合格两种)

●分项工程完工或分段完工后,应按检验项目及允许偏差项目的检验要求对工程实体进行观察、检查或量测,查验有关记录和报告,进行质量评定。(一个分项包括多个检验批,在每个检验批都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水电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本分项进行质量检验,验收和评定)

②隐蔽工程的验收程序

●承包商在隐蔽工程验收前,应先进行自检,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应提前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提前通知的时间一般应在第一次工地例会上明确)

●验收时承包商安装质检员、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参与配合水电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如安装质检员、专业技术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检验批和分项工程验收时,监理可以拒绝进行验收。(验收程序应在第一次工地例会上明确)

●在验收检查后,承包商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资料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未经许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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