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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管理制度(4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违法管理制度

违法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预防和处理企业内部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确保企业的合法合规运营。它涵盖了员工行为准则、法律责任、违规处罚机制、举报与调查流程等多个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员工行为准则:明确员工的行为标准,规定禁止的非法活动,如贪污、欺诈、侵犯知识产权等。

2. 法律法规遵守:强调企业必须遵守的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包括税务、环保、劳动法等。

3. 违规处罚机制:设立明确的违规等级和对应的处罚措施,如警告、罚款、解雇等。

4. 举报与调查流程:建立匿名举报渠道,详细说明违规行为的报告和调查程序。

5. 培训与教育:定期进行法律培训,提升员工的法制意识。

6. 合规审计: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检查企业运营的合法性。

7. 合同与协议管理:规范合同签订、执行和终止过程,防止合同诈骗。

重要性

违法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 保障企业利益:预防违法行为,避免法律纠纷,维护企业声誉和经济利益。

2. 保护员工权益:通过明确规则,保护员工免受不当待遇,营造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

3. 促进法制环境:遵守法规,企业可以成为社会法制建设的积极力量。

4. 提升经营效率:避免因违法行为导致的时间和资源浪费。

方案

1. 制定详尽的制度:由法务部门主导,各部门参与,确保制度全面覆盖业务领域。

2. 制度宣传与培训:定期组织培训,让员工了解并理解制度,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3. 设立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合规部门,负责监督制度执行,处理违规事件。

4. 鼓励举报:设立有效的举报机制,保护举报人,鼓励员工揭露违规行为。

5. 持续改进: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变化,定期更新和完善违法管理制度。

违法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是企业稳健发展的重要基石,也是实现可持续经营的关键。只有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

违法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a学院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学院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规章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条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条 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六条 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条 擅自销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涂改、伪造档案的;

(二)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

第十条 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

(二)擅自公布未开放档案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设备的;

(二)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二)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四条 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七条 因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八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不属于国家所有但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建筑集团严禁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集团严禁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维护施工合同的严肃性及合理、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建设依法顺利进行,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 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和电力建设项目,其它建设项目参照执行。其它产业板块制订本系统的管理办法,并报发展与建设局备案。

第二章 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界定

第三条 工程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 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工程分包即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的允许,将承 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的行为。

劳务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企业完成的行为。

资质挂靠是转包、违法分包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没有资质或低资质的施工企业借用有资质或高资质的施工企业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

第四条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的界定

1、转包

承包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非法转包:

①承包人不遵守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承包;

②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他人承包(化整为零);

③承包人将主体结构工程转给他人承包;

④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

⑤承包人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进行组织管理;

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形成实质性工程转包的其它行为。

2、违法分包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专业工程违法分包:

①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

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加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

③专业工程分包人对工程实施再次分包;

④分包工程承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⑤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⑥劳务分包违背以下要求的:允许有包工包辅料存在,但不得将工程整体打包进行劳务分包; 当劳务分包人包料和使用自己的机械设备时,应以承包人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人另行签订材料委托采购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3、资质挂靠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施工企业挂靠经营:

(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2)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实际能力;

(3)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 管理费 ,而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只是以本企业的名义代为签订合同及办理各项手续;被挂靠的企业收取 管理费 而不实施管理,或者所谓 管理 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安全、技术、质量、经济等责任。

(4)以劳务分包作掩护实际实施资质挂靠的行为。

第三章 施工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第五条为有效防止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和资质挂靠行为,集团公司实行 施工企业登记备案制度和施工企业不良记录制度。

第六条 实行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制度。集团公司发展与建设局对参与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建立施工企业库。具体见《ee集团施工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四章 施工企业不良记录制度

第一节施工企业不良记录制度的建立

第七条施工企业不良记录制度的实施主体为建设单位。

第八条 集团公司各建设单位制订本单位的施工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第九条列入不良记录 施工企业的主要条件:

1、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2、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标准、规程和强制性条文的行为;

3、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检查、考核中被通报批评或处以警告以上处罚;

4、严重违反工程承包合同,不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不守诚信,侵害交易对方权益;

5、有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双方);

6、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7、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经督促未及时解决引起重复投诉、_,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第二节 施工企业不良记录制度的管理

第十条各建设单位每半年一次向发展与建设局报送本单位施工企业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发展与建设局将建设单位不良记录整理汇总后在集团公司进行公示、通报,并提供给招标部门和招标单位作为招标资格预审条件之一。

第十二条被集团公司任一建设单位列入不良记录的施工企业即属集团公司不良记录企业。

第十三条发展与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集团公司。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时,向发展与建设局索取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并提供给招标部门和招标单位,招标部门和招标单位禁止被列入不良记录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

第五章各方职责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要做到以下要求:

1、对设计单位承揽的总承包工程,在工程合同中要明确载明进行分包的工程、承揽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的资质等;

2、实际承揽工程的施工队伍的名称、资质要与投标承诺及合同载明的内容一致,其相关证件(原件)要经建设单位审查并

登记备案;

3、承揽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严禁将工程再分包;

4、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工程建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合同管理

(1)工程合同中对工程分包要做出明确规定;

(2)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工程管理,有力行使建设单位职责,坚决杜绝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

2、加强对施工队伍管理

(1) 项目经理管理

①保证中标通知书的项目经理与合同上的项目经理一致;

②项目经理原则上不能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一方面要得到建设单位的同意,一方面要有施工单位的授权委托;

③项目经理必须始终在现场负责施工。

(2)工程分包管理

总承包单位需要将工程分包时,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必须经过监理公司同意、建设单位批准。

第十七条质量监督部门要按规定严格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加强对工程分包的管理,确保施工队伍的资质与能力相符,确保工程分包合法有效。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在安全检查时,要严格要求施工队伍按照资质许可承建工程,要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九条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建设工程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或抽查,保证建设工程依法进行。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条如果施工企业有资质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包括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一经发现,给予以下处罚:

(一) 对施工企业

1、未开始施工的工程:

(1) 拒绝施工单位进场;

(2) 将施工单位记入不良记录。

2、已开始施工的工程:

(1)停拨工程进度款;

(2)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3)不按限期整改的,终止与施工单位的合同,责令其退场并要求索赔;

(4) 将施工单位记入不良记录。

(二) 对建设单位

(1)在集团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2)与建设单位分管负责人年薪挂钩。每发现一起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扣建设单位分管负责人年薪的1%。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建设ee集团发展与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3篇 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二、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

(三)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

(二)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

(五)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七)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八)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九)签署虚假文件的;

(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

(十一)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

(十二)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

(十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十四)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

五、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

(四)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五)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

(六)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八)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六、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的;

(三)未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

(五)未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的;

(六)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

七、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本规定进行记分;在一次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两个及以上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八、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超过6分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

九、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项目经理在停止执业期间,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其所属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4篇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管理制度

1、贯彻落实国某某某综治委关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部署,将预青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年有计划、月有中心、周有重点”。

2、成立校长支书“挂帅”的预青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校长室――职能部门――班主任”三级联动、“学校――家庭――社会”多方配合的防范工作机制;坚持例会制度,交流信息、研究对策、布置工作、树立典型、推广经验。

3、落实目标责任,建立考评机制,将预青工作纳入部门与班主任工作目标责任范围,鉴定责任状,并与部门年度考核、班主任月津贴直接挂钩。

4、执行教育部《中小学法制教育大纲》,将法制教育纳入课程计划,渗透到学科教学之中,发挥课堂的法制教育主渠道作用。

5、结合“四五普法”,积极组织形式多样的讲座、培训、竞赛活动,对青少年进行“两法一条例”的教育,帮助青少年学生牢固树立遵纪守法的思想防线。

6、经常性地开展学生行为习惯养成教育,规范和矫治学生不良行为,组织远离“黄赌毒”、告别“三室三厅”法制实践活动。

7、聘请法制辅导员或法制副校长,定期来校举办法制报告会,针对青少年的特点,以案例说法理,给青少年学生敲警钟,做到防微杜渐。

8、落实帮教措施,开放“一助一”、“多助一”结对帮扶,做好单亲家庭、后进和困难学生的教育引导转化工作。

9、开展青少年自我保护教育,向青少年普及防范侵害原自护知识,提高青少年防范侵害能力及对违法犯罪自我防范。

10、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室,提高学生的心理知识,矫正学生心理误区,化解学生的心理矛盾,帮助学生树立良好的心态。

11、净化、优化校园教育环境,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校园周边治安环境专项治理,清除校园周围治安隐患。

12、定期召开学生家长会,建立“家教联系卡”,及时报道有关情况;举办“家长学校”,提高家长教育和监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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