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领导干部上岗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1. 资质审查:候选干部必须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专业资格及工作经验。
2. 综合评估:考察候选人的领导能力、团队协作精神和问题解决技巧。
3. 岗前培训:针对矿产行业的特殊性,进行安全知识、行业法规及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
4. 实践考核:通过模拟或实地操作,评估候选人在实际工作环境中的表现。
5. 上岗许可:通过所有考核后,由上级领导签发上岗证书。
在资质审查阶段,除了基本的学历和工作经验要求,还要考虑候选人的专业技能是否符合矿产作业需求。综合评估则涉及个人品质、沟通能力和决策能力,以确保其能有效带领团队。岗前培训旨在增强安全意识,使新任干部熟悉矿山操作规程,降低事故风险。实践考核环节,干部需在指导下独立完成任务,展示其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的结合。只有通过全部考核的干部才能获得上岗许可,正式任职。
该制度的实施需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选拔过程的透明度。所有考核标准和程序应提前公布,避免任何形式的偏见和不公。制度应定期更新,以适应行业发展的新要求和新技术。此外,干部在岗期间的绩效评估也应纳入制度范畴,以便及时调整和优化管理队伍。
某矿领导干部的上岗制度对于矿产行业的稳定运营至关重要。它确保了管理层的素质,减少了因人为错误导致的安全隐患。严格的选拔和培训过程有助于提升整个团队的专业水平和协作效率,从而提高矿产开采的安全性和效率。该制度的实施也是对员工生命安全和社会责任的体现,对于维护企业形象和长远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第1篇 某矿领导干部上岗制度
1、变电所、主扇、主绞车、 主水泵等,为矿井的要害场所,各级领导应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2、当班值班员(司机)必须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在检查工作中的指示和提出的问题,并留有记录。
3、技术员每周对本分管要害部位进行一至二次工作检查。
4、各级领导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安装限期处理,事后进行复查核实完成情况,对无故拖延造成事故要追究责任。
5、各要害部位的值班员、司机负责监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权提出批评意见,保证本制度认真执行。
第2篇 矿矿领导下井带班档案管理制度
为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33号令)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为搞好干部带班下井记录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 领导干部下井记录的项目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2、 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记录必须由当班领导自行填写,严禁他人代替,以确保记录真实性。
3、 每天由调度室对领导带班下井记录进行查阅,对存在的隐患未能现场处理的,要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按规定进行整改,严格执行“闭锁循环”管理,未按期整改的,对相关单位给予处罚。
4、 每月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由调度室负责收集、保存。
5、 调度室负责将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详细记录,每月公示次数不少于1次,接受职工监督。
6、 监控室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的情况进行日常维护,确保正常运转。系统微机严禁安装与人员定位系统无关的其它程序,确保有足够的存储空间,人员下井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保证一年以上。
7、 调度室将每月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记录档案按月装订,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8、 历年纸制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的销毁,必须经矿领导批准,严格按照批准销毁的时间段进行,上年度的记录和档案一律不准销毁。电子文档版在不影响空间的情况下,一律不准销毁。
管理站制度
第3篇 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吉煤集团有关文件的规定,搞好领导带班下井记录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在井下矿领导交接班室建立管理人员下井记录本和下井考勤记录。下井记录本的内容为:下井人员姓名、班次、入井升井时间、井下行走路线、发现的问题情况和隐患、问题和隐患的处理情况、遗留的问题、交班情况等。
2、矿管理人员升井后,要到交接班室认真填写下井记录,其记录要真实,不准弄虚作假。下井升井后要及时填写,严禁超过当天后补填写的。
3、每个下井带班人员,对自己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特别是对隐患的处理情况要作详细说明,以便备查。
4、领导下井记录、交接班记录,反“三违”记录等,每月由矿安监科汇总,各种记录要装订成册,存档保管、备查,保存期不少一年。
5、历年领导带班下井记录、交接班记录及带班记录档案的销毁,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严格按照批准销毁的时间段进行,上一年度的记录和档案一律不得销毁。
6、凡未按要求建档或档案资料保管不善出现遗失、毁损,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4篇 矿级领导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为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发【2010】23号文件以及《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21条之要求:“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扒弓煤矿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1、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天数:
矿长月下井不少于12天,其中带班与工人同上同下不得少于6天。
副矿长、总工下井不得少于15天,其中带班不得少于8天。
2、矿级领导实行:“三、八”制,坚持井下交接班制度。
二、矿级领导带班要求
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对所经过的路线、工作地点、所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发现的“三违”人物的处理;隐患的排除等承当完全责任。
三、带班矿长应履行的职责:
1、、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隐情及时制止和处理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3、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的命令。组织涉险区域的人员及时、有序的撤离到安全地点。
4、坚持井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将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进行认真交接并填写好交接班记录。
5、带班矿长要身先士卒、带头执行出入井登记、检身、挂牌上岗制度,月末将本月下井考勤情况张榜公示。
6、要坚持执行二十四小时对井下安全生产现场指挥与管理,严禁带班矿长空班、迟到、早退的事件发生。
7、工作时间要建立矿领导上班当天考勤制度,对因工外出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请假制度;因事、病必须执行书面请假;要求在考勤表上注明出勤、公、事病假,以备考核。
8、所有副矿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按规定的带班天数,轮流带班上岗,并且建立领导干部二十四小时不定时的下井检查制度。
四、所有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1、生产、辅助区队下井带班人员,实行“三八”制带班下井,地点以本单位分管范围为重点(机电、皮带两个工区因地面有大部分岗位,带班人员在井下时间不得少于5个小时, 升井后地面岗位3个小时)。24小时必须有副区长以上的工区干部带班,通防工区早班8小时带班,中夜班不限时。
2、参与矿值班干部,值班当天必须在调度室听班,每天8点为值班交接班时间,根据当天值班人员的实际情况,每天由值班矿长安排当天每个成员井下带班时间,并在调度室备案,保证当天24小时井下有人带班。
3、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每月在完成下井的同时,当天值班期间,根据当天人员情况按时下井带班,每月不少于6次下井带班,当班时间不少于8小时。熟悉生产的领导,可以单独带班;不熟悉生产的领导带班,必须有生产科室值班干部陪同。
五、填卡及交接班制度
所有下井带班人员,下井前必须到井口安全信息中心登记,严格按照各单位指定的交接班地点交接,上班要向下班交接上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隐患整改情况,以及下一班的安全工作重点。升井后,必须到井口安全信息中心认真填写管理干部信息卡,要将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隐患问题及处理意见进行详细登记。安监信息员做好带班人员的下井登记及隐患筛选反馈工作。
矿值班带班人员在井下值班室现场交接,并填写交接班记录,做到“面对面,手拉手,你不来,我不走”,工区带班人员下井和升井要到井下值班室签到,向矿带班人员汇报带班情况。
六、带班人员规定
1、矿调度值班带班人员,对当班全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区队带班人员对当班本区队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下井带班人员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及时到达生产作业现场,全面了解生产现场情况,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3、下井带班人员要及时了解井下作业人员情况。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逐级汇报。
4、当井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除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外,按照事故性质及责任大小,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的责任。
5、下井带班人员的出勤、反“三违”等相关情况,每旬公布张贴,对不按规定下井带班人员予以曝光。
七、考核与奖惩
(一)、制度考核
1、下井带班人员的带班情况及信息反馈工作,由安全科负责监督考核。
2、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下井带班,特殊情况逐级请假,并安排其他人员代替带班下井,严禁空班漏岗,否则一次处罚 100元,记“三违”一次。
3、下井带班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带班现场存在较大隐患不及时处理,或隐患排查不细致,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性质,给予处罚 100~500 元,情节严重的,矿务会研究处理。
4、带班人员不按时下井带班者(晚下或早上的),每次处罚 200元,取消当天考勤。不现场交接班者,每次处罚款 100 元,并进行公开曝光。下井时间少于规定时间者,每次处罚 50 元。
5、区队带班人员不能认真履行带班职责,对现场存在较大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处理,被矿带班人员发现,一条挂罚区队带班人员 50~200 元。
6、矿值班领导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全矿带班情况进行督查,发现蹲窝子,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者,每次处罚 50~200 元。
(二)、奖惩考核
1、带班期间现场发生轻伤或侥幸事故,对区队带班人员处罚 300元,区队值班人员处罚 200 元,矿带班人员挂罚 100 元,其他矿值班人员处罚 50 元,其他责任追究严格按照事故追究制度进行追究。
2、带班期间生产现场发生重伤事故及重大侥幸事故,对区队带班人员及当班跟班安监员给予降一级一年处理,并挂罚矿带班人员 500元,其他矿值班人员挂罚 300 元,其他责任追究严格按照事故追究制度进行追究。
3、出现重大事故另行处理。
4、当班认真履行职责,大胆管理,现场杜绝一切事故,保证安全生产,按班次给予奖励。每个带班人员每次奖励 100 元;矿级奖励 150元。值班不下井不享受奖励。
5、全矿干部职工有权对带班人员的带班情况予以监督,可对不按规定带班或带班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人员进行举报,若情况属实,则对举报人每次奖励 200~500 元。举报受理部门为安全科、工会办公室,受理部门必须维护举报人的权利。
第5篇 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及国家安监总局—152号文件《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确实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确保公司领导深入了解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经公司研究决定实行矿井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现制定下井带班管理规定如下:
一、公司领导入井次数按上级有关规定要求执行。副总工程师以上的管理人员,每月在完成上级规定下井次数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公司“六定管理”安排的下井带班次数。
二、井下单位正职每月下井不少于12次,下井带班不少于5次;行政副职下井不少于18次,下井带班不少于14次;政工副职、技术员下井不少于14次,下井带班不少于8次。必须保证每班都有领导干部下井带班。
三、安监部、调度室、技术部正职下井不少于12次,下井带班不少于5次;副职、技术员下井不少于14次,下井带班不少于8次。
四、矿井带班由副总以上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主要管理人员组成,井下单位带班由各单位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组成,带班人员由本单位自行安排,必须保证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单位领导现场跟班带班作业。
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要与工人同上同下,确保工作时间和工作质量,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采取走动式管理方式,到石门揭煤、巷道贯通、交叉点施工、过断层、过老空、安装、放顶、工作面初采和结束等重点采掘头面以及排放瓦斯、特殊车辆运输等施工现场带班作业,督促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隐患问题。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不间断巡视检查,做到事故隐患早发现、早处理。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和突击生产。
五、下井跟班、带班实行汇报制度。各级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带班一律用井下电话亲自向调度室进行汇报。下井带班、跟班汇报每班不少于2次,主要汇报检查作业地点、存在问题、采取措施、处理意见等。
六、各级下井带班人员要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矿调度室报告,调度室按照规定向有关领导汇报。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责任。
七、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带班人员要在井下交接班,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带班信息卡。对本班未能解决的问题,必须向接班带班人员和调度室汇报清楚,并跟踪落实,直至问题整改结束。
八、安监部要建立领导下井带班记录,调度室要建立带班人员汇报记录。带班人员入井带班前到调度室登记,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在井口信息站和调度室进行详细登记。安监部、调度室负责管理记录、存档备查。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相关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年。安监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领导干部带班汇报记录薄在信息站存档备案,不得丢失和遗漏,确保档案真实、安全。
九、加强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监督考核。安监部、调度室负责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的监督考核工作,监督考核由考核办组织,每月监督考核一次。要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并且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类人员无故每少下一次井罚款200元,带班时间不足八小时一次罚款100元,每少带一次班罚款200元。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按矿《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按矿《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给予从重加倍处罚。
十、安监部门负责在井口显示位置张挂领导干部带班下井牌板,每天、每班将公司领导和基层单位领导带班人员姓名在牌板上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没有公司领导带班、基层单位领导没有带班,职工有权拒绝下井作业。单位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停止工作或解除劳务合同。
第6篇 煤矿矿级领导带班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集团公司和矿业公司有关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矿山生产经营过程中,每天至少必须指定一名矿级领导进行值或带班工作,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作业不得少于8次,专职安全员每日跟班作业。
二、带班领导必须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具有处理和解决矿山各类事故的能力。
三、带班领导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得离岗、脱岗。
四、带班领导对当班矿山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及时掌握、分析整个矿山及自已带矿范围内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带班领导在发现或接到矿山发生安全事矿的报告后,应立即通知矿长、相关人员及有关单位,并及时进行现场 抢救和应急工作。
六、带班领导在接到一线人员的情况汇报和问题的请示后,应及时给予答复,并在需要的情况下,派专人帮助解决。
七、带班领导必须组织和协调好矿山各部门的工作。
八、带班领导如因自已的工作失误、违章指挥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必须进行严厉的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
九、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生产现场安全责任交接工作。
十、考核及相关规定
1、由矿组织部会同安监部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
2、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100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款200元/次。
3、带班人员未当班与员工同进同出的,一律违章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罚款50元/次。
5、本制度从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
第7篇 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制度
1、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要有明确的目标和任务,结合自己的职责在井下做好现场检查和记录。对发现问题能够现场整改的要求立即现场整改,现场无法整改的要求限期整改。
2、带班执行月考核,日公布的形式进行考核,杜绝弄虚作假。调度室负责每天调度会对前一天带班情况进行通报。
3、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由矿委会牵头,调度、安检、机电、生产等部门配合,不定期的进行抽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并及时通报考核,月度对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履职情况、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比。
4、带班人员的下井带班质量及数量与带班作业人员的安全绩效、奖金挂钩考核。由安检科负责对带班人员考核,少一次处罚200元。
5、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或带班人员擅离职守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追究。
6、未按规定填写下井交接记录台账,在集团公司上级部门检查中出现未按规定带班或弄虚作假等现象,一次处罚300元。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8篇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和奖惩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我矿矿级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和奖惩制度。
一.本矿矿级领导必须严格执行本矿制定的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矿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和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矿级领导指煤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总工)的 副矿长。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技术矿长不得少于5次,其他矿级领导不得少于18次,如因当班应带班下井的领导不能下井,必须由本人与其他矿级领导调配,确保每班都有矿级领导带班。
三.对应带班下井的领导当班没有下井,且未请假或未找人顶班的,发现一次处罚500元。
四.领导下井带班作业及进行安全检查必须认真填写《安全检查信息卡》。安全员负责领导安全检查信息卡的收集整理,调度室建立领导入井考核记录,对完不成下井带班作业次数的每月每少一次下井带班罚100元,完不成查处安全隐患及“三违”人员任务的,每少一项处罚50元。
五.下井带班领导必须及时填写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记录,未填写或者作假的一次罚款500元。
六.带班下井的煤矿领导应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掌握当班入井人数,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和建设,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如果带班下井领导不认真履职,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对本人处以500元—1000元的罚款。
七.用奖励的办法来推动矿级领导轮流入井带班,与工人同下同上制度的落实。用好的待遇来推动制度的落实,根据工作成绩在年底给予奖励。
八.对应带班下井的领导当班下井而发生事故的,对领导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般轻伤事故,处以医疗费的5%,发生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的按规定逐级上报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接受处罚。
九.矿委会根据矿级领导的下井情况,发生每起事故的当班领导履职情况等,每一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对跟班到位无事故的领导予以奖励,对跟班数量不够,工作不到位或因跟班不到位而发生事故的领导视情节予以处罚。
车垂湾煤矿
2023年12月8日
第9篇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我矿矿级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和奖惩制度。
一.本矿矿级领导必须严格执行本矿制定的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矿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和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矿级领导指煤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总工)的 副矿长。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技术矿长不得少于5次,其他矿级领导不得少于18次,如因当班应带班下井的领导不能下井,必须由本人与其他矿级领导调配,确保每班都有矿级领导带班。
三.对应带班下井的领导当班没有下井,且未请假或未找人顶班的,发现一次处罚500元。
四.领导下井带班作业及进行安全检查必须认真填写《安全检查信息卡》。安全员负责领导安全检查信息卡的收集整理,调度室建立领导入井考核记录,对完不成下井带班作业次数的每月每少一次下井带班罚100元,完不成查处安全隐患及“三违”人员任务的,每少一项处罚50元。
五.下井带班领导必须及时填写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记录,未填写或者作假的一次罚款500元。
六.带班下井的煤矿领导应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掌握当班入井人数,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和建设,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如果带班下井领导不认真履职,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对本人处以500元—1000元的罚款。
七.用奖励的办法来推动矿级领导轮流入井带班,与工人同下同上制度的落实。用好的待遇来推动制度的落实,根据工作成绩在年底给予奖励。
八.对应带班下井的领导当班下井而发生事故的,对领导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般轻伤事故,处以医疗费的5%,发生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的按规定逐级上报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接受处罚。
九.矿委会根据矿级领导的下井情况,发生每起事故的当班领导履职情况等,每一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对跟班到位无事故的领导予以奖励,对跟班数量不够,工作不到位或因跟班不到位而发生事故的领导视情节予以处罚。
车垂湾煤矿
2023年12月8日
第10篇 某矿级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
1、带班人员是当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要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情况,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2、发生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
3、当班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升井后要立即组织追查,并与有关部门拿出事故处理意见。
4、凡走过的地方就要保证作业地点的安全,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
5、每班领导入井带班要做到与工人同入井、同升井。
6、带班入井人员要认真履行交接班制度,按时在井下交接班。
7、上一班带班入井人员要向下一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问题、处理办法、注意事项等。
8、认真填写井下交接班记录,写清当班发现的问题、处理、解决、落实等情况。
第11篇 矿矿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制度
为认真落实带班人员管理责任,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各项生产活动有序进行,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精神,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 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要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认真填写相关项目,不得漏项。
2、 带班人员在井下指定地点(避险硐室)进行交接班,严禁电话或带口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楚而导致工作失误诱发事故。
3、 带班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接班(早班9:30—10:30,中班17:30—18:30,夜班01:30—02:30)。
4、 交接班人员要认真如实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薄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5、 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的隐患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班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并在交接班地点给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注意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录薄上。
6、 超过交班时间,如接班人员不到位,交班人员不准离开岗位,否责按脱岗处理。如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
7、 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交接记录薄,每月由调度室负责发放和管理。
8、 本制度解释权归华安煤矿所有。
第12篇 矿领导下井带班公示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精神,加强矿领导深入现场和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对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群众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载体
在矿井井口和调度室等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化。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二、公示对象
矿长、总工、分管掘进、安全、生产、机电副矿级,副总工程师等矿井领导干部下井情况。
三、公示范围
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
四、公示内容
1.矿井制定的矿领导下井带班计划,包括下井班次和点次。
2.矿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项目(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
3.每月对矿领导下井带班情况的考核结果以及与考核结果有关的奖惩情况。
五、公示要求
1.矿领导下井带班计划必需符合上级相关文件的要求,详细制定下井班次和点次。
2.公示工作必需由矿调度室人员对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进行认真统计,经调度室和矿领导审核无误后,进行公示。
3.在矿领导填写交接班记录和带班记录后,矿调度负责及时对调度公示栏、井口公示栏进行填写。
4.公示栏填写内容必需确保真实性,填写人员必需认真核实,严禁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现象。
5.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接受上级部门、群众及社会各界监督,如发现内容不实,可向有关部门检举。
第13篇 某煤矿矿级领导带班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集团公司和矿业公司有关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矿山生产经营过程中,每天至少必须指定一名矿级领导进行值或带班工作,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作业不得少于8次,专职安全员每日跟班作业。
二、带班领导必须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具有处理和解决矿山各类事故的能力。
三、带班领导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得离岗、脱岗。
四、带班领导对当班矿山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及时掌握、分析整个矿山及自已带矿范围内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带班领导在发现或接到矿山发生安全事矿的报告后,应立即通知矿长、相关人员及有关单位,并及时进行现场 抢救和应急工作。
六、带班领导在接到一线人员的情况汇报和问题的请示后,应及时给予答复,并在需要的情况下,派专人帮助解决。
七、带班领导必须组织和协调好矿山各部门的工作。
八、带班领导如因自已的工作失误、违章指挥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必须进行严厉的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
九、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生产现场安全责任交接工作。
十、考核及相关规定
1、由矿组织部会同安监部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
2、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100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款200元/次。
3、带班人员未当班与员工同进同出的,一律违章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罚款50元/次。
5、本制度从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
第14篇 d矿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环节管理,进一步提升我矿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规定,充分发挥矿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提高安全管理质量,有效制止“三违”行为,真正树立“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观念。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根据规定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一、带班原则
根据我矿管理人员的配置情况和矿井规划,带班的范围为我矿的主要负责人和矿领导班子成员。煤矿作为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下井领导协助矿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我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二、带班下井的内容
1、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次数、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2、必须认真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明确每日每班带班矿领导的姓名和职务,并在矿调度室公示。
3、当天带班下井领导姓名和职务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
4、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下井带班人员职责
1.矿领导带班下井时,要履行下列职责:
(1)、带班领导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带班时要落实好“三必到、三走到”的制度,即情况变化现场必到、存在重大隐患必到、问题最多管理差现场必到;生产新矿区、新采区、新工作面要走到,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现场要走到,最远的作业地点要走到。
(2)、要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在现场带班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现场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现场暂时不能解决的,带班领导填写在带班记录上,带班区队长下井带班时必须到避险硐室查看上一班矿领导带班记录并签名,有本单位隐患和问题的及时整改,否则处罚100元/次。矿领导升井后要立即将有关情况报调度室,当日值班领导(或分管领导)要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四定”原则进行整改,安全科、调度室相关人员要做好跟踪落实工作。
(3)、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三违”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4)、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2.其他带班人员的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当班安全员、瓦检员、区队长、班组长以及作业地点特殊条件下科﹙区﹚队跟班人员按时上岗情况、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以及现场各岗位工种人员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负责监督检查现场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3)、负责当班范围及巡查区域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检查及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4)、负责当班严格按照矿井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及时发现并处理“三违”人员。
(5)、负责对带班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和处理,并通过制定措施、完善制度、落实人、财、物等给予解决。
(6)、负责解决处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问题。
四、带班人员下井巡检及带班规定
矿领导及管理人员人员每月必须完成下井巡检及带班,带班时间不得低于8小时,巡检时间不低于2.5小时,夜班带比例不少于总带班数的1/3。认真填写下井日志,日志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升井时间、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等。
矿长5个/月,总工8个/月,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掘进副矿长12个/月,通风和机电副总工程师12个/月;
五、管理和考核
1. 每月由调度室对下井情况进行考核。
2. 奖惩标准:
我矿管理人员每月必须完成下井带班数,并对下井反“三违”、查处隐患、抢救事故、处理安全问题成绩突出的可根据其事迹奖励500—1000元;有重大安全贡献的给予重奖。对未完成规定带班班数的管理人员,少一次罚200元,三次以上给予重罚,每次重罚400元(无出差等特殊原因)。领导出差期间的带班任务,有调度室分解到其他领导分担,因事假或其他原因不能带班者。
3、考核标准
(1)建立矿领导下井带班档案,并在井下避险硐室准备干部下井带班记录薄。
(2)矿领导带班完成后,要将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在带班记录及信息卡上进行详细登记,记录本由调度室负责收集、保存、存档备案。
(3)矿领导下井带班必须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与工人同上同下,上一班的带班人员必须详细交接井下安全状况、存在问题及原因、需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4)加强监督考核,把领导下井带班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安全绩效考核精密挂钩严格考核,并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认真履行职责、消除隐患、防止事故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5)矿领导带班考核不考虑病、事、差等原因,若因病、事、差等原因不能按时带班时,应提前报矿调度室,以便安排其他具备资质的人员带班。
(6)矿调度室要将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每月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15篇 矿领导下井带班档案管理制度
为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33号令)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为搞好干部带班下井记录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领导干部下井记录的项目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2、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记录必须由当班领导自行填写,严禁他人代替,以确保记录真实性。
3、每天由调度室对领导带班下井记录进行查阅,对存在的隐患未能现场处理的,要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按规定进行整改,严格执行“闭锁循环”管理,未按期整改的,对相关单位给予处罚。
4、每月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由调度室负责收集、保存。
5、调度室负责将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详细记录,每月公示次数不少于1次,接受职工监督。
6、监控室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的情况进行日常维护,确保正常运转。系统微机严禁安装与人员定位系统无关的其它程序,确保有足够的存储空间,人员下井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保证一年以上。
7、调度室将每月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记录档案按月装订,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8、历年纸制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的销毁,必须经矿领导批准,严格按照批准销毁的时间段进行,上年度的记录和档案一律不准销毁。电子文档版在不影响空间的情况下,一律不准销毁。
第16篇 某矿领导干部上岗检查制度
一、 领导干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上岗检查,上岗时要认真填写干部上岗登记簿。
二、 矿机电总工、机电矿长每月上岗不少于一次。
三、 机电科长、技术员每月到岗检查不少于三次。
四、 干部上岗时,检查值班人员对交接班制度、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五、 检查保护用具、防护用具是否齐全。
六、 检查各种记录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七、 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应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或指定专人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必要时安排检修。
八、 对违章值班人员违反规定、规程和制度、检修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必须立即制止。
第17篇 矿级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
1、带班人员是当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要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情况,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2、发生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
3、当班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升井后要立即组织追查,并与有关部门拿出事故处理意见。
4、凡走过的地方就要保证作业地点的安全,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
5、每班领导入井带班要做到与工人同入井、同升井。
6、带班入井人员要认真履行交接班制度,按时在井下交接班。
7、上一班带班入井人员要向下一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问题、处理办法、注意事项等。
8、认真填写井下交接班记录,写清当班发现的问题、处理、解决、落实等情况。
第18篇 煤矿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切实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工作,煤矿领导要靠前指挥深入井下,真正做到“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领导思想;特制定本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包括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矿长、总工程师)和安全、生产、机电、通防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以及跟班作业的矿领导班子成员。
二、煤矿主要负责人、法人、矿长、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个,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15个,其中中、夜班不少于5个;每个小班保证至少有一名煤矿领导在现场带班。
三、煤矿领导艺术带班入井要与同班工人同时入井、同时升井、深入采掘工作面现场,抓住安全生产重点环节,排查处理现场隐患。制止违章作业行为遇到险情时,有序地组织工人撤到安全地点。
四、煤矿带班领导在入井前要参加班前会、安排安全注意事项、在检身窗口挂上“入井带班姓名牌”填写出入井时间,认真填写《煤矿企业领导入井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签名,行走经过路线、检查出的隐患及隐患处理情况。
五、煤矿领导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入井带班时,要书面请假、说明原因,并向上级监督部门报告情况。否则无故完不成下井任务的要给予处罚。对超额完成入井带班任务的要给予奖励。
第19篇 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和奖惩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省煤炭工业厅《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我矿矿级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和奖惩制度。
一、本矿矿级领导必须严格执行本矿制定的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矿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和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矿级领导指煤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总工)的副矿长,以及矿长助理。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他矿级领导不得少于7次,如因当班应带班下井的领导不能下井,必须由本人与其他矿级领导调配,确保每班都有矿级领导带班。
三、对应带班下井的领导当班没有下井,且未请假或未找人顶班的,发现一次处罚500元。
四、领导下井带班作业及进行安全检查必须认真填写《安全检查信息卡》,安全员负责领导安全检查信息卡的收集整理,调度室建立领导入井考核记录,对完不成下井带班作业次数的,当月每少一次下井带班罚100元。完不成查处安全隐患及“三违”人员任务的,每少一项处罚50元。
五、下井带班领导必须及时填写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记录,未填写或者作假的一次罚款500元。
六、带班下井的煤矿领导应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掌握当班入井人数,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和建设;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如果带班下井领导不认真履职,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对本人处以500元000元的罚款。
七、用增加福利待遇来推动矿级领导轮流入井带班,与工人同下井、同升井制度的落实。入井带班要求矿级领导与工人同下井、同升井,因此要适当提高轮流入井带班矿级领导的福利待遇,用好的待遇推动制度的落实。
八、对应带班下井的领导当班未下井而发生事故的,对该领导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般轻伤事故,处以医疗费的5%,发生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的,按规定逐级上报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接受处罚。
九、矿委会根据矿领导的下井情况,发生每起事故的当班领导履职情况等,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对跟班到位无事故的领导予以奖励,对跟班数量不够,工作不到位或因跟班不到位而发生事故的领导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20篇 某煤矿领导入井带班交接班制度
为了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到位、执行彻底;真正达到在交接班时,手交手、口交口、你不来、我不走的原则,特制定本矿领导入井带班交接班制度。
一、带班领导要根据本矿具体规定实施现场交接班,除特殊工种和特殊规定的人员在井下交接班外,其余人员一律在井上交接班。
二、交接时要交清楚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存在的原因,作业时应特别注意的事项。应该加强管理问题等情况,特别交代清楚重大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三、在《入井带班记录簿》上要填写清楚隐患的交接情况、处理情况和在交接班时强调的安全注意事项,写清交接班时间并签名。
四、凡是入井带班的煤矿领导,要自觉地遵守矿上的一切规章制度,特别是按要求填写好各种记录在案,不准弄虚作假,否则后果自负。
五、煤矿领导应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好交接班制度,做好职工的榜样,自觉接受群众和上级安监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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