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日常运营中,安全制度犹如航海图,指引着我们规避风险,确保稳定前行。它不仅是法律合规的要求,更是保护企业资产、员工安全和业务连续性的基石。有效的安全制度能够预防意外事故,降低损失,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升企业的整体效能。
安全制度涵盖多个层面,包括但不限于:
1. 风险评估和管理政策,用于识别和控制潜在危险。
2. 应急预案,为突发事件提供快速响应指南。
3. 员工培训计划,确保所有人员了解并遵守安全规程。
4. 设备维护和检查规定,防止因设备故障引发的事故。
5. 访客管理规则,保障内部环境的安全。
制定安全制度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 制度应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的条款。 - 定期审查更新,适应变化的环境和需求。 - 保证制度的普及和执行,定期进行安全演练。 - 尊重员工的反馈,制度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个体差异。 - 制度的执行应公正公平,确保所有员工一视同仁。
安全制度是企业安全的守护者,其重要性不容忽视。我们需以专业、严谨的态度制定并执行,确保每一个环节都充满安全保障,从而构建一个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1篇 医院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制度
(一)总则
1. 为了保护医院信息系统安全,促进医院信息系统的应用和发展,保障医院信息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则。
2. 本规则所称的信息系统,是由计算机及其相关配套的设备、设施构成的,按照系统应用目标和规则对医院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即现在医院建设和应用中的信息工程)。
3.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是保障计算机及配套的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4.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重点是维护信息系统中数据信息和网络上一切设备的安全。
5. 医院信息系统内全部上网运行计算机的安全保护都适用本规则。
6. 信息中心主管全院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7.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上网计算机从事危害医院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信息系统的安全。
8. 各级各类医院根据本规则,结合医院不同的功能任务和医院信息系统规模大小,参照以下内容制定适宜于本医院的运行与应用保障制度。
(二)安全保护制度
1.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遵守医院信息系统管理规则、医院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2.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和用户使用权限划分。安全等级和用户使用权限以及用户口令密码的划分、设置由信息中心负责制定和实施。
3.信息中心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规定。
4.在信息系统设施附近营房维修、改造及其他活动,不得危害信息系统的
安全。如无法避免而影响信息系统设施安全的作业,须事先通知信息中心,经中心负责人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作业。
5.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计算机安全使用规则,以及有关的操作规程和规定制度。
6.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问题,有关使用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信息工程技术人员报告。
7.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网络系统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信息的防治工作,由
计算机中心负责处理。
8.对信息系统软件、设备、设施的安装、调试、排除故障等由计算机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拆卸、安装任何软、硬件设施。
9.所有上网计算机绝对禁止进行国际联网或与院外其他公共网络联接。
(三)安全监督
1.信息管理部门对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2.监督、检查、指导信息系统安全维护工作;
3.查处危害信息系统安全的违章行为;
4.履行信息系统安全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5.信息工程技术人员发现影响信息安全系统的隐患时,可立即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6.信息工程技术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就涉及信息安全的特定事项采取特殊措施进行防范。
(四)责任
1.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信息工程技术人员以口头形式警告、撤消当事人上网使用资格或者停机:
2.违反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制度,危害网络系统安全的;
3.接到信息工程技术人员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拒不改进的;
4.不按照规定擅自安装软、硬件设备;
5.私自拆卸更改上网设备;
6.出现问题未立即报告;
7.有危害网络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
8.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务部处以经济处罚:
9.在工作站进行与网络工作无关而造成危害的;
10. 私自拆卸、更改网络设备而造成危害的;
11. 向院外人员泄露口令密码而造成后果的;
12. 利用终端设备进行与网络工作无关的事,导致病毒侵袭而造成损害的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院处以经济处罚:
13. 造成设备损害,处以所损坏设备价格十倍以上罚款;
14. 造成本站系统破坏,处以 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15. 导致病毒侵袭而造成全网瘫痪,除予以严厉的行政处分外,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50%、间接经济损失的10%由个人负担;直接经济损失的10%、间接经济损失的5%由所在科室部门负担。
16. 在网络系统设备、设施附近作业而危害网络系统安全,影响网络正常运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作业单位赔偿;造成医院财产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和承担民事责任。
17. 执行本规则的医院各类人员因失职行为而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五)附则
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
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网络设备:指运行在网络上的计算机、打印机、集线器、数字交换机、服务器、不间断电源等。网络设施:连接计算机的光纤电缆、双绞线、交换机柜等。
本规则解释权由信息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
第2篇 放射安全联锁系统检查制度范本
为确保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身体健康,保障装置安全、稳定运行,加强安全联锁装置的维护和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实现医院可持续发展,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医院设备科负责安全联锁装置的管理,对其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核,同时对安全联锁装置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价与确认。
2、医院放射相关科室具体负责安全联锁装置的使用,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设备维修组负责安全联锁装置的日常维护,并建立巡检制度,确保安全联锁装置稳定运行。
4、安全联锁装置运行中,要加强相关岗位之间的联系,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找有关部门处理。
5、安全联锁装置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各种报警信号不得随意切断。
6、在现场检查时,严格遵守安全纪律,以免引起安全联锁事故发生。
7、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动用安全联锁装置。
普宁市人民医院
第3篇 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659号)要求,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有关“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用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
第二章 系统功能
第三条 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由塔机运行信息采集设备和信息处置系统构成,是塔机安全生产管理的一种辅助手段。当塔机运行时,通过网络实现工程项目地面监控和监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远程监控。
第四条 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实时显示塔机当前运行的位置、起重力矩、起重量、高度、幅度、转角、风速等运行参数信息。
第五条 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基本的力矩报警、重量报警、高度报警、回转报警、幅度报警、风速报警、碰撞报警、禁行区域报警功能,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环境适应性和抗干扰能力,满足我区建筑施工现场工作环境,适合环境温度为-20℃----+40℃;
(二)各功能参数显示精度误差不得大于实际值的5%;
(三)塔机安全监控系统报警设限值必须符合塔机安全使用技术参数要求,且与塔机机械限位调整值保持一致;
(四)当实际值到达报警设限值时,或大臂、小车进入限制区域时,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能对操作人员和设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预报警,对操作人员预报警采用语音、蜂鸣等形式,对设备专职管理人员预报警采用黄红警告色等形式,标准为:
预警-----达到机械限位标定值的90%-110%;(黄色)
报警-----超过机械限位标定值的110%;(红色)
(五) 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能对违章行为进行记录和统计,并对安全保护装置的可靠性进行简易诊断:
当塔机的某个方向动作值超过机械限位标定值110%时,司机未对塔机向安全区域操作,塔机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一次违章记录;
当塔机的某个方向动作值超过机械限位标定值110%时,机械限位不能及时切断对应方向的动力源,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发送机械限位的故障检修信息。
(六)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能记录保存塔机运行实时数据和预报警、故障诊断、开关机等信息。塔机实时运行参数每间隔1s记录一次,记录至少应存储最近1.6×104个工作循环及对应的时间点,保存周期为60天。
第六条 地面监控部分应能实现实时报警信息显示、违规记录显示,故障诊断信息提示,历史运行数据记录和调取功能。
第七条 远程监控应满足违章报警信息管理、主要包括对报警信息的查询、统计、分析、提示和处置等功能。
第八条 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有外接的标准com串口(db9)接口,能够与宁夏统一的数据接收器(数据安全卫士)进行连接,实现塔机运行数据发送。
第三章 安装和调试
第九条 各安全监控设备生产厂家(或产品代理机构)在组织加装塔机安全监控设备时,其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登高架设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并正确配戴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等劳动防护用品,服从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条 安装过程中严禁更换塔机原机械限位装置,当确需更换时,须告知使用单位,更换具有合格证件的限位保护装置,并经型式检验合格。
第十一条 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应安装牢固,且不得与塔机其他传动件发生干涉,加装时严禁在塔机主要承力杆件上施焊。
第十二条 塔机安全监控信息采集设备线路应与塔机机械限位装置线路分开独立设置,当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应不影响塔机机械限位保护作用的正常发挥。
第十三条 塔机安全监控设备的调试必须建立在塔机机械限位装置调试的基础上,其报警信息值的设置应与塔机机械限位的调定值相对应。发现塔机机械限位未按照塔机使用规定调试时,必须先将塔机机械限位按照塔机的安全使用技术要求进行调试。
第十四条 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调试前须填写安装调试记录表,调试完毕后,各相关单位应按照调试记录表对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功能和精度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不存在碰撞区域保护功能要求或塔机安装高度未达到50米以上时,各单位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自行选择塔机安全监控设备碰撞和风速功能;当塔机二次安装时,须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将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功能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十六条 对原厂已加装塔机安全监控设备的新购塔机或本办法实施前已安装塔机安全监控设备的塔机,其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也应满足本办法中第二章规定要求;不能满足的,须进行改进。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凡在我区境内的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塔机上加装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须经宁夏建筑业联合会评审符合本办法中第二章系统功能的有关要求,并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网公布。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选购经评审符合要求且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网公布的生产厂家的设备。
第十九条 塔机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单位在加装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前应领取识别标签(rfid电子标签码),对所加装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备案,配置统一数据接收器,通过“一机一卡一标签”实现工程项目、产权单位、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塔机适时运行参数系统性关联,并确保不同安全监控设备之间上传数据的统一性、兼容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条 如需对已加装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进行更换,产权单位须通过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提交更换申请,经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新的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在办理塔机使用登记前,应对使用的塔机加装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并将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功能验收表与使用登记审查资料一并上传至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当塔机在使用过程中,对更换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严格按照功能验收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在办理塔机的使用登记时,工程项目中塔机凡未加装验收合格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不予对工程项目安措费审核支付和参加“市级”、“自治区级”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提供塔机安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网络环境,确保塔机安全监控系统与安全监督管理平台的数据进行通信,并确保塔机运行过程中网络不中断。在塔机运行期间,不得采取故意损坏设备、关闭电源等手段来逃避塔机的安全监控。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将塔机安全监控系统的报警、记录和分析指标,作为对塔机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依据。对塔机安全保障应按照国家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管理,对不符合规范规程中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塔机,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第二十五条 塔机操作人员接到塔机安全监控设备报警信息提示后,须谨慎操作设备,达到极限值时,应向安全方向操作,避免违章作业。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设备专职管理人员应经常性查阅塔机地面安全监控系统,对报警频繁的动作,及时提醒操作人员。当地面监控系统显示违章操作和故障诊断信息时,应及时制止操作人员的违章操作行为,并查看相应的安全装置,排除安全装置故障隐患。
第二十七条 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定期自动对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塔机的违规操作信息进行统计和排序,并于每月30日对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中违章频次排序前30%的塔机信息进行公示,各单位应按时查阅信息,并在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开展针对性检查,并将检查记录提交本单位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定期自动对各辖区工程项目上违章操作的塔机信息进行统计排序,并于每个季度末对塔机违章频次靠前20%的工程项目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上公示。各单位于季度末查阅各辖区工程项目塔机违规信息,凡因塔机违章频次排序靠前在网络平台上公布的工程项目,各单位应在公布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对应工程项目上塔机的专项检查记录。
第二十九条 塔机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生产厂家应及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必要时更换塔机安全监控设备。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租赁单位须建立塔机远程监控管理制度,随时查阅本单位塔机实际运行情况,发现违规操作行为或设备安全装置存在故障的,应及时组织检查和消除隐患,落实工程项目部塔机安全运行和违章纠正管理工作,杜绝各类违规行为发生。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实时监测工程项目部塔机地面监控系统,调阅塔机实时运行记录,对塔机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工程项目部进行整改。
第三十二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平台上查看辖区内塔机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对精度和稳定性不符合要求的塔机安全监控设备,责令厂家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抵触的,应从其规定,涉及的相应条款自动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第4篇 供配电系统安全管理保障制度
1、所有电气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上岗时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用具等进行操作。维修电器设备和线路时,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其余人员,严禁操作。
2、电气工作人员在停电线路上工作时,应采取验电、接地线等安全措施,工作完毕后,应及时将地线拆除,方可通电。
3.接地线应采用并联方式,禁止将各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串联接地。
4、电气工作人员在电源线路上断电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警示牌。
5、所有电气设备、线路必须设有可靠的避雷、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和监测,一旦发现不合格的,必须及时更换和修复。
6、所有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柜架或外壳、电缆和金属包皮、互感器的二次绕阻,必须进行保护接地。
7、移动式电气设备,应使用矿用橡套电缆。绝缘损坏的橡套电缆,须经修理、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在长度150米的范围内,橡套电缆接头不宜超过10个,超过10个时,必须予以报废。
8、电气设备可能被人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必须设置保护罩或遮拦及警示标志。带电的导线、设备、变压器、开关附近,不得有损坏电气绝缘或引起电气火灾的热源。在带电设备周围,不得使用钢卷尺和带金属丝的线尺。熔断器、熔丝、熔片、热继电器等保险装置,使用前必须进行核对,严禁任意更换代用。
9、供电室必须设置独立的避雷系统,并做好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安全措施。供电室的门必须向外开,窗户必须设置金属网栅,四周必须设置围墙或栅栏。严禁闲杂人员进入。
10、线路跳闸后,不准强行送电,须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联系或办理停、送电时,必须使用工作联系单。停电作业时,必须进行验电、挂地线、挂警示牌,并将工作牌交给作业人员。送电时,作业人员交还工作牌后,经工作人员在工作联系单上签字确认后,方可送电。
11、矿区所有夜间作业点及危险点,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
第5篇 住宅小区给排水系统安全操作规程制度
住宅小区给排水系统安全操作规程
为确保水泵房的政党安全运转,特制定好下操作规程,应认真遵守,严格执行。
1、当值员工必须熟悉本规程和运行管理规程,严禁盲目操作。
2、各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各配电柜与各水泵之间的联络操作程序和操作方法,并确认无误后,方可操作。
3、消防泵、生活泵、喷淋泵、加压泵在一般情况下,选择控制开头放在自动位置,所有操作应标志简单、明确、清楚。
4、在调试、维修有关设备时,必须在分管工程有关领导的批示下有人监护才能进行,严禁盲目操作和擅自制度。
5、为防止错误操作,市电与备用电源的联络将采用电气、机械双重联锁,所有投入运行的联锁装置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退出和解锁。,功能选择开关日常应放在自动位置。
6、水泵房全部设备的起动和停止应在控制屏上进行,严禁违章操作,并必须完成下列工作:
(1)启动前需将控制功能选择开关放在停机位置。
(2)将所需操作设备的主屏电源开关合上。
(3)把控制电源打开。
(4)完成上述工作后在控制屏上选择启动运行方式。
(5)停机时应与之相反。
7、要求当值员工必须全部掌握水泵房各管道的走向、阀门的作用和整个系统的联络运行及日常保养、维护工作。
第6篇 二次电力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防范黑客及恶意代码等对电力二次系统的攻击侵害,保障我公司电力二次系统的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提高电力二次系统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电监会颁布的《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5号令)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电监安全[2006]34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我公司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
1.3. 我公司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理和技术并重、综合防范”为方针,遵循“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开发”的原则。
1.4.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公司电力二次系统,所有涉及电力二次系统的规划、设计、系统改造、工程实施、运行管理等均应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要求。
1.5. 引用标准及规范:
1.5.1. 《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经贸委 30号令
1.5.2.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电监会5号令
1.5.3.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国家电监会电监安全[2006]34号文
2. 管理职责
2.1. 我公司根据国家电监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运行、检修、调试和信息化等部门相关人员的安全职责。
2.2.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直接调度范围内的下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和变电站的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技术监督。发电厂内涉及到电力调度的生产控制系统和装置,如发电厂的输变电二次系统、自动发电控制功能、无功电压控制功能、电厂报价终端、电能量采集装置、故障录波装置、继电保护装置和安全自动控制装置等,由电力调度机构和我公司主管单位共同实施技术监督,我公司其它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可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实施技术监督。
2.3.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技术监督的单位对管辖范围内的技术
2.3. 方案负责审核,对涉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产品选用提出指导意见。
2.4. 成立由主管生产安全领导为组长的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名单并报相应电力调度部门、电监会备案。
3. 技术管理
3.1. 我公司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必须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保障电力监控系统和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
3.2. 根据各自二次系统情况制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方案,防护方案应每年滚动修订、完善。
3.3. 涉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产品应具备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国家电监会信息中心)认可的有关证明。
3.4. 未完成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措施前应制订安全防护改造应急措施。
3.5. 在对电力二次系统进行安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部分应用系统及网络未按照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执行的应限期整改,若限期之内还不能完成,则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 应急管理
4.1. 制定本单位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应急预案,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现、应急安全隔离措施、事件上报、安全处理、事件反馈等几个方面并定期开展演练。
4.2. 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改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核手续,存放在规定的地方,并根据演习的结果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4.3. 对在电力二次系统中发生的安全技术事故和安全事件,要采取妥善措施,防止事件扩大,保护好现场,并在立即向东北公司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东北电监会报告,并在8 小时内提供书面报告。对隐报、缓报、谎报或未在上述时间内报告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5. 培训与评估
5.1. 每年需举办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知识培训,提高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技能和意识。
5.2. 在进行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中应严格控制风险,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参加评估的人员应将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5.3. 对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监督检查专家组对本公司单位电力二次安全防护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6. 附则
6.1. 本管理办法由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7篇 网络安全漏洞检测系统升级管理制度
为保证校园网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类病毒、黑客软件对我校联网主机构成的威胁,最大限度地减少此类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接入科室计算机内应安装防病毒软件、防黑客软件及垃圾邮件消除软件,并对软件定期升级。
二、各接入科室计算机内严禁安装病毒软件、黑客软件,严禁攻击其它联网主机,严禁散布黑客软件和病毒。
三、网络中心应定期发布病毒信息,检测校园网内病毒和安全漏洞,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防治。
四、校园网内主要服务器应当安装防火墙系统,加强网络安全管理。
五、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应当建设网络安全发布系统, 以防止网络黑客对页面的非法篡改, 并使网站具备应急恢复的能力。网络安全发布系统占用系统资源百分比的均值不得超过5%, 峰值不得超过15%。
六、要及时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等系统软件进行补丁包升级或者版本升级, 以防黑客利用系统漏洞和弱点非法入侵。
七、网络与信息中心定期对网络安全和病毒检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8篇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为了保证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为矿安全生产保驾护航。特制定本制度:
一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一旦发生故障,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积极组织厂家和系统维修人员进行抢修,尽可能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并做好故障发生的时间、地点、现象、原因以及处理办法和恢复正常的记录,留档备查。
三、值班人员平时要注意系统的运行状况,系统运行中的一切不正常状态都要一一记录在《故障报告登记表》中,做到有备可查,并及时报告值班领导。
四、监控员只要发现系统有瓦斯超限报警,包括瓦斯超限,零点偏移等情况,及时向监测监控负责人报告。
五、监控人员在维护和处理超限情况时,不得弄虚作假,以免留下安全隐患。
六、在传感器的运行过程中,监控值班人员发现传感器报警,要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七、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心须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包括运行记录、设备台帐、传感器校验记录、故障处理台帐、检修记录等。
第9篇 煤粉制备系统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煤粉制备系统的安全管理,防止粉尘爆炸事故发生,确保长期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水泥分厂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煤粉制备系统的安全管理。
3 管理要求
3.1分厂每季度定期开展一次粉尘防爆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使员工掌握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掌握危险岗位的安全生产技术,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3.2 分厂编制含有粉尘爆炸的应急救援预案。 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员工进行一次救援预案演练。
3.3 分厂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并结合自身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特点,制定粉尘防爆安全检查表,并按安全检查表,认真进行粉尘防爆检查。分厂每周至少检查一次,装置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3.4通风除尘、粉尘爆炸预防、粉尘爆炸控制等设备设施,未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不应更换或停止使用。
3.5煤粉制备系统工作区应有疏散通道,疏散路线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应急照明。
4检查要求
4.1加强巡检,防止金属物件进入磨盘,产生硬性磨擦火花。经常清理磨机排渣口,特别是在开磨前和停磨后。
4.2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压缩空气系统、除尘器顶部电磁阀动作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汇报并处理,并做好记录。
4.3经常检查滤袋、管道、器壁接地情况,防止静电火花产生。
4.4为防止结露,在开车前应先进行预热10~30分钟。经常检查系统漏风、漏粉情况,如发现应及时进行密封处理。
4.5检查系统是否有外漏煤粉,是否有明火,输送设备是否有因金属摩擦发热现象以及卸料器工作情况。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尽快处理。
4.6定期检查防爆门、爆破片,确保完好。防爆门面积按设备容积比值计算,一般取0.04m2/m3,但不得小于90cm2。防爆片上应采用薄铁皮,厚度不得大于0.5mm。防爆片上应划有十字形刻痕,有刻痕的一面应朝外安装。防爆门的框架应有一定的强度,并牢固、密封。
4.7定期检查维护消防设施,确保随时可以投入使用。定期检查co2储气瓶,气体缺少时及时予以补充。
5操作程序
5.1煤粉制备系统启动前,应对流程中的关键部位和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并对机电控制系统进行全面调试。长时间停用的设备的和维修后投入使用的设备,使用前应进行单机调试,并经安全生产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投入作业。
5.2系统开机前应先启动排风机,将袋收尘及各管道中可能产生的易燃易爆气体全部排出。生产过程中要及时调整排风机入口阀门、热风管道阀门、冷风阀门的开度到适当位置,以控制入磨风温不超过250℃,入磨负压800pa至1200pa,出磨风温≤50℃。
5.3生产过程中密切注意布袋除尘、煤粉仓co监测浓度的变化,如煤磨袋收尘、煤粉仓co浓度>300ppm,温度≥70℃,说明煤粉可能燃烧,应及时关闭热风管道进口阀门,随后加大冷风阀开度,通知现场岗位人员处理并汇报调度,立即喷入co2惰性气体气体阻止煤粉燃烧,并打开绞刀外排口将自燃煤粉排出。
5.4系统停车,按开车的反向顺序停止设备运行。应逐渐减少喂煤量,调整冷风、热风阀门开度,及通风机阀门开度,保证参数的动态平衡。停磨后继续拉风20分钟左右,拉空磨盘积煤,再停通风机及收尘系统。
5.5除尘系统应在工艺设备启动前开启,作业停止后停机。
5.6预计停车时间在两天以上时,煤粉仓、袋收尘中的煤粉要排空。停车超过十天以上时,原煤仓也要排空。
6作业安全
6.1煤粉制备系统严禁各类明火,尽量不进行动火作业。若要进行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审批,逐项落实安全措施。并遵守以下规定:
6.1.1有安全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证。
6.1.2明火作业开始前,应清除明火作业场所和设备内部的可燃煤粉,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6.1.3进行明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他区段分开或隔开。应清扫施工现场,
6.1.4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应有煤粉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6.1.5没有与明火作业等效的保护措施。不应使用旋转磨轮和旋转切盘进行研磨和切割。
6.1.6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
6.2需要进设备内部检查时,要打开人孔门排空内部有害气体,切断高压电源,挂上禁止合闸牌,同时要有人在外进行监护,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后由安全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受限空间作业证,后方可进入作业。
6.3设备检修完毕准备启动前,必须联系当班调度及岗位人员检查后方可启动。
6.4设备正常停车,准备启动前必须联系当班岗位人员检查后方可启动。
7清洁
7.1对墙体、梁、支架、地面和设备等表面积聚的粉尘应及时清扫,从设备和管道中溢出或堵塞的物料应及时清扫,防止粉尘积聚。
7.2每月视尘量对收尘装置风管进行清理,使积累的粉尘量降至最低。
7.3清扫时,禁止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粉尘,以避免二次扬尘。
第10篇 提升系统检查、维护安全管理制度
1、井筒施工提升系统包括:提升绞车、凿井绞车、钢丝绳、天轮、提升钩头、吊桶等等,应由专职安全检查员负责。
2、安全检查员要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和项目部有关规章制度。
3、每天必须对提升系统各部分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都要进行纪录。
4、每月由机电经理组织有关人员详细检查一次,检查和处理结果都要做好记录。
5、认真填写设备检查记录和检修纪录。
6、根据检修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例行保养、。
7、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处理,不能拖延,涉及到安全运转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8、对违章作业人员安全员有权制止。
第11篇 基础软件系统运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海南电网公司信息系统的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管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规范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管理系统的安全配置和日常操作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部、分公司,以及直属各单位的信息系统的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系统的管理和运行。其他联网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 操作系统运行管理
第三条 操作系统管理员、审计员的任命
操作系统管理员、审计员的任命应遵循“任期有限、权限分散”的原则;
对每个操作系统要分别设立操作系统管理员、审计员,并分别由不同的人员担任。在多个应用系统的环境下,操作系统管理员和操作系统审计员岗位可交叉担任;
操作系统管理员、审计员的任期可根据系统的安全性要求而定,最长为三年,期满通过考核后可以续任;
操作系统管理员、审计员必须签订保密协议书。
第四条 操作系统管理员、审计员帐户的授权、审批
操作系统管理员、审计员账户的授权由系统运行维护单位填写《操作系统账户授权审批表》(参见附表1),经信息系统运行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设置;
操作系统管理员和操作系统审计员人员变更后,必须及时更改帐户设置。
第五条 其他帐户的授权、审批
本单位其他账户的授权由使用部门填写《操作系统账户授权审批表》,经信息系统运行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操作系统管理员进行设置;
外单位人员需要使用本单位系统时, 须经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主管同意, 填写《外单位人员操作系统账户授权审批表》(参见附表2),报信息系统运行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 由操作系统管理员按规定的权限、时限设置专门的用户帐号;
严禁本单位任何人将自己的用户帐号提供给外单位人员使用。
第六条 口令的复杂性、安全性要求和检查
系统账户的口令长度设置至少为8位,口令必须从字符(a-z,a-z)、数字(0-9)、符号(~!@#$%^&_()_<>)中至少选择两种进行组合设置;
系统账户的口令必须经常更改,至少每月更改一次,每次更新的口令不得与旧的口令相同,操作系统应设置相应的口令规则;
系统用户的帐号、口令、权限等禁止告知其他人员;
须根据系统的安全要求对操作系统密码策略进行设置和调整,以确保口令符合要求。
第七条 系统维护和应急处理记录
应设置《操作系统维护和应急处理记录》(参见附表3),系统管理员记录系统的运行情况;
应对系统安装、设置更改、帐号变更、组变更、备份等系统维护工作进行记录,以备查阅;
应对系统异常和系统故障的时间、现象、应急处理方法及结果作详细的记录。
第八条 操作系统软件、资料以及许可证的管理
必须对操作系统软件的介质、资料和许可证进行登记,并设专人负责保管;
登记的内容应包括软件的名称和版本、软件出版商、许可证类型和数量、介质的编号和数量、软件安装序列号、手册名称和数量、购买日期等;
应有软件和资料的借用审批和借还登记手续;
对重要的系统软件介质和资料要进行复制,借用时宜提供复制品,以保护好原件及避免丢失。
第九条 操作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帐户名称、口令的管理
操作系统的系统管理员账户名称不得使用系统安装时默认的系统管理员账户名,应按照《操作系统账户授权审批表》批准的账户名称、权限和有效期予以设置;必须更改系统安装时默认系统管理员账户和具有特殊权限的账户的口令,关闭不必使用的账号;
操作系统管理员帐户的口令除了要满足本规范第六条中的口令要求外,还必须每两周更改一次,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更改,每次更新的口令不得与旧的口令相同;
严禁把操作系统管理员的帐户名称和口令告知其他人员。
第十条 操作系统配置的备份管理
操作系统管理员应对操作系统的配置参数及相关文件进行备份,当配置发生变更时必须重新备份,以便系统发生故障时能尽快恢复系统配置。
第十一条 操作系统的安全检查
操作系统管理员应经常检查操作系统的安全配置,并确保符合安全配置要求;
操作系统管理员和操作系统审计员应定期查看操作系统的运行日志和审计日志,以及时发现出现的安全问题;
操作系统管理员应定期使用最新的安全检查或安全分析工具对系统进行检查,并及时消除存在的漏洞。特别是在新软件安装或软件更新之后。
第三章 数据库系统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数据库管理员、审计员的任命
第十三条 数据库管理员(dba)的任命应遵循“任期有限、权限分散”的原则;
对每个数据库系统要分别设立数据库管理员和数据库审计员,并分别由不同的人员担任。在多套系统的环境下,数据库管理员和数据库审计员岗位应交叉担任;
数据库管理员、审计员的任期可根据系统的安全性要求而定,最长为三年,期满通过考核后可以续任;
数据库管理员、审计员必须签订保密协议书。
数据库管理员、审计员帐户的授权,审批
数据库管理员、审计员账户的授权由系统运行维护单位填写《数据库系统账户授权审批表》(参见附表4),经信息系统运行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设置;
数据库管理员、审计员人员变更后,必须及时更改帐户设置。
第十四条 其他帐户的授权,审批
本单位其他数据库账户的授权由使用部门填写《数据库系统账户授权审批表》,经信息系统运行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数据库管理员进行设置;
外单位人员需要使用本单位数据库系统时,须经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主管同意,填写《外单位人员数据库系统账户授权审批表》(参见附表5),报信息系统运行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数据库管理员按规定的权限、时限设置专门的用户帐号;
《外单位人员数据库系统账户授权审批表》应包括使用者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接待部门、数据库系统名称和版本、主机型号、主机号、账户名称、账户类别、授予权限、账号和权限授予期限等;
严禁本单位任何人将自己的用户帐号提供给外单位人员使用。
第十五条 口令的复杂性、安全性要求和检查
数据库账户的口令长度设置至少为6位,口令必须从字符、数字、符号中至少选择两种进行组合设置;不宜使用与账户名称中相同的字符或使用姓名、生日和电话号码等其他容易猜测的字符组合;
数据库账户的口令必须经常更改,至少每季度更改一次,每次更新的口令不得与旧的口令相同,应设置相应的口令规则;
数据库用户的帐号、口令、权限等禁止告知其他人员;
必须根据安全要求对数据库管理系统的密码策略进行设置和调整,以确保口令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 系统维护和应急处理记录
应设置《数据库系统维护和应急处理记录》(参见附表6),系统管理员记录系统的运行情况;
应对系统安装、设置更改、帐号变更、表空间变更、数据对象变更、数据库备份等系统维护工作进行记录,以备查阅;
应对系统异常和系统故障的时间、现象、应急处理方法及结果作详细的记录。
第十七条 数据库系统软件、资料以及许可证的管理
必须对数据系统软件的介质、资料和许可证进行登记,并设专人负责保管;
登记的内容应包括软件的名称和版本、软件出版商、许可证类型和数量、介质的编号和数量、软件安装序列号、资料名称和数量、购买日期等;
应有软件和资料的借用审批和借还登记手续;
对数据库系统软件介质和资料要进行复制,借用时宜提供复制品,以保护原件及避免丢失。
第十八条 数据库管理员帐户名称、口令的管理
数据库管理员账户名称不宜使用系统安装时默认的管理员账户名,应按照《数据库系统账户授权审批表》批准的账户名称、权限和有效期予以设置。必须更改系统安装时默认的管理员账户和具有特殊权限的账户的口令,关闭不必使用的账号;
数据库管理员的口令长度必须设置至少为8位,满足口令的复杂性要求,还必须每两周更改一次,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更改,每次更新的口令不得与旧的口令相同;
严禁把数据库管理员的帐户名称和口令告知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 数据库系统配置的备份的管理
数据库系统管理员应对数据库系统的配置参数及相关文件进行备份,当配置发生变更时必须重新备份,以便系统故障时能尽快恢复系统配置。
第二十条 数据库系统数据的备份管理
应制定数据库系统的备份策略,定期对数据库系统进行备份;
数据库备份策略的制定要以尽可能高效地进行备份与恢复为目标,并且与操作系统的备份最好地结合,宜采用物理备份与逻辑备份相结合;
必须对备份权限的设置加以严格控制;
必须妥善存放和保管备份介质(包括磁带、从数据库导出的文件等),防止非法访问。对备份的介质应做好标识,存放环境符合要求。
第二十一条 数据库系统的安全检查
数据库管理员应经常检查数据库系统的安全配置,并确保符合安全配置要求;
数据库管理员、审计员应定期查看数据库系统的运行日志和审计日志,以及时发现出现的安全问题;
数据库管理员应定期使用最新的安全检查或安全分析工具对系统进行检查,并及时消除存在的漏洞;特别是在新软件安装或软件更新之后。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海南电网公司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有新的修改版本颁布后,本规定自行终止
第12篇 阳煤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年检考核管理制度
一、 概述
1. 本实施细则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山西省煤矿瓦斯监测监控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煤矿瓦斯监测监控信息网络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
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阳煤集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年检考核。
3.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年检考核包括设备及机房、安装使用、机构人员及制度、资料图纸及档案管理四个方面。
4. 申请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年检考核的矿井所使用的监控系统必须取得“ma”标志准用证。
二、设备及机房
5.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及机房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对安全监控设备的要求。
5.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取得“ma”标志准用证,仪器设备取得安全仪器仪表合格证,用于爆炸性环境的煤矿安全设备,还必须通过国家技术监督局认证的检验机构的防爆检验,并取得“防爆合格证”,属计量器具的取得制造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5.2系统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应明确规定,符合《煤矿煤矿规程》的要求。
5.3系统设备备用量不少于20%,系统主机必须双备份。
5.4设备主机必须与集团公司、省煤矿瓦斯信息网络联网运行。并且有集团公司的验收合格文件。
6.有专用机房,机房设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必须有防雷接地、直接防雷、电源防雷设施,并且设施齐全可靠。
三、安装使用
7.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对系统设计、安装和使用的要求。
7.1传感器安装的数量、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中传感器安装的规定。
7.2传感器的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规定。
7.3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甲烷传感器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规定定期调试和调校,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并保持故障记录。
7.4系统必须具备风电闭锁、瓦斯闭锁、故障闭锁功能。
四、机构、人员及制度
8.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要设置信息调度室,同时配备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有分管领导。
9.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上岗人员要按特殊工种对待,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持有山西省煤炭工业局颁发的全省统一编号的《山西省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上岗工作人员资格证》方可上岗,超过有效期后必须经过复训,复训不合格的按无证对待。
10.煤矿必须制定完善的各种规章制度,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系统设备设施管理、技术资料管理、系统运行管理等做出规定,这些制度应包括:
(1)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2)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
(3)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4)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制度
(5)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
(6)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7)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8)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监测、监控异常上报制度。
五、资料、图纸及档案管理
1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机构应建立以下资料档案:
11.1技术资料,包括:
(1)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计方案
(2)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布置图
(3)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控制断电接线图
(4)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布置电子图
11.2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管理资料
(1)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仪表台帐
(2) 安全测监控系统维护登记表
(3) 甲烷传感器校验登记表
(4) 甲烷传感器使用登记表
11.3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报告
(1) 操作员工作日志
(2)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每班值班报表和瓦斯日报表
(3) 异常情况及处理报表
(4)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定期测试报告
11.4系统管理资料
(1)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各工种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2)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作业规程
(3)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4)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验收合格文件
(5)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年检申请报告
(6) 集团公司监测中心年检意见书
六、考核评审
1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判为考核不合格:
(1)安全监控系统不具备“ma”标志证书;
(2)安全监控系统未按要求进行联网运行;
(3)安全监控系统不能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
(4)安全监控系统不具备风电闭锁、瓦电闭锁和故障闭锁功能;
(5)无声光报警装置;
13.考核不合格者,应在2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年检不合格。
七、附则
14.矿根据《阳煤集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年检考核规范》对本矿安全检测监控系统进行自检,自检报告(包括检查情况总结,山西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检查评分表)报集团公司监控中心。
15.各矿在每年的12月份以文件形式报集团公司监控中心申请安全监控系统年检。
16.集团公司根据矿安全监控系统年检申请在次年4月份之前完成安全监控系统年检,同时出具《阳煤集团安全监控系统年检意见书》。
17.《山西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检查评分标准》、《安全监控系统检查评分表》见附录。
第13篇 水利系统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 总则
1.1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用于指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可参照本导则相关条款执行。
1.3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注重实效的原则。
1.4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做到依法行政、科学检查、廉洁自律、坚持原则。
1.5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 监督检查内容
2.1 对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执行情况;
5)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制定、备案与执行情况;
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7)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核查情况;
8)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管理;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10)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
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
检查项目和要求参见附表一。
2.2 对勘察(测)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对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或建议;
3)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及特殊结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
4)勘察(测)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管理和设计文件管理等。
检查项目和要求参见附表二。
2.3 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和监督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4)监理例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
5)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中有关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等。
检查项目和要求参见附表三。
2.4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2)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
4)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5)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隐患排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培训制度等执行情况;
6)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
7)“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8)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9)安全费用的提取及使用情况;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11)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12)危险源分类、识别管理及应对措施等。
检查项目和要求参见附表四。
2.5 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施工支护、脚手架、爆破、吊装、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等情况;
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个体防护与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4)应急预案中有关救援设备、物资落实情况;
5)特种设备检验与维护状况;
6)消防设施等落实情况。
检查项目和要求参见附表五。
3 监督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3.1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适时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
3.2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由监督检查组织单位成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实施。监督检查组成员一般由监管部门的领导和人员、相关部门的代表和专家组成。
3.3 监督检查组应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项目、内容和要求等。
3.4 监督检查组应在被监督检查单位或施工工地主持召开工作会议,介绍监督检查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听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介绍。
3.5 监督检查人员应查阅有关资料,针对检查对象的具体情况,对重点场所、关键部位实施现场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3.6 监督检查组应现场反馈检查情况,并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薄弱环节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出整改要求。
3.7 监督检查组应编制监督检查报告,经监督检查组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督检查组织单位。
3.8 监督检查组织单位根据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单位下发整改意见;有关部门和工程各参建单位应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尽快完成整改并及时向监督检查组织单位反馈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4 附则
4.1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组织单位应注意保存影像资料、重要检查记录、监督检查报告、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情况反馈意见等有关文件。
4.2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4篇 某物业安全消防系统运行管理操作规范制度
物业安全消防系统运行管理操作规范
1、运行监控
(1)消防管理中心消防员24小时对消防主机、消防联动柜、动力配电箱、灭火显示器、防火防盗闭路电视等设备进行监控。
(2)运行监控内容
①消防主机显示屏是否显示systemnormal(系统正常);
②消防主机是否正常(正常时i=1.2a,u=25v);
③运行和电源灯是否亮,不亮时查找线路接头有无松动,如松动应坚固;
④巡视喷淋泵和消防泵管网系统,查看有无松动(松动时给予紧固),油漆是否脱落(脱落补刷油漆),水流指示器是否动作;
⑤故障灯是否亮,灯亮是证明出现故障,立即到现场查明原因;
⑥低水位信号灯是否亮,灯亮时立即通知机电维修电工查看水位加水;
⑦破玻灯光信号是否亮,灯亮时到楼层查看破玻报警原因;
⑧监看闭路电视画面是否清晰,出现故障时及时通知机电维修部维修;
⑨巡视1211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管网接口,紧急按钮,读出压表指标针数据,发现重量减轻时应进行密封、紧固,更换充气,消除防火区的一切杂物;
⑩设备有无出现烧焦、异味、导常声响;
⑾测试试灯键,试灯1~2秒钟,发现有信号灯不亮,应查时原因给予更换。
(3)在运行监控中发现有不正常情况,应进行登记,同时报告消防管理中心主管班组长,并进行整改。
2、异常情况处置
(1)当消防主机出现异常情况(如水浸水),应立即切断供给消防主机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以免引起相关联动装置启动而造成消防主机部件烧毁。
(2)当配电箱线路发生短路(过负荷)起火时,立即关掉相关设备的电源,迅速用干粉或1211灭火器扑灭。
3、机房管理
(1)非值班人员不准进入室内(巡查、检修人员除外),若需进入,须经消防管理中心主管同意,并在当值消防员允许的情况下方可进入,但时间不宜超过5分钟。
(2)当值消防员每班打扫客室内卫生,擦试设施设备,始终保持地面、墙面、设备无积尘、无油渍、无污物、无蜘蛛网,光亮整洁。
(3)室内严禁存放一切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但应配备两瓶1211或干粉灭火器。
(4)室内禁止吸烟。
(5)室内应当通风良好,光线足够,门窗开启灵活,防火动物设施完好。
(6)室内必须保持24小时监视消防系统,暂时离开时,需呼中附近保安员或班组长暂时替换,并交待值班注意事项,但不超过10分钟。
4、交接班时应
①进行外观巡视各类系统,查看各类系统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②操作刍查看消防主机内容有无改动,有无增删操作员姓名,密码是否改动、正确。
(2)出现下列情况不接班
①上一班运行情况未交待清楚;
②记录不正规;
③消防主机无法进入操作功能;
④室内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⑤设备上积尘除尽,有水杯、腐蚀品;
⑥地面不干净、不整洁;
⑦检查物品不齐全;
⑧故障正在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由交班人负责处理,接班人协助(在值班干部允许时,交班人方可下班)。
5、资料保存与审核
(1)消防员应对每班次运行情况做好记录。填写(消防系统监控记录表),交接班时检查各系统均正常后,双方在《消防中心接班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2)消防管理中心主管监督填写运行监控的各类记录,每周星期日将用完的记录本收到办公室归档保存,保存期3年。
(3)消防管理中心班组长每班次交接均应有对每个消防中值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消防中心接班记录表》上签署巡检意见,最后最消防管理中心主管签署审核意见。
第15篇 _矿安全监控系统定期维护保养制度
一、日常维护的主要工作:
1、开机前检查机器运行的环境条件是否满足要求;
2、电源电压是否正常;
3、机器设备的开关、插头、插座、接线、端子等是否正常,有无错位、松动;
4、开机后检查设备的各指示和运行状况是否正常;
5、做好设备清洁工作。
二、周维护的主要工作:
1、清除设备表面灰尘,保持机内卫生;
2、检查设备主要性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通知维修部门解决;
3、清理磁盘空间,清理删除过期文件。
三、月维护的主要工作:
1、运行诊断程序或用仪表对设备进行全面、认真检查,调整设备有关参数和指标;
2、用吸尘器清理机内灰尘;
3、对电源、空调系统,接地系统等运行环境系统进行检查。
四、年维护的主要工作:
1、清理工作间地板下部和走槽的灰尘,检查电缆的完好性和隔离性,更换老化、变质和绝缘不好的电缆;
2、检查机房的防火、防水、防盗等设备和安全报警装置;
3、全面检查电源、空调、接地等系统并进行全面检修;
4、对设备的软、硬件进行全面测试,调整设备有关参数,并按上级要求进行系统参数的调整;
5、校正各种设备仪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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