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清场制度是保障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的基础,它犹如一盏明灯,照亮了施工现场的安全之路。有效的安全制度能预防意外事故,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降低企业的风险负担,同时维护了工程进度的稳定性。忽视安全制度,可能导致不可估量的损失,无论是人命关天,还是经济效益,都可能因一时疏忽而付之东流。
1. 清场规定:每日工作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移除杂物,确保通道畅通无阻。
2. 安全检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查隐患,及时修复,防止事故苗头滋生。
3. 培训教育:所有工作人员需接受安全培训,了解并遵守安全规程。
4. 应急预案:制定并演练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状况的能力。
1. 制度执行要严:无论何时何地,安全制度不得打折执行,违规行为应严肃处理。
2. 信息更新:随着工程进展,安全制度应适时调整,确保其针对性和实用性。
3. 沟通协作:确保每个工人都清楚自己的安全责任,鼓励他们提出改进意见,共同维护安全环境。
施工安全清场制度是确保工地秩序与安全的基石,只有全员参与,严格执行,才能筑起一道坚固的安全屏障。在日常工作中,我们需时刻警醒,将安全制度落实到每一个细节,因为每一次的疏忽,都可能成为悲剧的起点。
第1篇 施工安全清场制度范本
一、 每日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负责人要认真检查施工现场各个部位,防止各类火险隐患存在,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二、 施工结束后认真检查,确认无被遗弃的烟头及各种易燃易爆品后,方可离开。
三、 各施工现场如有动用明火作业的,施工完毕后不得将工具(氧气、乙炔等)存放在现场。
四、 认真检查各种施工设备是否完好,现场配备的安全防护器材有效。
五、 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关闭门窗,切断电源,确认无任何火险隐患后方可离开。
六、 施工前认真检查各疏散通道有无占堵情况,如有应及时清理并恢复原状,施工过程当中随时注意清理因施工所产生的垃圾。
七、 施工结束后,施工安全负责人通知工程部,由工程部派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复查,对发现的问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2篇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项目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部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水平,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制度。
1、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2、开工前,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必须有详细的施工平面布置图,运输道路,临时用电线路布置等工作的安排,均要符合安全要求。
3、现场四周应有与外界隔离的围护设置,入口处应设置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安全生产记录牌、工程概况牌等有关安全的设备。
4、现场排水要有前全面规划,排水沟应经常清理疏通,保持流畅。
5、道路运输平坦,并保持畅通。
6、现场内材料堆放必须按现场布图规定的地点分类堆放整齐稳固。作业中留置的木材、钢管等剩余材料应及时清理。
7、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如安全网、护杆、各种限制保险装置等必须齐全有效,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动。
8、施工现场的配电、保护装置、避雷保护、用电安全措施等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10、用火用电和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现场消防设施和消防责任制度等应按消防要求周密考虑和落实。
11、现场临时搭设的仓库、宿舍、食堂、工棚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的要求。
第3篇 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一、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与下达施工任务同时进行,各工种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可定期交底,非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对不同作业部位,不同作业内容,进行分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定期交底,并要有交底人签字。
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既要针对性,又要简单明了。
三、班组长每天的班前会根据当天的施工任务、特点,做好针对性的书面安全交底,并要有书面记录。
四、新进场班组必须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再上岗。
第4篇 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项目部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树立“安全生产、顾全大局”的理念,杜绝各类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施工人员必须服从项目部的管理,对不服从项目部人员管理者第一次下整改通知单,第二次对当事人罚款100元,再次加倍。与项目人员吵架,罚款100元,再次清除场地。
二、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穿拖鞋、穿裙子者,不戴安全帽罚款20元,不系安全帽带罚款10元,2米以上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带者,每人一次罚款100元。各班组对不合格的安全帽必须更换。施工现场严禁吸烟,违者一次罚款20元,对在外架、电梯井、卸料平台、楼梯间等危险作业地点施工时不系安全带者罚款200元。
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有防护,电缆为二芯电缆,电线不得随地乱拉,施工现场用电设备的电缆不得绑扎或悬挂在钢筋上,必须采用符合安全使用标准的方法,违者一处罚款50元。
四、劳务公司必须对各班组进行综合治理及安全教育,并做好详细记录,每10天报送项目部安全员一次,不按时报送者给予100元罚款。
五、各班组长必须做好班前安全交底和上班前的安全注意事项,认真填写班前安全生产活动记录,每10天报送项目部安全员一次,不按时报送者给予该班组长100元罚款。
六、劳务公司对项目部通知不执行,每天罚款100元,直至完成,各施工班组对于项目部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必须及时进行整改,并认真填写整改报告书报项目部验收,整改不及时每天罚款200元,未报整改报告书罚款100元。
七、严禁使钢管、钢筋、扣件等材料物品从楼层上掉下来或向下抛掷任何物品,未造成安全事故者罚款500元,对班组罚款1000元;造成安全事故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项目部通知开会不到、不请假者一次罚款200元,迟到者罚款50元。职工晚上外出必须给施工队长请假,凡不请假外出人员,如遇突发事件,由本人负全部责任。
九、宿舍内禁止私自乱接电线,不准用电炉、电热器、煤气做饭,违者处罚500元。
十、各班组使用的配电箱由各班组自己负责进行保管,并由专人负责,箱内元器件及箱体因人为原因损坏,由各班组人员赔偿。
十一、施工作业时,脚手架必须高出作业面1.2米以上,临边作业必须做好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防护不及时给予责任班组200元罚款。高空作业必须搭设操作平台,违章作业罚款50元。
十二、脚手架上严禁堆放任何材料、设备,违者给予责任班组200元罚款,发生推诿、扯皮现象时,给予该现场所有施工班组500元罚款。
十三、脚手架上各种防护材料(水平网、密目网、架板等)严禁任意拆除,违者给予责任班组200元罚款,违章人员50元罚款。
十四、脚手架、预留洞口、电梯井的防护应及时做好,防护不及时,第一次下整改通知,第二次给予责任班组200元罚款,再次加倍。防护完成后严禁任意拆除,电梯井防护发现未通知项目部而拆除者给予劳务公司1000元罚款。
十五、施工洞口的防护,劳务公司必须设专人负责,并将人员报项目部,防护不及时,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十六、当天没有上班的人员,严禁在施工现场走动,严禁不戴安全帽、穿拖鞋,违者给予当事人50元罚款,责任班组200元罚款。
十七、各施工班组的机械设备,必须指定使用责任人,并报项目部,专人专机,严禁非操作人员使用机械设备,违者对违章人员给予50元罚款。
十八、施工现场的照明必须符合施工规范的要求,严禁将碘钨灯做为移动照明使用,违章使用每处罚款50元。
十九、各班组新增人员必须报项目部备案,劳务公司对新增加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新增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及未报项目部备案,发现一人给予劳务公司100元罚款,发生安全事故由劳务公司承担责任,并由项目部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二十、凡项目部规定、各种施工标准、规范规定的,须报项目部审批的工作(如拆模、动火等),必须报项目部审批,经项目部检查发现未经审批而进行作业的,对于违章班组每次100元罚款。
二十一、项目部制订的规章制度,劳务公司及各施工班组必须组织人员学习了解,因施工人员不熟悉了解本制度而发生与项目部管理人员争吵者,将给予违章班组500元罚款,违章人员每一次给予50元罚款,第二次则将此人员清除出场。
二十二、木工场及制作厂严禁吸烟,违章者第一次给予50元罚款,第二次清除出场。
二十三、施工现场材料必须堆放整齐,各班组材料由各班组自行负责,定时清理、打扫,钢筋按型号架空码放,一头见齐,成品材料堆放整齐木材见方,各种使用过的木料、板材按规格、大小尺寸堆放整齐,钉子清理干净,锯末每天清理一次,尤其是拆模后,必须将楼层清扫干净,清理朝天钉;架杆按规格尺寸,搭架子堆放整齐,一头见齐。以上各种材料标牌清晰,项目部每星期检查一次,现场混乱的班组每次罚款200元。施工现场发生朝天钉伤人事故则级予木工班组100元罚款,造成人员伤势严重者,给予木工班500元罚款,并负责受伤人员医药费和误工工资。
二十四、严禁使用手推车吊运材料,发现一次给予违章班组200元罚款,使用吊篮吊运材料时,堆料不得过多、过高,不得倾斜吊装,违者罚款100元;卸料平台吊装材料时严格按照规定的数量吊装,严禁超载,违者罚款500元,材料绑扎确定牢固后方可起吊,应绑扎不牢而发生材料脱落、坠落、侧滑等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者给予违章作业者500元罚款,造成人员伤亡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五、工地上严禁打架斗殴,凡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对打架人员每人罚款500元,对劳务公司负责人或班组罚款1000-2000元,情节严重者交派出所处理。
二十六、要搞好文明施工工作。劳务公司和各施工班长必须佩戴胸卡和袖标,一次不戴施工队长200元罚款,施工班组长100元罚款,施工人员必须穿着统一的工作服佩戴胸卡,不穿工作服一次罚款10元,未佩戴胸卡一次罚款五元。施工现场卫生、宿舍和食堂、厕所内外卫生要定人打扫,并把人员名单报项目部;宿舍要制定卫生制度,挂床头卡,设宿舍长一人,制定打扫卫生值班表,每人轮流打扫卫生。项目部每周进行一次大检查,并给予评比,对不合格的场地和宿舍对责任进行100-200元罚款。
二十七、严禁在工地内外大小便,大便一次罚款200元,工地场面大,欢迎互相监督举报,谁抓住罚款奖励给谁。
二十八、禁止酒后作业,违者一人一次罚款100元。禁止在工地内打麻将和其它任何方式的赌博,违者对所有参与者进行200-500元罚款。
二十九、要搞好计划生育工作,工地上禁止带小孩,更不能有孕妇居住,违者一人一次性罚款1000-2000元,并清除工地。
三十、木工支模产生轴线位移、涨模,偏差大于10㎜的罚款50~200元。
三十一、钢筋工不按图纸要求和技术交底施工,处罚分包人每一次100元。
三十二、现浇梁、现浇板底板未经技术人员通知,自行拆除者,罚款壹仟元。在支模前未对根部垃圾杂物清理干净的罚款100元。
三十三、砼浇筑完毕后,砼表面需拉线抹平,要求砼表面平整,标高满足技术要求,违者罚款500元。
三十四、加气砼砌块砌筑达不到质量标准罚款20~50元。混凝土出现狗洞、蜂窝罚款50~200元。浇筑砼前要求将梁、板、墙内杂物冲洗干净,哪个班组产生的垃圾杂物哪个班组清理,违者罚款200元
三十五、浇灌_b必须搭设马蹬和跑道,砼养护设专人负责,违者罚款200元,浇筑砼时各班组必须有人值班,没人值班一次罚款相关班组200元。
三十六、浪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罚。
三十七、如发生偷盗现象进行处罚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队长签字:
班组签字:
天宇公司九星丽苑项目部
2023年3月28日
第5篇 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制度
为保证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必须达到安全生产,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特定本安全制度:
一、各种机械设备,必须设置有专业技术的人员专人操作,专人看管,实行挂牌制度并有明确的安全操作规程,同时设备四周必须设置可靠安全防护装置。
二、各种机械设备要实行定期进行检测、维修、保养。设备使用完后要及时切断电源,同时进行设备的卫生清理,保持设备的整洁。
三、购进的设备要进行验收检测,要按设备的说明书要求掌握操作要领,设备验收时要有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书和产品合证书,通过验收,要保证设备完好无损、资料齐全。并检验合格后方可投人使用。
四、要按规定不超龄使用设备,设备到期后立即报废。
五、不向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和生产厂家购买和出租各种机械设备。
六、设备的拆卸和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拆卸和安装,并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6篇 施工现场定期安全检查安全形势分析制度
施工现场定期安全检查与安全形势分析制度
一、时间与内容
1、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月应对所属施工项目部的行为资料、大型机械、施工用电、临时生活设施、饮食安全和实体安全防护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一次,由企业分管安全的领导组织,并留有书面记录。施工项目部的建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检查次数原则上每半月不得少于一次,遇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随时检查,必要时还应向企业报告。
2、施工项目部的建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会议由项目经理组织。会上要对当月在安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进行分析,并明确整改责任人;同时还应对当前和下步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相关要求,会议内容要有书面记录。开会次数原则上每月不得少于一次,会议召开时应邀请施工企业分管安全领导和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参加。
3、施工班组应做到每天做好班前对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查和班中以及班后的检查和交接检查。
二、方法
1、定期检查。通常由施工企业或项目部的主要领导组织实施,对施工现场涉及到的所有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2、专项检查。通常由施工企业或项目部的主要领导组织实施,对施工现场的分部分项工程中的安全工作专项检查。
3、突击检查。通常由施工企业主要领导组织实施,对某一个施工阶段和季节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突击检查。
4、隐患整改复查。通常由施工企业主要领导组织实施,对建筑主管部门在分管项目部检查中发出的《建筑施工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建筑工程施工暂停通知书》或本公司在定期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隐患复查;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也应组织复查。
5、自我检查。职工在上班前应对自己在当日的工作中所应佩戴的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
三、要求
1、施工单位每次组织的各类检查,监理单位均应派人参加。
2、监理单位应参照施工单位建立和完善相关安全生产检查及分析制度,及时开展落实,留有相关活动的书面记录。
3、对检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按轻重缓急列出,责成有关人员限期进行整改,对性质严重的必须责令停工整顿,未经复查合格不得复工。
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制度
1、每周对项目部职工进行一次法律知识教育。
2、严把民工录用关,不用身份不明、道德素质不高的民工。
3、由门卫进行每天24小时治安值班和巡视。对进出施工现场人员进行登记,非作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4、实行外出请假制度,本项目部人员未经请假不得外出,晚上7时后无特殊情况不得一人单独请假外出。
5、发现扰乱社会治安的突发性违法事件,及时制止,并立即向警方和上级领导汇报。
6、严禁在工地区域内开展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第7篇 挖掘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生产、作业现场的挖掘作业活动,明确公司对挖掘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防范挖掘作业引发的事故、未遂事故,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所有作业场所的挖掘作业活动。
本制度不适用于地面挖掘深度不超过0.5m的挖掘作业。
3 术语
3.1 挖掘
在生产、作业区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墙壁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作业。
3.2 支撑
防止坑壁塌方的机械、木料或金属液压件等结构物。
3.3 斜坡
使沟、槽侧面与垂直面形成一定角度,防止沟槽侧壁坍塌的斜面。
3.4 沟槽
长窄形且深度大于宽度的凹地,通常沟槽的宽度不大于 5m,一般用来埋设地下管线、导管、电缆或无地下室的建筑物地脚。
3.5 作业申请人
承担作业的现场负责人。如施工方项目经理、作业单位负责人、现场作业负责人。
3.6 作业许可批准人
除动火作业外,批准人为联络部门负责人,联络部门负责承担作业安全的最终责任。
4 职责
4.1 质量安全环保部
负责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挖掘作业许可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2作业内容联络部门
4.2.1 组织挖掘作业许可的书面审查;
4.2.2 组织落实作业过程中的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并监督执行。
4.3 挖掘作业实施单位
4.3.1 负责挖掘作业许可证的申请;
4.3.2 按照通过审批的挖掘作业许可证组织实施;
4.3.3 负责对挖掘作业许可执行过程的监护。
4.4现场监护人
4.4.1 在挖掘作业前,检查并确认相应的作业许可证已得到审批签发;
4.4.2 挖掘作业前,检查所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确保其符合相应的标准并处于良好的状态;
4.4.3 在挖掘作业前,检查并确认挖掘作业许可证上的所有要求都得到了落实;
4.4.4 当作业人员人身受到威胁时发出警告、叫停并采取保护措施;
4.4.5 对作业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对发现的不符合本安全管理规定的状况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要求终止作业。
4.5 挖掘作业人员
4.5.1 确保只有在挖掘作业许可证得到批准签发,相应的要求都得到全面落实的情况下开始挖掘作业;
4.5.2 在整个挖掘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作业许可证以及本安全管理规定中的要求作业;如不能满足要求或者发现存在隐患应立即终止作业;
4.5.3 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应及时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5 工作程序
5.1 基本原则
5.1.1 挖掘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工作前都应当进行作业安全分析,并办理作业许可证,地面挖掘深度不超过0.5m除外。
5.1.2 所有挖掘作业在施工准备阶段,项目(作业)主管部门(站队)都必须通过可靠的途径,对施工区域的地下及周边情况进行调查。应保证现场相关人员拥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标注电缆、管网或公用设施等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深度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在输油气主干线作业及其他作业现场地下埋藏物不清楚时必须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
5.1.3 根据作业安全分析的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控制措施,必要时制定作业计划书或风险管理单。在作业计划书或风险管理单中明确界定机械施工设备的允许使用范围,并考虑以下内容:
a) 交通状况;
b) 附近的振动源;
c) 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
d) 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e) 土质类型;
f) 地表水和地下水;
g) 对土壤和水的污染;
h) 架空的公用设施;
i) 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j) 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
k) 使用的工器具;
l) 气候;
m) 其他。
5.1.4 如果施工可能会对他方的财产或公共设施(如:耕地、道路、房屋、铁路、公路、堤坝、河床、桥梁、文物、消防、居民生活设施、通讯、电力设施等)产生影响,则项目(作业)主管部门(站队)必须在施工前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并达成协议,以使相应的风险得到有效地控制。
5.1.5 只有在作业安全分析已完成、挖掘作业许可证已签发、以及现场监护人已到位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挖掘作业。
5.1.6 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应指派一名监督人员,对开挖处、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危险征兆,如明显存在可能塌方、滑坡或隐蔽设施与工作计划发生偏差的迹象,在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之前,必须停止所有工作。
5.1.7 如果坑的深度等于或大于1.2m,可能存在危险性气体的挖掘现场,要进行气体检测,同时,还需要考虑是否实行受限空间安全管理。
5.1.8 连续挖掘超过一个班次的挖掘作业,每日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检查,挖掘作业安全检查表参见附录b。
5.1.9 当地下设施位置和深度不明确时,应用手工工具(例如铲子、锹、尖铲)来确认其正确位置和深度。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设施都应及时予以确认,不能辨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施工区域所在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重新作业。
5.1.10 在危险场所进行挖掘作业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最先发现的人员应立即通知挖掘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迅速撤离现场。
5.1.11 在坑、沟槽内作业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不得在坑、沟槽内休息,不得在升降设备、挖掘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
5.1.12 施工结束后,应根据要求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若地下隐蔽设施有变化,施工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向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及相关方通报,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
5.1.13 当挖掘深度超过1.5m且有人员进行沟下作业时,必须按照本规定具体条款落实放坡及设置保护系统的有关要求。
5.2 挖掘作业中的机械设备使用
5.2.1 采用机械设备挖掘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
5.2.2 机械开挖管沟作业时,管顶上方保留的覆土厚度不应少于0.8m。对于带管堤管段,机械开挖可以控制在管顶上方0.5m。
5.2.3 为保证管道的安全,机械开挖前,应在易出现打孔盗油(气)管段的管道上方人工开挖0.5m宽探沟,确认管道上方无任何外接物后,再进行机械开挖。管顶上部0.8m(带管堤管段为0.5m)以下的土方必须人工开挖。
5.2.4 推土机作业应垂直于管道进行,挖掘机可以沿管道轴向作业,任何情况下,不得使管道承受来自挖掘机械的压力。机械开挖要求全程人工监护,确保管道运行安全。特殊地段,可适当减少机械开挖深度或全部采用人工开挖。
5.3 地下设施的关停与隔离
5.3.1 如果经过作业安全分析,在挖掘或打桩等作业过程中可能会损坏地下设施,在作业之前,应对地下设施,比如:油气管道或电缆、光缆等进行降压、停运或隔离处理,以确保在万一损坏这些设施的情况下,不至于导致严重事故的发生。
5.3.2 应确保隔离方法的可靠,并对隔离进行上锁、挂签。
5.4 保护系统
5.4.1 如果挖掘深度超过4米,则必须进行负荷计算及支撑设计,并在开挖期间监督对设计的支撑的安装;对于挖掘深度6m以内的作业,为防止挖掘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对于挖掘深度超过6m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设计。
5.4.2 在稳固岩层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m,且已经过技术负责人员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不需要设置保护系统。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在挖掘作业许可证上说明理由。
5.4.3 应根据现场土质的类型,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允许值(高宽比)。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见表1。土质类型及密实度的确定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执行。技术负责人设计斜坡或台阶,制定施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保存在作业现场。
表 1 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
土质类型密实度或状态坡度允许值(高宽比)
坡高在5m以内坡高在5~10m
碎石土密实1:0.35~1:0.501:0.50~1:0.75
中密1:0.50~1:0.751:0.75~1:1.00
稍密1:0.75~1:1.001:1.00~1:1.25
粘性土坚硬1:0.75~1:1.001:1.00~1:1.25
硬塑1:1.00~1:1.251:1.25~1:1.50
5.4.4 在挖掘开始之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土质类型确定是否需要支撑和挡板。在选择液压支撑、沟槽千斤顶和挡板等保护措施时,应遵循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和建议。
5.4.5 保护性支撑系统的安装应自上而下进行,支撑系统的所有部件应稳固相连。严禁用胶合板制作构件。
5.4.6 如果需要临时拆除个别构件,应先安装替代构件,以承担加载在支撑系统上的负荷。工程完成后,应自下而上拆除保护性支撑系统,回填和支撑系统的拆除应同步进行。
5.4.7 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应距坑、沟槽边沿1m,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m,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5.4.8 不得在坑、槽、井、沟的边缘放置机械设备、车辆或其它重物,如果必须时,应在边沿安装板桩并加以支撑和固定,设置警示标志或障碍物。
5.4.9 在雨后或解冻时,应对沟壁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溃裂、崩塌等危险,则应按自然角度放坡或采取加固措施。
5.5 邻近结构物
5.5.1 挖掘前应确定附近结构物是否需要临时支撑。必要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邻近结构物基础进行评价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
5.5.2 如果挖掘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他结构物,应当使用支撑系统或其他保护措施,如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来确保这些结构物的稳固性,并保护员工免受伤害。
5.5.3 不得在邻近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面下或挡土墙的底脚下进行挖掘,除非在稳固的岩层上挖掘或已经采取了下列预防措施:
a) 提供诸如托换基础的支撑系统;
b) 建筑物距挖掘处有足够的距离;
c) 挖掘工作不会对员工造成伤害。
5.6 进、出口
5.6.1 挖掘深度超过1.2m时,每隔8米,利用梯子、阶梯、斜坡或其他方式为进出沟槽提供安全通道。如果使用了梯子,梯子的上部应高出地平面1米并且应适当固定。
5.6.2 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进出口条件,应设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等,并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
5.6.3 当允许员工、设备在挖掘处上方通过时,应提供带有标准栏杆的通道或桥梁,并明确通行限制条件。
5.7 排水
5.7.1 雷雨天气应停止挖掘作业,雨后复工时,应检查受雨水影响的挖掘现场,监督排水设备的正确使用,检查土壁稳定和支撑牢固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骤然崩坍。
5.7.2 如果有积水或正在积水,应采用导流渠,构筑堤防或其他适当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进入挖掘处,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排水,方可进行挖掘作业。当挖掘作业有可能靠近或对现有的小河/排水沟等造成影响或造成倒灌等情况,应考虑先挖引水沟、筑防水堤或其他措施以防倒灌。
5.8 危险性气体环境
5.8.1 对深度超过1.2m,可能存在危险性气体的挖掘现场,应进行气体检测,必要时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当沟槽内存在氧气不足(低于19.5%)或有毒气体或可燃气体(大于10%lel)聚集的潜在可能时,应考虑设置有效的通风措施,并对沟槽内的气体进行持续监测。
5.8.2 在填埋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等可能产生危险性气体的施工区域挖掘时,应对作业环境进行气体检测,并采取相关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风设备和防爆工具等。
5.9 防止人员和车辆坠入沟槽的安全要求
5.9.1 在有可能导致人员坠落超过2米的位置,应设置牢靠的屏障,比如使用脚手架钢管搭建护栏。
5.9.2 挖掘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区域施工时,夜间应设置照明灯及红色灯警示。
5.9.3 挖掘作业如果阻断道路,应取得当地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和禁行标志,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采用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1.5m之外。如果采用废石堆作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m。在道路附近作业时应穿戴警示背心。
5.9.4 当在站内挖沟槽时,应预留通道或设置临时通道。设置的临时通道应平稳牢固且装有护栏。
5.9.5 为人员横跨沟槽而搭设的临时过道,应平稳牢固且装有护栏。
5.10 防止落物伤人的安全要求
5.10.1 如果作业场地有山石或树木等落物隐患,则在作业前应先行对其清理,以防落物伤人。
5.10.2 工具、材料和设备等应放置在远离沟槽的位置,以防止落入沟槽砸伤作业人员。
5.10.3 当先布管后挖沟时,应使沟边与管材的净距离大于1米,同时,应采取可靠的措施将管子固定牢靠,以防止管子滚落入沟槽伤人。
5.10.4 当挖掘的沟槽附近有车辆或可移动的设备作业时,应尽量暂停沟槽内的作业并撤离人员,或者在沟槽的边缘设置警告标志,防止移动设备离沟槽太近或翻陷入沟槽中。
5.11 防止机械伤害的安全要求
5.11.1 当在沟槽内进行管道的定位、焊接或切割等作业时,应将管道固定牢靠,以防止管道滚动挤压作业人员。
5.11.2 沟槽内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5.11.3 当使用机械挖掘时,任何人都不得进入沟、槽和坑等挖掘现场。
5.11.4 任何人不得在挖掘机的铁铲、起重机吊臂或其他提升装置下面作业和走动。
5.12 挖掘作业许可证
5.12.1 许可证的申请
由承担挖掘作业的现场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在办理挖掘作业许可证前应准备好包含以下内容的相关资料:
a) 挖掘作业内容说明;
b) 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等;
c) 风险评估结果(如工作前安全分析jsa);
d) 作业计划书或风险管理单;
e) 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
5.12.2 审核、批准
5.12.2.1 工程联络组织部门组织对挖掘作业许可证及相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查。
5.12.2.2 部门负责人组织现场审查并签发作业许可证。审查、签发作业许可证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在审批作业许可证时,应对安全作业条件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察,只有在符合安全作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签发挖掘作业许可证;
b) 在签发作业许可证时,应当与许可证申请人以及现场监护人,就许可证中的内容以及本管理规定中的要求进行充分的沟通。
5.12.3 由生产(作业)区域负责人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5.12.4 挖掘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5.12.5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现场监护人员应及时取消作业,终止相关作业许可证,并通知相关方和批准人。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a) 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b) 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c) 挖掘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d) 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章行为;
e)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f) 事故状态下。
5.12.6 挖掘工作结束后,申请人和批准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关闭挖掘作业许可证。
第8篇 s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核发证
第五条 “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 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 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第八条 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合格的,应当通过“安管人员”所在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证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对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已按规定参加企业和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准予证书延续。
第十一条 “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 “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检查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
第二十六条 考核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的信用档案。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安管人员”及其受聘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安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9篇 外包施工队员工安全教育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预防和减少外包施工队发生各类事故,根据《迪庆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制度》的要求,结合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对新入矿的员工必须接受矿、工区(车间)、队(组)三级安全教育,不得少于72小时。并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作业。
第三条承包施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时组织员工参加项目部每周两次的安全活动及安全学习。队(组)班前会上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和安全学习,使每个员工懂得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自我防范,做到三不伤害;全年所属员工在岗安全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第四条调换工种人员必须到项目部接受安全教育,再经过队(组)安全教育,项目部记录在案后,才能上岗作业;员工必须自觉接受安全知识教育,参加安全技术学习。
第五条离岗15天以上的员工必须经过项目部、队(组)的安全教育,方能安排工作。
第六条新入矿的员工上岗后,必须指定有经验的师傅带领,工作满四个月后,经跟踪考核合格才能独立工作。
第七条队(组)安全教育内容:
(1)劳动纪律、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违章事故案例及预防事故措施;
(3)安全、消防、环保装置及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及使用办法。
(4)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救护知识。
第八条处罚
(1)项目部对外包施工队员工的安全教育必须列为本单位职工教育计划的内容,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复岗、转岗等日常的安全教育工作,教育情况登记台帐,并建立外包施工队班组建设台帐。此项工作公司将纳入安全管理综合量化评估考核的内容;
(2)凡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安排员工上岗的,一经查实,一次给予外包施工队500元/人•次,年内出现三次,不再允许其承包工程。
第10篇 既有线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一、既有线施工必须坚持“十必须”制度
1、“工前讲话”必须全体人员在场,做到人人明确作业分工、施工项目、对象、范围和安全注意事项。
2、施工防护、监护人员必须明确防护、监护对象、施工范围,做好施工登记簿的登、消记,堵截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防止意外事故。
3、施工前要认真检查安全用具和工具,状态良好方准使用,大型施工作业必须有第一责任人到场指挥。
4、监护、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精力充沛,注意力集中,禁止做与监护施工作业无关的其它事宜。
5、各作业队的安全员、防护员、领工员、工班长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队领导的责任,发生事故,按奖罚规定进行处罚。
6、在营业线施工或穿越营业线时,必须按规定设立防护人员和防护标志。
7、劳务人员上道必须有安全员带领。
8、防护人员必须备齐防护用品,必须熟知防护知识。
9、机械设备在营业线施工时,必须设置警示标志。
10、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停放时,必须选择安全地点,并设有制动和防滑措施。
二、既有线施工必须坚持“十不准”制度
1、没有安全上岗合格证的施工负责人,没有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施工作业人员不准施工。
2、没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施工方案并未经审批不准施工。
3、没有准备好必须的施工料具不准施工。
4、没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作业人员对制度熟悉不够不准施工。
5、爆破作业现场主管领导不在位不准施工。
6、爆破作业线路封锁时间少于30分钟或紧后列车为客车时不准施工。
7、爆破作业没有有关站段人员现场指导和旁站监督不准施工。
8、对通信电缆等隐蔽设施位置不明、施工现场领导不在位、没有制定保护措施的不准施工。
9、没有签订各级安全施工责任状不准施工。
10、没有保证行车安全的应急措施不准施工。
三、既有线施工必须坚持施工安全“卡死”制度
1、配齐防护用具,按规定设置防护人员。
2、坚决杜绝施工机械、料具及人员侵入铁路行车限界。
3、凡接触既有线设施的施工区段,必须按审批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严禁超量超范围施工。
4、基坑开挖作业前,要详细调查弄清隐蔽设施的位置及走向,杜绝挖断电缆及因施工损坏其它既有线设施。
5、靠既有线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与车站办理确认的封锁要点时限设好防护,严禁因爆破损坏线路及行车设备。
6、安全员、联络员、防护员、爆破员、工班长、机械司机等重要岗位人员,必须经过相应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7、加强劳务安全管理,劳务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关键岗位不准独立操作,不准担任“四员一长”,必须有正式工带岗。
8、在汛期,严防因施工原因造成营业线路基塌陷、涵洞堵塞、排水不畅而影响行车安全。
9、严禁违章使用封联线或手摇把。
10、严禁施工后线路未达到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
11、严禁人员在铁路行车线上纵向行走和展示红色物品。
12、严禁施工人员酒后上岗作业。
13、严防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等情况发生。
14、严禁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进行电气化立杆、放线以及进行连锁试验等。
15、严禁进路有关道岔未纳入连锁时开放信号接发列车。
四、既有线施工事故苗头管理制度
凡在既有线施工作业中,发生下列情况,经纠正未构成事故,应列为事故苗头,并按其性质及后果分为严重苗头和一般苗头。
1、严重苗头
(1)爆破施工
a、未与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安全协议;
b、未与邻近车站办理请、消点手续;
c、未按规定采取防护、保护及警戒措施;
d、爆破后未及时处理瞎炮、清理危石,检查既有行车设备;
e、违反《爆破安全规则》超装药量施爆,造成设备损坏、影响行车等后果;
f、未按规定保管、运输和使用火工器材。
(2)机械作业
a、施工机械超越限界作业;
b、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
c、施工机械停放在线路两侧侵入行车限界;
d、紧靠既有线平行等高地段有列车通过时,施工机械未停止作业;
e、站内转道、调车作业信号不明、径路不清、未采取复述制擅自动车,未造成后果的。
(3)开挖既有路基基坑及防洪工作
a、未按设计文件组织施工;
b、未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c、防洪看守点值班人员擅离岗位,通讯防护品不齐、失效;
(4)电缆过轨顶管、明挖电缆沟过轨施工
a、未与有关部门签定安全协议;
b、没有批准的施工方案;
c、未按规定设置作业标、牌;
d、未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5)区间卸料
a、没有领工员(作队长)及以上职(级)别的胜任人员指挥卸车;
b、区间卸料摘挂机车;
c、复线小间距地段吊臂侵入临线限界;
d、卸车完毕后未按规定检查材料堆放是否稳妥或侵限擅自撤离现场。
(6)站内作业
a、没有批准的施工方案和调度命令;
b、未按规定设置防护信号;
c、施工准备工作不全,违反《施工技术安全规则》的要求;
d、施工完毕后,未认真确认线路状况即开通线路,放行列车;
e、使用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设置防护。
(7)其它
其它威胁既有线行车安全,经领导和业务部门确认列为严重事故苗头处理的。
2、一般苗头
(1)爆破员、防护员、联络员没有通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上岗作业合格证;
(2)机械作业未按规定埋设限界桩;
(3)施工作业损坏通信、信号、水电及其它管线路设备;
(4)在堑坡、堑顶上作业没有设防护墩台、隔墙;
(5)基坑开挖未及时回填夯实,造成积水影响路基稳定;
(6)跨线埋设电缆未与工务部门联系,没有配合人员监护。
(7)其它威胁既有线行车安全,经领导和业务部门确认列为一般苗头处理的。
3、在既有线电力、电气化施工中,避免严重事故苗头出现,一旦发现举一反三,采取拉网式检查,确认没有其它严重苗头后,对发现的苗头务必停工整改,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复工,尽量减少一般苗头出现,一旦发现,必须立刻采取整改措施,杜绝苗头蔓延,造成安全隐患。
五、既有线施工机具作业安全制度
施工机具在既有线旁作业,如管理、要求不严,操作使用不当,稍有疏忽,造成行车事故,就会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因此,为切实把好既有线施工机具作业安全关,特制定如下安全规定:
1、既有线旁施工机械作业安全规定:
施工机械(立杆吊车、立杆作业车组、架线作业车组、安装作业车组载重汽车等)在既有线旁施工作业时,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操作人员必须通过专业业务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上岗作业证书,方准上岗作业、严禁将机械交给无证人员和不熟悉该机械设备性能的人员操作。
(2)施工作业前,操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施工技术人员现场交底和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并对机械作详细检查。作业中必须精力集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和超劳作业,严禁机械设备带病作业。
(3)施工机械进入既有线旁施工作业,必须设专职安全防护员,一机一人防护,负责来车通知和警戒工作。施工地段列车通过前10分钟,禁止任何机械施工作业。
(4)在与既有线相邻或平行地段(新建路基与既有路基等)作业时,任何机具(械)存放或停留必须符合铁路建设接近限界的要求,区间及站内直线地段距线路中心2.44m,曲线上建筑接近限界加宽办法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执行。
(5)邻近既有线一侧使用机械施工作业,必须设置标志明显的限界桩。限界桩高度为0.8-1.0m,间距为10-20m。并应选择较宽阔的地形作为机械转头或会车地点、严禁因机械转头或交会时侵入建筑接近限界。
(6)在场地狭窄,施工机械有可能侵入既有铁路建筑接近限界的地段作业时,禁止挖掘机、装载机等机械的臂杆,铲斗向既有线一侧作圆周转动。向既有线外侧摆动作业,也应注意防止机械尾部侵入限界造成事故。
(7)在既有线堑顶、边坡上作业时,靠既有线一侧必须留出不少于2m厚的隔墙,防止施工机械向既有线滑落。
(8)如施工机械发生意外侵入限界,影响行车安全时,应按线路发生故障时的防护办法设置信号防护,同时向就近车站或养路工区报告,并尽快组织抢修。在施工机械未撤出限界以外,行车安全未恢复时,不得撤除停车防护。
2、运输车辆作业安全规定:
(1)车辆驾驶员必须熟悉所驾驶车辆的性能、保养及操作方法,严禁将车交给无照人员和不熟悉该车性能的驾驶员驾驶。
(2)施工单位的车辆必须建立定期检修和保养制度,使车辆经常保持良好状态。行车前驾驶员对车辆进行认真的检查,确保装备齐全有效。
严禁电瓶及点火装置、转向器和制动装置等主要部件不良或失效的车辆带病上既有线从事施工运输作业。
(3)在紧靠既有线的施工便道或新建路基上行驶时,速度不得大于10km/h。下坡或转弯时,应换入低速档运行,密切注意应与既有线保持的限界距离,任何时候都不得碰撞安全限界桩而侵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
(4)通过有人看守的临时道口时,应听从道口看守人员的指挥,严格遵守“一停(慢)、二看、三通过”的原则,在道口拦木开放,确认没有列车驶来的情况下,应平稳操作,匀速通过,杜绝车辆在通过道口时突然熄火的现象发生。 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施工队应指派专人担任安全防护和指挥工作。
(5)施工运输车辆应安装警报器。倒车时必须了解车后道路及环境情况,确知倒车的距离和稳妥的范围后方可倒车。在场地狭窄,人员众多地段,要有专人指挥,严禁长距离倒车,防止车辆倒车时侵入铁路限界。
(6)施工运输车辆停车应停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不得在坡道上停车。如受施工现场条件限制,需要在坡道上停车时,必须采取止轮措施,防止车辆溜入铁路线路或侵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造成行车事故发生。
(7)凡带升降翻斗的运输(自卸)车辆在既有线旁运行时,必须将翻斗放平,待车箱完全复位后方可行驶。严禁翻斗升起运行,或边走边落及在行车中操纵车箱举升装置。
(8)既有线有列车通过时,在紧靠既有线的施工运输车辆都应停止作业,保持静止状态,待列车通过后再恢复作业。严禁有列车通过时,紧靠既有线及与既有线路基平行等高的施工地段,运输车辆仍从事行驶和转头作业。
3、 施工机具及材料设备过轨作业安全规定:
(1)跨轨运输一般轻便施工材料及机具时,必须集中固定地点。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试合格的职工担任施工防护。跨轨作业地点地形复杂,了望条件不良时,必须增设两端专职防护员。在车站内跨轨作业,必须与车站值班员联系,办理好承认登记手续,按规定设置防护,方可准许跨轨施工。
(2)较笨重的施工材料、需要过轨时,必须派驻站联络员,用电话或对讲机与工地联系,利用列车间隔时间,工地使用停车手信号防护方可过轨。如通信发生故障致使联络中断,应立即排除线路上的障碍,并停止跨轨作业。
(3)较笨重的施工机具(械)需多人抬运过轨时,必须与车站值班员办理好承认登记手续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过轨作业。作业中必须设驻站联络员,用电话或对讲机与工地联系,利用列车间隔时间,工地使用停车手信号防护,并派足够人力抬运过轨。
第11篇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
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确保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到位,实现专款专用,
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
2、本制度适用于项目工程的建设和配套设施
(包括设备安装、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劳保防护用品等)。
3、本制度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单位对项目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4、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环境保护费、文明
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及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组成。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组成
1、安全防护费主要包括下列方面的支出:
1)三宝,即: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
2)四口,即: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
3)临边,即:阳台周边、楼板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卸料平台的两侧等;
4)内外脚手架,即:落地架、悬挑架、门架、附着式提升架;
5)施工用电,即: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
外电防护措施;
6)施工机械与用具,即:设备检验检测、维修保养、安全检测检验
设备与仪器等;
7)劳动保护、安全教育培训;
8)其它安全防护措施费。
2、文明施工措施费主要包括下列方面的费用支出:
1)工地围挡:围挡简单装饰、大门、五牌一图等;
2)临时设施:办公室、宿舍、食堂、卫生间、淋浴间、娱乐室、仓库、加工场等;
3)硬地化:施工道路及场地的硬化;
4)现场污染源的控制:粉尘控制、噪音控制、排水措施、垃圾排放、
除四害措施、车辆保洁措施等;
5)消防、保健急救、宣传栏及不扰民措施等。
(三)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1、项目经理负责本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和相关费用支付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项目部质安部负责本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财务部负责本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2、各班组长负责本班组内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
和相关费用支付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 费用支付使用的监督与管理
1、项目部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
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项目质安
部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项目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公司领导反映情况。
2、公司应定期对项目部支付本工程的安全措施费,公司质安部对项
目部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项目部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集团公司质安部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集团公司质安部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项目部安全措施费投入不足或措施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必须要求
项目部整改;情况严重的,必须要求项目部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集团公司总经理。
3、工程项目部不得将安全费用挪做他用,出现挪用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集团公司质安部根据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五)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支付方式及各阶段划拨比例
1、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及支付方式在项目工程开工前制定专项的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经总经理审查批准后实施。项目部依据批准的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定期向集团公司汇报上期安全措施费使用执行情况并向集团公司质安部提供需要提供的相关凭据,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和质安部审查合格,再向公司质安部申报本期安全措施费,经过公司总经理及质安部审查合格后才能支付。安全措施费与工程进度款分开单独支付。
支付流程:
项目部填安全措施费支付表--公司质安部审查--公司
总经理审批--财务部支付。
2、安全措施费各阶段划拨比例项目安全措施费安全前提条件审查合格30%完成工程量的10%(安全措施检查合格)20%完成工程量的40%(安全措施检查合格)15%完成工程量的70%(安全措施检查合格)15%竣工评价合格(竣工合格证)20%
第12篇 项目施工班组三工安全制度
一、工前安全讲话制度
1、开展“班前安全质量宣誓”活动。作业场所设立醒目誓词牌,书写誓词。“遵守规章制度、遵守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不出事故、不出次品、不留隐患”。每天开工、中间交接班时,以班组(作业队)为单位。由负责人带领所有人员,面对质量誓词牌,集体宣读安全质量誓词。
2、每日上班前,施工队(班组)负责人,必须召集全体施工人员,针对当天施工任务,结合安全技术交底内容,结合作业环境、设施、设备状况及施工人员技术素质、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以及思想状态,有针对性地进行班前安全活动,提出具体注意事项和防范措施,并跟踪落实,做好活动记录。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作业前,施工队(班组)负责人,必须详细、全面认真地依据安全技术交底内容讲解安全要点,作业人员掌握安全技术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三、工中安全检查制度
项目部、班组专(兼)职安全员在施工人员作业过程中,随时检查作业场所安全状况,提醒施工人员注意不安全因素,消除安全隐患,随时纠正违章行为。下班前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确认机电是否拉闸断电,用火是否熄灭等,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准离开现场。
四、工后讲评安全制度
建立每周一次安全生产活动日制度,讲评一周安全生产情况,学习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研究解决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表彰好人好事,批评违章行为。
第13篇 施工现场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施工现场各分项工程在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施工员在安排分项工程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3、各专业分包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由各工程分包单位的施工管理人员,向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
4、安全技术交底使用范本时,应在补充交底栏内填写有针对性的内容,按分项工程的特点进行交底,不准留有空白。
5、安全技术交底应按工程结构层次的变化反复进行。要针对每层结构的实际状况,再次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6、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履行交底认签手续,由交底人签字,由被交底班组的集体签字认可,不准代签和漏签。
7、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准确填写交底作业部位和交底日期。
8、安全技术交底的认签记录,施工员必须及时提交给安全台帐资料管理员。安全台帐资料管理员要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
9、施工现场安全员必须认真履行检查、监督职责。切实保证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不流于形式,提高全体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14篇 工程施工安全纪律制度
1.戴好安全帽、并系好下颌带及安全带,正确使用个人劳动用品;
2.凡2m以上的悬空、高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3.高处作业不得往上或往下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4.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漏电保护装置和可靠安全装置和可靠安全接地方可使用;
5.未经有关人员批准,不准随意拆除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
6.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无证不得操作,非操作人员严禁进入危险区域;
7.井字架吊篮、料斗不准乘人;
8.酒后不准上班操作;
9.穿高跟鞋、拖鞋或赤膊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10.穿硬底鞋不准进行登高作业。
11.禁止在施工楼内随地大小便。
第15篇 施工企业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 经理的职责
1、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 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 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 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 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 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 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 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 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 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 直接领导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 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 经常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 经常听取各部门、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 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 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企业技术部门的职责
1、 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 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 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 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 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
1、 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 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 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 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 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 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 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五、 项目经理职责
1、 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 组织对本项目部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 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 定期组织本项目部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 对本项目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第16篇 钻探现场施工、监管、验收及安全移交管理制度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为了切实抓好我矿井下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严格落实执行好“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掘后采”的原则,杜绝盲目揭露构造及水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钻探现场施工、监管、验收及安全移交管理制度:
1、探放水队必须按设计要求在工作面布置钻孔进行探放水或超前钻探,地测科人员负责监管。
2、钻探完成后,探放水队负责人必须认真填写超前钻探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单。
3、探放水队负责人和工作面施工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签字移交,不得在其他地点进行移交或口头移交。
4、工作面施工负责人如发现工作面现场探放水和超前钻探或钻孔不符合设计要求有权拒绝施工。
5、如果钻探过程中发现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异常情况,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6、在移交单上负责人未进行签字的不得进行作业。
第17篇 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测量/计量设备,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的重要部分,保持良好的机具使用状况是现场安全施工(生产)的一个关键。因此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及有关规定,为确保安全施工(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测量/计量设备,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纳入本工程的安全管理中。本工程的安全组织机构中要机械管理人员参加。
2、明确各类机械、机具的使用、维护人员,明确各级人员应负有的安全职责。
3、认真组织有关安全管理和测量/计量设备,机械、机具、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安全管理及操作水平。
4、测量/计量设备,施工机械的使用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操作证,方准上岗独立操作。
5、测量/计量设备,施工机械、设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做好定期检查试验。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应严格检查,做好不适用不合格或以小代大。
6、开工前,项目部组织测量/计量设备,施工机械、供应、技术、安全等部门的人员所使用的机械、设备进行一次全面地检查试验,对存在的问题的设备及时修理,对存在的不能消除缺陷的坚决不得用于本工程。
7、所有机械、设备严禁“带病”使用,杜绝使用“报废品”,不许超负荷使用。
8、测量/计量、机械、设备必须是专业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并具有出厂证明和试验报告。
9、测量/计量设备,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参加施工(生产)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工作,做好机械使用的平面设置、操作要求。如有变更,应及时向有关人员反映,提出方案由工地负责人和技术、安全人员进行新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审定,并重新交底。
10、机械、机具应实行随机挂牌(管理人、安全操作规程)。
11、班组使用的机具和设备,应按规定周期检查、保养、并有专人建账建卡,挂牌运行。
12、设备的库存摆放应整洁有序。
13、中小型、设备操作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执行。
14、电力建设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事故调查处理按(电力建设施工机械管理文件汇编)内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主要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及《电力建设施工机械管理文件汇编》。
第18篇 施工机械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由于便道上行驶的施工车辆繁多,为了保证便道畅通和前场施工的顺利进行,杜绝施工现场交通事故发生,我分部确定以下交通安全管制规则,望大家严格遵守。
第一条 施工便道只允许与施工有关的车辆进入和行使,社会车辆和闲杂人不得随意进入施工便道。否则发生的一切事故由责任人自己承担。车辆交汇时,让车的原则是:罐车优先、重车先行、其他车辆合理避让。
第二条 任何施工车辆不得占道行使,同时不能随意停靠在便道上影响其他车辆通过。对于随意停靠施工便道影响其他施工车辆正常行驶的,视情节严重,给与相关责任人100元~300元罚款。
第三条 遇到前台浇筑混凝土时,施工车辆(吊车、钻机、钢筋笼运输车、装载机等)与罐车混凝土交汇时,应及时靠边,罐车优先通过。影响混凝土罐车正常行驶几前台混凝土施工的,每次给予相关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四条。钢筋笼运输车在运输钢筋笼时遇到混凝土罐车应靠边停下让罐车先行通过,不允许将便道堵塞,必须保证罐车顺利通过到达现场。由于钢筋笼运输车导致混凝土不能按时到达现场的,每次给予相关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五条 施工现场吊车支设时不能占用便道,不得随意将大臂置于便道上方。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每次罚款200元~500元。
第六条 车辆在便道上发生故障时,应尽量驶离便道,实在不能驶离的要停靠在便道的右侧。
第七条 施工车辆在便道上发生拥堵时,要服从项目部交通协管人员的指挥和处理。有不听指挥造成便道拥堵20分钟以上的,视情节严重,给与相关责任人100元~500元罚款。
第八条 便道上交通拥堵20分钟以上仍不能解决时,须及时通知项目部管理人员。
第九条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驾驶员或操作手,不得随意下车进入施工场地,进入施工场地时必须佩戴安全帽。发现一次,一人罚款50元~100元。
第十条 上级领导检查现场时,一切施工车辆应礼让,检查车辆先行。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十二条 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在自己的职责权限内应积极配合便道交通管理,对于在管段内发生的交通拥堵,要及时进行协调处理,保证现场施工连续进行。
第十三条 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将对便道进行实时监控,发现交通堵塞及时拍照存底,随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
第19篇 施工现场及运行安全管理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保障我局生产工程的安全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生产工程现场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凡有生产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网络,制定安全管理办法,指定安全总负责人;各作业班、组均设置专(兼)职安全员,并经局安委会办公室(安监科)确认,签定相应的安全责任协议书。
(2)施工单位安排工作应全面考虑人员特点,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或培训,达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目的。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和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3)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应根据本措施和具体施工内容,制定和采取可靠的现场安全措施(警示牌、围栏、禁行标志),填写作业安全措施票,并向全体施工人员宣读和讲解,在确认施工人员理解后,方可开工。
(4)施工中必须做好安全保障措施,参加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穿绝缘鞋;登杆前必须检查使用工具的安全性能,确保人身安全;工作中岗位职责明确,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不得脱岗;任何人或单位都有权拒绝执行违反安全规程的任务;发生争议时应由上一级安监部门裁决。
(5)线路的运行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安全评价标准及现场运行规程《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运行单位应全面做好线路的巡视、检测、维修和管理工作,应积极采取先进技术和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总结经验、积累资料、掌握规律,保证线路安全运行。
(6)运行管理单位应参与线路的规划,路径选择、设计审核、杆塔定位、材料设备的选型及招标等生产全过程管理工作,并根据本辖区特点、运行经验和反事故措施,提出要求和建议,力求设计与运行协调一致。
(7)对于新投运及改造竣工后的线路,应按有关规定把好验收移交关,履行移交手续(参照各电压等级的评价标准)。
(8)运行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运行、管理人员应掌握设备状况和维修技术,熟知有关规程制度,经常分析线路运行状况,提出并实施预防事故、提高安全运行水平的措施。
(9)每条线路必须有明确的维修界限,应与变电站和相邻的运行管理单位明确划分分界点,不得出现空白点。
(10)新型器材、设备和新型杆塔必须经试验、签定合格后方能使用。
(1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备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防止外力破坏,做好宣传工作。
(12)线路的杆塔必须有线路名称、杆塔编号、相位以及必要的安全、保护等标志,同杆塔双回、多回线路应有色标。
二、施工人员的分类管理
生产工程施工人员分为专业人员和临时工两大类。专业人员是指电力施工企业的在册人员和农电工;临时工是指根据工程需要临时雇佣的技术工人或从事体力劳动的人员(如挖坑、放线的农民工)。
(1)作业人员(个人或集体)
1)均应持有合格的上岗证书或相应的电压等级的电工证书。
2)工作前应掌握施工任务特点、工艺技术要求、工程质量标准、安全注意事项等。
(2)临时工
1)工作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工作培训(如:安全知识、安全技能、施工工艺、工程质量标准等)
2)每组临时工必须由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带领,对有组织的临时工,应指定其中一人为安全负责人。
第20篇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鼓励员工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高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和监督意识,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各成员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举报。
第四条 成员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举报登记、处理、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
第二章 事故隐患报告
第五条 岗位员工应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向隐患所在基层单位(班组或部门)逐级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重大、紧急事故隐患应同时报告企业安全管理部门。
第六条 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第七条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隐患地点﹑内容﹑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等。
第八条 基层单位收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必须立即进行整改或在24小时内做出解释,如超出时间或解释理由不充分,报告人可越级上报。
第九条 基层单位应及时受理、核实并消除员工所报告的事故隐患。
基层单位对无法整改的隐患,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上级报告,确保隐患得到及时、彻底的整改。
第十条 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拒不受理员工事故隐患报告,或超出合理时间拖延事故隐患整改时,发现事故隐患的员工应向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章 举报受理和核查。
第十一条 任何员工均有权对非本岗位负责的安全隐患(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进行举报。
第十二条 成员企业应设立事故隐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建立健全举报管理网络,并将企业受理举报的方式对外公布。
公布___公司办公地点为___办公室、公开举报电话______。
第十三条 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面谈和举报箱等方式举报事故隐患。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地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对举报人借举报为名,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安监部主要职责
(一) 督促成员企业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二) 负责查处上级交办或股份公司受理的举报事项,并按规定回复举报人。
第十五条 成员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 负责查处本企业受理的和___公司交办的举报事项,并按规定回复举报人;
(二) 负责本企业举报受理奖励的发放;
(三) 按月统计事故隐患举报情况,并向___公司报告。
第十六条 成员企业应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工作。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第十七条 受理举报应当及时记录、编号,按照相关规定填写《举报登记表》。
受理面谈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受理书面和电子邮件举报,应及时拆阅或下载,并认真做好登记。
第十八条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接受举报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___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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