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作业证制度是企业管理的基石,它如同一道防护墙,守护着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生产秩序。此制度的存在,旨在预防潜在风险,确保作业流程的合规性,降低事故发生率,从而维护企业稳定运营,提升整体效率。它不仅是对法规的遵从,更是对企业责任和人文关怀的体现。
安全作业证制度主要包括作业前的风险评估、作业许可证的申请、安全措施的制定和执行、以及作业后的检查与记录。每个环节都至关重要,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而严谨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每一项作业都在可控和安全的环境中进行。
在实施安全作业证制度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 作业前的风险评估应详尽无遗,涵盖所有可能的危险因素。
2. 作业许可证的审批应严谨,确保只有在满足所有安全条件后才能批准。
3. 安全措施必须具体可行,不能流于形式,每位员工都应了解并遵守。
4. 作业后检查需全面,以防止遗漏任何安全隐患。
安全作业证制度是保障企业安全运行的必要工具,其重要性不容忽视。每一位管理者都应深入理解并严格执行这一制度,将安全意识融入日常工作中,为企业的健康发展筑起坚实的屏障。
第1篇 《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制度
1、《动土安全作业证》由机械电力处负责管理。动土地工人前,应做好地质、水文、地下设施的(如电缆、管道及隐蔽工程等)调查工作,挖土深度超过0.8米,必须按规定办好动土许可证,并采取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指派专人监护,方可施工。
2、动土申请单位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填写动土的时间、范围、方式(包括深度、面积并附图),交施工单位。
3、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弄清情况,才能继续工作,施工点应设置围栏及警告标志。
4、雨后在坑内工作,要详细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有裂纹或不断落土时,要采取加固支撑措施,当发现有毒气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时消除。
5、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地方挖土时,应按挖掘的深度,采用必要的安全措施。挖土方应自上而下,不采取掏空底脚的办法,所有人员不许在地坑、地沟、地槽内休息。
6、当天加固支撑时,不应在地坑,地槽边土壤自然坡角所包括的水平距离内堆放土方及其它材料,在任何情况下,土方推放距离沟边不得少于0.8米,在沟道转弯的拐角处,不得小于1.6米,地槽边土方堆置高度不超过1.5米。
7、拆除坑、槽内的支撑时,必须按回填的顺序由上而下进行,在垂直而上,每次同时拆下的木板不应超过三块,如为松散土或不稳固土壤,则每次不超过一次。
8、在湿陷性大的土内开挖,如发现较厚的腐植土,淤泥松土,砂夹层,砂砾夹层等情况,应暂停开挖。必须架设撑板或从上扩大边坡后,方可继续工作。
9、地下有管道,电缆和隐蔽工程时,严禁采用机械挖土。
10、动土工作开始后,施工场所应根据需要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要悬挂红灯,施工结束后,路面要及时恢复。
11、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由施工负责人填写动土安全措施,并签字,交回申请单位。
12、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动土证后,交厂总图室及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等部门审核,由机械电力处审批。
13、动土作业审批人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作业证。
14、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证》留存后,分别送总图室、机电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第2篇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制度
1、《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监察处负责管理。
2、《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联系,由设备所在单位办理。由工艺技术员负责制定设备隔绝安全措施,填写交出相关栏目内容,由主管领导负责设备交出审批。
3、《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设备所在单位的主管厂长终审审批。
4、设备内特殊作业和交叉作业由设备所在单位与施工单位的主管领导共同确认、审批签字,由分厂分管厂长终审审批。审批人必须严格检查安全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并由值班长确认无误签字后方可进入设备内作业。
5、进入设备内作业时:
(1)设备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2)管道安全隔离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3)要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6、进入设备区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要求,有毒气体浓度、可燃气体浓度符合许可规定。
7、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禁止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8、监护人由设备交出单位审批人指派熟悉工艺生产、掌握安全和防护急救的人员担任,并备有良好的防护器材且会正确使用。
9、已经排除了着火、爆炸、中毒、窒息危险的设备内作业应由检修单位配备监护人员。
10、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应重新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11、本证一式两份,一份交作业单位,一份由管理部门留存。
第3篇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制度
1、《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适用于化工单位各类临时用电。电器所属单位内部人员作业不必要办理审批手续。
2、凡生产和生活设施用电需使用临时电时,用电单位应向电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由电器人员安装临时线供电。
3、临时用电使用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0天。若需延长者必须提前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10天。但基建施工临时用电可按施工期限执行,若正式线路已符合通电条件时,则临时用电线路,应停止(拆除),并先停(拆)后通。
4、申请部门在临时用电结束时应向电器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结束手续。
5、临时用电施工项目如须高处作业、动火、动土、吊装、进入设备内作业等,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6、公司内部因工作需要安装临时用电时,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和拆除,并应有安装和拆除记录,严禁非电气人员进行电气工作。
7、用电部门应对安全用电负责。临时用电线路装设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66—88)有关要求。
8、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9、防爆场所不宜装设临时线,如确需要,必须经安全部门同意。
第4篇 焦化厂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太钢集团临钢焦化厂作业人员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安全作业证种类
2.1厂长、主管生产副厂长、安全科长、专职安全员的省级以上安全管理机构培训机构合格证;
2.2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2.3安全作业证;
2.4特殊作业的安全作业证
2.4.1动火审批证;
2.4.2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2.4.3动土安全作业证;
2.4.4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2.4.5高处安全作业证;
2.4.6吊装安全作业证;
2.4.7断路安全作业证;
2.4.8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3、安全作业证颁发机关和管理单位
3.12.1所涉及人员由省级安全培训机构颁发培训合格证;
3.22.2所涉及人员由临汾市安全监督管理局颁发;
3.32.3所涉及人员由安全科颁发;
3.42.4.1、2.4.2、2.4.5、2.4.8所涉及作业证安全科管理;
3.52.4.3、2.4.4、2.4.7所涉及作业证由机动科管理;
3.62.4.6所涉及作业证由生产科管理。
4、安全作业证申办程序及管理规定
4.1 特殊作业的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单位在管理单位领取后,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4.2 施工单位接到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有关内容后交与作业所在单位审核,报管理单位、主管厂长审批;
4.3办证人应按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4.4 作业所在单位及管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安全作业证后, 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并将有关水、电、汽、及地下管线情况如实告知施工单位;
4.5原则上一份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作业点使用,但动火时,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
4.6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7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为当日使用,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至3天。
5、安全作业证的档案管理
5.1 2.1、2.2、2.3所涉及人员的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科负责登记建档,个人保管;
5.2 2.4所涉及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管理单位、作业所在单位和作业人员各持一份存查,存查期为一年。
第5篇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制度
1、制订《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技术处负责管理。
2、《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单位负责办理并严格执行作业安全要求:
(1)盲板抽堵作业必需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否则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2)不得涂改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须重新办理作业证。
(3)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26.66kpa;袭击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6.67kpa;气体温度应小于60℃。
3、生产单位工艺技术员负责填写《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表格、盲板位置图、安全措施,交施工单位确认,分厂主管工程师审核,由分厂主管厂长审批。关系到公用工程运行、危险较大的盲板抽堵由生产技术处审核,总厂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4、审批好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交施工人员、盲板位置所在单位,分厂和生产技术处各一份。分厂和生产技术处负责存档。
第6篇 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工作制度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事审批手续,最后将办事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1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1个动火点使用,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1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2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1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部门存查。
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在1个工作日内有效。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在本周工作日内有效。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化工生产区域夜间、节假日动火升级管理。
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由企业分管领导终审批准签字,一级动火作业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终审批准签字,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申请部门(车间)负责人终审批准签字,动火地点生产岗位班长验票签字(生产与动火作业协调)。
二、动火作业分类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贮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200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三、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
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或等于0.2%。
第7篇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1 目的
进一步贯彻落实设备检修作业前的准备、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措施、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及《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确保设备检修作业安全,有效地避免事故,保障职工作业时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及外来施工单位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物料容器及管道、蒸汽管道、导热油管道、特种设备及危险区域设备检修作业。
3职责
3.1 安全部:
3.1.1安全部为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1.2负责对作业单位及作业人员资质审查、备案工作。
3.1.4负责《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审批、协调、监督及违章处理。
3.1.5安全部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明确责任人、监护人、检修人及安全措施要求。
3.2 设备使用部门:
3.2.1设备使用部门负责检修现场划定警戒区域、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3.2.2设备的清洗、置换,由设备使用部门负责。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记录。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岗位负责人、工程部、安全部共同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是否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3.2.3设备使用部门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3.2.4负责作业完成后组织验收工作。
3.3工程部:
3.3.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对检修工作负全面责任。
3.3.2检修项目负责人应按检修方案的要求,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3.3.2负责提出《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申请。
3.3.3设备检修如需高处作业、动火、吊装、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等,应按有关规定
发行日期
泰兴联创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lq-qb
实施日期
版本
a
文件名称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管理规程
页次
3/6
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3.4施工单位:
3.4.1配合公司相关部门资质审查、备案工作。
3.4.2向检修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落实现场安全防范措施。
3.4.3作业完成后现场清扫工作,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3.4.4公司赋予的其他职责。
4 定义及涵盖内容
4.1 公司特种设备涵盖范围:锅炉、配套蒸汽管道及导热油管道;电动起重设备,如电动悬臂吊、行车等;制冷设备,如冰水机组等。
4.2 公司危化品物料涵盖范围:各溶剂、小料、胶水、试验用化学用品等。
4.3 公司危险区域涵盖范围:尾气回收岗位、配料间、洗釜间、涂头间、集中供料、制胶、危化品仓库。
4.3 设备检修: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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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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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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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安全部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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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1、为了规范盲板抽堵安全作业管理程序,减少或避免事故隐患,特制订抽堵盲板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临猗分公司。
2、抽堵盲板作业范围要求
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3、盲板要求
3.1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范围设计、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合格。
3.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3.3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3.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4、《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的印制、办理和管理
4.1生产管理部生产组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要求,负责《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格式和表样的设计和修订。
4.2分厂生产处根据生产管理部生产组下发的《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表样,根据自己的使用情况进行印制和发放,并形成发放纪录。
4.3盲板抽堵作业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4.4分厂或车间负责《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的填写与申请办理。《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抽堵盲板作业,根据抽堵盲板的辖区分为车间内部、分厂区域内和跨厂区作业三个等级,不同范围内作业需办理相应等级的《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
车间内管线进行抽堵盲板作业需办理一道杠票证,并由车间负责票证的办理和作业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该票证最终审批人为车间主任。作业完成后,票证由车间负责存档。
分厂区域内、跨车间管线进行抽堵盲板作业需办理两道杠票证,并由分厂负责票证的办理和作业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该票证应由责任单位的车间主任审核,分厂工艺厂长或分厂厂长审批。作业完成后,票证由分厂生产处负责存档。
跨厂区管线进行抽堵盲板作业需办理三道杠票证,并由分厂负责票证的办理工作。该作业证应由责任单位的车间主任和分厂生产处审核,生产管理部生产组确认,主管生产副总或总工程师审批。分厂和生产管理部生产组负责作业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作业完成后,票证由生产管理部生产组负责存档。
4.5严禁随意涂改和转借《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
4.6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各生产单位负责措施落实,生产管理部生产组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
5、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5.1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
5.2抽堵盲板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5.3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安排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应严格按图作业。
5.4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5.5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5.6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5.7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戴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离作业地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5.8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5.9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5.10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
5.11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5.12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市场车间(分厂)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5.13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5.14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分厂)专人共同确认。
6、职责要求
6.1生产车间(分厂)负责人
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6.2监护人
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操作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操作时应立即停止。
6.3作业单位负责人
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全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6.4作业人
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和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作业完成后,会同生产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6.5审批人: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检查和落实
生产处除监督检查两道杠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作业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外,每月还应对本厂范围内所有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并形成记录。
生产管理部生产组除了负责监督检查三道杠抽堵盲板安全作业外,每月应对各分厂抽堵盲板安全作业检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抽查一到两个具体作业证件的办理,同时将检查结果纳入职能考评中。
第9篇 安全作业证制度
一、 发放范围
1.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内部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2. 安全作业证发给经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有一定的岗位生产理论知识,具有安全操作技能,能独立从事生产活动的职工。
3. 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二、 考核内容和办法
1. 所有化工作业人员和辅助岗位操作人员由安全部门、技术部门负责考核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等。
2. 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3. 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并填写成绩。经车间负责人签字,报企业安全部门审核签发。
三、 使用管理
1. 安全作业证是证明职工上岗操作是否有独立操作能力的证件,所以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操作活动的人必须随身携带,持证上岗。
2. 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由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惩情况,职工在调动工种、岗位时,应及时将调动和考核情况记入安全作业证,并报安全部门备案。
3. 安全、技术部门应不定期地对安全作业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4. 持安全作业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上,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将收回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
第10篇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制度
1、《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适用于化工单位各类临时用电。电器所属单位内部人员作业不必要办理审批手续。
2、凡生产和生活设施用电需使用临时电时,用电单位应向电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由电器人员安装临时线供电。
3、临时用电使用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0天。若需延长者必须提前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10天。但基建施工临时用电可按施工期限执行,若正式线路已符合通电条件时,则临时用电线路,应停止(拆除),并先停(拆)后通。
4、申请部门在临时用电结束时应向电器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结束手续。
5、临时用电施工项目如须高处作业、动火、动土、吊装、进入设备内作业等,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6、公司内部因工作需要安装临时用电时,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和拆除,并应有安装和拆除记录,严禁非电气人员进行电气工作。
7、用电部门应对安全用电负责。临时用电线路装设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66—88)有关要求。
8、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9、防爆场所不宜装设临时线,如确需要,必须经安全部门同意。
第11篇 化工企业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第一节 安全作业证
第1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第2条 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技术复杂的化工岗位工人,必须经所在工段(车间)转岗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
第3条 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第二节 考核内容和办法
第1条 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1.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
2.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第2条 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厂安技科核发。
第三节 使用管理
第1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2条 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情况。
第3条 安全技术部门每月至少对安全作业证抽查一次,车间应随时检查。
第4条 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12篇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制度
1、制订《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机械电力处负责管理。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和安全措施。
2、检修项目负责人须按检修方案的要求,组织检修任务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检修前,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设备计划检修的项目(大、中、小)由设备所在单位下达,并在《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填写检修项目、地点、时间和检修要求,将一、二联交检修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持《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到设备所在单位办理相应的工艺处理。由工艺技术员或主管领导负责编制工艺处理措施和签字。岗位主操作人员负责落实执行工艺处理的内容后,方可交出《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值班长监督执行。
4、计划外零星检修和抢修项目,由设备所在单位下达《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工艺处理措施由设备所在单位工艺技术人员或主管领导制订。工艺处理措施由岗位主操作工执行,值班长监督执行。
5、设备检修如须高出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等,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6、制定设备的清洗、置换、交出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检测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修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7、制订施工中安全措施栏目,指一般的安全措施,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编制填写,并负责监督执行。如果施工中可能影响化工生产或者化工生产某些因素可能危及安全检修,应由设备所在单位和检修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由分厂生产副厂长或主管工程师进行最终审批。
8、检修人员每次检修和中断检修后再次工作前,必须主动找工艺操作人员检查验证,以免配合不当,发生事故。
9、制订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10、制定《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检修单位自留一份,机械电力处、设备所在单位各存一份。
第13篇 断路安全作业证使用制度
为使己二酸己内酰胺项目的施工单位在占道断路作业时即保证本单位的作业安全,同时将对周边作业单位的影响降到最低,现按照国家关于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施工单位断路作业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断路安全作业证》(票证样本附后)的办理和安全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在己二酸己内酰胺项目所有施工单位的占道断路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
ga 182 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断路作业
在己二酸己内酰胺项目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及各项目部办公、居住区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3.2 断路申请单位
需要在己二酸己内酰胺项目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及各项目部办公、居住区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开挖、维修、电力、通信等施工单位。
3.3 断路作业单位
按照断路申请单位要求,在己二酸己内酰胺项目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及各项目部办公、居住区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单位。
3.4 道路作业警示灯
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
3.5 作业区
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4 总则
4.1 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方可作业。
4.2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
4.3 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4.4 《作业证》申请单位会签后,报工程部审批《作业证》,持有审批后的《作业证》方可进行施工。
4.5 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证》。
5 《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
5.1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5.2 《作业证》由己二酸己内酰胺项目筹建处安环组统一制定具体格式下发,一式两联。
5.3 断路申请单位在己二酸己内酰胺项目筹建处安环组领取《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
5.4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断路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5.5 断路申请单位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作业证》后,报工程部土建组(或安装组)、安环组相关负责人依次审批签字。
5.6 办理好的《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由工程部安环组备案。
5.7 《作业证》应至少保留3个月。
6 安全要求
6.1 作业组织
6.1.1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6.1.2 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6.1.3 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证》的内容进行。
6.1.4 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6.1.5 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
6.1.6 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6.2 作业交通警示
6.2.1 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6.2.2 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6.2.3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6.2.4 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6.2.5 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
6.2.6 警示灯应采用安全电压。
6.2.7 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ga 182的规定,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
6.2.8 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6.3 应急救援
6.3.1 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6.3.2 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6.4 恢复正常交通
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己二酸己内酰胺筹建处
2022年10月27日
第14篇 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安全作业证操作规程、做到持证上岗
2、范围:生产线员工
3、责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工程转化部、制造部
4、程序:
1)安全作业证发放范围:凡是在本厂内从事化工操作、机械维修和从事特殊工种操作的人员以及从事其它生产作业人员,在学徒期满或在期满开始试用人员,经车间、部门专门组织本工种技术考试和安全知识考试合格,并能按规程进行独立操作者,均应发放本厂《安全技术作业证》。
2)各种作业人员的考核:从事化工生产操作的工人由制造部、技术部门考核;从事机械维修的工人由工程部考核;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工人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
3)考试的内容和要求: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规定;工厂生产特点;工厂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和防火、防爆、防毒、急救常识等。本车间生产特点,设备特点,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等。本岗位操作规程、生产特点及安全装置,工具、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及使用方法等。
4)安全作业证的签发和审批:经岗位工种专业技术和安全知识考试合格者,由车间和部门领导审批,报安全部签发《安全技术作业证》,方可上岗位操作。
5)安全作业证的使用与管理: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在证上乱写乱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补发需交工本费。上班时必须持证上岗,方在规定的地方,违者按本厂规定给以罚款。安技及检查人员查岗时,需持证人员出示作业证交检查人员查验,不得无理纠缠,违者按员工守则处罚。工种变动后需按规定重新考试合格后,由车间将考试成绩记入作业证。如有违章和事故由车间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记入作业证。有安全先进事迹和抢救事故有功者除给以奖励外另将事迹记入作业证内。
第15篇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制度
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机械电力处负责管理。
2、《吊装安全作业证》由项目单位负责人办理,填写相关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
3、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质量大于10吨的物体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工程总公司负责人审批、签字。吊装质量大于40吨以上或不足40吨但环境恶劣、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必须制定吊装方案,由工程总公司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工程师初审签字,厂机电部门审批。
4、严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应重新办理。
5、吊装作业指挥、安全监护人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定,在起吊作业中要严格执行起吊作业的安全要求和“十不吊”规定。
6、《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给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部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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