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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07

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有哪些

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是矿业安全生产的一项关键措施,它涉及到矿领导亲自下到井下一线,与工人共同作业,确保生产安全。这样的制度通常包括以下核心内容:

1. 矿领导的轮值安排:明确矿领导的下井时间表,保证每个班次都有领导在井下监督。

2. 下井任务:领导在井下的主要职责,如检查安全设施,监督操作规程执行,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3. 安全报告:领导下井后需提交的安全检查报告,记录发现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内容是什么

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具体实施包括:

1. 领导亲自参与:矿领导需亲自参与井下作业,了解实际情况,而非仅仅停留在表面的检查。

2. 安全培训:定期对领导进行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的培训,提高他们在井下的应对能力。

3. 信息反馈: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确保领导能及时获取井下的安全状况,以便做出决策。

规范

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时,应遵守以下规范:

1. 不得随意缺席:矿领导必须按计划下井,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或委托他人。

2. 实地检查:领导在井下需进行实地巡查,对作业区域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

3. 问题整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记录,并督促相关部门整改,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重要性

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对于矿业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1. 提升安全意识:领导的亲力亲为能提升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2. 防患于未然: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安全问题,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3. 提高应急响应:领导在井下能快速响应突发事件,减少事故损失,增强应急处理效率。

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是矿业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也是确保矿业生产平稳运行的关键。

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范文

第1篇 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环节管理,进一步提升我矿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规定,充分发挥矿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提高安全管理质量,有效制止“三违”行为,真正树立“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观念。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根据规定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一、带班原则

根据我矿管理人员的配置情况和矿井规划,带班的范围为我矿的主要负责人和矿领导班子成员。煤矿作为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下井领导协助矿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我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二、带班下井的内容

1、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次数、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2、必须认真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明确每日每班带班矿领导的姓名和职务,并在矿调度室公示。

3、当天带班下井领导姓名和职务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

4、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下井带班人员职责

1.矿领导带班下井时,要履行下列职责:

(1)、带班领导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带班时要落实好“三必到、三走到”的制度,即情况变化现场必到、存在重大隐患必到、问题最多管理差现场必到;生产新矿区、新采区、新工作面要走到,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现场要走到,最远的作业地点要走到。

(2)、要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在现场带班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现场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现场暂时不能解决的,带班领导填写在带班记录上,带班区队长下井带班时必须到避险硐室查看上一班矿领导带班记录并签名,有本单位隐患和问题的及时整改,否则处罚100元/次。矿领导升井后要立即将有关情况报调度室,当日值班领导(或分管领导)要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四定”原则进行整改,安全科、调度室相关人员要做好跟踪落实工作。

(3)、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三违”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4)、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2.其他带班人员的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当班安全员、瓦检员、区队长、班组长以及作业地点特殊条件下科﹙区﹚队跟班人员按时上岗情况、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以及现场各岗位工种人员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负责监督检查现场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3)、负责当班范围及巡查区域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检查及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4)、负责当班严格按照矿井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及时发现并处理“三违”人员。

(5)、负责对带班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和处理,并通过制定措施、完善制度、落实人、财、物等给予解决。

(6)、负责解决处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问题。

四、带班人员下井巡检及带班规定

矿领导及管理人员人员每月必须完成下井巡检及带班,带班时间不得低于8小时,巡检时间不低于2.5小时,夜班带比例不少于总带班数的1/3。认真填写下井日志,日志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升井时间、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等。

矿长5个/月,总工8个/月,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掘进副矿长12个/月,通风和机电副总工程师12个/月;

五、管理和考核

1. 每月由调度室对下井情况进行考核。

2. 奖惩标准:

我矿管理人员每月必须完成下井带班数,并对下井反“三违”、查处隐患、抢救事故、处理安全问题成绩突出的可根据其事迹奖励500—1000元;有重大安全贡献的给予重奖。对未完成规定带班班数的管理人员,少一次罚200元,三次以上给予重罚,每次重罚400元(无出差等特殊原因)。领导出差期间的带班任务,有调度室分解到其他领导分担,因事假或其他原因不能带班者。

3、考核标准

(1)建立矿领导下井带班档案,并在井下避险硐室准备干部下井带班记录薄。

(2)矿领导带班完成后,要将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在带班记录及信息卡上进行详细登记,记录本由调度室负责收集、保存、存档备案。

(3)矿领导下井带班必须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与工人同上同下,上一班的带班人员必须详细交接井下安全状况、存在问题及原因、需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4)加强监督考核,把领导下井带班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安全绩效考核精密挂钩严格考核,并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认真履行职责、消除隐患、防止事故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5)矿领导带班考核不考虑病、事、差等原因,若因病、事、差等原因不能按时带班时,应提前报矿调度室,以便安排其他具备资质的人员带班。

(6)矿调度室要将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每月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2篇 煤矿领导入井带班交接班制度

为了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到位、执行彻底;真正达到在交接班时,手交手、口交口、你不来、我不走的原则,特制定本矿领导入井带班交接班制度。

一、带班领导要根据本矿具体规定实施现场交接班,除特殊工种和特殊规定的人员在井下交接班外,其余人员一律在井上交接班。

二、交接时要交清楚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存在的原因,作业时应特别注意的事项。应该加强管理问题等情况,特别交代清楚重大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三、在《入井带班记录簿》上要填写清楚隐患的交接情况、处理情况和在交接班时强调的安全注意事项,写清交接班时间并签名。

四、凡是入井带班的煤矿领导,要自觉地遵守矿上的一切规章制度,特别是按要求填写好各种记录在案,不准弄虚作假,否则后果自负。

五、煤矿领导应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好交接班制度,做好职工的榜样,自觉接受群众和上级安监部门的监督。

第3篇 煤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规定

一、督导对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矿正、副科级干部、井级干部、副总为督导安全履职对象。

二、督导范围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督导:

1 、在安全工作中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但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2、发生二级以上生产事故或质量标准化工作检查评估不达标单位的党政主管;

3、基层单位当班发生严重“三违”、重伤或瞒报工伤事故的跟班干部;

4、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存在隐患较多或重大隐患单位的党政主管;

5、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三违”治理指标者;

6、精神状态差,安全工作处于后进的。

三、督导时间

督导实行旬督导制度,时间为每月的2日、12日、22日。(逢双休日顺延)

四、督导程序

1、安监部、生产部每月1日、11日、21日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统计领导干部“三违”治理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评估结果和生产事故等督导范围规定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并列出需要督导谈话的干部名单,报矿领导和政工部。

2、政工部按要求进行考核,并负责通知被督导人员和督导员按时进行督导。

3、督导谈话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安监副处长统一协调,按照矿领导分管范围,实行分线督导。党支部书记、政工部室干部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负责督导谈话,科区长由分线矿领导干部负责督导谈话,技术干部由总工程师负责督导谈话,井级和副总由矿党委书记或矿长负责督导谈话。涉及东城、张小楼井的干部时,两井党总支书记、井长分别参加督导谈话。

4、督导谈话议程:①被督导者查找安全履职不到位的原因、以主观原因为主;②被督导者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③督导员帮助分析原因,提出要求。

5、政工部、安监部、企管部必须派员参加督导谈话,并分别做好谈话记录。

五、处罚规定

1 、未完成“三违”治理指标者,按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精神执行;

2、发生二级以上生产事故或质量标准化评估不达标者,按庞矿发[2005]1号文件规定执行;

3、发生严重“三违”、重伤、瞒报工伤的跟班干部,按严重“三违”处理;

4、当月内连续受到二次被督导谈话者,罚款200元;

5、当月内连续三次被督导谈话,进行黄牌警告一次,一年内两次黄牌警告给予撤职、免职、解聘;

6、被督导者无故迟到短次罚款50元,无故缺席每次罚款200元;

7、被督导者在督导谈话后一周内向督导员和政工部反馈整改信息,否则罚款200元。

六、相关规定 文秘部落

1、干部因公出差、学习、因病(事)假不在岗上班,应将情况及时反馈给安监部和政工部,在考核时给予充分考虑。

2、本暂行规定自二o__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到二o__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在执行过程中需认真总结,逐步完善该规定。

第4篇 矿级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

1、带班人员是当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要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情况,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2、发生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

3、当班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升井后要立即组织追查,并与有关部门拿出事故处理意见。

4、凡走过的地方就要保证作业地点的安全,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

5、每班领导入井带班要做到与工人同入井、同升井。

6、带班入井人员要认真履行交接班制度,按时在井下交接班。

7、上一班带班入井人员要向下一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问题、处理办法、注意事项等。

8、认真填写井下交接班记录,写清当班发现的问题、处理、解决、落实等情况。

第5篇 h矿领导干部下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矿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安全管理行为,督促各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靠前指挥,深入井下现场抓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5〕53号)、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矿企业领导深入井下现场管理安全生产的考核规定>的通知》(宁安委发〔2005〕13号)及宁煤集团〈〈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煤办发〔2006〕91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矿属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重点工程管理上必须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矿副总以上领导及区队干部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

第三条 日常生产作业,如:采煤、掘进、通风、维修、井下机电和运输作业,一律由区队管理人员带班进行。

区队级管理人员(指区队长、书记、副队长、技术员等)必须每班有1人下井带班作业。每人每月带班不少于15次,中夜班各不少于10次。

第四条 科、队(区)级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的主要职责:

⑴负责各级安全生产会议、一通三防例会决议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⑵负责检查并督促规程、规定、标准、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⑶负责监督检查本区队班组长跟班情况和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⑷负责监督检查本区队安全工作和当班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处理情况,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⑸负责本区队当班机电设备完好状况检查,及时消除设备隐患和缺陷;

⑹负责本区队在安全生产方面人、财、物的调配和供应情况;

⑺监督检查当班“三违”现象及处理情况;

⑻负责当班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副总工程师以上的矿级管理人员,每月在完成规定下井次数的同时。

第六条 副总工程师以上矿级干部下井带班作业的主要职责为:

⑴负责检查当班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区队长等其他科队跟班管理人员按时上岗情况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及上述人员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⑵负责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重点是“一通三防”、顶板、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⑶负责当班重大安全隐患的检查及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⑷负责当班严格按矿井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及时发现和处理“三违”人员;

⑸负责对带班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并通过制定措施、完善制度、落实人、财、物等予以解决;

⑹负责检查和处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 下井带班人员协助矿长、区队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矿井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区队长报告。

第八条 矿井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同时,必须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矿级领导每月必须按照〈〈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煤办发〔2006〕91号)要求完成规定的下井次数,即:正职10次/月,分管安全、生产、技术、机电等方面的副职15次/月,其他副职不少于6次/月。

第十条 矿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执行矿入井管理规定,即副总工程师16次/月,业务部门管理人员正职18次/月,副职、主任工程师、技术员20次/月。区队级管理人员每月下井次数:区队长、书记18次/月,副队长、技术员20次/月;上述人员中夜班入井次数各不少于总次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下井带班人员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薄。

第十二条 建立干部下井带班档案。下井带班人员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及进行安全检查的交接班记录和下井带班档案,由人力资源部监督检查、从严考核。副总工程师以上矿级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记录及矿其他管理干部入井带班情况由矿安全管理处具体负责管理与考核,同时设立“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天数公开栏”,每月检查通报一次,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干部入井带班作业当月没有达到规定次数的,由本矿相关部门通报批评;连续三个月没达到规定入井带班作业次数的,在矿调度会上做出检查并处以罚款;半年之内达不到下井带班作业时间规定的负责人或管理人员,一律免职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领导下井检查安全工作必须完成规定的入井次数,按季度累计计算每少一次,罚款100元。因公事或其它原因,未完成规定下井次数的,应当有书面说明,报相关部门备查。

第6篇 某矿级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

1、带班人员是当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要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情况,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2、发生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

3、当班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升井后要立即组织追查,并与有关部门拿出事故处理意见。

4、凡走过的地方就要保证作业地点的安全,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

5、每班领导入井带班要做到与工人同入井、同升井。

6、带班入井人员要认真履行交接班制度,按时在井下交接班。

7、上一班带班入井人员要向下一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问题、处理办法、注意事项等。

8、认真填写井下交接班记录,写清当班发现的问题、处理、解决、落实等情况。

第7篇 某煤矿矿级领导带班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集团公司和矿业公司有关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矿山生产经营过程中,每天至少必须指定一名矿级领导进行值或带班工作,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作业不得少于8次,专职安全员每日跟班作业。

二、带班领导必须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具有处理和解决矿山各类事故的能力。

三、带班领导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得离岗、脱岗。

四、带班领导对当班矿山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及时掌握、分析整个矿山及自已带矿范围内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带班领导在发现或接到矿山发生安全事矿的报告后,应立即通知矿长、相关人员及有关单位,并及时进行现场 抢救和应急工作。

六、带班领导在接到一线人员的情况汇报和问题的请示后,应及时给予答复,并在需要的情况下,派专人帮助解决。

七、带班领导必须组织和协调好矿山各部门的工作。

八、带班领导如因自已的工作失误、违章指挥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必须进行严厉的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

九、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生产现场安全责任交接工作。

十、考核及相关规定

1、由矿组织部会同安监部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

2、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100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款200元/次。

3、带班人员未当班与员工同进同出的,一律违章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罚款50元/次。

5、本制度从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

第8篇 矿矿领导下井带班档案管理制度

为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33号令)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为搞好干部带班下井记录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 领导干部下井记录的项目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2、 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记录必须由当班领导自行填写,严禁他人代替,以确保记录真实性。

3、 每天由调度室对领导带班下井记录进行查阅,对存在的隐患未能现场处理的,要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按规定进行整改,严格执行“闭锁循环”管理,未按期整改的,对相关单位给予处罚。

4、 每月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由调度室负责收集、保存。

5、 调度室负责将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详细记录,每月公示次数不少于1次,接受职工监督。

6、 监控室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的情况进行日常维护,确保正常运转。系统微机严禁安装与人员定位系统无关的其它程序,确保有足够的存储空间,人员下井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保证一年以上。

7、 调度室将每月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记录档案按月装订,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8、 历年纸制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的销毁,必须经矿领导批准,严格按照批准销毁的时间段进行,上年度的记录和档案一律不准销毁。电子文档版在不影响空间的情况下,一律不准销毁。

管理站制度

第9篇 矿领导带班下井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矿领导带班制度,鼓励全矿员工监督、举报各级管理干部下井带班的违规行为,达到制止违规行为的目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矿委会举报。

第三条  举报人可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网络等方式举报,举报地点设置在矿调度室。

举报电话:0911-7512868;0911-7512866。

第四条  举报内容

1、带班人员未严格执行带班制度或有弄虚作假、未进行公示等行为。

2、现场带班干部违章指挥或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行为。

3、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失职、渎职违法违纪问题。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矿值班室未发现或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第六条  实行举报有奖制度。所有举报问题一经查实,给举报人给予100—500元奖励,并对举报人实行保密、保护制度。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的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矿领导现场带班制度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立即召开矿委会。为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增强领导和职工的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事故发生或防止事故范围进一步扩大,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特制定本制度。

1、矿级领导按要求实行带班作业,当班领导做到同职工同上同下。

2、对当班全矿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3、对全矿井下各区域巡回检查,排查隐患,并对重点区域现场指挥。

4、加强对井下职工的现场管理,发现“三违”人员按规定严肃处理。

5、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当场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

6、对当班发生的事故要组织对伤员的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带班总指挥报告,要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安全措施及处理意见。

7、做好《矿领导带班检查记录》。下井到安检科填写入井登记表;上井到安检科填写当班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8、带班总指挥不定期带班,对井下情况进行抽查。

9、矿领导带班每5天一倒班。

10、如果有事不能现场带班,必须向带班总指挥请假,并有其他领导替班。

1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煤矿领导干部上岗检查制度

为贯彻落实各种管理制度,监督各岗位执行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做出决策处理,切实掌握设备运行状态和技术情况、以及设备存在的缺陷等,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领导干部上岗检查制度。

一、机电队级领导应每两天对所管的岗位上岗检查,了解和检查设备的情况并填写干部上岗登记簿。

二、机电部分管领导每周上岗一次,了解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设备是否存在问题和事故隐患,填写干部上岗登记簿。

三、机电副总每月上岗一次,了解和检查设备的运输情况,检查上述人员上岗执行任务情况,填写干部上岗登记簿,提出今后的工作意见。

上岗检查内容:

1. 检查了解各种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执行不好和未执行的要及时纠正。

2. 检查各种记录的填写是否准确和齐全,检查完后在记录本填写评语并登记。

3. 检查设备性能、安全运转情况,检查试验各种安全装置是否灵敏可靠,各种仪表指示是否准确。

4. 检查机房、设备卫生情况,检查场所工器具是否齐全、整洁卫生。

5. 检查值班人员的责任心和精神状态,对精神状态不好的和不负责的人员要停止其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

6. 处理各种违章现象。

7.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指派专人迅速处理。

8. 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内容进行上岗检查。

第12篇 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省、市、县下达矿级领导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规定

1、带班人员范围:矿长、技术总工、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技术矿长、通风矿长、生产助理矿长。

2、带班次数:矿长及技术总工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余副矿级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3次。

3、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4、带班人员入井时间:早班6:00、中班14:00、夜班22:00分别在皮带斜井井底车场交接班,与当班员工一同入井。

5、带班人员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6、每月30日前由矿安全管理科对带班人员的带班日期、班次进行安排,并发给每一个带班人员,以便带班人员安排好日常工作。

二、带班人员职责

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情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安全情况、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3、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必须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的失控。

5、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的班组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6、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工、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7、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对下一班的建议等,填记在交接班记录簿中,同时在带班记录上如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

三、考核及相关规定

1、由调度室会同安全管理科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

2、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200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款200元/次。

3、带班人员当班未与职工同进同出的,一律按违章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经经济处罚;造成事故的,按《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罚款50元/次。

5、此制度未尽事宜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6、本制度从二○一三年八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方。

四川德福集团俊龙矿业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

第13篇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保持矿井安全生产长期稳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结合实际,对领导带班作如下规定:

一、带班人员范围:公司副总以上领导。

二、公司领导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制度,每月带班不低于五次。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一名副总以上领导在现场带班作业。

所有带班领导在带班硐室(地点)填写交接班记录,上、下班的交接班时间必须一致(即交接班记录簿填写的上班交班时间与下班接班时间必须一致)。

三、具体带班安排由调度室根据矿井生产实际确定,公司领导按确定的带班表带班。

月度带班计划在公示栏公示,每日公司领导带班计划在井口公示,带班期间发现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在井口公示栏公示,接受职工监督,公司领导带班公示由安全管理部落实。交接班时间分为夜班1:00-1:30、早班9:00-9:30、中班17:00-17:30。

带班人员必须保持与工人同上同下,带班时间不低于8小时。

四、带班领导无出差等特殊情况不得找人替班,若有出差等特殊情况确需找人替班时,带班领导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总经理批准后,由本人安排相应替班公司领导。

书面请假单一式两份由请假人负责交到公司调度室和安全管理部,以利于安排替班人员和存档,调度室应即时更改井口公示。严禁空岗空班,对发生事故而没有公司领导现场带班的,依法追究排定的带班公司领导责任。带班人员入井后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中途升井离开岗位。确实需要离开的,应经总经理批准,另行安排人员接替后方可离开。替班期间井下发生事故,原带班人员与替班人员共同承担责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带班领导必须到指定地点带班,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带班过程中保持与调度联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每班与调度室的联系次数不少于三次,同时调度室要做好相关纪录。

带班领导应及时发现、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超能力组织生产。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六、严格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向下一班的带班人员说明生产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隐患和问题没有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必须交代清楚,并在领导带班交接班记录上注明,交接班人员要在领导带班记录中签名。安全管理部安排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带班下井资料至少保存一年时间。

七、矿井在揭煤、贯通、放顶、排瓦斯、交叉点施工、过断层等关键阶段领导带班地点由调度室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同时工程技术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现场指导,确保安全生产。

八、带班人员下井带班过程中,当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有做出撤人、停产和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的权利。当发生突水、发火、顶板、瓦斯、煤尘等重大事故预兆时,带班人员有权做出全矿撤人的决定和指令。

九、带班人员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部门负责人,协助有关负责人对分管范围或临时指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带班期间因不负责任出现安全生产问题,要追究带班人相应责任。

十、补带班的公司领导应提前一天向调度室申请,由调度室负责安排补带班。补带班领导与当班带班的领导合并成一组,按一个组进行现场交接班,履行相应的交班记录和手续。

十一、公司安全管理部按月通报副总以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将下井带班期间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隐患的工作成效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二、公司领导现场交接班必须在带班硐室(地点)进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带班硐室进行交接班时,由公司调度室负责通知接班人员到指定地点交接班。现场交接班必须用电话向公司调度室汇报现场交接班情况。公司调度室应建立领导带班汇报记录簿,将公司领导现场交接班时间、地点、人员和重点检查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情况记录清楚。没有按规定向公司调度室汇报的,每少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没有在规定时间或地点进行现场交接班的,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1000元。

十三、在规定交接班时间接班人员未接班的,交班人员应用电话向公司调度室汇报,由公司调度室负责通知接班人员及时接班,在接班人员未到之前,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带班岗位。接班人员迟到的给予每人罚款1000元,每延长1小时,加罚1000元,罚款的50%奖励给坚守岗位的交班人员。无故不参加带班的公司领导给予罚款5000元。

对于执行公司领导下井及带班制度不力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作风漂浮、无故不完成下井带班任务,下井带班不负责任、不解决问题,出现问题推诿扯皮,甚至弄虚作假的,一律给予撤职处理。

第14篇 d矿矿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制度

为认真落实带班人员管理责任,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各项生产活动有序进行,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精神,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要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认真填写相关项目,不得漏项。

2、带班人员在井下指定地点(避险硐室)进行交接班,严禁电话或带口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楚而导致工作失误诱发事故。

3、带班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接班(早班9:30—10:30,中班17:30—18:30,夜班01:30—02:30)。

4、交接班人员要认真如实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薄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5、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的隐患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班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并在交接班地点给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注意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录薄上。

6、超过交班时间,如接班人员不到位,交班人员不准离开岗位,否责按脱岗处理。如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

7、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交接记录薄,每月由调度室负责发放和管理。

8、本制度解释权归华安煤矿所有。

第15篇 矿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制度

为认真落实带班人员管理责任,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各项生产活动有序进行,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精神,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要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认真填写相关项目,不得漏项。

2、带班人员在井下指定地点(避险硐室)进行交接班,严禁电话或带口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楚而导致工作失误诱发事故。

3、带班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接班(早班9:30—10:30,中班17:30—18:30,夜班01:30—02:30)。

4、交接班人员要认真如实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薄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5、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的隐患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班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并在交接班地点给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注意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录薄上。

6、超过交班时间,如接班人员不到位,交班人员不准离开岗位,否责按脱岗处理。如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

7、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交接记录薄,每月由调度室负责发放和管理。

8、本制度解释权归华安煤矿所有。

第16篇 煤矿矿级领导带班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集团公司和矿业公司有关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矿山生产经营过程中,每天至少必须指定一名矿级领导进行值或带班工作,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作业不得少于8次,专职安全员每日跟班作业。

二、带班领导必须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具有处理和解决矿山各类事故的能力。

三、带班领导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得离岗、脱岗。

四、带班领导对当班矿山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及时掌握、分析整个矿山及自已带矿范围内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带班领导在发现或接到矿山发生安全事矿的报告后,应立即通知矿长、相关人员及有关单位,并及时进行现场 抢救和应急工作。

六、带班领导在接到一线人员的情况汇报和问题的请示后,应及时给予答复,并在需要的情况下,派专人帮助解决。

七、带班领导必须组织和协调好矿山各部门的工作。

八、带班领导如因自已的工作失误、违章指挥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必须进行严厉的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

九、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生产现场安全责任交接工作。

十、考核及相关规定

1、由矿组织部会同安监部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

2、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100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款200元/次。

3、带班人员未当班与员工同进同出的,一律违章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罚款50元/次。

5、本制度从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

第17篇 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及国家安监总局—152号文件《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确实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确保公司领导深入了解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经公司研究决定实行矿井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现制定下井带班管理规定如下:

一、公司领导入井次数按上级有关规定要求执行。副总工程师以上的管理人员,每月在完成上级规定下井次数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公司“六定管理”安排的下井带班次数。

二、井下单位正职每月下井不少于12次,下井带班不少于5次;行政副职下井不少于18次,下井带班不少于14次;政工副职、技术员下井不少于14次,下井带班不少于8次。必须保证每班都有领导干部下井带班。

三、安监部、调度室、技术部正职下井不少于12次,下井带班不少于5次;副职、技术员下井不少于14次,下井带班不少于8次。

四、矿井带班由副总以上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主要管理人员组成,井下单位带班由各单位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组成,带班人员由本单位自行安排,必须保证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单位领导现场跟班带班作业。

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要与工人同上同下,确保工作时间和工作质量,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采取走动式管理方式,到石门揭煤、巷道贯通、交叉点施工、过断层、过老空、安装、放顶、工作面初采和结束等重点采掘头面以及排放瓦斯、特殊车辆运输等施工现场带班作业,督促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隐患问题。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不间断巡视检查,做到事故隐患早发现、早处理。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和突击生产。

五、下井跟班、带班实行汇报制度。各级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带班一律用井下电话亲自向调度室进行汇报。下井带班、跟班汇报每班不少于2次,主要汇报检查作业地点、存在问题、采取措施、处理意见等。

六、各级下井带班人员要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矿调度室报告,调度室按照规定向有关领导汇报。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责任。

七、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带班人员要在井下交接班,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带班信息卡。对本班未能解决的问题,必须向接班带班人员和调度室汇报清楚,并跟踪落实,直至问题整改结束。

八、安监部要建立领导下井带班记录,调度室要建立带班人员汇报记录。带班人员入井带班前到调度室登记,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在井口信息站和调度室进行详细登记。安监部、调度室负责管理记录、存档备查。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相关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年。安监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领导干部带班汇报记录薄在信息站存档备案,不得丢失和遗漏,确保档案真实、安全。

九、加强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监督考核。安监部、调度室负责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的监督考核工作,监督考核由考核办组织,每月监督考核一次。要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并且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类人员无故每少下一次井罚款200元,带班时间不足八小时一次罚款100元,每少带一次班罚款200元。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按矿《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按矿《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给予从重加倍处罚。

十、安监部门负责在井口显示位置张挂领导干部带班下井牌板,每天、每班将公司领导和基层单位领导带班人员姓名在牌板上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没有公司领导带班、基层单位领导没有带班,职工有权拒绝下井作业。单位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停止工作或解除劳务合同。

第18篇 某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保持矿井安全生产长期稳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结合实际,对领导带班作如下规定:

一、带班人员范围:公司副总以上领导。

二、公司领导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制度,每月带班不低于五次。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一名副总以上领导在现场带班作业。

所有带班领导在带班硐室(地点)填写交接班记录,上、下班的交接班时间必须一致(即交接班记录簿填写的上班交班时间与下班接班时间必须一致)。

三、具体带班安排由调度室根据矿井生产实际确定,公司领导按确定的带班表带班。

月度带班计划在公示栏公示,每日公司领导带班计划在井口公示,带班期间发现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在井口公示栏公示,接受职工监督,公司领导带班公示由安全管理部落实。交接班时间分为夜班1:00-1:30、早班9:00-9:30、中班17:00-17:30。

带班人员必须保持与工人同上同下,带班时间不低于8小时。

四、带班领导无出差等特殊情况不得找人替班,若有出差等特殊情况确需找人替班时,带班领导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总经理批准后,由本人安排相应替班公司领导。

书面请假单一式两份由请假人负责交到公司调度室和安全管理部,以利于安排替班人员和存档,调度室应即时更改井口公示。严禁空岗空班,对发生事故而没有公司领导现场带班的,依法追究排定的带班公司领导责任。带班人员入井后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中途升井离开岗位。确实需要离开的,应经总经理批准,另行安排人员接替后方可离开。替班期间井下发生事故,原带班人员与替班人员共同承担责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带班领导必须到指定地点带班,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带班过程中保持与调度联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每班与调度室的联系次数不少于三次,同时调度室要做好相关纪录。

带班领导应及时发现、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超能力组织生产。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六、严格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向下一班的带班人员说明生产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隐患和问题没有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必须交代清楚,并在领导带班交接班记录上注明,交接班人员要在领导带班记录中签名。安全管理部安排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带班下井资料至少保存一年时间。

七、矿井在揭煤、贯通、放顶、排瓦斯、交叉点施工、过断层等关键阶段领导带班地点由调度室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同时工程技术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现场指导,确保安全生产。

八、带班人员下井带班过程中,当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有做出撤人、停产和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的权利。当发生突水、发火、顶板、瓦斯、煤尘等重大事故预兆时,带班人员有权做出全矿撤人的决定和指令。

九、带班人员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部门负责人,协助有关负责人对分管范围或临时指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带班期间因不负责任出现安全生产问题,要追究带班人相应责任。

十、补带班的公司领导应提前一天向调度室申请,由调度室负责安排补带班。补带班领导与当班带班的领导合并成一组,按一个组进行现场交接班,履行相应的交班记录和手续。

十一、公司安全管理部按月通报副总以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将下井带班期间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隐患的工作成效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二、公司领导现场交接班必须在带班硐室(地点)进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带班硐室进行交接班时,由公司调度室负责通知接班人员到指定地点交接班。现场交接班必须用电话向公司调度室汇报现场交接班情况。公司调度室应建立领导带班汇报记录簿,将公司领导现场交接班时间、地点、人员和重点检查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情况记录清楚。没有按规定向公司调度室汇报的,每少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没有在规定时间或地点进行现场交接班的,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1000元。

十三、在规定交接班时间接班人员未接班的,交班人员应用电话向公司调度室汇报,由公司调度室负责通知接班人员及时接班,在接班人员未到之前,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带班岗位。接班人员迟到的给予每人罚款1000元,每延长1小时,加罚1000元,罚款的50%奖励给坚守岗位的交班人员。无故不参加带班的公司领导给予罚款5000元。

对于执行公司领导下井及带班制度不力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作风漂浮、无故不完成下井带班任务,下井带班不负责任、不解决问题,出现问题推诿扯皮,甚至弄虚作假的,一律给予撤职处理。

第19篇 矿级领导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为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发【2010】23号文件以及《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21条之要求:“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扒弓煤矿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1、 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天数:

矿长月下井不少于12天,其中带班与工人同上同下不得少于6天。

副矿长、总工下井不得少于15天,其中带班不得少于8天。

2、矿级领导实行:“三、八”制,坚持井下交接班制度。

二、 矿级领导带班要求

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对所经过的路线、工作地点、所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发现的“三违”人物的处理;隐患的排除等承当完全责任。

三、 带班矿长应履行的职责:

1、、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隐情及时制止和处理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3、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的命令。组织涉险区域的人员及时、有序的撤离到安全地点。

4、坚持井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将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进行认真交接并填写好交接班记录。

5、带班矿长要身先士卒、带头执行出入井登记、检身、挂牌上岗制度,月末将本月下井考勤情况张榜公示。

6、要坚持执行二十四小时对井下安全生产现场指挥与管理,严禁带班矿长空班、迟到、早退的事件发生。

7、工作时间要建立矿领导上班当天考勤制度,对因工外出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请假制度;因事、病必须执行书面请假;要求在考勤表上注明出勤、公、事病假,以备考核。

8、所有副矿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按规定的带班天数,轮流带班上岗,并且建立领导干部二十四小时不定时的下井检查制度。

四、所有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1、生产、辅助区队下井带班人员,实行“三八”制带班下井,地点以本单位分管范围为重点(机电、皮带两个工区因地面有大部分岗位,带班人员在井下时间不得少于5个小时, 升井后地面岗位3个小时)。24小时必须有副区长以上的工区干部带班,通防工区早班8小时带班,中夜班不限时。

2、参与矿值班干部,值班当天必须在调度室听班,每天8点为值班交接班时间,根据当天值班人员的实际情况,每天由值班矿长安排当天每个成员井下带班时间,并在调度室备案,保证当天24小时井下有人带班。

3、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每月在完成下井的同时,当天值班期间,根据当天人员情况按时下井带班,每月不少于6次下井带班,当班时间不少于8小时。熟悉生产的领导,可以单独带班;不熟悉生产的领导带班,必须有生产科室值班干部陪同。

五、填卡及交接班制度

所有下井带班人员,下井前必须到井口安全信息中心登记,严格按照各单位指定的交接班地点交接,上班要向下班交接上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隐患整改情况,以及下一班的安全工作重点。升井后,必须到井口安全信息中心认真填写管理干部信息卡,要将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隐患问题及处理意见进行详细登记。安监信息员做好带班人员的下井登记及隐患筛选反馈工作。

矿值班带班人员在井下值班室现场交接,并填写交接班记录,做到“面对面,手拉手,你不来,我不走”,工区带班人员下井和升井要到井下值班室签到,向矿带班人员汇报带班情况。

第20篇 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

1、领导带班下井信息必须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2、领导带班下井信息包括当日下井带班领导姓名、职务、带班班次、带班区域,当月带班完成情况及考核情况。

3、由安检科值班室负责在井口明显位置对当日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基本信息(包括带班领导姓名、带班时间、带班区域)进行公示。

4、没有矿领导下井带班的班次职工有权拒绝下井。

5、矿领导带班信息公示工作由矿安检科、矿调度室负责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内容由安检科值班室负责提供。

6、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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