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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领导现场带班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07

矿领导现场带班制度

有哪些

矿领导现场带班制度是指矿业企业中,各级领导亲自参与一线生产班次,与工人一同作业,以确保安全生产的管理方式。这种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组成部分:

1. 带班领导的选拔:通常是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技术知识的管理层人员。

2. 带班时间安排:按照生产周期和工作强度,制定合理的领导带班时间表。

3. 岗位职责:明确带班领导在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决策指导和应急处理等职责。

内容是什么

带班领导需要:

1. 监督操作规程执行,确保工人遵守安全规定。

2. 实时监控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3. 在紧急情况下,迅速作出决策,启动应急预案。

此外,企业还需建立:

1. 带班记录:详细记录带班领导的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2. 反馈机制:定期汇总分析带班记录,改进安全管理措施。

规范

为了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企业应制定相应的规范:

1. 制定详细的带班操作指南,明确领导在带班过程中的具体行为标准。

2. 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升领导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安全意识。

3. 设立考核机制,将领导的带班表现纳入绩效评估。

重要性

矿领导现场带班制度对于矿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1. 提高安全意识:领导的亲身参与强化了安全文化的建设,提高了全员的安全意识。

2. 实时风险防控:领导的现场存在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潜在风险,防止事故的发生。

3. 优化决策流程:在紧急情况下,领导的快速决策能够减少损失,保障生产秩序。

矿领导现场带班制度是确保矿业企业安全、高效运作的重要保障,它通过领导的直接参与,增强了安全管理的实效性,提升了企业的整体运营水平。

矿领导现场带班制度范文

第1篇 矿领导现场带班制度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立即召开矿委会。为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增强领导和职工的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事故发生或防止事故范围进一步扩大,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特制定本制度。

1、矿级领导按要求实行带班作业,当班领导做到同职工同上同下。

2、对当班全矿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3、对全矿井下各区域巡回检查,排查隐患,并对重点区域现场指挥。

4、加强对井下职工的现场管理,发现“三违”人员按规定严肃处理。

5、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当场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

6、对当班发生的事故要组织对伤员的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带班总指挥报告,要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安全措施及处理意见。

7、做好《矿领导带班检查记录》。下井到安检科填写入井登记表;上井到安检科填写当班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8、带班总指挥不定期带班,对井下情况进行抽查。

9、矿领导带班每5天一倒班。

10、如果有事不能现场带班,必须向带班总指挥请假,并有其他领导替班。

1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保持矿井安全生产长期稳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结合实际,对领导带班作如下规定:

一、带班人员范围:公司副总以上领导。

二、公司领导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制度,每月带班不低于五次。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一名副总以上领导在现场带班作业。

所有带班领导在带班硐室(地点)填写交接班记录,上、下班的交接班时间必须一致(即交接班记录簿填写的上班交班时间与下班接班时间必须一致)。

三、具体带班安排由调度室根据矿井生产实际确定,公司领导按确定的带班表带班。

月度带班计划在公示栏公示,每日公司领导带班计划在井口公示,带班期间发现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在井口公示栏公示,接受职工监督,公司领导带班公示由安全管理部落实。交接班时间分为夜班1:00-1:30、早班9:00-9:30、中班17:00-17:30。

带班人员必须保持与工人同上同下,带班时间不低于8小时。

四、带班领导无出差等特殊情况不得找人替班,若有出差等特殊情况确需找人替班时,带班领导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总经理批准后,由本人安排相应替班公司领导。

书面请假单一式两份由请假人负责交到公司调度室和安全管理部,以利于安排替班人员和存档,调度室应即时更改井口公示。严禁空岗空班,对发生事故而没有公司领导现场带班的,依法追究排定的带班公司领导责任。带班人员入井后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中途升井离开岗位。确实需要离开的,应经总经理批准,另行安排人员接替后方可离开。替班期间井下发生事故,原带班人员与替班人员共同承担责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带班领导必须到指定地点带班,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带班过程中保持与调度联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每班与调度室的联系次数不少于三次,同时调度室要做好相关纪录。

带班领导应及时发现、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超能力组织生产。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六、严格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向下一班的带班人员说明生产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隐患和问题没有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必须交代清楚,并在领导带班交接班记录上注明,交接班人员要在领导带班记录中签名。安全管理部安排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带班下井资料至少保存一年时间。

七、矿井在揭煤、贯通、放顶、排瓦斯、交叉点施工、过断层等关键阶段领导带班地点由调度室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同时工程技术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现场指导,确保安全生产。

八、带班人员下井带班过程中,当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有做出撤人、停产和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的权利。当发生突水、发火、顶板、瓦斯、煤尘等重大事故预兆时,带班人员有权做出全矿撤人的决定和指令。

九、带班人员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部门负责人,协助有关负责人对分管范围或临时指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带班期间因不负责任出现安全生产问题,要追究带班人相应责任。

十、补带班的公司领导应提前一天向调度室申请,由调度室负责安排补带班。补带班领导与当班带班的领导合并成一组,按一个组进行现场交接班,履行相应的交班记录和手续。

十一、公司安全管理部按月通报副总以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将下井带班期间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隐患的工作成效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二、公司领导现场交接班必须在带班硐室(地点)进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带班硐室进行交接班时,由公司调度室负责通知接班人员到指定地点交接班。现场交接班必须用电话向公司调度室汇报现场交接班情况。公司调度室应建立领导带班汇报记录簿,将公司领导现场交接班时间、地点、人员和重点检查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情况记录清楚。没有按规定向公司调度室汇报的,每少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没有在规定时间或地点进行现场交接班的,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1000元。

十三、在规定交接班时间接班人员未接班的,交班人员应用电话向公司调度室汇报,由公司调度室负责通知接班人员及时接班,在接班人员未到之前,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带班岗位。接班人员迟到的给予每人罚款1000元,每延长1小时,加罚1000元,罚款的50%奖励给坚守岗位的交班人员。无故不参加带班的公司领导给予罚款5000元。

对于执行公司领导下井及带班制度不力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作风漂浮、无故不完成下井带班任务,下井带班不负责任、不解决问题,出现问题推诿扯皮,甚至弄虚作假的,一律给予撤职处理。

第3篇 矿领导带班井下公示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文件精神,加强矿领导深入现场和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对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群众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载体

在矿井口和调度室等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公示。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二、公示对象

矿长、书记、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工会主席、矿长助理、生产副矿长等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

三、公示范围

上级主管部门、在矿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及职工以及社会各界新闻媒体。

四、公示内容

1、矿井制订的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包括下井班数和点次;

2、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项目(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

3、每月对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考核结果,以及与考核结果相关的奖惩情况。

五、公示要求

1、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必须符合上级相关文件的要求,详细制定下井班次和下井点次。

2、公示工作必须由矿井安监人员对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进行认真统计,与调度室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核对,经矿委、安监科审核无误后,进行公示。

3、在矿领导填写交接班记录和带班记录后,矿调度室负责及时对调度公示栏进行填写;安监科负责及时对井口公示栏进行填写。

4、公示栏填写内容必须确保真实性,填写人员必须认真核实,严禁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现象。

5、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接受上级部门、群众及社会各界媒体监督,如发现公示内容不实,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检举。

第4篇 煤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

一、督导对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矿正、副科级干部、井级干部、副总为督导安全履职对象。

二、督导范围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督导:

1 、在安全工作中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但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2、发生二级以上生产事故或质量标准化工作检查评估不达标单位的党政主管;

3、基层单位当班发生严重“三违”、重伤或瞒报工伤事故的跟班干部;

4、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存在隐患较多或重大隐患单位的党政主管;

5、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三违”治理指标者;

6、精神状态差,安全工作处于后进的。

三、督导时间

督导实行旬督导制度,时间为每月的2日、12日、22日。(逢双休日顺延)

四、督导程序

1、安监部、生产部每月1日、11日、21日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统计领导干部“三违”治理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评估结果和生产事故等督导范围规定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并列出需要督导谈话的干部名单,报矿领导和政工部。

2、政工部按要求进行考核,并负责通知被督导人员和督导员按时进行督导。

3、督导谈话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安监副处长统一协调,按照矿领导分管范围,实行分线督导。党支部书记、政工部室干部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负责督导谈话,科区长由分线矿领导干部负责督导谈话,技术干部由总工程师负责督导谈话,井级和副总由矿党委书记或矿长负责督导谈话。涉及东城、张小楼井的干部时,两井党总支书记、井长分别参加督导谈话。

4、督导谈话议程:①被督导者查找安全履职不到位的原因、以主观原因为主;②被督导者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③督导员帮助分析原因,提出要求。

5、政工部、安监部、企管部必须派员参加督导谈话,并分别做好谈话记录。

五、处罚规定

1 、未完成“三违”治理指标者,按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精神执行;

2、发生二级以上生产事故或质量标准化评估不达标者,按庞矿发[2005]1号文件规定执行;

3、发生严重“三违”、重伤、瞒报工伤的跟班干部,按严重“三违”处理;

4、当月内连续受到二次被督导谈话者,罚款200元;

5、当月内连续三次被督导谈话,进行黄牌警告一次,一年内两次黄牌警告给予撤职、免职、解聘;

6、被督导者无故迟到短次罚款50元,无故缺席每次罚款200元;

7、被督导者在督导谈话后一周内向督导员和政工部反馈整改信息,否则罚款200元。

六、相关规定 文秘部落

1、干部因公出差、学习、因病(事)假不在岗上班,应将情况及时反馈给安监部和政工部,在考核时给予充分考虑。

2、本暂行规定自二oxx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到二oxx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在执行过程中需认真总结,逐步完善该规定。

第5篇 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的规定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照《领导带班下井巡回检查交接班记录》的相关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漏项。

2、带班人员必须现场交接班,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

3、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4、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事故,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在交班地点,与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应当注意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上。

5、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交接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早退对待(除特殊情况外);如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

6、领导带班下井巡回检查交接班记录本,每月由安通科负责发放和管理。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6篇 矿山建设领导跟班作业制度

矿山建设公司领导跟班作业制度

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管理,落实矿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制定领导带班作业制度。

一、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每天至少指定一名领导进行 带班工作,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作业不得少于12次,专职安全员每日跟班作业。

二、带班领导必须具有责任心和事业心,具有处理和解决矿山各类事故的能力。

三、带班领导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得擅自离岗、串岗。

四、带班领导必须对当班时的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及时了解掌握、分析整个矿山及自己带班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带班领导在发现或接到矿山发生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立刻通知公司主要负责人、相关人员及有关单位,并及时进行现场抢救和应急工作。

六、带班领导在接到一线人员的情况汇报和问题请示后,应及时给予答复,并在必要的情况下,派专人帮助解决。

七、带班领导必须组织和协调好各部门的工作。

八、带班领导如因自己的工作失误、违章指挥或玩忽职守而造成公司财物损失的,必须接受公司相应的处罚,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生产现场安全责任交接工作。

第7篇 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23号文件通知及陕西省安监局有关文件精神,保证矿井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矿级领导及工队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一、矿长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5次,其它副矿级不得少于15次;施工方项目部经理不得少于10次,其它副经理不得少于20次。

二、矿领导及工队管理人员带班必须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三、矿领导下井带班的主要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当班安检员、瓦检员、跟班队长、班组长等人员上岗情况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以及上述人员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负责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重点是“一通三防”、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3、负责当班重大安全隐患的检查及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下一班带班矿领导交接清楚;

4、及时发现和处理“三违”人员;

5、对带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矿调度室;

6、带班过程中及时与矿调度室保持联系;

7、负责检查和处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问题。

8、带班过程中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薄弱区段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安全隐患 ,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9、井下必须24小时有矿领导带班。井口设交接班地点,上班与下班带班矿领导必须在交接班地点进行交接班。交接班必须有记录,上班带班矿领导必须按要求填写交接班记录。

10、作业现场发生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矿领导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安全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11、井下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在追究事故责任单位领导责任的同时,同时追究当班带班矿领导的责任。

第8篇 矿级领导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为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发【2010】23号文件以及《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21条之要求:“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扒弓煤矿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1、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天数:

矿长月下井不少于12天,其中带班与工人同上同下不得少于6天。

副矿长、总工下井不得少于15天,其中带班不得少于8天。

2、矿级领导实行:“三、八”制,坚持井下交接班制度。

二、矿级领导带班要求

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对所经过的路线、工作地点、所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发现的“三违”人物的处理;隐患的排除等承当完全责任。

三、带班矿长应履行的职责:

1、、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隐情及时制止和处理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3、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的命令。组织涉险区域的人员及时、有序的撤离到安全地点。

4、坚持井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将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进行认真交接并填写好交接班记录。

5、带班矿长要身先士卒、带头执行出入井登记、检身、挂牌上岗制度,月末将本月下井考勤情况张榜公示。

6、要坚持执行二十四小时对井下安全生产现场指挥与管理,严禁带班矿长空班、迟到、早退的事件发生。

7、工作时间要建立矿领导上班当天考勤制度,对因工外出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请假制度;因事、病必须执行书面请假;要求在考勤表上注明出勤、公、事病假,以备考核。

8、所有副矿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按规定的带班天数,轮流带班上岗,并且建立领导干部二十四小时不定时的下井检查制度。

四、所有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1、生产、辅助区队下井带班人员,实行“三八”制带班下井,地点以本单位分管范围为重点(机电、皮带两个工区因地面有大部分岗位,带班人员在井下时间不得少于5个小时, 升井后地面岗位3个小时)。24小时必须有副区长以上的工区干部带班,通防工区早班8小时带班,中夜班不限时。

2、参与矿值班干部,值班当天必须在调度室听班,每天8点为值班交接班时间,根据当天值班人员的实际情况,每天由值班矿长安排当天每个成员井下带班时间,并在调度室备案,保证当天24小时井下有人带班。

3、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每月在完成下井的同时,当天值班期间,根据当天人员情况按时下井带班,每月不少于6次下井带班,当班时间不少于8小时。熟悉生产的领导,可以单独带班;不熟悉生产的领导带班,必须有生产科室值班干部陪同。

五、填卡及交接班制度

所有下井带班人员,下井前必须到井口安全信息中心登记,严格按照各单位指定的交接班地点交接,上班要向下班交接上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隐患整改情况,以及下一班的安全工作重点。升井后,必须到井口安全信息中心认真填写管理干部信息卡,要将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隐患问题及处理意见进行详细登记。安监信息员做好带班人员的下井登记及隐患筛选反馈工作。

矿值班带班人员在井下值班室现场交接,并填写交接班记录,做到“面对面,手拉手,你不来,我不走”,工区带班人员下井和升井要到井下值班室签到,向矿带班人员汇报带班情况。

六、带班人员规定

1、矿调度值班带班人员,对当班全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区队带班人员对当班本区队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下井带班人员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及时到达生产作业现场,全面了解生产现场情况,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3、下井带班人员要及时了解井下作业人员情况。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逐级汇报。

4、当井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除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外,按照事故性质及责任大小,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的责任。

5、下井带班人员的出勤、反“三违”等相关情况,每旬公布张贴,对不按规定下井带班人员予以曝光。

七、考核与奖惩

(一)、制度考核

1、下井带班人员的带班情况及信息反馈工作,由安全科负责监督考核。

2、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下井带班,特殊情况逐级请假,并安排其他人员代替带班下井,严禁空班漏岗,否则一次处罚 100元,记“三违”一次。

3、下井带班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带班现场存在较大隐患不及时处理,或隐患排查不细致,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性质,给予处罚 100~500 元,情节严重的,矿务会研究处理。

4、带班人员不按时下井带班者(晚下或早上的),每次处罚 200元,取消当天考勤。不现场交接班者,每次处罚款 100 元,并进行公开曝光。下井时间少于规定时间者,每次处罚 50 元。

5、区队带班人员不能认真履行带班职责,对现场存在较大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处理,被矿带班人员发现,一条挂罚区队带班人员 50~200 元。

6、矿值班领导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全矿带班情况进行督查,发现蹲窝子,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者,每次处罚 50~200 元。

(二)、奖惩考核

1、带班期间现场发生轻伤或侥幸事故,对区队带班人员处罚 300元,区队值班人员处罚 200 元,矿带班人员挂罚 100 元,其他矿值班人员处罚 50 元,其他责任追究严格按照事故追究制度进行追究。

2、带班期间生产现场发生重伤事故及重大侥幸事故,对区队带班人员及当班跟班安监员给予降一级一年处理,并挂罚矿带班人员 500元,其他矿值班人员挂罚 300 元,其他责任追究严格按照事故追究制度进行追究。

3、出现重大事故另行处理。

4、当班认真履行职责,大胆管理,现场杜绝一切事故,保证安全生产,按班次给予奖励。每个带班人员每次奖励 100 元;矿级奖励 150元。值班不下井不享受奖励。

5、全矿干部职工有权对带班人员的带班情况予以监督,可对不按规定带班或带班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人员进行举报,若情况属实,则对举报人每次奖励 200~500 元。举报受理部门为安全科、工会办公室,受理部门必须维护举报人的权利。

第9篇 矿矿领导下井带班档案管理制度

为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33号令)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为搞好干部带班下井记录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 领导干部下井记录的项目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2、 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记录必须由当班领导自行填写,严禁他人代替,以确保记录真实性。

3、 每天由调度室对领导带班下井记录进行查阅,对存在的隐患未能现场处理的,要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按规定进行整改,严格执行“闭锁循环”管理,未按期整改的,对相关单位给予处罚。

4、 每月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由调度室负责收集、保存。

5、 调度室负责将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详细记录,每月公示次数不少于1次,接受职工监督。

6、 监控室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的情况进行日常维护,确保正常运转。系统微机严禁安装与人员定位系统无关的其它程序,确保有足够的存储空间,人员下井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保证一年以上。

7、 调度室将每月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记录档案按月装订,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8、 历年纸制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的销毁,必须经矿领导批准,严格按照批准销毁的时间段进行,上年度的记录和档案一律不准销毁。电子文档版在不影响空间的情况下,一律不准销毁。

管理站制度

第10篇 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

1、领导带班下井信息必须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2、领导带班下井信息包括当日下井带班领导姓名、职务、带班班次、带班区域,当月带班完成情况及考核情况。

3、由安检科值班室负责在井口明显位置对当日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基本信息(包括带班领导姓名、带班时间、带班区域)进行公示。

4、没有矿领导下井带班的班次职工有权拒绝下井。

5、矿领导带班信息公示工作由矿安检科、矿调度室负责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内容由安检科值班室负责提供。

6、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制度

1、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要有明确的目标和任务,结合自己的职责在井下做好现场检查和记录。对发现问题能够现场整改的要求立即现场整改,现场无法整改的要求限期整改。

2、带班执行月考核,日公布的形式进行考核,杜绝弄虚作假。调度室负责每天调度会对前一天带班情况进行通报。

3、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由矿委会牵头,调度、安检、机电、生产等部门配合,不定期的进行抽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并及时通报考核,月度对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履职情况、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比。

4、带班人员的下井带班质量及数量与带班作业人员的安全绩效、奖金挂钩考核。由安检科负责对带班人员考核,少一次处罚200元。

5、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或带班人员擅离职守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追究。

6、未按规定填写下井交接记录台账,在集团公司上级部门检查中出现未按规定带班或弄虚作假等现象,一次处罚300元。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省、市、县下达矿级领导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规定

1、带班人员范围:矿长、技术总工、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技术矿长、通风矿长、生产助理矿长。

2、带班次数:矿长及技术总工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余副矿级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3次。

3、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4、带班人员入井时间:早班6:00、中班14:00、夜班22:00分别在皮带斜井井底车场交接班,与当班员工一同入井。

5、带班人员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6、每月30日前由矿安全管理科对带班人员的带班日期、班次进行安排,并发给每一个带班人员,以便带班人员安排好日常工作。

二、带班人员职责

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情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安全情况、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3、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必须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的失控。

5、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的班组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6、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工、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7、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对下一班的建议等,填记在交接班记录簿中,同时在带班记录上如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

三、考核及相关规定

1、由调度室会同安全管理科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

2、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200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款200元/次。

3、带班人员当班未与职工同进同出的,一律按违章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经经济处罚;造成事故的,按《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罚款50元/次。

5、此制度未尽事宜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6、本制度从二○一三年八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方。

四川德福集团俊龙矿业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

第13篇 某矿级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

1、带班人员是当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要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情况,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2、发生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

3、当班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升井后要立即组织追查,并与有关部门拿出事故处理意见。

4、凡走过的地方就要保证作业地点的安全,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

5、每班领导入井带班要做到与工人同入井、同升井。

6、带班入井人员要认真履行交接班制度,按时在井下交接班。

7、上一班带班入井人员要向下一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问题、处理办法、注意事项等。

8、认真填写井下交接班记录,写清当班发现的问题、处理、解决、落实等情况。

第14篇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1、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交接班记录簿的相关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漏项。

2、带班人员交接班地点在井下当面进行,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

3、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升井。

4、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事故,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在交班地点,与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应当注意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上。

5、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交接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早退(除特殊情况外)如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

6、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簿,每月由调度室负责发放和管理。

7、如违反以上规定、根据公司和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8、本制度从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

第15篇 煤矿矿级领导带班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集团公司和矿业公司有关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矿山生产经营过程中,每天至少必须指定一名矿级领导进行值或带班工作,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作业不得少于8次,专职安全员每日跟班作业。

二、带班领导必须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具有处理和解决矿山各类事故的能力。

三、带班领导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得离岗、脱岗。

四、带班领导对当班矿山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及时掌握、分析整个矿山及自已带矿范围内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带班领导在发现或接到矿山发生安全事矿的报告后,应立即通知矿长、相关人员及有关单位,并及时进行现场 抢救和应急工作。

六、带班领导在接到一线人员的情况汇报和问题的请示后,应及时给予答复,并在需要的情况下,派专人帮助解决。

七、带班领导必须组织和协调好矿山各部门的工作。

八、带班领导如因自已的工作失误、违章指挥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必须进行严厉的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

九、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生产现场安全责任交接工作。

十、考核及相关规定

1、由矿组织部会同安监部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

2、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100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款200元/次。

3、带班人员未当班与员工同进同出的,一律违章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罚款50元/次。

5、本制度从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

第16篇 某煤矿矿级领导带班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集团公司和矿业公司有关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矿山生产经营过程中,每天至少必须指定一名矿级领导进行值或带班工作,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作业不得少于8次,专职安全员每日跟班作业。

二、带班领导必须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具有处理和解决矿山各类事故的能力。

三、带班领导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得离岗、脱岗。

四、带班领导对当班矿山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及时掌握、分析整个矿山及自已带矿范围内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带班领导在发现或接到矿山发生安全事矿的报告后,应立即通知矿长、相关人员及有关单位,并及时进行现场 抢救和应急工作。

六、带班领导在接到一线人员的情况汇报和问题的请示后,应及时给予答复,并在需要的情况下,派专人帮助解决。

七、带班领导必须组织和协调好矿山各部门的工作。

八、带班领导如因自已的工作失误、违章指挥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必须进行严厉的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

九、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生产现场安全责任交接工作。

十、考核及相关规定

1、由矿组织部会同安监部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

2、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100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款200元/次。

3、带班人员未当班与员工同进同出的,一律违章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罚款50元/次。

5、本制度从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

第17篇 矿领导带班下井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矿领导带班制度,鼓励全矿员工监督、举报各级管理干部下井带班的违规行为,达到制止违规行为的目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矿委会举报。

第三条  举报人可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网络等方式举报,举报地点设置在矿调度室。

举报电话:0911-7512868;0911-7512866。

第四条  举报内容

1、带班人员未严格执行带班制度或有弄虚作假、未进行公示等行为。

2、现场带班干部违章指挥或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行为。

3、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失职、渎职违法违纪问题。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矿值班室未发现或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第六条  实行举报有奖制度。所有举报问题一经查实,给举报人给予100—500元奖励,并对举报人实行保密、保护制度。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的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8篇 某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保持矿井安全生产长期稳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结合实际,对领导带班作如下规定:

一、带班人员范围:公司副总以上领导。

二、公司领导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制度,每月带班不低于五次。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一名副总以上领导在现场带班作业。

所有带班领导在带班硐室(地点)填写交接班记录,上、下班的交接班时间必须一致(即交接班记录簿填写的上班交班时间与下班接班时间必须一致)。

三、具体带班安排由调度室根据矿井生产实际确定,公司领导按确定的带班表带班。

月度带班计划在公示栏公示,每日公司领导带班计划在井口公示,带班期间发现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在井口公示栏公示,接受职工监督,公司领导带班公示由安全管理部落实。交接班时间分为夜班1:00-1:30、早班9:00-9:30、中班17:00-17:30。

带班人员必须保持与工人同上同下,带班时间不低于8小时。

四、带班领导无出差等特殊情况不得找人替班,若有出差等特殊情况确需找人替班时,带班领导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总经理批准后,由本人安排相应替班公司领导。

书面请假单一式两份由请假人负责交到公司调度室和安全管理部,以利于安排替班人员和存档,调度室应即时更改井口公示。严禁空岗空班,对发生事故而没有公司领导现场带班的,依法追究排定的带班公司领导责任。带班人员入井后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中途升井离开岗位。确实需要离开的,应经总经理批准,另行安排人员接替后方可离开。替班期间井下发生事故,原带班人员与替班人员共同承担责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带班领导必须到指定地点带班,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带班过程中保持与调度联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每班与调度室的联系次数不少于三次,同时调度室要做好相关纪录。

带班领导应及时发现、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超能力组织生产。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六、严格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向下一班的带班人员说明生产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隐患和问题没有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必须交代清楚,并在领导带班交接班记录上注明,交接班人员要在领导带班记录中签名。安全管理部安排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带班下井资料至少保存一年时间。

七、矿井在揭煤、贯通、放顶、排瓦斯、交叉点施工、过断层等关键阶段领导带班地点由调度室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同时工程技术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现场指导,确保安全生产。

八、带班人员下井带班过程中,当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有做出撤人、停产和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的权利。当发生突水、发火、顶板、瓦斯、煤尘等重大事故预兆时,带班人员有权做出全矿撤人的决定和指令。

九、带班人员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部门负责人,协助有关负责人对分管范围或临时指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带班期间因不负责任出现安全生产问题,要追究带班人相应责任。

十、补带班的公司领导应提前一天向调度室申请,由调度室负责安排补带班。补带班领导与当班带班的领导合并成一组,按一个组进行现场交接班,履行相应的交班记录和手续。

十一、公司安全管理部按月通报副总以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将下井带班期间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隐患的工作成效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二、公司领导现场交接班必须在带班硐室(地点)进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带班硐室进行交接班时,由公司调度室负责通知接班人员到指定地点交接班。现场交接班必须用电话向公司调度室汇报现场交接班情况。公司调度室应建立领导带班汇报记录簿,将公司领导现场交接班时间、地点、人员和重点检查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情况记录清楚。没有按规定向公司调度室汇报的,每少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没有在规定时间或地点进行现场交接班的,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1000元。

十三、在规定交接班时间接班人员未接班的,交班人员应用电话向公司调度室汇报,由公司调度室负责通知接班人员及时接班,在接班人员未到之前,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带班岗位。接班人员迟到的给予每人罚款1000元,每延长1小时,加罚1000元,罚款的50%奖励给坚守岗位的交班人员。无故不参加带班的公司领导给予罚款5000元。

对于执行公司领导下井及带班制度不力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作风漂浮、无故不完成下井带班任务,下井带班不负责任、不解决问题,出现问题推诿扯皮,甚至弄虚作假的,一律给予撤职处理。

第19篇 矿矿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制度

为认真落实带班人员管理责任,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各项生产活动有序进行,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精神,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 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要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认真填写相关项目,不得漏项。

2、 带班人员在井下指定地点(避险硐室)进行交接班,严禁电话或带口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楚而导致工作失误诱发事故。

3、 带班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接班(早班9:30—10:30,中班17:30—18:30,夜班01:30—02:30)。

4、 交接班人员要认真如实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薄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5、 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的隐患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班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并在交接班地点给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注意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录薄上。

6、 超过交班时间,如接班人员不到位,交班人员不准离开岗位,否责按脱岗处理。如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

7、 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交接记录薄,每月由调度室负责发放和管理。

8、 本制度解释权归华安煤矿所有。

第20篇 煤矿领导入井带班交接班制度

为了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到位、执行彻底;真正达到在交接班时,手交手、口交口、你不来、我不走的原则,特制定本矿领导入井带班交接班制度。

一、带班领导要根据本矿具体规定实施现场交接班,除特殊工种和特殊规定的人员在井下交接班外,其余人员一律在井上交接班。

二、交接时要交清楚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存在的原因,作业时应特别注意的事项。应该加强管理问题等情况,特别交代清楚重大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三、在《入井带班记录簿》上要填写清楚隐患的交接情况、处理情况和在交接班时强调的安全注意事项,写清交接班时间并签名。

四、凡是入井带班的煤矿领导,要自觉地遵守矿上的一切规章制度,特别是按要求填写好各种记录在案,不准弄虚作假,否则后果自负。

五、煤矿领导应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好交接班制度,做好职工的榜样,自觉接受群众和上级安监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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