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制度是企业运营的基石,它犹如一盏指路明灯,引导员工在日常工作中遵循规范,预防潜在风险。有效的安全制度不仅保障了员工的生命安全,也是维护企业稳定发展,降低运营成本的关键。它强化了企业的责任意识,提升了整体效率,体现了我们对员工福祉的重视,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1. 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操作步骤,防止因误操作导致的安全事故。
2. 应急预案:提前规划应对突发事件的策略,确保快速有效地处理危机。
3. 安全培训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4. 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5. 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制度的严肃性。
1. 制度应清晰易懂,避免专业术语过多,确保每个员工都能理解并执行。
2. 制度需适时更新,以适应企业发展的变化和新的安全需求。
3. 实施过程中要注重人性化,兼顾员工的舒适度和安全性。
4. 制度的执行要公正公平,避免因人而异,确保制度的权威性。
安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旨在构建一个安全、有序的工作环境,我们期待每一位员工都能成为安全文化的倡导者和实践者。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实现零事故的目标,让我们的企业更加稳健、和谐地发展。
第1篇 安全奖惩制度模版
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国务院、市及集团有关安全法规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参照
《××集团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并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奖惩与考核制度。
奖励
1.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的。
2.对在生产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和预防及发现违章操作及时制止的。
3.安全生产管理台账齐全,记录准确的。
4.在安全教育培训中工作突出的。
5.各级主管领导能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的。
6.一年中未发生轻伤、重伤等安全事故的单位。
7.在安全管理工作及生产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及单位,股份公司将视情节予以奖励。
一、处罚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的原则,对发生违章违纪造成损失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违反操作规程及安全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的,对直接领导处以1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2.接到违章通知书后未按期进行整改的,处以单位200元罚款。
3.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每发现一人次处以20元罚款。
4.安全管理账不健全或丢失的,视情节予以扣除奖金。
5.出现各类事故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故意隐瞒不报的,视情节予以处罚并予以通
报。
6.对出现事故的责任人,按责任大小、情节轻重予以扣除奖金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安全稳定工作制度及奖惩办法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营造健康向上的育人环境,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的凝聚力,维护安全团结的大局。根据上级对安全稳定工作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制度和办法,希全体师生遵照执行。
一、目标
规范教职工言行,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为我校发展提供一个安定的环境。
二、原则
育人为先,重在防范;职责分明,奖惩逗硬;认真考核,不讲人情。深刻认识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三、制度及奖惩办法
(一)教职工安全稳定工作
1、学校成立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签定安全稳定责任书。全体师生人人树立安全稳定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防治结合。学校把安全稳定工作纳入期末、年终考核内容,在评优、晋级时实行一票否决。
2、学校对安全工作中有贡献者实行表彰、奖励,并对有突出贡献者由学校呈报材料上报有关部门;对因维护学校稳定安全工作而受伤者,由学校负责医药、补助费用,并按有关政策优待。
3、学校设立安全、稳定工作奖励基金,对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或及时发现险情使学校避免较大损失者,每次给予50-500元奖励。
4、加大安全稳定工作宣传教育。学校、各班要把安全稳定工作纳入工作议程。全体教职工都有责任和义务做好安全稳定的宣传和教育工作,确保学校工作的正常开展。
5、对于在师生中发生的矛盾、纠纷、打架以及突发疾病、意外伤害事故,在场或知情教职工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调解、制止、处理或组织救护,并立即报告学校。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负责10%--30%的经济责任。重特大事故的处理按学校安全工作预案进行处置。
6、全体教职工及家庭成员间要相互尊重,讲安全团结,有意见分歧,应请学校领导出面调解。出口骂人一次罚款20元,动手打人一次罚款50元,打人致伤的还要承担医药及各种费用。对于先动口动手的罚款加倍。教职工家属无权参与学校内部事务,应遵守社会公德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不得在校内从事有损学校的言行。凡有家属参与打人、骂人,该教职工每次罚款30-100元。
7、教职工及家庭成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集会、帮会、邪教组织,不准信谣、伟谣。
8、校园内及周边50米内不得开设茶馆、赌场,严禁教职工行课期间参加赌博,每参与一次罚款50元,为其提供场所的每次罚款100元。
9、教职工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内及校园周边50米内摆摊设点经营食品及其它学生用品,违者每次罚款20-50元。
10、教职工不得从事影响自己在校工作及对学校工作开展不利的第二职业,违者进行批评、罚款100元/次,直至停职或调离。
11、保护校产是全体教职工的义务。对有损校产的行为,在场人或知情者必须加以制止,否则追究在场人、知情者责任。学校分配给教职工使用的公物由保管人负责,造成损失的,由保管人赔偿。
12、后勤人员负责师生饮食、饮水、用电、出入、校舍安全。
(1)学校电工必须按后勤制订的细则和电工用电安全知识进行操作,经常排查学校用电设施隐患,凡操作违规或工作疏忽、失职、失责造成的经济损失其电工应承担10%-30%的经济责任。
(2)学生食堂必须搞好环境、饮食卫生,搞好安全工作,原材料采购要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从业人员要佩戴《健康证》,坚持试尝、留样制度,要有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及消毒设施。要认真填写《食堂日志》。
(3)炊食人员(含雇请的帮工)必须讲究个人卫生,勤洗头、洗澡,勤剪指甲,勤换衣,并定期到医院做健康检查,接受学校的管理。
(4)食堂和小卖部不准向学生出售烟、酒,不准向师生出售变质、变味、过期食品及三无产品。凡向学生出售烟、酒每次扣款20元。造成后果的另行承担责任。
(5)学生离开校门必须凭班主任及政教处值班共签的请假条,门卫要做好外来人员及请假离校学生的情况登记,保管好办公用具和设备。
(6)门卫必须坚守岗位,造成工作失误者视其责任扣币1-50元/次。
(7)生活老师必须关爱学生,工作上尽心尽职,每晚睡觉前要清点各寝室人数,考核各班睡觉纪律,遇学生中的偶发事件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学校,遇学生生病要立即想办法送往医院救治,并认真组织住校生打扫寝室及相关公区,寝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教育学生不得在寝室做私拉电线,私用电器,点蜡烛等不安全之事。
(8)上述各项,因工作没做好而造成事故者,追究当事人责任,若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13、教职工住房
(1)不准使用大功率用电设施(2000瓦以上),若用电造成事故,其损失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2)用电、用气应注意安全,随时检查,更新设备,防止漏电、漏气等发生;雷雨天气要拔出用电器的电源、信号插头,长时间不用的用电器应拔出电源插头,用气应打开门窗,防止事故发生。
(3)提高警惕,防火、防盗,进出屋关好门窗,对外来的陌生人应主动询问情况,节假日要自觉做好守护工作,杜绝事故发生。
(4)各单元房内教职工要搞好室内外卫生工作。门前卫生各层打扫至下层以上为止。二煤炭、垃圾其它异物禁止向厕所、顶楼、窗外抛扔,应堆放到指定地点,违者罚款5元/次。
(5)教职工不能在室内同一地点堆放过重物质,防止超阶级负荷,在装修自己房屋时不能拆除墙壁,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损失的应负全部责任。
(6)学校所有的公房调整由学校统筹安排,禁止任何人抢占住房或私自交换,对违规者按学校教师大会通过的决定处理。
14、全体教职工家庭不准私藏炸药、雷管等易燃、易爆及“毒鼠强”等有毒物质。
15、教职工家庭来客,如有精神病史、劳教刑满人员、公安部通缉犯要立即报告学校,同时作好安全防范工作。
16、全体教职工在履行职责时要讲究方法、注意安全,凡属自己在意、操作不当造成损失的由自己负责。
(二)教育教学安全管理制度
17、加强学校政教人员职责,认真落实、宣传《贵中学生安全稳定工作细则》的内容,和学生家长签订安全责任卡,各班组建安全监督员2-3人,名单报政教处,并做好本班安全稳定的宣传工作。
18、各班班主任是班集体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班学生的安全稳定工作全面负责。
第3篇 安全检查奖惩制度
篇一:安全检查与奖惩制度范文
安全工作重于泰山。学校各方面的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关系到师生生命财产的安全。为激励我校全体领导、教职工加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感,人人都主动关心安全,个个都自觉重视安全,明确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奖惩分明,特定本制度。
1、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应将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中和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中。
2、各部门、年级组、教研组负责人也是不同层次的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每学年与第一责任人签订一次“责任书”,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工作、活动过程中的监管,出现一般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出现重大事故或造成较大影响,实行一票否决,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3、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的安全防范意识。要求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特别是对学生的上学、课间活动、_、放学等提出具体的要求,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管理。学校与班主任每学年签订一次“责任书”。
4、因缺乏安全教育和疏于管理,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而导致的安全事故,将追究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的责任,其班级取消评比文明班、先进集体等资格,并与班主任学期考核奖挂钩。
5、全体领导、教师都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的义务和职责。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对照职责范围,定时检查及时处理事故的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6、凡学生携带对生命安全有危害的物品(如:刀具、弹弓、尖锐器物、火炮、火、有毒物品)或发生学生打架斗殴现象,目击领导、教职工(含聘用人员)有责任进行教育、制止。若目击者不理不问,造成一定后果,经查实,相关目击者师德考核分为零分,同时与其月奖、学期奖挂钩。
7、凡出现存在对学生生命安全有危害的校舍、食品等或可能会造成群体伤害事故,带来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的隐患,目击者或知情者,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并按程序向上级报告,学校按可能发生的损失大小给予有功目击人或知情者一定的经济奖励。
8、严禁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因教师教育学生方式简单、粗暴而造成的事故,并酿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教师的责任,取消其评比先进的资格,同时与其月奖、学期奖挂钩。严重者,按教育局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9、教职工(含聘用人员)在工作中要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如果违规操作,擅自蛮干,造成任何后果由本人负责,学校还要追究其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篇二: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学校领导和教职员工的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追究的规定》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教育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和校舍资产安全。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加强安全检查防范。
(三)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把安全教育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四)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责任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决定要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检查学校安全情况,及时排除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学校不能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区教委和相关部门报告,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方案,并配合实施排危。
(六)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特别要加强_、外出社会实践等大型活动安全和学校卫生、校舍、上下楼梯安全的管理,确保师生安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二、考核奖励
1、学校对安全监督管理先进工作者应实行奖惩。
2、学校制订年度安全目标,完善各项安全监督管理细则,报请校安全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3、安全目标要层层分解,逐级签定目标责任书,并切实将目标落实到每个年级、每名职工。对班主任实行月考核、月奖惩制度。
4、学校根据每月考核结果,给予有关人员一定金额奖励。
5、学校管理层安全管理目标考核,采用年终考评结算兑现的办法,按年初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进行奖惩。
6、学校对举报安全事故隐患属实者,予以奖励。
三、责任追究
1.学校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由学校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中心小学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依据规定对直接管理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追偿经济损失或其他相关处理意见。
2.学校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3.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检察、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并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4.凡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未按有关规定上报、或谎报、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处,加重处理。
四、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三:
第一条安全工作关系到全校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关系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发展声誉。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全员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我校安全稳定,根据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工作是学校一项基础性的重要工作。校长对安全负总责,分管安全工作的学校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各部门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安全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考核、分级奖惩。建立由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安全网络,签订全员安全目标责任书,按照校长—分管领导—中层干部—教研组长—班主任—教职工,层层落实,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对下级进行考核,并实行一连串的责任连带追究制。
第四条根据各类人员安全工作责任目标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月度、年度考核成绩,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即因工作严重失职而发生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在本年度的年度考核和有关项目的评比中不得评为优秀或先进个人。
第五条本办法考核的对象:全体在岗教职工。
第六条 考核奖惩办法
一、因工作严重失职而发生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扣除当月奖金,还要视责任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在安全工作方面成绩突出的进行工作表彰。
三、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每月奖励不低于50元。
四、学校全体员工,在日常教学和其它工作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汇报或采取果断措施避免重大安全事故者,除在全校大会上表彰外,奖励100-200元现金。
篇四:安全生产检查奖惩制度
一、矿上每周由生产矿长带队、安全员、瓦检员、电工参加对井上、下及作业点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必须责令有关人员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矿上每月由矿长带队、生产矿长、安全员、瓦检员、电工参加,对井上、下,采、掘、通风、机电、运输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必须责令有关人员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有关区、乡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到矿进行安全大检查时,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责令有关人员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日常工作中若有违章行为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五、生产过程中若有人主动制止他人违章者、有功人员及安全生产中的积极分子予进行奖励。
六、奖、惩金额根据情况而定,奖、惩额度在50——500元之间。
七、每次奖、罚必须在当月兑现,并从当月工资中扣除或加发,绝不手软。
篇五:
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公司发展的基础工作,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确保安全效益的丰收。
1、矿山配备专职安全员对各部门进行安全巡查工作,在检查中必须严厉查处岗位违章、违法、违规行为,保持机组连续稳定可靠,安全运行。
2、在安全生产的同时,要注意加大经济效益的同步增长,必须达到计划要求。
3、安全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不能处理的报矿山领导处理,或发现情况不及时汇报处理的,将追究安全员责任。
4、矿山鼓励员工技术创新,实行工作考核制,对员工在工作中出工不出力者进行惩罚,对积极表现者进行奖励。
第4篇 安全、设备、卫生管理奖惩制度
一、为加强公司安全、设备、环境、卫生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机关各科室和各单位、采掘队。
三、公司总经理、各单位负责人、采掘队队长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其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四、公司安全环保科会同其它职能科室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工作。
五、安全先进单位奖励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的。
2、认真开展各项安全文化活动、氛围良好、效果明显的。
3、在年度安全管理工作中有创新并取得明显效果的。
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考核成绩优秀的。
六、重点工程项目奖励基本条件:
1、能够按计划、设计要求,完成重点工程建设任务,并通过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的,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2、在重点工程建设期间无重伤以上安全事故发生的。
七、安全先进个人奖励基本条件:
1、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2、在事故救援中,积极指挥、参与,使人员、财产免受损失或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的。
3、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举报事故隐患,提出有效改进措施,避免发生重大损失的。
4、能够坚持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实效的。
八、奖励办法及标准:
1、安全先进单位必须符合全部奖励条件方可评为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并给予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2000-3000元奖励。
2、符合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奖励条件的,给予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1000-2000元奖励。
3、符合个人奖励条件之一的,可获得100-300元奖励。
4、安全先进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奖励,由公司安全环保科提出建议,报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重点工程项目奖励,由公司安全环保科进行考核,报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先进个人奖励由各单位提议或公司安全环保科提议,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九、处罚办法及标准:
(一)对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或发生死亡事故的,取消评先资格。
(二)重点工程项目未按“三同时”进行,发生重伤以上安全事故的,取消奖励,重点工程建设期间的安全管理按照现场管理标准进行管理。
(三)个人在工作中有“三违”行为或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负面影响的,取消评先、奖励资格。
(四)安全责任
各单位和采掘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单位负责人100元,采掘队1000元;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扣单位负责人1000元,采掘队10000元。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网络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未逐级签订安全生产年度责任书的。
3、未设立安全教育培训室,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台帐、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
4、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档案或档案记录不实的。
5、未与承包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施工等级要求的,有关职能部门未按要求安排施工计划的。
6、新增加及退出的施工单位(采掘队),未在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上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资质审验合格证明、退出证明的。
7、非专业资质队伍实施大型特种机械设备拆、装作业的,或对已投入使用的重大安全设备、设施未经取得专业资质机构的检测合格的,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未经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8、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大型机械设备转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9、施工队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未与分包队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或未在施工合同、承租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的,或未对施工队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10、与从业人员签订免除或减轻其安全事故责任合同的。
11、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
12、未执行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的。
13、雇用未成年人的。
(五)安全宣传培训
1、未按规定对新职工进行72学时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人次,采掘队1000元/人次;未按规定组织全体职工进行20学时再培训的,扣单位负责人50元/人次,采掘队500元/人次。
2、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有关部门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和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作业的,或每年未接受专业培训和考核的,扣单位负责人5000元/人次,采掘队10000元/人次。
3、未按照上级和公司规定开展各种安全专项活动的(无方案、计划、总结),扣单位负责人200元/次,采掘队2000元/次。
4、调整工作岗位或脱岗3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未通过相应的安全培训教育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人次,采掘队1000元/人次。
5、各单位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人次,采掘队1000元/人次。
6、各单位未制订《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次,采掘队1000元/次。
7、各单位每年未组织2次全员安全知识考试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次,采掘队1000元/次。
(六)安全检查
1、对在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环保检查中被罚款或被通报批评的,扣单位负责人500元/次,采掘队5000元/次。
2、对因安全生产、文明管理不良,被当地省、市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曝光,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扣单位负责人1000元/次,采掘队10000元/次。
3、未上报参加安全检查人员名单的,扣单位负责人50元/人次;对上级主管部门、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无故不参加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人次,采掘队200元/人次;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的或在整改中走过场、弄虚作假、瞒报,属一般隐患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项.次,采掘队1000元/项.次;属重大隐患未采取防范措施的,扣单位负责人500元/项.次,采掘队5000元/项.次。
4、每周组织安全检查低于2次,查出的隐患未下发整改指令书,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中无隐患整改时限、整改要求、检查人、责任人、监管责任人签字、无复查记录的,整改回执书签字不全的,扣单位负责人50元/项.次,采掘队500元/项.次。
5、检查中未能发现明显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查处的,扣单位负责人500元/次,采掘队5000元/次。
6、对拒绝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态度恶劣,有辱骂行为、抵触情绪、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扣单位负责人500元/次,采掘队5000元/次。
(七)安全会议
1、对参加公司组织召开的安全环保专题会议,迟到、早退、不遵守会议纪律(手机铃响)的,扣单位100元/人次,采掘队200元/人次;无书面汇报材料的,扣单位负责人50元/份,采掘队100元/份;无故不参加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人次,采掘队500元/人次;未组织安全会议落实上级、公司会议精神的,扣单位负责人200元/次,采掘队1000元/次。
2、每月单位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全环保专题会议少于2次或者未按要求召开各项安全专题会议,对上级部门、公司会议精神未进行落实、监督各施工单位、班组落实的,会议无完整会议记录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次,采掘队500元/次。
3、对公司、上级领导部门在各单位组织召开的安全现场会,组织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1000元/次。
(八)信息上报
1、未按时上报各类安全计划、总结、报表、汇报、回执书、安全信息、经验材料的,扣单位负责人50元/份,采掘队100元/份。
2、上报材料内容不充实,无具体落实措施、无单位负责人签字、无单位公章、代签、假签名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份,采掘队200元/份。
(九)安全防护
各单位和采掘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单位负责人100元,采掘队500元;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扣单位负责人500元,采掘队5000元。
1、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使用未经检测、检验及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机具设备的。
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或私自拆除、闲置的。
3、特种设备未经专业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4、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的。
5、未在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制定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应急预案和日常监控措施的。
6、未定期对井下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的,对空气超标的场所强行职工作业的,机械通风设施配备不足的或私自闲置、停用、拆除通风设备的。
7、未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井下空气自救器的。
(十)现场管理
各单位和采掘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单位负责人100元,采掘队1000元;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扣单位负责人200元,采掘队2000元。
1、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2、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生产作业的。
3、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或对已经批准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4、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
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命安全的工艺、设备、设施的。
6、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
7、储存或使用危险品的车间、仓库与职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内,或者与职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8、生产场所和职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场所或职工宿舍出口的。
9、未按规定对作业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无安全防护措施的,以及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存在严重缺陷和隐患的。
10、未按规定架设、安装和使用作业机具、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的。
11、作业现场达不到文明、卫生标准,扬尘、废水及噪声等得不到有效治理,危及作业人员健康及安全的。
12、作业现场未按规定设置醒目警示标志牌或现场临时设施、机具、材料及设备随意放置或乱堆乱放的。
13、职工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作业要求的。
14、现场动火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或消防设施不能满足完好、有效条件的。
15、忽视现场安全管理,违章指挥或强令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16、未按规定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或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流于形式的。
17、未按规定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或班组安全活动无实质内容的。
18、对各类安全生产奖罚故意不予落实兑现的。
19、井下与井上无通信联络或通信不畅的。
20、井下未按要求架设输电线路,配电室不符合安全要求,输电线路有裸露的,作业面未使用安全电压的。
21、主巷道和采场顶板有浮石、险石,未采取防片帮冒顶措施的,支护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2、井下未采用机械通风,掘进面未安装局扇,装岩机移动电缆未安装漏电保护设施,通风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空气质量达不到井下作业规定的。
23、斜井未安装阻车器、安全门,竖井提升系统未安装防坠、过卷限速保护装置的,未设信号装置或安全设施损坏和未投入使用的。
24、卷扬机机座不牢固,钢丝绳卡安装方法不当,数量不足,连接装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5、井下作业的矿车、插销孔、插销栓、连接链不符合安全要求,对磨损程度大的未及时维修、更换的。
26、井下没有合理的防排水系统、设施、未配备用泵,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27、井下未建立简易救护站或救护器材不能正常使用的。
28、井下漏斗、溜井无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29、空压机未装水冷器的。
30、未加强机械设备日常定期维护、保养和检修,造成设备超负荷运转或带病作业。
31、未按《爆破安全规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运输、储存、使用、爆破器材、危险化学品的;未建立严格的审批、领取、使用、回收制度,乱放、乱扔、私存、转让危险化学品、爆破器材的。
32、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岗位操作规程的。
33、因调度不力或司机责任心不强、违章操作,造成电机车撞车、翻车、掉道、追尾事故的。
34、空压机工、卷扬工、信号工等重要岗位无故脱岗、串岗、睡岗的。
35、下井人员不听从信号工调度的,非信号工随便操作信号设备的。
36、尾矿库存在乱挖滥采现象,未及时恢复的,尾矿库未设立警示标志的、制度不健全的、无日常监控记录的、未实行均匀放矿的、未执行24小时值班的。
37、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工具、配件、衣物及地面等。
38、火焊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瓶放设间距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39、使用充装、运输和使用安全部件不完好的氧气瓶、乙炔瓶和氢气瓶。
40、用叉车翻斗车运送氧气瓶和乙炔瓶。
41、作业人员用脚踩机泵、手轮、压力表、栏杆进行高空作业。
42、有人在起吊物件时钢丝绳三角区下。
43、在易燃易爆区作业使用电线绝缘不好或有破损的防爆电动工具。
44、用黑色金属工具在易燃易爆区内开关阀门和打压作业。
45、在道路或装置地面拖拉管线及物件。
46、生产现场未佩戴劳动保护用品或女职工穿高跟鞋、披肩发露出工作帽外。
47、穿钉子鞋进入生产装置和易燃易爆罐区。
48、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易燃易爆区和罐区,尤其在该区穿、脱衣服或用化纤织物擦试设备。
49、在高压配电装置作业时无人监护。
50、装置内临时用电设施,收工时未按操作规程拉下一次送电开关。
51、进入检修、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
52、没有办理安全作业票,进入塔、容器、下水井等有毒缺氧环境作业。
53、没办理安全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从事高处作业。
54、没办理作业票检修、拆卸设备、机泵等。
55、机动车、内燃机车,未按规定装阻火器,未经批准进入罐区、库区、生产装置和一切易燃易爆场所。
56、在道路上或地下施工时,现场未设置标志、安全围栏、警示灯等。
57、操作人员带压拆卸容器、设备、机泵、阀门、管线。
58、就地排放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
59、损坏、拆卸在用的各种安全防爆设施的。
60、未按规定、制度,维修安全装备,并经常保持完好可靠。
61、吊车、叉车、翻斗车等工程车辆违章载人或作业。
62、通勤车上路时,装载液化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
63、在生产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导致坑口停产、选厂停机,直接影响生产达1-8小时,给予当事人待岗一个月处理;直接影响生产达24小时,给予当事人待岗三个月处理;直接影响生产一天以上的,给予当事人待岗六个月处理。
(十一)设备管理
各单位和采掘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单位负责人50元,采掘队100元;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扣单位负责人100元,采掘队200元。
1、未建立单位设备领导组织,设备无监护责任人的。
2、未按规定上交设备检修计划及方案的,因检修计划不周,造成计划外检修停产的。
3、检修后未填写设备检修记录的。
4、未按要求对设备进行定期检修,造成设备停车影响生产的。
5、未建立设备台帐,无设备运行、检修记录的。
6、设备出现故障,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的。
7、操作工每班巡检设备少于8次的,发现异常情况未立即告知维修工给予处理的,设备超负荷运转或带病作业的。
8、设备包机、包片维修工每天巡检少于4次的,发现跑、冒、滴、漏、飞现象没有及时处理的。
9、因值班人员巡检不到位,造成设备带病作业或引发设备事故的。
10、设备搬迁或挪用未做记录、上报处理,无移交手续的。
11、每月设备检查少于4次的,设备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立即整改的。
12、设备发生事故,谎报、迟报、瞒报的,未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上报事故原因和处理结果的。
(十二)环境卫生管理
各单位和采掘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单位负责人50元,采掘队100元;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扣单位负责人100元,采掘队200元。
1、每周一未对各自卫生区(包括地面、楼道、楼梯、桌面、门、窗、玻璃等生产、生活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清扫的。
2、卫生区未经常保持清洁、死角未清扫的,在正常上班期间,发现区域内卫生不合格的。
3、机关各科室每天早上、下午上班前未对办公室、楼道、楼梯等办公区域打扫的。
4、办公室桌面不整齐、干净的,书本、文件堆放不整齐的,桌面放有与办公无关东西的,文件柜、抽屉内堆放不整齐的。
5、在机关大院、办公区内随地吐痰、扔烟头、纸屑的。
6、饭菜中发现有不卫生现象的。
7、食堂操作间有脏、乱、差现象的,干菜、鲜菜等食品堆放不整齐的,卫生死角整理不干净的。
8、会议室、招待室未及时打扫保持清洁的。
9、浴池、厕所内每天未清扫的,夏季每天未消毒的。
10、司机未保持车内外清洁的,小车返公司后3小时之内未对车辆进行清洗的,铲车司机未对驾驶室进行定期清扫的。
11、职工宿舍未按照6s管理标准,经常保持卫生、清洁、物品堆放有序的。
12、因管理不善生产、生活、工作中产生的“三废”造成环境污染的。
13、未对安环科提出的卫生整改意见及时整改的。
(十三)公司各单位、岗位管理
1、安全环保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指示的,未在经理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
(2)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的,未对新入公司职工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的。
(3)未对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的,未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办好安全教育室的。
(4)未组织制订、修订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
(5)未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的,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
(6)未组织参加安全大检查,贯彻事故隐患整改制度的,未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隐患整改进度的。未协助领导组织好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发现问题未及时督促和协助解决的。
(7)未参加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试车投产工作,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督促安全、环保、劳动保护设施按“三同时”原则执行的。
(8)未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管理的。
(9)未深入现场检查,发现和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10)未监督检查安全消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
(11)未将各类事故进行汇总统计上报,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的;未按规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
(12)未组织各单位的安全、环保考核评比工作,指导各单位开展各项安全、环保宣传活动的。
(13)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安全装备维护保养、管理的。
(14)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指导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定期召开安全、环保会议的。
(15)未汇总和审查公司的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期实施的。
(16)未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和通报全公司的安全、环保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和推广安全管理先进经验的。
2、生产技术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在编制年度生产计划时,未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三同时”制度,根据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安排经费计划的。
(2)未及时传达、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坚持生产与安全“五同时”的。
(3)在编制生产计划和总结生产完成情况时,未同时计划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的。
(4)在编制、检查基本建设和工程计划的同时,未编制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5)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行为,未及时制止,违章指挥的。
(6)编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计划时,未同时联合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工程计划的。
(7)在生产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未正确处理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理的。
(8)未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的。
(9)未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在生产例会上给予表扬或批评。
(10)未调查处理、统计、上报一般生产性事故,及时向公司报告的。
(11)总结年度计划工作时,未综合分析公司管理中的安全状况和安全技术措施工程计划执行情况的。
(12)未编制或修订安全操作规程,未对工艺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进行经常督促检查的。
(13)技术措施计划和进行技术改造时,未编制安全技术和改善劳动条件措施项目的,削减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挪用安措资金费用的。
(14)未制订长远发展规划,编制全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
(15)未严格执行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卫生环保设施“三同时”原则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6)未组织并督促各生产单位对生产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
(17)未对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的。
(18)未组织安全、环保技术方面的安全检查,及时改进技术上存在问题的。
(19)未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因工艺技术原因引起的事故,参加其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
(20)未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装备的。
(21)未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地下矿山机械通风和相关技术规范等规定,完善机械通风系统,未绘制与实际相符的矿山相关图纸的。
(22)未定期对矿山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采空区、尾矿库等情况进行分析,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完整的技术基础资料的。
(23)未加强尾矿库、采空区等重点生产场所的技术管理,严格制定并执行防治重大灾害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监测设备。
(24)每季度未组织一次重大灾害调查,制定相应的专项防治措施的。
3、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保证落实“三同时”的。
(2)未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其他有关安全规定,制订或审查建筑安装施工的安全措施,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的。
(3)未做好基建与生产的联系、配合、交接工作,防止事故发生的。
(4)未组织对外包工及外来基建队伍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的,签订施工合同无安全责任条款,发生事故后未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理的。
(5)未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使新建项目留下隐患的。
(6)未在规定权限内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的。
4、机动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贯彻有关设备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做好主管业务范围的安全工作,制订和修改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
(2)未对机械设备、电气、动力、仪表、管道、通风装置及工业建筑物进行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
(3)未组织对工业建筑、设备安装、起重机械、炉具、压力容器、各种气瓶、防毒和防静电装置、机械和电气连锁装置、高压管件等的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校验工作,以及特种设备进行登记的。
(4)在制订或审查有关工艺设备改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无安全卫生措施内容,并确保实施的。
(5)未组织本专业的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有关问题及时进行解决,按期完成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
5、综合办公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积极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环保生产指示,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环保文件、资料的,对安全环保科的有关资料,及时组织会审打印、下发。
(2)未组织检查落实干部值班制度。
(3)未对临时来公司参观学习、办事人员检查登记和进行安全教育的。
(4)未积极协调、督促公司所属各单位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有关安全工作规定贯彻落实的。
(5)未对机动车辆的年检和驾驶员的年审、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的。
(6)未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行驶的。
(7)未搞好所管辖单位的安全工作,制定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的。
(8)未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对各类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的。
(9)未加强职工食堂管理,导致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
(10)未对新进公司职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及时组织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分配到各单位的,未会同安环科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的。
6、工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并监督认真执行的。
(2)未对忽视安全生产和违反劳动保护的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改进的。
(3)未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对有碍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安全健康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未进行抵制、纠正和控告的。
(4)未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职工自觉遵纪守法,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规程的。
(5)未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的。
(6)未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和疗养的。
(7)未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对新装置、新工程的“三同时”监督的;未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的。
(8)未把安全生产列入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
(9)未参加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的。
(10)未协助行政搞好班组的安全建设。
(11)未发动和依靠广大职工群众有效地搞好安全生产。
7、人事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制定公司培训计划,组织职工的安全技术考核工作的。
(2)未做好职工的安全档案管理工作的。
(3)未把安全、环保工作业绩纳入干部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内容的。
(4)未按国家规定,从质量和数量上保证安全生产人员配备的。
(5)未按规定安排未成年人上岗作业的。
(6)未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岗位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临时用工协议中无安全方面的条文,并会同有关部门执行的。
(7)未参加事故调查,办理事故责任者的惩处手续及工伤鉴定工作的。
(8)未组织新工人体检工作,分配时未执行有关职业禁忌症和女职工保护规定,根据职业禁忌要求,做好新老工人分配和调整的,未执行有害工种定期轮岗、脱岗制度的。
8、物资管理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管理好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品、严格发放的。
(2)未按计划及时供应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的。
(3)未对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并按标准发放的。
(4)未对购入设备、配件及有关原材料的质量管理,使其安全可靠性能不符合公司要求的。
9、财务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认真落实公司安全措施经费的足额提取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定期核算的。
(2)未保证事故隐患治理费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安全开支费用到位的。
(3)未将各类事故处理费用支出,纳入公司经济分析内容的。
(4)未保证用于配备个体防护用品、保健食品、防暑饮料费用开支、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经费的。
(5)未配合安全环保部门对安全环保管理奖惩予以落实的。
10、保卫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认真做好要害部门安全生产保卫工作的。
(2)未对企业内炸药、雷管、导爆管、剧毒、危险物品进行管理和审批的。
(3)未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和消防通道畅通的。
(4)未做好矿区的消防和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按时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积极开展各种安全生产活动的。
11、考核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部门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的。
(2)未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召开每月两次安全专题会的。
(3)未配合公司安环部门有效落实安全环保奖罚制度的。
12、质检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保证国家安全环保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在本单位贯彻执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未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部门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
(4)未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并定期技术考核。
(5)未组织并参加每周一次的班组安全活动日,及时处理工人提出的意见的。
(6)未组织召开每月两次安全专题会,及时处理工人提出的合理化意见的。
(7)未参加公司的安全大检查的,未组织本单位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的。
13、坑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在本坑口贯彻执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的。
(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坑口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
(3)未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坑口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的。
(4)未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并定期技术考核的。
(5)未组织并参加每周一次的班组安全活动日,及时处理工人提出的意见的。
(6)未组织坑口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的。
(7)未建立坑口安全管理网,配备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坑口和班组安全人员的作用的。
14、选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在本厂贯彻执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的。
(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选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
(3)未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选厂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的。
(4)未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并定期技术考核。
(5)未组织并参加每周一次的班组安全活动日,及时处理工人提出意见的。
(6)未组织全厂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的。
(7)未建立选厂安全管理网,配备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选厂和班组安全人员作用的。
(8)未贯彻有关设备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做好主管业务范围的安全工作,制订和修改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
(9)未对机械设备、电气、动力、仪表、管道、通风装置及工业建筑物进行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
(10)未组织对工业建筑、设备安装、起重机械、炉具、压力容器、各种气瓶、防毒和防静电装置、机械和电气连锁装置、高压管件等的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校验工作,以及特种设备登记工作的。
(11)在制订或审查有关工艺设备改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无安全卫生措施内容,并确保实施的。
(12)未组织本专业的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有关问题要及时解决,按期完成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
15、班组长(工段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100-200元罚款。
(1)未贯彻执行公司和本单位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本班组(工段)安全生产的。
(2)未组织班组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公司、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制止违章行为的。
(3)未组织并参加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的。
(4)未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的。
(5)未组织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的。
(6)未搞好生产设备、安全、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的。
(7)未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的。
16、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50-100元罚款。
(1)未协助领导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
(2)未组织参与制订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的。
(3)未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并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的。
(4)未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与考核工作,未对新工人进行车间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安全教育的。
(5)未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落实装置检修停工、开工安全措施的。
(6)未对安全设备、灭火器材、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进行管理,掌握尘毒情况,提出改进建议的。
(7)每天未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的。
17、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50-100元罚款:
(1)未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的。
(2)未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未交接安全情况的。
(3)未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的。
(4)未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的。
(5)未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的。
(6)上岗未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的。
(7)未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未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十四)事故处理
公司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予以追究,并给予经济处罚,通报全公司。
1、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一人轻伤事故的:罚事故单位负责人200元、主管安全副职100元、有关责任人50元、采掘队负责人2000元。
2、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一人重伤事故的:罚事故单位负责人500元、主管安全副职400元、有关责任人200元、采掘队负责人5000元。
3、一年内,因责任原因,发生特种设备(车辆)事故(损失在30000元以下的),按设备损失的20%对事故单位负责人、主管设备副职、班组长、有关责任人(3:3:2:2)进行罚款。
4、一年内,因责任原因,发生特种设备(车辆)事故(损失在30000元以上的),按设备损失的30%对事故单位负责人、主管设备副职、班组长、有关责任人(3:3:2:2)进行罚款。
5、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轻伤和重伤事故超过一人次的,对事故单位负责人、主管安全副职、有关责任人、采掘队负责人的罚款,从第二人次起加倍。
6、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一起多人轻伤、重伤事故的:罚事故单位负责人1000元、主管安全副职800元、有关责任人400元、采掘队负责人10000元。
(十五)法律责任
1、各单位和采掘队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事故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并按照以下标准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未及时采取防范应急措施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迟报(必须在事故发生5分钟内上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2、事故发生单位、采掘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事故发生单位、采掘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采掘队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罚款,并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3)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4)在事故调查中不积极主动配合事故处理,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5、各单位、采掘队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处分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6、事故发生单位、采掘队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十、附 则
1、各单位的罚款不得摊入生产成本,罚款统一交到公司财务部门或者由计划考核部门从当月考核中扣除;采掘队的罚款直接交到财务部门或者由财务部门从当月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2、公司下发的各项罚款,各单位在接到罚款通知单或者督察通报,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完罚款手续,对逾期不按时完成的,公司将对其下发停产整顿通知书,进行停产整顿治理,并按每超一天加罚100元处理。
3、公司其他制度与本制度冲突时以本制度为准。对违反以上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对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有异议的,可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如实反映情况,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为准。
5、本《制度》已经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6、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5篇 校园安全工作考核奖惩责任追究制度
为确保我校正常教学秩序顺利进行,维护校纪校规,保障师生安全,重视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 、贯彻 “ 谁主管谁负责 ” 的原则,校长是学校第一责任人,各办公室负责人是各科室第一责任人。
2 、认真执行目标责任制,落实各项检查和防范措施,每学期考核一次,若没有违纪情况和检查次数、时间、人员到位,可获安全责任奖(每期按100元/人)。
3 、凡对安全工作做出成绩者,给予一次性的奖励,有突出贡献者学校将给予特别嘉奖。
4 、安全防范检查措施不落实、不到位,按考核扣除安全责任奖,考核根据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进行。
5 、发生安全事故,按规定扣除安全奖,事件较为严重的还将扣除年终奖,并实行“一票否决”,部门和当事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6 、发生重大事故,召开现场会议,分析情况,做好善后工作。严格按照 “ 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 的原则,查明原因,严肃处理。
7 、发生重大事故,追究部门责任人和当事人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如造成事故的当事人是学生,除追究学生责任外,学生导师也将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6篇 某煤矿安全奖惩制度掘进处罚管理规定
1.因地质变化需要变更支护形式未编补充措施而施工的,罚主管队长、技术负责人各1000元,跟班队干停工学习。
2.工作面无爆破图表、无施工牌板或不按图表打眼、装药,罚主管队长300元、跟班队长500元。
3.工作面没有配备完善的施工图板,三图一表不全,罚主管队长300元、技术负责人500元。
4.巷道贯通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5.不经批准,擅自更改支护形式,罚主管队长1000元,技术负责人1000元,跟班队干停工学习;擅自降低支护强度的,所施工工程按不合格论处并追究责任。
6.工作面不按措施施工,擅自改变施工程序,罚主管队长、技术主管各1000元 ,跟班队干停工学习。
7.放炮后待炮烟吹散后,班组长负责指定专人进行敲帮问顶,清除浮矸(煤),然后再进行作业。否则,罚当班班长、组长各100元。
8.锚杆不按设计要求打注(不贴岩面、松动、外露、角度不合格)每根罚30元,少打者按照降低支护强度处理跟班队干停工学习。
9.作业现场没有扭矩力扳手的罚款100元。
10.锚、网喷支护中金属网不按设计要求铺设、绑扎、搭接,每片罚50元。
11.不按设计要求架棚的,罚施工单位50元/棚。
12.喷浆前不冲洗岩帮,罚责任人50元。
13.干打眼者,责任人停工培训,每眼罚当班跟班队干、班长各200元。
14.架棚巷道或拱顶不按要求接顶、背实,罚跟班队长、班组长各100元。
15.掘进工作面控顶或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跟班队长停工学习。空顶作业的,按照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6.锚喷巷道不按要求洒水养护,罚队长,技术负责人各50元。
17.工作面耙矸机使用时,必须安装牢固,否则罚跟班队长200元。
18.耙矸机缺护栏、缺腿子、导向滑轮挂在棚梁或支护锚杆上,每处罚100元。
19.耙矸机停机时,必须摘掉回头滑轮,取下操作手把,从电源开关上切断电源,否则责任人停工学习。
20.斜巷使用耙矸机时,必须用地锚和钢丝绳锁牢,夹道器必须上紧,否则每项罚跟班队长300元、钳工200元、司机100元。
21.耙矸机使用时,在耙斗行程之间及耙斗前6m范围内,严禁站人或进行其它工作,违者责任人停工学习。
22.耙矸机及综掘机照明不正常使用,罚款100元。
23.耙装机、刮板机、胶带运输机停用后未二级停电的责任人停工学习。
24.工作面锚索滞后,跟不上进度和不按要求打注,罚跟班队长200元、班长100元。
25.锚索不加压或不及时加压,罚跟班队长200元。
26.使用锚索机、锚杆机和帮锚机时,操作人员严禁戴手套操作,衣服、扣子、毛巾等必须扎好,否则每项罚款100元。
27.使用锚索钻机、锚杆钻机钻眼时,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操作。操作者严禁站在钻机摇臂端的内侧,违者每项罚款100元。
28.掘进工作面没有专用敲帮问顶记录本的,罚款500元;记录本不如实填写,造假的,罚款500元;记录本填写不规范的罚款100元。
29.擅自改变锚索、锚杆长度,罚责任人1000元,并按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0.严禁使用不直的锚杆和钻杆,否则罚款100元。
31.喷浆时,操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违者停工学习。
32.使用综掘机时,必须开启内外喷雾,否则罚款100元。
33.综掘机作业一个循环时,退出窝头收回稳定器,放下铲板,由外向里扒装浮煤,否则罚款100元。
34.综掘机遇断层时,严禁强行割岩石,违者罚司机300元,跟班队长500元。
35.未严格执行放炮措施,强行割岩或放炮时设备保护部到位,造成设备损坏的,跟班队干停工学习。
36.综掘机停用后,必须退后工作面5m、截割头必须进行防护,否则每项罚款100元。
37.综掘机停用时,截割头必须落地,否则责任人停工学习。
38.综掘机司机必须随身携带综掘机钥匙、否则责任人停工学习。
39.工作面风管、水管接头用铁丝代替“u”型卡或“u”型卡穿单腿的,一处罚款200元,责任人停工学习。
40.工作面施工没有按标准使用风水绳标志牌的,对责任人、跟班队干停工学习。
41.标志牌若有破损的,必须及时进行更换,不及时更换的,对责任人按一般“三违”处理,对跟班队干罚款200元/个。
42.岩巷工作面风水绳标志牌数字或汉字不清晰没有进行更换或处理的对责任人按一般“三违”处理,对跟班队干罚款100元。
43.井下所有施工地点开工前、打眼前、装药前、放炮后、支护施工前、割煤后、安设前探梁前、初喷前、架棚前等,检查发现工作面有活矸没有进行敲帮问顶处理继续作业的(大块矸石以及后巷开裂喷浆层300×300×100mm超过2块,500×500×100mm超过1块,碎矸超过半矿车)责任人停工学习。
44.接班后必须指定一名敲帮问顶负责人,否则罚跟班队干100元。
45.敲帮问顶没有监护人,单人进行敲帮问顶作业的责任人停工学习。
46.掘进工作面敲帮问顶时,必须设专人(2人,其中一人必须是班组长,一人照灯观察、一人工作)面向工作面站在已支护好的顶板下进行敲帮问顶工作。敲帮问顶时,施工人员必须佩戴防护手套站在安全地点用专用撬杠捣掉顶板及两帮危矸活石。站在空顶下或者背对工作面进行敲帮问顶作业的,责任人停工学习;不使用专用撬杠的责任人停工学习;专用撬杠不完好、不戴防护手套的,责任人罚款100元。
47.每班接班后班组长必须观察后巷顶板情况,发现活矸、活石、喷浆层开裂等需要处理时,必须亲自带领一名老工人进行处理(老工人负责照灯观察)。找后巷顶板时,必须使用后巷备用的专用长撬杠进行作业,作业时严禁背对作业地点,否则班组长停工学习。
48.敲帮问顶工作进行期间,作业区域内有无关人员的,责任人停工学习。
49.敲帮问顶作业时,作业区域内有工器具、管线、材料等没有及时回收的罚款100元。
50.敲帮问顶作业区域内设备、设施不防护的,按一般“三违”处理,造成损坏设备、设施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1.工作面检查连续3根以上(含3根)锚杆松动的,罚款100元/根,责任人停工学习。
52.每次爆破前不按挪移标准将甲烷传感器等挪至规定位置的,责任人和现场负责人均停工学习,队长、书记各罚款1000元。
53.不按要求进行挪移操作导致甲烷传感器出现断线的责任人罚款500元,现场负责人罚款2000元,队长、书记各罚款1000元;因责任心不强、挪移操作不规范引起甲烷传感器误报警的,责任人和现场负责人均停工学习,队长、书记各罚款2000元。
54.前探梁在使用中必须按规定架设,背木不得松动(永久支护无论是否支护完毕),否则罚款600元。
55.顶板打注锚杆时要从外向里逐排进行,否则现场施工负责人停工学习
第7篇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是争创国家优质工程的前提。因此,综合管理和提高工人素质至关重要。
一、搞好场前三包,对故意毁坏花草树木的,处50-100 元罚款。
二、施工人员间要和平相处,对打架、斗欧、酗酒闹事者罚款500-1000 元。
三、施工现场禁止吸烟,每发现一人处10-50 元罚款。
四、现场禁止随处大小便,对不服从管理的人员罚款100-200元。
五、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宿舍不能乱写、乱刻、乱画,禁止乱丢废弃物。否则,罚款10-50 元。
六、现场打闹,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的罚款10-20 元。
七、施工作业,要日做日清,对不清理现象处20-100 元罚款。
八、水泥、白灰粉等易扬尘材料要注意防尘,发现故意扬尘者罚款100 元。
九、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处100-500 元罚款。
十、施工垃圾清除要认真,能用则用,节俭材料。清检生活废料,集中一处,废料处理款20%奖励节约者。
十一、施工用电不能私拉乱接,对私拉乱接用电器具的处100元罚款。
十二、对故意毁坏和挪用消防器材的,罚款100-200 元并应照价赔偿。
十三、偷窃工地财物和私人物品的,根据表现和情节轻重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或开除本工地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四、积极开展文明施工质量评比活动,对本工地有突出贡献的小组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8篇 物业项目安全奖惩制度
物业项目安全奖惩制度(暂行)为使安全管理工作能够到点到位,以确保行业安全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依据责任明确,奖罚分明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1.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达到安全责任目标的管理处。
2. 发生火情和治安事件,能够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从而避免重大事故,案件的发生,表现突出的员工、班组、部门。
3. 对在灭火或抓获罪犯过程中,机智勇敢,保护业主、员工生命及公司财产安全,有突出表现的员工,班组及部门。
4.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行为,敢于大胆管理和制止者。
5.对具有高度安全意识,协助公安机关、安全部门查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者。
6. 对熟悉掌握消防,治安常识,在工作中积极应用并做出突出成绩者。
7. 对公司举办的各类安全活动积极参加表现突出的管理处、班组、员工。
8. 拾金不昧、捡拾贵重物品现金及时上交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或处罚。
1. 凡在部门、班组内发生财产失窃及发生打架、斗殴、滋扰等治安责任事故,除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外,视情节影响后果,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或100-300元罚款。
2. 因管理不当导致管理 生刑事案件,视情况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管理处负责人千元以内罚款及处分。
3. 对履行安全责任制不得力,安全管理工作不当,以致发生火灾、火情者视火灾直接损失对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给予500-5000元罚款,并对部门负责人给予处分,直至由执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4. 因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的交通安全,劳动安全事故,责任由当事人算自负,视情节后果属部门责任人安全教育管理不当的追究其责任,给予过失单处分。
5.履行安全防火责任制不力或对安全部门所发《隐患通知单》拒不落实或超期限未整改的部门,对部门负责人处以100-200元罚款或对部门负责人给予过失处分。
6. 对违反安全消防规章制度,不听劝阻的当事人给予100-300元罚款,对部门负责人处予50-100元罚款。
7. 对造成火险、失窃、交通、劳动安全等事故的、发现隐患隐瞒不报的或不积极采取措施的,给部门负责人100-300元罚款或给予过失单,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8. 对消防保安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器材管理,保养不善影响使用的,视情节后果追究当事人责任,属部门负责人管理不当追究其管理责任,处予100-500元罚款或给予过失处分。
9.处分按《奖惩条例》执行为警告、过失、解除劳动合同。
10.凡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损坏,当事人须全额赔偿,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11.造成火灾,治安事故并触犯刑律的送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上述奖励与处罚由安全部门收集、查证事实情况报公司安委会批准执行。
四、上述各项解释权属安全秩序部。
五、凡本制度未涉及到的情况以安全部门处理为准。
六、本制度为暂行制度,将根据执行情况做相应修订。
七、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9篇 公路质监站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度
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其中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各30分,安全控制指标为40分。评分实行倒扣计分方法,即基本分减去扣分为考核实行得分。
一、 工作目标及评分标准(30分)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制度上墙,未上墙的扣2分。
(二)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全年安全工作有规划、实施措施、检查、总结。未做到每项扣2分。
(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年不得少于10次,及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安全隐患整治督办任务,各项制度未落实一项扣2分,检查少一次扣1.5分,未督促整改每项安全隐患扣2分。
(四)强化交通在建工程安全日常监管,安全监督员外出监督必须做好管理工作日志记录,无工作日志每次扣0.5分。
(五)做好春运、“五一”、“十一”、“安全生产月”、汛期等季节性专题安全工作,做到工作有规划、实施有保障、落实有检查、事后有总结。每项工作未开展扣3分,效果不明显每项扣1分。
(六)发生安全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未做到每次扣3分。
二、工作要求及评分标准(30分)
(一)按通知要求参加上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无故缺席每人次扣1分。不按时上报有关安全工作总结及资料的,每次扣2分。
(二)凡发生安全事故的必须在6小时内上报,未做到每次扣2分。
(三)各种安全报表要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未做到每次扣1分。
三、安全控制指标及评分标准(40分)
(一)凡突破下达的各类安全控制指标中一项的,取消评奖资格,不及时上报的扣2分。
(二)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的,造成人员伤亡的一次扣2分。
四、奖惩办法
将把安全控制指标作为考核各分管领导年终总结的重要内容,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度。
一年内发生一次以上重特大源头安全责任事帮的,扣分管领导、责任人50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年终考核总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责任科室为安全管理工作先进科室,总公在85分(含85分)以上的责任科室为安全管理工作达标科室。
安全控制指标不突破,安全管理工作被评为先进科室的人员进行奖励。
第10篇 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考核制度奖惩制度
1、出现工亡、重伤及重大设备,火灾、爆炸事故,责任单位除承担直接费用外,罚款5000~10000元,相关责任人取消当年一切评先资格,依照《安全生产法》追究第一责任人行政责任。
2、出现轻伤1人/次,责任单位除承担直接费用外罚款2000元,隐瞒不报者罚款4000元,责任单位出现2人/次及以上轻伤事故。取消相关责任人当年一切评先资格。
3、公司月度或专项安全检查、考核合格的不奖不罚,考核优良的奖项目部2000~4000元,不合格的罚项目部目标成本的1‰,获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奖项目部15000元,获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奖项目部5000元,上级部门检查不合格的罚款5000元,取消相关责任人的评先资格。
4、安全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后就强行使用,每一项罚款200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为确保专项一次性验收合格率,每次未通过则罚款1000元。
5、下达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率不得低于承包指标,每减1%罚责任单位500元。
6、合理用工,严禁不经培训无证上岗,每发现1人/次罚责任单位500元,并责令办理相关手续
7、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材料,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2000元。安全防护材料中的漏电保护器由安全设备科统一采供。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必须符合现行的质量标准,钢丝绳、电缆、钢管、扣件等产品应证件齐全,如发现项目部自购劣质产品等价罚款。
8、坚持正确使用“三宝”,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每发现一人/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1篇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工业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在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与处罚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的生产及经营管理。
2、奖励
2.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2对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绩者,除年终可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外,还可按公司合理化建议奖规定给予奖励。
2.3对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主动整改,有效的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或使公司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2.4.对分公司、职能部门各个安全生产责任承包单位,年内实现安全目标,全年无事故,安全管理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2.5.对敢于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防止工伤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受损失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3、处罚
3.1.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处罚。
3.1.1发生死亡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从重处罚。
3.1.2发生重伤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酌情给予较重的处罚。
3.1.3发生轻伤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酌情给予处罚。
3.1.4对于重大未遂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酌情给予处罚。
3.2违章违纪处罚
3.2.1对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的工人和技术人员,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3.2.2在生产作业中,未按本工种操作规程操作或无证操作设备仪器的工人和技术人员,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3.2.3对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上、下同时作业不戴安全帽者,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3.2.4特种作业人员无证独立操作者,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3.2.5对不使用通风设施,向公共场所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或向下水道排放有毒有害液体的单位和个人,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3.2.6对生产区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章驾驶或违章乘车者,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3.2.7对工房内安全通道不畅通的负责单位,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3.2.8对违反q/d9243―93《低压电气临时线路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3.2.9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可参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
3.3存在事故隐患的处罚
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处罚:3.3.1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保险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单位酌情给予处罚。
3.3.2对各种安全装置(如压力表、安全阀)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要酌情给予处罚。
3.3.3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单位不能消除,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订的;本单位不能消除,但应提出申报而未提出申报的单位,要酌情给予处罚。
3.4加重处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加重处罚:
3.4.1领导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3.4.2发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在12个月内再次发生同类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3.4.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报的,要加重处罚。
3.4.4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见附录a)后不按期排除隐患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发生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3.5减免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3.5.1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伤亡事故,可酌情减、免处罚。
3.5.2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单位以外其它原因,可酌情减、免处罚。
3.5.3对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术水平,在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3.5.4发生事故后,能积极组织(配合)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分析,对事故的有关人员提出严肃处理意见,并能认真制订防范措施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3.6其他处罚
3.6.1凡阻止、干扰、刁难安全监察人员、安全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拒绝安全检查人员检查的,要对当事人和所在单位酌情给予处罚。
3.6.2发生事故时,在执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事故的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6.3发生事故需应赔偿经济损失的,其赔偿金额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赔偿款应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直至扣完全部赔偿。对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较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4、实施与检查
4.1公司年终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由基层推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给予奖励。
4.2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者由基层单位推荐,公司安委会审议,公司领导批准给予奖励。
4.3经济处罚由经营部会同财务部门执行。
4.3.1发生工伤事故后,基层单位按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经安委会审议,报公司领导批准。
4.3.2本办法所罚款由财务部门按经营部发出的“工业总公司安全生产违规、违制通知单”(见附录b)从被罚单位奖金中扣除,不得摊入生产成本。
4.3.3对所罚款项,财务部门应立专用户头,列入暂存款――安全专款中,由经营部掌握用于安全工作。
4.4本规定由经营部负责监督检查。
附录a:事故隐患通知单
()司安字第号此联单分公司(项目部)留存
:
现发现下列问题,曾口头通知同志,现将该问题书面通知你们,请在月&nbs
p;日前将处理情况报送经营部。
经营部
年月日
发现的问题和建议:
( )司安字第号 此联反馈经营部
采取的措施和完成的日期:
单位(章)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附录b:工业总公司安全生产违规、违制通知单
单位:班组: 发现时间: 年 月日时
地点: 性质:
违规、违制内容:
纠正措施要求:
处理意见:
经营部
日期
一联通知分公司(项目部)
第12篇 安全目标管理和奖惩制度
为保证本单位安全经营工作顺利开展,调动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经营的积极性,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1、力争全年无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2、力争全年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设备损害事故的发生。
二、奖惩制度
1、本单位鼓励职工进行安全经营,对在安全经营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者给予物质、精神奖励。
2、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本企业对各个岗位的工作进行细分,实施目标管理,对完不成目标管理或造成重大事故者,从严予以惩处。
第13篇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一、目的
为了更好地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 机构与职责
3.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
3.2.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3.3.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3.4.班组负责人对生产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四 、工作程序
4..1惩罚
4.1.1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按严重程度扣除安全绩效得分2-10分。
4.1.2发生一人次轻伤事故,扣罚事故主要责任人100元;扣罚事故次要责任人50元;扣罚责任班组长30元;
4.1.3同一班组在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轻伤事故的,第二起事故扣罚事故主要责任人200元;扣罚事故次要责任人100元;扣罚责任班组长50元;
4.1.4发生一次两人以上轻伤事故的,扣罚事故主要责任人300元;扣罚事故次要责任人200元;扣罚责任班组长100元;
4.1.5因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而发生轻伤事故的,扣罚责任班组长300元;
4.1.6发生生产性重伤一人事故,扣罚事故主要责任人800元;扣罚事故次要责任人400元。扣罚责任班组长300元;扣罚事故班组安全员200元;扣罚分管领导800元。
4.2奖励
4.2.1奖励的范围
4.2.1.1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4.2.1.2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生产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4.2.1.3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4.2.1.4遵章守纪、模范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标准化动作的操作者。
4.2.1.5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4.2.1.6在安全管理岗位上尽职尽责,有创新做出贡献者。
4.2.1.7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4.2.1.8积极参加公司、车间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竞赛,成绩优异,被评为先进车间、部门、班组、个人;
4.2.1.9被评为上级各级部门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 4.2.1.10按照公司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全年未发生重大事故的部门;
4.2.2奖励的类型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或晋级,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4.2.3奖励程序
4.2.3.1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由车间(部门)填写《安全工作奖惩考核表》上报安技部门,经审核后报公司领导批准通过。
4.2.3.2对第4.2.1条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奖励,由车间和班组提出,经安全部门审查,报公司领导批准执行。
第14篇 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考核制度及奖惩制度
1、出现工亡、重伤及重大设备,火灾、爆炸事故,责任单位除承担直接费用外,罚款5000~10000元,相关责任人取消当年一切评先资格,依照《安全生产法》追究第一责任人行政责任。
2、出现轻伤1人/次,责任单位除承担直接费用外罚款2000元,隐瞒不报者罚款4000元,责任单位出现2人/次及以上轻伤事故。取消相关责任人当年一切评先资格。
3、公司月度或专项安全检查、考核合格的不奖不罚,考核优良的奖项目部2000~4000元,不合格的罚项目部目标成本的1‰,获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奖项目部15000元,获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奖项目部5000元,上级部门检查不合格的罚款5000元,取消相关责任人的评先资格。
4、安全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后就强行使用,每一项罚款200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为确保专项一次性验收合格率,每次未通过则罚款1000元。
5、下达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率不得低于承包指标,每减1%罚责任单位500元。
6、合理用工,严禁不经培训无证上岗,每发现1人/次罚责任单位500元,并责令办理相关手续
7、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材料,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2000元。安全防护材料中的漏电保护器由安全设备科统一采供。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必须符合现行的质量标准,钢丝绳、电缆、钢管、扣件等产品应证件齐全,如发现项目部自购劣质产品等价罚款。
8、坚持正确使用“三宝”,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每发现一人/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5篇 员工不安全行为奖惩制度
1 目的
奖优罚劣,奖惩对等,激发员工遵章作业的积极性。
2 使用范围
直接或间接从事煤矿工作的全体员工
3 相关部门及职责
1.本质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安全奖惩制度;
2.安监科负责对安全奖惩制度的执行与考核;
3.企管科负责奖惩兑现。
4 内容及程序
1.矿从吨煤工资中提取0.3 元作为安全及质量奖励基金,集团公司对矿井的安全质量嘉奖、矿对单位和个人的各类安全质量罚款,均纳入安全质量奖励基金。安全质量奖励基金按照奖罚平衡的原则由安监处严格按照本规定掌握使用,劳资科和财务科必须建立单独台帐,做到月结月清,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2.凡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分别给予500 元以上奖励
1) 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发现隐患立即采取措施处理,从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2) 事故发生后,临危不惧,组织抢救,避免人员伤亡或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的有功人员。
3) 在安全和质量标准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4) 安全技术、安全管理上创新项目,经上级有关部门鉴定认可,为安全做出重大贡献者。
3.凡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月度内分别给予100~500 元奖励。
1) 检举盗窃、破坏、损坏安全设施(设备)(铁门、道档、捕车器、瓦斯监测监控装置,通风、防尘、防灭火设施,通讯设施等)者。
2) 事故发生后,临危不惧,组织抢救,避免人员伤亡或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的有功人员。
3) 安全及质量标准化方面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4) 在拆除(收作)、安装(刷面)、初放等大型工程项目中监督把关为安全及质量标准化工作作出积极贡献的人员。
5) 季度内在防火、防瓦斯、防治水、巷道贯通等方面做出贡献的相关安全管理人员。
具备获奖条件的,个人奖励金额在500 元(含500)以下的,由安监处研究决定。超过500 元的,由安监处报矿办公会研究决定。
5.对照《员工不安全行为表现及分类》,属于重大风险及以上的不安全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者300~500 元罚款、停班学习一个月,停班学习期间只发生活费,并根据情节给予撤销职务、留用察看、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中等风险及以下的不安全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者100 元罚款,一般风险、中等风险的停班学习不低于15天(到矿安培中心),停班学习期间只发生活费。
6.因个人违章作业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自伤或他伤的,除给予300~500 元罚款外,还必须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原则上,轻伤1000 元,重伤2000 元),同时可根据工伤原因给予行政处分,对造成死亡事故的责任者,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7.单位月度内累计中等风险以下的不安全行为超过3 人次或中等风险以上(含)的不安全行为1 人次罚班组长200 元,该单位工资总额下浮1%,并对该单位所有干部罚款100 元/人。
8.对非伤亡事故的处罚
1) 凡造成一级非伤亡事故的,对事故单位按工资总额的15%进行罚款,对具有直接责任的区队长罚款1000 元。
2)凡造成二级非伤亡事故的,对事故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处以每人1000 元的罚款。对跟班干部免职,并同时给予500元的罚款,对事故单位按工资总额的10%进行罚款。
3) 凡造成三级非伤亡事故的,对事故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500 元的罚款。对跟班干部进行300 元的罚款,并对事故单位给予工资总额5%的罚款。
9.月度内单位每出现轻伤一人次,扣单位工资5%;罚主管每人300 元,技术员及跟班副区长、班组长按正职的80%罚款。单位每出现重伤一人次,扣单位工资的15%,另罚主管每人 500 元,技术员及跟班副区长、班组长按正职的80%罚款。出现二级及其以上的非伤亡事故扣单位工资10%,另罚主管每人 400 元,技术员及跟班副区长、班组长按正职的80%罚款。对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隐瞒不报的,对党政主要领导给予每人1000 元罚款.造成工亡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单位当月工资下浮40%。
安全质量月度结构风险工资
1)安全质量月度风险工资实施范围:采煤、掘进、准备、修备、机电、运搬、通风、皮带、洗运科、供应科、救护队的技术员以上干部及技术科、安监科全体人员、地质科主管技术员以上干部。
2)安全质量月度风险工资数额:正职每人300 元,其他人员每人200 元。
3)考核办法
a.矿井实现安全生产,集团公司本质安全程度评估检查为a 类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检查为一级,全额兑现风险工资。
b.本单位出现轻伤1 人次,按风险额的50%兑现奖励;出现重伤1 人次,不兑现奖励。
c.集团公司本质安全程度评估检查达不到a 类或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检查达不到一级,当月不兑现风险工资。多头施工单位,按最低得分考核。
d.当月无工程质量的,考核文明生产环境、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文明生产环境旬检查低于92 分(含)的,一次扣50%,二次扣完。安全隐患整改率没达到100%,不兑现奖励。
e.生产技术科、安监科分专业按上述指标以全矿考核为准。
4) 资金来源及兑现办法
a.采、掘、准、机、运、通、皮、洗、供应科月度风险工资从本单位承包工资中列支。
b.生产技术科、安监科、地质科、救护队的月度风险工资从安全生产罚款中列支。
c.本规定由安监科实施考核,经企管科审核、劳资科当月工资中兑现。
11.凡被上级部门查处的不安全行为按下述条款追究:
1) 中等风险以下的不安全按1000 元计算。
a.矿领导层: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b.不安全行为人员所在单位区长罚款50 元、书记罚款50 元、跟班区、队长罚款150 元。
c.不安全行为人员当班的班长罚款150 元、副班长罚款50 元、组长(或验收员)罚款50 元。没有副班长、组长(或验收员)的,当班班长罚款250 元。
d.现场瓦安员罚款150 元。(无瓦安员,罚单位兼职安全员或通风工区当班班长)
2) 中等风险以上(含)的不安全行为一次对单位扣款10000 元,具体个人罚款按上述责任比例分摊。
12.关于奖惩制度未涉及到的条款以外的责任处理处罚按矿有关文件执行。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未列举的不安全行为,比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5 相关文件和记录
《“三违”治理意见及“三违”界定和处罚》
《权台煤矿安全质量奖惩制度》
《权台煤矿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员工不安全行为的表现及其分类》
《权台煤矿关于非伤亡事故的处罚规定及界定标准》
《嘉奖人员事迹材料》
《员工不安全行为追究报告》
第16篇 消防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一、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二、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三、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四、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7篇 安全生产奖惩与责任追究制度
1、目的
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是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激励手段,鼓励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贡献者,鞭策对安全生产工作表现消极的人员,激励措施是企业管理中非常有效的手段之一。为做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的管理和考核。
3、职责
3.1 总经理负责安全奖惩的审批;分管安全副经理负责奖惩决定的审核。
3.2 安全科负责安全考核,并提出奖惩方案。
3.3 财务人员负责已审批奖惩决定的执行。
4、考核要求
4.1 奖励要求
4.1.1 公司鼓励现场作业人员积极发现、处理和报告事故隐患,对于及时发现重大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可预期)发生的人员,一次性给予奖励200-500元。
4.1.2 公司应经常性开展安全合理化建议活动,并对合理化建议进行评比,公司给予优秀合理化建议提出人一次性50-200元奖励。
4.1.3 公司鼓励员工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应对提出安全技术革新,包括工艺和设备、器具等的人员给予经济奖励。
4.1.4 对在处理紧急情况和事故抢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经济奖励和表扬。
4.2 处罚要求
4.2.1公司内严禁携带火种、吸烟,发现在厂区内吸烟,一次罚款100元;在场人员每人50元。
4.2.2所有进入厂区的人员严禁穿带铁掌的鞋、因为可能产生静电,造成易燃物在富氧的环境中燃烧而引起火灾。违反者一次罚款50元。
4.2.3一般情况下严禁明火作业。在需要明火作业时,应按公司厂区动火证管理审批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并有专人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后,方可进行动火。动火时必须做好灭火准备,专人监护。违反者一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火灾,有关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
4.2.4严禁使用铁器敲打钢管等金属器械,以免引起火灾事故。违反者,一次罚款50元。
4.2.5进入厂区人员应按规定配戴劳保用品,穿戴工作服应符合安全要求,首先要保持干净整洁无油污;第二要做到三紧: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以防在操作中造成人身伤害。严禁穿短裤、拖鞋、凉鞋等不符合劳保用品规范的衣着,违反者一次罚款50元。
4.2.6操作人员严禁在工作场合吵架、打闹、脱岗和睡岗。违反者一次罚款100元。
4.2.7操作人员应按规定时间、路线定时到现场进行设备、仪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无法及时处理的问题,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并做好记录。记录应详细写明问题发现的时间、地点、现象(工艺变化情况)等。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不汇报、不记录,一次罚款50元。
4.2.8操作人员禁止在操作台上吃饭、喝水,上班期间严禁吃任何零食,严禁坐在控制台上说笑、严禁在控制盘上随意拨动启动开关和按钮。违反者一次罚款50元。
4.2.9严禁随意拨打电话、在电脑上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等通讯设施。违反者一次罚款50元。
4.2.10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必须完好无损,灵敏有效。安全装置的日常检查、维护由车间操作人员进行,不及时检查维护,造成设备和人员伤亡事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2.11员工上岗前4小时内,严禁喝酒。违反者一次罚款50元。
4.2.12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必须悬挂在工作场所(特殊场合可以选择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并教育员工严格按规程操作。每发现一人违章操作,扣违章者本人50元,扣违章者所在部门领导50元。
4.2.13因违章操作造成轻微伤事故的,扣违章操作人员50元,扣事故班班长50元;
4.2.14因违章操作造成轻伤事故的,扣违章操作人员、事故班班长、生产经理各100元。
4.2.15因违章操作造成重伤一人或一次轻伤三人以上责任事故,扣违章操作人员、事故班班长、公司经理、生产经理各200元。
4.2.16因违章操作造成重伤二人及以上责任事故,扣违章操作人员、事故班班长、公司经理、生产经理各300元。免去班长、生产经理职务。
4.2.17因违章操作造成人员死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由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2.18由于领导违章指挥而发生轻伤事故,扣违章指挥者100元;发生重伤事故,违章指挥者就地免职。若造成人员死亡,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章指挥者的刑事责任。
4.2.19消防工作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执行《消防管理规定》。发生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情况由公司进行处理;发生人员伤亡参照以上条款对事故责任者及事故部门领导进行处理。
4.2.20其他单位发生事故,公司已发通报或召开专题会议,各部门未按要求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以至发生相同或类同事故的,将根据事故类型按以上相关条款加倍进行处罚。
4、附则
4.1本制度由安全科制定并负责解释。
4.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8篇 电力工程安全施工奖惩制度
1、总则
1.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落实项目部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运用经济手段调动广大职工安全施工生产积极性,杜绝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重大设备损坏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根据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罚惩定(试行)》和《江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的要求,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1.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对安全工作,党、政、工、团必须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1.3安全生产奖惩贯彻“以责论处”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有关职能部门、队(班)和有关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安全工作有特殊贡献的应给予重奖,对在安全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应给予重罚。
1.4实行奖惩制度应把思想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资鼓励相结合;在处罚上,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
1.5本制度适用于昌西~桃苑、西郊线项目部所属各施工队、各职能部门。
2、事故及责任分类
.1人身事故分类
2.1.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1.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2.1.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包括伴有重伤和轻伤)的事故。
2.1.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三人或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与重伤达成10人及以上的事故。
2.1.5严惩未遂事故: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惩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凡发生倒杆倒塔、塔上倒扒杆、触电、爆炸、高空坠落、中毒、火灾、淹溺等性质恶劣事故,虽未造成人身伤害,但均属严惩未遂事故范围,其经济损失应同时按设备事故报项目部。
2.2事故责任
2.2.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故发生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和次要责任。
2.2.1.1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2.2.1.2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2.1.3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承担事故的领导责任
2.2.1.4对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有责任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2.2确定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折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施工队队长负主要责任:
2.2.2.1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2.2.2.2无视安监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2.2.2.3安全规章制度落实不健全,本队安全管理混乱。
2.2.2.4未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2.2.3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由有关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2.2.3.1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懂安全操作知识,由安排工作者负主要责任。
2.2.3.2施工中无安全施工措施、无安全工作票、未经安全交底、分工不明确、班前会不宣读安全工作票就施工、危险作业未安排监护人,由安排工作者负主要责任。
2.2.3.3施工技术措施有错误,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制者负直接责任。
2.2.3.4安全设备不齐备、作业环境不安全而又未采取措施;未经技术部门同意,擅自更改施工方案;工器具设备以小代大,超负荷使用;施工前对工器具不进行检查,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由组织施工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2.2.3.5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由机械管理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2.2.3.6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施工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由采购、供应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2.2.3.7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派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由工作安排者负主要责任。
2.2.3.8由于安监部门工作严重失职,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由安监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2.2.3.9违章指挥施工,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2.2.4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由肇事者负主要责任:
2.2.4.1违反安全交底规定、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
2.2.4.2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
2.2.4.3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2.2.4.4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
3、奖惩
3.1奖励
3.1.1凡本工程期间无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的施工队,参照其它事故频次和安全管理状况,奖励1500—3000元。
3.1.2有下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视具体情况集体奖励500-1000元,个人奖励100-500元,并授予荣誉称号。
3.1.2.1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在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止工伤或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3.1.2.2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大事故的。
3.1.2.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1.2.4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方面,采用先进技术,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3.1.2.5对事故隐满不报者进行检举、揭发的,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检举人奖励并保密。
3.1.3对避免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作出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视具体情况上报公司安全委员会讨论给予重奖。
3.1.4因在本工程成绩突击,而荣获省局、网局、电力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给予如下奖励:
3.1.4.1荣获省局先进集体每人奖50元;网局先进集体每人奖80元;电力部先进集体每人奖100元。
3.1.4.2荣获省局先进个人奖200元,网局先进个人奖300元;电力部先进个人奖500元。
3.1.5被评为公司先进队(班)、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安全先进队(班)每人奖励50元;先进个人奖励100元。
3.1.6项目部领导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充分发挥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作用,实现单位全年无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轻伤事故频率小于6%,项目经理600元,项目总工400元,项目安全专职200元。
3.1.7同级颁发的个人及集体奖励,按其最高奖励标准发放,不重复计奖。
3.2惩罚
3.2.1施工队凡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每重伤一人次罚款1000元,每死亡一人罚款3000元。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倒塔事故,均属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每发生一次罚款1000-3000元。
3.2.2发生人身重大伤亡事故、人身死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对责任者按照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和《江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处罚。
3.2.3昌西~桃苑、西郊线项目部全年若发生死亡事故,安监科长给予行政警告并罚款200元。
3.2.4发生人身伤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以下处罚:
3.2.4.1凡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情节严重的,报公司对主要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下岗6个月;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下浮一级工资半年,罚款200元。
3.2.4.2凡因违章作业造成自己重伤的或因其它原因造成重伤的,报公司对主要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下浮一级工资一年;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下浮一级工资半年。
3.2.4.3施工队凡发生重伤事故,队长罚款项200元,一年内,如果在同一单位连续发生二次人身重伤事故,第二次事故对队长给予行政记过并罚款500元。
3.2.5施工队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事故点队长免职,一年内连续发生二次人身重伤事故,其所在队正队长免职,报工程处三年内不得再担任队长。
3.2.6发生轻伤事故,对主要责任者罚款2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00元。
3.2.7发生严重未遂事故,对主要和直接责任者罚款300-500元,情节严惩的同时给予记过处分或免职处分。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3.2.8施工队对职工伤亡事故如有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上报等情况,经发生后除责成补报外,对该队罚款500-5000元,对正队长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3.2.9施工队要严格执行“安全工作票”和“安全活动记录”制度,如检查发现有不及时,不认真,不齐全、不宣读甚至丢失等现象,对正队长罚款100-300元。
3.2.10对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安监人员以及所有坚持安全施工原则的人讽刺挖苦,打击报复者,对其罚款100-5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3.2.11施工队发生人身死亡、人身重伤、严重未遂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在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部领导和安监部门,并立即用快速办法(最迟不超过24小时)报告公司领导和安监科。轻伤事故发生后三日内报告到公司安监科。
3.2.12施工队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包括交通事故)、严重未遂事故,其正队长必须在24小时内向项目部领导或安监部门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
4.交通事故惩罚
4.1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他人人身重伤、人身死亡事故,除接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执行外,一律报公司,按公司有关条例、规章处理。
4.1.1酒后驾驶机动车。
4.1.2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4.1.3无证驾驶。
4.1.4非本岗位驾驶。
4.1.5未经领导同意,非因公驾驶。
4.2临时请用外单位车辆和司机作为队(班)生活车的,应对请用车辆进行车况检查,车况情况须良好;不得请用报废或超期服役车辆,驾驶员的三证(驾驶证、行车证、营运证)齐全有效。请用外单位车辆和司机,应签订正式合同,确定安全责任。
4.3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按规定报告昌桃线项目部,并将事故报告送公司安监科,凡隐瞒事故者将从严惩罚。
5.本制度解释权属昌桃线项目部。
第19篇 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安全制度,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程度评价》、《山东煤矿安全“双基”建设工作及考核评级暂行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中的有关要求及上级一系列安全工作指示精神,结合我矿实际,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一、安全目标
1、全年杜绝严重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较大以上非人身事故。
2、力争消灭轻伤,班组杜绝严重违章,人人正规操作,杜绝三违。
二、管理措施
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一系列安全指示精神,牢固树立“抓安全就是抓效益,就是抓政治,就是保稳定”的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严格执行《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法》及有关的安全法律、法规,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持之以恒地抓好安全“双基”建设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确保全年安全奋斗目标的实现。
具体措施
认真加强现场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第一,进一步严格干部作风。抓安全生产的管理干部,要发扬勇于吃苦、敢于负责、大胆管理、身先士卒的好作风,带头深入现场,靠前指挥,切实把主要精力放在现场安全管理上,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要严格执行盯、值班制度,值班干部要24小时坚守岗位,组织开好班前班后会,盯班干部要八小时盯在现场,切实起到现场把关的作用。要加大制止“三违”的力度,狠抓职工的按章作业、正规操作,从源头上消灭事故发生的根源。
第二,加大内部奖惩考核力度,根据责、权、利相统一和重奖重罚的原则,加大安全奖惩考核力度,充分发挥利益激励和约束机制的作用,并在月底的考核中兑现。
第三,不断强化班组安全建设。安全管理的重点在现场,关健在班组。要进一步搞好班组安全建设,充分发挥班组长关键人物在现场抓安全的作用。
(一)安全目标实行风险抵押金奖励制度
安全目标风险抵押金的考核兑现:
安全目标风险抵押金,实行季度交纳、月度考核、季度兑现。
1、季度内每发生一人或发生重大非人身事故1 次,对班子成员不发安全风险抵押奖,对单位党政正职按各罚款2400元,对副职各罚款2000元,对分管干部加罚1000元,对当日值班干部加罚500元。
2、季度内每发生一人严重重伤事故,对班子成员不发安全风险抵押奖,对单位党政正职按各罚款2000元,对副职各罚款1600元,对分管干部加罚500元,对当日值班干部加罚300元。
3、季度内发生一名一般重伤或较大非人身事故1 次,对班子成员不发安全风险抵押奖,对单位党政正职按各罚款1000元,对副职各罚款800元,对分管干部加罚200元,对当日值班干部加罚100元。
4、季度内实现安全目标、杜绝轻伤以上人身事故,按所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数额等额奖励。
第20篇 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的各职能部门、生产车间。各部门都要根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按“一岗一责”的原则,从领导到员工细化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并认真贯彻执行。
2 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公司和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公司内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3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每个员工都要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 公司各岗位人员安全职责祥见《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5 检查和考核:
5.1 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以“安全责任书”形式进行检查和考核。车间主任以上管理人员安全责任书由公司总经理对员工进行签订,车间员工和安全员与车间主任或部门主管领导签订。
5.2 “安全责任书”的内容包括安全职责、安全工作目标、安全工作考核指标和其他相关内容所组成。
5.3 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和考核时限为一年,一般在年初签订。行政部每月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并根据公司经济责任制对各车间、部门进行考核,年终总评。
6 奖励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分别给予表扬或奖励:
6.1 对于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好,当月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违章记录的部门负责人、生产现场管理好给予奖励500元;
6.2 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设备事故发生的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奖励50-3000元;
6.3 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很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奖励50-1000元;
6.4 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毒、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奖励50-1000元;
6.5 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险、保护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奖励100-5000元;
6.6 及时制止违章和误操作并转危为安者,奖励30-100元;
6.7 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奖励100-300元;
6.8 在安全专项活动及安全宣传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奖励50-300元。
7 处罚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生产现场管理不力的部门和个人,公司严肃追究其违章违纪和造成事故的责任,同时作罚款1000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当月安全绩效奖;
7.1 违反用火、用电和设备检修规定的视情节罚:20—100元/人/次;
7.2 违反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扣罚10元/人;
7.3 凡由于生产、基建或检修需临时拆卸或损坏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完工后未修复的责令修复并扣罚责任人50—300元/处;
7.4 各种车辆未按照安全停车线停车对责任人罚款20/元/次;
7.5 损坏各种安全防护设施,消防器材、安全标志的,赔偿经济损失的100%;
7.6 不按规定时间、内容对新工人进行入厂、调岗、复工教育的,扣罚责任单位50/次;
7.7 各类事故隐患不按《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按期完成整改的,扣罚50—100
元/项,并列入安全绩效考核扣分。
7.8 发生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扣罚责任部门100元/次;
7.9 发生事故后,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的,对责任部门进行安全绩效的考核扣罚100元/起。
7.10 其它各种违章,视情节扣罚20—1000元/人/次;
7.11 对工作不负责任,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视情节扣罚20—1000元/人/次;
7.12 对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视情节扣罚
20—1000元/人/次;
7.13 对忽视劳动条件,擅自拆除安全设施、设备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视情节扣罚20—1000元/人/次;
7.14 对设备长期失修,备用设备起不到作用的,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视情节扣罚20—2000元/人/次;
7.15 对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或谎报的主要责任者,视情节扣罚
20—2000元/人/次;
7.16 对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措施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视情节扣罚30—500元/人/次;;
8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冲突,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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