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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设备维修保养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07

车辆、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有哪些

车辆和设备维修保养制度是企业运营中的关键环节,它涵盖了多种类型的维护活动,包括:

1. 定期检查:对车辆和设备进行定期的全面检查,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2. 预防性维护:通过更换磨损部件和润滑系统,防止设备故障的发生。

3. 故障修复:一旦设备出现问题,立即进行修复,减少停机时间。

4. 性能测试:定期评估设备性能,确保其达到预期标准。

5. 记录与跟踪:详细记录每次维护活动,便于追踪设备历史状态。

内容是什么

这些制度的内容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维护频率:根据设备类型和使用情况,设定合理的保养周期。

2. 维修流程:明确维修步骤,从问题识别到解决方案实施,确保标准化操作。

3. 资源分配:合理配置人力和物力资源,确保维修工作的及时进行。

4. 训练与认证:为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保证他们具备执行维护任务的能力。

5. 应急计划:制定应对突发故障的预案,降低对企业运营的影响。

规范

执行这些制度时,需要遵守以下规范:

1. 确保合规: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和行业标准,避免因违规操作导致的事故。

2. 文档完整:详细记录每一次维护活动,包括日期、内容、耗材、工时等信息。

3. 反馈机制:建立反馈渠道,收集员工对维护效果的意见和建议,持续改进制度。

4. 审核与评估:定期审核保养效果,评估制度的有效性,适时调整优化。

重要性

维修保养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 延长设备寿命:通过定期维护,可以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降低替换成本。

2. 提高效率:减少设备故障,保证生产或服务的连续性,提高工作效率。

3. 保障安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同时也是对企业的法律义务。

4. 降低成本:预防性维护能降低因设备故障造成的生产中断和额外维修费用。

一套完善的车辆和设备维修保养制度,是企业高效运营的基石,也是确保资产价值最大化的重要手段。

车辆、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范文

第1篇 车辆、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一. 认真执行车辆的设备日常维护与计划检修合格,定期检测,按照预防性维修方针,遵守检修规程,执行检修技术标准,提高维修质量,缩短维修周期,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二. 根据车辆设备技术状况,制定年度维修计划及月份维修计划,并具体实施。

三. 技术办同各队协调配合抓好保养厂、小修班的工作,确保修保计划完成。

四. 操作者要严格按照各种车辆设备的结构性能、特点及技术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维修质量。

五. 各级检查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和权利,车辆要坚持:“三检制”。

六. 积极采取“修改代制”的方法,认真搞好车辆、设备的旧件修复,及时满足设备维修的需要。

七、车辆设备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物及废油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2篇 车辆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

一、严格执行车辆使用操作程序,每天出车前、收车后要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处理。严禁病车上路运行。

二、保持车辆整洁卫生,完好无损。严禁司机在车内吸烟,给客人提供一个良好的乘车环境。

三、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司机要提前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厂修理。正常一级保养,二级保养,司机要到现场,安保养有关规定不漏人车,不漏项。同时司机本人要做随车记录,做到内容齐全,清楚明了。

四、为确保车辆的运行安全,司机本人要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勤观察、勤检查,勤动手处理一些小问题,以免因小失大,造成经济损失。

五、为保障所有车辆各项安全技术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车队规定每月20号为所有机动车辆安全检查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解决,确保车辆安全运行,万无一失。

第3篇 维修车辆登记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维修车辆进入厂区后的安全,保护客户的正当利益,维护本厂的声誉,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接待人员拿到客户钥匙后,应第一时间对该车进行检查,核对车主的贵重物品及随车工具等,进行造册登记。

二、登记好的车辆资料,如客户在场的需要客户签字认可。客户不在场的要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做好相关认可手续。

三、车辆进入预检工位,检验人员经过检验确认维修项目,交调度室对维修费用进行预核算,然后与客户签订维修合同。进入车间维修的车辆,调度室必须将派工单交与维修班组。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合格后,根据工时、材料结算清单结清费用,向车辆托修方提供结算凭证和竣工出厂合格证。

做好交接手续,上道工序对下道进行交接,直到最后完工,钥匙返回接待人员。

四、班组接车后应对车内物品负责到底,及时关好车门,离开车辆或车辆过夜必须锁好车门。过夜车辆钥匙应交厂区负责人保管。

五、接待人员对完工车辆要进行物品验收,确保物品无损后,收交车钥匙,并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进行交车。

六、车辆进厂送修时,客户应描述故障现象,提供技术档案和行驶证等有关资料。接待人员如发现维修车辆证件不全或不合法时,应拒绝登记修理,并向厂区负责人汇报。

七、如接待事故车辆,业务接待人员和检验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认真听取客户陈述,了解车辆技术状况。

八、因不负责任、工作失职造成物品丢失,谁造成谁负责。因交接手续不清,接收人负全责。

第4篇 某公司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为确保公司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保证运输业务的需要,维修人员及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维修保养制度:

一、本车驾驶员应做到出车前三检(油、水、气)及传动轴、轮胎螺栓是否有松动,当班维修人员应积极协助驾驶员搞好出车前检查工作。

二、维修人员必须保证每月对车辆各联动部位加注黄油一次,同时全面检查连接部位的情况。

三、维修人员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小修作业应及时当场解决,对不能当场解决的毛病,应及时上报部门主管安排进厂修理。严禁车辆带病上路,

四、进厂修理车辆(含年审、二保)驾驶员必须按上下班时间到场,按作业项目监督维修过程及换件工作。完工后驾驶员在维修单上签名认可。

五、公司车辆根据具体运行情况,每两个月对底盘部份进行一次强制二保,该项工作各单车驾驶员应积极主动配合,并做好安全愉快行驶,为公司的发展开好车。

第5篇 汽修厂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厂车辆维修档案管理

1、档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并应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盗、放火、防潮、防鼠、防尘、防晒,保持档案存放处清洁卫生。

2、不准损毁、涂改、伪造、出卖档案,档案资料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

3、根据档案的内容、性质和时间等待征,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存放、归档,并按内容和性质确定其保存期限,电子档案要及时备份。

4、各班组负责人要对本部门使用的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在现场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资料。

5、各班组每年对档案进行一次核对清理,并将所保存的档案整理后交办公室统一归档。已经到保管期限的文件资料,由办公室按规定处理。

6、维修车辆实行一车一档制,二级维护及以上作业的车辆档案内容包括维修合同、检验记录、维修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名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

7、档案的借阅必须办理规定手续,借阅者对档案的完整、清洁负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借、复印。

第6篇 车辆维修车间安全防火制度

安全防火制度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 全体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如何使用灭火器材,发生火警迅速拔打火警电话119。

三、 严格遵守安全防火操作规程,做到“三检”,“三不焊”,即: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认真检查,彻底消除易燃物品的安全隐患;靠近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气体附近、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坚决不焊。

四、 采购员、保管员要熟悉和掌握采购和保管物资的性能,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单独运输、单独保管。

五、 维修场所、仓库、充电室严禁吸烟,严禁明火作业。

六、 任何人不准乱动厂内消防灭火器材。

七、 充电室、电工室、机加工车间、钣金车间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八、 修理车间、机加车间严禁乱倒废油、洗油,地面油液要及时擦净。

九、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卸电源插座,不得用导线直接插接电源插座。

十、 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检查本岗位的火源、电源,做好防火工作

修理厂安全防火责任制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 全体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使用灭火器材,发生火警迅速拨打火警电话119。

三、 严格遵守安全防火操作规程做到“三检”“三不焊”即作业,作业中,作业后认真检查,彻底消除易燃物品的安全隐患,靠近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气体附近,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坚决不焊。

四、 维修场所、仓库、充电室严禁吸烟、严禁明火作业。

五、 任何人不准乱动灭火器材。

六、 场内不准乱倒废油、洗油、地面油液要及时擦净。

七、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卸电源插座,不得用导线直接插电源。

八、 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检查本岗位的火源、电源、做好防火工作。

车库安全防火制度

一、 车库内消防器材保证齐全有效,有专人负责,掌握器材的使用方法。

二、 车辆进库后要有序停放,关掉电源总开关,锁好车门、库门。

三、 不准私接乱拉电线。

四、 禁止在车库内吸烟或动用明火。

五、 认真做好防盗、防火工作,保持库内卫生。

六、 库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 做好巡回检查工作。

义务消防员职责

一、 协助车单位领导和保卫部门做好防火宣传工作,模范遵守防火安全制度,一旦发现违反制度的职工,要进行批评和教育。

二、 努力学习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不断提高灭火技能。

三、 对本单位的灭火器材、工具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状态。

安全防火职责

一、 认真学习消防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和扑救一般火灾。

二、 认真遵守安全防火责任制,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三、 一旦发生火灾,要及时报警,服从指挥,配合义务消防队员积极扑救。

消防通道规定

各单位内外一切通道,出入门及通住消防设施的道路,一律不得占用堵塞,必须保持畅通,否则,一旦发生火灾影响扑救,造成后果要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大风天防火规定

一、 五级(含五级)以上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明火作业和生活用火。

二、 有关领导亲自巡逻检查,认真落实禁火措施,防火的重点部门和易燃易爆部位要增设人员严加看守。

三、 对防火措施不落实,违反大风天用火规定,玩忽职守发生火灾的,追究有关责任者和领导者刑事责任.

吸烟管理制度

一、 仓库、易燃易爆、停车场,加油站,明火作业区车库内严禁吸烟。

二、 办公室下班前三十分钟严禁吸烟。

三、 在重点和要害部位、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的明显标志。

消防器材使用和保养

一、 各单位灭火工具须设在指定的明显地点,按要求存放,指定专人负责,并要保持完好,不得随便乱放。

二、 不得以任何借口将灭火工具移动它用,因非灭火使用或损坏的,除由责任者包赔外,还要给以经济处罚。

更夫防火职责

一、 明确职责,知道火源、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分布地点,认真检查,精心看护。

二、 严格执行政府部门关于值班“八不准”的规定,坚守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 不睡觉,不喝酒。

三、 尽职尽责,经常进行巡逻检查,及时发现不安全的情况。

四、 及时报告危险和可疑情况,熟识上级和本单位保卫部门值班、火情、匪情电话号码,以便及时报告险情和可疑情况。

第7篇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为保证在对车辆实施修理和一、二级保养工作中的安全,确保修质量安全运行,避免各类机械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凡车辆进车间进行各类修理和保养,其修理质量和安全工作有修理车间负责,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考核;

2、在实施车辆保修过程中,全体修理人员均应严格落实修理工各种“安全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车间安全防火责任制”,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凡由于违章造成各类事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和车间责任;

3、车辆总件大修(发动机)和二级保养后行驶30000公里以内,一级保养行驶1500公里以内,以及平时小修,由于确系修理质量问题,造成1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机械事故(指返修费用)或由于修理质量引发的行车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修人负责赔偿以上损失的20%:

4、凡因修理人员操作错误或违章操作造成造成机件损坏,承修人负责赔偿经济损失的30%;

5、车辆保修中拆下的零部件,承担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如果由于保管不善发生零部件丢失或灭失事件,承修人负责照价赔偿;

6、对机械事故和车辆零部件事件的调查,确认和处理,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根据调查事实写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公司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8篇 技术和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并应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盗、放火、防潮、防鼠、防尘、防晒,保持档案存放处清洁卫生。

2、不准损毁、涂改、伪造、出卖档案,档案资料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

3、根据档案的内容、性质和时间等待征,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存放、归档,并按内容和性质确定其保存期限,电子档案要及时备份。

4、各班组负责人要对本部门使用的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在现场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资料。

5、各班组每年对档案进行一次核对清理,并将所保存的档案整理后交办公室统一归档。已经到保管期限的文件资料,由办公室按规定处理。

6、维修车辆实行一车一档制,二级维护及以上作业的车辆档案内容包括维修合同、检验记录、维修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名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

7、档案的借阅必须办理规定手续,借阅者对档案的完整、清洁负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借、复印。

第9篇 维修车辆进出厂登记管理制度

1、车辆进厂送修时,客户应描述故障现象,提供维修记录和行驶证等有关资料。

2、业务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客户关于使用车况的陈述及要求,提示客户妥善保管贵重物品,检视车辆外观、内饰、仪表和座椅情况,记录随车物品和相关数据,交由质量检验人员进行进厂检验并确认维修项目,接待人员负责填写进厂交接单并经车主签字。

3、汽车维修竣工出厂时,价格结算人员根据维修工时和所用材料,向车辆托修方提供具有工时和材料费清单的费用结算凭证等单据。

4、车主确认随车物品,验收、提取车辆。

5、资料管理员建立维修车辆档案。

6、接待人员进行客户满意度回访。

第10篇 运输车辆维修制度

1. 维修部门是车辆后勤保障的主要工作项目,我们不但要狠抓维修质量,更必须严格管控各项维修费用,必然监督车辆日常维护是保障车辆良好技术性能的根本措施,定期检查保养车辆是为保证车辆维持最佳技术状态,加强车辆维修质量,减少车辆“罢工”事件,是提高工作效率及降低维修费用的基本手段。

2. 加强维修人员作息时间安排,合理分配工作值班制度,对晚间“归来”的自备车辆一一进行技术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做到及时排除,保证车辆出勤率。

3. 继续坚持分组分量制,将工作任务合理规划,分配至各组工作人员,在维修质量方面务必监督把好质量关,严格杜绝因工作的疏忽导致无谓的返修事件发生,将维修质量与返修率做出评比并落实到每一位工作人员,适当做出奖惩制度,以评比数据公布示范去提高维修质量。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

4. 如车辆遇意外情况在路途行驶中抛锚,必须第一时间赶往进行抢修处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延误公司服务效益。

第11篇 车辆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一. 认真执行车辆的设备日常维护与计划检修合格,定期检测,按照预防性维修方针,遵守检修规程,执行检修技术标准,提高维修质量,缩短维修周期,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二. 根据车辆设备技术状况,制定年度维修计划及月份维修计划,并具体实施。

三. 技术办同各队协调配合抓好保养厂、小修班的工作,确保修保计划完成。

四. 操作者要严格按照各种车辆设备的结构性能、特点及技术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维修质量。

五. 各级检查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和权利,车辆要坚持:“三检制”。

六. 积极采取“修改代制”的方法,认真搞好车辆、设备的旧件修复,及时满足设备维修的需要。

七、车辆设备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物及废油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12篇 车辆维修润滑油柴油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车辆正常运行,规范各类油脂管理,依节约为原则,制订本制度。

一、柴油加注

1. 柴油加注由专人负责,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开加油票。

2. 地面车辆出车前由主管队长按行驶路线、里程开具加油票,司机凭加油票到指定加油站加油。

3. 入井车辆按规定时间在规定地点加油(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时间、地点)

4. 加油时司机必须在加油单上如实填写车号、加注数量,并签字确认,经材料员及分管队长核实签字后方可生效。

5. 严禁在加油车周围30米内吸烟。

6. 加油时司机必须按顺序,依次排队,以免造成车辆拥挤。

二、其它油脂类

1. 其它油脂类统一存放在车队材料库内,由材料员统一管理。

2. 库内材料必须分类存放整齐,保持库内清洁卫生。

3. 车辆需加注各类油脂时,司机需认真填写《油脂加注记录本》,材料员按实际需要量发放。

4. 维修产生的废油由修理工统一收集上交油脂库。

5. 材料员每日每旬每月对车辆油脂消耗进行汇总公布。

第13篇 车辆技术维修管理制度

为加强营运车辆技术和维修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安全生产,充分发挥营运车辆的效能和降低运行消耗,特制定本制度。

一、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二、 对公司营运车辆实施“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管理,健全单车技术档案。

三、 车辆行驶里程达到1500公里以上,必须进行清洗、润滑、紧固、及制动、转向、传动等部位的探伤检查。

四、 车辆行驶里程达到10000公里或间隔3个月,必须按期到二类以上汽车维护企业进行二级维护作业,并及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

五、 按规定参加车辆技术上线检测,确保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做好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

六、 营运车辆驾驶员要坚持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对车辆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杜绝车辆带病上路行驶,防止发生机械事故。

七、 未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的车辆,不得上路参加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14篇 车辆维修、润滑油及柴油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车辆正常运行,规范各类油脂管理,依节约为原则,制订本制度。

一、柴油加注

1. 柴油加注由专人负责,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开加油票。

2. 地面车辆出车前由主管队长按行驶路线、里程开具加油票,司机凭加油票到指定加油站加油。

3. 入井车辆按规定时间在规定地点加油(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时间、地点)

4. 加油时司机必须在加油单上如实填写车号、加注数量,并签字确认,经材料员及分管队长核实签字后方可生效。

5. 严禁在加油车周围30米内吸烟。

6. 加油时司机必须按顺序,依次排队,以免造成车辆拥挤。

二、其它油脂类

1. 其它油脂类统一存放在车队材料库内,由材料员统一管理。

2. 库内材料必须分类存放整齐,保持库内清洁卫生。

3. 车辆需加注各类油脂时,司机需认真填写《油脂加注记录本》,材料员按实际需要量发放。

4. 维修产生的废油由修理工统一收集上交油脂库。

5. 材料员每日每旬每月对车辆油脂消耗进行汇总公布。

第15篇 车辆维修车间安全防火制度格式怎样的

安全防火制度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 全体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如何使用灭火器材,发生火警迅速拔打火警电话119.

三、 严格遵守安全防火操作规程,做到“三检”,“三不焊”,即: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认真检查,彻底消除易燃物品的安全隐患;

靠近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气体附近、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坚决不焊。

四、 采购员、保管员要熟悉和掌握采购和保管物资的性能,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单独运输、单独保管。

五、 维修场所、仓库、充电室严禁吸烟,严禁明火作业。

六、 任何人不准乱动厂内消防灭火器材。

七、 充电室、电工室、机加工车间、钣金车间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八、 修理车间、机加车间严禁乱倒废油、洗油,地面油液要及时擦净。

九、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卸电源插座,不得用导线直接插接电源插座。

十、 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检查本岗位的火源、电源,做好防火工作

修理厂安全防火责任制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 全体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使用灭火器材,发生火警迅速拨打火警电话119.

三、 严格遵守安全防火操作规程做到“三检”“三不焊”即作业,作业中,作业后认真检查,彻底消除易燃物品的安全隐患,靠近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气体附近,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坚决不焊。

四、 维修场所、仓库、充电室严禁吸烟、严禁明火作业。

五、 任何人不准乱动灭火器材。

六、 场内不准乱倒废油、洗油、地面油液要及时擦净。

七、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卸电源插座,不得用导线直接插电源。

八、 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检查本岗位的火源、电源、做好防火工作。

车库安全防火制度

一、 车库内消防器材保证齐全有效,有专人负责,掌握器材的使用方法。

二、 车辆进库后要有序停放,关掉电源总开关,锁好车门、库门。

三、 不准私接乱拉电线。

四、 禁止在车库内吸烟或动用明火。

五、 认真做好防盗、防火工作,保持库内卫生。

六、 库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 做好巡回检查工作。

义务消防员职责

一、 协助车单位领导和保卫部门做好防火宣传工作,模范遵守防火安全制度,一旦发现违反制度的职工,要进行批评和教育。

二、 努力学习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不断提高灭火技能。

三、 对本单位的灭火器材、工具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状态。

安全防火职责

一、 认真学习消防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和扑救一般火灾。

二、 认真遵守安全防火责任制,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三、 一旦发生火灾,要及时报警,服从指挥,配合义务消防队员积极扑救。

消防通道规定

各单位内外一切通道,出入门及通住消防设施的道路,一律不得占用堵塞,必须保持畅通,否则,一旦发生火灾影响扑救,造成后果要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大风天防火规定

一、 五级(含五级)以上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明火作业和生活用火。

二、 有关领导亲自巡逻检查,认真落实禁火措施,防火的重点部门和易燃易爆部位要增设人员严加看守。

三、 对防火措施不落实,违反大风天用火规定,玩忽职守发生火灾的,追究有关责任者和领导者刑事责任.

吸烟管理制度

一、 仓库、易燃易爆、停车场,加油站,明火作业区车库内严禁吸烟。

二、 办公室下班前三十分钟严禁吸烟。

三、 在重点和要害部位、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的明显标志。

消防器材使用和保养

一、 各单位灭火工具须设在指定的明显地点,按要求存放,指定专人负责,并要保持完好,不得随便乱放。

二、 不得以任何借口将灭火工具移动它用,因非灭火使用或损坏的,除由责任者包赔外,还要给以经济处罚。

更夫防火职责

一、 明确职责,知道火源、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分布地点,认真检查,精心看护。

二、 严格执行政府部门关于值班“八不准”的规定,坚守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 不睡觉,不喝酒。

三、 尽职尽责,经常进行巡逻检查,及时发现不安全的情况。

四、 及时报告危险和可疑情况,熟识上级和本单位保卫部门值班、火情、匪情电话号码,以便及时报告险情和可疑情况。

第16篇 车辆维修交接流程管理办法

一、目的:保证工作的有序性、准确性,提高工作时效,提升公司服务品质和公司整体形象。

二、范围:从维修车辆进场至结算出厂过程中参与工作的所有人员。

三、工作内容:

(一)、业务接待与派工流程:(参照接车派工程序文件)

(二)、开始维修:

1. 做好承修车辆卫生保护,将椅座、方向盘、地毯等保护垫套安装到位后方能开始维修操作。

2. 依据《派工单》所描述内容进行维修,如发现有新增项目要及时与客户沟通后方可施工。(可通过前台与客户沟通)

(三)、仓库:

(四)、完工:

1. 做好承修车辆内外及本工位的卫生,特别注意因维修过程中造成的卫生问题。

2. 主修人员依据派工单的维修项目和维修合格标准进行自检。

3. 主修人员自检后由班组长进行完工检验。(视情况而定)

4. 检验完毕在派工单和《接车单》随车联上签名,及时将派工单送至仓库并在仓库的领料单描述出维修项目和工时费。(所承修车辆为最后一道工序的应将《接车单》随车联和《派工单》《材料结算单》和车锁匙一起送到前台

(五)、前台:

1、 接车人员将《接车单》送至前台后应及时的将客户资料、维修项目和承修班组输入到“一般维修”栏目内。

2、 整车完工后应马上进行结算,打出电脑单尽量做到不让客户等待时间不超过3分种。

3、 结算完毕将客户资料入档。

第17篇 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1.司机应加强对车辆的保养,爱护车辆,勤检查、勤打扫,出车前、收车后要检查,如有异常,及时向车队长报告,保证正常行驶。

2.车辆需要维修,先由司机填写维修项目单,车队长审查后制订修理计划,车辆方可进厂修理。

3.修理工必须详细填写修理机件清单及修理费价目表,车辆修好后,由司机和安全员、车队长共同鉴定方可出厂。

4.修理费发票必须由司机、车队长签名证明,宾馆酒店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18篇 企业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1、为保持厂内机动车辆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安全生产,必须贯彻“强制维护,按需修理,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机械厂设备维护和修理。

2、根据机械运行的里程或台班,运输机械可分为日常维护、走合期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换季维护、总成大修和全车大修;工程机械可分为日常维护、走合期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三级维护、换季维护、总成大修和全车大修。

3、机械纵间隔周期:运输机械按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规定执行;工程机械按交通部保修规程执行。

4、各级维护均应执行维修技术标准,保证维修质量。

5、一级维护以上作业,应做好进、出厂交接记录和维护全过程的技术档案记录。

6、对安全部件有缺陷的厂内机动车辆,必须即时给予修复,一时难以修复的应停止作业。

第19篇 学校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学校车辆维修与保养制度

一、司机应对车辆的保养勤俭查、勤清洁,如有异常,及时向车队队长报告,保证车辆正常行驶。

二、驾驶员要定期保养车辆,定时检查更换机油。(每5000-6000公里换机油一次)。认真做好出车前后的检查保养工作。延长车辆使用寿命。

三、驾驶员要经常保持良好的车况,发现故障应及时修理,若有影响行车的严禁行驶。

四、车辆需要维修,先由司机提出申请,车队正副队长审查后订出修理计划,方可进厂修理。

五、车辆修理必须由厂方填写详细的需修机件清单及修理费价目表,车辆修好后,由该车司机和副队长共同鉴定方可出厂。

六、修理费发票必须由该车司机、车队长签名、集团经理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20篇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一)

为进一步加强市局机关车辆维修管理,节约车辆费用,根据《萍乡市工商局财务体制改革方案》和《萍乡市工商局机关机动车辆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维修按照确保运行安全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

二、为确保车辆维修质量,指定2家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并由市局办公室每年年初与其签定当年维修合同,按合同规定维修车辆。

三、凡有车辆的科(室、局、事业单位),驾驶员要经常加强对车辆的保养与维护,确保车辆完好。

四、各单位的车辆维修费用根据品牌、购买年限及往年修理费情况实行年度包干(不含车辆保险、养路费),超额经费不补,节余部分5%予以奖励,5%即留转下年度使用。包干维修费每年核定一次。

食品检验车的维修费单列,修理费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报批,并从严把握。

五、车辆报修程序:

1、凡机关各单位的车辆进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不管金额大小必须由本科(室、局、事业单位)负责人(驾驶员)向办公室提出具体项目清单;由办公室根据提出的项目及实际情况开具《车辆派修单》,办公室主任签字确认;分管领导签署维修保养等意见;报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

2、驾驶员持《车辆派修单》到定点的修理厂修理,凡未按指定的修理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车辆修理完毕,车主验收合格后,应对修理所用材料进行核对,查验是否更换配件,必要时,还应将调换的配件交办公室核对。并在所用材料、工时费等验车单上签字确认。

六、在城外执行公务或异地出差的过程中遇特殊情况必须修车的,经随车或分管领导同意,并电话向市局主要领导报批同意后,方可就近维修,但仅以恢复车辆运行为限,同时上报办公室备案。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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