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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安全制度汇编3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违法安全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在企业的日常运营中,安全制度如同一盏明灯,照亮了我们前行的道路,防止我们在黑暗中跌倒。它不仅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也是企业稳定发展的基石。安全制度的实施,能有效降低事故风险,提高生产效率,维护公司的声誉,同时也是对社会责任的体现。它提醒我们,无论何时何地,安全都是第一位的。

安全制度有哪些

安全制度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安全培训制度,确保每位员工了解并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制度,预先规划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策略;设备检查与维护制度,保证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减少故障引发的风险;以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存储制度,确保危险物品的安全使用和储存。

注意事项

在执行安全制度时,我们必须警惕一些潜在的问题。比如,安全培训不能流于形式,而应确保每个员工都能真正理解和应用;应急预案需定期演练,以检验其有效性;设备检查应细致入微,不容忽视任何可能的隐患;对于危险化学品,除了严格的管理制度,还需加强监控,防止非法接触和误用。

安全制度是企业稳健运营的保障,需要我们共同遵守和维护。只有将安全制度融入日常工作中,才能真正实现零事故的目标,为我们的工作环境筑起一道坚实的防护墙。

违法安全制度范文

第1篇 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二、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

(三)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

(五)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七)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八)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九)签署虚假文件的;

(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

(十一)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

(十二)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

(十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十四)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

五、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

(四)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五)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

(六)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八)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六、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的;

(三)未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

(五)未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的;

(六)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

七、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本规定进行记分;在一次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两个及以上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八、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超过6分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

九、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项目经理在停止执业期间,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其所属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2篇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交通违法违法劝导制度

(一)要根据辖区实际,确定不少于2个重点村,各重点村要根据车辆、行人等交通情况,选择重要路口或点位设立劝导点,每个劝导点要设立醒目标志标牌。

(二)每个劝导点配备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员1-2人。劝导员实行聘用制,聘用合同存档备查。

(三)要为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员落实必要的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具和反光背心、口哨、臂章、记录本等物品。

(四)劝导员要针对逢十赶集和节假日人流、车流量大的情况,重点突出农村客运超员,面包车非法营运,三轮车非法载人,电动车、摩托车无牌无证、不戴安全头盔、超载,运输型拖拉机超载、人货混装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劝导、纠正,并做好工作记录。

(五)劝导员在道路上设点劝导、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坚持合法、公正、文明、规范、理性原则,着统一服装和反光背心,佩戴规定的执勤装备和统一制作的工作证,并选择安全可靠、道路宽阔、视线良好且不妨碍交通的合适地点,摆放必要的锥形筒和劝导标牌。

(六)辖区出现交通堵塞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劝导员要及时妥善处置,第一时间报告辖区公安交警部门,并协助交通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善后赔偿调解工作。

(七)镇政府要强化劝导员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法律法规培训学习,不断增强劝导员的法律意识和劝导、纠正交通违法行为能力,严格规范执勤行为。

(八)劝导员要严守法律法规要求,严禁收取罚没款。一经发现,从严惩处,构成违法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3篇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共担制度

为落实我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实施和加强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的责任心,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做到互保互联,责任共担,风险共享,奖罚分明,努力保持公司安全生产在零事故前提下的有序运营,特制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共担制度》如下:

一新入厂员工必须在经过培训,签订安全承诺书后,方能持证上岗作业。 车间主任有权拒绝接收无证人员的上岗请求。反之,一切后果由安排和接收其上岗者分担责任各50%。

二.发现事故隐患后,不及时汇报至公司安全职能部门,未采取措施,心存 侥幸而引起事故后的责任,由当事人和事故所在区域管理人员逐级承担。

三.努力推进三级安全教育力度,积极强化员工安全思想意识。对于定期安 全生产会议达不到要求的车间部室和班组负责人,要进行当月安全绩效工资的扣减考核。

四.无视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而在违章操作中发生事故的,应由 当事人50%、班组长20%和车间主任30%共同分担责任。

五.杜绝三违,禁止违章指挥。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指挥员工强行作 业造成事故的,应由发出作业命令的一级负责人担负80%和作业人担负20%的责任。

六.实行联动机制,对于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要行动积极,消极怠慢而引 起的二次事故,应由不听从指挥人员担负二次事故造成损失的80%责任。

七.生产一线管理人员建立一包三保责任区。即分管负责人包全厂设备、人 员安全隐患检查,车间部室主任保所管辖车间设备、人员安全,班组长保各自班组人员、设备安全,层层落实把关,安全责任互相连带。

八.不定时地进行作业现场四位一体隐患排查,即每一区域的检查要由生产 经理,安全部长,车间主任,操作班长共同排查隐患,对安全措施落实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由隐患区域负责人安排落实整改进程。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九.在车间之间,工区之间,班组之间实行安全互检,相互学习,相互监督。 在公司内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生产评比竞赛,深入开展“五好班组”,“安全之星”评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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