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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制度汇编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监管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在企业的日常运营中,安全制度犹如一盏指路明灯,它不仅保障了员工的生命安全,也是企业稳健发展的基石。安全制度的存在,旨在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潜在风险,确保生产活动的有序进行。它提升了工作效率,维护了公司的声誉,并有助于建立一个健康、和谐的工作环境。

安全制度有哪些

一套完整的安全制度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操作规程:详细规定各个岗位的操作步骤,防止误操作导致的事故。

2. 应急预案:预先设定应对突发事件的策略,以便迅速、有效地处理危机。

3. 培训与教育: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

4. 设备维护与检查:规定设备的保养周期和检查标准,确保设备良好运行。

5. 危险源识别与管理:识别并控制可能导致事故的风险因素。

注意事项

在制定和执行安全制度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 制度应具有针对性,根据不同部门、岗位的具体情况制定。

2. 制度应易于理解,避免使用过于专业或复杂的术语。

3. 定期评估和更新制度,以适应变化的环境和新的安全需求。

4. 强化监督和执行,确保每个员工都遵守安全规定。

5. 制度执行应公平公正,对违反规定的员工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安全制度是企业安全文化的体现,其制定和执行需严谨且务实。只有将安全制度融入日常工作中,才能真正发挥其保护伞的作用,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监管制度范文

第1篇 gps监管制度安全监控中心管理制度

一、值班制度

1、安全监控中心包括电视监控系统,车载gps监控系统,是公司防控体系硬件设施中心,必须规范管理,以最大限度发挥监控中心对于公司安全保卫工作快速发应的作用。

2、安全监控中心实行全天候正常运转,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对gps监控情况及时观察反映,如系统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或向领导汇报。

3、值班人员不得在监控室会客,严禁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监控室以及翻阅相关资料,不准外借、占用监控装备、器材及办公用品,严禁监控室放置杂物及私人用品。

4、值班人员必须保证接警专线通讯畅通,不准使用专线拨打无关电话(因工作需打外线,要有记录),不准随意改变和移动电视监控及报警设施,不准在监控室使用大功率、强磁场电器。

5、严禁违规操作或利用监控设备从事与监控无关的事情(如电脑上网等),严禁在监控室喧闹或娱乐、抽烟、饮酒。严禁在监控室使用电饭煲、电炉炊具。

6、值班人员交班时,要清理有关资料,检查设备运行情况,本班工作尽可能在交班前完成,发现问题或需要续办事项,应向接班人员详细说明,并做好记录,由交接班人共同签字确认,如因交接手续不清或续办事宜交代不明而出现问题,交接班人员应负相应责任。

二、安全监控中心接处警制度

1、安全监控中心值班人员接到报警信号时,应立即对报警部位进行复核(电话询问、视频搜索、录像回放等),并迅速通知出警人员出警,同时向安全主管领导汇报,并接受指挥处理。

2、如出现突发紧急事件,值班人员应迅速拨打110、120或119等电话,请求救援,同时报告安全主管领导指挥处理。

3、做好接处警记录,以备查考。

第2篇 钻探现场施工监管验收安全移交管理制度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为了切实抓好我矿井下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严格落实执行好“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掘后采”的原则,杜绝盲目揭露构造及水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钻探现场施工、监管、验收及安全移交管理制度:

1、探放水队必须按设计要求在工作面布置钻孔进行探放水或超前钻探,地测科人员负责监管。

2、钻探完成后,探放水队负责人必须认真填写超前钻探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单。

3、探放水队负责人和工作面施工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签字移交,不得在其他地点进行移交或口头移交。

4、工作面施工负责人如发现工作面现场探放水和超前钻探或钻孔不符合设计要求有权拒绝施工。

5、如果钻探过程中发现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异常情况,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6、在移交单上负责人未进行签字的不得进行作业。

第3篇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范本

一、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做好出区境销售生猪的“瘦肉精”监督检测,根据省农业厅产地准出规范化管理试点要求,在生猪家禽等主导产品上建立规范化试点,组织畜产品产地准出试点单位,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开展质量安全自检,出具产地证明、检疫证明和质量证明,做好与市场准入工作的衔接。

二、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是指经认证的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和经检测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指标要求的畜产品准予市场销售,对未经认证或经检测不合格的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销售的监督管理制度。检测主要针对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这种有害物质。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要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有动物收购、屠宰检疫、肉品检验制度和记录,畜产品经营批发市场、超市要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对入市销售的生鲜畜产品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产地来源证明,同时禁止7种情形的畜产品入市销售:

1.无检疫证明、验讫标志的;

2.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3.含有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

4.药物残留或者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5.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6.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屠宰、加工的;

7.国家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畜产品。

未取得市场准入证的畜产品生产、加工及销售单位不得进入市场。进入畜产品市场的企业必须通过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证或产品认证,或者是区畜牧管理部门资质审查认定的企业。

三、报告制度

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定期报告制度,各乡镇按时将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展情况、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及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验上报区畜牧兽医局,区畜牧兽医局将及时汇总后上报市局。

四、监测制度

一是建立畜产品安全预警机制,组建一支快速处理突发事件的专业队伍,配置必要的仪器及设备,制定相应的处理应急预案,确保畜产品安全事件得到有效控制。

二是对畜产品生产进行全程监控,建立畜产品溯源制度,加大对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农贸市场、规模养殖场的监测和监督抽查力度。及时报告监测结果,对查出问题的生产者、经营者及产品要依法予以处理。

五、督查制度

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担任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明确畜产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定期对各乡镇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督查,检查工作方案贯彻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处理等情况。

六、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监管部门逐级签订畜产品安全责任状,基层监管部门与生产经营主体签订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建立养殖场(户)巡查制度,逐步建立并实施监督抽检、信息发布、应急处置等各个环节的责任追究机制,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七、畜产品溯源制度

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督促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及生鲜乳收购站等要强化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索证索票、进货台账、销售台账、质量承诺等制度,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健全用药记录、饲料使用记录等八项记录。通过完善制度管理,逐步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

第4篇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度格式怎样的

(一)为了加强全镇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乡社会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

及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或本单位食品安全的责任人,对食品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单位各岗位责任人,对岗位的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

(三)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乡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工作。

(四)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镇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日常监督和督查。

(五)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食品安全工作:

食品安全工作在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各职能站所根据本工作计划,负责落实监管职能范围的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指导帮助企业加强自律,提高食品质量和安全,改善食品安全状况,使所监管领域食品安全相关指标达到创建活动要求。

1.各村委会:加强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完善协管员和社区信息员食品安全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职责。

重点抓好集贸市场、社区宴席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宣传、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协助相关部门落实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3. 镇农科站: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生产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以及与食品有关的植物病害的监督、监测、检疫、检验管理,深入推行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

4.镇畜牧兽医站: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进行监测,负责动物防疫及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5.镇社会经济发展办:负责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推进食品流通体制改革,监管生猪定点屠宰,酒类市场的行业管理,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建立食品信用体系。

并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的日常监管,负责查处生产不合格食品及其它质量违法行为。

6. 镇卫生院: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做好食品污染及食品安全事件中受伤人员的救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7. 各中小学:开展好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工作,协助相关职能站所抓好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

8. 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其他相关站所:根据站所职能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六)、各成员单位要依据《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成员单位职责》的规定,严格执行食品监管法律、法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食品安全职责,确定食品安全责任人,保障食品安全。

1、主要领导职责

(1) 在上级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对本地区(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2)负责本辖区、本部门食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实施产品质量监控,责成有关部门和执法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负责对责任制的分解和落实。

(4)负责对本部门、本辖区发生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的督办;

承担因对食品安全工作领导不力而形成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重大案件和造成较恶劣社会影响的领导责任。

2、分管领导人职责

(1)在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分管部门及责任区的食品安全工作,以及责任制的落实。

(2)负责对分管部门及责任区内的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所分管部门和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的查处和督办;

承担因对食品安全工作组织不力、措施不当,造成分管部门、责任区内重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和造成较恶劣社会影响的直接领导责任。

3、岗位责任人职责

(1)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对责任区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2)对责任区内监管对象的基本情况及时调查、收集,落实各项责任,搞好食品质量动态管理工作。

(3)定期对责任区内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排除隐患,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服务。

(4)对责任区内的食品违法案件、违法行为及时查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故案件,按照管理权限向领导和上级汇报,承担责任区内发生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

(5)受理假冒伪劣食品的举报,并及时查处。

(七)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自己的职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工协作,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5篇 钻探现场施工、监管、验收及安全移交管理制度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为了切实抓好我矿井下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严格落实执行好“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掘后采”的原则,杜绝盲目揭露构造及水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钻探现场施工、监管、验收及安全移交管理制度:

1、探放水队必须按设计要求在工作面布置钻孔进行探放水或超前钻探,地测科人员负责监管。

2、钻探完成后,探放水队负责人必须认真填写超前钻探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单。

3、探放水队负责人和工作面施工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签字移交,不得在其他地点进行移交或口头移交。

4、工作面施工负责人如发现工作面现场探放水和超前钻探或钻孔不符合设计要求有权拒绝施工。

5、如果钻探过程中发现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异常情况,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6、在移交单上负责人未进行签字的不得进行作业。

第6篇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度

(一)为了加强全镇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乡社会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及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或本单位食品安全的责任人,对食品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责任人,对岗位的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

(三)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乡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工作。

(四)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镇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日常监督和督查。

(五)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食品安全工作:

食品安全工作在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职能站所根据本工作计划,负责落实监管职能范围的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指导帮助企业加强自律,提高食品质量和安全,改善食品安全状况,使所监管领域食品安全相关指标达到创建活动要求。

1.各村委会:加强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完善协管员和社区信息员食品安全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职责。重点抓好集贸市场、社区宴席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宣传、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协助相关部门落实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3.镇农科站: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生产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以及与食品有关的植物病害的监督、监测、检疫、检验管理,深入推行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

4.镇畜牧兽医站: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进行监测,负责动物防疫及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5.镇社会经济发展办:负责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推进食品流通体制改革,监管生猪定点屠宰,酒类市场的行业管理,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建立食品信用体系。并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的日常监管,负责查处生产不合格食品及其它质量违法行为。

6.镇卫生院: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做好食品污染及食品安全事件中受伤人员的救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7.各中小学:开展好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工作,协助相关职能站所抓好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

8.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其他相关站所:根据站所职能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六)、各成员单位要依据《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成员单位职责》的规定,严格执行食品监管法律、法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食品安全职责,确定食品安全责任人,保障食品安全。

1、主要领导职责

(1) 在上级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对本地区(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2)负责本辖区、本部门食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实施产品质量监控,责成有关部门和执法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负责对责任制的分解和落实。

(4)负责对本部门、本辖区发生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的督办;承担因对食品安全工作领导不力而形成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重大案件和造成较恶劣社会影响的领导责任。

2、分管领导人职责

(1)在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分管部门及责任区的食品安全工作,以及责任制的落实。

(2)负责对分管部门及责任区内的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所分管部门和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的查处和督办;承担因对食品安全工作组织不力、措施不当,造成分管部门、责任区内重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和造成较恶劣社会影响的直接领导责任。

3、岗位责任人职责

(1)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对责任区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2)对责任区内监管对象的基本情况及时调查、收集,落实各项责任,搞好食品质量动态管理工作。

(3)定期对责任区内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排除隐患,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服务。

(4)对责任区内的食品违法案件、违法行为及时查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故案件,按照管理权限向领导和上级汇报,承担责任区内发生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

(5)受理假冒伪劣食品的举报,并及时查处。

(七)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自己的职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工协作,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7篇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一、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做好出区境销售生猪的“瘦肉精”监督检测,根据省农业厅产地准出规范化管理试点要求,在生猪家禽等主导产品上建立规范化试点,组织畜产品产地准出试点单位,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开展质量安全自检,出具产地证明、检疫证明和质量证明,做好与市场准入工作的衔接。

二、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是指经认证的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和经检测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指标要求的畜产品准予市场销售,对未经认证或经检测不合格的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销售的监督管理制度。检测主要针对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这种有害物质。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要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有动物收购、屠宰检疫、肉品检验制度和记录,畜产品经营批发市场、超市要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对入市销售的生鲜畜产品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产地来源证明,同时禁止7种情形的畜产品入市销售:

1.无检疫证明、验讫标志的;

2.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3.含有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

4.药物残留或者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5.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6.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屠宰、加工的;

7.国家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畜产品。

未取得市场准入证的畜产品生产、加工及销售单位不得进入市场。进入畜产品市场的企业必须通过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证或产品认证,或者是区畜牧管理部门资质审查认定的企业。

三、报告制度

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定期报告制度,各乡镇按时将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展情况、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及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验上报区畜牧兽医局,区畜牧兽医局将及时汇总后上报市局。

四、监测制度

一是建立畜产品安全预警机制,组建一支快速处理突发事件的专业队伍,配置必要的仪器及设备,制定相应的处理应急预案,确保畜产品安全事件得到有效控制。

二是对畜产品生产进行全程监控,建立畜产品溯源制度,加大对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农贸市场、规模养殖场的监测和监督抽查力度。及时报告监测结果,对查出问题的生产者、经营者及产品要依法予以处理。

五、督查制度

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担任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明确畜产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定期对各乡镇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督查,检查工作方案贯彻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处理等情况。

六、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监管部门逐级签订畜产品安全责任状,基层监管部门与生产经营主体签订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建立养殖场(户)巡查制度,逐步建立并实施监督抽检、信息发布、应急处置等各个环节的责任追究机制,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七、畜产品溯源制度

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督促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及生鲜乳收购站等要强化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索证索票、进货台账、销售台账、质量承诺等制度,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健全用药记录、饲料使用记录等八项记录。通过完善制度管理,逐步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

第8篇 政府安全监管七项制度

1、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发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文件、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以及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可上岗作业。

4、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5、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责令立即排除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可以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6、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建设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及时、如实地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上报。 同时,《条例》对建设领域目前实施的市场准人制度中施工企业资质和施工许可制度做了补充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条件作为施工企业资质必备的条件,把住安全准入关。明确了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把关,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9篇 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隐患排查办法制度

为指导各单位开展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隐患排查工作,根据《海淀区质监局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请各单位参照实施。

一、隐患排查范围

全区范围内使用登记日期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所有在用电梯。

二、企业自查自纠

企业自查包括电梯使用和维保单位自查,以及电梯制造单位的跟踪调查。

(一)使用和维保单位自查

电梯使用单位是承担电梯安全责任的主体。各电梯使用单位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规定的内容开展全面自查。其中自查重点内容包括: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或管理人员的配备,设备使用登记、变更或停用情况,档案管理及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维保合同签订情况等。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要对所维保的电梯逐台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发现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检查内容应当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规定,覆盖《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内容。针对近年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要重点对驱动主机(含制动装置)、层门系统、平衡系数、附加制动器等进行检查。对存在隐患的电梯应及时会同使用单位整改到位,在整改到位前应当督促使用单位停止使用或采取监控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一梯一表”逐台填写自查记录表格(参考表格见附表1、2,液压电梯等其它梯种可参照执行),发现的问题和整改完成情况应如实填写;对无法完成整改的,应采取停用或监控运行等措施,并如实填写原因。使用和维保单位要对所填写的内容负责。自查记录表格经使用单位盖章确认后,连同统计表(附表3)、汇总表(附表4)一并上报海淀区质监局。

(二)制造单位跟踪调查

电梯制造单位对所制造电梯的质量安全性能负责。电梯制造单位对所制造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使用和维保单位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以及自查自纠等提供技术帮助和指导;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要告知并指导使用和维保单位进行整改,同时向区质监局报告。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制造并在使用的各型号电梯进行风险分析,发现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发出预警,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并报告质检部门。制造单位发现同一型号、同一批次电梯产品,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存在同一性缺陷时,应当主动报告质监部门,采取召回措施消除隐患。

三、质监部门监督检查

在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单位逐台自查基础上,海淀区质监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开展针对性监督检查。

(一)发动群众报隐患。区质监局利用12365投诉举报热线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介,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及时按规定程序处理。

(二)监督检查查隐患。区质监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人员联合编组、协调联动,结合定期检验,对制造、使用和维保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电梯安全状况开展监督检查。安全监察人员重点查单位安全管理情况,检验人员重点查设备安全状况。检查的重点是:使用时间长(15年以上)、使用强度大(地铁、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配置水平低(回迁房、保障房等)、管理力量弱(无物管、无维保、无维修资金),以及自查发现问题尚未完成整改的、群众投诉举报的、制造单位报告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针对近年电梯事故、故障较多的项目重点检查和测试,如紧急报警装置、层(轿)门滑块、电梯平衡系数、制动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驱动链断链保护、附加制动器以及防逆转保护等。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使用和维保单位尽快落实整改。对不依法整改的,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的,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严肃查处。发现企业自查存在虚假情况的,要求使用和维保单位重新进行自查,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10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员岗位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团结协作,举全系统之力,确保不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现对我委已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部分职能作进一步完善和调整,建立现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员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县农业委员会总体监管职责

1、负责制定全县农产品安全生产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拟定并组织实施农业产业的地方技术标准,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和产地准出示范基地建设。

4、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认定以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推荐与管理,组织实施农业品牌培育以及名牌农产品的认定与管理。

5、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等“六大体系”建设,组织和实施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例行监测及监督抽查管理。

6、负责农业投入品市场管理以及农资合理使用,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许可与监督管理。

7、负责农业外来物种及转基因生物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依法统一发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9、按照新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分工,配合开展市场农产品的质量监管等相关工作。

10、做好县食安委安排的相关工作。

二、各科室和委属各单位承担的职责

承担的共同责任是: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职责,分工不分家,团结协作,参加与其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技术协调;优先把项目建设地点安排在获得农产品“三品”证书的基地上;及时将农产品质量动态情况和信息反馈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不擅自发布未经核实和允许公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依法履行职责,主动接受基层和群众监督,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承担的具体职责是:

1、农产品质量监管科(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科):牵头负责和协调全县农产品质量建设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研究拟订农产品质量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风险评估及预警,协调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农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信息的收集、整理、核实和发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配合开展国家、省、市组织的风险评估、专项监测、监督抽检、例行监测和飞检等相关工作;配合做好食安委安排的相关工作。

2、农业科:负责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协调耕地质量保护、肥料、农药、种子等工作,及时发布农情信息;具体负责种植业农产品质量的专项治理、农业投入品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等指导与服务;指导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建设。

3、纪检室: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行政效能监察。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

4、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工作提供基本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保障条件。负责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与相关部门单位的综合事务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体系的机构建设和人员编制落实。负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本系统工作目标绩效考核。

5、财务管理科:负责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工作的经费保障及专项资金管理。

6、政策法规科: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负责组织起草农产品安全生产监管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协调、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农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事项;组织开展农资市场整治工作。

7、科技教育科:负责组织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引进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包括农业标准化技术在内的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送科技下乡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生产的技术指导、专业培训;负责农业外来物种及转基因生物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技术鉴定工作。

8、市场科:负责承担培育、发展和保护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指导和组织 “三品”农产品的市场推介和展示展销活动;做好农产品生产与市场的对接工作,确保品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9、畜牧兽医科:负责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畜牧业重大技术措施;负责种畜禽、牧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监督管理。负责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动物防疫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计划和方案;负责动物疫情管理工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动物防疫体系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0、生猪屠宰科:负责全县生猪等畜禽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县生猪屠宰专项整治的信息收集、汇总和统计上报工作。

11、农业信息中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和质量追溯平台的建设、维护和更新工作;利用多种途径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培训和指导工作;受委托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建设和安全监管工作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综合宣传和媒体信息报道等工作。

12、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承担全县农产品质量检测任务,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县农产品质量检测制度;承担配合部、省、市级相关抽检任务;负责对全县农业系统农产品质量监督速测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研究推广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承担或参与农业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对检测结果进行科学分析和研判,对区域性农产品药物残留等情况提出预警建议;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

负责“三品”申报、现场检查、复查换证、年检续展、内检员培训、标志监管等工作,开展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申报与管理工作;牵头组织拟订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指导和监督 “三品”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和肥料。

13、县农业执法大队:负责全县农资经营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和落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销售制度,切实做好农药经营源头监管;负责组织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药及其他农业投入品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负责查处农药经营、使用等违法案件并监督农资经营户建立台帐;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参与有关执法监督和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等相关专项整治活动;负责县本级农产品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参与监督抽查、专项质量抽查的抽样工作。负责全县相关专项整治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统计上报工作。

14、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负责动物防疫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实施畜禽产品药残与违禁物、生鲜牛乳中违禁物、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和抽检;承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生鲜牛乳中违禁物和饲料及添加剂的违法案件的调查与处理工作;负责养殖业(畜禽产品)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负责配合国家畜禽产品的相关监测工作。负责全县相关专项整治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统计上报工作。

15、县畜牧兽医总站:负责畜禽产品质量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畜禽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和推广。制订实施饲料标准,负责饲料技术指导和管理;开展重大畜禽疫情监测、防疫、消毒、扑灭等防治工作。

16、县粮油作物栽培技术指导站:负责粮油农产品的安全生产工作。制订和推广全县粮油作物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组织开展粮油标准化生产的督查指导;研究推广和普及无公害粮油生产技术;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和肥料。

17、县蔬菜生产技术指导站:负责蔬菜、食用菌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监督现代园区的标准化生产工作,确保现代园区、永久性蔬菜基地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拟定和推广蔬菜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研究推广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指导生产者按标准、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和肥料。

18、县植保植检站:负责拟定、推广、监督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负责科学使用农药、防治农作物病虫草害等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推广无公害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治技术;实施高毒高残留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建立实名销售台帐制度,并监督相关基地、农资经销点不超范围经营或使用农药;负责制定农药施用间隔期技术方案,并督促落实;负责在新闻媒体、生产基地、农资经销点等发布农药禁限用公告以及低毒低残留农药推荐信息。

19、县土壤肥料管理站:负责推广无公害肥料及施用技术,制定安全优质农产品的生产耕地质量标准。负责全县耕地质量监测和分析评价,对相关抽检样品肥料质量检验和肥效分析评价,对耕地质量问题提出修复整改意见和方案;组织指导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工程,制订科学合理施肥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食用农产品生产的耕地质量安全。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人

1、县农委主任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主任是分工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2、各相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在分管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他工作人员是相关岗位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3、各相关科室、单位要明确本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的分工和责任,并将分工和责任落实情况分别形成纸质材料存档备查。

四、绩效考评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牵头组织对各有关科室、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农委对其年度综合考评的参考依据。

五、责任追究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程序履行,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3、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4、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

5、其他应追究行政责任的情形。

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委纪检监察室依法定程序进行追究。对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不给予行政处分的,报请上级纪检机关责令纠正,并由上级纪检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

第11篇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度怎么写

(一)为了加强全镇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乡社会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

及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或本单位食品安全的责任人,对食品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单位各岗位责任人,对岗位的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

(三)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乡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工作。

(四)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镇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日常监督和督查。

(五)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食品安全工作:

食品安全工作在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各职能站所根据本工作计划,负责落实监管职能范围的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指导帮助企业加强自律,提高食品质量和安全,改善食品安全状况,使所监管领域食品安全相关指标达到创建活动要求。

1.各村委会:加强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完善协管员和社区信息员食品安全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职责。

重点抓好集贸市场、社区宴席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宣传、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协助相关部门落实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3. 镇农科站: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生产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以及与食品有关的植物病害的监督、监测、检疫、检验管理,深入推行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

4.镇畜牧兽医站: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进行监测,负责动物防疫及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5.镇社会经济发展办:负责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推进食品流通体制改革,监管生猪定点屠宰,酒类市场的行业管理,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建立食品信用体系。

并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的日常监管,负责查处生产不合格食品及其它质量违法行为。

6. 镇卫生院: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做好食品污染及食品安全事件中受伤人员的救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7. 各中小学:开展好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工作,协助相关职能站所抓好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

8. 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其他相关站所:根据站所职能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六)、各成员单位要依据《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成员单位职责》的规定,严格执行食品监管法律、法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食品安全职责,确定食品安全责任人,保障食品安全。

1、主要领导职责

(1) 在上级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对本地区(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2)负责本辖区、本部门食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实施产品质量监控,责成有关部门和执法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负责对责任制的分解和落实。

(4)负责对本部门、本辖区发生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的督办;

承担因对食品安全工作领导不力而形成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重大案件和造成较恶劣社会影响的领导责任。

2、分管领导人职责

(1)在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分管部门及责任区的食品安全工作,以及责任制的落实。

(2)负责对分管部门及责任区内的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所分管部门和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的查处和督办;

承担因对食品安全工作组织不力、措施不当,造成分管部门、责任区内重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和造成较恶劣社会影响的直接领导责任。

3、岗位责任人职责

(1)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对责任区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2)对责任区内监管对象的基本情况及时调查、收集,落实各项责任,搞好食品质量动态管理工作。

(3)定期对责任区内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排除隐患,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服务。

(4)对责任区内的食品违法案件、违法行为及时查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故案件,按照管理权限向领导和上级汇报,承担责任区内发生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

(5)受理假冒伪劣食品的举报,并及时查处。

(七)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自己的职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工协作,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12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监管责任制度

一、事故隐患的分类

1、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共分三类:

一般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能够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国家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隐患。

2、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共分三类:

一是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二是各有关部门上报事故隐患(包括书面或口头反映)。

三是受理社会举报的事故隐患。

二、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

1、一般性事故隐患:应要求有关单位或企业限期排除。

2、重大事故隐患:应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的具体要求,督促其进行限期整改。

3、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做出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性措施决定,并及时进行人员疏散、加强安全警戒等相应措施,依法强制监督其立即进行彻底整改。

三、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按照局工作分工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职责》,各科室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实行排查整改和上报责任制。

1、对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企业进行彻底整改。

2、科室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

3、对生产经营单位或乡镇政府,交通、商业、教育、卫生、旅游、文化、建设、城市管理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上报的各类事故隐患,各科室要按职责分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协调和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限期消除。

4、各科室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上报主管局长,由主管局长负责协调解决;主管局长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随时上报局长,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解决措施;本局无法协调解决的,立即向县政府报告。

5、各科室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将群众举报、检查发现、上报等各类事故隐患的发现、隐患具体情况、采取的措施、监管责任人、整改结果、复查时间等一一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将分管领域危险源数量、类型、所在单位、具体位置和部位、危险程度、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监控措施、管理责任人、监控责任人、检查时间、检查情况等详细登记造册。

6、办公室对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汇总向局领导汇报,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对事故隐患未按照职责进行认真监管或未按规定上报的各类隐患,发生问题,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工作职责》及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13篇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检测室管理制度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检测室应当悬挂并严格执行抽样检测制度、农产品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流程、检测室管理制度。

1、抽样检测制度

(1)按照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科学制定实施农产品检测抽样计划。

(2)每次抽取样品须由至少2名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抽样,及时封存样品,按照规定事项填写抽样、加盖乡镇监管站公章并由抽检工作人员、被抽检单位或个人共同签字确认。抽样单一式三份、分别留存。

(3)抽样完成后,抽检人员应当及时将样品送回检测室,登记后交由检测人员实施检测,并在24小时内出具检测结果。

(4)检测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检测规程进行检测,填写《快速检测原始记录表》,在表格右侧粘贴栏内粘贴好对应的电脑数据打印纸,打印纸上应显示检测时间、标样数据、样品数据、操作者姓名等信息,并及时登记监测记录。

(5)每月初将上月抽样检测结果汇总上报当地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产品上市、消费高峰期,应当每周汇总报送检测结果。鼓励建立信息平台同步上传监测数据。

(6)抽检发现不合格农产品,应当在监测结果确认后24小时之内告知被抽检单位或个人,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农产品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流程

将样品取样部分切碎至1cm左右,混匀(叶菜取叶片,带皮菜取表皮,其他样品直接切碎)

称取样品(叶菜称2克,非叶菜类取4克)

加入20ml缓冲液,震荡1-2分钟

静置至样品上层液体澄清

于比色皿中依次加入50ul酶、3ml缓冲液(空白直接加配制的缓冲溶液,样品加上一步上清液)、50ul显色剂,比色皿加盖摇匀

在37℃-38℃下恒温培养30分钟

按照检测顺序,依次在装有空白和样品的比色皿中分别加入

50ul底物,摇匀后置于仪器中测定

3、检测室管理制度

检测室应当保持整洁、安静,安装防火、防盗设施,各种仪器、器皿、试剂标志清晰,不得存放与检测无关的物品。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检测室,禁止在检测室吸烟、进餐,不得在检测室从事与检测无关的活动。

(3)检测人员工作时应当统一穿着工作服,检测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4)各类试剂应当分类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试剂应当专柜存放、专人保管。

(5)仪器设备、物品使用完毕后,应当清洗洁净并归还原处,保持良好状态。

(6)下班时须切断检测室电源、水源,关闭好门窗。

第14篇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检查制度

为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认真履行部门监管职责,有效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与使用秩序,根据《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联合检查方式

(一)定期联合检查。根据厂有关安排,厂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每月开展一次针对厂内部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运输等厂的联合检查,并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范围。重点检查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大安全隐患问题。

(二)专项联合检查。公司提出的安全生产领域安全隐患突出问题,如涉及多个单位,由危险化学品安全联合检查领导组提名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专项联合检查。

(三)临时性联合检查。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如涉及多个部门的监管职责,可由安全联合检查领导组指派负有主要职能的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临时联合检查。

二、工作要求

(一)联合检查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资源共享、联合行动的优势,实施有效的联合检查工作机制。

(二)联合检查活动应有方案、有目标、有措施,活动结束有总结。总结材料应抄报厂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同时,在活动结束后3日内将检查情况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厂联合检查领导组备案。

(三)联合检查活动中,各联合检查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检查程序。

三、具体检查考核执行厂《选煤厂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检查评分办法》。

四、相关单位参照本制度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检查制度。

第15篇 仓库安全监管制度

仓库属公司的安全防护重点部位,为加强仓库的日常安全管理力度,特制定以下监管措施,望有关人员遵照实行。

一、 仓库设专职安全监管人员,负责仓库24小时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 监管人员要做好来访人员、车辆的登记、接待工作并实行适当的安全检查措施,对无法确定身份的来访人员经请示同意方可入库,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库。进入库区安全须知(违者罚款):

- 前往仓库作业区的外来人员包括司机,必须在门卫穿戴上劳保用品,包括安全眼镜,安全帽和安全鞋;

- 仓库作业区禁止穿短袖/无袖上衣;

- 库区内严禁吸烟;

- 入库区禁止携带酒精,毒品,武器等不安全物品。

- 不要触动仓库任何设备设施;

- 库区内严禁拍照;

- 车辆行驶中,车门/车厢门必须关严。

三、 入库人员严禁携带火种以及与作业无关的物品入库,仓库设施及有关物品禁止乱动,如确需使用,要经主管人员同意方可动用,且使用后归放原处。

四、 监管人员必须做到每2小时进行一次巡视、检查,应对仓库所属电器、消防、作业机械以及防雷雨等情况进行重点监护,并做好监护记录。

五、 监管人员要熟知消防应急预案的内容,熟知仓库电器及消防器材的使用要求,并能够做到位置明确、使用熟练、监护得当,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六、 监管人员要做好交接班,交班人员要交清当班的有关事项并有相关记录,特别应将未尽事宜交代清楚。接班人员应明确接班后的重点项目,做到交清接明,按规定做好当班的仓库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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