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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证金制度汇编(8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安全保证金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在企业管理中,安全制度如同企业的生命线,它确保了员工的生命安全,维护了生产秩序,降低了事故风险,从而保护了公司的资产和声誉。安全制度不仅是一种法规遵守的表现,更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它构建了一个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的安全文化环境,提升了企业整体的运营效率。

安全制度有哪些

安全制度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核心部分:1) 安全操作规程,详细规定了各类作业的安全步骤;2) 危险源识别与管理,用于预先识别并控制潜在风险;3) 应急预案,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指导;4) 安全培训计划,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5) 安全检查与评估,定期审查制度执行情况,确保其有效性。

注意事项

在制定和执行安全制度时,我们需注意以下几点:1) 制度应具体、明确,避免模糊不清的条款;2) 定期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法规;3) 员工参与,确保他们理解和接受制度;4) 强化监督和考核,严格执行奖惩机制;5) 重视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制度。

安全制度是企业稳健运行的基石,我们需对其给予足够的重视,通过科学的制定和严格的执行,打造一个安全、高效的工作环境。

安全保证金制度范文

第1篇 安全保证金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四川凌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末召开全体员工大会,要求建立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进一步强化公司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营造人人关心安全生产,注重安全生产的氛围,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人员适用于公司班组长(含)以上干部、分公司、项目部、挂靠人员在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管理过程中的活动。

第三条 安全生产保证金是属于年度安全奖惩的一种,公司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考核、奖惩的原则,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通过安全生产保证金的收缴,依据年度公司考核的结果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个人或单位予以返还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责任人予以扣罚。

第四条 安全生产保证金由分公司、项目部、挂靠人员按年或项目工期一次性支付。

第五条 安全生产保证金的收缴、管理:质安部根据公司安全生产保证金缴纳标准,编制在岗人员风险抵押金缴纳名单及金额,经董事长/总经理核准后,下发年度公司安全生产保证金缴纳通知。财务部负责安全生产保证金的收缴和保管工作。

第六条 安全生产保证金由财务部开设安全生产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二、安全生产保证金的缴纳标准

第七条 项目经理、分公司、挂靠人员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标准。

1、项目部负责人:

2、分公司负责人:

3、挂靠人员:

以上三种人员按承包合同金额的5%缴纳安全生产目标风险保证金,最少不低于1万元;

4、挂靠人员未交纳风险保证金的不得安排工作,否则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安全生产保证金的返还和补交

第八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保证金经公司质安部核实后,返还给缴纳项目经理、分公司、挂靠人员。

1、分公司、项目部、挂靠人员与总公司终止施工、员工个人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前未发生生产等安全事故、未受违章处罚,可全额返还。

2、分公司、项目部、挂靠人员与总公司终止施工、员工个人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前发生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受违章/违约处罚的,根据安全合同条款扣除违章/违约款后,返还剩余部分。

3、发生责任事故或受违章处罚的分公司、项目部、挂靠人员,财务部门接到罚款通知书(单)后,从该分公司、项目部、挂靠人员的安全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通知分公司、项目部、挂靠人员补交,分公司、项目部、挂靠人员与总公司终止施工可从工程(劳务)款中直接扣除。

4、分公司、项目部、挂靠人员与总公司终止施工的安全生产保证金的返还,由总公司质安部提出申请审核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办理。

5、责任人安全生产保证金的返还,由个人提出经公司质安部审核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办理。也可由公司统一转入下一年度进行考核。

四、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保证金的管理

第九条 公司质安部会负责对安全生产保证金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2、审核安全生产保证金缴纳额度,返还数额,结转数额,并报公司有关部门备案;

3、监督项目经理、分公司、挂靠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保证金,逾期未缴纳的,可责令缴纳;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协助公司质安部做好安全生产保证金的收缴、返还、奖励工作。

五、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保证金的监督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保证金监督部门应履行好以下监督职责:

1、审查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保证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2、接受申诉,反映各单位的各方面意见,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

六、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保证金的认定、考核及实施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事故的认定,由公司质安部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若发生一起死亡事故、重大火灾(损失金额在 元以上)及爆炸事故。

1、事故直接责任人依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细则》进行处理,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如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或情况恶劣的扣除 元 。

2、事故责任人扣除 元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可重复扣除)。如果责任单位是挂靠人员扣除 元的安全保证金,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如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或情况恶劣的扣除 元。

3、公司质安部成员扣除20%的安全生产保证金。

第十四条 若发生一起人身重伤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停工日期在 天或者影响产量 吨)、一般火灾(损失金额在 元以上)事故、中毒事件事故。

1、事故直接责任人依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细则》进行处理,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如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或情况恶劣的扣除 元。

2、事故责任人扣除 元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可重复扣除)。如果责任是挂靠人员,扣除 元的安全保证金,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如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或情况恶劣的扣除 元。

3、公司质安部成员扣除10%的安全生产保证金。

第十五条 若发生一起人身轻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停工日期在 天或者影响产量 吨)、轻微火灾(损失金额在 元以上)、一次失窃金额在 元以上案件事故。

1、事故直接责任人依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细则》进行处理,,并赔偿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如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或情况恶劣的扣除 元。

2、事故责任人扣除 元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可重复扣除)。如果责任是挂靠人员,扣除 元的安全保证金,并赔偿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如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或情况恶劣的扣除 元。

第十六条 若发生一起公司记录事故或其他一般事故。

1、事故直接责任人依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细则》进行处理,,并赔偿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如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或情况恶劣的扣除 元。

2、事故责任人扣除 元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如果责任是挂靠人员,则扣除 元的安全保证金,并赔偿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如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或情况恶劣的扣除 元。

第十七条 受到国家政府机关在安全、环境管理、消防、治安方面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累计达三次(同一问题),扣除分公司、项目部、挂靠人员 元的安全生产保证金。

七、对实现安全生产保证金的扣罚和奖励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保证金奖励金的来源:从安全生产保证金罚款和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资金中提取。

第十九条 年底结束时,公司100%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因违章或事故原因被扣除的安全生产保证金不超过10%,按扣除违章或事故原因罚款后剩下的安全生产保证金的 1.2 倍并结合部门系数给予奖励(部门系数见附件)。若因被扣除的安全生产保证金超过30%但不超过50%时,返回因事故被扣除后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并按被扣除后的安全生产保证金的 0.5倍并结合部门系数给予奖励(部门系数见附件)。若因被扣除的安全生产保证金超过50%,只返回因事故原因被扣除后的安全生产保证金,不给予奖励。挂靠人员只返回因事故原因被扣除安全保证金后剩余的安全生产目标风险保证金,公司不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公司办公室每年 12 月 20 日前,按照公司有关考核办法完成上年度安全生产保证金的考核工作,提出考核结果报公司质安部审定,办公室根据审定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扣罚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每年1月份由公司财务部将安全生产保证金收支情况报送公司领导和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考核期间如涉及职务调整、工作调动,上岗员工以新任岗位的安全生产保证金缴纳标准及时间收取抵押金,扣罚和奖励按月分段计算。

八、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其他有关安全奖罚规定仍有效,已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罚的不再进行重复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质安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01月01日起施行。

四川凌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30日

第2篇 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为了更好的保证企业安全生产,使安全生产的保证资金落到位,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制度。

(1)投入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财务负责人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各相关部门务必在建设工程开工前落实安全生产资金所有款项,购买足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措施,安全生产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3)生产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投入充足,不得挤占安全生产费用。

(4)财务部负责将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公司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发放奖金,或者挪作他用。

(5)财务部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6)各生产部门不得因职工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奖金等待遇。

(7)实行奖惩机制,对在长期的安全生产中创建先进经验或在防止事故中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给于奖励,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或班组进行经济处罚。

(8)公司及项目安全负责人员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按阶段考核,事故指标超过标准的,专业内所有人员及联责人员风险抵押金归公司,并按原标准重新交纳。

(9)每个建设工程项目根据工程规模,预留工程总价款的1.2%用作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经费、安全教育经费、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及突发安全事故的急救、处理、善后等工作。

(10)安全生产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检查各生产部门用于安全生产保证资金的使用情况。

(11)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按不低于建筑施工单位产值2%的比例提取。企业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其中: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的保障资金为30%

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保障资金为30%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保障资金为40%

(12)公司对施工经营项目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施工经营项目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正确使用,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13)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的保障资金用于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安全知识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幻灯及教育光盘等;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

(14)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保障资金主要用于购买、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物品采购时要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采购程序进行,劳保产品必须严格控制使用年限和使用范围,对安全性能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时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报废或降载处理。对违反采购原则的行为,除按奖罚条例处罚外,必须退货,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的由行为人和批准人承担责任。

(15)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要对安全劳保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或对其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发现不合格的用具或技术指标、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设备等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3篇 分包商安全保证金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分包商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杜绝施工过程中各类违章、违规行为,避免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分包商安全保证金管理要求,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分包商安全保证金的管理。

3、职责

本制度由财务部、采购部、工程建设部等部门负责实施。工程建设项目项目部负责分包商安全保证金的收缴、扣罚、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采购部负责将安全保证金管理规定具体事项在合同签订前同厂家或者劳务单位洽淡作为合同附件,明确双方相关职责及义务。财务部负责对分包商安全保证金进行专户管理。生产运营部、工程建设部负责分包商安全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4、内容

4.1 分包单位在签定分包合同后入场时,项目部按照分包项目合同金额收缴安全保证金,并将收缴金额上交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统一管理。收缴金额如下:

(1)合同金额在2万以上5万以下,缴纳1000元安全保证金;

(2)合同金额在5万以上10万以下,缴纳2000元完全保证金;

(3)合同金额在10万以上20万以下,缴纳3000元安全保证金;

(4)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缴纳5000元安全保证金;

(5)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缴纳1万元安全保证金。

其中,“以上”包含该数值,“以下”不包含该数值。在分包商入场前未缴纳安全保证金,扣罚分包商500元。

4.2 事故扣罚

4.2.1每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扣除安全保证金缴纳金额的10%,每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扣除安全保证金缴纳金额的50%,发生一起死亡事故,扣除全部保证金。

4.2.2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一般火灾事故、一般施工机械设备事件(经济损失5万以下),每起扣除缴纳安全保证金10%,发生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施工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经济损失5万以上),每起扣全部保证金。

4.2.3发生事故、设备损坏等,除扣除安全保证金外,相关责任单位还应承担事故相应连带责任。

4.3 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

4.3.1分包商未严格执行动火作业、高空作业、临边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吊装作业等危险作业制度,每起扣除300元。

4.3.2分包商未向全体施工人员告知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相关注意事项,并建立相关记录台账,扣罚200元。

4.3.3 未建立分包项目安全管理网络,明确项目安全责任人、现场安全员,扣罚200元。

4.3.4未按照公司总平面布置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标准,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每起扣除 200 元。未建立完善相关安全记录台帐,每起扣除200 元。

4.3.5不配合安全检查,每起扣除 200元;对存在问题不落实整改,每起扣除200 元;重复发生上述同类问题,加倍扣除。

4.3.6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向全体施工人员交底,未经双方签字确认,每起扣除300元。

4.3.7未进行施工人员的入场安全教育,每人次扣除50元。

4.3.8使用劳务作业人员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用工规定,每人次扣100元。

4.3.9未按规定配备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的专职安全员,每人次扣除100元。

4.3.10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种机械进行检验检测,每台次扣除 100元,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每人每次处理200元。

4.3.11未落实现场施工环境保护要求,控制措施不力,每起扣除 100元。

4.4 作业现场的存在的缺陷

4.4.1未经项目部统计,擅自拆除、变动安全和环保设施、安全标识标牌等,每起扣除50元。

4.4.2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危险点告知牌,每处扣除50元。

4.4.3危险区域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牌和可靠的隔离,每处扣除100元。

4.4.4作业现场、生活区乱接、乱拉电源线,每处扣除100元。

4.4.5未按规定在施工场所、生活区域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安全通道,每处扣除200元;未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障消防设施和器材有效、完好,每处扣除50元。

4.4.6 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边和孔洞作业未设置相应作业平台、上下通道、水平安全绳、防坠装置、安全网等安全措施,每处扣除 200元。设备安装就位期间,对未可靠固定的设备未做好相应的专项安全措施,每处扣除200元。

4.4.7未执行施工临时用电管理制度,每次扣除200元,现场施工用电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每项扣除100元。

4.4.8室内、夜间等作业环境的照明不符合要求,每处扣除100元;在潮湿环境、容器内施工,电源电压不符合安规规定的安全电压等级,每处扣除100元。

4.4.9未落实防火、防大风、防汛、防冻、防暑、防雷、防雨、防雾等安全措施,控制措施不力,每项扣除50元。

4.4.10未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规范的劳动防护用品,每起扣除 100元;施工人员未正确佩带和使用防护用品,每人次扣除50元;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等劳动防护用品,每人次扣除100元。

4.4.11在施工现场区域吸烟,每人次扣除100元。

4.4.12未按规定在施工后清除废料或违反定置化管理要求,随意倾倒废料,每起扣除50元。

4.4.13 其他违反项目部规定的行为经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处罚金额。

5安全保证金的管理

5.1项目部根据本标准的相应条款对分包单位的违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签发《处罚通知单》,并经项目部负责人和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扣罚分包单位安全保证金。

5.2 在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分包单位申请退还安全保证金。经项目部核对施工过程中扣罚的金额后,书面通知财务部退还扣罚后剩余的安全保证金。若分包单位被扣除的安全保证金超出缴纳安全保证金部分,在工程质保金中抵扣。

6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4篇 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建筑施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 根据本办法,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对依法取得建筑施工许可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并对企业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过程中的违章、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受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施工安全报监和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同时,必须与市建筑安全监察站签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工程施工所必须达到的安全生产目标和必须落实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工程施工结束时,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将根据工程开工时签订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平时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整个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产行为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形式,凡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全额返还安全生产保证金,并作为各项安全生产表彰的基本条件;凡考核得分在80-90分(含80分)之间的,返还75%安全生产保证金;凡考核得分在70-80分(含70分)之间的,返还50%安全生产保证金;凡考核得分低于70分,将不返还安全生产保证金。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施工结束前一周内向市建筑安全监察站提交考核申请,否则,将视为考核不合格(得分低于70分)。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章制度,对不执行相关规定的违规违章行为,除按照《姜堰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管理办法》给予记分处罚外,同时还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处罚标准附后),经济处罚款项直接从安全生产保证金返还款项中扣除。安全生产保证金返还款不够处罚的,予以追缴。

第八条 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在开展检查时,应以加强和促进企业隐患整改,确保安全生产为目的,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在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安全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工作人员在进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违章、违规行为处罚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否则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姜堰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5篇 施工企业安全保证金制度

一、目的

根据公司2023年总体发展目标,为了保证公司及项目的健康持续发展,结合公司项目管理制度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制订本条例。本条例所指项目保证金用途为项目违约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适用范围

1、新项目

2023年元月一日以后新签订合同项目,包含2023年以前签订合同但一直未开工项目。以上项目均适用此条例。

开工日期以项目部组建、项目正式移交日期为准。

2、在建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执行。对于列入风险项目应严格执行。风险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经营部门共同确定。

三、保证金收取标准及办法:

1、500万以下项目: 按照合同造价%(或元)收取;最低不少于元;

2、500万~1000万项目:按照合同造价%(或元)收取;

3、1000万~5000万项目:按照合同造价%(或元)收取;

4、5000万以上项目:按照合同造价%(或元)收取;

5、完工后补手续项目:按照合同造价%(或元)收取。

6、牵涉后期审计项目:保证金按照收取。

收取办法:项目合同签订、项目部组建完毕进场施工1周内向公司财务部门缴纳。

四、保证金的收缴管理:

保证金由财务部门负责收缴和保管工作。应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五、保证金的返还

1、项目大合同因故经甲乙双方认可解除。

终止合同前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解决与业主方和其他各方由于中止合同所产生的一切经济问题和其他相关影响。并提供相关凭证资料。 所提供资料经公司认可后可予以全额返还。如存在其他经济纠纷或隐患未解决,根据造成影响大小扣除违约款后,返还剩余部分。

2、项目竣工并办理完正规竣工验收手续。如工程余款含有合同质保金,则质保金按照合同约定保修期限到期经业主书面确认后予以退还。

项目保证金则按照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无任何纠纷出现,且项目提供详细的工程款支付明细及证明后予以退还。(纠纷包括相关单位及人员投诉、上访等)

3、对于无法提供正规竣工验收手续或不存在项目质保金,应有业主单位提供书面验收证明(验收证名内容参照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出具)。

以业主单位出具的验收证明之日起满一年且无纠纷出现,项目可提出退还申请予以退还。退还项目保证金前应提供业主单位出具的合同履约情况证明,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明细及相关凭证。

4、对于完工补手续项目,如牵涉到对外以公司名义签订有劳务、材料、设备等经济合同关系的,以竣工之日起(书面证明)一年内无纠纷方可予以退还。

5、牵涉后期审计的项目,竣工一年后无纠纷且配合公司完成相关部门审计后,项目可申请予以退还。

六、本办法经公司常务办公会议通过后,与年月日起施行。由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河南__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3年3月10日

第6篇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 根据本办法,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对依法取得建筑施工许可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并对企业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过程中的违章、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受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施工安全报监和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同时,必须与市建筑安全监察站签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工程施工所必须达到的安全生产目标和必须落实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工程施工结束时,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将根据工程开工时签订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平时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整个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产行为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形式,凡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全额返还安全生产保证金,并作为各项安全生产表彰的基本条件;凡考核得分在80-90分(含80分)之间的,返还75%安全生产保证金;凡考核得分在70-80分(含70分)之间的,返还50%安全生产保证金;凡考核得分低于70分,将不返还安全生产保证金。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施工结束前一周内向市建筑安全监察站提交考核申请,否则,将视为考核不合格(得分低于70分)。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章制度,对不执行相关规定的违规违章行为,除按照《姜堰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管理办法》给予记分处罚外,同时还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处罚标准附后),经济处罚款项直接从安全生产保证金返还款项中扣除。安全生产保证金返还款不够处罚的,予以追缴。

第八条 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在开展检查时,应以加强和促进企业隐患整改,确保安全生产为目的,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在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安全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工作人员在进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违章、违规行为处罚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否则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姜堰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7篇 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制度

安全生产保证金主要用于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其交纳范围是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书》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保证金金额按照部门经理、部门主任每人500元,企业法人代表每人1000元交纳。对于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好的,年底全额返还;对目标完成不好的,通过行政方式给予收缴。同时按照“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对已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好的,公司按保证金额度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奖励。

夜间值班管理制度

1、值班人员应认真学习并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2、必须穿工作服,配证上岗。

3、上班时严禁睡岗、结伙聊天。

4、上班时不得私自会客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上班交接签字不得弄虚作假。

6、对进厂人员要进行严格的验证、登记。

7、值班时不得喝酒,严禁赌博和拉班结派。

8、服从上级分配,做好夜间保卫安全工作。

第8篇 某施工企业安全保证金制度

一、目的

根据公司2023年总体发展目标,为了保证公司及项目的健康持续发展,结合公司项目管理制度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制订本条例。本条例所指项目保证金用途为项目违约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适用范围

1、新项目

2023年元月一日以后新签订合同项目,包含2023年以前签订合同但一直未开工项目。以上项目均适用此条例。

开工日期以项目部组建、项目正式移交日期为准。

2、在建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执行。对于列入风险项目应严格执行。风险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经营部门共同确定。

三、保证金收取标准及办法:

1、500万以下项目: 按照合同造价%(或元)收取;最低不少于元;

2、500万~1000万项目:按照合同造价%(或元)收取;

3、1000万~5000万项目:按照合同造价%(或元)收取;

4、5000万以上项目:按照合同造价%(或元)收取;

5、完工后补手续项目:按照合同造价%(或元)收取。

6、牵涉后期审计项目:保证金按照收取。

收取办法:项目合同签订、项目部组建完毕进场施工1周内向公司财务部门缴纳。

四、保证金的收缴管理:

保证金由财务部门负责收缴和保管工作。应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五、保证金的返还

1、项目大合同因故经甲乙双方认可解除。

终止合同前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解决与业主方和其他各方由于中止合同所产生的一切经济问题和其他相关影响。并提供相关凭证资料。 所提供资料经公司认可后可予以全额返还。如存在其他经济纠纷或隐患未解决,根据造成影响大小扣除违约款后,返还剩余部分。

2、项目竣工并办理完正规竣工验收手续。如工程余款含有合同质保金,则质保金按照合同约定保修期限到期经业主书面确认后予以退还。

项目保证金则按照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无任何纠纷出现,且项目提供详细的工程款支付明细及证明后予以退还。(纠纷包括相关单位及人员投诉、_等)

3、对于无法提供正规竣工验收手续或不存在项目质保金,应有业主单位提供书面验收证明(验收证名内容参照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出具)。

以业主单位出具的验收证明之日起满一年且无纠纷出现,项目可提出退还申请予以退还。退还项目保证金前应提供业主单位出具的合同履约情况证明,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明细及相关凭证。

4、对于完工补手续项目,如牵涉到对外以公司名义签订有劳务、材料、设备等经济合同关系的,以竣工之日起(书面证明)一年内无纠纷方可予以退还。

5、牵涉后期审计的项目,竣工一年后无纠纷且配合公司完成相关部门审计后,项目可申请予以退还。

六、本办法经公司常务办公会议通过后,与年月日起施行。由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河南__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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