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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医院餐饮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汇编(3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12

e医院餐饮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有哪些内容

e医院餐饮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基本卫生习惯:强调个人卫生,如勤洗手、戴口罩、保持工作服清洁等。

2. 食品安全知识:涵盖食品储存、加工、烹饪和分发的标准操作程序。

3. 疾病预防与控制:教育员工识别和预防食物中毒及传染病的知识。

4. 应急处理:包括突发卫生事件的应对措施和报告流程。

管理规范

1. 定期培训:定期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新入职员工需完成基础培训并通过考核。

2. 记录与跟踪:记录员工的培训情况,定期评估其卫生行为,并对改进不足之处进行追踪。

3. 实操演练:结合理论知识,进行实际操作演练,确保员工能够正确执行卫生规程。

4. 更新知识:及时更新卫生标准和疾病防控信息,确保员工掌握最新知识。

重要意义

e医院餐饮服务的卫生状况直接影响患者康复和医院的整体形象。通过卫生知识培训,可以:

1. 提升服务质量:保证食品的安全卫生,提高患者满意度。

2. 预防疾病传播:减少因食品引起的疾病风险,保护患者和员工的健康。

3. 增强员工责任感:提高员工对卫生标准的认识,培养良好的职业习惯。

规章制度

1. 制定详细的培训大纲和课程计划,确保内容全面且针对性强。

2. 设立专职培训人员,负责培训的组织、实施和评估。

3. 对违反卫生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如警告、罚款直至解雇,以示警戒。

4. 鼓励员工互相监督,形成良好的卫生氛围,共同维护医院餐饮环境的清洁和安全。

实施这些制度将有助于e医院打造一个高效、安全的餐饮环境,为患者提供更优质的餐饮服务。

e医院餐饮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范文

第1篇 e医院餐饮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医院餐饮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为规范本单位餐饮经营行为,提高从业人员互派南和服各水平,根据《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凡在本单位从事餐饮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人员等)均应遵守本制度,认真参加卫生知识培训。

3、所有餐饮从业人员在人事部报到后开始工作前(包括临时工)必须由人事(餐饮)部进行基本的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工作。

4、餐饮负责人或卫生管理人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从事分批时行卫生知识培训教育,并进行考核。

5、卫生知识培训对象包括本单位和餐饮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应分别不少于20、50、15学时,以后每年复训一次。

6、卫生知识培内容包括与从事工作有关的食品卫生法规、标准和卫生知识。

7、餐饮负责人或卫生管理人员要做好参加卫生知识培训的人员考勤和课时登记,并对人员卫生知识掌握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8、对参加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由卫生督部门发给培训合格证。对未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的人员应进行补训和补考,否则不得上岗工作。

9、凡在本单位检查和卫生监督部门检查(或抽查)中发现卫生知识培训不合格者或无故不参加培训者,将依据本单位奖惩办法对法事人和主管部门领导进行处罚。

第2篇 医院餐饮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医院餐饮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 为规范本单位餐饮经营行为,提高从业人员互派南和服各水平,根据《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 凡在本单位从事餐饮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人员等)均应遵守本制度,认真参加卫生知识培训。

3、 所有餐饮从业人员在人事部报到后开始工作前(包括临时工)必须由人事(餐饮)部进行基本的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工作。

4、 餐饮负责人或卫生管理人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从事分批时行卫生知识培训教育,并进行考核。

5、 卫生知识培训对象包括本单位和餐饮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应分别不少于

20、 50、15学时,以后每年复训一次。

6、 卫生知识培内容包括与从事工作有关的食品卫生法规、标准和卫生知识。

7、 餐饮负责人或卫生管理人员要做好参加卫生知识培训的人员考勤和课时登记,并对人员卫生知识掌握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8、 对参加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由卫生督部门发给培训合格证。对未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的人员应进行补训和补考,否则不得上岗工作。

9、 凡在本单位检查和卫生监督部门检查(或抽查)中发现卫生知识培训不合格者或无故不参加培训者,将依据本单位奖惩办法对法事人和主管部门领导进行处罚。

第3篇 e医院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医院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为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广大消费者和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所有餐饮从业人员在人事部门报到后,开始工作前(包括临时工)必须先到指定的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工作。

四、餐饮部负责人或卫生管理人员要及时对本单位从事餐饮工作人员进行登记造册,按照人事部门安排,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五、凡对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指患有如流涎症状、肛门漏、膀胱造瘘等)人员,人事部门必须立即通知所有部门予以调离,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按规定进行治疗。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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