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的安全信息报送制度是确保电站稳定运行和人员安全的基石。它不仅有助于预防和控制潜在风险,而且能及时响应突发状况,提高应急处理能力。有效的安全制度能提升整个团队的安全意识,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从而保障电站的投资回报和公众信任。
1. 安全规程:明确日常操作流程,规定工作人员在各种工作环境下的行为准则。
2. 危险源识别与评估:定期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可能的危险因素,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3. 应急预案:设立详细且可执行的紧急情况应对方案,确保在事故中快速、有序地响应。
4. 培训与教育: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5. 信息报告与记录:建立安全信息报告机制,确保信息的准确、及时传递。
1. 制度应清晰易懂,避免专业术语过度复杂化,确保所有员工都能理解并遵守。
2. 制度应具有灵活性,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技术条件。
3. 定期审查和更新制度,确保其与最新法规和行业标准保持一致。
4. 强调责任落实,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职责。
5. 实施奖惩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工作。
总结以上,光伏电站的安全信息报送制度是电站运营的核心组成部分,它需要全面、严谨且易于执行。通过明确的制度、持续的培训和有效的执行,我们可以共同构建一个安全、高效的工作环境。
第1篇 光伏电站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和国家能源局关于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的相关法规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电力生产、建设的电力企业向区域能源监管机构的安全信息报送工作。
第二章 报送范围
第三条 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范围包括电力安全综合信息、电力事故或电力安全事件(以下简称“事件”)信息和自然灾害影响电力安全信息。
第四条 电力安全综合信息包括月度电力安全信息统计、年度电力安全情况分析报告,以及能源监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如重要保电信息等。
月度电力安全信息统计包括电力事故(或事件)信息统计、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表内容及格式见附3。年度电力安全情况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全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事故规律研究、存在问题、风险分析及整改措施等。
第五条 电力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含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专指《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其统计范围见附1)、电力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事故(简称“设备事故”),同时包括电力企业参与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的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信息。
电力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或可能对电力企业、电力行业和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电力信息安全事件,具体类型见附2。
第六条 自然灾害影响电力安全信息内容包括:自然灾害简况、电力企业人身伤亡情况、重要电力设施受损情况、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停运情况(含配网)、对外供电(热)受影响情况(含停供用户数统计及重要用户受影响情况)、电力抢险救灾及供电恢复情况等。
第三章 报送原则及程序
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制定本企业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管理办法,完善报送工作程序,明确报送部门、人员和24小时联系方式,并报送能源监管机构,若有变动,应及时重新报送。
第八条 发生电力事故(或事件)的电力企业是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信息报送工作负主要责任。其中,跨区跨省输电通道发生电力事故(或事件)时,涉及资产单位、运维单位、调度所在电网企业均有报告信息的责任;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发电大规模脱网,发电企业、调度所在电网企业均有报告信息的责任;电力建设施工中发生电力事故(或事件)时,电力工程项目业主、建设、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均有报告信息的责任;委托运维的电力生产项目发生电力事故(或事件)时,委托单位、运维单位均有报告信息的责任。
第九条 电力企业报送电力安全信息,应当经本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核,重要信息应当经本企业负责人签发。
第十条 电力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如果不能确定事故(或事件)等级,须先报告事故(或事件)情况,待事故(或事件)定级后再按相应报送条款进行报送。
第十一条 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应坚持“逐级上报”的原则,电力企业在所在区域有上级公司的,由上级公司汇总其下属企业的安全信息,统一报送能源监管机构。
第四章 报送时限及方式
第十二条 电力安全生产综合信息
电力企业应于每月2日前报送上月电力安全信息统计报表,次年元月5日前报送年度安全情况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电力事故信息
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接到电力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能源监管机构报告,内容及格式见附4。
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事故发生企业在国内的主管企业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第十四条 电力事件信息
电力事件类型中,第1、4、6、8、9、10、11、12、13、14、15项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信息报送时限参照电力事故报送时限执行。其它事件信息报告由责任单位负责人接到事件报告后12小时内向事件发生地能源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自然灾害影响电力安全信息
电力企业应在自然灾害对电力安全造成影响后1小时内将本企业受灾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报告能源监管机构。灾情得到控制前,应即时报告受灾和抢险救灾最新工作动态;灾情得到控制后,应于每日17时前报告抢险救灾和供电恢复进展情况,直至电力设备(施)恢复运行和供电全部恢复后结束。
第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信息报告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汇报,再书面报告。报告后又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第十七条 由地方政府牵头组织调查的事故,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能源监管机构。由企业自行组织调查处理的电力事故(或事件)应于调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报告书报送能源监管机构。
第十八条 能源监管机构根据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需要要求报送的安全信息,电力企业应按要求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能源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各企业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能源监管机构定期通报电力企业信息报送情况,每年对信息报送工作表现突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一条 电力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报送信息的,由能源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电力企业报送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对企业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电力企业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事故信息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企业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附1
电力人身伤亡事故范围
1、电力生产(建设)类人身伤亡事故:包括电力企业人员从事电力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非电力企业人员从事电力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电力企业人员从事电力用户工程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2、交通类人身伤亡事故:包括厂(场)内交通事故,作业路途中发生的道路、水上等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交通部门牵头调查的交通事故除外)。
3、自然灾害类人身伤亡事故: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电力生产(建设)人员的伤亡事故。
注:
1、“电力企业”范围依据《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规定执行。
2、发生上述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单位要按规定时限上报事故信息,事后定性与初判不符的可在后续统计中调整。其中,地方政府定性为意外的人身伤亡事故,取得国家能源局承装(修、试)资质的非电力企业从事电力用户业务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电力企业人员私自从事工作范围以外涉电工作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不纳入事故信息统计范围。
第2篇 光伏电站安全管理运行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光伏电站安全管理,确保光伏电站的安全、稳定运行,杜绝倒送电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各光伏电站。各员工均有责任保护光伏电站的各项设施,并有权对损害电站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三条岗位职责
3.1凡电站工作人员,必须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并执行安全管理维护规程。
3.2电站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电工知识,了解电站各部分设备的性能,并经过运行操作技能的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四条值班人员是值班期间电站安全运行的主要负责人,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值班人员负责处理,值班人员值班时应遵循以下事项:
4.1 值班人员应随时注意各项设备的运行情况,定时巡回检查,并按时填写值班记录。
4.2值班时不得离开工作岗位,必须离开时,应有人代替值班,并经站长允许。
4.3值班时不得喝酒,游玩。
4.4严格按照规程和制度进行操作,注意安全作业。
4.5未经批准,不得拆卸电站设备。
4.6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允许外来人员进入电站参观。要保证经批准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五条交接班制度
5.1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介绍运行情况,并填写值班日志,对设备运行情况及缺陷处理情况、运行操作、调度命令等进行详细记录。
5.2交班人员应认真清点工具,仪表,查看有无损坏或短缺,向接班人员点交,并检查主控、设备间、宿舍、卫生间的卫生是否合格、具备交接条件。
5.3交班时如发生事故,应分清情况,由交接班人员共同处理,严重事故应立即报告上级。
5.4未正式交班前,接班人员不得随意操作,交班人员不得随意离开岗位。
5.5在接班人员接清各项工作分别签字确认后,交班人员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六条生产管理
6.1电站应根据充分发挥设备效能的原则,遵守当地电网公司的发电计划曲线。
6.2要制定必要的生产检查制度,以保证发供电计划的完成。
6.3电站应按批准的计划停、送电时间执行,不得随意借故缩短或增加送电时间。因故必须停电时,按当地供电部门的管理权限办理停电申请手续,批准后方可执行。
6.4停送电、检修时,必须服从当地供电局、地区调度命令。
6.5要定期检查光伏电池方阵的金属支架有无腐蚀,并根据当地具体条件定期进行绝缘检验。方阵支架应良好接地。
6.6在使用中应定期对光伏电池方阵的光电参数包括其输出功率进行检测,以保证方阵不间断地正常供电。
6.7遇有大雨,冰雹,大雪等情况,光伏电池方阵一般不会受到损坏,但应对电池组件表面及时进行清扫,擦拭。
6.8应每月检查一次各光伏电池组件的封装及接线接头,如发现现有封装开胶进水,电池变色及接头松动,脱线,腐蚀等,应及时进行理处。不能处理的,应及时向电力管理部汇报。
第七条逆变器维护管理
7.1应严格按照逆变器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操作使用、尤其是,在开机前注意输入电压是否正常;在操作时要注意开关机的顺序是否正确,各表计和指示灯的指示是否正常。
7.2逆变器一般均有断路,过流,过压,过热等项目的自动保护,因此在发生这些现象时,无需人工停机;自动保护的保护点一般在出厂时已设定好,无需进行调整。
7.3逆变器机柜内有高压,操作人员一般不得打开柜门,柜门平时应锁死。
7.4在室内温度超过3 0度时,应采取散热降温措施,以防止设备发生故障,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7.5应定期检查逆变器各部分的连线是否牢固,有无松动现象,尤其应认真检查风扇,功率模块,输入端子,输出端子以及接地等。
7.6一旦告警停机,不准马上开机,应查明原因并修复后再开机,检查应严格按逆变器维护手册的规定步骤进行。
7.7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应达到能够判断一般故障的产生原因并能进行排除,如能熟练的更换熔丝等,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操作使用设备。
7.8如发生不易排除的事故或事故的原因不清,应做好事故的详细记录,并及时通知电力管理部。
第八条配电柜和测量控制柜的维护管理
8.1配电柜和测量控制柜的具体操作使用和维护检查,按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和技术说明书要求进行。
8.2值班人员对配电柜的巡回检测的内容主要包括:1)仪表,开关和熔断器有无损伤;2)各部件接点有无松动,发热和烧坏现象;3)触电保护器动作是否灵敏;4)接触开关的触点是否有损伤;5)检查接地情况,用兆欧表测试外壳接地电阻应小于1 0欧;6)柜体有无锈斑.
8.3配电柜检修内容主要包括:1)清扫配电柜,修理,更换损坏的部件和仪表;2)更换和紧固各部件接线端子;3)修理损坏的引线绝缘;4)箱体如有锈斑,应清除锈斑并涂防锈漆,检修后,必须检查接线和极性完全正确后方可通电实验。
第九条值班人员应定时监视测量控制柜指示的有关数据。如有异常,立即汇报、处理。
第十条由于测量控制柜内有直流高压,非值班人员不经允许不得打开机柜。
第十一条在逆变器内设置孤岛效应的检测防护功能。当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需要办理停电安全措施时,应先断开并网逆变器,避免检修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 其它
22.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2.2本安全管理规定由_____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第3篇 光伏电站安全管理及运行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光伏电站安全管理,确保光伏电站的安全、稳定运行,杜绝倒送电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各光伏电站。各员工均有责任保护光伏电站的各项设施,并有权对损害电站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三条 岗位职责
3.1凡电站工作人员,必须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并执行安全管理维护规程。
3.2电站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电工知识,了解电站各部分设备的性能,并经过运行操作技能的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四条 值班人员是值班期间电站安全运行的主要负责人,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值班人员负责处理,值班人员值班时应遵循以下事项:
4.1 值班人员应随时注意各项设备的运行情况,定时巡回检查,并按时填写值班记录。
4.2值班时不得离开工作岗位,必须离开时,应有人代替值班,并经站长允许。
4.3值班时不得喝酒,游玩。
4.4严格按照规程和制度进行操作,注意安全作业。
4.5未经批准,不得拆卸电站设备。
4.6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允许外来人员进入电站参观。要保证经批准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五条 交接班制度
5.1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介绍运行情况,并填写值班日志,对设备运行情况及缺陷处理情况、运行操作、调度命令等进行详细记录。
5.2交班人员应认真清点工具,仪表,查看有无损坏或短缺,向接班人员点交,并检查主控、设备间、宿舍、卫生间的卫生是否合格、具备交接条件。
5.3交班时如发生事故,应分清情况,由交接班人员共同处理,严重事故应立即报告上级。
5.4未正式交班前,接班人员不得随意操作,交班人员不得随意离开岗位。
5.5在接班人员接清各项工作分别签字确认后,交班人员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六条 生产管理
6.1电站应根据充分发挥设备效能的原则,遵守当地电网公司的发电计划曲线。
6.2要制定必要的生产检查制度,以保证发供电计划的完成。
6.3电站应按批准的计划停、送电时间执行,不得随意借故缩短或增加送电时间。因故必须停电时,按当地供电部门的管理权限办理停电申请手续,批准后方可执行。
6.4停送电、检修时,必须服从当地供电局、地区调度命令。
6.5 要定期检查光伏电池方阵的金属支架有无腐蚀,并根据当地具体条件定期进行绝缘检验。方阵支架应良好接地。
6.6 在使用中应定期对光伏电池方阵的光电参数包括其输出功率进行检测,以保证方阵不间断地正常供电。
6.7 遇有大雨,冰雹,大雪等情况,光伏电池方阵一般不会受到损坏,但应对电池组件表面及时进行清扫,擦拭。
6.8 应每月检查一次各光伏电池组件的封装及接线接头,如发现现有封装开胶进水,电池变色及接头松动,脱线,腐蚀等,应及时进行理处。不能处理的,应及时向电力管理部汇报。
第七条 逆变器维护管理
7.1应严格按照逆变器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操作使用、尤其是,在开机前注意输入电压是否正常;在操作时要注意开关机的顺序是否正确,各表计和指示灯的指示是否正常。
7.2 逆变器一般均有断路,过流,过压,过热等项目的自动保护,因此在发生这些现象时,无需人工停机;自动保护的保护点一般在出厂时已设定好,无需进行调整。
7.3逆变器机柜内有高压,操作人员一般不得打开柜门,柜门平时应锁死。
7.4在室内温度超过3 0度时,应采取散热降温措施,以防止设备发生故障,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7.5应定期检查逆变器各部分的连线是否牢固,有无松动现象,尤其应认真检查风扇,功率模块,输入端子,输出端子以及接地等。
7.6一旦告警停机,不准马上开机,应查明原因并修复后再开机,检查应严格按逆变器维护手册的规定步骤进行。
7.7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应达到能够判断一般故障的产生原因并能进行排除,如能熟练的更换熔丝等,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操作使用设备。
7.8如发生不易排除的事故或事故的原因不清,应做好事故的详细记录,并及时通知电力管理部。
第八条 配电柜和测量控制柜的维护管理
8.1配电柜和测量控制柜的具体操作使用和维护检查,按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和技术说明书要求进行。
8.2值班人员对配电柜的巡回检测的内容主要包括:1)仪表,开关和熔断器有无损伤;2)各部件接点有无松动,发热和烧坏现象;3)触电保护器动作是否灵敏;4)接触开关的触点是否有损伤;5)检查接地情况,用兆欧表测试外壳接地电阻应小于1 0欧;6)柜体有无锈斑.
8.3配电柜检修内容主要包括:1)清扫配电柜,修理,更换损坏的部件和仪表;2)更换和紧固各部件接线端子;3)修理损坏的引线绝缘;4)箱体如有锈斑,应清除锈斑并涂防锈漆,检修后,必须检查接线和极性完全正确后方可通电实验。
第九条 值班人员应定时监视测量控制柜指示的有关数据。如有异常,立即汇报、处理。
第十条 由于测量控制柜内有直流高压,非值班人员不经允许不得打开机柜。
第十一条 在逆变器内设置孤岛效应的检测防护功能。当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需要办理停电安全措施时,应先断开并网逆变器,避免检修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 其它
22.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2.2本安全管理规定由_____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88位用户关注
65位用户关注
99位用户关注
55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