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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施工监护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电力安全施工监护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在电力施工领域,安全制度是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设备完整性的基石。它犹如一盏指路明灯,引导作业人员遵守规程,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安全制度的实施,不仅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责任心,也是企业稳定运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安全制度有哪些

电力安全施工制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作业许可制度:所有施工前需取得相应权限的许可,确保作业合法合规。

2.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升安全意识。

3. 工器具检查制度:每次使用前对工器具进行全面检查,防止因设备故障引发事故。

4. 紧急响应制度:设立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迅速、有效地应对。

注意事项

1. 制度的执行必须严谨,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折扣。任何违反制度的行为都应受到严肃处理。

2. 制度应随实际情况及时更新,以适应新的施工环境和技术变化。

3. 监护人需全程监督施工过程,确保每个环节符合安全规定,防止疏漏。

4. 对于高风险作业,应增加监护人数量,提高现场监控力度。

电力安全施工监护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是企业安全管理的核心,需要我们每一位管理者和员工共同参与,形成人人重视安全、人人遵守制度的良好氛围。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追求效率的确保每一项电力施工任务都能在安全的环境中顺利完成。

电力安全施工监护制度范文

第1篇 电力安全施工监护制度

1 总则

1.1 在施工作业面(点)实施安全监护制度,使每个施工人员的作业活动处于受监护状态之中,是制止违章作业,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施工人员人身安全的有效措施。

1.2 施工队(班)长在每天分工时,应对每个作业点指派一名安全监护人。对重要工序和特殊服务面(危险性大、地形复杂、施工条件差等)的作业点,必须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施工队(班)长若未指派安全监护人,作业点一旦发生事故,应首先追究施工队(班)长的责任。

2 必须设立安全监护人的施工项目:

2.1 送电线路性质设立安全监护人的施工项目有:

2.1.1 土石方爆破;

2.1.2 基坑开挖;

2.1.3 预制基础安装;

2.1.4 现浇基础;

2.1.5 灌注桩;

2.1.6 整体杆塔地面组装;

2.1.7 整体组立杆塔(包括拉线安装);

2.1.8 分解组立杆塔;

2.1.9 高塔组立;

2.1.10 水面钻孔;

2.1.12 吊挂绝缘子串、放线滑车、重锤。

2.1.13 跨越架搭设与拆除;

2.1.14 人力或机械牵引放线;

2.1.15 张力放线;

2.1.16 导、地线紧线与升空;

2.1.17 导线地线连接;

2.1.18 平衡挂线;

2.1.19 附件安装;

2.1.20 杆塔及导线地线附件检修;

2.1.21 装卸运输。

3 安全监护人条件:

3.1 坚持原则,敢管敢讲,工作责任心强。

3.2 具有一定的施工经验的专业知识。

3.3 熟悉安全工作规程和施工工艺规定。

4 安全监护人职责:

4.1 安全监护人对本作业点负有安全监护责任。安全监护人应密切注意现场施工人员的活动状态,制止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2 督促施工作业人员做好班前交底,宣读安全施工作业票,补充进行现场安全交底,督促被交底人在工作票签名栏上签名。

4.3 督促和协助施工作业负责人检查安全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具,使安全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使用之。

4.4 督促施工作业负责人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在扩建、改造工程监督施工人员在指定的区域工作,防止施工人员误入(登)带电间隔,防止误碰运行设备。

4.5 督促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必须使现场布置、工器具、安全设施等符合施工工艺标准。

4.6 安全监护人应坚守工作岗位,如果需要暂离开现场时,应临时委派安全监护人,并向全体人员宣布后方可离开。

4.7 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施工队(班)长或项目部报告,并及时提出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措施。

4.8 每天应向施工队(班)长和专(兼)职安全员报告作业现场安全信息。

4.9 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必须佩戴“现场负责”袖标;安全监护人和施工作业负责人在现场时,必须佩戴“安全监督”和“作业负责人”袖标;当小分队作业时,若作业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为同一人,则同时佩戴“作业负责人”袖标和“安全监督”袖标。

5 安全监护人权利:

5.1 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并提出警告和批评。当出现威胁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作业时,有权先令其停止其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5.2 有权对违章违纪人员实行经济处罚。

5.3 有权督促施工队(班)长对发生的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按“三不放过”原则组织事故分析,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6 奖励和处罚

6.1 安全监护工作认真,成绩显著,由项目部质安科给予表扬或奖励。

6.2 在安全监护中,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或避免重大事故者,由公司质安部给予嘉奖。

6.3 在安全监护中,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制止违章不力,擅自离开岗位,未正确佩戴“安全监督”袖标,安全监护失职造成事故者,将根据情节追查责任并作出处理。

第2篇 村电力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的各级领导、安全管理负责人及各管理人员应参加上

级安全机构组织的每年一次的有关安全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二条 新招收录用的员工必须经过三级(公司、部门)安全教育、

紧急救护培训的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

工作。新转换岗位的人员上岗前也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岗位

培训和考试合格。以上培训、考试由公司负责。

第三条 按国家规定属于特种作业、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

训,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方可上岗。

第四条 公司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档案,其中包括入厂前体检

的健康情况、定期体检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历次安全

规程考试成绩、安全奖惩记录等。

第五条 公司应每年召开生产、经营安全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安全

工作,布置年度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安全自查、互查,不断

提高公司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 公司对定期召开的安全工作会、月度例会、事故分析会和安

全日活动(三会一活动)要有明确规定和要求,切不可流于

形式。

第七条 公司每年要制订以“五无”为内容的安全生产目标,做好目

标的层层分解,并同每一位员工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实行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针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生产部

门和安监部应分别制订出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

保护措施计划,公布实施。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反措、安措”

计划应有定期检查和考评办法。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年上半年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全员安全活动,要通

过学安规、忆事故案例、查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考安规、

订安全目标责任合同等,强化安全管理。

第九条 公司要根据行业特点、季节因素,做好每年春、秋季安全大

检查工作及日常安全检查。

第二章 施工作业队(班组)安全教育

第十条 由项目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现场作业队长(班组长)和安全员负责,主要对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施工现场负责人、技术干部、领工员、工班长、施工现场带班人员、现场安全员、防护员、驻站联络员、看护员等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教育,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岗位职责、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案例的教育、对全体现场事故操作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本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使用要求、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等,时间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每年累计不少于40学时。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部施工生产基本情况,包括现场环境、施工特点,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危险作业部位及必须遵守的事项。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安全生产纪律和文明施工要求。

4、本岗位的主要职责、潜在的风险、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等。

5、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防护用品、用具使用的基本知识。

6、冬雨季、汛期、节假日前后、工种转换等专题安全教育。

7、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应用时的安全操作方法和新岗位安全知识教育。

8、与本岗位有关的应急救援预案和典型事故案例教育。

第三章 安全教育培训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安全培训教育可采用集中培训和分散学习两种形式,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编制年度培训计划,报项目分管安全领导审批后按计划实施,培训教材可选用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专用教材,也可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自行编制培训教材,选用或自编教材应涵盖主要培训内容。每次培训均形成《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培训教材、考核试卷和培训人员成绩单,上述记录由项目安全管理部门保留备案。

1、各作业(班组)要认真开展班前安全讲话等活动,活动内容要有针对性,并做好教育记录。

2、工程项目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项目经理应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时间不少于2小时。

(1)因故改变安全操作规程;

(2)实施重大和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

(3)更新仪器、设备和工具,推广新工艺、新技术;

(4)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机械损坏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

(5)出现其他不安全因素、安全生产环境发生了变化。

3、认真开展日常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如安全周、安全月、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坚持经常化、形式多样化(如板报、宣传栏、录像、讲座、知识竞赛等),讲究实际效果。

4、项目必须建立各级、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坚持全体人员(包括外协劳务队伍人员)的安全继续教育,确保关键岗位和关键人员持证上岗。

第3篇 电力施工安全奖惩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把激励机制引入安全管理,不断提高职工安全工作的自觉性。

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司内部各部门及职工个人的奖励。

2职责

2.1安全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2.2各有关部门领导和安全工作负责人按照规定的原则进行安全奖的分配和发放。

3奖励细则

3.1安全管理的奖励,按照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奖励方式包括:通报表扬;奖金或奖品;奖励或晋级。

3.2安全奖的分类

3.2.1反违章除隐患奖励

a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向责任者提出意见,说明违章行为讲情危险性的;

b在施工过程中,能够指出违章,并制止其工作的;

c发现工具、设备或影响安全的各类事故隐患,直接报告主管负责人,说明隐患危险性的;

d能对隐患给予主动解决的。

3.2.2安全生产实现目标奖励

a公司实现150天长周期安全生产奖。在公司规定的期间内(150天)全公司未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运行考核事故、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重大设备损坏事故时;

b公司实现阶段安全生产奖,在公司规定期间内未发生破坏安全生产长周期记录的各类事故时;

c年度交通安全责任书兑现奖。全年未发生甲、乙方责任各类上报交通事故,并鉴定安全责任书的单位和个人。

3.3反违章除隐患奖励根据所发现违章或隐患的严重程度,经安全部或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3.4安全生产实现目标奖励的分配根据各施工专业危险性和事故率的不同,以及岗位对安全生产所负责任的大小给予区别。

3.5交通安全责任书兑现奖按照职工对公司交通安全工作贡献的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职工根据情况享受一种:

a专职机动车驾驶员1200元/年;

b兼职机动车驾驶员、机动车修理及管理人员800元/年;

c其他人员500元/年。

4安全奖励的审批

4.1反违章除隐患奖励,人均奖励在300元及以下时,由项目部提出申请,安全部审批;超过人均300元时由公司经理或安全负责人审批。

4.2公司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时,由安全部提出请奖报告,经理或安全负责人审批。

第4篇 电力工程安全施工奖惩制度

1、总则

1.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落实项目部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运用经济手段调动广大职工安全施工生产积极性,杜绝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重大设备损坏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根据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罚惩定(试行)》和《江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的要求,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1.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对安全工作,党、政、工、团必须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1.3安全生产奖惩贯彻“以责论处”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有关职能部门、队(班)和有关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安全工作有特殊贡献的应给予重奖,对在安全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应给予重罚。

1.4实行奖惩制度应把思想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资鼓励相结合;在处罚上,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

1.5本制度适用于昌西~桃苑、西郊线项目部所属各施工队、各职能部门。

2、事故及责任分类

.1人身事故分类

2.1.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1.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2.1.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包括伴有重伤和轻伤)的事故。

2.1.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三人或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与重伤达成10人及以上的事故。

2.1.5严惩未遂事故: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惩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凡发生倒杆倒塔、塔上倒扒杆、触电、爆炸、高空坠落、中毒、火灾、淹溺等性质恶劣事故,虽未造成人身伤害,但均属严惩未遂事故范围,其经济损失应同时按设备事故报项目部。

2.2事故责任

2.2.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故发生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和次要责任。

2.2.1.1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2.2.1.2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2.1.3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承担事故的领导责任

2.2.1.4对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有责任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2.2确定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折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施工队队长负主要责任:

2.2.2.1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2.2.2.2无视安监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2.2.2.3安全规章制度落实不健全,本队安全管理混乱。

2.2.2.4未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2.2.3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由有关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2.2.3.1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懂安全操作知识,由安排工作者负主要责任。

2.2.3.2施工中无安全施工措施、无安全工作票、未经安全交底、分工不明确、班前会不宣读安全工作票就施工、危险作业未安排监护人,由安排工作者负主要责任。

2.2.3.3施工技术措施有错误,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制者负直接责任。

2.2.3.4安全设备不齐备、作业环境不安全而又未采取措施;未经技术部门同意,擅自更改施工方案;工器具设备以小代大,超负荷使用;施工前对工器具不进行检查,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由组织施工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2.2.3.5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由机械管理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2.2.3.6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施工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由采购、供应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2.2.3.7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派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由工作安排者负主要责任。

2.2.3.8由于安监部门工作严重失职,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由安监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2.2.3.9违章指挥施工,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2.2.4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由肇事者负主要责任:

2.2.4.1违反安全交底规定、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

2.2.4.2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

2.2.4.3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2.2.4.4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

3、奖惩

3.1奖励

3.1.1凡本工程期间无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的施工队,参照其它事故频次和安全管理状况,奖励1500—3000元。

3.1.2有下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视具体情况集体奖励500-1000元,个人奖励100-500元,并授予荣誉称号。

3.1.2.1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在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止工伤或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3.1.2.2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大事故的。

3.1.2.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1.2.4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方面,采用先进技术,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3.1.2.5对事故隐满不报者进行检举、揭发的,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检举人奖励并保密。

3.1.3对避免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作出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视具体情况上报公司安全委员会讨论给予重奖。

3.1.4因在本工程成绩突击,而荣获省局、网局、电力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给予如下奖励:

3.1.4.1荣获省局先进集体每人奖50元;网局先进集体每人奖80元;电力部先进集体每人奖100元。

3.1.4.2荣获省局先进个人奖200元,网局先进个人奖300元;电力部先进个人奖500元。

3.1.5被评为公司先进队(班)、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安全先进队(班)每人奖励50元;先进个人奖励100元。

3.1.6项目部领导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充分发挥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作用,实现单位全年无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轻伤事故频率小于6%,项目经理600元,项目总工400元,项目安全专职200元。

3.1.7同级颁发的个人及集体奖励,按其最高奖励标准发放,不重复计奖。

3.2惩罚

3.2.1施工队凡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每重伤一人次罚款1000元,每死亡一人罚款3000元。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倒塔事故,均属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每发生一次罚款1000-3000元。

3.2.2发生人身重大伤亡事故、人身死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对责任者按照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和《江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处罚。

3.2.3昌西~桃苑、西郊线项目部全年若发生死亡事故,安监科长给予行政警告并罚款200元。

3.2.4发生人身伤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以下处罚:

3.2.4.1凡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情节严重的,报公司对主要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下岗6个月;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下浮一级工资半年,罚款200元。

3.2.4.2凡因违章作业造成自己重伤的或因其它原因造成重伤的,报公司对主要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下浮一级工资一年;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下浮一级工资半年。

3.2.4.3施工队凡发生重伤事故,队长罚款项200元,一年内,如果在同一单位连续发生二次人身重伤事故,第二次事故对队长给予行政记过并罚款500元。

3.2.5施工队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事故点队长免职,一年内连续发生二次人身重伤事故,其所在队正队长免职,报工程处三年内不得再担任队长。

3.2.6发生轻伤事故,对主要责任者罚款2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00元。

3.2.7发生严重未遂事故,对主要和直接责任者罚款300-500元,情节严惩的同时给予记过处分或免职处分。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3.2.8施工队对职工伤亡事故如有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上报等情况,经发生后除责成补报外,对该队罚款500-5000元,对正队长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3.2.9施工队要严格执行“安全工作票”和“安全活动记录”制度,如检查发现有不及时,不认真,不齐全、不宣读甚至丢失等现象,对正队长罚款100-300元。

3.2.10对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安监人员以及所有坚持安全施工原则的人讽刺挖苦,打击报复者,对其罚款100-5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3.2.11施工队发生人身死亡、人身重伤、严重未遂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在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部领导和安监部门,并立即用快速办法(最迟不超过24小时)报告公司领导和安监科。轻伤事故发生后三日内报告到公司安监科。

3.2.12施工队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包括交通事故)、严重未遂事故,其正队长必须在24小时内向项目部领导或安监部门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

4.交通事故惩罚

4.1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他人人身重伤、人身死亡事故,除接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执行外,一律报公司,按公司有关条例、规章处理。

4.1.1酒后驾驶机动车。

4.1.2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4.1.3无证驾驶。

4.1.4非本岗位驾驶。

4.1.5未经领导同意,非因公驾驶。

4.2临时请用外单位车辆和司机作为队(班)生活车的,应对请用车辆进行车况检查,车况情况须良好;不得请用报废或超期服役车辆,驾驶员的三证(驾驶证、行车证、营运证)齐全有效。请用外单位车辆和司机,应签订正式合同,确定安全责任。

4.3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按规定报告昌桃线项目部,并将事故报告送公司安监科,凡隐瞒事故者将从严惩罚。

5.本制度解释权属昌桃线项目部。

第5篇 电力公司工人安全施工责任制度

1.认真学习并自觉执行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规程和措施,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维护和保管所使用的工器具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查。

3.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4.施工项目开工前,认真接受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并在交底书上签字。

5.作业前检查工作场所,做好安全措施,以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下班前及时清理整顿现场。

6.施工中发现不安全问题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爱护安全设施,不乱拆乱动。

7.认真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帮助新工人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8.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并可越级上告。

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9.尊重和支持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服从安全监察人员的监督与指导。

10.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调查事故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分析事故时应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6篇 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1范围

1.1为建立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建设工程、电力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____各在建项目公司和运行管理期的电力生产单位。

2组织机构

2.1成立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安全隐患排查长效机制,保证生产安全稳定运行。

2.2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第一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主管电力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的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以及各专业管理组成员组成。

2.3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下设检查组,挂靠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司安委会建设管理专业组(设在建设管理部)具体负责督促协调在建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生产管理专业组(设在安全生产技术部)具体负责督促协调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交通安全专业组(设在行政人事部)具体负责车辆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4检查组组长由主管电力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的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公司安全委会相应专业组成员、各参建单位负责人、安全网络成员组成。

2.5公司各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组织机构设置参照____公司进行。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3.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是指建设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2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3.3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3.4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隐患。

4 在建项目安全隐患排查的工作项目

4.1各在建项目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督促协调,各在建项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由本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各在建项目公司的检查组组长负责督促协调工程监理部组织各专业组,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所管辖区域的人员、设备、场地、工器具、货物、管理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判断可能发生的后果。项目监理部对排查出来的所有危险点进行汇总、确认、组织讨论消除隐患的具体措施,明确责任人、完成期限,并报送在建项目公司工程部,经本单位领导签批后报送公司建设管理部。

4.2各在建项目工程监理部在每月25日前督促完成各项整改,需整改的单位或部门月底前把整改项目结果以整改报告形式反馈至项目工程监理部,工程监理部负责审核专业监理、总监签字后报送在建项目公司工程部。工程部经主管领导签审后报送公司建设管理部。

5.运行管理期电力生产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项目

5.1 运行管理期电力生产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督促协调。各运行管理期电力生产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由本单位电力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负责,检查组组长负责每月5日前组织本单位各部门专业人员开展电力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按照安全隐患排查“五落实”原则逐项落实,并统计成表由主管领导、总经理审核签字后,每月底随《电力生产月报》一起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报送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备案。

5.2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跟踪、督促、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排查的治理情况,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审查其指定的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可靠性。

5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工作内容

5.1月度隐患排查内容

5.1.1安全管理方面

5.1.1.1公司及各参建单位领导班子安全责任意识与履职情况。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是否明确和细化;项目主要负责人在具体工作中是否真正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加以强调;分管生产的领导是否能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项目建设中的安全管理是否尽职、到位;安全专项资金是否合理安排,划拨是否及时,使用是否合理。

5.1.1.2安全生产体系建设情况。公司及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证体系、监督体系是否健全,工作界面和责任界面是否清晰,运转是否协调顺畅。安全监督人员的现场安全监督是否严格、有效。

5.1.1.3安全生产制度修订与执行情况。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覆盖安全生产的全部过程,技术规程是否及时进行了修订、能否满足生产需要(每年底应组织修订一次,遇到大的技术整改项目验收合格三个月完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在具体工作中是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5.1.1.4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情况。公司及各参建单位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是否有计划地进行,培训内容是否有针对性;参建单位员工的安全意识与自我防护能力如何;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1.1.5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是否存在迟报、瞒报不安全事件行为;发生事故后,是否能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分析与处理。

5.1.1.6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应急组织体系是否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是否完善;预案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质、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是否满足要求。

5.1.2设备与环境安全方面

5.1.2.1设备运行维护与消缺情况。重要设备、设施的运行与日常维护以及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是否按规定进行;已查出的安全隐患是否得到及时消除,一时难以处理的是否采取了监控措施并制定了处理计划。

5.1.2.2技术监督与危险源监控情况。技术监督工作是否按要求进行,重要监测指标是否在允许范围内;重要施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是否建立了重大危险源档案,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执行以及防止事故的措施落实是否到位。

5.1.2.3工作环境安全与健康情况。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齐全完善,有无装置性违章现象;消防设备设施是否齐全、可用,是否定期进行试验与维护,摆放是否符合需求要求;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是否满足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要求。

5.1.2.4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大型起重设备的安全检定是否按期进行,荷载保护、行程保护等重要保护是否完好。

5.1.3防汛、防台、防冰与施工安全方面

5.1.3.1防汛防台准备工作情况。防汛防台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坚持每年汛前认真开展防汛检查、整改,做到“思想、组织、措施、物资”四落实,“人员、措施、工作”三到位;是否每年修编防汛手册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政府防汛指挥部门审批。

5.1.3.2防汛设备设施完好情况。防汛备用电源是否安全可靠;雨情测报是否完好,预报准确率、畅通率是否满足要求。

5.1.3.3 冬季防冰措施是否到位。冬季防冻融冰预案是否制定,措施是否得当。防冰物资是否齐全。

5.1.4交通安全方面

5.1.4.1驾驶员管理情况。是否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是否存在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现象;对违反规定者,是否进行了严肃处理。

5.1.4.2车辆的维修保养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进行车辆年检和养护;是否存在超龄服役车辆、报废车辆以及带病车辆上路行驶情况。

5.2专项检查内容

春季、防汛、秋季、冬季及重大政治活动等专项安全检查,按照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或上级文件具体规定要求内容进行。

6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工作要求

6.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做到查找、评估、报告、治理、验收、销号闭环管理。

6.2制定安全检查表,并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检查表可参照安全生产大检查表格。

6.3对各项整改实行二级验收,在建项目整改完成后首先由各参建单位安全员进行验收,然后再由工程监理部进行二级验收;运行管理期整改项目由运行维护部门组织初次验收,各单位公司安委会在月度大检查时进行二次验收。安全监察人员及时对整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确保整改计划执行的严肃性,对因故不能按计划完成的整改项目应集中进行讨论并重新调整整改计划。对不符合项的整改坚持“五落实三不准”原则,即“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整改期限、落实相应的应急预案”,“凡是自己能解决的,个人不推给专业组;专业组不推给部门;部门不推给公司”。

6.4对正在整改过程中的隐患和问题,要采取严密的监控防范措施,防止隐患酿成事故,必要时制订应急预案。

6.5对尚未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要逐条制订详细的整改计划,落实治理责任、措施、资金,限期完成整改。

6.6对不能确保生产安全的重大隐患,要坚决停产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6.7对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纳入年度“双措”计划内容。

6.8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及时整理归档,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登记建档。

6.9对较大、设备重大缺陷和隐患实行挂牌管理。

6.10为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好的效果,在工作方式上要做到“三个结合”,即结合设备评价,结合反事故措施落实情况梳理,结合设备实际状况开展设备隐患排查。

6.10.1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结合起来,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安全资金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6.10.2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重要问题。

6.10.3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严防整治期间发生事故。

7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告

7.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各单位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公司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每月、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主管副总经理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提出下阶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经逐级审核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总结报告,应及时报送公司各安全管理专业组,各安全管理专业组汇总后统一报送安全生产技术部,并对外报送。

8重大事故隐患的公示公告

8.对各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予以公示。对各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排查或检查发现的3日内进行公示,公示位置要醒目、固定,以引起警示。

8.2出现重大隐患,公司应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时公开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

9 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督办和逐项销号

9.1各在建项目工程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落实跟踪督办的内设机构和责任人,督促工程监理部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各参建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生产运行期的重大隐患,各单位要落实整改措施。公司相关安全管理专业组要跟踪督办,直至销号。

9.2各单位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应当每周至少深入现场一次,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企业按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9.3在建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整改单位或部门应向工程监理部提出复产验收申请。接受申请的单位或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彻底治理,经工程部和工程监理部验收合格后,将有关档案整理后归档管理。同时由在建项目工程部报送公司建设管理部备案。生产运行期的重大隐患排查经各单位检查组验收合格后,报送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备案。公司安委会安全管理专业组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抽检。

9.5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奖惩机制,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及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按照考核制度考核。

附:

1.____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1;

2.____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2;

3.____ 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单。

二○一三年三月十日

第7篇 电力设备安全倒闸操作与停送电制度

为了电力安全倒闸,防止由于误操作而造成电力系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电力设备安全倒闸操作与停送电制度。

一、 操作高压电器设备,低压主要开关必须有操作票,才能操作。操作票必须票面整洁,任务明确,书写工整,并使用统一的调度术语;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

二、 操作票必须由主管电气技术员、站长书面下达,值班员对操作票命令按照其顺序逐条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操作票。

三、 对命令有怀疑或发现错误时必须询问清楚或纠正修改错误后方可执行操作票,对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命令有权拒绝执行。

四、 操作时必须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监护人念完一条命令,操作人操作一个开关,并用“0”做记号,记录在操作票上。

五、 操作高压设备必须戴高压绝缘手套,穿高压绝缘靴进行操作。检修高压设备和高压线路操作高压开关顺序:

1、停电:

⑴断开负荷开关,合闸指示显示,断开位置。

⑵用摇柄将负荷开关摇出,指示灯显示正常。

⑶在相对应的变电室出线端验电。

⑷在确认无电后,合上接地刀开关,接的指示显示合闸。

⑸挂警告牌。

2、送电:

⑴拆出警告牌。

⑵断开接地刀开关,接地指示显示“分开”。

⑶用手柄将负荷开关摇至合闸位置,指示显示正常。

⑷合上负荷开关,合闸指示显示“合闸位置”。

⑸在相对应的变电室出线端验电,检查三相电压是否正常。

第8篇 电力检修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保证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的实施,依据《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和外协单位、人员。

第三条公司应自上而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与安全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同时,应积极探索和推广科学、先进的管理方式和安全生产技术。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

第五条公司系统各单位依据管理关系,实行公司对部门、部门对班组、班组对岗位的安全生产监督;岗位间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所用的外协单位、设施及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应纳入部门安全管理范畴,以本企业规章制度和所签订的安全协议内容进行严格管理。各部门的安全生产除接受公司内部的监督外,还应接受所在企业和所在地方(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办公室可以直接对各部门、班组、岗位和外协单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与外协单位、临时用工之间可依据公司所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进一步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办法,明确安全管理的范围、内容及责任,并报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被监督对象执行国家、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等情况以及被监督对象的协议、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实行监督。

(二)对被监督对象发生的不安全现象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对发生的事故在规定的职权范圈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按照规定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情况。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第九条公司各生产部门按照工作所需必须依法配备专(兼)职安全员,以便履行安全员职责。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人员取得相关资质,人员数量能满足从事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需要。

(二)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各岗位职责规定。

(三)有完成监督任务所必需的设备。

第十一条公司安全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各部门安全员应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十二条各部门、班组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任免,在决定前,必须报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认同。

第十三条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定期组织三级安全网活动,指导部门、班组专(兼)职安全员的工作。 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项目部、专业和班组三级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指导专业、班组专(兼)职安全员的工作。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提出整改要求或下达《安全生产监督整改通知书》,须处罚的问题还应出具《安全生产处罚通知书》。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有责任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和重大问题,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积极向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职能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可借助学会、协会、专家组织或其他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对被监督对象的安全生产状况提供诊断、分析、评价等服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二)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三)熟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四)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五)持证上岗。

(六)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执行正常的现场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时,应着装整齐并佩带明显的“安全监察”标志。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具有以下职权:

(一)参加新建、改建、扩建、更改工程和技术革新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有权进入生产及事故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取证和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三)发生事故后,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调查和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索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及事故有关人员进行照像、录音、录像及询问、谈话等。

(四)对事故的认定、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并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反映。对违反《三吉利公司电力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五)有权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有权对事故直接或间接责任人及违章人员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以下义务:

(一)在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

(二)在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时有解释理由的义务。

(三)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四)对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的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安全生产办公室。

第9篇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配电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核电核岛部分建设工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水电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电力建设、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五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电力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电力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八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不得调减或者挪用。

第九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达到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考核要求。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具备投标资格。

第十一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发生变化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前款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向电力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各种管线资料,气象、水文和地质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十三条 电力建设单位不得向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监造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指定专业及劳务分包单位。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所采购的设备、材料达到质量和安全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设备、材料及用具。

第十五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各类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电力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后,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 电力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勘察(测)文件应当真实、准确,防止由于勘察(测)原因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电力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测)地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第十七条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及时变更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者留下安全隐患。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电力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名目、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 电力监理单位协助电力建设单位实施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

电力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点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对电力施工单位、调试单位和试运行单位实施安全监理。

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及时审查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电力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要求电力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电力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电力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电力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电力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执行电力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电力建设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拒绝。

第二十一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二十二条 电力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电力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第二十三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不得调减或者挪用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当接受电力建设单位、电力监理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电力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下列达到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围堰工程、沉井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钢结构工程;

(五)高空、水上、潜水、带电作业;

(六)拆除工程、爆破工程、地下工程;

(七)锅炉和汽机管道吹扫、锅炉酸洗作业;

(八)高压容器压力试验;

(九)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安全技术措施经电力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电力施工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和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八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对因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和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缆、设施及周边环境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验收、检测、发放、使用、管理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和模板、自升式架设设施、特种设施等。

第三十条 制造、安装、维修、拆卸电力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模板、压力容器和大型施工脚手架等特种设施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制造、安装、验收、维修、拆卸。

第三十一条 电力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三十二条 电力施工单位进行调试、试运行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调试大纲和试验方案,并对各项试验方案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危险源、危险部位、危险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应急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编制施工现场安全应急预案。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物资和器材,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履行下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章、规定;

(二)监督、指导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指导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参与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含相关照片、录像及电子文本等);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八条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电力企业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强化消防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各级人员和职能部门。

3、引用文件:

3.1《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3.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4、管理内容及要求:

4.1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宜设独立电源的消防网;

4.2消防管道的管径及消防水的扬程应满足施工最高消防点的要求;

4.3室外消防栓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密度程度布设,一般每隔 120m 应设一个。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设备旁应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积每 120m 2设置灭火器一个;

4.4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确保消防水畅通、灭火器有效;

4.5消防水带、灭火器、沙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严禁挪做他用;

4.6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7在油库、木工间及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设“严禁吸烟”的明显标志,并采取响应的防火措施;

4.8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响应措施方可进行;

4.9存放炸药、雷管,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并分别放在专用仓库内,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退料制度;

4.10 氧气、乙炔、汽油等危险品仓库应有避雷及防静电接地设施,屋面采用轻型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门、窗应向外开启;

4.11 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4.12 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采取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成;

4.13 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

4.14 各类建筑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满足 gbj16 的规定;

4.15 挥发性易燃材料不得装在敞口容器内或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4.16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应及时退库,并保存在距建筑物不小于 25m 的单独隔离场所;

4.17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采取措施,严禁用电焊或火焊进行焊接或切割;

4.18 闪点在 45 °c 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必须少量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严禁曝晒并采取降温措施。化学易燃物品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各项制度,落实防燃措施;

4.19 凡属施工、生产用的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领导签字,由公司主管部门统一购买;

4.20 对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和执行严格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进入库内人员禁止穿化纤服装和带铁钉的鞋,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在库区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4.21 使用保管化学易燃、易爆品的设备和容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凡能产生静电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必须有导电设备;

4.22 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必须由懂得其性能的人负责管理,并做到经常检查;

4.23 施工单位用火要严格控制,确需用火时,必须填写申请单,经施工、安监、保卫等部门审批,方可动火;

4.24 凡在管区使用各种电热器具,必须写出申请,经安监、保卫等部门审批,方可使用;

4.25 冬季需要使用的取暖设施,在使用前应向安监、保卫部门写出申请,并经安监、保卫部门检查合格后,领取《冬季取暖用火证》方可使用;

4.26 各种取暖设施,在使用期间,必须有防火专人负责。

第11篇 _电力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总则

1、为规范全公司员工安全生产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特制定本制度。

2、各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开展形式多样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做好全安全教育工作。

二、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

1、入厂教育

(1)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级、部室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2)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部、生产技术部等部门参加。安全教育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安全健康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公司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3)部室级安全教育由部室负责人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应包括本部室职业安全健康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4)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应包括如何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

(5)新员工应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现场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制度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特殊工种教育

(1)从事起重、电火焊、带电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2)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3)主管部门应经常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和灾害事故案例教育,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

3、日常安全教育

(1)各级领导应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使员工自觉地遵纪守法,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2)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并利用网络、电视、安全简报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教育。

(3)对危险性作业,作业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出具体要求,进行危险源辨识,并采取预控措施。

4、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三个月以上,必须进行相应的部室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现场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制度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生产一线人员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5、外单位的施工人员、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由安全生产部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在进入施工现场前,项目管理单位要对施工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必要时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施工人员通过《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相关电力行业安全知识的培训,考试、考核合格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6、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有权发布调度命令人员,每年6月前要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现场安全工作规程》、《电网调度规程》、事故调查有关规定等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的培训和考试,书面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名单。

7、基层领导、生产管理人员在每年6月前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电网调度规程》事故调查有关规定等规程制度考试。

8、驾驶员在每年6月前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等规程制度考试。

三、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1、新提拔的生产单位行政领导,应进行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全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2、全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省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文化,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员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3、全公司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部室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办公室组织实施。每年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卫生职责,安全技术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4、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公司办公室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部、生产技术部参与。每年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全公司、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四、组织管理

1、经理对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工作负总责。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

2、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应纳入本单位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保证。

3、各部室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安全员安全教育和班前教育、事故教育、安全活动日(周、月)等项工作。

4、全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安全教育档案由办公室和安全生产部管理。

5、公司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附则

1、各部室可依据本制度,制定出本部室的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年月日

第12篇 电力工程安全教育制度

1、昌西~桃苑、西郊线项目部和各基层单位应运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安全知识等。

2、经常性的组织职工学习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3、对新进职工在工作前必须进行公司、项目部、工程队三级安全教育。并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片,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对现场从事非技术性工作的临时用工,在施工前,必须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宣讲安全施工作业票,并由技工带领方可参与施工。

5、对聘用的民工队伍,在开工前必须督促其对本队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将受教育人员和考试成绩报项目部安监部门备案。

6、所有管理、施工人员应参加公司年度安全规程的学习和考试。每一分部工程,开工前应组织一次安全规程的学习和考试,不合格者严禁上岗。

7、项目部应每月至少一次组织安监人员及管理人员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管理规定等。

8、对从事起重、焊接、爆破、爆压、特殊高处作业人员和架子工,汽车司机、机械操作以及接触易燃易爆等特殊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的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经上级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发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

9、施工中如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工人调换工种等,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必要的实际操作训练,如调换工种为特殊工种,必须经专业培训、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发证后方可上岗。

10、对因违章造成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者,应重新组织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2、工程队必须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日制度,总结一周来安全工作学习有关规程、规定和事故通报等。

第13篇 电力公司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制度

一、目的

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电力生产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__电力公司管辖区域内电力设施的建设与保护活动。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以及电力调度设施、电力通信设施等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设施保护范围

以下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确定。

1.10千伏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米

1-10千伏 1.5米

2.电力架空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的爬梯和脚钉,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3.变电站、开关站保护区为站围墙外延伸3米所形成的区域。

4.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变电站、开关站等站内的设施。

5.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6.电力电缆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地下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架,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7.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箱、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8.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四、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

(一)公司应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各项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及时消除隐患。

(二)设立并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1.在必要的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2.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公路的区段,应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3.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

4.应在电力线路的变压器平台上设立警示标志。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1.直接或者操作其他物体碰触电力线路设施,如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向导线抛掷物体。

2.擅自在杆塔上张贴广告标语、悬挂广告牌及架设其他缆线和标志物。

3.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4.擅自攀爬变压器台架、杆塔和拉线。

5.拆卸损坏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擅自移动、损坏电力线路上的电气设备及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6.擅自占用电缆通道及其他管线敷设各类缆线。

7.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第14篇 农村电力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的各级领导、安全管理负责人及各管理人员应参加上

级安全机构组织的每年一次的有关安全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二条 新招收录用的员工必须经过三级(公司、部门)安全教育、

紧急救护培训的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

工作。新转换岗位的人员上岗前也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岗位

培训和考试合格。以上培训、考试由公司负责。

第三条 按国家规定属于特种作业、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

训,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方可上岗。

第四条 公司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档案,其中包括入厂前体检

的健康情况、定期体检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历次安全

规程考试成绩、安全奖惩记录等。

第五条 公司应每年召开生产、经营安全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安全

工作,布置年度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安全自查、互查,不断

提高公司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 公司对定期召开的安全工作会、月度例会、事故分析会和安

全日活动(三会一活动)要有明确规定和要求,切不可流于

形式。

第七条 公司每年要制订以“五无”为内容的安全生产目标,做好目

标的层层分解,并同每一位员工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实行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针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生产部

门和安监部应分别制订出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

保护措施计划,公布实施。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反措、安措”

计划应有定期检查和考评办法。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年上半年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全员安全活动,要通

过学安规、忆事故案例、查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考安规、

订安全目标责任合同等,强化安全管理。

第九条 公司要根据行业特点、季节因素,做好每年春、秋季安全大

检查工作及日常安全检查。

第15篇 电力公司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电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电力建设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和参加电力建设的其他施工单位。

第三条 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本规定。应遵循电力建设的客观规律,严格按基建程序和合理工期组织施工。

第四条 企业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

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五条 经理是企业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应努力改善职工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关心职工生活,注意劳逸结合,在保证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和领导施工。

第六条 安全施工应实行科学管理。依靠科技进步,完善安全设施,强化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逐步做到对事故进行预测、预控。

第七条 安全施工,人人有责。企业应不断强化以各级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为核心的安全施工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业务范围内对安全施工负责,并接受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16篇 电力工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不断完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解决项目部重大的安全施工和工业卫生问题,及时总结安全管理的经验和教训,使安全管理工作在健康、有序、高效的轨道上运行。切实做到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可控、在控,特制定本制度。

一. 制度适用范围

适用于项目部各级安全会议。

二. 制度编制依据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三. 安全例会的分类

安全例会分为项目部例会、施工队例会、班组例会等。

四. 安全例会的时间安排

4.1.会议周期为每月一次,会议时间定于每月中旬召开,时间为半天。

4.2. 项目部每周不定期组织一次安全活动。

五. 安全例会

5.1.项目部安全例会

5.1.1.参加人员:项目经理、质量专责、安全专责、协调专责、技术专责、造价专责、安全员、质检员、施工队负责人。会议由项目经理主持。

5.1.2.会议的主题是各安全员汇报上月工作,了解和掌握安全施工动态,分析安全施工形势,解决安全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前阶段和布置下阶段工作。

5.2项目部安全活动

5.2.1.参加人员:项目部全体成员及现场安全员、质检员、施工队负责人。会议由项目经理主持。

5.2.2.会议的主题是检查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设施的布设情况,提出各作业的危险控制点,对文明施工、违章现象、事故等进行通报。

5.2.3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总结和布置。

六. 安全例会的要求

安全工作会议应有参加会议人员签名,完整的记录,并立卷存档。

第17篇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防范黑客及恶意代码等对电力二次系统的攻击侵害,保障我公司电力二次系统的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提高电力二次系统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电监会颁布的《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5号令)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电监安全[2006]34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我公司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

1.3. 我公司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理和技术并重、综合防范”为方针,遵循“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开发”的原则。

1.4.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公司电力二次系统,所有涉及电力二次系统的规划、设计、系统改造、工程实施、运行管理等均应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要求。

1.5. 引用标准及规范:

1.5.1. 《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经贸委 30号令

1.5.2.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电监会5号令

1.5.3.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国家电监会电监安全[2006]34号文

2. 管理职责

2.1. 我公司根据国家电监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运行、检修、调试和信息化等部门相关人员的安全职责。

2.2.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直接调度范围内的下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和变电站的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技术监督。发电厂内涉及到电力调度的生产控制系统和装置,如发电厂的输变电二次系统、自动发电控制功能、无功电压控制功能、电厂报价终端、电能量采集装置、故障录波装置、继电保护装置和安全自动控制装置等,由电力调度机构和我公司主管单位共同实施技术监督,我公司其它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可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实施技术监督。

2.3.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技术监督的单位对管辖范围内的技术

2.3. 方案负责审核,对涉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产品选用提出指导意见。

2.4. 成立由主管生产安全领导为组长的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名单并报相应电力调度部门、电监会备案。

3. 技术管理

3.1. 我公司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必须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保障电力监控系统和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

3.2. 根据各自二次系统情况制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方案,防护方案应每年滚动修订、完善。

3.3. 涉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产品应具备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国家电监会信息中心)认可的有关证明。

3.4. 未完成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措施前应制订安全防护改造应急措施。

3.5. 在对电力二次系统进行安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部分应用系统及网络未按照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执行的应限期整改,若限期之内还不能完成,则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 应急管理

4.1. 制定本单位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应急预案,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现、应急安全隔离措施、事件上报、安全处理、事件反馈等几个方面并定期开展演练。

4.2. 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改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核手续,存放在规定的地方,并根据演习的结果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4.3. 对在电力二次系统中发生的安全技术事故和安全事件,要采取妥善措施,防止事件扩大,保护好现场,并在立即向东北公司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东北电监会报告,并在8 小时内提供书面报告。对隐报、缓报、谎报或未在上述时间内报告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5. 培训与评估

5.1. 每年需举办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知识培训,提高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技能和意识。

5.2. 在进行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中应严格控制风险,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参加评估的人员应将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5.3. 对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监督检查专家组对本公司单位电力二次安全防护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6. 附则

6.1. 本管理办法由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8篇 电力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维护本电站生产部门设备安全生产运行和电气安全。

2. 适用范围

本电站全部一、二次设备。

3. 职责

生产运营部负责对电气设备的运行、检修、保养、管理。

4. 内容

1) 资格证和复审要求:

操作人员需持有国家认可的属于操作者本人的资格证方可上岗,并按国家要求进行2年一次复审,未能通过者不能继续上岗工作。

2) 制定规章制度:

a 工作人员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电气生产设备。

b 各个部门主管指定各楼层配电箱开关操作人员,配电箱开关通断流程为:总闸---分闸---手动开关---电器开关,断电则相反。

c 要求每位员工上岗先检查,后通电;先断电,后离岗。

d 正确操作,严禁线路私拉乱接,破坏绝缘。

e 发现不良现象,及时向值班长申请报告,值班长接到申请时尽快组织检修。

3) 电气设备的巡查和检查。

a 工作人员要每个季度定期检查各楼层配电箱,各线路保护装置并作好检查记录。

b 不定期对各个车间的照明灯具、生产电气工具、风扇、排气扇、开关、插座、控制线路、保护接零、接地作巡查。

c 要求各部门主管、组长对本部门的电气设备作好管理和监查,能够及时反应不良情况。

5 作业的程序和要求:

1) 认真审定提出的维修申请单,并实际检查,确定所属故障类别。

2) 作好停电、验电、挂标示牌、或接地安全措施。

3) 指定监护人,使用合格绝缘工具,穿绝缘鞋和安全衣服。先断火线,后断零线或地线,并作好管理方法标识,接线时相反,每做的每一个工序应达到一定的基本要求。

6 所应用的材料,必须满足负荷要求。

1) 高空作业要使用安全人梯,禁止带电作业,上下抛物,所用材料、工具只能传递。

2) 作业时禁止穿拖鞋,禁止同时接触两根导线,禁止同在不同相上操作,禁止在潮湿地方带电作业,禁止使用钢凿、钢尺带电作业。

7 电气设各的检验、试验要求:

1) 当检修和安装完毕时应检查电气设备的性能参数,表现其灵敏度、机械强度、绝缘强度、起动、温升、音响接地、以及过流过载等。

2) 待电气设备无断路,短路、漏电、过流、过振、起动运行良好时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8 注意事项

1) 掌握电击时,人工呼吸、心脏挤压法急救措施。

2) 控制会发生电火、电爆等因数。

3) 认真作好检查和维修记录。

第19篇 提高电力安全生产执行力的五有制度

执行力对企业来说意味着生命力,没有执行力,再好的目标、计划都无从实现。执行力意味着生产效率,执行不力,再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生产技术都无法得到真正的应用,也就无法取得实在的成效。对供电企业的安全生产来说,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执行力,才能真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电力生产的“长治久安”。如何提高安全生产执行力,笔者认为,以下“五有”是不可或缺的。

1 凡事有人负责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普遍表现是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工作过程中相互推委任务,出了安全生产事故相互推卸责任。因此,安全生产职责的划分要系统、全面、细致,具有可操作性。应以安全生产业务流程的梳理为开端,以流程图的制订为龙头,统筹全局,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安全生产职责要明确到每一级机构、每一种岗位、每一名职工,包括企业一级、工区一级、班组一级。通过安全生产职责的明确划分,避免安全生产管理出现漏洞、脱节和不合理的交叉现象,真正做到“凡事有人负责”。这是提高电力安全生产执行力的基础之一。

在安全生产职责的划分中,要注意明确区分“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与“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的职责。普遍存在的误区是:“保障体系”管生产,“监督体系”管安全。在安排生产的过程中,往往都是由“保障体系”布置生产任务和交待技术措施,由“监督体系”布置安全措施。从职责分工的角度分析,这是不恰当的。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职责分工,“保障体系”在布置生产任务和交待技术措施的同时,必须交待安全措施,“监督体系”对“保障体系”的安全措施进行“把关”,不对的要拒绝,不妥的要修正,不足的要补充,并负责监督安全措施在现场的执行。并且,“监督体系”对“保障体系”在安全工作方面的监督,不仅包括人身安全,也包括设备安全和电网安全。

2 凡事有章可循

此处的“章”不是指“明确工作职责的规章制度”,而是指“系统化、制度化、流程化的工作标准”,包括决策层、管理层、操作层的工作标准,以实现决策的科学化、管理的流程化、操作的标准化,其中操作层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是重点。制订完善各级各类工作标准,实现“凡事有章可循”,是提高电力安全生产执行力的另一个基础。

有人认为:安全生产要“以人为本”,人的素质才是最重要的,高素质的人不需要工作标准也能完成安全生产任务,低素质的人有了工作标准也可能出安全事故。表面上来看出了安全事故都可以归结为人的问题。但是,安全科学理论和安全生产实践都证明,产生事故的间接原因是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缺陷是根本性的事故隐患,安全管理到位的最终目的是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其直接作用是克服不安全行为,标准化作业是目前最先进的手段。它把各项生产工作的内容、方法、程序、技术要求、安全措施等固化,形成文件,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标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作业标准,就是自觉产生安全的生产行为,自然克服不安全的生产行为,将人为因素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将无意识、习惯性或临场性的违章行为转变为主动性、自觉性、可控性的遵章行为。

3 凡事有监督检查

在执行力不强的企业,有这样的现象:管理上,领导强调的时候,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比平常严格;生产上,有管理人员在场的时候,操作人员执行标准比平常严格;领导不强调,管理人员不在场的时候,职责的履行、标准的执行往往就打了折扣。要掌握各级人员的执行情况,督促各级人员履行职责、执行工作标准,并保持这种督促的“威慑力”,必须建立和保持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安全生产执行力的关键之一。它调查掌握各级人员职责履行情况、标准执行情况和各部门安全生产状况,为企业安全管理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为安全奖惩考核提供依据。

以供电企业生产工区为例,班组安全员作为供电企业“三级安全网”的基层人员,是“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的末梢和触角,应突出其安全监督的作用。如果班组安全员主要是作为班长的助手和工作负责人在发挥作用,造成班组的安全监督工作存在空白,工区的安全监督工作大部分仅靠工区安全员去完成,那么该部门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力度是远远不够的。因此,班组安全员作为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的基层分子,其主要职责是安全监督,应使其充分发挥安全监督的主要作用。

4 凡事有奖惩考核

不严格进行奖惩考核,监督检查收集到的信息就失去了意义,浪费了相应的时间、人力和物力;不严格执行奖惩考核,企业的责任制、规章制度、工作标准就形同虚设,企业的威信大大降低,管理的执行力严重削弱;不严格执行奖惩考核,就起不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职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纪律性、严肃性、自觉性下降,“不负责任、麻痹、违章”等消极思想滋长,不安全的行为增加,安全生产风险增大,安全生产不能完全做到受控、在控。由此可见,奖惩考核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安全生产执行力的另一个关键。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的执行,首先要严格。以“公开、客观、全面”的方式,按照相关管理制度考评,尽量避免人为因素干扰。其次,奖惩考核要及时。例如,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可以集中在每个季度末兑现,但本季度的不安全行为不必等到季度末才通报,对发生的不安全行为应该在当月、当周、甚至当天就通报并提出考核意见,以起到提前警示的作用。第三,安全生产的考核,既要有惩罚,又要有奖励。对前者很多单位往往都能做到,对后者往往容易被忽视,这就使得职工片面地感觉安全管理就是惩罚人,引发抵触情绪;同时,奖励机制的缺乏,影响了职工在安全生产上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容易造成安全生产工作缺乏持续的改进、提高、创新。

5 凡事有改进提高

生产人员根据自己的职责、对照工作标准执行安全生产任务,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各级领导在民主考评的基础上依据奖惩制度提出考评意见,如此严格操作,可以基本保持安全生产稳定局面,但是对于现代化的企业管理来说,这还远远不够,还必须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应及时总结、分析、改进、提高和创新安全生产工作,每月、每周、甚至每天都应该有这种总结、分析、改进,就象“海尔”精神那样,做到“日事日毕、日清日高”。

目前,很多企业各级部门都有定期总结、分析、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例如:企业每季度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工区每月召开安全运行分析会,班组每个工作日召开班前会和班后会。尤其对班后会,班组应充分重视,这是及时总结、分析、改进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

提高电力安全生产的执行力,必须做到“五有”,其中,“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章可循”是基础,“凡事有监督检查、凡事有奖惩考核”是关键,要将“五有”落实到日常工作中。

第20篇 电力安全防护装备制度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制度控制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保证全公司干部职工的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

2 人身防护用民种类

公用部分:轻便接地线、绝缘挡板、绝缘榜、10-500千伏验电器、防静电均压服、绝缘手套等。

个人部分:安全帽 、安全腰带、安全腰绳、教扣、绝缘胶鞋、低压试电笔、差速器等国家有关规定中的其他安全防护用民。

3 防护装备的购置

各项目部在年初应根据公司拨给的安措费制定出购置计划。负责有关技术标准的质量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并负责对产品许可证、使用说明书及厂家试验报告收集、保存、建档并报公司安全保卫处备案。

4 防护装备的发放

各项目部负责有关安全用品发放前的性能试验,并对安全用品的安全性能负责,方可下放使用。

5 防护装备的试验和日常检查

各项目部应根据《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及安全施工设施的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建立安全施工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各单位安全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安全设施的管理,做好安全防护装备的保管、发放、使用、检查、检验工作并建立管理台帐做好记录。

对于安全防护装备要根据有关安全工作规程及规定进行试验、检查,对不合格用品及时进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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