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领导带班下井举报制度是一种旨在提升矿山安全的管理措施,它涵盖了以下几个关键点:
1. 领导带班:矿领导需要亲自下井,直接参与一线作业,了解实际情况。
2. 责任落实:明确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监管到位。
3. 举报机制:设立举报渠道,鼓励员工报告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4. 反馈处理:对举报的问题进行及时调查和处理,严肃追责。
该制度要求矿领导定期深入井下,与工人一同工作,检查作业环境、设备状况及安全规程执行情况。为保障员工权益,矿井内设立匿名举报箱或电子举报平台,让员工能安全地反映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一旦接到举报,管理层需迅速响应,对问题进行核实,并依据相关法规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同时对举报人进行保护。
实施这一制度时,需遵守以下规范:
1. 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确保领导下井频率符合规定。
2. 建立健全举报处理流程,保证公正透明。
3. 提供安全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 定期公布举报处理结果,以示公开公正。
矿领导带班下井举报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1. 提升安全意识:领导亲历其境,能更好地理解和重视安全问题,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
2. 加强监管:直接监督作业过程,及时发现并纠正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
3. 保障员工权益:举报制度鼓励员工参与安全管理,保护他们的生命安全。
4. 促进企业合规:通过举报和处理违规行为,推动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规,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矿领导带班下井举报制度是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有助于构建安全、有序的工作环境,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
第1篇 矿领导带班下井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矿领导带班制度,鼓励全矿员工监督、举报各级管理干部下井带班的违规行为,达到制止违规行为的目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矿委会举报。
第三条 举报人可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网络等方式举报,举报地点设置在矿调度室。
举报电话:0911-7512868;0911-7512866。
第四条 举报内容
1、带班人员未严格执行带班制度或有弄虚作假、未进行公示等行为。
2、现场带班干部违章指挥或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行为。
3、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失职、渎职违法违纪问题。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矿值班室未发现或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第六条 实行举报有奖制度。所有举报问题一经查实,给举报人给予100—500元奖励,并对举报人实行保密、保护制度。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的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 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制度
1、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要有明确的目标和任务,结合自己的职责在井下做好现场检查和记录。对发现问题能够现场整改的要求立即现场整改,现场无法整改的要求限期整改。
2、带班执行月考核,日公布的形式进行考核,杜绝弄虚作假。调度室负责每天调度会对前一天带班情况进行通报。
3、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由矿委会牵头,调度、安检、机电、生产等部门配合,不定期的进行抽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并及时通报考核,月度对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履职情况、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比。
4、带班人员的下井带班质量及数量与带班作业人员的安全绩效、奖金挂钩考核。由安检科负责对带班人员考核,少一次处罚200元。
5、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或带班人员擅离职守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追究。
6、未按规定填写下井交接记录台账,在集团公司上级部门检查中出现未按规定带班或弄虚作假等现象,一次处罚300元。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矿领导现场带班制度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立即召开矿委会。为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增强领导和职工的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事故发生或防止事故范围进一步扩大,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特制定本制度。
1、矿级领导按要求实行带班作业,当班领导做到同职工同上同下。
2、对当班全矿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3、对全矿井下各区域巡回检查,排查隐患,并对重点区域现场指挥。
4、加强对井下职工的现场管理,发现“三违”人员按规定严肃处理。
5、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当场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
6、对当班发生的事故要组织对伤员的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带班总指挥报告,要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安全措施及处理意见。
7、做好《矿领导带班检查记录》。下井到安检科填写入井登记表;上井到安检科填写当班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8、带班总指挥不定期带班,对井下情况进行抽查。
9、矿领导带班每5天一倒班。
10、如果有事不能现场带班,必须向带班总指挥请假,并有其他领导替班。
1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4篇 煤矿领导干部上岗检查制度
为贯彻落实各种管理制度,监督各岗位执行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做出决策处理,切实掌握设备运行状态和技术情况、以及设备存在的缺陷等,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领导干部上岗检查制度。
一、机电队级领导应每两天对所管的岗位上岗检查,了解和检查设备的情况并填写干部上岗登记簿。
二、机电部分管领导每周上岗一次,了解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设备是否存在问题和事故隐患,填写干部上岗登记簿。
三、机电副总每月上岗一次,了解和检查设备的运输情况,检查上述人员上岗执行任务情况,填写干部上岗登记簿,提出今后的工作意见。
上岗检查内容:
1. 检查了解各种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执行不好和未执行的要及时纠正。
2. 检查各种记录的填写是否准确和齐全,检查完后在记录本填写评语并登记。
3. 检查设备性能、安全运转情况,检查试验各种安全装置是否灵敏可靠,各种仪表指示是否准确。
4. 检查机房、设备卫生情况,检查场所工器具是否齐全、整洁卫生。
5. 检查值班人员的责任心和精神状态,对精神状态不好的和不负责的人员要停止其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
6. 处理各种违章现象。
7.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指派专人迅速处理。
8. 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内容进行上岗检查。
第5篇 煤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规定
一、督导对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矿正、副科级干部、井级干部、副总为督导安全履职对象。
二、督导范围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督导:
1 、在安全工作中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但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2、发生二级以上生产事故或质量标准化工作检查评估不达标单位的党政主管;
3、基层单位当班发生严重“三违”、重伤或瞒报工伤事故的跟班干部;
4、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存在隐患较多或重大隐患单位的党政主管;
5、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三违”治理指标者;
6、精神状态差,安全工作处于后进的。
三、督导时间
督导实行旬督导制度,时间为每月的2日、12日、22日。(逢双休日顺延)
四、督导程序
1、安监部、生产部每月1日、11日、21日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统计领导干部“三违”治理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评估结果和生产事故等督导范围规定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并列出需要督导谈话的干部名单,报矿领导和政工部。
2、政工部按要求进行考核,并负责通知被督导人员和督导员按时进行督导。
3、督导谈话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安监副处长统一协调,按照矿领导分管范围,实行分线督导。党支部书记、政工部室干部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负责督导谈话,科区长由分线矿领导干部负责督导谈话,技术干部由总工程师负责督导谈话,井级和副总由矿党委书记或矿长负责督导谈话。涉及东城、张小楼井的干部时,两井党总支书记、井长分别参加督导谈话。
4、督导谈话议程:①被督导者查找安全履职不到位的原因、以主观原因为主;②被督导者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③督导员帮助分析原因,提出要求。
5、政工部、安监部、企管部必须派员参加督导谈话,并分别做好谈话记录。
五、处罚规定
1 、未完成“三违”治理指标者,按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精神执行;
2、发生二级以上生产事故或质量标准化评估不达标者,按庞矿发[2005]1号文件规定执行;
3、发生严重“三违”、重伤、瞒报工伤的跟班干部,按严重“三违”处理;
4、当月内连续受到二次被督导谈话者,罚款200元;
5、当月内连续三次被督导谈话,进行黄牌警告一次,一年内两次黄牌警告给予撤职、免职、解聘;
6、被督导者无故迟到短次罚款50元,无故缺席每次罚款200元;
7、被督导者在督导谈话后一周内向督导员和政工部反馈整改信息,否则罚款200元。
六、相关规定 文秘部落
1、干部因公出差、学习、因病(事)假不在岗上班,应将情况及时反馈给安监部和政工部,在考核时给予充分考虑。
2、本暂行规定自二o__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到二o__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在执行过程中需认真总结,逐步完善该规定。
第6篇 煤矿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切实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工作,煤矿领导要靠前指挥深入井下,真正做到“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领导思想;特制定本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包括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矿长、总工程师)和安全、生产、机电、通防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以及跟班作业的矿领导班子成员。
二、煤矿主要负责人、法人、矿长、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个,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15个,其中中、夜班不少于5个;每个小班保证至少有一名煤矿领导在现场带班。
三、煤矿领导艺术带班入井要与同班工人同时入井、同时升井、深入采掘工作面现场,抓住安全生产重点环节,排查处理现场隐患。制止违章作业行为遇到险情时,有序地组织工人撤到安全地点。
四、煤矿带班领导在入井前要参加班前会、安排安全注意事项、在检身窗口挂上“入井带班姓名牌”填写出入井时间,认真填写《煤矿企业领导入井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签名,行走经过路线、检查出的隐患及隐患处理情况。
五、煤矿领导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入井带班时,要书面请假、说明原因,并向上级监督部门报告情况。否则无故完不成下井任务的要给予处罚。对超额完成入井带班任务的要给予奖励。
第7篇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和奖惩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我矿矿级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和奖惩制度。
一.本矿矿级领导必须严格执行本矿制定的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矿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和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矿级领导指煤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总工)的 副矿长。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技术矿长不得少于5次,其他矿级领导不得少于18次,如因当班应带班下井的领导不能下井,必须由本人与其他矿级领导调配,确保每班都有矿级领导带班。
三.对应带班下井的领导当班没有下井,且未请假或未找人顶班的,发现一次处罚500元。
四.领导下井带班作业及进行安全检查必须认真填写《安全检查信息卡》。安全员负责领导安全检查信息卡的收集整理,调度室建立领导入井考核记录,对完不成下井带班作业次数的每月每少一次下井带班罚100元,完不成查处安全隐患及“三违”人员任务的,每少一项处罚50元。
五.下井带班领导必须及时填写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记录,未填写或者作假的一次罚款500元。
六.带班下井的煤矿领导应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掌握当班入井人数,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和建设,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如果带班下井领导不认真履职,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对本人处以500元—1000元的罚款。
七.用奖励的办法来推动矿级领导轮流入井带班,与工人同下同上制度的落实。用好的待遇来推动制度的落实,根据工作成绩在年底给予奖励。
八.对应带班下井的领导当班下井而发生事故的,对领导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般轻伤事故,处以医疗费的5%,发生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的按规定逐级上报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接受处罚。
九.矿委会根据矿级领导的下井情况,发生每起事故的当班领导履职情况等,每一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对跟班到位无事故的领导予以奖励,对跟班数量不够,工作不到位或因跟班不到位而发生事故的领导视情节予以处罚。
车垂湾煤矿
2023年12月8日
第8篇 某煤矿领导入井带班交接班制度
为了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到位、执行彻底;真正达到在交接班时,手交手、口交口、你不来、我不走的原则,特制定本矿领导入井带班交接班制度。
一、带班领导要根据本矿具体规定实施现场交接班,除特殊工种和特殊规定的人员在井下交接班外,其余人员一律在井上交接班。
二、交接时要交清楚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存在的原因,作业时应特别注意的事项。应该加强管理问题等情况,特别交代清楚重大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三、在《入井带班记录簿》上要填写清楚隐患的交接情况、处理情况和在交接班时强调的安全注意事项,写清交接班时间并签名。
四、凡是入井带班的煤矿领导,要自觉地遵守矿上的一切规章制度,特别是按要求填写好各种记录在案,不准弄虚作假,否则后果自负。
五、煤矿领导应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好交接班制度,做好职工的榜样,自觉接受群众和上级安监部门的监督。
第9篇 矿山建设领导跟班作业制度
矿山建设公司领导跟班作业制度
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管理,落实矿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制定领导带班作业制度。
一、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每天至少指定一名领导进行 带班工作,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作业不得少于12次,专职安全员每日跟班作业。
二、带班领导必须具有责任心和事业心,具有处理和解决矿山各类事故的能力。
三、带班领导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得擅自离岗、串岗。
四、带班领导必须对当班时的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及时了解掌握、分析整个矿山及自己带班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带班领导在发现或接到矿山发生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立刻通知公司主要负责人、相关人员及有关单位,并及时进行现场抢救和应急工作。
六、带班领导在接到一线人员的情况汇报和问题请示后,应及时给予答复,并在必要的情况下,派专人帮助解决。
七、带班领导必须组织和协调好各部门的工作。
八、带班领导如因自己的工作失误、违章指挥或玩忽职守而造成公司财物损失的,必须接受公司相应的处罚,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生产现场安全责任交接工作。
第10篇 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及国家安监总局—152号文件《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确实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确保公司领导深入了解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经公司研究决定实行矿井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现制定下井带班管理规定如下:
一、公司领导入井次数按上级有关规定要求执行。副总工程师以上的管理人员,每月在完成上级规定下井次数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公司“六定管理”安排的下井带班次数。
二、井下单位正职每月下井不少于12次,下井带班不少于5次;行政副职下井不少于18次,下井带班不少于14次;政工副职、技术员下井不少于14次,下井带班不少于8次。必须保证每班都有领导干部下井带班。
三、安监部、调度室、技术部正职下井不少于12次,下井带班不少于5次;副职、技术员下井不少于14次,下井带班不少于8次。
四、矿井带班由副总以上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主要管理人员组成,井下单位带班由各单位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组成,带班人员由本单位自行安排,必须保证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单位领导现场跟班带班作业。
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要与工人同上同下,确保工作时间和工作质量,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采取走动式管理方式,到石门揭煤、巷道贯通、交叉点施工、过断层、过老空、安装、放顶、工作面初采和结束等重点采掘头面以及排放瓦斯、特殊车辆运输等施工现场带班作业,督促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隐患问题。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不间断巡视检查,做到事故隐患早发现、早处理。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和突击生产。
五、下井跟班、带班实行汇报制度。各级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带班一律用井下电话亲自向调度室进行汇报。下井带班、跟班汇报每班不少于2次,主要汇报检查作业地点、存在问题、采取措施、处理意见等。
六、各级下井带班人员要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矿调度室报告,调度室按照规定向有关领导汇报。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责任。
七、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带班人员要在井下交接班,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带班信息卡。对本班未能解决的问题,必须向接班带班人员和调度室汇报清楚,并跟踪落实,直至问题整改结束。
八、安监部要建立领导下井带班记录,调度室要建立带班人员汇报记录。带班人员入井带班前到调度室登记,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在井口信息站和调度室进行详细登记。安监部、调度室负责管理记录、存档备查。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相关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年。安监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领导干部带班汇报记录薄在信息站存档备案,不得丢失和遗漏,确保档案真实、安全。
九、加强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监督考核。安监部、调度室负责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的监督考核工作,监督考核由考核办组织,每月监督考核一次。要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并且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类人员无故每少下一次井罚款200元,带班时间不足八小时一次罚款100元,每少带一次班罚款200元。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按矿《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按矿《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给予从重加倍处罚。
十、安监部门负责在井口显示位置张挂领导干部带班下井牌板,每天、每班将公司领导和基层单位领导带班人员姓名在牌板上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没有公司领导带班、基层单位领导没有带班,职工有权拒绝下井作业。单位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停止工作或解除劳务合同。
第11篇 矿领导带班井下公示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文件精神,加强矿领导深入现场和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对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群众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载体
在矿井口和调度室等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公示。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二、公示对象
矿长、书记、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工会主席、矿长助理、生产副矿长等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
三、公示范围
上级主管部门、在矿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及职工以及社会各界新闻媒体。
四、公示内容
1、矿井制订的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包括下井班数和点次;
2、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项目(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
3、每月对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考核结果,以及与考核结果相关的奖惩情况。
五、公示要求
1、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必须符合上级相关文件的要求,详细制定下井班次和下井点次。
2、公示工作必须由矿井安监人员对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进行认真统计,与调度室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核对,经矿委、安监科审核无误后,进行公示。
3、在矿领导填写交接班记录和带班记录后,矿调度室负责及时对调度公示栏进行填写;安监科负责及时对井口公示栏进行填写。
4、公示栏填写内容必须确保真实性,填写人员必须认真核实,严禁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现象。
5、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接受上级部门、群众及社会各界媒体监督,如发现公示内容不实,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检举。
第12篇 矿领导下井带班公示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精神,加强矿领导深入现场和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对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群众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载体
在矿井井口和调度室等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化。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二、公示对象
矿长、总工、分管掘进、安全、生产、机电副矿级,副总工程师等矿井领导干部下井情况。
三、公示范围
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
四、公示内容
1.矿井制定的矿领导下井带班计划,包括下井班次和点次。
2.矿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项目(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
3.每月对矿领导下井带班情况的考核结果以及与考核结果有关的奖惩情况。
五、公示要求
1.矿领导下井带班计划必需符合上级相关文件的要求,详细制定下井班次和点次。
2.公示工作必需由矿调度室人员对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进行认真统计,经调度室和矿领导审核无误后,进行公示。
3.在矿领导填写交接班记录和带班记录后,矿调度负责及时对调度公示栏、井口公示栏进行填写。
4.公示栏填写内容必需确保真实性,填写人员必需认真核实,严禁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现象。
5.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接受上级部门、群众及社会各界监督,如发现内容不实,可向有关部门检举。
第13篇 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省、市、县下达矿级领导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规定
1、带班人员范围:矿长、技术总工、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技术矿长、通风矿长、生产助理矿长。
2、带班次数:矿长及技术总工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余副矿级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3次。
3、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4、带班人员入井时间:早班6:00、中班14:00、夜班22:00分别在皮带斜井井底车场交接班,与当班员工一同入井。
5、带班人员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6、每月30日前由矿安全管理科对带班人员的带班日期、班次进行安排,并发给每一个带班人员,以便带班人员安排好日常工作。
二、带班人员职责
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情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安全情况、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3、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必须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的失控。
5、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的班组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6、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工、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7、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对下一班的建议等,填记在交接班记录簿中,同时在带班记录上如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
三、考核及相关规定
1、由调度室会同安全管理科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
2、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200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款200元/次。
3、带班人员当班未与职工同进同出的,一律按违章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经经济处罚;造成事故的,按《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罚款50元/次。
5、此制度未尽事宜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6、本制度从二○一三年八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方。
四川德福集团俊龙矿业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
第14篇 某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一、领导带班下井必须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在班前会上布置完生产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及班前危险预知后及时入井接班,交班人必须留在井下等待接班人接班,交待好各工作面的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隐患情况以及整改意见后方准离开。
二、交接班人必须认真对待交接班,必须做到工作面情况交待不清不交接、安全隐患处理不清不交接、工程质量不合格不交接、工作安排不到位不交接。
三、对于井下交接班,安监站要严格检查督促执行,发现有人不按规定交接班的,按制度严肃处理;对未进行交接班而出现问题,从严加倍处罚。
四、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接班人员可以拒绝接班。
五、交接班要真正做到“交接班手拉手,你不来我不走”,将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实处,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六、带班领导的姓名要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
第15篇 某矿领导干部上岗制度
1、变电所、主扇、主绞车、 主水泵等,为矿井的要害场所,各级领导应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2、当班值班员(司机)必须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在检查工作中的指示和提出的问题,并留有记录。
3、技术员每周对本分管要害部位进行一至二次工作检查。
4、各级领导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安装限期处理,事后进行复查核实完成情况,对无故拖延造成事故要追究责任。
5、各要害部位的值班员、司机负责监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权提出批评意见,保证本制度认真执行。
第16篇 某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保持矿井安全生产长期稳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结合实际,对领导带班作如下规定:
一、带班人员范围:公司副总以上领导。
二、公司领导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制度,每月带班不低于五次。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一名副总以上领导在现场带班作业。
所有带班领导在带班硐室(地点)填写交接班记录,上、下班的交接班时间必须一致(即交接班记录簿填写的上班交班时间与下班接班时间必须一致)。
三、具体带班安排由调度室根据矿井生产实际确定,公司领导按确定的带班表带班。
月度带班计划在公示栏公示,每日公司领导带班计划在井口公示,带班期间发现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在井口公示栏公示,接受职工监督,公司领导带班公示由安全管理部落实。交接班时间分为夜班1:00-1:30、早班9:00-9:30、中班17:00-17:30。
带班人员必须保持与工人同上同下,带班时间不低于8小时。
四、带班领导无出差等特殊情况不得找人替班,若有出差等特殊情况确需找人替班时,带班领导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总经理批准后,由本人安排相应替班公司领导。
书面请假单一式两份由请假人负责交到公司调度室和安全管理部,以利于安排替班人员和存档,调度室应即时更改井口公示。严禁空岗空班,对发生事故而没有公司领导现场带班的,依法追究排定的带班公司领导责任。带班人员入井后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中途升井离开岗位。确实需要离开的,应经总经理批准,另行安排人员接替后方可离开。替班期间井下发生事故,原带班人员与替班人员共同承担责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带班领导必须到指定地点带班,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带班过程中保持与调度联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每班与调度室的联系次数不少于三次,同时调度室要做好相关纪录。
带班领导应及时发现、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超能力组织生产。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六、严格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向下一班的带班人员说明生产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隐患和问题没有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必须交代清楚,并在领导带班交接班记录上注明,交接班人员要在领导带班记录中签名。安全管理部安排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带班下井资料至少保存一年时间。
七、矿井在揭煤、贯通、放顶、排瓦斯、交叉点施工、过断层等关键阶段领导带班地点由调度室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同时工程技术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现场指导,确保安全生产。
八、带班人员下井带班过程中,当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有做出撤人、停产和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的权利。当发生突水、发火、顶板、瓦斯、煤尘等重大事故预兆时,带班人员有权做出全矿撤人的决定和指令。
九、带班人员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部门负责人,协助有关负责人对分管范围或临时指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带班期间因不负责任出现安全生产问题,要追究带班人相应责任。
十、补带班的公司领导应提前一天向调度室申请,由调度室负责安排补带班。补带班领导与当班带班的领导合并成一组,按一个组进行现场交接班,履行相应的交班记录和手续。
十一、公司安全管理部按月通报副总以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将下井带班期间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隐患的工作成效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二、公司领导现场交接班必须在带班硐室(地点)进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带班硐室进行交接班时,由公司调度室负责通知接班人员到指定地点交接班。现场交接班必须用电话向公司调度室汇报现场交接班情况。公司调度室应建立领导带班汇报记录簿,将公司领导现场交接班时间、地点、人员和重点检查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情况记录清楚。没有按规定向公司调度室汇报的,每少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没有在规定时间或地点进行现场交接班的,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1000元。
十三、在规定交接班时间接班人员未接班的,交班人员应用电话向公司调度室汇报,由公司调度室负责通知接班人员及时接班,在接班人员未到之前,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带班岗位。接班人员迟到的给予每人罚款1000元,每延长1小时,加罚1000元,罚款的50%奖励给坚守岗位的交班人员。无故不参加带班的公司领导给予罚款5000元。
对于执行公司领导下井及带班制度不力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作风漂浮、无故不完成下井带班任务,下井带班不负责任、不解决问题,出现问题推诿扯皮,甚至弄虚作假的,一律给予撤职处理。
第17篇 某矿领导干部上岗检查制度
一、 领导干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上岗检查,上岗时要认真填写干部上岗登记簿。
二、 矿机电总工、机电矿长每月上岗不少于一次。
三、 机电科长、技术员每月到岗检查不少于三次。
四、 干部上岗时,检查值班人员对交接班制度、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五、 检查保护用具、防护用具是否齐全。
六、 检查各种记录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七、 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应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或指定专人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必要时安排检修。
八、 对违章值班人员违反规定、规程和制度、检修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必须立即制止。
第18篇 d矿矿领导下井带班公示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精神,加强矿领导深入现场和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对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群众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载体
在矿井井口和调度室等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化。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二、公示对象
矿长、总工、分管掘进、安全、生产、机电副矿级,副总工程师等矿井领导干部下井情况。
三、公示范围
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
四、公示内容
1.矿井制定的矿领导下井带班计划,包括下井班次和点次。
2.矿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项目(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
3.每月对矿领导下井带班情况的考核结果以及与考核结果有关的奖惩情况。
五、公示要求
1.矿领导下井带班计划必需符合上级相关文件的要求,详细制定下井班次和点次。
2.公示工作必需由矿调度室人员对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进行认真统计,经调度室和矿领导审核无误后,进行公示。
3.在矿领导填写交接班记录和带班记录后,矿调度负责及时对调度公示栏、井口公示栏进行填写。
4.公示栏填写内容必需确保真实性,填写人员必需认真核实,严禁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现象。
5.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接受上级部门、群众及社会各界监督,如发现内容不实,可向有关部门检举。
第19篇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保持矿井安全生产长期稳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结合实际,对领导带班作如下规定:
一、带班人员范围:公司副总以上领导。
二、公司领导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制度,每月带班不低于五次。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一名副总以上领导在现场带班作业。
所有带班领导在带班硐室(地点)填写交接班记录,上、下班的交接班时间必须一致(即交接班记录簿填写的上班交班时间与下班接班时间必须一致)。
三、具体带班安排由调度室根据矿井生产实际确定,公司领导按确定的带班表带班。
月度带班计划在公示栏公示,每日公司领导带班计划在井口公示,带班期间发现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在井口公示栏公示,接受职工监督,公司领导带班公示由安全管理部落实。交接班时间分为夜班1:00-1:30、早班9:00-9:30、中班17:00-17:30。
带班人员必须保持与工人同上同下,带班时间不低于8小时。
四、带班领导无出差等特殊情况不得找人替班,若有出差等特殊情况确需找人替班时,带班领导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总经理批准后,由本人安排相应替班公司领导。
书面请假单一式两份由请假人负责交到公司调度室和安全管理部,以利于安排替班人员和存档,调度室应即时更改井口公示。严禁空岗空班,对发生事故而没有公司领导现场带班的,依法追究排定的带班公司领导责任。带班人员入井后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中途升井离开岗位。确实需要离开的,应经总经理批准,另行安排人员接替后方可离开。替班期间井下发生事故,原带班人员与替班人员共同承担责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带班领导必须到指定地点带班,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带班过程中保持与调度联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每班与调度室的联系次数不少于三次,同时调度室要做好相关纪录。
带班领导应及时发现、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超能力组织生产。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六、严格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向下一班的带班人员说明生产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隐患和问题没有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必须交代清楚,并在领导带班交接班记录上注明,交接班人员要在领导带班记录中签名。安全管理部安排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带班下井资料至少保存一年时间。
七、矿井在揭煤、贯通、放顶、排瓦斯、交叉点施工、过断层等关键阶段领导带班地点由调度室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同时工程技术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现场指导,确保安全生产。
八、带班人员下井带班过程中,当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有做出撤人、停产和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的权利。当发生突水、发火、顶板、瓦斯、煤尘等重大事故预兆时,带班人员有权做出全矿撤人的决定和指令。
九、带班人员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部门负责人,协助有关负责人对分管范围或临时指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带班期间因不负责任出现安全生产问题,要追究带班人相应责任。
十、补带班的公司领导应提前一天向调度室申请,由调度室负责安排补带班。补带班领导与当班带班的领导合并成一组,按一个组进行现场交接班,履行相应的交班记录和手续。
十一、公司安全管理部按月通报副总以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将下井带班期间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隐患的工作成效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二、公司领导现场交接班必须在带班硐室(地点)进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带班硐室进行交接班时,由公司调度室负责通知接班人员到指定地点交接班。现场交接班必须用电话向公司调度室汇报现场交接班情况。公司调度室应建立领导带班汇报记录簿,将公司领导现场交接班时间、地点、人员和重点检查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情况记录清楚。没有按规定向公司调度室汇报的,每少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没有在规定时间或地点进行现场交接班的,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1000元。
十三、在规定交接班时间接班人员未接班的,交班人员应用电话向公司调度室汇报,由公司调度室负责通知接班人员及时接班,在接班人员未到之前,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带班岗位。接班人员迟到的给予每人罚款1000元,每延长1小时,加罚1000元,罚款的50%奖励给坚守岗位的交班人员。无故不参加带班的公司领导给予罚款5000元。
对于执行公司领导下井及带班制度不力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作风漂浮、无故不完成下井带班任务,下井带班不负责任、不解决问题,出现问题推诿扯皮,甚至弄虚作假的,一律给予撤职处理。
第20篇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我矿矿级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和奖惩制度。
一.本矿矿级领导必须严格执行本矿制定的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矿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和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矿级领导指煤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总工)的 副矿长。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技术矿长不得少于5次,其他矿级领导不得少于18次,如因当班应带班下井的领导不能下井,必须由本人与其他矿级领导调配,确保每班都有矿级领导带班。
三.对应带班下井的领导当班没有下井,且未请假或未找人顶班的,发现一次处罚500元。
四.领导下井带班作业及进行安全检查必须认真填写《安全检查信息卡》。安全员负责领导安全检查信息卡的收集整理,调度室建立领导入井考核记录,对完不成下井带班作业次数的每月每少一次下井带班罚100元,完不成查处安全隐患及“三违”人员任务的,每少一项处罚50元。
五.下井带班领导必须及时填写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记录,未填写或者作假的一次罚款500元。
六.带班下井的煤矿领导应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掌握当班入井人数,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和建设,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如果带班下井领导不认真履职,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对本人处以500元—1000元的罚款。
七.用奖励的办法来推动矿级领导轮流入井带班,与工人同下同上制度的落实。用好的待遇来推动制度的落实,根据工作成绩在年底给予奖励。
八.对应带班下井的领导当班下井而发生事故的,对领导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般轻伤事故,处以医疗费的5%,发生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的按规定逐级上报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接受处罚。
九.矿委会根据矿级领导的下井情况,发生每起事故的当班领导履职情况等,每一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对跟班到位无事故的领导予以奖励,对跟班数量不够,工作不到位或因跟班不到位而发生事故的领导视情节予以处罚。
车垂湾煤矿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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