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范文网 > 安全管理 > 制度范本 > 安全制度
栏目

指挥部安全制度汇编10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指挥部安全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指挥部的安全制度是维护作业秩序,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石。它如同一盏明灯,照亮了我们的工作路径,防止因疏忽或无知引发的意外事故。有效的安全制度能够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风险,增强团队的凝聚力和信任感,是实现企业长远发展目标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安全制度有哪些

1. 岗位职责:明确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确保每个人都了解自己的安全角色。

2. 应急预案:制定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方案,以快速、有序地处理危机。

3. 操作规程:规定设备操作步骤,防止误操作造成的损害。

4. 安全培训:定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5. 审核检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注意事项

1. 制度应简洁明了,易于理解和执行,避免过于复杂的条款导致执行困难。

2. 制度需结合实际情况,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环境变化和技术进步。

3. 制度的执行要严格,但也要有人性化的考量,尊重员工的尊严和权益。

4. 制度的监督和反馈机制要健全,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并能及时调整不当之处。

指挥部的安全制度不是一纸空文,而是我们行动的指南。让我们共同遵守,将安全融入日常,为每一次的任务保驾护航。

指挥部安全制度范文

第1篇 指挥部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是实现工程建设目标的基础。

为保障参建单位和员工在建设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及相关营业线安全,维护工程建设的正常秩序,加强包西东乌铁路联络线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22〕179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要在接受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社会监督的基础上,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自控措施和目标管理,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实现质量、工期和经济效益的目标。

第三条各参建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指挥部安全管理目标是“三消灭、两遏制、一确保”:

1、消灭责任较大安全事故;2、消灭行车一般c类及以上事故;3、消灭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4、遏制责任行车一般d类事故;

5、遏制施工延点和惯性违章;

6、确保工程计划进度和年度投资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 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指挥部建立以指挥长负总责,副指挥长分管,安全质量部具体负责,工程管理部、物资设备部、计划财务部共同参与、按职能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指挥部安全生产委员会指挥长为组长;

各副指挥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

主管安全的副指挥长为常务副组长;

组员为安全质量部、工程管理部、物资设备部、计划财务部部长和安全质量部人员。

第六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必须设立由主要领导负责、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配备安全监督专职人员,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的基层作业班组,应配备安全员,形成安全生产监控网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机构不得随意撤并,原则上应上下对口,调换人员须征求指挥部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 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职责

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及要求,对整个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并建立相应的检查监督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协调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

1. 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铁路建设业务时,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铁路建设业务。

(2)负责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铁道部安全培训合格证。

(3)负责在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4)审定指挥部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5)组织审核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重要安全保证措施。

(6)就指挥部有关安全工作进行决策。

2. 安全质量部职责:

(1)负责组织编制、修改、完善指挥部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2)负责组织编制包西东乌铁路联络线工程应急预案。

组织对施工单位应急预案的抽查工作。

(3)负责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考核。

(4)参加审核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重要安全保证措施。

(5)组织或参加安全事故或隐患的调查、分析,研究审查有关单位的处理方案、措施。

(6)编写安全工作总结。

3. 工程管理部职责: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

(2)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3)负责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4)负责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5)负责协调安全管理与工期、技术方案、环境的关系,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安全性能的检查、控制与管理。

4. 物资设备部职责: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

(2)负责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安全性能的检查、控制与管理。

5. 计划财务部职责:

负责检查承包单位安全控制措施的资金投入与使用,加强合同管理。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1.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提供能够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对勘察设计安全质量负责。

2. 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3. 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

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翔实周到,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4. 依据勘察成果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5. 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6. 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保证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7. 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8. 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九条 监理单位职责

1. 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 协助指挥部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3. 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

4. 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

5. 为铁路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机械设备和配件。

机械设备应具有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提供安全操作说明;

禁止提供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6.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7.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时间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检验检测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条 施工单位职责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铁路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

2. 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3. 在铁路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在营业线施工时,应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5.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6.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铁道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高空、水上、潜水作业,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铺轨、架梁工程,既有线工程,其他危险性较高的工程。

8. 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9. 在工程施工前,负责本项目的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0. 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结构等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11.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12. 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3. 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安全生产。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14. 凡涉及既有站场、既有线路的施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22〕190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补充办法》(铁运〔2022〕63号)、《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及天窗修实施细则》(呼铁办〔2022〕99号),作出详细过渡方案和安全措施,和设备管理部门签定安全配合协议,并办理施工审批手续后方准施工。

既有线施工应选择与既有线施工相适应、保证既有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

不得使用与既有线施工不匹配的施工机具。

15. 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16. 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各参建单位要积极配合铁道部质量监督部门按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铁办〔2022〕70号)开展的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的监督工作。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建立健全内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监控机制,经常教育机动车驾驶人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规章制度,单位领导经常对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交通安全。

第十三条 取得国家公安交通部门签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件,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员,需经使用单位选拔培训、择优上岗。

对违章违纪屡禁不止或不适合机动车驾驶的人员,要采取行政措施令其换岗、下岗。

第十四条 严禁疲劳、酒后驾驶。

重要施工便道与公路、铁路的交叉口应有专人值班,指挥工程车辆的行驶。

第十五条 以下事故发生后,应按责任事故统计上报:

1. 凡经地方公安交通部门裁决,本单位负主要肇事责任以上,并造成本单位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2. 在单位自管的施工生产区域、施工便道等发生机动车(含走行机械)交通事故且造成本单位人员伤亡的。

第十六条 造成本单位员工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

第五章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22〕179号)及时进行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并办理工伤保险报告和相关赔付工作。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于1小时内向监理部、指挥部安全质量部报告,同时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条 指挥部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指挥部主管领导报告,指挥部主管领导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其他各参建单位根据指挥部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参与救援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二十二条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发生安全事故必须认真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022年第493号令)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明确事故责任。

第六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开工前,安全质量部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接受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包西东乌铁路联络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安全生产保证能力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各参建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十八条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工程施工前,包西东乌联络线建设指挥部安质部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要求施工单位建立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检查各级交底记录,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地下作业、高空作业、铺架作业、爆破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 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由有资质单位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 安全检查制度

指挥部安质部根据工程建设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季节性、专项性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检查应当目的明确、内容具体,记录完整,确保起到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三十二条 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三十三条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指挥部安质部监督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四条 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发生伤亡事故后,指挥部安质部和责任单位立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上报。

第三十五条 “三同时”制度

本项目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各施工单位坚持做到工前布置安全、工中检查安全、工后讲评安全的“三工”安检制度,工班与工班、上下工序之间应认真进行交接班检查,每周工班进行安全总结,并认真做好各项安全记录。

第三十七条 新项目开工前和在建项目停工后复工,均要进行安全检查验收,未经检查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准开、复工。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安全主管必须每周向指挥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状况。

第七章 营业线施工管理

第三十九条 营业线施工应严格按照《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铁运[2022]426号)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组织领导:

由施工单位明确施工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

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施工结束后,主持召开施工总结会,对施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其他各参建单位,均须成立安全把关小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第四十一条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1.营业线施工方案必须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指挥部审核,并报铁路局或铁道部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 在铁路营业线施工,施工单位应办理施工审批手续,签订相关施工配合协议。

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做好施工安全防护,对施工安全关键实施卡控。

未经批准的项目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停止施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3. 严格执行国家、铁道部工程分包管理办法,杜绝非法分包,禁止施工单位把与行车安全直接有关的工程分包给路外施工单位。

其他单项工程需要分包时,必须事先经路局主管业务处批准。

但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管理,对允许分包给路外施工单位的项目,在承发包合同中,应结合铁路安全要求,规定有关的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总包单位应负责安全教育和监督,并对施工过程中的运输安全负全责。

4.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中应选择与营业线施工相适应、保证营业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

5.施工单位需对营业线10米范围内大型施工机械作业实施安全盯控,在设备管理部门专人监护指导下施工作业,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6. 在施工中如遇到因施工需拆除既有防护栅栏、增设临时道口等扰动营业线设备的情况,施工单位必须与设备管理单位取得联系,按照设备管理单位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申报手续批复并与设备接管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派专人负责看护、检查施工地段,包西东乌联络线建设指挥部安全质量部必须对施工地段纳入重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营业线行车安全。

7. 因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按实际损失赔偿所发生的费用;

对未经设备管理单位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行车事故,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8. 施工单位要定期召开施工安全例会,分析安全情况,开展预想活动。

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安全工作做到有检查、有落实、有总结评比、有考核。

施工中要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做到责任到人。

9.监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10.营业线发生铁路行车事故的,指挥部及参建单位必须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已完工程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开通。

工程经检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缺陷未修复完成的,不准验收。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四十三条 指挥部对各单位安全指标的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各施工单位每月开展一次,对安全做出突出贡献,成绩优异的单位实行奖励。

第四十四条 各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隐患,应及时给予批评、罚款等处罚。

建设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重大隐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并在施工企业安全考核时予以扣分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按铁道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行业和上级劳动安全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指挥部安全质量部。

第2篇 指挥部工会组织安全职责制度

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以下简称《三个例》),履行工会维护职能和监督检查职责。

负责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机构,实施群众监督,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网络。

依法建立工会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的职责、权力及要求。

监督和协助指挥部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指挥部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定期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对危害员工劳动安全与健康的问题进行调查,向指挥部反映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督促和协助指挥部解决劳动安全卫生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发现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问题,有责任制止和提出整改建议,有责任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依法参加员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监督施工单位采取防范措施。

参加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及指挥部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和发动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教育员工遵章守纪,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监督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用具的发放,监督施工单位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督促和落实工伤待遇及职业病损害赔偿。监督和协助施工单位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

履行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的相关职责。

第3篇 指挥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是实现工程建设目标的基础。为保障参建单位和员工在建设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及相关营业线安全,维护工程建设的正常秩序,加强包西东乌铁路联络线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79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要在接受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社会监督的基础上,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自控措施和目标管理,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实现质量、工期和经济效益的目标。

第三条各参建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指挥部安全管理目标是“三消灭、两遏制、一确保”:

1、消灭责任较大安全事故;

2、消灭行车一般c类及以上事故;

3、消灭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4、遏制责任行车一般d类事故;

5、遏制施工延点和惯性违章;

6、确保工程计划进度和年度投资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 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指挥部建立以指挥长负总责,副指挥长分管,安全质量部具体负责,工程管理部、物资设备部、计划财务部共同参与、按职能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指挥部安全生产委员会指挥长为组长;各副指挥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主管安全的副指挥长为常务副组长;组员为安全质量部、工程管理部、物资设备部、计划财务部部长和安全质量部人员。

第六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必须设立由主要领导负责、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配备安全监督专职人员,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的基层作业班组,应配备安全员,形成安全生产监控网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机构不得随意撤并,原则上应上下对口,调换人员须征求指挥部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 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职责

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及要求,对整个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并建立相应的检查监督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协调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 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铁路建设业务时,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铁路建设业务。

(2)负责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铁道部安全培训合格证。

(3)负责在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4)审定指挥部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5)组织审核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重要安全保证措施。

(6)就指挥部有关安全工作进行决策。

2. 安全质量部职责:

(1)负责组织编制、修改、完善指挥部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2)负责组织编制包西东乌铁路联络线工程应急预案。组织对施工单位应急预案的抽查工作。

(3)负责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考核。

(4)参加审核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重要安全保证措施。

(5)组织或参加安全事故或隐患的调查、分析,研究审查有关单位的处理方案、措施。

(6)编写安全工作总结。

3. 工程管理部职责: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

(2)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3)负责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4)负责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5)负责协调安全管理与工期、技术方案、环境的关系,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安全性能的检查、控制与管理。

4. 物资设备部职责: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

(2)负责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安全性能的检查、控制与管理。

5. 计划财务部职责:

负责检查承包单位安全控制措施的资金投入与使用,加强合同管理。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1.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提供能够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对勘察设计安全质量负责。

2. 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3. 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翔实周到,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4. 依据勘察成果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5. 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6. 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保证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7. 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8. 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九条 监理单位职责

1. 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 协助指挥部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3. 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

4. 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

5. 为铁路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机械设备和配件。机械设备应具有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提供安全操作说明;禁止提供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6.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7.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时间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检验检测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条 施工单位职责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铁路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

2. 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3. 在铁路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在营业线施工时,应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5.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6.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铁道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高空、水上、潜水作业,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铺轨、架梁工程,既有线工程,其他危险性较高的工程。

8. 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9. 在工程施工前,负责本项目的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0. 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结构等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11.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12. 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3. 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安全生产。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14. 凡涉及既有站场、既有线路的施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补充办法》(铁运〔2022〕63号)、《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及天窗修实施细则》(呼铁办〔2022〕99号),作出详细过渡方案和安全措施,和设备管理部门签定安全配合协议,并办理施工审批手续后方准施工。既有线施工应选择与既有线施工相适应、保证既有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与既有线施工不匹配的施工机具。

15. 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16. 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各参建单位要积极配合铁道部质量监督部门按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铁办〔2008〕70号)开展的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的监督工作。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建立健全内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监控机制,经常教育机动车驾驶人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规章制度,单位领导经常对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交通安全。

第十三条 取得国家公安交通部门签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件,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员,需经使用单位选拔培训、择优上岗。对违章违纪屡禁不止或不适合机动车驾驶的人员,要采取行政措施令其换岗、下岗。

第十四条 严禁疲劳、酒后驾驶。重要施工便道与公路、铁路的交叉口应有专人值班,指挥工程车辆的行驶。

第十五条 以下事故发生后,应按责任事故统计上报:

1. 凡经地方公安交通部门裁决,本单位负主要肇事责任以上,并造成本单位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2. 在单位自管的施工生产区域、施工便道等发生机动车(含走行机械)交通事故且造成本单位人员伤亡的。

第十六条 造成本单位员工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

第五章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79号)及时进行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并办理工伤保险报告和相关赔付工作。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于1小时内向监理部、指挥部安全质量部报告,同时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条 指挥部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指挥部主管领导报告,指挥部主管领导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其他各参建单位根据指挥部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参与救援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二十二条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发生安全事故必须认真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007年第493号令)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明确事故责任。

第六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开工前,安全质量部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接受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包西东乌铁路联络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安全生产保证能力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各参建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十八条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工程施工前,包西东乌联络线建设指挥部安质部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要求施工单位建立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检查各级交底记录,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地下作业、高空作业、铺架作业、爆破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 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由有资质单位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 安全检查制度

指挥部安质部根据工程建设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季节性、专项性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检查应当目的明确、内容具体,记录完整,确保起到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三十二条 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三十三条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指挥部安质部监督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四条 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发生伤亡事故后,指挥部安质部和责任单位立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上报。

第三十五条 “三同时”制度

本项目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各施工单位坚持做到工前布置安全、工中检查安全、工后讲评安全的“三工”安检制度,工班与工班、上下工序之间应认真进行交接班检查,每周工班进行安全总结,并认真做好各项安全记录。

第三十七条 新项目开工前和在建项目停工后复工,均要进行安全检查验收,未经检查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准开、复工。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安全主管必须每周向指挥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状况。

第七章 营业线施工管理

第三十九条 营业线施工应严格按照《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铁运[2022]426号)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组织领导:

由施工单位明确施工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施工结束后,主持召开施工总结会,对施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其他各参建单位,均须成立安全把关小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第四十一条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1.营业线施工方案必须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指挥部审核,并报铁路局或铁道部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在铁路营业线施工,施工单位应办理施工审批手续,签订相关施工配合协议。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做好施工安全防护,对施工安全关键实施卡控。未经批准的项目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停止施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3.严格执行国家、铁道部工程分包管理办法,杜绝非法分包,禁止施工单位把与行车安全直接有关的工程分包给路外施工单位。其他单项工程需要分包时,必须事先经路局主管业务处批准。但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管理,对允许分包给路外施工单位的项目,在承发包合同中,应结合铁路安全要求,规定有关的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总包单位应负责安全教育和监督,并对施工过程中的运输安全负全责。

4.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中应选择与营业线施工相适应、保证营业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

5.施工单位需对营业线10米范围内大型施工机械作业实施安全盯控,在设备管理部门专人监护指导下施工作业,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6.在施工中如遇到因施工需拆除既有防护栅栏、增设临时道口等扰动营业线设备的情况,施工单位必须与设备管理单位取得联系,按照设备管理单位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申报手续批复并与设备接管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派专人负责看护、检查施工地段,包西东乌联络线建设指挥部安全质量部必须对施工地段纳入重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营业线行车安全。

7.因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按实际损失赔偿所发生的费用;对未经设备管理单位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行车事故,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8.施工单位要定期召开施工安全例会,分析安全情况,开展预想活动。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安全工作做到有检查、有落实、有总结评比、有考核。施工中要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做到责任到人。

9.监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10.营业线发生铁路行车事故的,指挥部及参建单位必须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已完工程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开通。工程经检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缺陷未修复完成的,不准验收。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四十三条 指挥部对各单位安全指标的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各施工单位每月开展一次,对安全做出突出贡献,成绩优异的单位实行奖励。

第四十四条 各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隐患,应及时给予批评、罚款等处罚。建设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重大隐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并在施工企业安全考核时予以扣分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按铁道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行业和上级劳动安全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指挥部安全质量部。

第4篇 指挥部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是实现工程建设目标的基础。

为保障参建单位和员工在建设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及相关营业线安全,维护工程建设的正常秩序,加强包西东乌铁路联络线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22〕179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要在接受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社会监督的基础上,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自控措施和目标管理,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实现质量、工期和经济效益的目标。

第三条各参建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指挥部安全管理目标是“三消灭、两遏制、一确保”:

1、消灭责任较大安全事故;2、消灭行车一般c类及以上事故;3、消灭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4、遏制责任行车一般d类事故;

5、遏制施工延点和惯性违章;

6、确保工程计划进度和年度投资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 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指挥部建立以指挥长负总责,副指挥长分管,安全质量部具体负责,工程管理部、物资设备部、计划财务部共同参与、按职能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指挥部安全生产委员会指挥长为组长;

各副指挥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

主管安全的副指挥长为常务副组长;

组员为安全质量部、工程管理部、物资设备部、计划财务部部长和安全质量部人员。

第六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必须设立由主要领导负责、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配备安全监督专职人员,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的基层作业班组,应配备安全员,形成安全生产监控网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机构不得随意撤并,原则上应上下对口,调换人员须征求指挥部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 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职责

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及要求,对整个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并建立相应的检查监督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协调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

1. 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铁路建设业务时,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铁路建设业务。

(2)负责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铁道部安全培训合格证。

(3)负责在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4)审定指挥部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5)组织审核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重要安全保证措施。

(6)就指挥部有关安全工作进行决策。

2. 安全质量部职责:

(1)负责组织编制、修改、完善指挥部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2)负责组织编制包西东乌铁路联络线工程应急预案。

组织对施工单位应急预案的抽查工作。

(3)负责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考核。

(4)参加审核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重要安全保证措施。

(5)组织或参加安全事故或隐患的调查、分析,研究审查有关单位的处理方案、措施。

(6)编写安全工作总结。

3. 工程管理部职责: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

(2)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3)负责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4)负责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5)负责协调安全管理与工期、技术方案、环境的关系,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安全性能的检查、控制与管理。

4. 物资设备部职责: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

(2)负责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安全性能的检查、控制与管理。

5. 计划财务部职责:

负责检查承包单位安全控制措施的资金投入与使用,加强合同管理。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1.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提供能够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对勘察设计安全质量负责。

2. 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3. 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

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翔实周到,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4. 依据勘察成果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5. 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6. 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保证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7. 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8. 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九条 监理单位职责

1. 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 协助指挥部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3. 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

4. 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

5. 为铁路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机械设备和配件。

机械设备应具有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提供安全操作说明;

禁止提供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6.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7.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时间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检验检测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条 施工单位职责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铁路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

2. 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3. 在铁路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在营业线施工时,应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5.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6.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铁道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高空、水上、潜水作业,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铺轨、架梁工程,既有线工程,其他危险性较高的工程。

8. 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9. 在工程施工前,负责本项目的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0. 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结构等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11.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12. 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3. 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安全生产。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14. 凡涉及既有站场、既有线路的施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22〕190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补充办法》(铁运〔2022〕63号)、《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及天窗修实施细则》(呼铁办〔2022〕99号),作出详细过渡方案和安全措施,和设备管理部门签定安全配合协议,并办理施工审批手续后方准施工。

既有线施工应选择与既有线施工相适应、保证既有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

不得使用与既有线施工不匹配的施工机具。

15. 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16. 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各参建单位要积极配合铁道部质量监督部门按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铁办〔2022〕70号)开展的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的监督工作。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建立健全内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监控机制,经常教育机动车驾驶人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规章制度,单位领导经常对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交通安全。

第十三条 取得国家公安交通部门签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件,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员,需经使用单位选拔培训、择优上岗。

对违章违纪屡禁不止或不适合机动车驾驶的人员,要采取行政措施令其换岗、下岗。

第十四条 严禁疲劳、酒后驾驶。

重要施工便道与公路、铁路的交叉口应有专人值班,指挥工程车辆的行驶。

第十五条 以下事故发生后,应按责任事故统计上报:

1. 凡经地方公安交通部门裁决,本单位负主要肇事责任以上,并造成本单位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2. 在单位自管的施工生产区域、施工便道等发生机动车(含走行机械)交通事故且造成本单位人员伤亡的。

第十六条 造成本单位员工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

第五章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22〕179号)及时进行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并办理工伤保险报告和相关赔付工作。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于1小时内向监理部、指挥部安全质量部报告,同时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条 指挥部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指挥部主管领导报告,指挥部主管领导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其他各参建单位根据指挥部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参与救援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二十二条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发生安全事故必须认真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022年第493号令)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明确事故责任。

第六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开工前,安全质量部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接受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包西东乌铁路联络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安全生产保证能力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各参建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十八条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工程施工前,包西东乌联络线建设指挥部安质部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要求施工单位建立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检查各级交底记录,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地下作业、高空作业、铺架作业、爆破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 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由有资质单位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 安全检查制度

指挥部安质部根据工程建设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季节性、专项性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检查应当目的明确、内容具体,记录完整,确保起到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三十二条 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三十三条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指挥部安质部监督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四条 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发生伤亡事故后,指挥部安质部和责任单位立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上报。

第三十五条 “三同时”制度

本项目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各施工单位坚持做到工前布置安全、工中检查安全、工后讲评安全的“三工”安检制度,工班与工班、上下工序之间应认真进行交接班检查,每周工班进行安全总结,并认真做好各项安全记录。

第三十七条 新项目开工前和在建项目停工后复工,均要进行安全检查验收,未经检查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准开、复工。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安全主管必须每周向指挥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状况。

第七章 营业线施工管理

第三十九条 营业线施工应严格按照《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铁运[2022]426号)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组织领导:

由施工单位明确施工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

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施工结束后,主持召开施工总结会,对施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其他各参建单位,均须成立安全把关小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第四十一条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1.营业线施工方案必须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指挥部审核,并报铁路局或铁道部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 在铁路营业线施工,施工单位应办理施工审批手续,签订相关施工配合协议。

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做好施工安全防护,对施工安全关键实施卡控。

未经批准的项目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停止施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3. 严格执行国家、铁道部工程分包管理办法,杜绝非法分包,禁止施工单位把与行车安全直接有关的工程分包给路外施工单位。

其他单项工程需要分包时,必须事先经路局主管业务处批准。

但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管理,对允许分包给路外施工单位的项目,在承发包合同中,应结合铁路安全要求,规定有关的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总包单位应负责安全教育和监督,并对施工过程中的运输安全负全责。

4.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中应选择与营业线施工相适应、保证营业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

5.施工单位需对营业线10米范围内大型施工机械作业实施安全盯控,在设备管理部门专人监护指导下施工作业,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6. 在施工中如遇到因施工需拆除既有防护栅栏、增设临时道口等扰动营业线设备的情况,施工单位必须与设备管理单位取得联系,按照设备管理单位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申报手续批复并与设备接管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派专人负责看护、检查施工地段,包西东乌联络线建设指挥部安全质量部必须对施工地段纳入重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营业线行车安全。

7. 因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按实际损失赔偿所发生的费用;

对未经设备管理单位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行车事故,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8. 施工单位要定期召开施工安全例会,分析安全情况,开展预想活动。

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安全工作做到有检查、有落实、有总结评比、有考核。

施工中要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做到责任到人。

9.监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10.营业线发生铁路行车事故的,指挥部及参建单位必须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已完工程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开通。

工程经检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缺陷未修复完成的,不准验收。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四十三条 指挥部对各单位安全指标的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各施工单位每月开展一次,对安全做出突出贡献,成绩优异的单位实行奖励。

第四十四条 各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隐患,应及时给予批评、罚款等处罚。

建设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重大隐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并在施工企业安全考核时予以扣分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按铁道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行业和上级劳动安全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指挥部安全质量部。

第5篇 指挥部安全规章制度格式怎样的

第一章、总则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在建公路工程中广大参建者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杭州天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路工程建设。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

一、 指挥长职责:

l、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组织保证体系,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工作。

2、将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安全施工,并做到“五同时”, 单位在每次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时,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对本单位安全机构的建立和健全负责。

在安全监察工作上应充分支持安全人员履行职责。

4、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审批、提取和正确使用.

5、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6、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7、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或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审查重大事故报告书,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二、 副指挥长职责:

l、必须在各自工作分工范围内,协助指挥长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指挥长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组织开展全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和安全生产活动.

4、主持工伤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三、 工程部职责:

l、为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所管辖工地应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规定,督促项目部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3、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同时解决不安全隐患,遇到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不得安排冒险违章作业。

4、监督施工单位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任务的同时将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个施工环节。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正确使用。

5、监督施工单位合理组织生产,贯彻安全规章制度和施工组织设计,加强现场平面管理,建立健全生产文明施工秩序。

6、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有关事故调查分析,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

四、 前期部职责:

l、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做好新职工的劳动纪律教育。

3、参与制订或修订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4、参加公司定期与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5、抓好公务车辆的交通管理和驾驶员的日常教育。

6、做好提出防暑降温工作。

发放防暑用品.

7、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

8、参加工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划分因工与非因工待遇的审定及善后处理,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

五、 财务 部职责:

l、遵守财务规章制度.

2、支票、汇票、证券、经济合同等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3、保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

4、所有来往财务,必须经过单位领导签字同意,手续齐全后方能给予办理有关业务。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改善劳动条件,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实施。

6、实施劳动保护技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开支,其中,安全教育费用列入职工教育经费开支。

第三章、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一、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二、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层层分解签订责任状,并实行定期考核制度。

三、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具体安全操作规程。

四、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l、新进场的工人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电工、起重、焊接、爆破、潜水、架子工、汽车司机、机械操作工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对上述人员应定期复训考核,不合格者停止作业。

3、坚持运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等.要经常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

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用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除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外,必须要进行定期的安全大检查。

l、项目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纪要上报业主和监理。

2、安全检查必须由项目部领导带队,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3、作业线(施工队)在本施工范围内,每旬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4、班组实行日查制度,班前认真、详细地检查本班组的施工场所情况。

施工所用构机具、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同时布置好安全施工注意事项。

并认真做好记录。

5、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未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及时采用临时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期限。

六、 安全技术措施及经费。

l、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在编制施工计划的同时,必须按照施工实际需要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并认真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的资金费用到位和正确使用。

2、一切施工活动必须有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

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3、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有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土石方开挖;

(2)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隧道工程;

(8)路基高边坡.

七、 施工单位应制定路基工程、桥涵工程、起重吊装工程、隧道工程、爆破作业等安全保证措施。

八、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服装。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九、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事故。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十一、 施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十二、 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作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四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一、 施工现场的布置要符合防火、防盗、防爆、防雷电和文明施工的要求,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办公用房,仓库材料堆放现场、停车场、修理场等均按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进行布置。

二、 现场生产、生活应设足够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网点l消防器材应有专人管理,不得乱拿乱动。

要建立一支义务消防队,所有施工人员要熟悉并掌握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三、 现场道路坚实、平稳、畅通,危险地点要悬挂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设置安全宣传标语。

四、 各类房屋、库棚、料场等的消防安全距离符合规定,室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品。

现场的易燃杂物应随时消除,严禁有火种的场所或其近旁堆放。

五、 爆破施工及其材料(炸药、雷管、导火索等)的运输、储存、发放等必须符合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六、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七、 进入现场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好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八、 施工单位必须对所有的机具设备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九、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要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十、 进入高空作业人员要戴好安全帽,正确系好安全带。

高空作业按照jgj80.90(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

十一、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十二、 治安保卫工作按照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订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泵;

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五章、监理单位安全管理

总监办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根据本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落实安全监理责任。

实施切实有效的监理方法,将安全监理工作贯穿于整个工作监理之中。

做到思想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管理到位,切实保证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顺利开展,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具体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为:

l、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工程监理单位督促和审查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和人员配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工程监理单位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员对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审查和验收.

4、工程监理单位总监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工程监理单位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员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各工序和关键部分的安全防护措施。

6、工程监理单位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员督促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工人对安全操作规程的掌握情况。

7、工程监理单位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员落实现场跟踪和旁站监理制度.对关键部位、难点部位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现场检查。

8、工程监理单位应每月至少一次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9、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0、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现场监理员应负责对各自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ll、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六章、安全奖惩

强化安全生产与经济挂钩的管理手段,实行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1、对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制度在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2、对工地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提出警告限期整改.经济上适当处罚。

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标准、规范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指挥部安全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在建公路工程中广大参建者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杭州天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路工程建设。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

一、 指挥长职责:

l、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组织保证体系,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工作。

2、将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安全施工,并做到“五同时”, 单位在每次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时,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对本单位安全机构的建立和健全负责。在安全监察工作上应充分支持安全人员履行职责。

4、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审批、提取和正确使用.

5、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6、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7、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或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审查重大事故报告书,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二、 副指挥长职责:

l、必须在各自工作分工范围内,协助指挥长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指挥长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组织开展全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和安全生产活动.

4、主持工伤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三、 工程部职责:

l、为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所管辖工地应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规定,督促项目部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3、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同时解决不安全隐患,遇到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不得安排冒险违章作业。

4、监督施工单位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任务的同时将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个施工环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正确使用。

5、监督施工单位合理组织生产,贯彻安全规章制度和施工组织设计,加强现场平面管理,建立健全生产文明施工秩序。

6、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有关事故调查分析,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

四、 前期部职责:

l、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做好新职工的劳动纪律教育。

3、参与制订或修订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4、参加公司定期与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5、抓好公务车辆的交通管理和驾驶员的日常教育。

6、做好提出防暑降温工作。发放防暑用品.

7、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

8、参加工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划分因工与非因工待遇的审定及善后处理,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

五、 财务 部职责:

l、遵守财务规章制度.

2、支票、汇票、证券、经济合同等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3、保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

4、所有来往财务,必须经过单位领导签字同意,手续齐全后方能给予办理有关业务。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改善劳动条件,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实施。

6、实施劳动保护技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开支,其中,安全教育费用列入职工教育经费开支。

第三章、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一、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二、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层层分解签订责任状,并实行定期考核制度。

三、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具体安全操作规程。

四、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l、新进场的工人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电工、起重、焊接、爆破、潜水、架子工、汽车司机、机械操作工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对上述人员应定期复训考核,不合格者停止作业。

3、坚持运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等.要经常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用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除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外,必须要进行定期的安全大检查。

l、项目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纪要上报业主和监理。

2、安全检查必须由项目部领导带队,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3、作业线(施工队)在本施工范围内,每旬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4、班组实行日查制度,班前认真、详细地检查本班组的施工场所情况。施工所用构机具、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同时布置好安全施工注意事项。并认真做好记录。

5、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未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及时采用临时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期限。

六、 安全技术措施及经费。

l、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在编制施工计划的同时,必须按照施工实际需要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的资金费用到位和正确使用。

2、一切施工活动必须有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3、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有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土石方开挖;

(2)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隧道工程;

(8)路基高边坡.

七、 施工单位应制定路基工程、桥涵工程、起重吊装工程、隧道工程、爆破作业等安全保证措施。

八、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服装。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九、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十一、 施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十二、 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作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四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一、 施工现场的布置要符合防火、防盗、防爆、防雷电和文明施工的要求,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办公用房,仓库材料堆放现场、停车场、修理场等均按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进行布置。

二、 现场生产、生活应设足够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网点l消防器材应有专人管理,不得乱拿乱动。要建立一支义务消防队,所有施工人员要熟悉并掌握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三、 现场道路坚实、平稳、畅通,危险地点要悬挂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设置安全宣传标语。

四、 各类房屋、库棚、料场等的消防安全距离符合规定,室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品。现场的易燃杂物应随时消除,严禁有火种的场所或其近旁堆放。

五、 爆破施工及其材料(炸药、雷管、导火索等)的运输、储存、发放等必须符合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六、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七、 进入现场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好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八、 施工单位必须对所有的机具设备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九、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要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十、 进入高空作业人员要戴好安全帽,正确系好安全带。高空作业按照jgj80.90(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

十一、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十二、 治安保卫工作按照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订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泵;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五章、监理单位安全管理

总监办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根据本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落实安全监理责任。实施切实有效的监理方法,将安全监理工作贯穿于整个工作监理之中。做到思想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管理到位,切实保证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顺利开展,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具体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为:

l、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工程监理单位督促和审查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和人员配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工程监理单位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员对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审查和验收.

4、工程监理单位总监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工程监理单位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员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各工序和关键部分的安全防护措施。

6、工程监理单位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员督促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工人对安全操作规程的掌握情况。

7、工程监理单位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员落实现场跟踪和旁站监理制度.对关键部位、难点部位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现场检查。

8、工程监理单位应每月至少一次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9、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0、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现场监理员应负责对各自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ll、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六章、安全奖惩

强化安全生产与经济挂钩的管理手段,实行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1、对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制度在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2、对工地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提出警告限期整改.经济上适当处罚。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标准、规范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工程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指挥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进场人员必须进行工前安全教育,不经教育不得上岗.

二、安质人员,施工队长负责对单位登记造册的专职电工进行技术培训,合格者持证上岗.

三、凡是烧煤取暖的单位,一定要加强火墙,炉子的管理,住人的房间应有通风口,防煤气中毒.主管安全生产领导要经常深入职工营房查看火墙和炉子是否有漏烟的地方,发现后及时整改.

四、严禁私接电炉,电灯取暖,严禁非电工私接电线,乱拉电路.

五、住房,库房,炊事班等照明灯泡都必须控制在60w以下,严禁出现长明灯.

六、凡需用动力电的地方,闸刀必须有盖和漏电保护装置.

七、各单位统一安装电表,电线规范化架设.

八、各住房内,电线,电视天线,电话线要规范架设,严禁绞在一起.

九、严禁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中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十、严禁酗酒闹事和酗酒者上岗.

十一、严禁在工作中不听指挥,盲目蛮干.

十二、严禁下河洗澡,捕鱼,洪水天禁止打捞漂泊物,防止淹溺事故.

第8篇 工程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怎么写

工程项目指挥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进场人员必须进行工前安全教育,不经教育不得上岗.

二、安质人员,施工队长负责对单位登记造册的专职电工进行技术培训,合格者持证上岗.

三、凡是烧煤取暖的单位,一定要加强火墙,炉子的管理,住人的房间应有通风口,防煤气中毒.主管安全生产领导要经常深入职工营房查看火墙和炉子是否有漏烟的地方,发现后及时整改.

四、严禁私接电炉,电灯取暖,严禁非电工私接电线,乱拉电路.

五、住房,库房,炊事班等照明灯泡都必须控制在60w以下,严禁出现长明灯.

六、凡需用动力电的地方,闸刀必须有盖和漏电保护装置.

七、各单位统一安装电表,电线规范化架设.

八、各住房内,电线,电视天线,电话线要规范架设,严禁绞在一起.

九、严禁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中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十、严禁酗酒闹事和酗酒者上岗.

十一、严禁在工作中不听指挥,盲目蛮干.

十二、严禁下河洗澡,捕鱼,洪水天禁止打捞漂泊物,防止淹溺事故.

第9篇 指挥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____建设工程中爆破作业管理,预防爆炸物品被盗、丢失和爆破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 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 号)、《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规范》(ga838-2009)、《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22)》、《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6 号)的规定和__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结合__建设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

第三条 施工单位在购买、运输、存储、使用爆破物品时,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由施工项目部物设部、安质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__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

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施工、监理单位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安全质量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指挥部由主管安全的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施工、监理由项目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五条 指挥部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接受上级机关以及当地公安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章 各级爆破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六条 爆破作业项目经理职责

1.制定本单位爆破施工实施细则及爆破作业安全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

2.主持制定爆破工程施工方案并负责实施、检查等全面工作;

3.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4.参加本单位爆破作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爆破作业工程技术人员职责

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4.负责制定飞石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飞石处理的技术指导;

5.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 爆破作业班长职责

1.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2.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3.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4.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第九条 爆破员职责

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进行爆破作业。

3.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的交回爆破器材库。

第十条 爆破作业押运员职责

1.运输爆破器材,必须向当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办理运输。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施工单位或收货单位应当在运输证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2.爆破器材应当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域或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装卸;运输爆

破器材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留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3.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4.提醒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保持车速,密切注意爆破器材在运输中的状况。

第十一条 爆破作业安全员职责

1.指导和检查单位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有权制止各类违章和违反爆破施工方案行为。

2.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3.经常检查工作场所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爆破及消防器材的安全状况,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记录和上报。

每十二条 监理职责

1.全面审核爆破施工方案、爆破施工计划、防护措施是否安全有效。

2..检查确认施工负责人、安全员、爆破员、防护员是否经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对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人员提出更换建议。

3.全过程监控施工单位爆炸物品的运输、临时存储、领取、安装使用、退回或销毁是否严格按标准执行,每一步骤进行现场签字确认,并保存原始记录。

4.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审查批复的爆破施工方案组织现场施工管理。

第三章 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爆炸物品的购买。

购买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承办,必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经销部门购买或属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购买。

第十四条 爆炸物品的运输

1.施工单位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民用爆破公司签订供销、运输委托合同后,在项目部物设部相关人员陪同下进行。__建设项目原则上与属地公安机关指定单位签订委托运输合同。

2.爆炸物品的运输,应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领取《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化学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车辆必须符合规定,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30~50km/h)行驶。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3.运输爆炸物品必须由责任心强政治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押运。沿途不准装卸,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严禁无关人员靠近。严禁将炸药、雷管同车混装、存放或由一人领出,运输途中严禁搭乘无关人员,不得在中途停留休息。

4.运输爆炸物品运到现场,由购买人、押运人向现场施工单位有资格的爆破管理人员办理交接、清点、暂存手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

第十五条 __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设置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

第十六条 爆炸物品的暂存

1.负责爆炸施工的工程技术部门编制每日、月物资计划提交项目部物设部,由物设部负责按照规定与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联系购买爆破器材并验收、运输进场。施工现场确实需要临时存放爆炸物品的,必须配备公安机关认定合格的防爆箱,并将火工品放置在防爆箱内,安排专人看管,暂存处所应张贴醒目警示标记。

2.施工单位架子队、作业班组队要严格爆炸物品进出场检查、登记手续,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坚持日清月结,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3.施工单位架子队、作业班组队使用爆炸物品时,要认真填写爆炸物品使用申请表,施工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核对每日使用数量并签字,报项目部经理审查签字批准。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使用。

4.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十七条 爆炸物品的发放

1.发放爆炸物品时,保管员要查验各种手续及各队申领人员的资格证件复印件,按批准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减。

2.爆炸物品的发放认真执行爆炸物品领退制度,每班按时发放,班末按时交回,班组当日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发放员应分别保存,当日退回公安机关指定单位。

3.爆炸物品的发放必须是专职爆炸物品发放员,其他人员不得代替。

4.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十八条 爆炸物品的领取

1.爆炸物品领取时必须是爆破员凭单据,并在单据后方签字方可领取,其他人员不得代替。各作业队的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爆破员、安全员的作业证、身份证原件报项目部审查,作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存项目部安质部备案。

2.各作业队和班组当天使用的爆破器材,根据爆破设计书的用量到项目部物设部审批后,由物设部联系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负责供应。爆炸物品的供应

总量按各作业队和班组材料的出库单总量控制,项目部安质部做好爆炸物品申领和发放的监管和签字工作。特殊情况下,根据安质部通知,也可以暂停发放。

3.发放爆炸物品时发放员必须首先检查炸药箱、雷管箱是否完好、上锁。炸药、雷管必须分运时,应装箱上锁。

4.严禁任何个人和单位私拿、私用、私送转卖转借爆炸物品和爆破器材。

5.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必须据实认真填写相关表格(样表见附件)。

第十九条 爆炸物品的使用

1.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2.对爆破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合格人员,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专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 收回。

3.爆炸物品领到工作面后,严禁乱放,不使用不得开锁。炸药箱、雷管箱必须分别存放在顶板好的,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点。

4.使用爆破器材的架子队,在装药现场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但不得过夜存放。

5.使用爆破器材的作业队要建立台账,班组长与爆破员将当班实际消耗的装药、雷管核对清点清楚,将每一次领用量、使用量、退库量及时做好记录,每周一次报项目部物设部和安质部,要求班组长、爆破员、安全员签名,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6.在使用现场时,班组长与安全员要队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照规程要求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7. 监理工程师全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条 爆炸物品的回收和销毁

1.专职爆破员或作业队指派专领人员在使用爆炸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

2.爆破员班后要严格执行消退制度,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3.剩余的爆破物品严禁个人擅自转让、私存、倒卖、以物易物。应按原供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4.经检查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爆炸施工作业队应及时统一上交项目部物设部,并由物设部联系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负责清理出场,并认真清点,登记造册,报属地有关部门批准,由公安机关指定地点销毁,并做好现场销毁记录。严禁随意丢弃或掩埋爆炸物品。

5.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一条 爆炸物品必须由项目部全过程管理和监控,杜绝架子队或作业班组自行管理爆炸物品。

第四章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一般规定

1.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和由爆破中心签认的爆破审批单进行爆破作业。

2.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1)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2)支护材料、设施设备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3)通道不安全或通道堵塞;

(4)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5)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6)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7)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8)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9)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3.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4.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5.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前应对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2)使用木质或竹质炮棍装药;

(3)装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4)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用铜质或木质杆处理;

(5)禁止烟火,禁止用明火照明;

(6)使用电雷管时,禁止使用手机或对讲机。

6.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

(2)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3)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4)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5)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7.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8.起爆以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 分钟,地下爆破不少于15 分钟(经过通风吹散

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进行检查。

9.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10.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三条 爆破方案的审查与震动检测

1.施工单位的爆破方案必须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查,并出具审查合格的审查报告。

2.涉及既有设施设备的爆破施工,施工单位必须聘请具有震动检测资质的单位,对既有设施设备进行动态检测,并出具震动检测报告。并根据震动检测结果,对爆破方案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爆破警戒与信号

1.项目部具体爆破时间以爆破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3.爆破时段应在各卡点设置岗哨和警戒标志,使所有影响爆破作业的施工区处于监视之下。

4.在爆破作业部位插一面较大的红旗,使周围作业的人员都能看到,表明该部位即将进行爆破作业,所有无关人员和设备应迅速撤离到警戒线范围以外,在确认起爆安全后,按规定正式起爆。

5.卡点岗哨人员和清场人员应佩带安全红袖标、口哨和对讲机。

6.具体规定如下:

(1)第一次信号:一次预警信号。预警信号发出后,清场人员开始清场,所有无关人员和设备要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

(2)第二次信号:二次预警信号。该信号响之后,现场安全员确认破区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后,及时向爆破中心反馈爆破安全警戒清场情况,爆破员准备起爆。

(3)第三次信号:起爆信号。爆破员在正常情况下根据该信号进行起爆作业。如有特殊情况将按照爆破中心指令起爆。

(4)第四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起爆后,爆破警戒岗哨应坚守岗位,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指定的检查人员检查确认安全后,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后,方可人员进入施工区。

第二十五条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1.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等待的时间到后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2.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3.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4.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5.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六条 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须经项目部工程技术部批准后方可处理。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3.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4.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断路。

5.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6.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盲炮处理登记卡片。

第二十八条 考核与奖罚

1.__建设指挥部安质部负责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爆破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和考核工作。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施工单位项目部安质部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根据各级组织检查结果和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罚。

2.爆破作业涉安全考核及赔偿办法按《__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考核和赔偿。

3.在爆破物品管理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其奖励办法由施工、监理单位自行确定。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爆破物品管理法规和本细则,主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没有发生爆破物品爆破、丢失、错领、错发等事故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爆破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2)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地防止了爆破物品被盗、被抢、爆破等人为破坏的;

(3)积极同水灾、火灾翁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破物品做出突出贡献的;

(4)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破物品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5)抓获危害爆破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破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4.违反本办法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每次处以2000 元考核,对监理单位每次处以1000 元考核,由__建设指挥部按《__建设指部施工单位综合考核办法》的规定,按单项考核直接从激励约束考核费用中扣除;对现场施工责任人处以警告和每次不低于100 元考核,由施工、监理单位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

(1)爆破物品管理混乱,申领、收发、使用和回收程序不明,记录和台账混乱的;

(2)拒绝公安机关及相关监督检查机构监督检查,无理取闹的;

(3)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物品的;

(4)其他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它有关单位认为需要处罚的行为。

5.违反本管理办法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从重考核。触犯法律的,提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对施工单位每件处以5000 元考核,对监理单位每次处以2000 元考核,由__建设指挥部按《__建设指挥部施工单位综合考核办法》的规定,按单项考核直接从激励约束考核费用中扣除;对现场施工责任人处以严重警告和每次不低于500 元考核,由施工、监理单位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

(1)爆破物品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2)发生爆破、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危害严重,在全国、全省、全路造成不良影响的;

(3)发生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物品,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4)对检举揭发违反爆破物品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违反本细则规定发生问题后,嫁祸他人逃避处罚的。

6. 指挥部复查施工、监理单位对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考核兑现情况,凡拒不执行考核或弄虚作假,由指挥部对施工、监理单位加倍考核。

第二十九条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未尽事项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规范》(ga838-2009)、《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22)、《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6号)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__建设指挥部安质部负责

解释。

附表: 1.日爆炸物品领用申请单

2. 爆炸物品现场使用记录表

3. 爆破施工基础表格

4. 爆炸物品雷管编码登记表

5. 爆炸物品二次运输登记表

第10篇 建设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各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场地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按照《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各种大型承重机械设备和支架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承载力验算及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如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必须先做试验,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生产措施是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需经监理、业主审核通过后贯彻落实。

(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安全交底,是具体贯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主要方法之一,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也是实际而又深刻的安全教育。要求各项目经理部布置生产任务时,对施工安全要提出明确要求,把施工技术和安全同时交底,在组织员工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订立保证安全生产措施,使人人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心中有数。坚持班前安全交底,避免操作人员盲目野蛮施工。同时要求驻地监理和业主项目工程师参加交底会,并在交底文件上签字确认。

(三)安全检查制度

建立安全生产内部监督检查制度,把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化、日常化,项目建设指挥部将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对全线各标段的现场施工安全情况作定期、突击检查,做到及早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1、项目指挥部联合总监办定期对各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施工单位必须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对照《公路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纠正。

2、安全生产检查办法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项目指挥部、总监办每月组织一次;项目经理部每半个月组织一次。

(1)业主、总监办、项目经理部、施工队组织专业性的安全性生产检查,如易燃易爆物品、大型设备安装试产、重点工程施工、新产品使用等;季节性安全检查,如防火(旱季)、防洪(雨季)、防台风、防暑降温(夏季)等;重大节日的安全检查,如春节、元旦、国庆、“五一”等节日。

(2)日常安全生产检查。班组专、兼职安全员或生产值班负责人,要经常深入工地检查、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隐患做好记录,通知有关负责人进行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班组安全员是安全生产最直接、最能及时发现隐患、及时处理隐患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如数配足,加强培训与学习。

(3)生产岗位安全检查。职工每天作业前,对自己岗位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安全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进行作业。在作业过程出现隐患要及时上报。

(四)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各项目部严格按照国务院第493号令,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发生安全事故后须立即向指挥部及总监办汇报,对影响较坏、危害较大、性质较严重的安全事故,还应向建设方作书面的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的客观描述、事故的原因分析,处理意见及处理落实情况的追踪检查等。

(五)安全预案制度

要求各项目经理部对安全隐患较大的重点工程制定安全预案,以预防措施为主,制定相应得应急系统及抢救预案。业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事故处理制度

一旦事故发生,承包人须尽快将事故详细情况报告监理工程师及上级主管部门。若遇重大交通事故或其它重大伤亡事故,承包人须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和事故所在地的公安、交通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对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七)事故分析制度

某分项工程或某部位如发生伤亡事故,项目经理和安全部门须及时组织实地调查分析、找出原因,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举一反三,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再发生同类的安全事故。

(八)安全事故通报制度

对台风、暴雨、冰冻的到来及传染病的传播实施通报,让各单位提前做好预防措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如类似全球性非典型肺炎等传染病一旦发生,则应发文要求各参建单位注意定期消毒,做好预防措施。

(九)安全生产宣传、培训、考核制度

各参建单位必须重视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墙报专栏和各种会议等手段,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知识教育工作,对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规及安全技术标准的教育和培训,尤其是要加强外来民工的上岗和轮岗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特殊工种作业必须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要求项目建设指挥部和各施工单位内部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的原始记录在各单位内部进行系统归档。

《指挥部安全制度汇编10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相关范文

分类查询入口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