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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制度汇编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重大安全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安全制度是企业稳健运营的基石,它如同一盏指路明灯,照亮了我们防范风险、保障员工福祉的道路。没有完善的安全制度,企业就如航行于黑暗中的船只,随时可能遭遇风暴。它不仅维护了员工的生命安全,也确保了企业的稳定发展,提升了公众对公司的信任度。安全制度的建立健全,是我们对每一个员工家庭的承诺,也是对社会负责的体现。

安全制度有哪些

安全制度涵盖多个层面,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类设备操作步骤和应急处理方案。

2. 风险评估制度,定期评估工作环境和流程中的潜在危险。

3. 员工培训计划,确保所有员工了解并能执行安全规定。

4. 应急响应机制,设定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流程。

5. 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

注意事项

在制定和执行安全制度时,我们必须:

1. 制度应清晰易懂,避免专业术语过度,确保每个员工都能理解并遵守。

2. 实时更新,随着业务和技术的发展,制度应与时俱进。

3. 强调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4. 制度执行必须公正公平,无论何时何地,安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

安全制度是企业生命线的一部分,我们需用心去构建,用行动去执行。每一个细节都关乎到我们共同的安全,让我们携手打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

重大安全制度范文

第1篇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项目部成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质科)。

3、事故隐患的分类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不明确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4、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5、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6、本制度所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各种生产活动中的,有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伤害、财产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等。

第二章  排查、控制及整改

一、事故隐患的分类

1、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共分三类:

⑴一般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⑵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有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⑶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能够造成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国家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隐患。

2、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共分三类:

一是检查过程中的事故隐患。

二是各区域部门上报的事故隐患。

三是施工人员举报的事故隐患。

二、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

1、一般性事故隐患:应要求有关施工队限期排除。

2、重大事故隐患:应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止施工,并立即上报集团公司、驻地、总监办、管理分部、筹建处,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进行限期整改。

3、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做出停止施工,立即上报集团公司、驻地、总监办、管理分部、筹建处,并及时进行人员疏散、加强安全警戒等相应措施,进行彻底整改。

三、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按照工作分工,各部门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实行排查整改和上报责任制。

1、项目部按照自身的管理责任,在工程准备与建设阶段,均应对工程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排查、确定工程建设(管理)期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制定防范措施。

2、项目部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频率每月应不少于一次。

3、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4、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工区为分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 人,对本工区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责任。各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或项目部领导报告。

5、项目部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6、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科室、安全人员后由科室、安全人员报安质科,安质科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

7、隐患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8、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工区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项目部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9、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交安质科备案。

10 、项目部或者各工区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按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整改意见。各科室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科室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自己联系解决,不能自己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项目领导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11、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质科提交项目主要领导,由项目主要领导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2、项目部应采用科学、合理的重大危险源辨识方法,确认重大事故隐患。并要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安全评价,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档案。

13、重大事故隐患安全评价,应形成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隐患类型,事故隐患登记,影响范围及严重强度,隐患整改措施及效果等。

14、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纳入定期安全检查范畴,由项目部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做到防范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间等“五落实”。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1、对于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中的成绩突出,避免重大及以上事故的班组或者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200-1000元的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安质科申报,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3、对事故隐患排查不力、隐瞒不报、未采取防范措施或监控、整改不认真,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对公司信誉造成重大影响的责任人,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各科室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对科室和相关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

5、发现了事故隐患因未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将对发生事故的科室按照相关规定罚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对责任人将从重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

6、对报告人特别是越级上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经查实报项目经理处理。

第2篇 县建设局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茶陵县建设局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茶陵县建设局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依法对建筑安全生产事项负责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的问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勾结串通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对依照第二条规定取得批准单位和个人,负责审批的部门必须对其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责令停工整改、黄牌警告、吊扣证照直至撤消原批准。

负责审批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地安全条件,不对其进行处理而又不撤消原批准的,对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造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负责审批的部门未履行职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正职撤职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防范和门卫制度,落实到人,各负其责职,做好防火、防爆、防泄漏、防盗、防事故等各项工作。对未履行职责,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要负直接责任,责任人员要负主要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如违反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某管理处安全防范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管理处安全防范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信息反馈,搞好安全防范管理工作,提高管理处、公司在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反应能力,确保管理处责任区安全,特制定安全防范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报告范围

1、凡在责任区内发生并与安全防范工作相关联,造成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较大的,非借助上级或外界力量无法解决的事项,均属报告范围。

2、责任区内发生的打架、斗殴、流氓滋事等严重影响业主/住户、小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的治安案件。

3、责任区发生(现)的凶杀、强奸案,业主/住户被绑架、敲诈、家庭财产(车辆)和公共财物被盗(抢)等恶性刑事案件以及重大案件线索。

报告内容

1、案(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和涉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以及事件过程、结果等。

2、目前案(事)件处理的方法与进度,下一步的计划,需要提请公司协助解决的具体问题等等。

三、报告程序

1、正常情况下的报告程序应该是逐级上报,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直接向公司主要领导报告。

2、管理处内部的一般报告程序是保安员向班长报告,班长向分管保安工作主任助理报告,再由主任助理向管理处或保安监管部汇报。

3、管理处向公司报告重大事项的一般程序是由管理处主任向公司经理报告,分管保安工作的主任助理向保安监管部报告。

四、报告时限

1、接到发生重大事项的报告,无论哪一级都必须全力以赴,争分夺秒,按规定予以正确处置,同时要迅速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态扩展,务必将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降至最低程度。

2、一般的治安案件发生后,在10分钟内必须向保安监管部或公司经理报告。

3、一般的刑事案件发生后,在10分钟内必须向公司保安监管部或公司经理报告。

4、火灾或重大刑事案件发生后,须在10分钟内向公司保安监管部或公司经理报告。

第4篇 重大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报告制度

为预防和及时处置信息安全事件,保证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订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在公司领导的统一管理下,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方针,本着以防为主、注重应急工作原则,预防和控制风险,在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或事件时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保障用户利益,维护社会和公司稳定,尽快使网络和系统恢复正常,做好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二、网络部对互联网实施24小时值班责任制,必要时实行远程控制。网络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互联网的硬件设备进行状态检查。若发现有上本网站人员异常行为应立即冻结该用户的权限,及时记录在案,情节严重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

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定义

1、网站受到黑客攻击,主页被恶意篡改、交互式栏目里发表以下内容信息的:

1)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次序的;

6)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残、恐怖、教唆犯罪的;

7)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 损害网站形象和网站利益的;

9)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2、网络应用服务器被非法入侵,应用服务器上的数据被非法拷贝、修改、删除,发生泄密事件。

3、在网站上发布的内容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侵犯知识产权等,已经造成严重后果。

三、突发事件的快速应对措施。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不允许有任何触犯国家网络管理条例的网络信息,对突发的信息网络安全事件应做到:

(1)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在发现后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领导或部门报告。

(2)保护现场,立即与网络隔离,防止影响扩大。

(3)及时取证,分析、查找原因。

(4)消除有害信息,防止进一步传播,将事件的影响降到最低。

(5)在处置有害信息的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保留、贮存、散布、传播所发现的有害信息。

(6)追究相关责任。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止使用网络,情节严重和后果影响较大者,提交公司及国家司法机关处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若发现网页被恶意更改,应立即停止网页服务并恢复正确内容,同时检查分析被更改的原因,在被更改的原因找到并排除之前,不得重新开放网页服务。各级各类服务器提供信息服务,必须事先登记、审批,建立使用规范,落实责任人,并具备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如:日志留存、安全认证、实时监控、防黑客、防病毒等),加强网络设备日志分析,及时收集信息,排查不安定因素。加强bbs、留言板等交互式栏日的专人管理,交互式栏目内容发布实行审核制度,杜绝其蔓延。建立有效的网络防病毒工作机制,及时做好防病毒软件的升级,保证病毒库的及时更新。

五、及时整顿,加强防范。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上级网络安全管理部门的例行检查,并接受其技术指导。针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治方案并具体落实到位,完善网络安全机制,防范网络安全事件再度发生。逐步建立网络信息安全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实现公司信息安全管理,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事件发生并得到确认后,有关人员应立即将情况报告有关领导,由领导指挥处理信息安全事件。阻断网络连接,进行现场保护,协助调查取证和系统恢复等工作,有关违法事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5篇 建设工程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一、编制说明

1、根据本企业在近几年的施工中,对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分项工程和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进行实际总结,进行编制预防监控措施。

2、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依据。

3、在施工中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灵活执行、严格监控、安全预防,监控防护措施一定要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最佳效果。

二、集中降水井人工开挖预防监控措施

1、采用人工开挖集中降水井时,根据地质报告给定的有关数据,合理选好降水位置,即要达到集中降低地下水位,又要保证基础大孔桩开挖施工的顺利进行和安全生产。

2、降水井开挖前,适先必须选购护井圈,护井圏常规选用预制砼井圈,规格为直径不小于1.5米圆型圈,高为60㎝,厚度不小于10㎝砼标号为c20以上,表面完好,不破损无裂缝的合格产品。

3、挖地表土层可选用机械或人工开挖,挖到2米深时,采用机械安装护井圈,井圈安装一定要平直,不许出现倾斜现象。

4、人工下井开挖时,要四周均匀挖土,保证井圈自由落体垂直下沉。

5、护井圈上口要高出地面30㎝,防止土石块落下伤人。井下作业人员一定要配戴安全帽和防水服装,井下作业人员轮换间歇。

6、吊土所用三角架一定要牢固,所用滑轮固定紧,防止倒塌发生安全事故。

7、吊运土所用容器选用新水桶,每次装土不超过三分之二,见水后采用潜水泵抽水,随抽随挖。

8、设专人指挥和检查,检查井口四周土质变化,一旦发现险情马上停止施工,预防发生安全事故。

三、人工挖大孔桩预防监控措施

1、人工挖大孔桩预防监控措施时一定严防监控,重点防范,必须确保施工安全。

2、施工前一定要掌握地质资料,了解土质等级分布情况。

3、施工时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严格执行安检技术部门编制的施工专项方案及安全施工方案进行组织施工,杜绝违规和违章作业施工。

4、土质坚硬,桩基较浅,设计上没有砼护壁的大孔桩,要随时观察土质情况,保证施工人员的作业安全。

5、土质较软,设计要求有砼护壁的大孔桩,施工时必须进行护壁,防止坍塌,每次挖深不超过0.8米,要随挖随护,砼达到初凝期后拆模,继续开挖,流进行作业施工。

6、桩口四周必须清理干净,所挖的余土及时运走,防止土石块坠落,砸伤井下施工人员。

7、挖桩时不许带水作业,遇有地下水时,一定要降水,才能施工。

8、施工现场设专职人员观测地质变化,一量发现险情,马上停止施工,决不许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出现险情时,要由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护方案后,方能复工生产。

四、高空作业预防监控措施

1、高空作业是建筑施工企业最容易发生危险的部位,所以必须引起高度注意,施工时一定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防护,做为安全施工预防监控措施的:重中之重来抓来管。

2、高空作业人员必须定期检查身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高空作业必须按安全技术规程进行维护,经安全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施工作业,经检查不合格或有隐患时,不准施工作业。

4、临边作业施工,必须设置防护措施,按规范搭设防护栏,防护栏所用材料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搭设时要固定牢靠,挂好安全立网和水平安全网。

5、洞口作业施工,必须设置牢固盖板,设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防护设施,防护设施要根据洞口尺寸,位置按规范要求进行防护,防止人员和其他物品坠落发生事故。

6、悬空作业施工,必须设置防护栏网、栏杆和其他安全设施。所用的设备须经技术鉴定或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时根据施工项目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7、操作平台搭设,操作平台要经技术人员计算和设计,按要求进行制作或搭设,移动平台轮子与平台结合要牢固可靠,平台四周应有护栏。悬挑式钢平台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规范,平台物料不易过高,保证荷载系数。钢丝绳不破损,使用时要由专人检查安全情况。

8、高空交叉作业施工时,在支模、粉刷、砌墙各工种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钢模板、脚手架拆除时下方不许有其他人员操作。二层以上施工时,通道口必须搭设防护棚,超过24m以上作业时,应设双层防护,确保施工安全。

9、高空作业安全防护设施必须执行验收制度,在施工进行高空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空作业施工。验收时检查项目一定要齐全,验收数据要真实,所用材料是否符合标准,防护设施是否可靠,并做好验收记录,凡不合格者,决不准使用,施工中要进行抽查检验。

第6篇 重大危险源识别、评价、监控及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预防能力,实现中国建材集团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四条 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

第五条 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见附件一)和申报登记范围(见附件二)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见附件三),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 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数据库、档案库和定期报告制度,实现自身重大危险源的简易辨识与危险源的危险等级初次评估。

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监控评估

第七条 单位应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第八条 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包括:

(一)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九条 应该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条 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

(一) 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 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第十二条 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销。

第十四条 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 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 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 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 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四章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重大危险源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 重大危险源缺陷和隐患治理整顿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缺陷和隐患的立项、监控、整改、审核、销项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经评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二) 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 危险辩识与评价;

(四) 应急设备与设施;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两年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7篇 施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标准,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国家、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范围见附表1、2。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及外来分包队伍、劳务组织。

第四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项目部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隐患,确保重大危险源有效监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集团公司成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公司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经营事业部、人力资源部、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管理部、技术开发部、设备物资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企业策划部、财务部、工会、组织宣传部、纪委、团委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管理部。

第六条 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促进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要求;

(二)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有关单位、项目部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控制措施;

(三)综合协调和指导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实现重大危险源的可控在控。

第七条 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对各专业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安全质量管理部

1、具体落实行政主管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及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完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2、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危险源知识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3、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中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监督所属项目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对施工生产过程中工程质量进行监控,预防因工程质量问题引发安全事故;

4、协助单位其他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及下属单位研究制定和执行防止事故措施,参与重大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针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并督促落实;

5、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及时掌握、分析、评估集团公司系统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提出强化危险源管理措施,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6、参与重要安全设施和设备验收工作。

(二)技术开发部

1、跟踪国内外安全技术标准动态,管理企业安全技术标准的制订与监督实施;

2、组织重难点工程安全技术攻关活动,负责新技术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转化中有关安全技术应用和安全防护工作;

3、协调各设计项目中重大安全技术措施的制订和优化工作。协调内部设计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技术关系。

(三)工程管理部

1、对重点施工生产中有关技术方案问题负安全责任。

2、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标准,审批重大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负责解决施工中疑难问题,从技术措施上保证安全生产;

3、负责各在建项目工程防汛、防坍塌、滑坡等专业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和监督管理,掌握其分布状况和变化情况,督促、检查和指导控制措施的落实。

(四)物资设备部

1、负责重大安全设施和设备验收,落实特种设备定期检测、维修和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安全检查,对查出隐患因素提出技术改进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2、负责大型起重机械拆装运行、大件吊装及特大型工程施工供用电、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资管理等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和监督管理,掌握其分布状况和变化情况,督促、检查和指导控制措施的落实;

3、组织重要物资和安全防护用品合格供应商的评价工作,控制物资进场检验、试验工作。凡购置各种机械设备、临电设备、脚手架木、新型建筑装饰、防水材料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料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其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并同时做抽样检验。施工现场购置各类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文明施工的环境保护要求;

4、组织协调应急管理物资设备管理工作。

(五)经营事业部

1、对工程招标书进行评审时,评价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系数大小;对施工现场察看时,调查保障安全工作措施;在编写工程投标意向性施工组织设计同时根据设计文件编写安全保障措施;

2、工程中标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安全责任,接受技术交底时查询安全技术内容;分包工程时,在合同中应明确工程总包单位与分承包商之间安全责任;

3、审核本级施工项目安全措施经费概、预算,确定工程项目安全费用计划成本、核算实际成本;

4、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规定,在集团公司投资经营项目论证、可行性研究以及项目运行中搞好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计划、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及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

(六)财务部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企业实际情况,督促下属各单位和项目按计划及时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专款专用;

2、保障必要的安全投入资金,负责组织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或整改事故隐患所需经费进行审定与拨付,并提出合理开支经费建议。

(七)人力资源部

1、根据本单位安全组织机构定员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负责审查安全管理人员资格,有权向主管领导建议调整和补充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2、负责安全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八)社会保险事业部

1、负责对职工进行体格普查,对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检查,提出处理意见;

2、监测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毒尘浓度,做好职业病预防工作;

3、按国家规定确保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其它有关责任险种保险。

(九)企业策划部

1、制定企业安全规划目标,并监督实施;

2、对分承包商及外部劳务人员进行安全资质或资格审查,并监督签订分承包商分包合同或用工劳动合同;

3、负责外部劳务管理中有关安全工作宏观管理。

(十)组织部

1、在考核所属单位党委及领导班子建设和年度考核工作中,考核班子和个人安全生产绩效,并提出处理建议;

2、督促所属单位党委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十一)宣传部

1、负责集团公司安全文化建设筹划与实施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对外宣传安全生产典型事例和成功经验;

2、负责对突发安全事件的对外统一报道和协调;

3、负责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

(十二)工会

1、依法组织员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合法权益,教育员工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竞赛;

2、监督各级、施工现场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搞好饮食卫生,预防食品中毒;编制防暑降温防寒工作计划,预防煤气中毒,并督促落实;

3、参与事故调查处理,配合制订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协同做好善后工作。

4、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投入,检查督促单位参加职工工伤保险。

(十三)团委

1、协助行政领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2、配合党委、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3、组织团员青年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及安全技术训练,提高其操作技能。

第八条 各子(分)公司、区域性工程指挥部都要成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小组,健全和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所属单位、项目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督促所属单位、项目部做好重大危险源预测、预警、预案工作,组织落实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辨识、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技术方案和资金,组织整改,做到可控在控。

(三)组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实施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四)协助组织或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做好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辨识、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三)录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数据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无遗漏;

(四)完善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及时如实报告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各类事故;

(六)重大危险源管理必须责任到人,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第三章 危险源的辨识、登记、评估和备案

第十条 危险源的定义

危险源是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危险因素强调突发性和瞬间作用因素,有害因素强调在一定时期内的慢性损害和累积作用。

第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的定义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章附则中第九十六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注:安全生产法第96条注解: 与《安全生产法》

gb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中危险源与《安全生产法》中重大危险源的定义的区别: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配套的重大危险源的识别标准为《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标准, gb 18218-2000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在适用范围中明确:本标准不适用于:a) 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b) 军事设施;c) 采掘业;d) 危险物质的运输。

显然,上述标准仅适用于易燃、易爆、有毒类的化学物质。它的局限性较大,不适用于核设施、矿业、建筑业、水利工程、航天发射等,也没有涉及存在能量的装置(设施、作业活动)等。

由于以上原因,此处必须加上建筑工程危险源的定义---- 建设部建质安函[2006]145号转发《南京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再加上前面第二条: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活动、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第十二条 危险源的分类

能量意外释放理论根据危险源在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把危险源划分为以下两大类:

(一)第一类危险源是指可能发生意外释放能量的载体或危险物质以及自然状况。包括动力源和能量载体以及具有危害性的物质本身。是事故发生的前提和事故的主体,决定事故的严重程度。表1列出了可能导致各类伤亡事故的第一类危险源。

(二)第二类危险源是指造成约束、限制能量措施失效或破坏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包括人、物、环境、管理四个方面,是第一类危险源导致事故的必要条件,决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小。

1、人的因素

人的因素分不安全行为(unsafe act)和人失误(human error)。不安全行为一般指明显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这种行为往往直接导致事故发生。人失误是指人的行为结果偏离了预定的标准。不安全行为、人失误可能直接破坏对第一类危险源的控制,造成能量或危险物质的意外释放;也可能造成物的因素问题,进而导致事故。

2、物的因素

物的因素可以概括为物的不安全状态(unsafe condition)和物的故障(或失效)(flure or fault)。物的不安全状态(隐患)是指机械设备、物质等明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状态。物的故障(或失效)是指机械设备、零部件等由于性能低下而不能实现预定功能的现象。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物的故障(或失效)可能直接使约束、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的措施失效而发生事故。

3、环境因素

环境因素主要指系统运行的环境,包括温度、湿度、照明、粉尘、通风换气、噪声和振动等物理环境,以及企业和社会的软环境。不良的物理环境会引起物的因素问题或人的因素问题。

4、管理因素

管理不善是造成安全事故的间接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可以通过安全教育、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奖惩机制等措施减少甚至杜绝。物的不安全状态可以通过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含量、建立完善的设备保养制度、推行文明施工和“一法三卡”等活动予以控制。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危险源辨识

一起伤亡事故的发生往往是两类危险源共同作用的结果。第一类危险源是伤亡事故发生的能量主体,决定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第二类危险源是第一类危险源造成事故的必要条件,决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两类危险源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第一类危险源的存在是第二类危险源出现的前提,第二类危险源的出现是第一类危险源导致事故的必要条件。因此,危险源辨识的首要任务是辨识第一类危险源,在此基础上再辨识第二类危险源。

(一)第一类危险源从以下方面进行辨识:

1、产生、供给能量的装置、设备,例如变电所、供热锅炉等;

2、使人体或物体具有较高势能的装置、设备、场所, 例如起重、提升机械、高度差较大的场所等;

3、能量载体,例如运动中的车辆、机械的运动部件、带电的导体等;

4、一旦失控可能产生巨大能量的装置、设备、场所,例如充满爆炸性气体的空间等;

5、一旦失控可能发生能量突然释放的装置、设备、场所,例如各种压力容器、受压设备,容易发生静电蓄积的装置、场所等;

6、危险物质。除了干扰人体与外界能量交换的有害物质外,也包括具有化学能的危险物质。具有化学能的危险物质分为可燃烧爆炸危险物质和有毒、有害危险物质两类。前者指能够引起火灾、爆炸的物质,按其物理化学性质分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易燃固体、可燃粉尘、易爆化合物、自燃性物质、忌水性物质和混合危险物质八类。后者指直接加害于人体,造成人员中毒、致病、致畸、致癌等的化学物质;

7、生产、加工、储存危险物质的装置、设备、场所,例如炸药的生产、加工、储存设施等;

8、人体一旦与之接触将导致人体能量意外释放的物体,例如物体的棱角、工件的毛刺、锋利的刃等。

(二)第二类危险源按场所的不同初步可分为施工现场危险源与临建设施危险源两类,从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和管理因素四个方面进行辨识。

1、与人的因素有关的危险源主要是人的不安全行为,集中表现在“三违”,即: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与物的因素有关的危险源主要存在于分部、分项工艺过程、施工机械运行过程和物料等危险源中。

3、与环境因素有关的危险源主要生产作业环境中的温度、湿度、噪声、振动、照明或通风换气等方面的问题。

4、与管理因素有关的危险源主要表现为管理缺陷有制度不健全、责任不分明、有法不依、违章指挥、安全教育不够、处罚不严、安全技术措施不全面、安全检查不够等。

第十四条 划分危险源辨识和评价单元的一般性原则可按单位工程(分部、分项)施工活动、施工生产(生活)设施设备相对空间位置、危险有害物资储存场所来划分识别评价单元,使识别评价单元相对独立,具有明显的特征界限。

第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项目部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台帐,各子(分)公司、区域性工程指挥部应定期或及时审核所属单位、项目部重大危险源台帐,并负责上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

第十六条 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项目部要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认真完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

第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项目部每年第一季度由总工程师或指定分管领导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工作,确定是否构成国家和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第十八条 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安全管理程序》(sb14g/0/04-07c)规定及时上报子、分公司,集团公司。

第十九条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所在单位、项目部应及时分别上报当本单位和集团公司。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注销。

第四章 分级监控与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重大危险源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及危害、严重程度,将重大危险源分为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死亡人数≥30人或重伤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死亡人数10~29人或重伤30~4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死亡人数3~9人或重伤10~2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死亡人数1~2人或重伤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二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应按提高一个等级进行评定:

(一)重大危险源曾发生过重大以上事故的;

(二)重大危险源可能危及住宅区、生产单元、机关团体、学校、交通要道的。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管理

(一)对构成中铁建总公司要求的特别重大危险源确定为一级重大危险源,由集团公司确定后上报中铁建总公司协同控制;

(二)对构成国家及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确定为二级重大危险源,由各子(分)公司、区域性工程指挥部辨识后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协同控制;

(三)对三级重大危险源由项目部确定后上报各子(分)公司、区域性工程指挥部,由子分公司、区域性工程指挥部协同控制;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由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直接监管,并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的等级的确定

除了国家及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外,危险源分级一般按危险源在触发因素作用下转化为事故的可能性大小与发生事故的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

按事故出现可能性大小可分为可能、不可能、几乎不可能。根据危害程度可分为严重、较大、一般等级别。

危险源分级实际上是对危险源的评价,具体评价方法参考《“一法三卡”工作手册》中“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控制策划一览表”。通过评价出的危险源风险程度,从而确定危险源的等级。

第二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的控制

危险源的控制可从三方面进行,即技术控制、人行为控制和管理控制。

(一)技术控制即采用技术措施对固有危险源进行控制,主要技术有消除、控制、防护、隔离、监控、保留和转移等。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管理的内容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及其操作规程、安全设备和工艺的选用。

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须根据本工程危险清单有针对性地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应确保这些措施在施工现场能得以实施;

2、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是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重要控制内容,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应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外,还应按照《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对达到规模的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3、对施工操作者和责任人进行明确的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并保存安全技术交底的记录;

4、收集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学习并掌握工程施工危险源的辨识、管理和预防;

5、在施工中严禁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和工艺。

(二)人行为控制即控制人为失误,减少人不正确行为对危险源的触发作用。

人为失误的主要表现形式有:操作失误,指挥错误,不正确的判断或缺乏判断,粗心大意,厌烦,懒散,疲劳,紧张,疾病或生理缺陷,错误使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等。人行为的控制首先是加强教育培训,做到人的安全化;其次应严格《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操作安全化。

(三)管理控制除危险源分级管理外,还需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对危险源实行控制。

1、建立健全危险源管理的规章制度;

2、明确责任、定期检查;

3、加强危险源的日常管理;

4、抓好信息反馈、及时整改隐患;

5、搞好危险源控制管理的基础建设工作;

6、搞好危险源控制管理的考核评价和奖惩。

第二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要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都要采取专业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责任到人,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每年对一级重大危险源名录、控制措施及治理情况进行一次公示。

第二十七条 各子、分公司每季度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变化和运行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分析、更新建档,督促完善控制措施和跟踪监控。并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八条 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登记台帐,确保重大危险源信息档案及时更新;

(二)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人;

(三)建立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制度,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四)按照“一法三卡”要求设立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五)制定重大危险源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内容和要求,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完好状态,检查、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

(七)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危险源信息变更情况,制定并及时修订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向当地及负责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每年进行演练;

(八)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九)按照《“十一五”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先进、适用技术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努力构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体系。

第二十九条 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台帐;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五)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

(六)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第三十条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必须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二)重大危险源的确定及潜在的危险性评估;

(三)应急救援报警系统及信息传递;

(四)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物资;

(五)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六)应急救援程序与行动方案;

(七)事后的恢复;

(八)培训与演练;

(九)应急救援预案的经费保障。

第三十一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施工项目,施工前,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应满足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方的其他要求;

(二)方案若可行,应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有要求时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三)符合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规定条款的,必须经专家论证、审查;

(四)随着施工进度的发展和重大危险源的动态变化情况,专项施工方案应随之不断更新或补充;

(五)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六)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过程中,必须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十二条 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必须满足“消除风险、降低风险、个体防护”三级控制原则。对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立即进行整改,若不能立即整改,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第三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监控及安全运行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所必需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熟练掌握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汇报处理,严禁违章作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监测,随时掌握危险因素的变化情况和状态,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有关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和各子(分)公司、区域性工程指挥部要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治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日常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集团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由此造成严重后果或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加重处罚,并在各类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

(一)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的;

(三)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监控的;

(四)对重大危险源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

(五)对重大危险源辨识不全或隐瞒不报的;

(六)未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七)未对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八)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的;

(九)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未立即整改的;

(十)未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监控所需资金投入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子(分)公司、区域性工程指挥部、项目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其他有可能产生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等,由各子(分)公司、区域性工程指挥部、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安全。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8篇 重大安全隐患整治效果评价制度

为加强矿井安全隐患的预防及管理,进一步提高和防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评价工作,保证在生产过程中,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预防减少事故的发生

一、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规定要求,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煤监总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等并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成立重大隐患整治、评价组织机构。

(1)重大隐患整治、评价组织机构图

(2)成立重大隐患整治、评价机构领导小组

组长:王光荣

副组长:冯忠利(安全副矿长)

王文辉(生产副矿长)

冯吉勇(机电副矿长)

邵承武(通防副矿长)

杨立国(总工程师)

成员:办公室主任:王辉辉通风部部长:贾作岭

机电部部长:梁永明调度室主任:陈守亮

生产部部长:郝宏富安全部部长:李军

劳资部部长:刘艳海 供应组组长:小军

采煤队队长:乔兴斌掘进一队长:任邦根

掘进二队长:王光明开拓队队长:李明解

通防队队长:王庆生机电队队长:好正文

运输队队长:王曾伟

重大隐患整治效果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部,由冯忠利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领导小组职责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及时发现处理隐患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重大隐患整治评价、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等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按级管理为主的预防及整治管理体制。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充分发挥群体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隐患整治、评价管理机制。

(4)依靠科技,提高素质。不断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装备水平,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事故的发生。

四、重大安全隐患整治效果评价办法:

每月由领导小组对全矿重大安全隐患组织一次排查、整治,然后进行整改效果评价,各相关职能部门分专业负责组织本职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安全隐患的管理、监督和统计工作。

五、重大安全隐患的预防、整治评价细则。

按照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瓦斯、煤尘、火灾、水灾、提升运输、其它等。

(一)顶板

1、发生的区域、地点。

顶板事故多发生在采煤工作面、掘进迎头、修复巷道、地质构造带等地点。

2、征兆

响声、掉渣、片帮裂缝、离层漏顶、瓦斯涌出量突然增大、顶板的淋水量增大。顶板连续发出断裂声、掉渣,顶板的裂缝增加或裂隙张开,并产生大量的下沉。

3、隐患评价

出现冒顶多发生在采煤工作面、掘进迎头、修复巷道、地质构造带。轻者可以通过加强顶板维护解决,重者可以影响生产,造成人身伤亡。

4、顶板事故的预防及整治

1)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进行作业,加强采掘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如有顶板事故的预兆,立即停产撤人。经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评价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制定相关的措施进行整治。

2)如发生冒顶事故

(1)首先,必须先恢复冒顶区域的正常通风,如暂不能恢复时,可利用水管、压风管等向被堵压人员处输送新鲜空气,并把后路和顶板清理维护好,保证后路畅通、安全。

(2)处理冒顶前,必须坚持由外向里、逐步进行的原则,要排查冒顶地点附近的支架情况,采取措施因地制宜地进行加固,确保在抢救中不会再次冒落;另外要对后路进行找顶加固,保障退出时的安全。

(3)处理冒顶区要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如冒顶严重无法通过时,可采取打绕道的方法抢救人员。若遇险者被碎煤矸所埋,清理时要小心地使用工具,不可用镐刨的方法扒人;若遇险者被煤岩块压住,应用千斤顶或液压起重器等工具把煤、岩块抬起,绝不可用锤砸的方法破岩(煤),使遇险人员近一步受到伤害。抢救被埋压的人员时间较长时,可通过管路向遇险人员送饮料或食物。

(二)瓦斯超限、煤尘爆炸。

1、发生地点

采空区、采掘工作面、主要运输大巷、回风巷中。

2、征兆:

瓦斯超限无明显征兆,现场安检员、瓦检员。跟班领导要对现场的瓦斯浓度按照规定观测,调度室充分利用监测监控实时观测。

3、瓦斯隐患评价

我矿煤尘具有爆炸性,当瓦斯超限满足爆炸条件,造成瓦斯爆炸,煤尘爆炸,事故一旦发生,会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4、瓦斯、煤尘事故的预防及整治。

1、严格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原则。

2、采掘工作面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进行作业,当瓦斯浓度超出规程规定,立即停产,制定措施进行整治。

3、合理配风,及时稀释井下采掘作业场点涌出的瓦斯;严格执行瓦斯检查的一系列规定。一旦发现瓦斯超限,必须采取科学的措施予以处理,正确、及时消除瓦斯超限。

4、严禁火源下井;密闭井下自燃发火区;规范井下电气设备管理,杜绝电气设备失爆,严防电气火花的产生;严格执行井下防静电安全技术措施,严防静电火花的产生;严防机械火花的产生。

5、各工队,按照煤尘治理制度定期对采掘工作面、回风巷、皮带巷、运输巷等视角区域的煤尘进行冲洗。

6、井下各区域,按照“一通三防”相关规定完善喷雾设施,保证每道喷雾都能正常使用。

(三)火灾隐患

1、发生地点

采掘工作面、采空区、设备点等。

2、火灾出现的征兆

自然发火事故前的征兆:有煤油味、松节味、一氧化碳升高、烟雾等。

外因发火事故前的征兆:有焦糊味、有烟雾、一氧化碳升高等。

3、火灾重大隐患的评价

(1)内因火灾

煤炭由于受埋藏深度、煤层赋存条件、煤质、通风环境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工作面在开采过程中遗煤较多,供氧积热条件较好等造成的自燃发火事故。

一旦发生内因火灾,其危害程度严重,可造成矿井停产,烧毁设备,危及现场工作人员和着火地点回风侧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属于矿井重大事故。

(2)外因火灾

1)不及时更换防爆性能差的设备,一旦失爆,发生电器爆炸,可能引起火灾;

2)采区变电所配电点,因没有专人值班,电器失修,长期下去可能发生火灾;

3)漏电继电器、电焊、综合保护失灵,接地系统不符合规程要求,当发生短路故障时,不能立即切断电源,易引起火灾;

4)井下动力、照明等供电线路遍及各类巷道,由于井下潮湿、绝缘老化、机械外伤、吊挂不当、保护失灵等方面的原因,使电缆线路产生火花引起火灾;

5)烧焊不按措施执行,不留监护人,遗留火种不清除,易发生火灾;

6)因其它原因而引起火灾。

一旦发生火灾,可造成矿井停产,烧毁设备,危及现场工作人员和着火地点回风侧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属于矿井重大事故。

4、重大火灾隐患的预防及整治

(1)预防矿井外因火灾的主要措施是防止井下出现明火,电火、炮火。

防止明火的措施是:井下严禁使用明火和吸烟;井下一般严禁从事电焊、火焊工作,如必须焊接时,要制定专门措施报批;井口房和通风机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防止电火的措施是:井下必须采用防爆型或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并做到设备性能完好;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防止炮火的措施是:使用安全炸药,不准将药卷内的消焰粉倒掉,不准放明炮、糊炮,不准用明火、动力线放炮;炮眼封泥要装满,并使用水炮泥;严格按规程规定装药、连线和放炮。

(2)预防矿井内因火灾的措施涉及到煤矿生产的各个环节,一是减少发火隐患,预防煤炭自燃。

在开采技术方面,要正确选择矿井的开拓方式、采煤方法和开采程序,合理布置采区,不得任意采掘规定的段间、区间煤柱,以提高开采有自然发火危险煤层的矿井先天防火能力。

在通风技术方面,要选择合理的通风方式,正确设置控制风流的设施,采取均压防火措施,加强通风防火管理等,以减少漏风。

一是预防性灌浆,注阻化剂、惰性气体等。

二是掌握自然发火预兆,及时进行发火预测预报,把自然发火消灭在“萌芽”阶段。

三是对采掘生产过程中遗留下的各种发火隐患要及时处理,如加强“三道,维修,加强对废旧巷处理,及时充填煤巷碹,及时处理高温火点等。

当井下一旦发生火灾,最先发现的人员应尽可能直接灭火,尽量控制火灾的发展。并要立即报告矿调度室,说明事故的地点和性质、范围等情况。如果现场人员无力扑救,人身安全又受到威盼时,在弄清火情的情况下,灾区人员要迅速撤离或就近尽快撤入避难硐室。如通路受阻,则应构筑临时避难硐室,进行自救或等候救护

(四)水害隐患

1、发生地点

采掘工作面,采空区等。

2、预兆

“挂汗”、“挂红”、出现雾气、空气变冷、“水叫”等

3、水害隐患的评价

矿井水害是煤井安全生产的灾害之一,由于我矿开采历史长,汛期如地表水通过地表沉陷地段或古井溃入井下,受采动影响的煤层裂隙水、地下水都有有突水的可能。

受水害威胁地点的隐患分析如下:

a)汛期地表积水:由于我矿井田范围内有高山存在,在汛期降雨期间会造成山体滑坡或引发洪水,一旦通过古井或其他方式溃入井下,对矿井造成成威胁。

b)煤层裂隙水和地下水:煤层裂隙水和地下水一旦通过煤层裂隙溃入井下,从而对矿井造成威胁。

c)采空区积水、老窑水一旦溃入井下,从而对矿井及人员造成威胁。

4、水害隐患的预防及整治

(1)矿井水害的预防措施

预防水害的预防措施可以概括为防、排、探、放、疏、截、堵7个字。

防:即井上下防水设施及防水措施;

排:即井下排水设施和排水能力;

探:即井巷探水;

放:即对老空区积水、可疑水源采取放水,或超前放出顶板水。

疏:即疏水降压或疏干有害含水层;

截:即留设各种防水煤柱隔阻有害水源;

堵:即注浆堵住水口,或加固裂隙带,充填溶改造含水层,加固底板度。

(五)运输事故隐患

1、发生地点

主副斜井提升系统、主要运输巷、采掘工作面运输巷等。

2、运输事故征兆

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绞车稳固不牢靠、钢丝绳断丝增大、直径减小;设备不完好;电机电流、电压参数出现异常等。

3、运输事故隐患评价

我矿现有副斜井主提升机一台、行人斜井猴车一台,集中运输巷有皮带运输机一部、候车一台,集中轨道巷有1.6绞车一台,担负着矿井材料物质和人员运输重要任务。提升系统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为电动机转子开焊、钢丝绳断绳等事故。

当发生事故,会影响矿井材料物质运输,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4、运输事故的预防及整治

矿井运输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由于矿井运输具有工作范围广,战线长,设备设施流动性大,涉及人员多等客观因素,矿井运输事故的发生,绝大多数是由人的不安全因素引起的,同时也与物的不安全状态和安全运行环境差有着密切关系。

控制运输事故,采取以下措施:

(1)坡度大于千分之七时,严禁人力推车。

(2)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

(3)完善运输设备过速保护、过流和欠电压保护、钢丝绳和输送带脱槽保护、钢丝绳张紧车到达终点和张紧重锤落地保护。

(4)定期由专人检查、维护运输设备保护装置性能,对出现异常等问题及时修复。

(5)斜坡运输必须加设速度挡车器、“一坡三档”拦车装置,并确保灵敏可靠。

(6)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运输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矿井运输安全涉及方方面面,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把提高全体员工的运输安全意识作为首要大事来抓。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条例等的学习教育,通过事故案例的警示教育,使全体员工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遵章守纪、按章操作的自觉性。加强对全体员工尤其是从事矿井运输工作中特殊岗位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严格考核发证,持证上岗,切实提高他们的安全操作技能,对未经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特殊岗位操作。

六、重大安全隐患预防、整治评价落实情况

(一)隐患预防、整治评价落实

1、严格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凡是存在安全隐患的地点,必须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无措施不得生产。

2、隐患整治评价领导小组经常开展隐患排查、整治评价工作。对矿井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重大隐患,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制定出预防、整治方案和措施。

3、当出现重大隐患的,领导小组按照工程量给出整改期限,相关部门、单位严格按照措施及整改期限组织落实整改。

4、重大隐患整治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安全隐患治理情况跟踪落实监督。

5、安全隐患治理完毕后,及时上报销号,并做出隐患整改效果评价。

6、安全隐患治理完毕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区队及时上报安全隐患的治理情况,报表必须字迹清晰,参加排查人员和整改责任人签字,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7、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或安全隐患整改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事故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整治要求:

1、隐患整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整改,重大隐患领导小组实行跟班制度,现场监督指导、督促协助、齐抓共管、协同配合,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2、整改单位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3、隐患整改不到位,安全隐患未消除的,严禁生产。

4、隐患整改结束后,经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

第9篇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及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上报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1、全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安全监察部具体负责,有关部室和单位参加,矿长牵头。

2、煤矿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或者举报。

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以“三大规程”和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为依据,充分行使“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赋予权利,排除全矿范围内的事故隐患,严格制止各类违章行为。

4、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生产调度室,以及有关单位和领导。

5、现场检查发现一般安全隐患时,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明确处理时间和要求,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要下达经分管安全领导签字的“停产、限产处理隐患通知书”被查单位要召开安全专题会,制定措施、落实责任,按要求处理隐患。

6、现场检查发现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7、安全监查部要安排好检查后跟踪复查工作,被查单位隐患处理后,经安监部验收合格,方可正常生产。

8、针对条件差、隐患多的单位,组织召开专题安全会议,制定措施,重点排查治理。

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上报制度:

1、矿井重大安全隐患排查由公司安全监察部牵头,生产、技术、机电各部门配合,每周组织一次矿井安全生产大检查,一般安全隐患落实部门负责处理,安监部负责督查,重大安全隐患必须报矿长、公司总经理召开安全办公会议落实处理,同时上报区煤炭局。

2 、公司所属井下班组长,现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撤出所有人员,将险情报现场管理人员(带班队长、安检员、带班领导)。

3、带班队长、安检员、带班领导,现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责令停工、停机、停产,撤出现场所有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将险情报生产技术部、安监部。

4、公司员工发现矿井各生产系统、采掘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立即报公司安监部,由安监部牵头,生产、技术、机电各部门配合,现场检查识辨,并对报告人员进行奖励。

5、安监部负责矿井重大安全隐患统计上报工作。

第10篇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各公司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并负有督查义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排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列出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好对被挂牌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的督促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整改期限及治理方案。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行分级负责。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采取措施能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县级政府负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市、县有关部门和单位,由市政府负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涉及省、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由市政府统一报省政府挂牌督办。

各级人民政府在发现重大隐患或者接到上级督办的事项后,可委托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隐患单位、隐患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对重大隐患进行评估分析,如有需要,可委托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牵头组织,界定重大隐患等级,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制定、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挂牌督办。

第七条 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负责挂牌督办的政府制作“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可委托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承办,并将警示牌悬挂在被挂牌督办单位的醒目位置,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八条 被挂牌单位不得以变更、搬迁、装修等理由,人为遮挡、转移、摘除、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九条各部门要加强对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的管理。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立即登记建档,建档内容见附表。

第十条各部门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管理。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各县(市、区)政府于每月25日前将本级政府(管委会)负责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隐患部位、隐患类型、隐患级别、隐患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整改期限和隐患治理方案及整改进度等。市政府负责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对整治情况进行建档跟踪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挂牌督办单位在收到被挂牌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经营的申请报告后,可委托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审查合格并报挂牌督办单位批准后,由挂牌督办单位对重大隐患进行核销,同意其恢复生产经营,并摘除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审查不合格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下达停产整改指令,确属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十二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建议,防止隐患变成事故,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市政府每季度在《西江日报》等媒体,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重大隐患整改和销号情况进行公示,以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台账、汇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通知警醒、通报批评、上级约见谈话等措施责令纠正,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隐患治理工作要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工作中。

第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督促落实有关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需给予组织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对未经挂牌督办单位许可,故意遮挡、损毁、涂改、移动、摘除“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将通过我市有关媒体对责任单位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11篇 重大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监理通知书的形式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反馈,情况严重的,应由驻地高监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2、施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如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如实按照事故的级别及国家规定立即向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4、事故发生后,严禁隐瞒不报,所上报的一切事故由公司有关领导协同上级有关部门一同调查,按程序进行处理。

5、在实施事故处理过程中,监理机构要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同时要全过程跟踪,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各类相关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12篇 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 项目施工生产现场危险、危害辨识评价小组确认现场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将识别时间、源点属性、源点位置、风险等级、所处时态、消减措施与相应要求报送质量安全环保部。

第二条、对重大危险源由公司施工项目部编制重大危险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演练方案,并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审核,适时实施演练以验证救援预案的可行性。由公司工程采办部配备基本的应急救援器材、物资。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时审议项目单位所报的重大危险源有关情况与动态,确定消减措施的有效性,指导项目现场落实方案措施。项目现场安全员和安全监督要按方案和措施要求及时对重大危险源动态进行检测、监控,保持检测、监控记录。遇险情扩大迹象,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同时采取恰当的避险措施,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第四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收集、分析和保存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方式方法,并保留必要的监测结果。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所在项目部,对重大危险源危急动态随时保持与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的联络,有效进行应急处置。

第13篇 防止重大灾害安全管理制度

通过对施工全过程危险源的辨识和评价,物体打击、高空坠落、触电、土方塌方、机械伤害、火灾、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几率相对较大较大,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较严重,为了有效的防止重大灾害的发生,项目部制订防止重大灾害管理制度。

1、项目部对施工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对评价出的重大危险源制订应急预案,成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并定期开展演练。

2、对可能引起重大灾害的重大危险源编制管理方案,并认真进行实施,防止重大灾害安全事故的发生。

3、通过班前会、周例会加强对作业人员安全知识技能培训,操作时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4、认真贯彻实施公司“二安三个一”的安全管理方法,使安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5、做好安全日常检查、安全大检查,对检查的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找出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制订管理措施,确保安全。

6、加强对重大灾害预防的宣传力度,提高作业人员安全自保意识,使员工思想逐步改变,自我防范意识逐步提升。

第14篇 化工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的规定,我公司的液氯仓库,乙醇储罐区,乙基氯化物车间(使用液氯场所)等三处均已达到重大危险源界限,属重大危险源,经武汉绿世纪职业安全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评估,液氯仓库、乙基氯化物车间(使用液氯场所)属一级重大危险源,乙醇储罐区属三级重大危险源。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确保公司员工及周围居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重大危险源应挂牌公告,张贴于醒目易于观看的位置,让公司员工和进入公司生产区的外来人员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处所。

二、重大危险源公告牌应注明该危险源物质的理化性质,防护措施、,发生事故时的施救程序、施救方法,应急撒离时的通知方法。

三、重大危险源应明确承包责任人和日常管理责任人,承包责任人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安全活动,日常管理责任人负责该危险源的日常管理和巡回检查工作,每天巡回检查不少于二次。

四、安保部每周不少于一次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

五、重大危险源液氯仓库和氯气平台应配置气体泄漏自动报警仪,安全管理部门每周定期检查其性能,确保其正常有效工作,无水乙醇罐区应设有防泄漏围堰。

六、重大危险源内的安全设施、监控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应急器材和消防器材未经安全部门许可,一律不准挪用。

七、重大危险源区域属安全要地,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八、重大危险源应定期监测,对液氯仓库和氯气平台每日进行二次氯气浓度监测,对无水乙醇罐区每日进行二次可燃气体监测。

九、重大危险源每年应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十、安保部门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并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同时组织公司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重大危险期源知识的培训。

第15篇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理出清单,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三挂牌”。即:对隐患单位、主管或监管部门、当地政府进行挂牌。

第七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重大隐患治理组织实施挂牌督办,并根据隐患治理结果情况,作出是否摘牌决定。

第八条 县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采取措施能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第九条建立登记、督办、销号制度,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应随时上报。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随时予以销号处理。

第十条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县安委会对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的重大隐患和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告,以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落实资金,明确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在本单位内公告,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三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 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十五条 被挂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解决事故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组织保障并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被挂牌单位和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协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被挂牌单位应切实履行销号程序,重大事故隐患通过治理后,应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写出复查验收申请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复查合格后,逐级销号报备。

第十九条 被挂牌单位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二十条 县政府人民政府将对各乡镇、各部门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重要内容实施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逾期未整改的被挂牌单位,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重大安全制度汇编1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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