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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中医院考勤制度汇编(14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12

某中医院考勤制度

有哪些内容

某中医院的考勤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员工每日的签到签退、请假审批流程、迟到早退的处理、病假事假的规定、以及节假日和调休的安排。此外,还包括对特殊情况如应急任务、加班等情况的处理规定。

管理规范

1. 所有员工需按时通过指定系统完成上下班签到,确保考勤记录的准确性。

2. 请假需提前提交申请,经直接上级及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后方可生效。

3. 迟到早退将根据次数和时间长短进行相应扣罚,连续或频繁发生将影响年度考核。

4. 病假需提供正规医疗机构的证明,事假则需提前说明原因。

5. 节假日遵循国家规定,调休需提前申请并确保不影响工作正常运行。

重要意义

该考勤制度旨在维护医院运营秩序,确保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质量。它不仅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纪律性,也有利于公平公正地评估员工绩效,从而激发团队积极性。通过规范化的请假和调休流程,可以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应对可能出现的高峰期和人员短缺情况。

规章制度

1. 对于未按规定签到签退的员工,将进行提醒并记录,累计一定次数将采取纪律处分。

2. 员工请假期间,其工作职责应由他人暂代,确保业务不受影响。

3. 紧急情况下,员工需及时通知上级并补办手续,否则可能被视为旷工处理。

4. 考勤记录将作为年终奖惩、晋升、调薪等人事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这一考勤制度的实施,旨在构建一个高效、有序的工作环境,促进中医院的长期稳定发展。每位员工都应理解和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工作氛围。

某中医院考勤制度范文

第1篇 某中医院考勤制度

中医院考勤制度

一、各科室必须建立考勤登记制度,由科主任、护士长负责,实行半月排班制,排班表半月一次、一式二份于每月15日、月底之前上交医务科。

二、各科室要合理排班,避免劳力浪费,每个职工应自觉服从科室负责人安排,单人科室原则上固定休息日期,非夜班科室轮流调休,保持不停诊。对个别确因特殊情况须跨月并休者,需递交书面报告,经科主任签字报院办批准方可并休。

三、任何人不得擅自改班、调班,事先未经科室长及院领导批准无故不上班者视为旷工,安排上班而未上班的按旷工处理,旷工按情节轻重处理:旷工1日以上3天以下者,扣除当月月度奖、预发奖;旷工3天以上7天以下者,扣除当月月度奖、当月预发奖、季度奖和当月年终奖;累计旷工两次以上且旷工日期达到10天以上20天以下的,扣除全年所有全部奖金;累计旷工20天(含20天)以上的,作待岗或下岗处理,凡安排休息未休息的按贡献处理。

四、医院建立劳动纪律考勤制度并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无故迟到或早退予以通报批评,并处罚金每次200元,达1小时以上或引起医疗纠纷按旷工处理,若离岗影响工作者予通报批评,延误诊治,造成后果者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卫生局相关文件执行。

五、调休必须提前二天向所在科室领导申请,经科室领导同意后方可调休(特发事例除外),必须当月调休,且最多不超过2天,调班3天以上须经科室长同意后报院部审批。事先未经科室长及院领导批准无故不上班者视为旷工,如科室的确人员紧张当月无法安排休息的结余假日可以延至下月调休,最多不能超过4天,原则上不跨月,违者按旷工处理。临时出现意外事例除外(家庭成员患急病、家里急事指只有本人才能解决的急事)调休以半天为最小基数,半天以内不许调休,调休一经批准不可自行来上班,如发现事后虚报扣当月月度奖。

第2篇 y医院考勤制度

医院考勤制度

第一条考勤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各级领导必须给予重视。

医院的考勤管理由人事部劳资处负责,各部(医院)的考勤管理由综合处或指派专人负责。各处(班组)应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考勤员,逐日认真记载考勤。

第二条考勤员职责

1.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考勤。

2.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的问题。

3.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

4.及时汇总单位考勤结果上报。

第三条记载考勤符号:

出勤√、事假×、病假△、旷工○、婚假 、丧假±、产假探亲假□、公伤假夜班计划生育假看病倒休∧。

第四条各部(医院)应在25日将当月考勤结果汇总报劳资财务部门核算工资奖金,季初4日前将当季考勤结果汇总报医院人事部劳资处。

第五条事假

1.职工遇事必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事先请假。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电报、书信、带口信等方式请假。假满也应提前办理续假。

2.基层管理人员、工人请假3天内,由部长审批,4天以上由部门主管总经理审批。部门副职人员请假,由部门主管总经理(主任)审批。医院副总经理(副主任)请假,由医院主管总经理审批。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3.管理人员每季度累计事假不足3天照发工资,有薪事假可累计使用,但不得提前或跨年度使用。

享受有薪事假的管理人员,平日加班不发加班工资。零星加班不累计存休。

有薪事假的天数:2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12天;3月至5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9天;

6月至9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6天;9月至11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3天;12月到医院工作的不享受有薪事假。全年事假天数不足应享受有薪事假天数的按加班论。

第六条病假

1.因病或非因公受伤或凭合同医院病休证明准病假。非合同医院的病休证明经主管领导同意,也可确认病假。

2.年累计病假超过半年、工龄满8年的职工按75%计发工资;工龄满3年(含3年)的职工按70%计发工资;工龄不满3年的职工按65%计发工资。

3.到医院看病,给假半天,按“看病”考勤,不影响工资,超过半天者,其超过的时间按事假考勤。

第七条公伤

1.因公负伤因公致残者,持医院诊断证明经人事部确认,可按公伤假考勤,公伤假期间工资照发。

2.因公负伤,愈后复发者,经所在单位、人事部、办公室、联席会议鉴定,确认为旧伤复发的,可按公伤对待。

第八条婚假职工结婚持结婚证书,享受婚假3天。男女双方都达到晚婚年龄(男26岁、女24岁)增加婚假7天。因对方在外地工作而需到外地结婚的酌情增计路程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路费不予报销。婚假不能分段使用。

第九条丧假职工配偶、父母、子女或养父母死亡,给丧假3天,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丧假2天,外地酌情计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第十条产假、计划生育假

1.产假一般为56天,5个月内的早产产假30天,双胞胎产假72天,产假应产前产后连续计算,假期工资照发。

2.符合晚育年龄(女24岁)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为72天,女职工生育无人照顾,经女方单位出据证明,可酌情给男方15天以内的假期,按计划生育假考勤。男方使用的天数应冲减女方产假天数。

3.女职工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

4.各种节育、绝育手术按医务部门的休假证明准假。

5.配偶在本市工作,行绝育手术后需要护理,可持绝育手术证明享受二天的计划生育假。

6.一年内做两次人工流产,其中一次按事假。

第十一条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的范围条件:

(1)工作满1年的正式职工,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父母或配偶团聚又同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地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2)职工丧偶已满1年又未重新结婚,有未成年(指18岁以下)的子女寄养在外省市的可享受探望子女的待遇。

(3)自幼由养父、养母或抚养人抚,养长大后仍保持经济关系的职工,经养父母、抚养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开据证明证实的,可享受探望养父母或抚养人的待遇,但不得享受探望生父母的待遇。

(4)领取结婚证书的职工,领取证书的当年,可再享受最后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5)已婚职工父母均在外地居住者,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待遇。

2.具有以下情况的职工不能享受探亲假:

(1)各类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见习期满,当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不实行见习期的人员,凡上半年定级的,当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凡下半年定级的,下年度享受探亲待遇。

(2)工人在学徒期、熟练期内不享受探亲待遇,学徒(熟练)期满,当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

(3)丧偶的职工,当年不能享受每年一次探父母的待遇。

(4)家居远郊区县,已按规定领取了交通补助费的职工,不享受探亲待遇。

(5)职工与父或母任何一方能利用公休日团聚连续满30天,未婚职工当年与父母团聚连续满20天的,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

3.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享受有薪事假的管理人员,平日加班不发加班工资。零星加班不累计存休。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4年起始时间以结婚次年计算。

(4)探亲假期指与亲人团聚的实际时间,另外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日。

(5)探亲假期工资照发。

(6)探亲假原上则应一次使用,经同意可分二次使用,分期使用探亲假,只给一次路程假,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4.探亲假的管理

(1)职工探亲,须事前填写探亲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报人事部审核,财务部凭人事部批准的探亲申请予以报销往返路费。

(2)各部(医院)应根据工作的情况,有计划地安排职工探亲,职工本人应服从组织的安排。

(3)外单位调入医院职工,应呈上原单位当年或四年期内探亲情况的证明后再予安排探亲。

第十二条加班倒休

1.充分利用8小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应经单位领导批准。

2.管理人员平日加班一次4小时以上按实际加班时间给同等时间存休,不足4小时的加班加点,不能累计加班存休。

3.工人平日加班按实际加班时间给予同等时间存休,确实不能倒休可按本人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加班工资。

4.管理人员、工人在法定节日加班(元旦、劳动节、国庆节、春节)按本人日工资的200计发加班工资。

5.职工遇事,可用存休倒休。存休不能跨年使用。各部(医院)应严格存休的记载管理。

第十三条旷工

1.凡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

(1)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

(2)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单位上班;

(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4)被公安部门拘留;

(5)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

2.旷工扣发工资。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归人事部劳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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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东华医院考勤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考勤管理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考勤职责划分

人力资源部负责医院职工考勤管理工作;科室领导监督本科室考勤的执行;科室考勤员负责本科室的日常考勤及呈报。

(二)工作时间

医院工作时间分为基本班次与特殊班次。

基本班次为每周工作五天半,周一至周六上午。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夏令时工作制以医院党政办通知为准)。

由于医院工作性质的特殊化,各科室根据医院总体需求以及科室需要,除安排基本班次外,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本科室人员特殊班次。

特殊班次包括:上午班、下午班、连班、中班、夜班、陪班、帮班、全天班、急诊班、清创班、值班、备班、主班、治疗班、早班、责任班、出班等等。特殊班次种类较多,且同一特殊班次因科室情况不同而所定时间不同,故由各科室自行安排,但需确保每周40小时工作制。

(三)考勤期间

我院考勤实行二级管理。由科室负责安排员工个人班次,科室员工每月出勤情况由科室负责提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全院员工的考勤汇总,并不定期根据科室排班表进行抽查。

科室排班由科室负责人制定,并于当月27日前将次月本科室排班表交人力资源部(电子或手工表皆可),人力资源部根据排班表可进行加班认定以及不定期的劳动纪律等检查。

各科室考勤由科室负责人及考勤员负责,于次月5日前将每月本科室各种休假凭据复印件和科室考勤汇总提交人力资源部。每日的考勤情况要真实地记录在考勤表上,符号要准确,有误差改动时,须经科室领导批准后,由考勤员更改,个人不准随便改动。

(四)考勤形式

我院部分科室已实行指纹考勤形式。

二、缺勤管理

1.对有迟到、早退、脱岗、旷工现象的员工,应进行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如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

(1)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即为迟到。

(2)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

(3)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脱岗。

(4)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30分钟,或未经准假而不到班者,均为旷工。

2.员工必须服从医院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分配的工作,对不服从调动分配经教育不听从者予以相应处理。

3.严格执行各班次时间,按时交接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脱岗,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扣除奖金、纪律处分等)。

4.遇抢救病人或急诊手术、任何工作人员必须随请随到。对无特殊原因或借故不到者,视其性质和造成后果严重性予以批评教育,扣发奖金直至行政处分。

三、加班管理

由于医院工作的特殊性以及科室的弹性排班制,对于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者医院给予加班工资,其他假期如(如公休日、年休假等)则由科室安排休息或补偿,医院不额外给予加班工资。

(一)加班天数

总计11天/年,分别为:新年(公历一月一日);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公历五月一日);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公历十月一、二、三日)。

如国家另有规定或通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班工资计算

在编人员(含在编借用):

加班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24×3×加班天数

编外人员(含在院人事代理、借用的人事代理、未调入),合同制用工另外标准。

初中级职称人员100元/日;高级职称人员120元/日

退休留用返聘人员:正高级职称200元/日;副高级职称150元/日;初中级职称100元/日

(三)加班认定

加班认定指对于各科室报节假日加班天数,人力资源部根据以下原则核准发放,并予以不定时抽查。

1.加班认定以科室排班表为准。

2.原则上加班认定为1天,即节假日1天加班1天,且享受加班工资者则不另行安排休息。

对于在节假日1天中有上两个班次者,则享受1天加班工资,再安排1天休息的补偿,即如元旦节日中有连班进夜班者,享受1天加班工资,后1天出班为休息。

3.如节假当日无安排班次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者,报节假日加班时需提供医务科签名的当日工作记录复印件。

五、附则

本规定中未经说明事项以国家规定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4篇 兴民医院考勤管理制度

医院考勤管理制度5

一、全院考勤由院办公室负责,科室考勤由各科主任或护士长负责,必须认真负责、如实地反映科内人员的出勤情况。各种休假的日期、天数,政治学习参加会议的出勤及出差、工休等要填写清楚。

二、考勤者必须严格执行医院考勤管理制度,考勤表中所填数据必须真实。

三、各科室要妥善保管好考勤表,院办公室将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审核,统计职工出勤率。

四、外出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交流会回院应到科教科销假,职工请各种假,必须事先按照审批程序办理手续,方可离院,否则按旷工处理,假满返回必须销假。

五、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在工作时间除特殊情况外,不会客、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六、各科(组)设立考勤表(册)。由科(组)指定人员如实登记本科(组)人员出勤、事假、病假、公休情况,年终统计上报院办公室。

七、请事假一天由科(组)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由院领导批准。

八、对擅自离岗不上班者,或超假又无补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九、职工病假,应有医生开具的病假证明,一天内由科(组)负责人批准、一到三天由分管部门批准、三天以上由院领导审批。

十、职工因病在本院无法诊治,须到上级医院诊治者,凭有关医生证明,经院领导同意才能外出诊治(公差、外地休假期间例外),否则不予报销,所开病假证明亦无效。

十一、职工休假原则上每周轮休一天。个人休假,由科(组)负责人根据工作安排,不得私自更改。假期原则上当月轮休完毕。因工作关系安排不了休假的可由领导研究另行解决。

十二、休假期间患病,不再另补病假。女职工产后开始,一年后应参加值三班。

第5篇 医院体检中心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医院体检中心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为规范体检中心行政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经体检中心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体检中心所有员工。

一、考勤规定

1、医务科室人员(医生)作息时间为7:30am-11:30pm,前台、总检、行政、财务、业务部等综合管理室人员作息时间为7:30am-17:00pm;每周工作5天半;

2、员工上下班前自己打卡,一经发现代打卡,代打卡者当天按旷工论处。不得于上班打卡后吃早餐和办理私事。如工作需要,无法打卡者由部门负责人签卡;

3、全体员工统一准时上班,如需临时调整,必须告知部门直接负责人;

4、员工应提前5分钟进入工作准备状态,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早退按每分钟2元扣发当月工资(5-30分钟按迟到、早退处理,超过30分钟以上按事假或旷工半天处理),当月累积两次或两次以上者加倍处罚;迟到、早退、脱岗连续发生三次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员工如因急事不能按时上班或在上班时间需外出的,需第一时间报请部门主任以上领导批准后,方可按病、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每月旷工半天,扣除当月工资的10%,旷工一天,扣除当月工资的20%,每月旷工达二天以上(包含二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5、确因工作需要加班者,要在当天填写加班申请单,报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领取加班费,加班超过晚上17:30的方可算为加班。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补休或经所在部门申报,由体检中心主任审批后,可按国家规定发放加班费;

6、员工加班的调休由直属负责人安排,原则上在当月调休,不得转入下月或累计休假。

二、请假、休假规定

1、请假手续:请假前,员工应向主管领导提交书面请假申请,经批准后方能请假;除不可预见情况外,所有员工请假,需至少提前一天请假。不可预见情况于上班一小时前告知;

2、国家规定的假日:体检中心所有员工都享有全年的法定假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等;

3、病假:请病假者,需在第一时间告知主管领导,上班后及时将113医院诊断证明(急诊除外)报人事部备案;病假期间遇节假日、公休日时,不顺延;

4、事假:员工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以请事假;请事假者,必须填写请假条,注明事假原因、天数;请事假一天,部门负责人批准,二天以上者(含二天),中心主任批准;三天以上者(含三天),体检中心行政、业务主任批准;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休息者,按旷工处理;连续两天以上(含两天)者,予以解聘;一次事假不得超过5天,上午请事假的扣除日工资的70%,下午请事假的扣除日工资的30%;有存休者可填写调休单抵销;以虚假事由请事假者,视为旷工;

5、婚假:凡体检中心正式员工在领取结婚证明后,可按请假程序申请婚假,符合晚婚条件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以申请14天;

6、产假:持有准生证和出生证的员工,在体检中心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享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产假待遇;

7、丧假:员工直系亲属过世(父母、子女、配偶、公婆),可享受丧假7个工作日;外地员工可另加往返路程时间,休假期间基本薪金照常发放;

8、工伤假:员工因公负伤,按国家规定的相应政策和程序执行;

三、福利待遇

1、工资:体检中心实行基本工资加提成奖金加效益奖金的办法,体现公平竞争、效益优先的原则;

2、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体检中心为员工代办国家规定的各种保险,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

3、培训

3.1体检中心行政办负责员工的规章制度、服务礼仪培训、专业培训、职业道德培训、消防安全培训等;

3.2新招员工须经过培训、考核后,择优录用;

3.3员工必须接受体检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如仍不合格予以辞退;

3.4由体检中心出资委派员工接受培训的,体检中心将根据培训费用的多少及培训期长短确定是否签订培训协议,对于签订的协议,体检中心将该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均需遵守协议的规定;

3.5员工的培训记录作为员工升迁、调薪的一项依据。

4、考核

4.1为加强和促进体检中心内部管理,完善激励机制,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确保体检任务的完成,实行员工月、年度工作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晋升或提薪的重要依据;

4.2非管理员工的考核每月进行一次,主要考核其岗位职责履行情况、日常工作表现、任务完成情况、工作业绩、遵守法纪和执行规章制度情况、以及出勤情况等;每月评选出月优秀员工,并与当月奖金挂钩;

4.3管理员工的考核每年考核一次,主要考核其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组织管理情况、管理能力和水平等,即德、能、勤、绩方面的考核;

4.4考核采取逐级考核的原则,即体检中心统一组织考核管理部门,部门考核下属员工;

4.5体检中心每年评选一位年度先进个人,采取民主评议和领导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4.6、考核的结果将作为员工任用、岗位调配的依据,综合业务科室是考核的主管部门。

四、调动与升降职

1、根据工作需要,全体员工必须服从体检中心主任的派遣和调动;

2、所有员工均有晋升的机会,体检中心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品德、业绩、才能、为优秀者提供晋升或加薪;

3、管理科室和员工所在部门,每月定期对员工进行评定,体检中心将根据评定结果对员工予以晋升、加薪、留用观察、辞退等;

4、员工有申请调动的权利,体检中心将根据工作机会和实际情况做出安排或解释。

5、员工岗位调整后,享受新岗位的工资标准与福利待遇。

五、奖惩条例

1、按照奖优罚劣,激励先进,公正公平,一视同仁的原则实行奖罚;

2、奖励分为表扬、嘉奖两种;

3、根据过失的情节轻重及影响范围,处罚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除名三种;口头警告的处罚标准为100元/次,凡当月被二次口头警告者,视为一次书面警告,书面警告的处罚标准为350元/次,凡当月被两次书面警告者,即刻解职;

4、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由单位负责人给予表扬:

4.1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工作认真、踏实细致,始终如一;

4.2工作作风严谨,工作无差错;

4.3服务热情、礼貌待客、耐心解答客户咨询,多次受到客户表扬;

4.4工作

任务完成出色,成绩显着;

4.5在单位内部举办的活动或代表单位参加外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4.6拾到贵重物品及时上交者;

4.7维护单位利益,为单位的声誉和经营管理做好事者。

5、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给予50至100元的一次性奖金或物质奖励:

5.1在月先进评比中的优秀员工;

5.2提出体检业务管理的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收效显着者;

5.3工作积极主动,经常性的主动加班、不计报酬者;

5.4改进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率,成效显着者;

5.5修旧利废、节约材料、降低成本做出显着成绩者;

5.6凡参加同行业组织的各类活动取得名次的;

5.7季度全勤,无迟到早退现象者。

6、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给予100至500元的一次性奖金或物质奖励:

6.1被评为单位年度优秀员工、先进员工、优秀管理者等荣誉称号者;

6.2在体检、医疗工作中,引进项目或技术,创造明显效益者;

6.3维护体检中心利益,保护中心财产,

第6篇 南丰医院职工考勤请假制度

人民医院职工考勤和请假制度

考 勤 制 度

(一)全院实行考勤分级负责制。临床科室由科主任、护士长负责;职能科室下属班组由所在科室负责考勤;行政科室人员由办公室负责;行政、职能科室负责人和科内人员休假或外出需分别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院长同意后,报院办公室备案;全院考勤管理由人事科负责。

(二)实行每日考勤,每月汇总1次。考勤统一使用《职工考勤表》,考勤必须实事求是,使用符号要准确,个人不得擅自改动。

(三)职工原则上积假不超过2天,因特殊情况,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可积休3天,超过作主动放弃。

(四)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有事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岗者;

2、请假期满未按期归院者;

3、病假当日不交病假证明书(急诊除外)者;

4、擅离工作岗位两小时以上者;

5、无故不参加院部和科室会议者;

6、因违法被公检法机关行政拘留、传唤者。

旷工按《医院奖惩条例》处理。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或连续旷工15天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请 假 制 度

(一)假期的种类、范围及时间:

1、探亲假:工作满1年后从第2年起,未婚职工可享受每年20天探亲假(不含路程)。已婚职工探望配偶(以户口所在地为准),每年1次30天(不含路程);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20天(不含路程);职工丧偶或离婚后,符合探亲条件的,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应自下年度起享受。探亲假中如遇特殊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婚假:凭结婚证可请婚假,假期3天。如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女23周岁以上,男25周岁以上),则增加晚婚假12天。婚假应一次休完,未休完者按自动放弃处理。婚假以登记结婚之日起半年之内有效。再婚享受法定婚假3天。婚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3、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即配偶和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死亡时,可请3天丧假(不含路程,路程费用自理)。丧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4、孕产假:计划内怀孕者,孕产假时间总共为90天,如产前休假的,产后时间相应缩短。难产、剖腹产、双胞胎生育的增加假期15天;原则上不安排哺乳假,但可安排哺乳时间(每天为1次,不超过1小时),哺乳时间当日不用不可累计。孕产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人流假、护理假、妊娠假,哺乳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放射假:每年享受1次,假期30天,不得跨年度使用。

6、年休假:职工休年休假天数,由人事科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每年初公布。按照本院的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执行。

7、公伤: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已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或受领导指派完成某项工作发生伤害,由其本人提出,并出具由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表,有关职能科室提出调查意见,经院办会研究通过,医疗费、假期按有关规定享受。

8、事假:原则上从严控制。员工因有私事确须本人办理而又无积休者,可以请事假,但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事假最长期限为30天。

9、病假: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请病假。病假证明应由本院医务科科长签署意见后方才有效。病假计算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10、值班调休假:有加班积休的人员才能申请调休(加班以每周5天工作制计算,超出的工作天数则为加班。注:非业务科室人员的加班需经科室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安排,利用晚上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作为加班),调休不得影响工作,业务科室人员申请调休最多不得超过连续3天/次,非业务类人员申请调休最多不得超过1天/次。

(二)请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1、请假程序:凡是需要请假者,均应本人书面申请,附带相关证明,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本人用电话先请假,事后应尽快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或委托亲属代为办理请假相关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各类请假手续均应即时在人事科备案。

2、审批权限:

(1)职工因病需要休息,病假证明均由医务科审批,且符合病休的,由医务科出具病假通知单。病假3天以内,由所在科室、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2周以内(不含2周)由分管领导审批;2周及以上由院长审批;请病假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即为长病假。科室负责人需请病假时,由分管领导确定报院长审批。住院治疗无法确定具体病假时间的,应先出具病假条,注明住院,由所在科室、主管部门、学科的分管领导审批,如需转院治疗的,应由院长批准。出院后的病假条处理意见应注明住院时间和出院后休息时间,并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2)事假5天以内,由所在科室、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批,5天以上由院长审批。

(3)婚假、丧假由所在科室、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批。

(4)探亲假由院长审批。

(5)孕产假由负责诊治医生开具医疗证明,由科室负责人签具意见,中午12时前生产当日报,12时后生产可予次日12时前报;哺乳假原则上不安排,确有特殊情况需提出申请,上报院长审批。

(6)计划生育假须出具有关医疗证明,由计生专管员签字方有效。所在科室、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批。

(7)年休假由所在科室、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超过7天由院长审批。

(8)科室人员调休1天以内由所在科室审批,1天以上由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科主任或护士长调休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院长审批同意。

(9)院中层干部请假、休假应事先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3天以上须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并办妥相关手续后,方可休假。

(三)请假期间的有关待遇

1、病假、产假待遇

(1)、工龄10年以下,请假3个月内的或者工龄10以上,请假6个月内的,均按日扣除生活补贴和60%的岗位津贴;(2)、工龄10年以下,请假3个月内的或者工龄10以上,请假6个月内的均按日扣除生活补贴、60%的岗位津贴及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士10%等3项的20%。聘用工(即临时工)按日扣除应发工资。

2、事假待遇:按日扣除应发工资。

3、婚、丧、探亲假待遇:超过规定期限按事假处理。

4、哺乳假:按日扣除生活补贴、60%的岗位津贴及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士10%等3项的20%。

5、计划生育假待遇:15天以内者按日扣绩效工资;1个月及以上者按产假待遇实行。

6、年休假待遇:工资待遇不变。

7、调休假待遇:工资待遇不变。

8、旷工待遇:旷工半天取

消当月绩效工资,旷工一天计发当月50%岗位工资,旷工1天以上停发工资。

(四)旷工的界定和处罚

1、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没办理请假手续,或已经假期期满未归,经发现查实,以旷工论处。

2、擅自离岗,以旷工论处。如本人坚持不返回岗位,一个月内累记旷工≥2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者,作为违反医院管理制度、且不能胜任本职岗位予以解聘。

(五)其他事项

1、聘用工(临时工)病假达3个月及以上者不再聘用。

2、各类假期3天及以上的,包括公休日。

3、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4、各类假期在发生跨月度时,分别在各个月度内扣发绩效并计连续假期日。

5、严格按照本制度请假、审批,有弄虚作假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请保胎假者,必须出具由医务科审批的医疗证明单,工资待遇按事假处理。

第7篇 第一医院职工考勤制度

第一人民医院职工考勤制度

1、各科以行政编制为一个考勤单位,各科室负责本部门职工日常考勤管理,设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考勤员必须熟悉医院有关制度,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如实考勤本部门全体职工的出勤天数,如发现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情况,应视为考勤员工作失职,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人事处负责全院在编在岗职工考勤的汇总,审核、督查工作、并将考勤结果与工资、津贴挂钩等。

2、考勤员按月认真填写职工考勤统计表,注明夜值班天数,夜值班人员变动情况及责任护士变动情况。

3、各类假期必须注明,如一个月内有产前假、产假或哺乳假,应注明各为多少天。休假必须事先征得科室主任同意。

4、申请婚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事假、丧假必须填写人事处统一印制的请假条作为考勤依据,为利于本部门的工作安排,要求提前5天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特殊情况例外),请假条经部门负责人、职能科和分管院领导签字后于次月初(5日之前)报人事处汇总。节假日前2天将科室排班表报院办。

5、请病假者交考勤表时需附病假证明书,病假证明必须经本院门诊部盖章视为有效。若需转院,由经管科室出具转院就诊的病历书写意见、医保科审查、分管领导签字,所开病假证明仍需到本院门诊部盖章后生效,否则,病假条不予认可(急诊、外出除外)。

6、职工上班时间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而擅离岗位的;请假理由和公出理由,查明不真实者;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末按期到新岗位报到者;未经批准超过请假期限者均作旷工处理。旷工3天以内(含3天)停发当月各种津补贴,并按旷工天数扣发基本工资;累计旷工3天以上的,停发当月工资,取消当年考核奖励;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1年累计超过30天的作辞退处理。对上班迟到、早退的工作人员,考勤人员将检查记录和处罚单报经核科。

7、院内职工调动,原科室考勤员必须在考勤月报表上填写调出时间,被转入的科室填写好入科时间。

8、各科室主任应支持监督考勤员做好考勤统计工作,考勤上报时必须经本科室主任审核签字,排班表保存2年。

第8篇 医院科技处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科技处工作人员考勤制度(医院)

为切实加强科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确保科室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因故不能上班者必须提前请假。个人因病因事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准、超假未准或超假未续假者,一律视作无故旷工。

二、工作人员出差和病事假,必须履行请假与报告手续。审批程序为:

1、一般工作人员1天以内,由科负责人批准,2天以上、3天以内由处分管副处批准,3天以上由处长批准;

2、中层正、副职1天以上执行院中层领导干部请假制度。

三、请假1天以上的,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请病假超过三天以上的,须持医院病休证明。假期结束后,要及时销假,因故需续假的要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四、平时以处为单位进行考勤,设立考勤记载簿,考勤记载必须真实、可信。

五、科室工作人员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下班或上班时间需要外出的,或不能参加会议的,要事先向处室负责人请假,归岗后要及时销假。

六、考勤结果作为行政管理人员年终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全年累计迟到早退超过10次、事假超过15天、病假超过1个月或有旷工者,年度考核不得被评为优、良。

七、本制度从二0一二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第9篇 d医院员工考勤请假制度五

医院员工考勤请假制度(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医院的劳动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正式职工、聘用合同工和与医院存在劳动关系的其它人员。

第二章考勤

第三条医院考勤管理由科室、院办、人事科和财务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由科主任或科室指定的考勤员承担。

第四条科室考勤

(一)科室考勤员必须如实考勤本部门全体员工的出勤天数,于次月5日前将本科室考勤统计表上交人事科,人事科审核并建立台帐后,把各科上报的考勤结果交财务部。

(二)对上班迟到、早退的工作人员,考勤人员应予以登记并报人事科。

(三)考勤不实,视为考勤人员工作失职。

第五条请各类假期必须提前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第六条元旦、春节、清明、端午、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由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公众假期为带薪假日。

第七条员工有以下情况视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上班的;

(二)迟到和早退时间超过1.0小时以上(旷工的最小时间单位为半天)。

第八条科室在考勤统计表上报时,必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三章请假

第九条假期种类包括: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病假、事假、放射假等。具体假期规定及请假待遇按《萧山区中医院职工假期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请假规定:

(一)职工请假:本人申请,5天以内科室负责人审批同意,5天以上报职能科室审批(临床、医技、药剂科室人员到医务科、护理人员到护理部、其他各类人员到院办公室审批)。

(二)病假证明开具:3天内临床常见普通病种的职工病假证明由防保科医师开具;超过3天的职工病假证明必须由医院职工保健委员会成员开具;超过1个月由防保科审核。

(三)中层干部请假须经院领导批准。若要离开萧山区的,应向院领导说明。(3天以内向所属职能科室和分管院长说明,3天以上向院长说明)

(四)科主任及三级医师离开萧山区3天以上必须指定委托人,并报院部批准。一般同科室的科主任与三级医师不同时请假外出。

(五)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事先请假的,应委托别人办理或电话告假。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10篇 东华医院职工考勤制度

医院职工考勤制度

出勤率是客观反映职工劳动纪律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严格考勤纪律,加强考勤制度管理是增强职工组织纪律性,提高工作效率的一项有力措施,为此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对我院考勤制度做如下规定:

一、以科室为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考勤,按人事处制定的考勤表登记全体在编职工的考勤结果(临时职工考勤另造表)。未经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的,一律由原科室负责人落实出勤情况后考勤上报;

二、考勤要客观如实地反映职工的实际出勤情况,无论何种原因暂时离开工作岗位都必须填报《兰大二院干部请假申报表》;

三、无论何种原因离开所在科室但尚未正式办理离科手续的人员,应视为本科室人员上报考勤;

四、考勤表必须按要求逐项填写,由科主任及护士长签名后于次月5日前报送人事科,上报人事科后的考勤表不允许更改;

五、考勤内容:出勤,出国学习、脱产、半脱产学习、迟到、早退、病假、事假、婚假,产假、公差、丧假、教学假、公休假、放射假、轮休、探亲假、旷工等项目,均应在考勤表中如实填写清楚;

六、凡未经批准的缺勤,除特殊情况外(急症者、病假者必须有医院证明),均以旷工处理;

七、病休在6月以上的职工,要求恢复工作时,经医院劳保鉴定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有效;

八、病愈恢复工作的职工,有3个月的试工期间旧病复发继续病休的,累计计算病假;

九、职工不得借病休从事经营性工作,否则给予经济制裁或行政处分,按旷工处理;

十、各科室要认真考勤,并于每月25日前报人事处,如有扣发事项,由人事处通知财务科执行。全院考勤汇总后列表交财务科核算经济指标。弄虚作假,知情不报的,将追究领导责任。

十一、职工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1. 工龄不满10年的,病休时间超过2个月,从第3个月起享受劳保待遇;工龄超过10年(含10年)以上的工资照发。

2. 工龄满10年,病休超过6个月者第7个月起享受劳保待遇。

十二、获省、市授予的劳动模范称号、享受国家及专家津贴者,按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11篇 a医院考勤管理制度

各个医院对于员工的管理都会有相关的管理制度,其中考勤管理制度是其中的一项。以下的医院考勤管理制度的范本,可供参考。

第一条考勤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各级领导必须给予重视。

医院的考勤管理由人事部劳资处负责,各部(医院)的考勤管理由综合处或指派专人负责。各处(班组)应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考勤员,逐日认真记载考勤。

第二条考勤员职责

1.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考勤。

2.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的问题。

3.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

4.及时汇总单位考勤结果上报。

第三条记载考勤符号:

出勤√、事假×、病假△、旷工○、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公伤假夜班计划生育假看病倒休∧。

第四条各部(医院)应在25日将当月考勤结果汇总报劳资财务部门核算工资奖金,季初4日前将当季考勤结果汇总报医院人事部劳资处。

第五条事假

1.职工遇事必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事先请假。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电报、书信、带口信等方式请假。假满也应提前办理续假。

2.基层管理人员、工人请假3天内,由部长审批,4天以上由部门主管总经理审批。部门副职人员请假,由部门主管总经理(主任)审批。医院副总经理(副主任)请假,由医院主管总经理审批。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3.管理人员每季度累计事假不足3天照发工资,有薪事假可累计使用,但不得提前或跨年度使用。

享受有薪事假的管理人员,平日加班不发加班工资。零星加班不累计存休。

有薪事假的天数:2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12天;3月至5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9天;

6月至9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6天;9月至11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3天;12月到医院工作的不享受有薪事假。全年事假天数不足应享受有薪事假天数的按加班论。

第六条病假

1.因病或非因公受伤或凭合同医院病休证明准病假。非合同医院的病休证明经主管领导同意,也可确认病假。

2.年累计病假超过半年、工龄满8年的职工按75%计发工资;工龄满3年(含3年)的职工按70%计发工资;工龄不满3年的职工按65%计发工资。

3.到医院看病,给假半天,按“看病”考勤,不影响工资,超过半天者,其超过的时间按事假考勤。

第七条公伤

1.因公负伤因公致残者,持医院诊断证明经人事部确认,可按公伤假考勤,公伤假期间工资照发。

2.因公负伤,愈后复发者,经所在单位、人事部、办公室、联席会议鉴定,确认为旧伤复发的,可按公伤对待。

第八条婚假

职工结婚持结婚证书,享受婚假3天。男女双方都达到晚婚年龄(男26岁、女24岁)增加婚假7天。因对方在外地工作而需到外地结婚的酌情增计路程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路费不予报销。婚假不能分段使用。

第九条丧假

职工配偶、父母、子女或养父母死亡,给丧假3天,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丧假2天,外地酌情计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第十条产假、计划生育假

1.产假一般为56天,5个月内的早产产假30天,双胞胎产假72天,产假应产前产后连续计算,假期工资照发。

2.符合晚育年龄(女24岁)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为72天,女职工生育无人照顾,经女方单位出据证明,可酌情给男方15天以内的假期,按计划生育假考勤。男方使用的天数应冲减女方产假天数。

3.女职工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

4.各种节育、绝育手术按医务部门的休假证明准假。

5.配偶在本市工作,行绝育手术后需要护理,可持绝育手术证明享受二天的计划生育假。

6.一年内做两次人工流产,其中一次按事假。

第十一条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的范围条件:

(1)工作满1年的正式职工,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父母或配偶团聚又同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地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2)职工丧偶已满1年又未重新结婚,有未成年(指18岁以下)的子女寄养在外省市的可享受探望子女的待遇。

(3)自幼由养父、养母或抚养人抚,养长大后仍保持经济关系的职工,经养父母、抚养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开据证明证实的,可享受探望养父母或抚养人的待遇,但不得享受探望生父母的待遇。

(4)领取结婚证书的职工,领取证书的当年,可再享受最后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5)已婚职工父母均在外地居住者,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待遇。

2.具有以下情况的职工不能享受探亲假:

(1)各类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见习期满,当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不实行见习期的人员,凡上半年定级的,当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凡下半年定级的,下年度享受探亲待遇。

(2)工人在学徒期、熟练期内不享受探亲待遇,学徒(熟练)期满,当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

(3)丧偶的职工,当年不能享受每年一次探父母的待遇。

(4)家居远郊区县,已按规定领取了交通补助费的职工,不享受探亲待遇。

(5)职工与父或母任何一方能利用公休日团聚连续满30天,未婚职工当年与父母团聚连续满20天的,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

3.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享受有薪事假的管理人员,平日加班不发加班工资。零星加班不累计存休。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4年起始时间以结婚次年计算。

(4)探亲假期指与亲人团聚的实际时间,另外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日。

(5)探亲假期工资照发。

(6)探亲假原上则应一次使用,经同意可分二次使用,分期使用探亲假,只给一次路程假,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4.探亲假的管理

(1)职工探亲,须事前填写探亲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报人事部审核,财务部凭人事部批准的探亲申请予以报销往返路费。

(2)各部(医院)应根据工作的情况,有计划地安排职工探亲,职工本人应服从组织的安排。

(3)外单位调入医院职工,应呈上原单位当年或四年期内探亲情况的证明后再予安排探亲。

第十二条加班倒休

1.充分利用8小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应经单位领导批准。

2.管理人员平日加班一次4小时以上按实际加班时间给同等时间存休,不足4小时的加班加点,不能累计加班存休。

3.工人平日加班按实际加班时间给予同等时间存休,确实不能倒休可按本人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加班工资。

4.管理人员、工人在法定节日加班(元旦、劳动节、国庆节、春节)按本人日工资的200%计发加班工资。

5.职工遇事,可用存休倒休。存休不能跨年使用。各部(医院)应严格存休的记载管理。

第十三条旷工

1.凡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

(1)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

(2)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单位上班;

(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4)被公安部门拘留;

(5)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

2.旷工扣发工资。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归人事部劳资处。

第12篇 医院物业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医院物业项目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严肃物业公司劳动纪律,合理计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职工每天工作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个小时,每周工作五天,公司严格控制值班,值班超过六小时,可安排倒休或给五十元计酬(值班不许抵病、事假)。

一、病假

1、职工休病假前,须报请领导批准(两天以内由所属部门主管领导批准,两天以上需经总经理批准)。

2、职工请病假10天以内扣除日效益工资,超过10天扣当月全部效益工资。

二、事假

1、职工因事请假,需提前一天填写请假单,报部门领导批准,请假手续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遇有特别情况可先电话请假,事后向领导补办请假手续。

2、职工请事假五天(含)以内扣除当日工资的10%,过五天扣除当月全部效益工资,并按实际请假天数扣除当月日工资。

三、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15天,晚育增加30天,晚育假不休者可多发半个月岗位工资,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2、女职工分娩前15天假期,产前检查假视为出勤。

3、女职工怀孕终止妊娠者,可给14天休养假,休假期工资照发。

四、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婚假不包括节日、公休日)婚假7天,晚婚奖励7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探亲假

职工休探亲假按国家规定执行,探亲报告应交公司、公司备案。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六、丧假

职工配偶、直系亲属、同住岳父母(公婆)去逝,可请假5天,家在外地者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效益工资参照事假处理。

七、旷工

职工旷工半天扣除当日工资和当月效益工资的5%,旷工一天扣除两天岗位工资和全部效益工资。

八、迟到、早退

职工迟到一次,扣除效益工资的10%,每月累计3次以上按半天旷工计算。

职工早退一次视同旷工半天,两次视同旷工1.5天处罚。

第13篇 东华医院考勤制度

人民医院考勤制度

1.职工必须遵守劳动纪律,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在工作时间,不会客、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各科室设立考勤表,由科室指定人员如实登记本科人员出勤、事假、病假、公休情况,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表报综合办。

3.请事假一天由科室负责人批准,两天以上由院领导批准。

4.对擅自离职不上班者,或超假无补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旷工2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5.职工病假,应有主治(以上)医生开具病假证明,两天内由科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由院领导审批。需休长期病假者,必须出具疾病相关资料及专科医生证明。职工病假按规定扣除绩效工资。

6.职工因病在本院无法诊治,须到上级医院诊治者,按有关审批程序进行外出诊治(公差、外地休假期间例外),否则所开病假证明无效。

7.职工每周轮休一天半,由科室负责人根据工作安排,不得私自更改。

8.休假期间患病,不用另补病假。一周累计事假时间超过四天者,不再安排本周轮休假。

9.女职工产后一年应参加轮值夜班。

第14篇 附属医院职工考勤、请假制度

附属医院职工考勤与请假制度

1、每月5号以前(周六、周日顺延),各考勤单位应认真填写考勤表,由科室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考勤并签名报院人事科。考勤表应如实反映本科在岗人员当月的考勤及休假情况,包括病事假、探亲假、公休假、计生假、婚丧假、迟到、早退、脱岗、旷工、外出读书、进修、短期培训和学习班等。如当月考勤缺报、延报或有弄虚作假的科室,医院将按规定扣除该科室负责人奖金100元。

2、医院不定时组织查岗,查岗时要求各科出示当周排班表,排班表应反映本科人员的班次及休假情况。

3、以下几种情形的处理:

1)迟到、早退:未在医院所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到岗或提前离岗的,称为迟到或早退。迟到、早退5分钟内(经批准核实执行弹性上班的除外)扣30元,10分钟内扣60元,以此类推。

2)脱岗:上班时间不坚守岗位,擅自离岗,或不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因事离开工作岗位达30分钟以上,称为脱岗。第一次脱岗扣当事人月工资30元,第二次扣60元,以此类推。

3)旷工: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的称为旷工。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及脱岗不能说明原因又不能在半小时内返回岗位的均按旷工处理。旷工半天给予当事人日工资2倍的处罚;旷工1天给予当事人日工资3倍的处罚;年累计旷工3次以上(含3次)者,待岗6个月。因脱岗、旷工造成不良后果,按国家人事有关规定另作处理。

连续旷工15天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医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公职。

4、职工休假的请假办理程序:

凡要求休假的人员,包括病、事假、探亲假、公休假、计生假、婚丧假等,均需到院人事科办理手续。程序是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主任及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签署意见(科室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须经分管院长签字),再到人事科办理准假手续,科主任见假条后可安排人员休假。职工休完假后须办理销假手续,由科主任在准假条上签字,填写回科上班的时间,最后由本人将准假条返回人事科备案。

5、各类假期的具体规定如下:

1)探亲假:

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

①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30天。此项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路程假另加。

②凡以享受探亲假的人,本年度不再享受公休假。

③见习期间的工作人员不享受探亲假。

2)婚假:

凡需请休婚假的职工,均须凭院计生员出具的证明方可请假。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可享受婚假18天。婚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

3)事假:

职工请事假,须有本人提出书面申请,1周以内经科主任及主管部门签字批准,1周~1个月以内事假要报行政副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审批,1个月以上须报院长审批,最后到人事科办理手续。事假每天扣本人月工资20元。

4)病假:

职工请病假应出具与疾病相关科室负责人开具的疾病证明书,并到人事科办理手续,原则上门诊每次不超过7天,住院出院不超过30天,如病情需要可续假。病假每天扣本人月工资10元。如病假时间超过3个月仍需请假的,须经过院医务科和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可休假。

5)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养父、养母、配偶、子女、岳父、岳母或公、婆)逝世,可享受3天丧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6)计划生育假:

①正常分娩者产假一般90天,晚婚晚育者产假120天,难产另加16天。男职工护理假10天。

②计生假:上环休假3天,带环受孕行人流术可享受15天。

③以上计生假及未尽事宜,均凭院计生员开具的证明办理休假手续。

7)公休假:

①凡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的正式职工均可以享受年休假待遇。

②凡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者,每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者,每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

③公休假原则上不能跨年度。假期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事假累计超过20者,不能享受本年度公休假。如休假后病事假超过上述天数的,则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公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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