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石,它关乎消费者的健康,影响着公司的声誉与市场竞争力。有效的食品安全制度能够预防潜在风险,确保产品品质,增强消费者信心,从而维护企业的稳定运营。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是对社会责任的体现,也是对员工和客户安全的承诺。
1. 食品采购制度:确保所有原料来源可靠,符合质量标准。
2. 加工操作规程:规范生产流程,防止交叉污染。
3. 质量检验制度:定期进行产品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4. 储存与运输规定:控制温湿度,避免食品变质。
5. 应急处理方案:应对突发事件,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
1. 制度应具有可操作性,避免过于理论化,确保员工能理解和执行。
2. 定期更新制度,适应法规变化和技术进步。
3. 强化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制度。
4. 设立监督机制,确保制度执行不打折扣。
5. 制度应涵盖食品安全的每个环节,从源头到餐桌,无一遗漏。
食品安全督查制度的构建与执行,是企业持续改进和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通过严谨的制度设计,严格的执行监督,我们才能在食品行业中立于不败之地,赢得消费者的信赖。
第1篇 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本级机关重要决定、决策和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结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立项
第二条 督查督办事项立项的主要范围:
1、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相关公文、会议精神,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2、国家及省、市领导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有关食品安全事项的讲话、批示,及交办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市人大常委会议及主任会议、市政协常委会议及主席会议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决定和审议,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4、省食安办、市政府、市长专线、信访等部门转办及各县(区)政府或职能部门上报食品安全相关问题的协调处理;
5、食品安全相关的群众举报、媒体报道问题,及社会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等问题的协调处理;
6、市食安办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市食安办认为应督查督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对第三条中列举的问题及事项,市食安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经市食安办领导签批立项。紧急事项、市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或检查时发现问题现场提出督办意见的,可直接交各县(区)政府或职能部门办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备案。
第四条 督查督办事项立项时要注明公开或不公开,对公开事项所有人员均可通过市食安办督查科查询进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对非公开的事项只能由事项流经的人员阅读查询。
第五条 立项的督查督办件,根据内容重要程度和时间要求划分为普通、重要、紧急三种,并指定办理时限。
第三章 交办
第六条 立项的督查督办件应分类处理:
1、 对专业性强、涉及部门单一的督查督办事项,由市食安办转交指定的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办理;
2、 对个别不宜转给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查处或领导明确要求市食安办直接办理的事项,由市食安办负责办理或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办理;
3、 对业务交叉、涉及几个部门的督查督办事项,由市食安办领导指定主办部门牵头与协办部门共同办理,并明确责任范围;
4、 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必要时由市食安办报请市食安委领导批准,成立督查组开展督查督办。
第七条 所有立项督查督办的事项均应编号登记,根据内容和分工,由督办人员负责提出拟办意见,确定办理方式、办理期限。
第八条 交由县(区)政府、职能部门或督查组(以下称承办部门)办理的督查督办件,市食安办应及时下发督查督办通知。
第九条 现场检查时发现问题直接提出督办意见的,应现场下达督查督办通知书。
第十条 紧急事项可以口头或电话形式交办,并于3个工作日内完善督查督办通知。
第四章 督办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收到督查督办件后,要按要求及时组织实施,限时办结,定期、准确地报告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指定办理时限的督查督办件按指定时限办理;未指定时限的,普通件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重要件为5个工作日,紧急件当日办理。
第十二条 市食安办对督查督办件进行全程跟踪,必要时采取口头、书面或现场的形式对承办部门进行督办。
第十三条 对未按时完成办理的事项,或未按时报告办理结果的承办部门,市食安办负责口头或书面催办。
第五章 审核
第十四条 市食安办对承办部门报送的办理结果,按下述程序进行审核:
1、初审。市食安办督办人员提出初审建议并报市食安办领导审核,或直接提出退回重办意见。
2、审核。市食安办领导对办理结果签署退办、延期、缓办或结案意见。
第十五条 对承办部门送报的办理结果,市食安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紧急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六章 退办与延期
第十六条 市食安办对需退回重办的督查督办件,应及时通知承办部门,并说明退办原因、办理要求和完成期限。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收到退办或延期通知后,要及时办理,限时按要求完成并汇报办理结果。
第七章 缓办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对不能按时办结或暂时不具备办理条件的督查督办件,必须在办理时限前书面说明情况,提出延期或缓办申请。
第十九条 经审核市食安办经认为确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县(区)政府或职能部门可暂停办理。等具备办理条件时再重新启动督查督办程序。
第八章 结案归档
第二十条 对经审核签批同意结案的督查督办件,应及时进行分类归档。
第九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市食安办定期编写《督查简报》,对全市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的数量及立项、交办、办理、催办、退件、结案情况及办理结果进行记录、统计和通报。
第二十二条 市食安办将督查督办工作列入年终对各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重要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分两个方面,一是督查督办工作运行情况,包括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工作程序规范等;二是督查督办工作质量,即督查督办件办理落实的时效性、落实内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报告质量等。
对督查督办工作积极,考核成绩显著的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市食安办将予以必要的表彰;对工作不积极,完成效果较差或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将予以必要的批评。
第2篇 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本级机关重要决定、决策和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结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立项
第二条 督查督办事项立项的主要范围:
1、_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相关公文、会议精神,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2、国家及省、市领导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有关食品安全事项的讲话、批示,及交办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市人大常委会议及主任会议、市政协常委会议及主席会议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决定和审议,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4、省食安办、市政府、市长专线、信访等部门转办及各县(区)政府或职能部门上报食品安全相关问题的协调处理;
5、食品安全相关的群众举报、媒体报道问题,及社会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等问题的协调处理;
6、市食安办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市食安办认为应督查督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对第三条中列举的问题及事项,市食安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经市食安办领导签批立项。紧急事项、市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或检查时发现问题现场提出督办意见的,可直接交各县(区)政府或职能部门办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备案。
第四条 督查督办事项立项时要注明公开或不公开,对公开事项所有人员均可通过市食安办督查科查询进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对非公开的事项只能由事项流经的人员阅读查询。
第五条 立项的督查督办件,根据内容重要程度和时间要求划分为普通、重要、紧急三种,并指定办理时限。
第三章 交办
第六条 立项的督查督办件应分类处理:
1、 对专业性强、涉及部门单一的督查督办事项,由市食安办转交指定的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办理;
2、 对个别不宜转给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查处或领导明确要求市食安办直接办理的事项,由市食安办负责办理或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办理;
3、 对业务交叉、涉及几个部门的督查督办事项,由市食安办领导指定主办部门牵头与协办部门共同办理,并明确责任范围;
4、 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必要时由市食安办报请市食安委领导批准,成立督查组开展督查督办。
第七条 所有立项督查督办的事项均应编号登记,根据内容和分工,由督办人员负责提出拟办意见,确定办理方式、办理期限。
第八条 交由县(区)政府、职能部门或督查组(以下称承办部门)办理的督查督办件,市食安办应及时下发督查督办通知。
第九条 现场检查时发现问题直接提出督办意见的,应现场下达督查督办通知书。
第十条 紧急事项可以口头或电话形式交办,并于3个工作日内完善督查督办通知。
第四章 督办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收到督查督办件后,要按要求及时组织实施,限时办结,定期、准确地报告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指定办理时限的督查督办件按指定时限办理;未指定时限的,普通件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重要件为5个工作日,紧急件当日办理。
第十二条 市食安办对督查督办件进行全程跟踪,必要时采取口头、书面或现场的形式对承办部门进行督办。
第十三条 对未按时完成办理的事项,或未按时报告办理结果的承办部门,市食安办负责口头或书面催办。
第五章 审核
第十四条 市食安办对承办部门报送的办理结果,按下述程序进行审核:
1、初审。市食安办督办人员提出初审建议并报市食安办领导审核,或直接提出退回重办意见。
2、审核。市食安办领导对办理结果签署退办、延期、缓办或结案意见。
第十五条 对承办部门送报的办理结果,市食安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紧急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六章 退办与延期
第十六条 市食安办对需退回重办的督查督办件,应及时通知承办部门,并说明退办原因、办理要求和完成期限。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收到退办或延期通知后,要及时办理,限时按要求完成并汇报办理结果。
第七章 缓办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对不能按时办结或暂时不具备办理条件的督查督办件,必须在办理时限前书面说明情况,提出延期或缓办申请。
第十九条 经审核市食安办经认为确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县(区)政府或职能部门可暂停办理。等具备办理条件时再重新启动督查督办程序。
第八章 结案归档
第二十条 对经审核签批同意结案的督查督办件,应及时进行分类归档。
第九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市食安办定期编写《督查简报》,对全市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的数量及立项、交办、办理、催办、退件、结案情况及办理结果进行记录、统计和通报。
第二十二条 市食安办将督查督办工作列入年终对各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重要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分两个方面,一是督查督办工作运行情况,包括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工作程序规范等;二是督查督办工作质量,即督查督办件办理落实的时效性、落实内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报告质量等。
对督查督办工作积极,考核成绩显著的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市食安办将予以必要的表彰;对工作不积极,完成效果较差或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将予以必要的批评。
第3篇 某水产局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保证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发挥综合监管效能,有效防止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公室作为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设置单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督办工作职能。
第三条 督查督办的内容
(一) 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 食品安全监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 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 有关部门反馈和群众投诉、举报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情况;
(五) 食品安全信息反馈情况;
(六) 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案件查处进度和处理情况;
(七) 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八) 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中涉及的有关食品安全质量问题;
(九) 其他需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四条 督查督办程序
(一) 根据县政府领导指示和工作实际确定督查督办事项和督查督办方案;
(二) 督查督办方案要具体、明确,有具体的办理内容和时限要求,并以督查督办通知书的形式分送有关单位,重大事项要派人督查;
(三) 及时督促、检查、催办,确保督查督办事项如期落实。 督查督办工作结束后,将督办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及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工作联络会议,与县直各职能部门交换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
第五条 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4篇 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范本格式怎样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本级机关重要决定、决策和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结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立项
第二条 督查督办事项立项的主要范围:
1、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相关公文、会议精神,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2、国家及省、市领导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有关食品安全事项的讲话、批示,及交办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市人大常委会议及主任会议、市政协常委会议及主席会议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决定和审议,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4、省食安办、市政府、市长专线、信访等部门转办及各县(区)政府或职能部门上报食品安全相关问题的协调处理;
5、食品安全相关的群众举报、媒体报道问题,及社会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等问题的协调处理;
6、市食安办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市食安办认为应督查督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对
第三条中列举的问题及事项,市食安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经市食安办领导签批立项。
紧急事项、市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或检查时发现问题现场提出督办意见的,可直接交各县(区)政府或职能部门办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备案。
第四条 督查督办事项立项时要注明公开或不公开,对公开事项所有人员均可通过市食安办督查科查询进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对非公开的事项只能由事项流经的人员阅读查询。
第五条 立项的督查督办件,根据内容重要程度和时间要求划分为普通、重要、紧急三种,并指定办理时限。
第三章 交办
第六条 立项的督查督办件应分类处理:
1、 对专业性强、涉及部门单一的督查督办事项,由市食安办转交指定的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办理;2、 对个别不宜转给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查处或领导明确要求市食安办直接办理的事项,由市食安办负责办理或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办理;3、 对业务交叉、涉及几个部门的督查督办事项,由市食安办领导指定主办部门牵头与协办部门共同办理,并明确责任范围;
4、 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必要时由市食安办报请市食安委领导批准,成立督查组开展督查督办。
第七条 所有立项督查督办的事项均应编号登记,根据内容和分工,由督办人员负责提出拟办意见,确定办理方式、办理期限。
第八条 交由县(区)政府、职能部门或督查组(以下称承办部门)办理的督查督办件,市食安办应及时下发督查督办通知。
第九条 现场检查时发现问题直接提出督办意见的,应现场下达督查督办通知书。
第十条 紧急事项可以口头或电话形式交办,并于3个工作日内完善督查督办通知。
第四章 督办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收到督查督办件后,要按要求及时组织实施,限时办结,定期、准确地报告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
指定办理时限的督查督办件按指定时限办理;
未指定时限的,普通件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重要件为5个工作日,紧急件当日办理。
第十二条 市食安办对督查督办件进行全程跟踪,必要时采取口头、书面或现场的形式对承办部门进行督办。
第十三条 对未按时完成办理的事项,或未按时报告办理结果的承办部门,市食安办负责口头或书面催办。
第五章 审核
第十四条 市食安办对承办部门报送的办理结果,按下述程序进行审核:
1、初审。
市食安办督办人员提出初审建议并报市食安办领导审核,或直接提出退回重办意见。
2、审核。
市食安办领导对办理结果签署退办、延期、缓办或结案意见。
第十五条 对承办部门送报的办理结果,市食安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紧急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六章 退办与延期
第十六条 市食安办对需退回重办的督查督办件,应及时通知承办部门,并说明退办原因、办理要求和完成期限。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收到退办或延期通知后,要及时办理,限时按要求完成并汇报办理结果。
第七章 缓办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对不能按时办结或暂时不具备办理条件的督查督办件,必须在办理时限前书面说明情况,提出延期或缓办申请。
第十九条 经审核市食安办经认为确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县(区)政府或职能部门可暂停办理。
等具备办理条件时再重新启动督查督办程序。
第八章 结案归档
第二十条 对经审核签批同意结案的督查督办件,应及时进行分类归档。
第九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市食安办定期编写《督查简报》,对全市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的数量及立项、交办、办理、催办、退件、结案情况及办理结果进行记录、统计和通报。
第二十二条 市食安办将督查督办工作列入年终对各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重要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两个方面,一是督查督办工作运行情况,包括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工作程序规范等;
二是督查督办工作质量,即督查督办件办理落实的时效性、落实内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报告质量等。
对督查督办工作积极,考核成绩显著的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市食安办将予以必要的表彰;
对工作不积极,完成效果较差或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将予以必要的批评。
第5篇 水产局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保证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发挥综合监管效能,有效防止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公室作为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设置单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督办工作职能。
第三条 督查督办的内容
(一) 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 食品安全监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 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 有关部门反馈和群众投诉、举报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情况;
(五) 食品安全信息反馈情况;
(六) 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案件查处进度和处理情况;
(七) 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八) 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中涉及的有关食品安全质量问题;
(九) 其他需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四条 督查督办程序
(一) 根据县政府领导指示和工作实际确定督查督办事项和督查督办方案;
(二) 督查督办方案要具体、明确,有具体的办理内容和时限要求,并以督查督办通知书的形式分送有关单位,重大事项要派人督查;
(三) 及时督促、检查、催办,确保督查督办事项如期落实。 督查督办工作结束后,将督办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及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工作联络会议,与县直各职能部门交换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
第五条 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6篇 某水产局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制度格式怎样的
第一条 为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保证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发挥综合监管效能,有效防止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公室作为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设置单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督办工作职能。
第三条 督查督办的内容
(一) 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 食品安全监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 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 有关部门反馈和群众投诉、举报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情况;
(五) 食品安全信息反馈情况;
(六) 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案件查处进度和处理情况;
(七) 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八) 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中涉及的有关食品安全质量问题;
(九) 其他需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四条 督查督办程序
(一) 根据县政府领导指示和工作实际确定督查督办事项和督查督办方案;
(二) 督查督办方案要具体、明确,有具体的办理内容和时限要求,并以督查督办通知书的形式分送有关单位,重大事项要派人督查;
(三) 及时督促、检查、催办,确保督查督办事项如期落实。
督查督办工作结束后,将督办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及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工作联络会议,与县直各职能部门交换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
第五条 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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