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控制制度是企业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关键原则:
1. 权责分明:明确各部门和个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2. 审核分离:确保资产的获取、使用和处置过程中有独立的审核机制。
3. 记录完整:详细记录所有资产的流动,保证信息透明。
4. 监控持续:定期进行资产盘点,确保资产安全和准确。
5. 法规遵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防止违法行为。
资产控制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资产购置流程:详细规定资产采购的审批、预算和执行步骤。
2. 资产分配与使用:设定资产分配标准,明确使用责任和维护要求。
3. 资产折旧与报废:规定资产折旧率,设定资产报废的标准和程序。
4. 内部审计:设立内部审计机制,定期对资产情况进行审查。
5. 风险管理:识别和评估资产风险,制定预防和应对措施。
为了有效实施这些原则,企业应:
1. 制定详细的资产控制政策和程序,确保全员理解和遵守。
2. 提供培训,提升员工对资产控制制度的认识和执行力。
3. 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团队,负责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4. 建立反馈机制,及时调整和完善制度,以适应企业变化。
资产控制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
1. 保障资产安全:防止资产流失,降低盗窃和滥用的风险。
2. 提高运营效率:通过合理调配资源,优化资产利用,提升企业效益。
3. 遵守法规:避免因违反财务法规导致的法律纠纷。
4. 支持决策:准确的资产信息为管理层提供决策依据,助力企业发展战略。
5. 增强信任:对于内外部审计,完善的资产控制能增强对企业财务管理的信任度。
资产控制制度是企业管理的基石,它的完善程度直接影响企业的运营效率和长期发展。
第1篇 资产控制制度原则
资产控制制度原则
第一条资产的保管与帐簿的记载,应由不同人员分别负责。
第二条资产的保管,应明确指派人员负责,以免责任混淆。
第三条有形资产应加防护,以免私自或不当使用。
第四条应随时核对零用金与库存现金,并维持最少额度。
第五条各项支出的核决与支付,应分责办理。
第六条应尽可能以支票支付,支票的签发与保管,皆应有严密的控制。
第七条已签章的付款支票,不得由该支票签章人,或核决人领取或寄交。
第八条有关现金、存货或其他流动资产收发的单据,应事先印妥连续编号。
第九条负责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资产处理责任的人员,须要有充分保证。
第十条上项人员应采轮调、轮休,并指派他人暂代其职务。
第十一条各项付款凭据一经支付,应即加盖支付印戳销案,防止重复请款。
第十二条存于内部保险箱或银行保管箱的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应由二人以上共同保管。
第十三条倘人员编制许可,下列职责应予分立,避免集中一人。出纳与帐务员,财务
主管与会计主管,采购与验收,销货与仓储,薪工计算与支付,收款与帐务,装运与仓储,
订货与仓储等等。
第十四条信用授与、折让折扣、客户赠品、招待等,皆应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定期举行资产的全面盘点,包括原物料、在制品、成品、用品、固定资产
等(每年一次为宜)。
第十六条单据开具尽可能一次复写,并避免涂改。
第十七条尽可能订立各项工作的书面手册,以避免误会,促进效率。
第2篇 资产控制制度原则范例
第一条资产的保管与帐簿的记载,应由不同人员分别负责。第二条资产的保管,应明确指派人员负责,以免责任混淆。第三条有形资产应加防护,以免私自或不当使用。第四条应随时核对零用金与库存现金,并维持最少额度。第五条各项支出的核决与支付,应分责办理。第六条应尽可能以支票支付,支票的签发与保管,皆应有严密的控制。第七条已签章的付款支票,不得由该支票签章人,或核决人领取或寄交。第八条有关现金、存货或其他流动资产收发的单据,应事先印妥连续编号。第九条负责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资产处理责任的人员,须要有充分保证。第十条上项人员应采轮调、轮休,并指派他人暂代其职务。第十一条各项付款凭据一经支付,应即加盖支付印戳销案,防止重复请款。第十二条存于内部保险箱或银行保管箱的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应由二人以上共同保管。第十三条倘人员编制许可,下列职责应予分立,避免集中一人。出纳与帐务员,财务主管与会计主管,采购与验收,销货与仓储,薪工计算与支付,收款与帐务,装运与仓储,订货与仓储等等。第十四条信用授与、折让折扣、客户赠品、招待等,皆应严格管理。第十五条定期举行资产的全面盘点,包括原物料、在制品、成品、用品、固定资产等(每年一次为宜)。第十六条单据开具尽可能一次复写,并避免涂改。第十七条尽可能订立各项工作的书面手册,以避免误会,促进效率。第3篇 公司企业资产控制制度
企业(公司)资产控制制度
第一条 资产的保管与帐簿的记载,应由不同人员分别负责。
第二条 资产的保管,应明确指派人员负责,以免责任混淆。
第三条 有形资产应加防护,以免私自或不当使用。
第四条 应随时核对零用金与库存现金,并维持最少额度。
第五条 各项支出的核决与支付,应分责办理。
第六条 应尽可能以支票支付,支票的签发与保管,皆应有严密的控制。
第七条 已签章的付款支票,不得由该支票签章人,或核决人领取或寄交。
第八条 有关现金、存货或其他流动资产收发的单据,应事先印妥连续编号。
第九条 负责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资产处理责任的人员,须要有充分保证。
第十条 上项人员应采轮调、轮休,并指派他人暂代其职务。
第十一条 各项付款凭据一经支付,应即加盖支付印戮销案,防止重复请款。
第十二条 存于内部保险箱或银行保管箱的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应由二人以上共同保管。
第十三条 倘人员编制许可,下列职责应予分立,避免集中一人。出纳与帐务员,财务主管与会计主管,采购与验收,销货与仓储,薪工计算与支付,收款与帐务,装运与仓储,订货与仓储等等。
第十四条 信用授与、折让折扣、客户赠品、招待等,皆应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定期举行资产的全面盘点,包括原物料、在制品、成品、用品、固定资产等(每年一次为宜)。
第十六条 单据开具尽可能一次复写,并避免涂改。
第十七条 尽可能订立各项工作的书面手册,以避免误会,促进效率。
93位用户关注
35位用户关注
99位用户关注
22位用户关注
75位用户关注
79位用户关注
89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