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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制度汇编5篇

更新时间:2024-05-05

四项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安全制度是企业管理的基石,它犹如一盏指路明灯,为企业的日常运营提供了清晰的行为准则。安全制度的存在,旨在预防风险,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降低生产事故,维护企业声誉,同时也是企业对社会责任的体现。良好的安全制度能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促进团队协作,确保企业稳健发展。

安全制度有哪些

1. 安全操作规程:详述各项作业的安全步骤和预防措施,确保员工在执行任务时遵循标准流程。

2. 应急预案: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案,以便快速有效地处理事故,减少损失。

3. 安全培训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4. 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注意事项

1. 制度应简洁明了,避免复杂的条款,确保员工能理解和遵守。

2. 制度需与时俱进,定期更新以适应新的法规和技术变化。

3. 制度执行要公平一致,避免因人而异,保证制度的权威性。

4. 制度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员工反馈,确保其可行性与接受度。

以上内容旨在强调安全制度的重要性,列举其组成部分,提醒注意事项,并提供基本格式参考。请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项制度范文

第1篇 施工安全两项达标四项严禁五项制度

一、“两项达标”

1、施工人员管理达标:一线人员用工登记、施工安全培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施工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等符合有关规定。

2、施工现场防护达标:一线人员个人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等符合有关规定。

二、“四项严禁”

(一)严禁在泥石流区、滑坡体、洪水位下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

(二)严禁违规进行挖孔桩作业,钻孔确有困难的不良地质区,设计单位要进行专项安全设计并按设计变更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三)严禁长大隧道无超前预报和监控量测措施施工。

(四)严禁违规立体交叉作业。

三、“五项制度”

(一)施工现场危险告知制度

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严格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如实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在上述场所应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在无法封闭施工的工地,还应当悬挂当日施工现场危险告示,以告知路人和社会车辆。

(二)施工安全监理制度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io一2006),开展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加大现场安全监管力度。监理单位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核验施工现场机械设备进场检查验收记录,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加强巡视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三)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确认后实施,由专项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大型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

7.爆破工程:

8.大型f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的加固与拆除。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上述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四)设备进场验收登记制度。

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80日内,应当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五)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2007年新立项的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取、使用情况纳入监理范畴。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出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投标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2篇 安全两项达标四项严禁五项制度

一、“两项达标”

1、施工人员管理达标:一线人员用工登记、施工安全培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施工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等符合有关规定。

2、施工现场防护达标:一线人员个人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等符合有关规定。

二、“四项严禁”

(一)严禁在泥石流区、滑坡体、洪水位下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

(二)严禁违规进行挖孔桩作业,钻孔确有困难的不良地质区,设计单位要进行专项安全设计并按设计变更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三)严禁长大隧道无超前预报和监控量测措施施工。

(四)严禁违规立体交叉作业。

三、“五项制度”

(一)施工现场危险告知制度

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严格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如实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在上述场所应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在无法封闭施工的工地,还应当悬挂当日施工现场危险告示,以告知路人和社会车辆。

(二)施工安全监理制度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io一2006),开展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加大现场安全监管力度。监理单位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核验施工现场机械设备进场检查验收记录,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加强巡视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三)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确认后实施,由专项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大型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

7.爆破工程:

8.大型f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的加固与拆除。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上述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四)设备进场验收登记制度。

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80日内,应当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五)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2007年新立项的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取、使用情况纳入监理范畴。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出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投标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3篇 施工安全“两项达标”“四项严禁”“五项制度”

一、“两项达标”

1、施工人员管理达标:一线人员用工登记、施工安全培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施工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等符合有关规定。

2、施工现场防护达标:一线人员个人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等符合有关规定。

二、“四项严禁”

(一)严禁在泥石流区、滑坡体、洪水位下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

(二)严禁违规进行挖孔桩作业,钻孔确有困难的不良地质区,设计单位要进行专项安全设计并按设计变更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三)严禁长大隧道无超前预报和监控量测措施施工。

(四)严禁违规立体交叉作业。

三、“五项制度”

(一)施工现场危险告知制度

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严格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如实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在上述场所应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在无法封闭施工的工地,还应当悬挂当日施工现场危险告示,以告知路人和社会车辆。

(二)施工安全监理制度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io一2006),开展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加大现场安全监管力度。监理单位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核验施工现场机械设备进场检查验收记录,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加强巡视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三)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确认后实施,由专项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大型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

7.爆破工程:

8.大型f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的加固与拆除。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上述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四)设备进场验收登记制度。

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80日内,应当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五)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2007年新立项的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取、使用情况纳入监理范畴。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出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投标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4篇 四项安全管理制度

一、违章公示制度

1、公司安监环保部、企管体系运行部以及其他部门发现的各类违章现象,由安监环保部或企管体系运行部利用《综合报表》、《公司月刊》和《黑板》进行公示,并按照违章处罚制度,根据违章的严重程度进行经济和行政的处罚。

2、各车间、各部门查处的各类违章要利用《黑板》和《车间大会》在当周进行公示。

3、班组查处的各类违章要利用《黑板》、《班组园地》和《班前班后会》在当日进行公示。

4、公示的内容包括:违章者的姓名、所在单位或工序、违章类别、违章性质、违章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5、班组和车间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规定及时、准确的对违章者进行公示,发现违章不制止、不公示的,在《标准化优秀管理班组和红旗车间》考核中扣对应的班组和车间5分。

二、安全积分待岗培训制度。

1、公司的所有干部和员工全年的安全总分为12分,在以后的安全工作中,若出现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或负有安全事故责任时,除了要受到严厉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外,还将按照安全积分的扣分标准扣去相应的安全分,一年中安全扣分累计等于12分时,员工自动待岗,干部自动免职,必须重新参加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一律自行联系工作岗位。

2、安全积分待岗培训制度扣分标准

(1)普通员工严重违章操作一次扣2分。

(2)普通员工一般违章操作一次扣1分。

(3)干部严重违章指挥一次扣4分。

(4)干部一般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一次扣2分

(5)每发生一次重大安全事故,扣事故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12分。

(6)每发生一次重大安全事故,扣事故领导责任者8分。

(7)每发生一次一般安全事故,扣事故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8分。

(8)每发生一次一般安全事故,扣事故领导责任者6分。

(9)每发生一次轻伤安全事故,扣事故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4分。

(10)每发生一次轻伤安全事故,扣领导责任者2分。

3、安全扣分超过6分的干部或员工要进行离岗培训,培训合格后可重新上岗。培训不合格按《违章处罚制度》进行处理。

三、违章责任追究制度。

1、对违章当事人及其上级主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对负有监督、监护、检查、验收不到位的责任人进行追究。

2、违章分级处罚:班组长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车间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及违章者所在班组负责人,职能部门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及违章者所在单位负责人。公司领导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违章者所在单位负责人,并联责分管职能部门负责人。员工的同一违章行为不得重复进行处罚。

3、因违章导致事故者按公司《安全管理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罚。违章未构成事故者,根据违章情节轻重,对违章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离岗培训、降低岗位工资、内部待岗和解除合同的处分。

4、经济处罚

(1)每发生一次指挥性违章,扣违章者100——400元。

(2)发生一次管理性违章,扣违章者100——300元。

(3)每发生一次作业性违章,扣违章者50——200元。

(4)对装置性违章,不按计划如期完成整改的, 每处考核责任部门200-500元。

(5)在内外审、各类检查和车间报告等方式发现的工艺性违章,责任部门没有按期整改的扣200-500元。

(6)对设施性违章,一旦会议决定了整改办法,而责任部门未按期整改的扣责任部门300-500元。

5、离岗培训

(1)离岗培训的条件

a 6个月内超过二次违章受到处罚者

b安全扣分超过6分的

c有严重违章者

d有习惯性违章行为《习惯性违章事列》见附录。

e由于违章行为导致轻伤以上事故者。

(2)离岗培训由安监环保部组织,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经考试合格后恢复工作,否则,应继续离岗培训,直至考试合格。安监环保部应建立违章培训个人档案。

(3)对离岗培训人员除责令其离岗培训外,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4)离岗培训后仍不能满足岗位安全要求的人员,可作待岗处理或降低岗位工资。

6、降低岗位工资

(1)违章性质严重,行为恶劣,虽未构成事故,但对安全工作及社会造成重大影响者,给予违章者降低岗位工资30-100元的处理。

(2)一年内超过两次因违章离岗培训者,给予违章者降低岗级50-100元处理。

(3)降低岗位工资不少于3个月,若降级期间无违章行为,经单位考核合格后可恢复其原岗位工资。

7、内部待岗

违章降低岗位工资处罚期间,仍有违章行为或者12个月内出现2次降低岗位工资情况者或离岗培训后仍不能满足岗位安全要求的人员应给予内部待岗处理,待岗时间为6个月,长期合同工内部待岗期间,每月发给300月的生活费,短期合同工内部待岗期间,不发生活费。

8、解除合同

(1)一年超过三次违章受到处罚者。

(2)由于违章操作、违章指挥或失职等原因造成重伤以上的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或领导者。

(3)6个月内安全扣分超过12分的人员。

只要具备以上任一条件,由安监环保部提出书面材料,交经理办公会或员工代表会讨论后,由人力资源部给予解除合同。

四、违章举报奖励制度

1、对违章举报人员或在安全管理中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2、各单位应鼓励员工自主开展反违章工作,班组和员工主动查处违章并及时纠正的,没有造成危害的减轻或免于处罚。

3、 反违章奖励

(1)发现、制止或抵制违章,直接避免了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发生者,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

(2)对制止或抵制违章指挥的人员,给予400—1000元奖励。

(3)员工互相监督、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者,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4)对于积极主动消除装置性违章、设施性违章和工艺性违章、有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500—1500元的奖励。

4、奖励的程序:由安监环保部组织技术质量部、生产部、企管体系运部和保卫部等相关人员对违章举报事件进行调查核查,情况属实,要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并由安监环部对举报人员进行物质奖励。

第5篇 安全“两项达标”“四项严禁”“五项制度”

一、“两项达标”

1、施工人员管理达标:一线人员用工登记、施工安全培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施工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等符合有关规定。

2、施工现场防护达标:一线人员个人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等符合有关规定。

二、“四项严禁”

(一)严禁在泥石流区、滑坡体、洪水位下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

(二)严禁违规进行挖孔桩作业,钻孔确有困难的不良地质区,设计单位要进行专项安全设计并按设计变更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三)严禁长大隧道无超前预报和监控量测措施施工。

(四)严禁违规立体交叉作业。

三、“五项制度”

(一)施工现场危险告知制度

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严格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如实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在上述场所应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在无法封闭施工的工地,还应当悬挂当日施工现场危险告示,以告知路人和社会车辆。

(二)施工安全监理制度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io一2006),开展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加大现场安全监管力度。监理单位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核验施工现场机械设备进场检查验收记录,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加强巡视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三)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确认后实施,由专项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大型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

7.爆破工程:

8.大型f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的加固与拆除。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上述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四)设备进场验收登记制度。

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80日内,应当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五)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2007年新立项的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取、使用情况纳入监理范畴。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出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投标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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