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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安全制度汇编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物品安全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企业的稳健运行离不开一套完善的安全制度。安全制度如同一盏明灯,照亮了日常操作的路径,预防潜在风险,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资产不受损失。它不仅是法规的要求,更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有助于提升组织的信誉,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工作满意度。

安全制度有哪些

一个全面的安全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关键部分:

1. 安全政策声明:明确企业的安全目标和承诺。

2. 风险评估:定期识别和评估作业场所的潜在危害。

3. 操作规程:详细规定各类设备的操作流程和安全措施。

4. 培训与教育:确保员工了解并能遵守安全规定。

5. 应急预案: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行动计划。

6. 监督与审核:定期检查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持续改进。

注意事项

1. 制度应清晰易懂:避免专业术语过于复杂,确保每个员工都能理解并执行。

2. 实时更新:随着业务变化和技术进步,安全制度需及时调整。

3. 参与性:鼓励员工参与制度的制定和改进,提高其执行的积极性。

4. 督促落实:管理层需定期检查制度执行,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安全制度是企业安全文化的基石,它的有效实施需要全员参与和管理层的持续关注。通过明确的制度、合理的流程和严格的执行,我们可以共同构建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

物品安全制度范文

第1篇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2篇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性质;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毁的物品,均属危险物品。

二、危险品必须按其性质和贮运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能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

三、危险物品的装卸和运输,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承担。

四、装运人员应按危险品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轻拿轻放,严禁撞击和拖拉、倾倒,所用扳手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

五、液体危险品无聊装卸时,要严格执行防静电的有关规定。往贮罐内输送物料前,必须认真检查输料管路,输送泵和电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并按要求启闭阀门,并随时检查液位,防止溢料,往铁桶内灌装物料前,要认真检查桶是否完好,灌装时要认真负责,灌装毕桶盖应拧紧,防止跑、冒、滴、漏、洒落地面的无聊要及时处理,清理干净,不得留有残液。

六、危险品仓库、货场,必须严格执行出入库发放制度。

七、危险物品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等情况,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八、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机动车,应悬挂“危险品”信号,罐车要挂接静电导链。

九、储存易燃、易爆物料的库房、货场区的附近,不准进行封焊、维修、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进行这些作业,必须经批准,采取安全措施,派员进行现场监护,备好足够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后,应当对现场认真进行检查,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十、库区、场区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易爆物品和杂务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棉纱、抹布、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和及时处理。

十一、装卸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倒置和摩擦,不准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十二、进入库区、场区的汽车、拖拉机必须带火罩,并不准进入库房。

十三、库房、货场区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

十四、库房、货场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器材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十五、二种性质相互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时装运和同库存放。

十六、易燃、易爆液化气体(液氨等),使用时瓶内物质不得用净,要留有余压,防止物料窜入。

十七、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十八、在危险品仓库、货场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十九、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必须即使清除干净。

二十、危险物品装卸前,应检查仓库、货区、车体应干燥,车内不得留有残渣。

二十一、装卸危险物品严禁使用明火灯具照明。

二十二、机械作业时机具应能防止产生火花,随时检查齿轮泵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二十三、可燃液体贮罐应设液面计,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并且随时检查,使其运行正常。

第3篇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公司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如下:

一、董事长

1、对公司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依法依规决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经费和投入。

二、总经理

1、对公司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

2、保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经费和投入落实到位。

三、安全副总经理

1、负责公司民爆物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组织制定和完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贯彻落实。

四、生产机电副总经理

负责生产过程中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使用。

五、安监处处长

1、负责监督检查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制度、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

2、组织检查地面、井下火药库、作业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3、组织追查处理民爆物品安全事故,对违反制度的人员按《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进行处罚;

4、负责对出入井口人员进行检身。

六、生产技术科科长

1、负责制定生产过程中民爆物品使用单位日常的现场使用制度;

2、遵照《煤矿安全规程》负责审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有关民爆物品使用的管理规定;

3、负责各使用单位现场消耗的原始记录、考核和控制;

4、每年十一月份根据下一年度采掘计划核定民爆物品使用数量;

5、推广使用爆破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保证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民爆物品。

七、保卫科科长

1、负责地面火药库的看守、保卫、消防和出入库登记工作,从地面库到井下库的押运工作;

2、井下火药库的治安检查监督工作;

3、对民爆物品从业人员进行政治资格审查;

4、配合安全员对出入井口人员进行检身。

八、调度主任

负责生产过程中民爆物品的使用管理和制度落实;

九、供应科科长

1、负责民爆物品的采购、入库、储存、出库、销毁手续的办理和从地面库到井下库的运输工作;

2、负责地面、井下火药库的业务管理工作,配合保卫科做好火药库的治安保卫工作;

3、负责看守井下火药库。

4、负责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企管计划科科长

依据生产技术科提供的资料,负责各使用单位民爆物品使用的计划编制和考核工作。

十一、人劳科科长

负责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定岗、定员工作。

十二、培训中心

1、配合保卫科对民爆物品从业人员进行从业资格审查;

2、组织业务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发证。

十三、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

1、组织制定和完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2、组织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每月一次的专题会议;

3、推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

4、协调民爆物品管理中的有关事宜;

5、建立健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档案资料;

6、组织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每季一次的检查工作;

7、接待上级部门监督检查等工作。

十四、直接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部门)的行政正职,对本单位(部门)民爆物品的领、用、退负责,健全内部单据、报表填制和制度完善工作。

十五、班长直接负责本班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十六、民爆物品爆破员、保管员、看守员、押运员、安全员、运输车司机等对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使用分别负直接责任。

第4篇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检查制度

为了加强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安全检查制度。

一、爆炸物品的管理实行矿长负责制,矿长为第一责任人,实行分级管理做到经常检查,增添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二、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安全员、保管员、值班员每天都要进行详细检查,分管领导必须每周检查二次,矿长必须每月组织二次大检查,由保卫科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每次检查必须有祥细的记录。

三、检查库房是否牢固,雨季“三防”情况,门、窗是否安全可靠,库区周围有无异常情况。

四、检查炸药,雷管是否按规定分库存放,库内是否堆放了其它杂物,堆码是否整齐、整洁卫生,是否严格执行了“双人双锁”和“双向查验”制度。

五、检查保管员是否正确使用手持机,雷管、炸药入出库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编码登记,并分类装箱上锁,输入手持机。

六、检查库房值班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了24小时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入出库人员登记情况和监控系统运行情况。

七、检查库房严禁烟火执行情况和灭火器材的配备及完好情况,做到防火防盗。

八、检查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是否严格执行了领、退、出入库清点登记手续,保管中是否做到了账物、账实相符,相关资料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建档管理,并经常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检查。

第5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施工单位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防止被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公路及路外从事各项工程的公路施工企业及其使用的民工建筑队伍。

第四条 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人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作业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的主要领导者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五条 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并设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七条 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

第八条 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车间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

第九条 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一)仓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的爆炸物品。具体任务是:

1.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2.负责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3.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4.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

5.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6.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二)仓库看守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火灾、爆炸等危及仓库安全的问题发生,确保库房万无一失。具体任务是:

1.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内;

2.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3.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4.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

第十条 每个爆炸物品仓库应选派3名以上的看守员担负守库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看守员应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

第十一条 爆炸物品库房应当安装报警器或采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每天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原库。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第十三条 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认真清点登记,由单位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一起上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销毁工作应在批准地点进行。销毁时,应有施工单位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并作好现场销毁记录。

第十四条 积压的爆炸物品严禁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具体处理方式是:

(一)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二)按规定进行销毁。

(三)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本单位公安机关同意,在路内外单位间调剂、转让。一般应以整箱(盒)为单位办理。

第十五条 本单位没有爆炸物品,又确需临时使用少量爆炸物品的施工单位,应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调拨手续。

第十六条 不准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爆炸物品(配属施工的单位除外)。

第十七条 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施工单位使用的民工队保管、使用。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由保管员将原始台帐资料移交所在公安机关存档。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储存

第十九条 公路施工现场的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门(正式或临建)仓库,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看守员昼夜保管、守护。

第二十条 严禁随意存放爆破器材;严禁非法设立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的,应由使用单位将存放地点、存放时间、存放数量、安全措施、主管负责人等书面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第二十一条 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工作制度。收存、发放应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 爆炸物品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炸药库的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

第二十三条 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范围内。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第二十四条 爆炸物品在库房内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距离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应垫高0.2-0.3米。

第二十五条 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堆放时,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8米;胶质炸药不应超过1.5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仓库

第二十六条 施工需要使用爆炸物品,但又无专门储存爆炸物品仓库的,必须在开工前选址建立仓库(储存室)。

第二十七条 准备建立爆炸物品仓库前,应由使用单位提出建库计划(包括拟建仓库的地点、时间、设计图纸、保卫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员名单等内容),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备案,之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计标准建库。建库完工后须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还应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建立临时仓库(储存室)时,也需当地派出所批准。

第二十八条 建库选址时,应由建库单位会同批准的公安机关共同进行实地勘察。要本着既便于施工生产,又能确保安全的原则,在远离城镇人口稠密区、风景名胜区、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高压电线、通信线路、地下输油管道等区域、设施的地方,亦应避开不良地质、地貌环境,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岩、落石等意外自然灾害的破坏,选择适当的地点建库。

第二十九条 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应符合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性能。

(一)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同时应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二)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混水泥结构;库顶应采用混凝土浇注或抹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米;库内应为水泥或木质地面;库房门的宽度不小于1米;窗内应安装防盗铁栏杆或金属防护网;实行双门、双锁(即里层为外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门锁应为防撬暗锁;库房应设置通风口、防护网。

(三)库区周边应设置铁刺网或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米;库房墙外应设防洪排水沟,不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库区应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应不小于10欧姆;应安装足够的照明设备(库内须装防爆灯)及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

(五)库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

(六)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及将火种和汽油、煤油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七)库区内应配备足够的适于扑灭爆破器材火灾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对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日期进行检查。第三十条 远离爆炸物品仓库且用量较少的单位,经主管领导批准和所在公安机关同意,可设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内应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防爆(盗)保险柜、铁柜,并安排专人保管、看守。临时存放点内爆炸物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一般不应超过当日的使用量。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购买

第三十一条 购买爆炸物品由使用单位的物资部门负责。购买前应由物资部门按计划签订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购买后向所在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采购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承办。购买时,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购买。

第六章 爆破器材的运输

第三十三条 爆炸物品的运输由采购单位负责。运输爆炸物品,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跨省、市、区运输的,应在相应的省、市、区办理准运手续。

第三十四条 运输爆炸物品时,应由运输单位选派熟悉所运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员押运。

第三十五条 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符合安全规定。装运的车辆必须使用高帮汽车;加盖蓬布;采取捆绑加固措施;悬挂醒目的危险品警标;车厢底部及车帮内侧应垫木板或橡胶软皮。

第三十六条 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

第三十七条 运输应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第三十八条 装卸、倒运爆破器材应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摔、砸、拖、拉、倒放。

第三十九条 爆破器材应按照车辆荷载装运,高度不得超出车帮;装载雷管不得超过两层箱;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第四十条 爆炸物品运至施工现场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后,由负责运输的人员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与。

第七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四十一条 爆炸物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外包工程需要爆破作业的,由外包工程的单位派出爆破作业人员组织实施。成建制的外包工程单位,具有爆破作业许可证的,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也可单独从事爆破作业。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爆破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合格人员,应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收回。

第四十四条 使用爆炸物品时,应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或公安人员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到库房领取。库房发料后,要填写“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并由领取人员签字。

第四十五条 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

第四十六条 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四十七条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区、建筑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将爆破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爆破作业。

第四十八条 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第八章 爆破器材的加工

第四十九条 加工爆破器材应在指定的加工房内进行。加工时应由责任心强,熟悉爆破器材性能,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爆破操作证”的人员进行。操作间应有专人负责。

第五十条 加工爆破器材,应按照当天的实际需用量,不得超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应置放在安全地点,严禁与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

第九章 爆破器材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一条 专职爆破人员协助所在地公安机关,共同依法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二条 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法规和本办法,主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没有发生爆炸物品爆炸、丢失、错领、错发等事故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地防止了爆炸物品被盗、被抢、爆炸等人为破坏的;

(三)积极同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炸物品和国家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五)抓获危害爆炸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和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会同违反规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该单位及单位领导的责任,视情予以经济处罚或党纪、政纪等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对该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私自设库或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二)库房使用单门、明锁、无报警器等,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三)库内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超量超高储存等违反存货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四)在仓库警戒区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五)不按要求设置看守人员或看守人员擅自离岗造成丢失、被盗数量不大的;

(六)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器材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私自将爆破器材承包给个人或外包工程施工队的;

(八)拒绝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无理取闹的;

(九)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器材的;(十)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处罚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罚。对责任人处15日以下治安拘留或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爆炸物品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二)发生爆炸、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危害严重,在全国、全省、全路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较大数量的爆炸物品被盗、丢失,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四)对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违反本规定发生问题后,嫁祸他人逃避处罚的;

第五十六条 因主管领导和责任人失职、渎职,导致爆炸物品被盗、丢失或酿成治安灾害事故的,予以加重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处15日以下治安拘留;对单位主管领导建议给以党纪、政纪处分;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对爆炸物品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由被奖励单位的上级行政部门拨款支付。对违反爆炸物品管理单位和责任人收取的罚款,应单独建立帐目,用于奖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八条 因专职安全爆破管理人员监管工作不力或失职,导致发生涉爆案件或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对主管领导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郴宁高速第六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二00八年十月十五日

第6篇 幼儿园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所指危险品为易燃品、易爆品、毒害品、腐蚀品、氧化剂、有机氧化物和放射性物品等。

一、危险物品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证在采购、运输、储存、分装、使用和销毁等过程中的安全,严格执行危险品收发退销等规定。

二、贮存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消防器材,建立值班看护制度。性质、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长期共存和混存。对怕潮、怕晒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受潮或暴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三、加强对有毒物品的管理。要指定专人管理,专库保存,必要时应建立双人保管,双人领发登记等制度,下发的有毒物品必须严格审批手续,控制数量,并加强对使用人的安全教育,严竟禁有毒物品放置在幼儿活动场所或能接触到的地方,防止有毒物品的扩散,防止幼儿误食有毒物品。无论有无保管条件,领报数量均不得超过当天使用的限量。

四、使用和保管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学习相关的安全知识,熟悉所接触危险物品的性质、操作规程、储藏保管等规定,并经常检查通风、防火、防暴安全设施,不具备使用保管危险物品条件的禁止使用和保管危险物品。

五、食堂液化器要严格安全规定分室放置,按规定操作使用,经常检查,及时更换损坏部件。

第7篇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爆炸物品管理“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方针,防止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系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项目部及所属的各单位及外部劳务建筑队伍。

第四条爆炸作业现场,由施工现场负责人、安检员、爆破员、驻地干警等组成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爆破作业现场的爆破物品管理、使用、清退工作。

第五条爆破物品的存储和使用要有许可证。变质、失效爆破物品的销毁要有审批手续。

第六条爆破物品的存储、使用要配齐四人员(保管员、看守员、爆破员、安全员)。四大员必须由内部职工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由驻点派出所进行政治审查和业务培训考核,发给证件后方可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则,建立岗位责任制。杜绝无证人员实施爆破作业。

第七条铜仁市公安局及下属公安部门负责对管辖内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各施工队必须与项目部签订《爆破物品管理责任书》,并交纳保证金。

第八条派出所每月至少对辖区内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填写《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对重大隐患有权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或使用爆破物品,直至隐患得到整改,并书面上报主管单位和上级公安机关。

第一派出所对辖区内爆破物品库要认真制作档案(临时存放点列表分项统计),每库一档,并上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章爆破器材库选址建库

第九条爆破器材选址建库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的建库申请计划,并将库房管理、防火制度等有关资料报给铜仁市公安局,按指定地点设计标准建库,并办理“存储许可证”。爆破物品库未经派出所会同铜仁市公安局验收合格,不准启用。

第十条库房建筑应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炸性能。

(一) 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同时应在库区内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二) 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石料实心墙,施工中必须用水泥砂浆砌筑,库顶采用混凝土浇筑,或抹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少于3米。

(三)库房门应向外开,并实行双门和双锁高设置(即里层为裹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库墙应设置通风窗和防火网;安装防盗报警装置;避雷设备以防雷击;并配置必要的技防、物防措施。

(四)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区内杂草、引火物应清除,警戒区内不准架设电线,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用火,严禁将火种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并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十一条爆炸器材库的设置。派出所在与铜仁市公安局及团堡派出所有关领导的共同协商下,由铜仁市公安局批准建设。

第三章爆炸器材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的购买,由项目部物资部门按炸药的设计储量和施工需要统一采购,经国防科工委批准、检验合格的爆炸物品,才能组织运输到库。其采购行为应符合贯标要求和上级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运输爆炸物品到炸药库房,由负责运输的人员向库房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验收合格的专用库房内,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员专门管理。库内只准保管人员进入,其他人员进入时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并陪同进入。

(一)必须建立严格的进入库审批、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帐物相符。

(二)爆炸物品要分类专库存放,同一库房内严禁存放性质相抵触的氧化剂、酸碱和易引起爆炸的其他爆炸物品。爆炸物品堆码应垫高200至300毫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放胶质皮垫,堆码整齐,不准超过设计容量或露天存放。

(三)库内要通风良好,并避免阳关直射,相对湿度一般控制在45-70th范围内,库内温度控制在15-30℃的范围内。

(四)炸药的开箱或重新装箱禁止在库区内进行,应在仓库警戒线外另设的料棚内进行。开箱时使用的铜器或木质锤头,不得使用铁器。保管员不得穿带钉鞋,进行操作或进入库房。库房严禁烟火,有油污的衣服严禁放在库房。

第十五条库房储存的爆炸物品要设置明显的标牌,不准靠墙堆码,垛间应留有通道,硝铵炸药垛一般不得超过1.8米,胶质炸药垛高不得超过1.5米。

第十六条

(一)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要认真填写专门《爆炸物品日用量申领表》,申领表必须由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员、爆破员核对签字,然后报派出所审批。签发领取当日使用量,由项目部统一安排去人去车到爆破现场跟踪监督爆破物品的使用情况。

(二)爆炸物品作业消耗实行严格的监督制度,以确保剩余量的回收。专业送配药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完善手续,并填写监督卡交库房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爆炸作业应由培训合格、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正式爆破员担任,外部劳务需要爆破作业的,由外部劳务单位派爆破员组织实施。无爆破人员的,由项目部统一安排。爆破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专人组织指挥,按规定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发出爆破、解除警戒信号。

第四章 爆破器材管理

第十八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上墙。每个库区选派2名内部职工担负看守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位值班,严禁脱岗失控。库区值班应配备通讯工具。

第十九条 施工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入库,不准将爆破物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放在库外,应认真清点、登记入库。

第二十条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认真清点,登记造册,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指定地点妥善销毁,并及时清理销毁现场。禁止随意丢弃或掩埋爆炸物品。

第二十一条积压的爆炸物品除按供应渠道送回供应单位或按规定销毁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倒卖、易物、私存及携带。

第二十二条严禁向外单位提供或者代保管爆炸物品(配属施工的单位除外),并不得将爆炸物品交由项目部劳务领退、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由项目部物资负责人组织保管员整理原始账,档案资料,并移交公安分处存档。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项目部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无被盗、丢失、爆炸及违反本办法的;

(三)预防和制止爆炸物品的被盗、丢失、爆炸事故成绩突出的;

(四)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抓获犯罪嫌疑人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部将追究单位和负责人责任。同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一)未经批准私自设库或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二)库房用单门、明锁、无报警器或其他技防的;

(三)库内存入性质相抵触的雷管、炸药或其他物品混存的;

(四)超量存储,超过限高或堆放混乱的;

(五)出入库手续不齐全、帐物不相符的;

(六)在库区警戒区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七)看守人员擅离岗位造成丢失、被盗的;

(八)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器材或使用雷管、炸药炸鱼、炸兽的;

(九)爆破器材发生丢失、被盗、爆炸和其他事故的;

(十)爆炸物品由外部劳务人员领、退、保管及使用的;

(十一)爆炸物品发生被盗、丢失、爆炸等问题不即使如实上报或隐瞒不报,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铁十二局渝怀铁路增建二线iv标六分部负责解释。

第8篇 危险物品、要害部门安全管理制度

1、制定有关危险物品、要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作人员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有关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

2、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危险物品及要害部门(雷管、炸药的领发保管及使用,液化气、氧气、乙炔发生器及油库等)的安全管理,防止劳动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保障工人的身心健康。

3、危险物品在投入使用前,应有产品合格证,质量说明书,以及有关部门办理的注册登记手续,方能投入使用。

4、要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固定的操作人员,并要求掌握危险物品及要害部门的安全知识,熟悉危险物品及要害部门的安全工作的原理,结构、性能、操作规程和发生事故后的处理知识。要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能进入岗位。

5、加强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控制可燃物带入禁区,严禁“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6、按照危险物品及要害部门的安全规范要求,对危险物品的存放位置,安全距离、空间度、潮湿度及通风设施等要求,须严格把关。

7、建立严格的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加以整改。

8、由于玩忽职守,违章违纪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要追究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9篇 煤矿危险物品及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我矿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要求,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危险物品的计划与采购

矿长对危险物品的计划与采购负总责,各分管矿领导对范围内的危险物品严把审批关;各使用单位对危险物品提报计划的种类、数量负责,采购部对危险物品采购负责,物质部对危险物品的质量负责;安监部门负责监督。

二、危险物品的使用与管理

1.爆炸材料

1.1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经资质单位设计、审查批准,并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1.2 必须建立爆炸材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爆炸材料销毁制度以及岗位工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1.3 销售单位对爆炸材料运输负责,供应、仓库审查后,由运输工区负责卸货、装专用车入井,存入爆炸材料库。

1.4 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爆破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工同时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

1.5 保障爆炸材料库库房完好,严格按设计及批准范围数量、使用和销毁,严禁超规定或私自改变库房。

1.6 仓库爆炸材料保管员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的姓名。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1.7 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图表,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以及公司矿文件精神。

1.8 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1.9 装卸或搬运时严禁携带烟火;地面装卸时,周围50米内严禁有明火。

1.10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1.11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使用的煤矿用爆破器材,必须经煤炭部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持有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

1.12 煤矿井下爆破必须由煤矿总工程师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安全等级的煤矿炸药。

1.13 井下爆破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制度”。

1.14 井下爆破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对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的规定。

2、燃料及高压容器管理

2.1 燃料及高压容器贮存必须使用专用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使用前后,必须检查,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2.2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管理

2.2.1 地面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必须在通风良好、周围无易燃物质的场所进行,并编制施工措施。

2.2.2 在危险区域内焊接与动火作业时遵守下列规定:

⑴认真编制安全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矿长批准。

⑵严格办理《动火许可证》手续。

⑶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时,必须检查工作地点风流中的瓦斯,瓦斯浓度在0.5%以下且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⑷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时必须指定安全负责人现场监护,工作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并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2.3 施工地点配齐灭火器材,操作工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遵守操作章程。

2.4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应加强个体防护,佩带合格的劳保用品。

2.5 燃料及高压容器的剩余废料严禁乱倒乱放,必须送燃料添加单位按规定处理,以防污染环境、酿成事故。

3.其它危险物品管理

3.1 其它危险物品是指除上述物品以外符合《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 - 86)中规定的物品,主要指烟花爆竹、油漆等少量危险物品。

3.2 危险物品必须遵循随用随进,严禁大批量(指构成重大危险源)存放。

3.3 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3.4 库房及使用场所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风装置及必要的避雷设施

3.5 库房及使用场内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不准架设临时线。

3.6 库房必须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来人登记,危险物品验收、保管、领用,库房、库区的禁火、动火管理制度和记录。

3.7、危险物品的储存,根据其危险特性及灭火方法不同,应严格按规定分类储存。

3.8严格执行化工、易燃易爆物品安全守则及化工保管工、剧毒品保管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9 库区及使用场的安全、消防、卫生设施,应根据危险性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泄压、通风、温度调节、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

3.10 结束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熟知危险物品的性能、特点、危害及预防应急处理措施。

三、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置

1. 本制度中所称的危险废弃物,是指矿井在生产、检测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2. 危险废弃物处置包括收集、暂存、转移等环节工作。矿各部门将危险废弃物统一暂存至指定暂存场所。

2.1 各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组织体系。各部门必须安排相关负责人负责部门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物资部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暂存与转运等工作。

2.2 各部门必须服从物资部的领导、指导与监督;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本部门领导的领导、指导与监督。

2.3 各部门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置矿井危险废弃物,不得私自处置。对于违规人员,矿将予以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因违规操作而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由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3. 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

3.1 产生危险废弃物的部门按废弃物类别配备相应的收集容器,容器不能有破损、盖子损坏或其它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废弃物收集容器应粘贴危险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其中的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

3.2 危险废弃物应严格投放在相应的收集容器中,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

3.3 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门场所及室内特定区域,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存放危险废弃物的场所应张贴危险废弃物标志、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危险废物储存库房管理规定等。

3.4 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废弃物的收集容器不可混贮。

3.5 产生放射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应将废弃物收集密封,明显标示其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和数量,并予以屏蔽和隔离。

3.6 各部门应根据产生危险废弃物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收集注意事项、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4. 危险废弃物的转运与处理。危险废弃物在转运时必须提供危险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份、性质及数量等信息,并按矿要求办理出矿手续。

四、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天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星村煤矿

第10篇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本制度规定了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运、贮存、领用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装运、贮存领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

《危险点安全管理制度》

3术语

3.1燃烧材料

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能立即起火燃烧,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的材料。

3.2易燃液体

闪点小于或等于45℃的液体。

3.3可燃液体

闪点大于45℃的液体。

3.4闪点

液体挥发出的蒸气与空气形成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最低温度。

3.5爆炸下限

可燃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4易燃易爆品危险性分类

(1)闪点≤28℃的液体为甲类,28℃<闪点≤60℃的液体和易燃危险固体为乙类,闪点≥60℃的可燃液体和可燃固体为丙类。

4.1本公司常用的易燃易爆品如下:

4.1.1甲类

a.石油醚(60-90)—闪点-21.7℃;

b.石油醚(90-120)—闪点-21.7℃;

c.苯—闪点4.44℃;

d.工业甲醇—闪点11℃;

e.异丙醇—闪点11.67℃;

f.无水甲醇—闪点12℃;

g.二氯乙烷—闪点13℃;

h.丙酮—20℃。

4.1.2乙类

a.乙酸酐—闪点49.4℃;

b.铝粉—粉尘爆炸浓度范围为35--301g/m3。

4.1.3丙类

a.三氟化硼乙醚—闪点63.9℃

b.二乙醇胺—闪点146℃

c.间苯二甲酰氯—闪点280℃

4.2对于各类物品,应根据其易燃易爆危险性的特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4.3甲、乙两类物品是本公司生产所用物品安全管理的重点,对于其运输、装卸过程及储存现场应按《危险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5装卸运输要求

5.1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事先进行严密检查,发现容器和包装物损坏、不牢固或渗漏时,必须进行重装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装运。

5.2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和其它可燃物品混合装运。

5.3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5.4受阳光照射后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防止阳光照射的措施。

5.5遇水燃烧的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防水的措施。

5.6装运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载工具,应彻底清除遗留物。

5.7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库区的汽车,应按库区要求安装汽车排气管火星熄火器。

5.8载运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不得同时载客。

5.9装卸易燃易爆物品时,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翻滚、拖拉、重压、倾倒。

5.10严禁随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将易燃易爆物品放在行李、包裹中托运。

5.11到外地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事先向公安、消防部门办理运输许可证。

6贮存要求

6.1易燃易爆物品应该分类贮存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它物资混合贮存。

6.2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和场地,应保持阴凉、通风、干燥、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不准架设临时性电路,工作结束或下班,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6.3对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存放。

6.4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

6.5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温的地方,必要时,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6.6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由保管人定期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防止自燃爆炸。

6.7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完好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6.8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必须有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巡回检查制度、物品保管领用制度、防火规定等,做到各种原始记录完整。

6.9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应配备品种数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6.10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点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语和“严禁烟火”

的标志。

6.11不准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附近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特殊情况,须经经营部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6.12氢气瓶、乙炔气瓶严禁与氧气瓶混合存放,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小于10米。

7领用要求

7.1申请领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写明物品的名称、牌号、规格、数量及技术要求,办理领用手续,妥善管理。

7.2各单位应严格控制易燃易爆物品的现场存放总量,试验、研究用料每种数量不得超过10kg;生产用料每种数量不得超过200kg,现场存放应符合本制度第6条有关要求。

8火灾扑救

8.1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运、保管、领用人员应了解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掌握相应的扑救常识,学会使用灭火器材。

8.2对于易燃易爆物品引起的火灾,应根据物品的火灾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扑救方法和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8.2.1金属钾、钠、钙、镁、钛、铝粉及电石等各种忌水的物质不能用水灭火。

8.2.2比水轻、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须采用泡沫灭火,若不够时可用喷雾水和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8.2.3比水重、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可以用水灭火,亦可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8.2.4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可以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8.2.5对粉尘状固体着火,不能用密集水流灭火,应该用二氧化碳、氮气或雾水灭火,铝粉用细砂灭火。

8.2.6对于其它固体物质着火,可以用水,亦可用其它灭火剂灭火。

8.2.7扑救气体火灾时,首先要切断、堵塞气体来源,并用密集水流或二氧化碳、氮气灭火。灭火时人要站在上风处。

9废物处理

9.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易燃易爆产物及报废物品应妥善处理,不得随便倾倒、抛弃。

9.2需要公司集中处理的易燃易爆废物由经营部会同产生废物的单位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0奖惩

10.l各单位应每月进行捡查。保管人应经常进行检查。经营部不定期进行检查。

10.2对于违犯本制度,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视情节和损失程度进行处罚。

11动火规定

11.1易燃、易爆工房严禁烟火,不准使用电炉和其它明火热源。生产用电炉应有准用证。

11.2易燃、易爆工房进行生产期间,工房内严禁进行施焊或动用明火。

11.3易燃、易爆工房因工作需要进行明火作业时,首先由生产单位的安全员自查,确认符合动火条件时,向公司经营部提出申请,经经营部有关人员现场检查后办理动火手续。

11.4焊工和其他动火人员在作业前要熟悉现场环境,如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能作业。焊工和其他作业人员在未接到动火证前不准作业,现场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权拒绝作业。

第11篇 化学物品与毒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化学物品与毒品的安全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储存化学危险品和有毒化学物品的仓库,必须设在安全地点,并应符合有关安全、防火、防爆、防毒的规定。要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雷、防火、报警、消防、消除静电等安全措施。

第三条 凡计划订货和临时购买的一切化学物品,进厂后应首先检查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办理入库手续,登记入帐,然后方可发放使用。

第四条 储存保管化学物品和毒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化学危险品应分类、分级存放,加有标签,标有级别、品名、性质,并留有通道和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二)产生有毒物质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积水的地方存放。

(三)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毒气的化学物品,应在阴凉通风处存放。

(四)凡是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室内混放。

第五条 各单位的化学物品和毒品仓库,应设专人负责,严加管理,根据其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剧毒化学药品,必须用橱柜单独存放,并加双锁,每锁只准有—把钥匙,由仓库主任和保管员掌握,发放毒品时,两人须共同开启、秤量,记账。

第七条 凡属剧毒药品、易爆物品,各单位领用时必须填写《剧毒、易爆物品领用申请单》,写明名称、用途、领用数量,由单位领导审查签字,经安全保卫部门批准,仓库凭安全保卫部门批准数量发放,并应随时登入台帐。

第八条 化学危险品仓库,应根据其不同性质配备消防、报警器材,培训保管人员,做到熟练使用。

第九条 化学危险品仓库严禁无关人员入内,特殊情况下需经保卫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条 盛装化学危险物品及毒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严格检查,消除隐患,以防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凡汽油、香蕉水、稀料等挥发性较强的易燃品,应用桶装加盖密封存放,并设有醒目的防火警告标志,1o米内严禁明火和堆放可燃物料。夏季不得露天曝晒,应有遮荫设施。

第十二条 “三酸”系严重腐蚀性化学物品,应用专用容器盛装,并要加盖密封储存。倒用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小心谨慎,防止溅出伤人。

第十三条 各单位当天用不完的剧毒药品和易爆物品,应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存放登记和保管。

第十四条 各种化学物品和毒品,使用保管时,应根据其不同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个人防护,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沥青等易燃物品,各单位应加强防火管理,要用非易燃材料覆盖,并有防火警告标志。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运输、储存放射性化学物品时,应根据放射线的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12篇 危险物品贮存发放安全制度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危险物品贮存发放的要求。

2、管理要求

2.1对危险物品实行专仓贮存,专人保管并严格搜照各种危险物品的安全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发放。

2.2仓库内严禁吸烟,杜绝火种,必须有防火、灭火器具,保管员妥善保管,会正确使用。及时排除一切不安全隐患。

2.3保管员必须掌握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理化性能,分品种、分类型进行贮存、发放,严防事故的随时发生.

第13篇 公司危险化学物品储存装运安全管理制度

某公司危险化学物品储存、装运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的部分化学物品。

第四条危险化学物品分为:

a类包括易燃、易爆、可燃物质和遇水燃烧及在常温下能自燃的物质。

可燃物质包括爆炸物品、强氧化剂、可燃气体、液化烃及甲、乙类可燃液体。

b类包括带有燃烧性质的剧毒、有严重腐蚀和放射性物质。

第二章储存管理

第五条危险化学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使用、销售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周转性的化学物品仓库,其储存限量由消防主观部门与公安部门规定。

第六条严禁将a、b两类物质混存在一个仓库。

第七条穿易产生静电的衣服、穿带钉子的鞋严禁进入a类物资仓库和油气罐区,严禁在a类物质仓库、油气罐区内使用黑色金属或能产生火星的工具。

第八条a类物资储存仓库内严禁使用易燃液体刷洗零件、工具和其它物质。

第九条a类物质储存仓库内的温度不得高于28℃,夏季应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条仓库区内严禁吸烟,严禁将明火、火种带入危险化学物品储存场所,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a类物资储存仓库周围50米内不准动用明火。仓库内应设有防火防静电设施。

第十二条机动车辆不得随意进入a类物资仓库,对进入仓库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十三条a类物品仓库内的照明必须按照防爆级别分别采用防爆装置,并严禁用石灰防潮。

第十四条b类物品储存仓库内各种毒物在空气中含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浓度。

第十五条b类物品储存仓库内应配备足够的防毒面具和防毒设施。

第十六条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关于防火间距的规定,危险品仓库70米以内不准建设职工宿舍和公共场所的建筑物。

第十七条b类物资仓库内的相对湿度应不高于75%,室温应保持在10~25℃,并不得用明火取暖。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物品按国家的标准规定分类存放。

第二十条储存的危险化学物品应有明显标志。同一区域储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设最高等级危险品的性能标志。

第二十一条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物品应储存在一级建筑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第二十二条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储,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

第二十三条压缩气体和液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储存。

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储。

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储存,盛放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截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第二十四条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第二十五条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它物品共存。

第二十六条储存放射性物质应有足够的防护设备,使其射线强度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物品仓库的管理人员和保管员必须熟悉仓库内存放物品的性能和搬运、储存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物品进库和出库必须有两人同时计量填写进出库卡片和登记帐目。

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或保管员必须对仓库进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条入库储存前,仓库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验收,根据进货凭证资料详细核对,防止互相抵触的危险品混杂或有火险隐患的危险物品混入仓库。验收时,包装有破损、泄漏、受潮、沾染以及变质、分解等情况严禁入库。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必须做好以下几项日常管理工作:

1、定期核对盘点,保持物、帐相符。

2、货垛不得过高过密,保持整齐稳定牢固,严禁将各类危险物品横放倒置。

3、保持储存场地的整洁,及时清除撒漏的危险物品和清洗污染的地坪。

4、定期对库存的危险化学物品进行物资的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发货时,必须检查提货单位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证的不得发货。

第三章装运管理

第三十三条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办理《危险化学物品准运证》,无证车辆不得从事危险化学物品的运输业务。

第三十四条凡从事危险化学物品装运人员必须熟悉该类物品的危险性质和预防事故的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方法。

第三十五条所有危险化学物品的装运必须按照包装皮上示出的注意事项进行装卸,不得倒置和堆积过高,严防撞击和摔打。

第三十六条开启包装皮时,严禁使用碰击产生火花的工具,并不得在库内开封。

第三十七条装、运、卸过程中,严禁烈日爆晒和雨淋。

第三十八条装卸现场和运输车辆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消防水源,并设立醒目的严禁烟火、严禁吸烟标志牌。

第三十九条运输易燃易爆液体的罐车(大桶)都必须有接地设施,车辆要有防火标志和消防器材,并不得高速行使。

第四十条罐(槽、桶)充装易燃易爆物品时,不得超过总容积的85%,桶装量要留有50-100mm高度的空间。

密度小于1的液体产品、液化气体产品,装车完毕后,计量员要复查装车液位高度,凡超过规定高度的一律不准封车或出公司

第四十一条。罐(槽、桶)盖与罐口之间要有橡胶或其他软垫,防止撞击产生火花。

第四十二条凡带有1kg/cm2以上压力的危险物品罐(槽、桶)都必须按照国家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办理,定期检测,持有容器合格证方可使用。

第四十三条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危险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物品外包装字迹模糊难以辨认,或者发现外包装品名与内包装物品不一致时,不可贸然装卸、运输,应与生产单位或发货单位联系或者退还。

第四十五条危险化学物品在装卸过程中要做到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严禁野蛮操作或使用不合格的装卸工具。

第四十六条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它危险物品。

第四十七条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第四十八条沸点低、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者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第四十九条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者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遮雨措施。

第五十条如遇大雾天,除管道运输外,严禁化学危险物品运输。

第五十一条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中途临时停靠、过夜时,应安排人员看管。运输危险货物,车上人员严禁吸烟。

第五十二条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应保证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运输危险化学物品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等法规。

第五十三条鹤管装车和卸车出口管线都必须设有良好有效的防静电设施。

第五十四条无关的机动车辆严禁进入装卸区。运输车辆进入防火区必须加有防火罩。当可燃物泄漏地面,挥发蒸气较大时,在场的机动车辆必须熄火,并禁止发动。

第五十五条危险化学物品装卸区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出;安全防火须知并张贴在出入口和装卸区醒目的地方,装卸区的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装卸区的安全、防火规定,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第五十六条外单位装卸工作人员进入装卸区必须遵守防火安全须知,并由发货单位对外来人员进行宣传和监督,如有违犯劝阻不听者,可拒绝发货。

第五十七条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第五十八条运输压缩、液体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第五十九条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危险化学物品。

第六十条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危险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第四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由生产科负责解释。

第14篇 煤矿危险物品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我矿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要求,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危险物品的计划与采购

矿长对危险物品的计划与采购负总责,各分管矿领导对范围内的危险物品严把审批关;各使用单位对危险物品提报计划的种类、数量负责,采购部对危险物品采购负责,物质部对危险物品的质量负责;安监部门负责监督。

二、危险物品的使用与管理

1.爆炸材料

1.1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经资质单位设计、审查批准,并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1.2 必须建立爆炸材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爆炸材料销毁制度以及岗位工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1.3 销售单位对爆炸材料运输负责,供应、仓库审查后,由运输工区负责卸货、装专用车入井,存入爆炸材料库。

1.4 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爆破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工同时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

1.5 保障爆炸材料库库房完好,严格按设计及批准范围数量、使用和销毁,严禁超规定或私自改变库房。

1.6 仓库爆炸材料保管员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的姓名。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1.7 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图表,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以及公司矿文件精神。

1.8 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1.9 装卸或搬运时严禁携带烟火;地面装卸时,周围50米内严禁有明火。

1.10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1.11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使用的煤矿用爆破器材,必须经煤炭部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持有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

1.12 煤矿井下爆破必须由煤矿总工程师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安全等级的煤矿炸药。

1.13 井下爆破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制度”。

1.14 井下爆破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对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的规定。

2、燃料及高压容器管理

2.1 燃料及高压容器贮存必须使用专用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使用前后,必须检查,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2.2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管理

2.2.1 地面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必须在通风良好、周围无易燃物质的场所进行,并编制施工措施。

2.2.2 在危险区域内焊接与动火作业时遵守下列规定:

⑴认真编制安全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矿长批准。

⑵严格办理《动火许可证》手续。

⑶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时,必须检查工作地点风流中的瓦斯,瓦斯浓度在0.5%以下且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⑷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时必须指定安全负责人现场监护,工作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并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2.3 施工地点配齐灭火器材,操作工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遵守操作章程。

2.4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应加强个体防护,佩带合格的劳保用品。

2.5 燃料及高压容器的剩余废料严禁乱倒乱放,必须送燃料添加单位按规定处理,以防污染环境、酿成事故。

3.其它危险物品管理

3.1 其它危险物品是指除上述物品以外符合《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 - 86)中规定的物品,主要指烟花爆竹、油漆等少量危险物品。

3.2 危险物品必须遵循随用随进,严禁大批量(指构成重大危险源)存放。

3.3 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3.4 库房及使用场所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风装置及必要的避雷设施

3.5 库房及使用场内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不准架设临时线。

3.6 库房必须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来人登记,危险物品验收、保管、领用,库房、库区的禁火、动火管理制度和记录。

3.7、危险物品的储存,根据其危险特性及灭火方法不同,应严格按规定分类储存。

3.8严格执行化工、易燃易爆物品安全守则及化工保管工、剧毒品保管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9 库区及使用场的安全、消防、卫生设施,应根据危险性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泄压、通风、温度调节、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

3.10 结束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熟知危险物品的性能、特点、危害及预防应急处理措施。

三、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置

1. 本制度中所称的危险废弃物,是指矿井在生产、检测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2. 危险废弃物处置包括收集、暂存、转移等环节工作。矿各部门将危险废弃物统一暂存至指定暂存场所。

2.1 各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组织体系。各部门必须安排相关负责人负责部门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物资部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暂存与转运等工作。

2.2 各部门必须服从物资部的领导、指导与监督;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本部门领导的领导、指导与监督。

2.3 各部门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置矿井危险废弃物,不得私自处置。对于违规人员,矿将予以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因违规操作而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由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3. 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

3.1 产生危险废弃物的部门按废弃物类别配备相应的收集容器,容器不能有破损、盖子损坏或其它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废弃物收集容器应粘贴危险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其中的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

3.2 危险废弃物应严格投放在相应的收集容器中,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

3.3 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门场所及室内特定区域,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存放危险废弃物的场所应张贴危险废弃物标志、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危险废物储存库房管理规定等。

3.4 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废弃物的收集容器不可混贮。

3.5 产生放射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应将废弃物收集密封,明显标示其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和数量,并予以屏蔽和隔离。

3.6 各部门应根据产生危险废弃物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收集注意事项、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4. 危险废弃物的转运与处理。危险废弃物在转运时必须提供危险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份、性质及数量等信息,并按矿要求办理出矿手续。

四、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天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星村煤矿

第15篇 j酒店贵重物品保险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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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贵重物品保险箱由专人保管。

2、 旅馆需使用保险箱时,必须是住店旅客方可办理使用手续,填写保险箱使用卡,并在卡上亲笔签名,然后将使用箱号的钥匙交给旅客,由旅客亲自将需保管的贵重物品放入箱内后上锁,保管人锁另一道锁。

3、 旅客领取被保管物品时必须验证,亲自领取。

4、 旅馆丢失保险箱钥匙,应立即报告旅馆总经理,按规定请旅客填写打开保险箱委托书,在旅客面前当面撬开,损失请旅客赔偿。

5、 严禁私自配制保险箱钥匙,空的保险箱钥匙应集中存放妥善保管,并做好保险箱的使用说明。

6、 严禁存放危险品和违禁物品。

7、 严禁总台私用放置私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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