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安全制度是居民生活安宁的基石,它如同一盏指路灯,引导我们防范潜在风险,确保每一位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度的存在,旨在规范行为,预防事故,提升社区的整体安全水平。它不仅体现了管理者的责任与关怀,也是社区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一套完整的小区安全制度应包括以下几点:
1. 进出管理:设置门禁系统,对外来人员进行登记,防止非法入侵。
2. 紧急预案:制定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定期进行演练。
3. 公共设施安全:定期检查电梯、消防设备等公共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4. 安全教育:组织安全知识讲座,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
5. 物业巡逻:设定固定巡逻路线,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在制定和执行安全制度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 制度应具有可行性,避免过于理想化,否则可能导致执行困难。
2. 制度要兼顾公平与效率,不能对某类居民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3. 定期评估和更新制度,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需求。
4. 强化制度宣传,确保所有居民都了解并遵守规定。
小区安全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是每个居民权益的保障,也是管理者智慧的体现。让我们共同努力,打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第1篇 z教工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教工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住宅小区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每个住户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为了确保小区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物业管理中心保卫部全体成员员均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卫部部长为消防主要负责人。全体环卫绿化人员和物业管理中心职工均为兼职消防人员,全小区每个职工都有维护小区防火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2、小区配有多个消防栓和消防器材,除治安保卫人员注意保护以外,小区每个职工都要共同保护和维护。如发现消防设施、设备损坏或丢失,必须及时报告小区卫室或校公安处,以备完好,随时启用。
3、消防值班员要阶段性对消防加压泵进行试运行和维修维护,以便随时启用。
4、任何人员一但发现火情,必须与小区门卫、物业管理中心取得联系,说明火情所在楼号。火警电话:119,物业公司办公电话:1_______2。
5、大力宣传消防知识,提高每个住户和职工的防火安全意识和基本操作技能。进行防火演习,锻炼队员遇火应变能力。
6、及时检查督促占用消防通道人员清理障碍,确保人员及消防车辆通行。
7、经常对消防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会同校公安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令期限期整改。
8、未尽事宜按消防部门要求进行。
第2篇 小区安防控制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小区安防控制中心安全管理制度(适用消防控制中心)
1.安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控制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由弱电工程人员负责日常维保,监控人员须经培训后方可上机操作。
2.保持机房内5℃-40℃环境温度,并设置温度计量装置进行监测。
3.除有关领导检查工作以及与本部门日常活动有关事宜的人员,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控制中心,若因各种原因进入控制中心,应经过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重点部位来访登记表上登记。来访人员在控制中心滞留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4.不得携带火种.易燃易爆危险品.宠物.使用后的雨具或身体外部附有水渍/源以及灰尘或其它可能损坏防静电设施.污染控制中心环境的物质以及未成年.精神病.酒后人员不得进入控制中心。
5.进入控制中心前应关闭大功率无线电器和有关设备。
6.除有关部门领导批准,不得进入控制中心进行参观.摄录像等活动。
7.控制中心及保安部相关管理人员不得携带无关人员进入控制中心,并遵守上述有关制度。
第3篇 物业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8、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9、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小区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小区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10、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11、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小区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12、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13、小区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14、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15、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16、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17、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18、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19、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20、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21、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公司主管部门组织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22、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消防器材安保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4篇 s小区物业安全部逐级汇报制度
小区物业安全部逐级汇报制度
1.目的
为了确保安全部工作信息的及时有效传递。
2.范围
适用于__管理处。
3.方法和过程控制
3.1各岗位在履行自己岗位职责的过程中,必须把履行职责情况向班长汇报。
3.2各当值人员在值期间接到业主的投诉、建议,遇到装修纠纷、各种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在妥善处理的同时,在第一时间应向班长、中心汇报,中心须做好记录。
3.3安全班长在接到班员的求援信息时需在第一时间(1分钟之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在第一时间把事情经过和处理结果反馈给中心,中心向主管或督办汇报。
3.4安全班长(白天)在当值期间若遇到处理不了的各类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向安全主管汇报。
3.5安全班长在夜间当值期间若遇到处理不了的各类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向夜间值班督办汇报;夜间值班督办在接到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在第一时间把事情经过和处理结果向主管汇报。
3.6安全督办在当值期间若遇到处理不了的各类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向安全主管汇报。
3.7安全主管对所有自己的下属发出的求援信息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3.8安全主管对安全部所发生的各类事件根据情况,按公司要求需向经理汇报的必须在第一时间向经理汇报。
3.9管理处下班后小区的物资搬运手续由班长办理并向安全督办汇报,安全督办必须及时赶到现场确认并经中心核查后方可放行。
3.10物资搬运放行手续和陌生人的盘问需上报中心给予核对后才能放行。
3.11物资搬运放行具体流程为:前台办理--知会中心--通知现场岗位跟踪 知会进出口岗核实--收回《物资搬运放行条》--岗位放行--回复中心--回复前台
3.12安全部各岗位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逐级汇报制度。
第5篇 住宅小区车辆安全巡视制度-2
住宅小区车辆安全巡视制度(2)
一、目的:
加强对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巡视,确保车辆安全
二、职责:
管理处负责人负责对停车场管理的全面指导工作;
安全主办负责对停车场管理的具体操作及培训工作;
安全员负责停车场车辆管理的具体实施。
三、方法和过程控制:
1、车辆出入口岗对进入本小区停车场的所有车辆必须仔细检查,若发现问题,需现场与车主核实,同时知会车场岗,并做好相关记录;
2、车辆出入口岗需与车场岗默契配合,对进入本小区停车场的所有车辆必须向车场岗通报,随时调整入口处的提醒标识;
3、对进入停车场的所有车辆,车场岗必须在第一时间跟踪到位,仔细检查,若发现问题,需现场与车主核实,并做好相关记录;
4、停车场内若有车辆报警,车场岗需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查看,并处理;
5、车场岗需加大力度对车辆进行检查,检查其车窗是否关好,车门是否上锁,若有异常现象请及时通知车主;
6、检查车辆是否漏油,若有问题及时通知车主进行处理,避免存在安全隐患和确保车库卫生;
7、上下班高峰期,班长需配合加强对停车场车辆在进出过程中的行驶情况,正确指挥、引导,确保车辆安全;
8、车场岗在巡视时,注意一些潜在的安全隐患,如私家车位牌是否稳固、停车场的其它设施或物品等,对车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若有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9、引导车辆按位规范停放,若发现乱停乱放或占位现象,及时联系车主进行处理;
10、发现车主有违章驾驶现象,需及时制止,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第6篇 _小区防火安全三级管理检查制度
为了预防物业火灾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为业主/住户提供安全环境,保障居民生命及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防火安全”管理检查制度。
一、建立三级防火管理机构:
管理公司建立三级防火机构,任命三级防火机构责任人,做到职责明确。
1、管理公司负责人为公司消防责任人。
(1)负责公司消防组织机构的建立和消防工作的组织及安排;
(2)负责成立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
(3)负责有关消防法规的贯彻,消防规章制度的建立,研究解决消防人员、设备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消防演习。
(4)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保安部及技术部负责人、义务消防队长等组成。
(5)三级消防机构组织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根据实际需要可进行调整。
2、保安部经理作为第二级消防机构的责任人。
(1)对公司防火责任人负责;
(2)负责制定小区防火及检查计划;
(3)负责保安员、管理员培训工作,制定小区灭火应急措施;
(4)监督、指导各区防火工作开展和实施;
(5)负责各管理处消防责任制的制定和日常消防工作的监督、指导;
(6)负责组织住户消防疏散演练;
(7)负责消防器材的购置及更换。
3、各区域经理作为第三级消防机构的责任人,负责消防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1)对本区的消防工作负责。
(2)负责对本区消防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工作。
(3)监督消防专业公司对设备、设施维修保养,保证设备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管理规顶定》,认真“三落实”:
(1)责任落实。按照项目管理方法把消防责任层层落实到基层、部门。
(2)器材落实。坚持做到每栋住宅楼宇的消防器材齐全,随时均可使用。
(3)检查落实。定期组织大检查,每月由各区、各部门进行自查,平时设置专人重点抽查,做到发现隐患立即消除。
二、实施三级检查制度:
1、一级检查由班组组织实施
(1)每个员工每天对本岗位、本地段进行一次火情安全检查,排除本身能够排除的一般不安全因素,上报本身不能解决的火情隐患及不安全因素。
(2)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及时报告,否则发生事故则由本岗位当班人员负责。
(3)每天应将班组各人检查的结果向领班汇报。
(4)接班时应提前10分钟进入岗位,并向上一班了解安全情况,对检查内容进行验收并签名,发现一般的问题由领班负责处理,较大问题以书面报管理处处理,不得忽视或拖延。
2、二级检查由管理处区域经理实施
(1)管理处领导每周组织班长对棕榈滩各相关地方(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品)进行一次检查。
(2)检查班组对一级防火安全工作的执行落实情况。
(3)组织整理本处的火险隐患及整改,向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及时表扬或批评。
(4)每月向公司安全负责人汇报一次本管理处消防教育情况。
3、三级检查由公司领导实施
(1)每月由管理公司负责人对各部门进行重点检查或抽查,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每年不少于一次全面检查。
(2)检查各管理处贯彻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要害部位防火安全管理及执行情况。
三、检查的基本内容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贮存、管理、使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贮存容器、管道有无定期测试,有无跑、冒、滴、漏现象。
2、使用液化石油气炉灶,是否按照安全要求操作,摆放位置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3、对烟头、遗留火种是否注意安全和妥善处理。
4、仓库内货物及物资分类存放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库房内灯泡规定60w
以下,灯距、堆距、堆放高度、通风、室温是否符合防火安全要求以及值班情况等。
5、电器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有无超负荷运行,电线、电缆的绝缘有无老化、受潮、漏电、短路等情况。电动机有无空转现象,防雷设备是否完好,有无拉电线情况。
6、使用多种可燃、易爆油类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要求,以及残油、气的处理情况。
7、危险场所动火是否按规定办理动火申请手续,焊工操作时是否达到“八不”、“四要”、“一清”要求。(详见《丽江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管理规定》)
8、使用有毒有害物品的场所是否有防毒的安全措施。
9、消防器材及消防系统的完好情况。各部门对消防器材有无管好、用好和到期换药,保证完整使用。
第7篇 花城物业小区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花城小区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一.目的
为了预防火灾事故,保护业主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__花城居民安居乐业,特制定本防火安全、消防设施检查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__花城物业服务中心。
三.职责
3.1部门负责人全面负责防火安全工作
3.2设备、设施负责人负责消防设施的检查工作
3.3安全负责人负责对全体义务消防队员进行培训和实操训练
3.4服务中心全体人员都是义务消防队员,须全面了解掌握消防、防火知识
四.方法和过程控制
4.1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物业服务中心义务消防队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4.2防火工作直接由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负责,为防火第一责任人,并将消防工作纳入服务中心经营和发展计划当中,以保证其正常进行;
4.3防火工作由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领导,由各执行作战小组负责实施,安全负责人对各小组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安全负责人安排实施具体工作并安排消防灭火工作,由消防指挥中心负责接收报告警情;
4.4消防设备组平时应对消防设备的养护检测及维修,保证其在紧急情况下的正常使用,在接到消防指挥中心火警时,先停市电,电梯只能供消防人员专用,改用应急电源,并启动消防加压泵,配合灭火人员使用消防设备;
4.5消防疏散组要熟悉消防通道,并随时保持通道畅通无阻,火警时负责指挥安排人员安全撤离火灾现场;
4.6消防灭火组对各类消防设备的性能、作用、构造应熟练掌握,接报警后应迅速携带灭火器材赶赴现场控制火势和灭火;
4.7消防救护组应熟练掌握一些急救常识,能够正确使用消防辅助器材,在火灾现场应做到有伤者先救人、后救物的抢救方式,同时应控制火灾当事人家属的情绪;
4.8消防现场警戒组由当值安全员直接负责,防止犯罪分子趁火打劫,同时维持现场秩序,便于灭火救护的正常进行;
4.9任何人员都有维护防火安全、保护防火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人员都有参加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4.10服务中心应当加强防火宣传教育,提高业主的防火意识;
4.11对在防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着的个人将给予奖励;
4.12服务中心应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消防知识学习,或外聘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借以提高消防意识及专业技能;
4.13消防设备责任人要定期对小区设施设备及商铺的防火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8篇 z小区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小区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现场须按装修的实际面积和使用材料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二、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烧杂物、弯曲胶管等。
三、禁止将易燃易爆、腐蚀剂、有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小区内。
四、装修工程所需有机溶剂、油漆等只允许带进适量装修所需用量,不得大量储存、堆放在小区内。
五、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定,不得乱拉乱接电线或超负荷用电。
六、室内布装电线须使用阻燃性绝缘导线,并穿硬塑料管或钢管进行明、暗敷设,绝缘导线的绝缘强度应符合电源电压要求。
七、室内装修须严格按消防安全要求,使用不燃的或难燃的防火材料,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八、动明火烧焊的客户(单位),在计划烧焊动火作业前,须先向管理处提出申请,严格按临时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九、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改动触动消防栓。
十、室内装修间隔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十一、装修施工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出口,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道的正常使用。
十二、每日施工结束离场前,须进行室内消防安全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锁门离开。
第9篇 _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物业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ft>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
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消防安全法实施条例【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_、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_、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就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补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和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的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的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的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人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权、玩忽职守、徇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10篇 花园小区电梯安全操作规程制度
花园小区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1.目的
确保操作的安全性和正确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西子奥的斯(tkj-vvvf、_o-star)电梯的操作。
3.内容
3.1开机准备
3.1.1确认所有的操作开关都置于正常位置;
3.1.2合上机房配电箱电源开关;
3.1.3将控制柜电源开关置于on位置。
3.2全自动运行。
3.2.1将首层基站锁用钥匙将关机状态(stop)打到运行状态(run)处。
3.2.2按外召唤按钮δ或
第11篇 小区安全维护部交接班制度
小区安全维护部交接班制度为了加强安全管理,提高物业管理的质量,必须加强交接班制度。
一、按部门规定时间做好上岗前准备,按交接程序进行。
二、交班的安全维护人员要把需要在值班中继续注意或待处理的问题以及警械器具等装备器材,记事本向接班安全维护人员交代,移交清楚。
三、接班安全维护人员接收时发现问题,应由交班安全维护人员承担责任。
验收完毕,交班安全维护人员离开岗位后所发生的问题由当班安全维护人员承担责任。
四、双方检查警械器具等装备器材是否正常,如果损坏及时上报,然后进行岗位遗留问题的交接处理和登记簿移交。
五、所有交接事项交代清楚后,交班安全维护人员在离开岗位前在交班前登记本上记录下班时间并签名。
六、接班人员未到,交班人员应及时与对方取得联系,但不得下岗,如出现问题,由交班人员负责。
七、交班人员应负责做好值班室周边的卫生工作。
第12篇 安全文明小区暂住人口管理制度(上墙制度)
安全文明小区上墙制度: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一、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醒督促暂住人口及时办理暂住人口申报注销手续。
二、从事劳务工、经商、修理、服务及单位聘请的临时工、做杂工或家庭保姆的暂住人口,暂住时间拟定2个月以内的,应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拟定暂住超过2个月的,年龄满16岁的,应申领的《暂住证》。
三、责任区民警要加强对私人出租屋及暂住人口的管理,对来历不明的人,责任区民警要认真调查了解,重点控防。
四、责任区民警要与暂住人口所在的厂、店、外来的建筑队、特种行业及房屋租户签订治安责任书,落实暂住人口管理责任制,做好暂住人口的登记、审查和教育工作,防止发生违法犯罪活动。
五、责任区民警要经常深入责任区开展了解,摸清重点对象,对暂住人口中的成年人口应及时查清其身份和来历。情节可疑、符合重点人口条件的,应列入重点人口进行管理。发现违法犯罪,要依法处理。
七、责任区民警要在暂住人口中注意物建治安信息员和治安耳目,准确及时地掌握社会动态。
第13篇 安全文明小区民事调解职责(上墙制度)
安全文明小区上墙制度:民事调解职责
二、调解组成员,必须带头学法,定期进行普法学习,提高法律知识和工作能力;
二、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三、调解员必须做到公正严明,凡事必须弄清是非,不偏听偏信。在调解中涉及刑法的民事纠纷,劝对方按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诉讼。
四、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民事的调解纠纷,耐心疏导消除隔阂,避免事态的扩大和蔓延。
五、妥善处理民事纠纷,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
六、调解员必须做到廉洁奉公,不得接受任何一方的财物,否则一经发现必受严肃处理。
六、在调解工作过程中,无法进行调解时,为了避免矛盾激化,应做好稳定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14篇 建立安全文明小区有关制度通知
各科、室、中心:为了做好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确保学校稳定、平安和良好的社会秩序,经学校总支、行政研究决定,特制定安全文明小区有关制度。望全体教职工、学员认真执行:一、安全文明小区管理制度1、按时开关大门。早晨6时至晚上23时开、关大门。提前、推迟或深夜进出大门,事前与门卫联系,说明事由,不准砸门、爬墙。2、教工、学员自觉接受值班人员和门卫查询,客人携贵重物品出大门需经户主和治保小组证明,方能带出。3、坚持来客和暂住人口登记,学员不能留外人住宿,家长、家属确需住宿的,须经治保小组同意。4、教职工自行车、摩托车编号,做好登记管理;学员自行车、摩托车定点停放。5、严禁在教室、寝室、宿舍和办公室打麻奖,搞赌博,违者按治安管理条例处理。6、不准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准攀摘花木,不准在校园踢足球。7、不准在楼上往街上、操坝毛扔果皮、杂物,泼倒污水。8、节约用电、用水,自觉开关公用电灯,管理好公用水龙头,养成节约用电、用水的良好习惯。9、不在校园内高声喧哗,不损坏消防器材。二、门卫值班制度1、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开、关大门。2、做好来客、暂住人口登记,查询可疑人员,防止不安全事件发生。3、看管教工、学员自行车、摩托车对教工自行车、摩托车编号、登记、凭号出入;对学员自行车、摩托车定点停放守护。4、阻止游商小贩进入校园、住宿区叫卖商品。5、做好责任区的清洁卫生,保持校园干净、清洁。6、保护报架,及时更换架报上的报纸。7、坚持晚上关门后,对校园内、住宿区花卉巷道、背静处进行巡逻,消除不安全隐患。8、坚持礼貌待人、文明执勤,按制度行事,化解矛盾。三、防火制度1、认真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树立人人防火意识。2、认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杜绝火灾事故发生。3、严禁小孩玩火,不准在住宿楼燃放烟花爆竹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4、安全用电、用气,不私拉乱接电线、气管,坚持每季度进行用电线路、用气管道检查,防止用电、用气起火。5、保持灭火器、消防水带的良好性能状态,发挥急需时的充分效能6、提高警惕,严防示人纵火行为。四、清洁卫生管理制度1、校区清洁卫生实行分片责任承包,任务到人,责任到头。2、学管、后勤制定清洁卫生标准,对片区提出具体要求。3、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次大扫除的检查评比制度,交将检查等次纳入年终奖内容。4、班主任要经常对学员进行讲清洁、爱卫生的教育,不乱毛烟头、瓜壳、纸巾,保持巷道、走廊、操坝卫生。5、坚持门前“三包”,学管、后勤要经常对小区内清洁卫生检查、督促。 二oo三年一月八日 《[推荐]关于建立安全文明小区有关制度的通知
第15篇 小区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1、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应设在无灰尘、无蒸汽、无腐蚀介质及无振动的地方。
2、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能自然通风,并应采取防止雨雪和动物出入措施。
3、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屏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分级配电。
4、配电箱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并作出分路标记。所有配电箱门应配锁,配电箱和开关箱应由专人负责。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5、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蒸气、液体及其它有害介质中。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否则,须作特殊防护处理。
6、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7、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
8、配电箱内的电器应首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的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整体紧固在配电箱箱体内。
9、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的位置坚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10、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配电箱、开关箱必须防雨、防尘。
11、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12、架空线路宜采用混凝土杆或木杆,混凝土杆不得有露筋、环向裂纹和扭曲,木杆不得腐朽。因受地形环境限制不能装设拉线时,可采用撑杆代替拉线,撑杆埋深不得小于0.8m,其底部应垫底盘或石块。
13、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室内配线所用导线截面,应根据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确定,但铝线截面应不小于2.5mm.2,铜线截面应不小于1.5mm2。潮湿场所或埋地非电缆配线必须穿管敷设,管口应密封。采用金属管敷设时必须作保护接零。
14、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每半月进行检查和维修一次。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禁止非专业电工检查、维修电气设备,禁止使用非电工绝缘工具检修电气设备。
15、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16、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17、停止作业一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18、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
(1)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和考核,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2)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3)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4)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5)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6)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19、凡进入临时生活区人员必须进行施工安全用电意识、施工安全用电操作规程、施工安全用电常识方面的教育,讲授人身保护设施使用方法。同时进行关于施工安全用电设施使用的培训。以增加全员的自我保护意识,使全体员工自觉、认真、严格地按规程施工。
20、进场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施工安全用电规章制度方面的学习,包括国家、我公司的有关规定、标准。使全员自觉遵守项目施工现场的各项施工安全用电规章制度,使之了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基本安全知识,明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使用和维护由专业电工负责,不能随意操作,乱拉乱接;对机械使用人员加强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不违章作业。
21、电气专业技术人员在班组作业前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及专业特点进行教育,使每位作业人员心中警钟常鸣,确保在施工安全用电技术指导下施工。开展特殊季节施工安全用电教育。
22、宿舍内不得擅自改装、加装、拆卸,内供电设施。
23、宿舍内或宿舍之间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禁止在灯具上栓蚊帐、晾晒衣物、节日装饰物等。
24、宿舍内除允许使用收录机、手机充电器、台灯(功率小于25瓦)外,禁止其它一切使用电器的行为,如用电取暖、烧水、做饭、严禁使用电褥子、电吹风、电梳子,等发热电器。违者一经发现,没收违章物品(不返还)并处以罚款。
25、禁止动用和损坏公共场所配电箱、开关或灯具等用电设施,如有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或事故的,除加倍赔偿外要追究相应责任;宿舍管理人员对上述行为发现不予以制止而造成的后果同样负重要责任。
26、当宿舍内的灯具、插座等用电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并报请维修人员及时修理,其他人员不得自行拆修,否则发生故障后果自负。
27、住宿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宿舍安全用电制度,对违反制度者追究责任,并酌情进行处罚。
81位用户关注
33位用户关注
15位用户关注
68位用户关注
19位用户关注
60位用户关注
78位用户关注
19位用户关注
66位用户关注
57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