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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安全制度汇编15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高处作业安全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高处作业,犹如在刀尖上起舞,安全制度是舞者的生命线。它不仅确保每个工人的生命安全,也是企业稳定运营的基石。没有安全制度,就像没有导航的航船,随时可能遭遇风暴。它规范作业行为,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损失,维护企业的声誉,更是对员工及其家庭的尊重和责任体现。

安全制度有哪些

1. 作业前检查:所有设备需经过严格检查,确保无损坏、无故障。

2. 个人防护装备:工人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等,不得随意摘除。

3. 培训与许可:未经培训和取得高处作业许可证的人员不得进行作业。

4. 现场监督:设立专职安全员,实时监控作业情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5. 应急预案:制定详尽的应急预案,应对突发状况。

注意事项

1. 制度执行必须严格,不得因赶工而妥协。

2. 安全教育应定期进行,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3. 作业环境要保持整洁,防止滑倒、绊倒等意外。

4. 遇到恶劣天气,应立即停止作业,确保人员安全。

安全制度,是高处作业的生命保障,也是企业稳健发展的守护神。每一项规定,都是对生命的尊重,对风险的防范。只有将安全制度落实到每一个细节,才能在高处作业的舞台上,跳出安全的舞步。

高处作业安全制度范文

第1篇 高处作业吊篮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救援预案

一、高空作业吊篮事故预防措施

1.1.1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组织设计,操作者严格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1.1.2施工前,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

1.1.3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脚。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必须正确使用合格的安全带,距地面2m以上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1.1.4施工现场的吊篮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示牌,不得擅自拆动,需拆动时,要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同意。

1.1.5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1.1.6施工中的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须停止作业。

1.1.7对进行高处作业遇有6级以上大风、暴雨、浓雾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1.1.8防护棚搭设与拆除,应设警戒区,并派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二、高处作业吊篮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2.2.1.吊篮设备出库前须对以下零部件进行安全性能检查,确保合格后方可出库投入使用:

1)限位装置、制动装置

2)安全锁

3)升降装置(含手动升降装置)

4)钢丝绳防松装置

5)电器安全装置

6)紧固件是否松动

7)焊缝是否裂纹

8)运动的零部件是否有卡阻现象

9)减速箱及传动装置有否足够的油量

10)负载试验应按核定载荷的125%进行(均布载荷)

2.2.2.吊篮设备应经法定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2.2.3.每天作业开始前应对设备进行检查,以确保设备在正常、安全的情况下使用,并做好检查记录。

2.2.4.吊篮设备在实际使用中应定期检查:

1)实际工作二周后,应对钢丝绳进行一次检查。

2)非常设的吊篮每六个月应进行下列内容的安全性能检查:

a)解体各部件,检查其锈蚀及受载零部件的磨损、变形、损伤情况;

b)电气装置、个元器件的可靠性。

2.2.5.维修保养

1)作业时,吊篮发生故障或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由专职人员进行检修。

2)不允许在空中检修吊篮。特别情况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方可进行检修。

3)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

4)每天工作结束后,应做好悬吊平台、钢丝绳的清洁工作。

5)应按说明书规定牌号的润滑油对运动和摩擦部件进行定期加油。

6)吊篮应采取防雨、防水措施。

7)吊篮拆除后,应将各种绳索、电缆线盘整好,并妥善存放。

8)自锁钩每次使用后,应在弹簧处加防锈油。

9)钢丝绳报废应按gb5972中2.5规定执行。

三、发生紧急情况时的救援预案

3.31.停电导致无法作业时(包括因电源电缆断线而导致的停电)

停电时,可通过手动操作使作业平台在小范围内升降。

1)切断控制箱电源(将漏电断路器开关拨至off),将电源电缆的插头拔下。

2)到达位置后,必须将电磁马达制动器拧紧(还原),拆下手柄。

3.3.2.钢丝绳出现异常时

如主钢丝绳发生扭曲、乱丝而卡在提升机中,或有塑料纸等异物卷入提升机,提升马达将发出杂音,并且上升下降变得不规则,甚至会突然停止。此时必须立刻停止运行设备(包括手动运行),立刻通知技术人员进行维修。

注:一般情况下,吊篮设备发生故障,吊篮操作人员须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吊篮技术人员进行检修。

3.3.3.高处作业事故应急措施

1)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后,项目现场应马上报告公司领导、工程管理部。经医疗急救培训的人员首先观察伤者的受伤情况,部位、伤害性质。拨打120急救电话,立即送医院抢救。同时,保护好现场。

2)如伤员发生休克,应先处理休克,处于休克状态的伤员要让其安静、保暧、平卧、小动,并将下肢抬高约20度左右。

3)遇呼吸、心跳停止的伤员,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挤压。

4)出现颅脑损伤,必须维持呼吸道通畅,昏迷者应平卧、面部转向一侧,以防舌根下坠或分泌物,呕吐物吸入,发生喉阻塞。

5)有骨折的伤员,应初步固定后再搬动,遇有凹陷骨折,严重的颅底骨折及严重的脑损伤症状出现,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包扎。发现伤者手足骨折、不要盲目搬动伤者,应在骨折部位用夹板把受伤部位临时固定,使断端不再移位或剌伤肌肉,神经或血管。固定方法:以固定骨折处上下关节为原则,可就地取材,用木板、竹头等,在无材料的情况下,上肢可固定在身侧,下肢与腱侧下肢缚在一起。

6)发现脊椎受伤者,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或清洁布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包扎。搬运时,将伤者平卧放在帆布担架或硬板上,以免受伤的脊椎移位,断裂造成截瘫,招致死亡。抢救脊椎受伤者,搬运过程,严禁只抬伤者的两肩与两腿或单肩背运。

7)动用最快的交通工具或其他措施,及时把伤者送往邻近医院抢救,运送途中应尽量减少颠簸,同时密切注意伤者的呼吸、脉搏、血压及伤口的情况。

第2篇 高处作业人员岗位安全卡死制度

l、凡未受过作业工种安全教育的职工,禁止参加高处作业。

2、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等不适应高处作业的职工,禁止高处作业。

3、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戴安全帽禁止进入作业现场,严禁穿拖鞋进入作业现场。

4、凡上下两层同时施工,没有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禁止在同-垂直线的下方作业。

5、遇有六级以上强风,禁止登高作业。

6、高处作业人员对所用的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要随手放到工具袋内,严禁抛掷物体。

7、凡未按规定搭设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不符合要求的,高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登高作业。

8、下雨冰雪天气,没有防滑措施,禁止高处作业,严禁班前、班中喝酒、窜岗。

第3篇 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___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市受监工程吊篮的管理工作。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本辖区内受监工程的吊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吊篮租赁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吊篮产权单位在租赁(使用)设备前,必须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备产权登记备案手续,方可租赁(使用)。

出租吊篮时,租赁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五条 租赁单位购置的吊篮必须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租赁单位应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六条 租赁单位应派专业人员(也可委托安装单位派人)负责吊篮设备日常使用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工作应当由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负责装拆。无安装资质的租赁单位和使用单位不得安装、拆卸吊篮。吊篮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应持有《登高架设作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吊篮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吊篮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应当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并报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时应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二)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采用高处作业吊篮的,应将吊篮安装、拆卸方案纳入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方可实施。

(三)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应设置警戒区,安装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条 吊篮安装完毕并自验合格后,报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安装验收表》和《杭州市建设工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使用登记表》,自检测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程受理的监督机构登记备案。

吊篮在同一施工现场进行二次移位安装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安装验收表》,存现场备查。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审查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二)制定吊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并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督促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专业人员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每班作业前,使用单位人员应对吊篮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四)对吊篮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操作安全技术交底。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五)停用5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对吊篮实行专项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吊篮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二)审查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吊篮安装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资格证。

(三)提供和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吊篮安装、拆卸所需的车辆进出场条件和安装、拆卸安全条件,并提供临时用电电源。

(四)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收。

(五)监督使用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维修保养,派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第十三条 吊篮操作人员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操作。

第十四条 吊篮作业时,严禁超载。吊篮上宜设置超载保护装置。严禁使用与说明书规格不符的超长吊篮。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

第十五条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严禁违章操作。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六条 在每班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当对吊篮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告知维修人员立即处理,排除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十七条 吊篮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标定期内使用,有效标定期不大于一年。安全锁应由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验标识应粘贴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

第十九条 吊篮操作人员应当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它安全装置。

安全绳应当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

第二十条 对作业环境的要求:

(一)严禁在大雾、暴雨、大雪等恶劣气候条件下进行作业。

(二)工作处阵风风速大于8.3m/s(相当于5级风力)时,操作人员不准上悬吊平台。

(三)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如果条件限制,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

(四)禁止夜间施工。

(五)施工范围下方如有道路、通道时,必须设置警示线或安全护栏,并且在周围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监护。

第二十一条 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电焊机等易燃易爆品。

在外墙上施焊、打玻璃胶等作业,应对吊篮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实施隔离防护,对使用中粘附到钢丝绳上的玻璃胶带纸、涂料、水泥等污物应及时清理干净。

第二十二条 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在地面进出悬吊平台,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出入。严禁作业人员从一悬吊平台跨入另一悬吊平台。

第二十三条 配重有质量标记,应准确牢固地安装在悬挂机构的配重穿杆上,并具有防挪移措施。

第二十四条 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的尾端固定应牢固、可靠。应设置安全环,绳夹数量为4只。间距、固定方式应符合gb5976-86钢丝绳夹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gb5972钢丝绳报废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吊篮用电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jgj46-2005要求,设置开关箱。

第二十六条 维修和拆卸吊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维修禁用”和“拆除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专人值守。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吊篮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有关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采取巡查、抽查方式对吊篮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监督部门应当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责任单位对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据市建委关于《___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信用扣分。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4篇 高处作业安全规范制度

1 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应装设05m高的防护栏杆和18cm高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

2 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的两侧,必须设防护栏杆,同时还要加扎安全立网或挡物板(竹笆);平台外口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3 因施工或结构需要又尚未安设围护设施的预留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防坠落设施。边长1500mm以下可用盖板;边长1500mm以上宜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再张挂安全网。墙面等处竖向落地洞口应装开关式或工具式的防护门、栅栏等。

4 电梯井门必须设防护栏杆和栅门;电梯井内应至少每隔一楼层架设一道竹笆板的防护层或最多隔10米设一道安全网。

5 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预留洞口、深沟与坑槽等,除必须设置防护设施与警示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6 垃圾井道和烟道等,应随楼层的砌筑或安装而消除洞口,或参照预留洞口作防护。

7 施工现场车行通道旁的洞口,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通行车后轮有效承载力两倍的荷载。

8 高处作业的通道(包括天桥、斜道等)两侧及通道口有坠落危险的应参照临边、洞口作防护。

9 上方有落物伤害危险可能的地面及高处作业的通道,应搭设木板或双层竹笆板、安全防护棚或防护廊。

防护棚长度不得小于gb3608-83规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10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衣袖、裤脚应扎紧,穿软底防滑鞋。禁止赤脚,禁止穿拖鞋、凉鞋、硬底鞋、高跟鞋和带钉易滑的鞋靴。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严禁酒后登高作业。

11高处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梯道上下,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严禁乘坐非乘人的垂直升降设备上下。

12使用撬杠、扳手类工具用力作业时,只可单手用力,另一只手要抓牢坚固的物件,切不可双手同时用力作业。

13在未连接的单柱上作业,必须先检查立柱和缆风是否埋设、固定牢靠,然后方可登高作业。

14不得站在防护栏杆外作业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

15高处作业场所附近有带电体时,传递物件的绳索必须是干燥的尼龙绳或麻绳,测量时,必须遵守带电作业的有关规定。

16不得坐在临空面边缘及上方没有可靠隔离层的地方或骑在栏杆上休息、逗留。

17沿钢爬梯、绳梯等作垂直攀登上下时,必须使用安全自锁器或速差自控器作防护保险。

18沿水平梁、斜梁、水平管道或暂无防护栏杆的平台上水平移动、行走,而且又无可靠的扶持物时,必须使用水平安全绳。

19高处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禁止在垂直升降机、防护栏杆、接料平台和孔洞边缘坐靠,不得躺在脚手架、屋面上休息。

20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任何人不得损坏和擅自移位、拆除,因施工需要必须拆除时,要经原搭设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及时恢复。

21高处作业的各种设施必须适用、安全可靠。高处作业的设施及防护应列入任务单下达,认真落实、责任到人,并认真执行验收制度。

22无外脚手的楼面周边未砌设固定围护及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口等,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并扎设安全立网或挡物板(竹笆)。同时,还必须在外围按国家标准架设安全平网。

23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24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应放入工具袋,使用时必须系好安全绳。

25传递物品或工具必须用绳索或手递,严禁抛掷行为。

26点焊的物件不得移动或起吊。

27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使用的工具及其他物品必须放在不会被碰撞而坠落的地方。凡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均要采取防止坠落的措施。

28废料垃圾必须及时清理,放在废料垃圾箱或从废料垃圾通道倒下去。

第5篇 工程高处作业安全防护制度

1、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患有不适应从事高处作业疾病的人员,一律禁止从事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区域必须划出禁区,并设置围栏,禁止行人,闲人通行闯入。建筑物的出入口应搭3-6m,宽度大于通道两侧各1m 的防护棚,棚顶应满铺5cm 厚的脚手板,临近施工区域,对人或物构成胁的地方,亦应搭防护棚。

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路线行走,禁止在没有防护设施的情况下,沿高墙、脚手架挑梁、支撑、起重臂、运行吊篮等处攀登行走。

4、高处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避雷设施。

5、高处作业所需的料具、设备等,根据施工进度随用随运,禁止超负荷。楼层垃圾应集中堆入,及时清理,倾倒时应有防护设施并设专门区域,由专人看管。楼梯踏步、休息平台、阳台等悬挑结构处,不得堆放料具和杂物。

6、六级经上大风、大雨、大雪、浓雾,禁止从事高处作业。

7、高处作业的料具应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时放入工具袋内,严禁乱放和从高处抛掷材料、工具、物件。

8、高处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不得骑坐在栏杆上,不得站在栏杆外工作,或借助栏杆的起吊物件。

9、高处作业附近有带电体电,传递绳应使用干燥的麻绳或尼龙绳,严禁使用金属线。

10、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绳),安全带(绳)应挂在上方的牢固可靠外,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衣袖、裤脚应扎紧,穿软底鞋。

第6篇 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的高处作业分级、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 2811           安全帽

gb/t 3608         高处作业分级

gb 4053.1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2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6095           安全带

gb 7059           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 12142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jc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高处作业 work at height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 坠落基准面 falling datum plane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3、 坠落高度(作业高度) h  falling height(work height)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3.4、 异温高处作业 high or low temperature work at height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3.5、 带电高处作业 hot-line work at height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2-8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4 、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 3608的规定。

4.1.1、 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1.2、 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1.3、 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1.4 、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表2-8  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离(m)

1.7

2

2.2

2.5

3

4

5、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5.1、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5.1.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5.1.2、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5.1.3、 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5.1.4、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1.5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5.1.6 、《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5.1.7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1.8、 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5.1.9、 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5.1.10、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5.1.11、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5.1.12、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

5.1.13、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证》内。

5.1.14、 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5.1.15、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1.16、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

5.1.17 、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5.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5.2.1、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5.2.2、 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5.2.3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5.2.4、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2.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5.2.6、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 46的有关要求。

5.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5.2.8、 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2.9、 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5.2.10、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5.2.11、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5.2.12、 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5.2.13、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5.2.14、 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5.2.15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5.3 、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5.3.1、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5.3.2、 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5.3.3 、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5.3.4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6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 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

6.2、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厂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6.2.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6.2.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6.2.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6.2.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6.2.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6.3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单位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批。

6.3.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6.3.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6.3.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6.3.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6.3.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3.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6.3.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6.4、 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

6.5、 《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第7篇 加油站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作业。高处作业分为四级:一级作业为2~5米时;二级作业为5~15米;三级作业为15~30米,四级作业为30米以上。

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四、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处的牢固构件上,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五、高处作业严禁下上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放入工具套(袋)内,有防止坠落措施。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

六、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在设有安全防护设施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支撑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七、严禁在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高和抢救高处作业。

第8篇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制度

目前高空作业吊篮似乎是并到起重机械一类,起重机械如施工电梯、塔吊、吊篮租赁等需要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联合验收等资料或者手续,那么高空作业吊篮需要办理哪些手续,需不需要产权备案,到安监站备案等。

加强对吊篮管理,确保施工安全,一直以来就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大问题,高处作业吊篮已成为高处坠落事故的一大危险点:

一、严格验收制度,强化对吊篮作业人员的安全考核

1、吊篮在安装、移位后,必须经施工、监理、产权、安装等单位进行联合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

2、凡是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吊篮安装、拆卸、移位、操作等相关作业的人员,必须经省建管局考核,取得机械操作工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未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攀登吊篮和从事与吊篮相关的任何作业。

二、强化对吊篮保险装置的安全监管

1、吊篮安全锁等安全装置必须使用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的产品,原设备的生产厂家有安全装置的,应使用原厂家的产品。安全装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厂家或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施工单位在使用吊篮前,施工、监理、产权、安装等单位必须对安全装置检验情况进行核对,对安全装置的检验情况与原厂家或检验机构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进行确认,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安全装置。

3、产权单位更换安全装置时,应到市安全防护用具市场购买合格产品,并将合格证、购货凭证等相关资料存放在设备档案备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购买、更换、使用安全装置。

4、安全装置上的标牌须清晰明确。凡是安全装置标牌损坏、丢失的,必须要到原厂家重新办理标牌,并固定在安全装置上。

三、其他注意事项

1、吊篮平台上的作业人员必须配带安全带,安全带不允许连接在吊篮平台上。

2、吊篮平台上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超载使用。

3、当吊篮平台沿着外墙面移动需要由导引构件引导时,外墙面应设置这种构件。外墙构件应能使吊篮平台内的操作人员安全地靠近需要进行作业的部分,而不得使操作人员悬空俯身。

4、为保障公众的安全,在吊篮作业区周围必须设立围栏或防护措施,并应附加醒目的标志。

5、生产厂对使用单位有培训安装、操作和维护、保养人员的义务。

第9篇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写

一、总 则

1.1 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相关方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二、高处作业的定义与分类2.1 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

2.1.1 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称为一般高处作业;

2.1.2 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审批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标准》。

进行高处作业需向生产部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一般高处作业由生产部审批,特殊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检查确认后,公司主管安全领导负责审批。

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四、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4.1 凡是坠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度虽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

4.2 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4.3 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4 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碰等安全设施,否则不准作业。

4.5 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实到人。

4.6 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时,必须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

4.7 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体或杂物等,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可靠的起吊设备。

4.8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检查脚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而无法清除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4.9 在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房上部及塔顶上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应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4.10 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4.1

1 高处作业所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4.1 2 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4.1 3.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1

4 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在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后,办理特殊高处作业票。

五、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5.1 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5.2 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高处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高处业;

5.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

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5.4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5.5生产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5.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六、附 则

6.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6.2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6.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高处作业与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工程开工后,项目施工前,由项目部工程科专业工程师编写《高处作业与交叉作业工作技术措施》,项目部工程科科长、安全科审核,项目部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在项目施工开始前,由有关专业工程处项目单项技术员根据作业的项目和工程设计图纸,编写“施工作业指导书”,其中安全部分的内容经项目部安全科审核,项目部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专业工程处项目单项技术员根据已批准的作业指导书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4项目施工时,由班长给施工人员分工并做作业项目、地点和安全要求的交底。

5施工人员到达作业地点开始作业前,确认作业环境,合格后方可作业。

6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部、项目部及专业工程处安环员实施现场高处作业与交叉作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不符合项开具整改通知单,并督促整改。

7尽量避免交叉作业,不能避免时由项目部生产副经理协调,各专业工程处必须做好隔离防护措施。

8在生产运行区进行交叉作业时,必须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见附录b)。

第11篇 高处作业安全作业审批制度

一、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坠落高度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二、高处作业的分级:

⑴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2-5米;

⑵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5-15米;

⑶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15-30米;

⑷特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

三、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四、对《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规定:

1、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口头提出申请并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并制订出可行、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确定作业指挥人员和安全负责人。

2、安全员应赴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已落实后,方可批准安全作业。

3、一级高处作业及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和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由站长负责审批。

4、不得私自涂改、转借、变更《高处安全作业证》上的内容,不得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五、对高处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六、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对患有高(低)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习惯性抽筋和精神不振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七、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并正确使用登高器具和设备。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八、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要坚守岗位。

九、高处作业现场需动火的,应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

十、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兰、吊架、手拉葫芦等材料,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不得使用损坏、损伤、断裂等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十一、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必须备有工具袋,用完工具要放入工具袋中,较大或较重的工具要加拴系绳,找一固定点系牢,防止坠落伤人,严禁将工具乱扔乱放。

十二、高处作业中,除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外,不允许同时进行多层垂直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暴雨和雷电时,应停止高空作业。

十三、高处作业人员,要距离低压线1米以上,高压线2.5米以上,并防止搬运物料时,触碰电线。

第12篇 (企业公司)员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公司)员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__及相关方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第二章高处作业的定义与分类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

(一)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称为一般高处作业;

(二)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第三章高处作业审批

第四条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标准》。进行高处作业需向生产办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一般高处作业由生产办审批,特殊高处作业由实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检查确认后,公司主管安全领导负责审批。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第四章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凡是坠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度虽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七条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第八条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碰等安全设施,否则不准作业。

第九条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实到人。

第十条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时,必须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体或杂物等,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可靠的起吊设备。

第十二条进行高处作业前,应检查脚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而无法清除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十三条在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房上部及塔顶上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应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第十四条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第十五条高处作业所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六条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第十七条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八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在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后,办理特殊高处作业票。

第五章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十九条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二)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高处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高处业;

(三)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四)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五)生产办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六)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3篇 高处作业正确系好安全带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施工,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 要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讲述进行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的必要性。

2. 在两米以上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高空作业者必须系好安全带。

3. 在使用过程中,安全带要高挂低用,防止摆动,避免刺割和明火。安全带严禁打结、续接。

4. 安全带挂钩应挂到连接环上,不能直接挂在安全绳上。

5. 派专人定期进行检查,当发现操作有误者,要立即进行纠正。

6. 当发现思想不重视,故意违反规定者,检查人员立即令其停工,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在进行思想教育后,有悔改者方可继续进行作业。否则,不允许在该施工现场从事作业。

第14篇 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规定。

二、监理期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满足施工需要。

三、审查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情况,持证上岗情况。

四、检查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堆放情况、通道清理情况,妨碍通告要清除。

五、雨天进行高处作业时,督促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六、施工过程中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设施有缺陷或隐患,要及时报告并立即处理解决;发现有危急人身安全的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

七、安全防护措施和损伤设施(如脚手架、损伤平台、悬挑平台等)完成后,应按类别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规定要求逐项加以检查和验收,并做好记录;随着期工程施工向上进展,应采取分层次、定期、不定期做好各项检查、验收以及记录工作。

第15篇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本标准规定了高处作业定义、分类与分级、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作业证》的管理。

2.范围本标准采用的定义: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1异温高处作业,是指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的高处作业。

2.2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的分级和分类。

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5-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15-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1高处作业的分类。

3.1.1特殊高处作业。

3.1.1.1在阵风风力为6级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3.1.1.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3.1.1.3在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

3.1.1.4在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

3.1.1.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3.1.1.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3.1.1.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3.1.1.8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1.2.9在斜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3.1.2.10在升降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1.2一般高处作业,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4.1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从事高处作业的低温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2《高处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后,方可批证。

4.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4.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检查《高处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

4.5高处作业人应按照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7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4.7.1作业前,施工电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作业证》。

4.7.2不符合高处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7.3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带中,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滚动的工具、材料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7.4蹬石棉网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安装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

4.7.5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7.6高处作业应于地面保持联系。

5.《高处作业证》的管理。

5.1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类和级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交安保部留存。

5.2对施工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如果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证》。

《高处作业安全制度汇编1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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