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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汇编(6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07

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有哪些

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是矿山安全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出入登记:所有人员在上下井时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登记,记录姓名、工种及出入时间。

2. 清点流程:每次升降机运行前后,安全员需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清点,确保人数准确无误。

3. 实时监控:利用现代化技术,如监控摄像头和人员定位系统,实时追踪井下人员动态。

4. 应急预案:制定详细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意外,能迅速确定被困人员位置。

内容是什么

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

- 建立完善的人员进出记录系统,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 定期培训员工,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 确保井下通信设备畅通,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进行有效沟通。 - 对清点结果进行双重确认,以防疏漏,如安全员与班长的交叉核对。 - 设立安全巡查制度,定期检查井下安全设施,防止潜在风险。

规范

执行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时,必须遵守以下规范:

1. 所有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上下井,不得私自提前或延迟。

2. 登记信息必须真实,严禁代签或漏签。

3. 安全员需在升降机运行前后进行清点,并记录结果,任何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4. 在井下作业期间,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区域,如有特殊情况需告知班长或安全员。

重要性

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的严格执行,对于保障矿山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1. 它能够精确掌握井下作业人数,预防超员带来的安全隐患。

2. 在突发事件中,快速准确的人员定位有助于救援行动的高效展开。

3. 通过持续的人员监控,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的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4. 制度的实施也有助于提升员工的安全责任感,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是矿山企业安全运营的基础,其严谨性和有效性直接关乎到每一位矿工的生命安全,不容忽视。

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范文

第1篇 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1条 坚持班前考勤,班后汇报复考制度,无特殊情况禁止延点作业,如有特殊情况,需延点1小时以上的区队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说明。

第2条 矿灯房应认真做好矿灯牌号台帐统计考勤工作,严格按牌号发放矿灯,需借灯的应由单位及调度室出据说明,每班发灯总数要报调度室。

第3条 矿灯房每班矿灯发放及回收数量应相符,如有不符的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下班后2小时仍不见交灯者,要马上报告调度室及所在单位查明原因。

第4条 每一入井人员下井后、升井前必须到严格考勤,有违犯者严格按《井下电子考勤制度》处理。

第5条 劳资科考勤管理人员必须及时检查考勤工作情况,保证考勤、发灯、定位卡正常一致。

第6条 劳资科应积极落实考勤制度,认真核查超点工作人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第7条 外单位入井参观学习人员必须要有矿派专人带领,保证同上同下,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8条 严格井口上下井制度,上下井人员要服从井口把钩工的管理,不得拥挤、强行乘车,保证乘车人数符合定员的要求。

第2篇 入井检身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为了杜绝违禁物品上下井,确保改造和生产现场安全,减少或防止重大突发事故的人员伤亡,便于抢救或营救遇险人员,促进安全生产的稳步发展。依据《规定》。根据矿井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入井人员下井时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井口检查人员必须严格监督检查,对违反者严禁入井。

二、在井口每班设1名验身员,负责对所有上、下井人员的验身工作。

三、验身员要认真负责,对每位上、下井人员都要认真检查,发现携带违禁物品上、下井的人员,要没收其违禁物品,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同时做好记录。

四、所有上、下井人员都要严格遵守制度,自觉接受检查,不准无礼取闹,逃避检查。对违反制度的人员要严肃处理,从重处罚。

五、每月末验身员要把验身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汇总、上报,要求各项记录齐全完整,数字要准确无误。

六、对于认真负责,避免违禁物品上下井做出突出成绩的井口验身员给予一定奖励。

七、所有干警职工下井前到所在科室、监区签字,上井后到所在科室、监区销号,科室、监区对本单位下井人员准确统计汇报负责;信息员下井前必须到信息办挂牌,上井后摘牌销号,以便安检信息的收集。

八、罪犯入井由当班管理队长清点记录,每班入井前向调度室汇报工作地点和当班罪犯出工人数,罪犯完活上井后由当班带工队长向调度室汇报任务完成及人员上井情况。当班带工队长对本班次罪犯出工人员准确统计汇报负责。

九、所有下井人员凭灯牌领灯下井,矿灯房妥善管理好灯牌,上井后及时交灯收牌。矿灯房应及时掌握上、下井人数情况。

十、分监区带工队长职工要与罪犯同下井、同上井,当班完活后把本班全部罪犯清点收齐销号后方可下班。

十一、调度室接到各监区出工情况汇报后,根据各单位汇报的工作地点、施工地点人数,分别掌握其避灾路线和通讯联系电话。做到警钟长鸣,常备不懈。一旦发生突发性灾害事故,立即按抢救总指挥命令下达撤退令。

第3篇 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范本

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1. 人员入井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接受安全技术培训,未经培训,不得入井。

2. 入井人员应自觉遵守井口管理人员检查,在行进中必须具备高度的安全意识,思想集中。

3. 人员入井必须按矿灯牌号领取矿灯和自救器,上井后及时交灯换牌,严禁上井不交灯或私自留作他用,没有灯牌者必须持

安监站的证明信领取矿灯和自救器,否则不准下井。

4. 矿灯房要对矿灯统一编号,实行专人专灯,固定充电架,集中管理,严禁无牌发灯或乱发灯。

5. 机关人员下井和工区管理人员下井,必须到矿安全信息站点名挂牌,上井后填写“管理干部下井汇报表”并摘牌。

6. 各单位职工下井,必须执行班前点名、班后考勤,凡班前不点名者禁止下井,班后两小时不到检身室的,队值班人员必须

查明原因,否则汇报矿调度室。

7. 队组跟班人员负责本队组当班职工的上下井情况,当班人员下班后,队组跟班人员最后一个离开施工现场。

8. 在每班换班两小时后,矿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调度室。

第4篇 入井检身、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为了杜绝违禁物品上下井,确保改造和生产现场安全,减少或防止重大突发事故的人员伤亡,便于抢救或营救遇险人员,促进安全生产的稳步发展。依据《规定》。根据矿井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入井人员下井时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井口检查人员必须严格监督检查,对违反者严禁入井。

二、在井口每班设1名验身员,负责对所有上、下井人员的验身工作。

三、验身员要认真负责,对每位上、下井人员都要认真检查,发现携带违禁物品上、下井的人员,要没收其违禁物品,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同时做好记录。

四、所有上、下井人员都要严格遵守制度,自觉接受检查,不准无礼取闹,逃避检查。对违反制度的人员要严肃处理,从重处罚。

五、每月末验身员要把验身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汇总、上报,要求各项记录齐全完整,数字要准确无误。

六、对于认真负责,避免违禁物品上下井做出突出成绩的井口验身员给予一定奖励。

七、所有干警职工下井前到所在科室、监区签字,上井后到所在科室、监区销号,科室、监区对本单位下井人员准确统计汇报负责;信息员下井前必须到信息办挂牌,上井后摘牌销号,以便安检信息的收集。

八、罪犯入井由当班管理队长清点记录,每班入井前向调度室汇报工作地点和当班罪犯出工人数,罪犯完活上井后由当班带工队长向调度室汇报任务完成及人员上井情况。当班带工队长对本班次罪犯出工人员准确统计汇报负责。

九、所有下井人员凭灯牌领灯下井,矿灯房妥善管理好灯牌,上井后及时交灯收牌。矿灯房应及时掌握上、下井人数情况。

十、分监区带工队长职工要与罪犯同下井、同上井,当班完活后把本班全部罪犯清点收齐销号后方可下班。

十一、调度室接到各监区出工情况汇报后,根据各单位汇报的工作地点、施工地点人数,分别掌握其避灾路线和通讯联系电话。做到警钟长鸣,常备不懈。一旦发生突发性灾害事故,立即按抢救总指挥命令下达撤退令。

第5篇 k矿入井检身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一)入井检身制度

1、立井、二号主井、一号皮带井的井口运输安监员每班应有不少于2人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对下井人员进行检身,检身内容包括:下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必须携带矿灯和自救器,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严禁酒后下井。

2、检身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下井人员必须无条件接受检身工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无理取闹。不接受检查私自下井按“严重违章”论处。

4、下井人员不戴安全帽或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或穿化纤衣服下井经检身不合格,应立即改正,穿戴符合要求后方可下井作业;对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或酒后下井者,检身工应通知单位值班人员或公安科将其领回,凡制止不听,情节严重的,一律交人力资源中心下岗待业。

5、检身工应将每班检身情况做好记录,下班后交安监处综合科,安监处综合科负责对检身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并对每天的检身情况向有关领导汇报。

6、各单位值班人员在班前会上应强调下井检身的重要性,把好第一道关口,对不符合下井条件的物品严禁带入井下,对酒后上岗的人员要拒绝其下井作业。

(二)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1、生产调度室、安监处每班必须严格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对各科室、单位人员每班下井情况认真核实,及时准确的掌握每日出勤,保证安全生产。

2、井下单位、科室必须召开班前会,并对当日下井人员进行签字登记,及时报井口候车室,备查。

3、矿灯发放室对每班所发放的矿灯、自救器,做好清点核实,并做好下井人员下井时间、姓名、单位记录。

4、立井、二号主井、一号皮带井的井口运输安监员负责上下井人员清点,做好记录,安监处综合科根据各区队上报下井人数和各井口运输安监员清点人数,做好登记,每班收集、汇总,整理后报调度室和安监处。

5、矿灯发放室每班将发放的矿灯、自救器及时报井口信息站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6、每班上井后,上井人员要回单位逐个签字登记,有单位值班人员审核无误签字后,报送井口信息站,进行人员核对。矿灯发放室做好收矿灯和自救器记录。

7、按正常上井时间延后2小时(仍未上井登记或未交矿灯、自救器人员)矿灯发放室和井口信息站将未上井人员名单报调度室和安监处,调查了解未上井的原因,并积极采取措施,保证职工人身安全。

8、调度室每班把领退矿灯数量、下井数量及延点人员数量汇总比较,清点好上下井人员数量,做好记录备查。发现有差别时,及时汇报调度室值班主任及值班矿领导,并详细查明原因,立即安排有关人员现场落实。

(三)外来人员入井规定

1、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职工以外的人员,均属外来人员。凡无安全监察资质的人员,严禁下井。

2、确需入井的外来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安监局批准。外来人员入井前,必须接受煤矿安全基础知识的培训并考试合格,在入井须知和协议上签字后,方准入井。

3、外来人员应穿着煤矿企业统一提供的工作服,严禁穿着化纤衣服入井。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和矿灯。

4、井口或自救器室发放点应悬挂自救器使用说明(图),并安排专人讲解、演示自救器的使用方法。

5、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并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

6、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入井前严禁喝酒并自觉接受安监人员的检身。

7、外来人员携带的不防爆或不符合煤矿安全标准的照(摄)像、录音等与井下安全生产无关的设备,在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安监部门许可前一律不得带入井下。

8、严禁在井下敲打、撞击和拆开矿灯,升井后要立即将矿灯交回。

9、外来人员下井应至少派两名熟悉安全技术的人员带队入井,外来人员必须听从带队人员的统一安排和指挥。

10、建立外来人员出入井登记清点制度,入井前登记,升井后签字。

11、对外来人员和非外来人员到本矿下井参观、验收或安全检查,井下所有生产场所,一律不准人为地停风、停电。

12、入井人员如有不适宜下井的病症时,应主动向矿方讲明。严禁癫痫病、精神分裂症、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患者及其他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人员下井。

(四)考核:违反上述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5-5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由安监处负责建立考核台帐。

第6篇 入井检身与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一)入井检身制度

1、立井、二号主井、一号皮带井的井口运输安监员每班应有不少于2人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对下井人员进行检身,检身内容包括:下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必须携带矿灯和自救器,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严禁酒后下井。

2、检身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下井人员必须无条件接受检身工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无理取闹。不接受检查私自下井按“严重违章”论处。

4、下井人员不戴安全帽或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或穿化纤衣服下井经检身不合格,应立即改正,穿戴符合要求后方可下井作业;对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或酒后下井者,检身工应通知单位值班人员或公安科将其领回,凡制止不听,情节严重的,一律交人力资源中心下岗待业。

5、检身工应将每班检身情况做好记录,下班后交安监处综合科,安监处综合科负责对检身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并对每天的检身情况向有关领导汇报。

6、各单位值班人员在班前会上应强调下井检身的重要性,把好第一道关口,对不符合下井条件的物品严禁带入井下,对酒后上岗的人员要拒绝其下井作业。

(二)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1、生产调度室、安监处每班必须严格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对各科室、单位人员每班下井情况认真核实,及时准确的掌握每日出勤,保证安全生产。

2、井下单位、科室必须召开班前会,并对当日下井人员进行签字登记,及时报井口候车室,备查。

3、矿灯发放室对每班所发放的矿灯、自救器,做好清点核实,并做好下井人员下井时间、姓名、单位记录。

4、立井、二号主井、一号皮带井的井口运输安监员负责上下井人员清点,做好记录,安监处综合科根据各区队上报下井人数和各井口运输安监员清点人数,做好登记,每班收集、汇总,整理后报调度室和安监处。

5、矿灯发放室每班将发放的矿灯、自救器及时报井口信息站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6、每班上井后,上井人员要回单位逐个签字登记,有单位值班人员审核无误签字后,报送井口信息站,进行人员核对。矿灯发放室做好收矿灯和自救器记录。

7、按正常上井时间延后2小时(仍未上井登记或未交矿灯、自救器人员)矿灯发放室和井口信息站将未上井人员名单报调度室和安监处,调查了解未上井的原因,并积极采取措施,保证职工人身安全。

8、调度室每班把领退矿灯数量、下井数量及延点人员数量汇总比较,清点好上下井人员数量,做好记录备查。发现有差别时,及时汇报调度室值班主任及值班矿领导,并详细查明原因,立即安排有关人员现场落实。

(三)外来人员入井规定

1、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职工以外的人员,均属外来人员。凡无安全监察资质的人员,严禁下井。

2、确需入井的外来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安监局批准。外来人员入井前,必须接受煤矿安全基础知识的培训并考试合格,在入井须知和协议上签字后,方准入井。

3、外来人员应穿着煤矿企业统一提供的工作服,严禁穿着化纤衣服入井。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和矿灯。

4、井口或自救器室发放点应悬挂自救器使用说明(图),并安排专人讲解、演示自救器的使用方法。

5、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并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

6、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入井前严禁喝酒并自觉接受安监人员的检身。

7、外来人员携带的不防爆或不符合煤矿安全标准的照(摄)像、录音等与井下安全生产无关的设备,在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安监部门许可前一律不得带入井下。

8、严禁在井下敲打、撞击和拆开矿灯,升井后要立即将矿灯交回。

9、外来人员下井应至少派两名熟悉安全技术的人员带队入井,外来人员必须听从带队人员的统一安排和指挥。

10、建立外来人员出入井登记清点制度,入井前登记,升井后签字。

11、对外来人员和非外来人员到本矿下井参观、验收或安全检查,井下所有生产场所,一律不准人为地停风、停电。

12、入井人员如有不适宜下井的病症时,应主动向矿方讲明。严禁癫痫病、精神分裂症、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患者及其他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人员下井。

(四)考核:违反上述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5-5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由安监处负责建立考核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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