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运营中,安全制度如同基石,确保每个环节的平稳运行。它不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也是企业责任和法律义务的体现。通过建立完善的安全制度,我们可以预防事故的发生,降低风险,提高生产效率,同时提升企业的公众形象和员工满意度。安全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防护盾”,不容忽视。
一套有效的安全制度应涵盖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安全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员工了解并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措施。
2. 危险源识别:明确潜在风险,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控制策略。
3. 操作规程:为各项作业设定详细的操作步骤,防止因操作不当引发事故。
4. 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应对突发事件。
5. 审核与改进:定期评估制度执行情况,持续优化和完善。
在实施安全制度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 制度应具体、明确,避免含糊不清,确保员工能够理解和执行。
2. 制度的执行需要全员参与,管理层应以身作则,示范正确行为。
3. 定期更新制度,适应企业变化和新的法规要求。
4. 强化监督和考核,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每项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都是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运作和员工的安全。只有将安全制度融入日常工作中,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构建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
第1篇 探放水安全确认移交制度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为了切实抓好煤矿井下地质构造探查和防治水治理工作,严格落实执行好“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有采必探,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杜绝盲目揭露构造及水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探放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
1、钻探队必须按设计要求在工作面布置探水钻孔。
2、钻探队负责人必须认真填写探放水工程移交单。
3、钻探队必须根据探水结果在移交单上填写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
4、钻探队负责人和工作面施工负责人必须在现场进行交接班不得在其他地点进行交接班或口头交接班。
5、采掘工作面施工负责人如发现工作面现场未进行探水的或探水孔不符合设计要求有权拒绝施工。
6、发现有水害情况,水害防治中心负责人在交接单上未进行安全确认签字的必须停止作业。
7、在交接单上所有有关单位负责人未进行签字的不得进行作业。
第2篇 企业防治水安全确认移交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搞好矿井防治水工作,遏止和杜绝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矿井地质规程》(试行)、《晋城煤业集团生产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结合赵庄二号井防治水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掘进工作面
第二条 掘进工作面设计审批后,地测部要分析该工作面井上下水文地质情况、积水分布范围、周边采掘情况等,预测掘进期间涌水量,编制超前探放水设计。
第三条 探放队要根据设计编制超前探放水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条 掘进队组根据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内预测涌水量,提交安装并完善排水系统、堵水材料等。
第五条 掘进工作面开工验收时,地测部、机电部对排水系统和超前探放水工作进行验收,排水系统不到位或未进行超前探放水工作不得开工。
第六条 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探放队要严格按超前探放水设计及措施组织施工。
第七条 掘进队组根据工作面施工循环进度,提交1天向探放队书面申请探放水作业。探放水作业申请单一式3份,一份探放队、一份安监部、一份掘进队组留存。
第八条 探放队根据探放水作业申请单要求的作业头面、作业班次和时间,安排探放水人员到工作面进行探放水作业。
第九条 安监部根据探放水作业申请单要求的作业头面、作业班次和时间,安排安检员到工作面监督探放水作业。
第十条 探放水施工前,掘进队组要将工作面迎头及顶帮支护到位、浮煤清理干净、排水设备管路安装到位,经安检员确认合格后,探放队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探放队必须按设计要求方位、角度、孔深施工探水钻孔。
第十二条 探放水施工结束后,探放队悬挂探放水标志以工作面迎头,并将每孔探水情况(方位、角度、孔深、孔内情况)填写在原始记录单及探放水管理牌板上,当班班长、安检员确认内容无误后,在原始记录单及探放水管理牌板上签字认可并移交掘进队组。
第十三条 掘进队组根据探放水管理牌板进行掘进,班长及安检工必须班班移交探眼剩余距离、准掘距离,并在探放水管理牌板上签字。
第十四条 允许掘进距离剩余不足时,掘进队组必须及时向探放队书面申请探放水作业。
第十五条 严禁掘进队组超准掘距离掘进。一旦有超过准掘距离的情况发生时,安检员必须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向安监部、调度室、地测部等单位汇报,由探放队施工超前探钻孔。
第十六条 若因地质条件影响,如煤层酥软、见矸等情况发生时,无法满足当天掘进时,探放队必须及时补打探眼,根据补打情况向安监部、施工队组下发探放水通知书。探放水通知书经安检员、地测部签字确认可后方可移交掘进队组。无探放水通知书时,严禁队组施工。
第三章回采工作面
第十七条 回采工作面回采前,由地测部编制回采地质说明书、探放水设计,对回采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认真分析,必须时提前制定防治水方案。
第十八条 探放队根据回采地质说明书、探放水设计,编制回采工作面承压水开采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回采前,地测部牵头,探放队配合根据探放水设计或措施对该工作面提前实施物探工程。
第二十条 工作面物探结束后必须编制物探成果报告,圈定工作面富水异常区域。
第二十一条 探放队根据富水异常区域相关情况安排探放水或疏放水工程,提前疏放顶底板富水异常区积水或采空区积水。
第二十二条 探放水工程结束后要由地测部、生产部、安监部、探放队和其它责任单位对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进行验收移交。验收不合格,不得移交。
第二十三条 探放水工程结束后,探放队编制探放水总结,对工作面富水区等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做出安全评价。
第二十四条 施工队组根据回采地质说明书、探放水设计和措施等要求,安装和完善工作面排水系统。
第二十五条 回采工作面安装验收移交时,地测部、机电部对工作面排水系统、供电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看是否满足防治水方案和排水系统设计要求。经检查符合要求,地测部、机电部和移交双方单位等相关部室和队组,在开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后方可移交,否则不准回采。
第二十六条 回采过程中地测部要跟踪观测工作面涌水情况,做好水害防治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作面回采结束后要及时编制回采总结。
第四章其它防治水工程
第二十八条 当需要实施其它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时,由地测部编制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设计。
第二十九条 探放队根据设计,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条 相关责任单位根据防治水或探放水设计或措施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探放队根据防治水或探放水设计或措施要求,完成相关探放水或疏放水工程。
第三十二条 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结束后,由地测部、生产部、安监部、探放队和其它责任单位对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进行验收移交。验收不合格,不得移交。
第三十三条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结束后,探放队及时编制探放水总结。
第五章其 它
第三十四条各相关单位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似情况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罚100-500元。
第三十五条有关单位未按上述要求移交和确认相关工作,似情况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人处罚200-1000元。
第三十六条 对在水害预测预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
第三十七条此制度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第3篇 防治水安全确认移交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搞好矿井防治水工作,遏止和杜绝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矿井地质规程》(试行)、《晋城煤业集团生产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结合赵庄二号井防治水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掘进工作面
第二条 掘进工作面设计审批后,地测部要分析该工作面井上下水文地质情况、积水分布范围、周边采掘情况等,预测掘进期间涌水量,编制超前探放水设计。
第三条 探放队要根据设计编制超前探放水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条 掘进队组根据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内预测涌水量,提交安装并完善排水系统、堵水材料等。
第五条 掘进工作面开工验收时,地测部、机电部对排水系统和超前探放水工作进行验收,排水系统不到位或未进行超前探放水工作不得开工。
第六条 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探放队要严格按超前探放水设计及措施组织施工。
第七条 掘进队组根据工作面施工循环进度,提交1天向探放队书面申请探放水作业。探放水作业申请单一式3份,一份探放队、一份安监部、一份掘进队组留存。
第八条 探放队根据探放水作业申请单要求的作业头面、作业班次和时间,安排探放水人员到工作面进行探放水作业。
第九条 安监部根据探放水作业申请单要求的作业头面、作业班次和时间,安排安检员到工作面监督探放水作业。
第十条 探放水施工前,掘进队组要将工作面迎头及顶帮支护到位、浮煤清理干净、排水设备管路安装到位,经安检员确认合格后,探放队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探放队必须按设计要求方位、角度、孔深施工探水钻孔。
第十二条 探放水施工结束后,探放队悬挂探放水标志以工作面迎头,并将每孔探水情况(方位、角度、孔深、孔内情况)填写在原始记录单及探放水管理牌板上,当班班长、安检员确认内容无误后,在原始记录单及探放水管理牌板上签字认可并移交掘进队组。
第十三条 掘进队组根据探放水管理牌板进行掘进,班长及安检工必须班班移交探眼剩余距离、准掘距离,并在探放水管理牌板上签字。
第十四条 允许掘进距离剩余不足时,掘进队组必须及时向探放队书面申请探放水作业。
第十五条 严禁掘进队组超准掘距离掘进。一旦有超过准掘距离的情况发生时,安检员必须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向安监部、调度室、地测部等单位汇报,由探放队施工超前探钻孔。
第十六条 若因地质条件影响,如煤层酥软、见矸等情况发生时,无法满足当天掘进时,探放队必须及时补打探眼,根据补打情况向安监部、施工队组下发探放水通知书。探放水通知书经安检员、地测部签字确认可后方可移交掘进队组。无探放水通知书时,严禁队组施工。
第三章 回采工作面
第十七条 回采工作面回采前,由地测部编制回采地质说明书、探放水设计,对回采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认真分析,必须时提前制定防治水方案。
第十八条 探放队根据回采地质说明书、探放水设计,编制回采工作面承压水开采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回采前,地测部牵头,探放队配合根据探放水设计或措施对该工作面提前实施物探工程。
第二十条 工作面物探结束后必须编制物探成果报告,圈定工作面富水异常区域。
第二十一条 探放队根据富水异常区域相关情况安排探放水或疏放水工程,提前疏放顶底板富水异常区积水或采空区积水。
第二十二条 探放水工程结束后要由地测部、生产部、安监部、探放队和其它责任单位对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进行验收移交。验收不合格,不得移交。
第二十三条 探放水工程结束后,探放队编制探放水总结,对工作面富水区等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做出安全评价。
第二十四条 施工队组根据回采地质说明书、探放水设计和措施等要求,安装和完善工作面排水系统。
第二十五条 回采工作面安装验收移交时,地测部、机电部对工作面排水系统、供电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看是否满足防治水方案和排水系统设计要求。经检查符合要求,地测部、机电部和移交双方单位等相关部室和队组,在开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后方可移交,否则不准回采。
第二十六条 回采过程中地测部要跟踪观测工作面涌水情况,做好水害防治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作面回采结束后要及时编制回采总结。
第四章 其它防治水工程
第二十八条 当需要实施其它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时,由地测部编制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设计。
第二十九条 探放队根据设计,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条 相关责任单位根据防治水或探放水设计或措施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探放队根据防治水或探放水设计或措施要求,完成相关探放水或疏放水工程。
第三十二条 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结束后,由地测部、生产部、安监部、探放队和其它责任单位对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进行验收移交。验收不合格,不得移交。
第三十三条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结束后,探放队及时编制探放水总结。
第五章 其 它
第三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似情况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罚100-500元。
第三十五条 有关单位未按上述要求移交和确认相关工作,似情况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人处罚200-1000元。
第三十六条 对在水害预测预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
第三十七条 此制度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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