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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05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在企业的日常运营中,安全制度如同航海图,引导我们规避风险,确保生产活动的平稳进行。它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更是企业对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承诺。安全制度的存在,旨在预防事故的发生,降低损失,提升工作效率,同时也是企业文化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彰显出对员工的尊重和关怀。

安全制度有哪些

安全制度涵盖多个层面,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员工在操作设备或执行任务时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2. 风险评估制度,定期识别和评估潜在危险,制定应对策略。

3. 应急预案,面对突发事件时的快速响应机制。

4. 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5. 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设施设备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注意事项

在制定和执行安全制度时,我们应:

1. 制度需明确、具体,避免含糊不清,确保每个员工都能理解和执行。

2. 定期更新制度,适应新的法规要求和技术发展。

3. 强调全员参与,从管理层到一线员工,都应承担起安全责任。

4. 制度执行要严格,违规行为应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同时表彰安全行为,形成良好安全文化。

安全制度的建立健全,不仅关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更关乎每一个员工的生命安全。我们要用心去制定,用行动去落实,让安全成为企业最坚实的后盾。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强化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迅速消除安全生产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有效遏制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 隐患及其分类

1、隐患:本制度所指隐患,是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管理上的缺陷。

2、隐患分类:一般隐患系指危险性较低、事故影响或损失较小的隐患;重大隐患系指危险性较大、事故影响或损失较大的隐患;特别重大隐患系指危险大、事故影响或损失大的隐患。

二、隐患整改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2、“抓生产必须先抓隐患整改”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3、“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筹措资金进行整改”和迅速、及时、彻底完成彻底隐患整改原则;

4、实行隐患部门及主要负责人负责制,重特大隐患整改期间昼夜监控和重特大隐患整改逐级上报制。

三、隐患建档

所有隐患必须建立隐患档案,重特大事故隐患应“一事一档”。隐患档案一般包括:隐患部门、具体位置或部位、类型、相关图片、整改方案、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期限及标准要求,隐患整改阶段性总结及情况反馈意见、隐患注销和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处事故隐患等相关资料。

四、隐患整改

1、人的不安全行为整改,本着“发现一处,随时消灭一处”的整改原则,对人为隐患,要通过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严抓各项制度落实,强化考核,拒绝“三危”现象,努力提高全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防范意识,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

2、物的不安全隐患整改,要增加必要的安全投入,及时按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维修、加固、整治隐患部位,重视隐患部位的养护和跟踪监控,加强现场管理,建立隐患整改信息联络体系,确保隐患整改措施得力,责任到人,整改到位。

3、隐患整改要按计划及时限要求完成。对一时不能整改彻底或整改期限长的,要采取强有力和切实可行的安全监控及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的重特大险情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严格24小时昼夜值班制和领导带班制,确保万无一失。

五、隐患整改监督检查

1、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系统内隐患整改工作,隐患部门对隐患整改的具体方案实施、监控、安全防范具体负责。

2、要建立隐患整改定期调度制度。隐患部门每周检查一次整改情况,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委托其办公室每月督查一次全项目部隐患整改情况。

六、隐患整改总结及信息反馈

隐患整改完毕,隐患部门要形成隐患整改总结,填写隐患整改反馈单,并按规定上报。同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处事故隐患,追究构成事故隐患的责任人,以警后事,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七、奖惩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隐患整改工作,力求把各类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隐患整改,特别是重特大隐患整改及时、彻底的,项目部将上报公司给予通报表彰,并对及时发现,上报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或在隐患整改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对存有隐患,尤其是重特大安全隐患瞒报、整改措施不利、或久拖不改、或不按规定及时整改到位的部门,对因整改不彻底而酿成事故的,将从严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2篇 加油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或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在施工生产过程中都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发现一般事故隐患,油站应立即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认真加以落实。同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治理台帐,按月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月报表。对短时间内难以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确保过渡期内的安全。

四、油站确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填写重大事故隐患快报表,上报上级区域及分局安全监督管理部,并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评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五、经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由油站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七、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及时向油站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分局安全部门报告。

八、因治理隐患而停工的施工部位,在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向安全管理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有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作业。

九、油站应建立并落实从第一责任人到各级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使用资金制度,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专款专用。

十一、油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核算员、油站主管和加油员排查本油站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十二、油站每季、每年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季度、年度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表由油站负责人签字。

十三、油站所属员工应积极支持配合,安全环保部和有关部门的对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十四、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十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每月25日组织对油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重点施工部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六、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纳入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范围,并把落实情况作为年季月的重要考核指标。对重大事故隐患不上报或隐瞒不报,不采取措施积极整改的责任人,将进行制度处罚。

第3篇 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安全检查的职责、组织形式、整改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的安全检查工作。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三、职责

1.安全检查的指导思想是:抓因素,预防为主,抓人的安全行为,确保物的安全状态。安全检查的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各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防范和整改各种不安全因素。

2.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必须建立由企业领导负责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加强领导,做好检查工作。

3.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以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查隐患为中心,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整改,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4.安全检查组织人员有权要求被查部门报告安全、消防劳动保护等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有权调查询问;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行为;对重大隐患问题,有权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并向公司或有关领导报告;对蓄意对抗检查者,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对查出的“三违”和隐患,有权提出考核意见。

四、组织形式

1.各级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综合性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监督与管理。

1.1公司安全检查,由总经理(安全第一责任人)组织各部门负责人或专业管理人员进行,每季不少于一次。

1.2车间安全检查,由车间主任组织车间班组长、设备管理员进行。

1.3各当班班组长,坚持岗位巡回检查,发现异常问题和事故隐患安排组织力量采取有效的措施给予排除。

1.4生产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整改。

1.5在线维修项目,项目负责人员要经常到现场检查、监督不安全的行为,落实安全措施,制止违章作业。项目完工后,主管部门要组织各专业人员进行检查验收。

2.相关职能部门每月应对设备、电气仪表、起重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装置、厂房建筑、运输车辆以及防火防爆和防尘防毒工作等,进行专业检查。

3.根据气候特点以及季节变化,对防暑降温、防冻保温、防雨防洪、防雷击、防台风工作,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4.专业安全检查和季节性安全检查,可与企业综合检查结合进行;单独进行专业检查或季节性安全检查时,可由该专业主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按要求上报,并抄送公司生产部和安全负责人。

5.安全管理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内进行每日巡回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及时记录。

五、整改

1.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做到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

2.对所有隐患问题都必须立即整改,不得拖延;对涉及到生命、财产的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产整改;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制订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3.公司对重大隐患项目整改,应实行“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办法。“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包括:隐患项目、整改意见和解决的期限。通知书由技术部门填写,经总经理签署后发出,交车间或部门负责人签收,并负责处理。

4.“隐患整改通知书”在隐患整改完成后,由生产部负责入档备查。

第4篇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加强本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的管理,把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转移到事故发生之前,通过对隐患的排查治理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尽早发现隐患,尽早治理整改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公司事故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全面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一、隐患排查的责任分工任务

1、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厂长为组长,车间主任为组员,领导小组对安全隐患排查负全责。

2、安全检查的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检查与群众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检查包括职工自查、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夜间抽查和日常检查。

4、安全检查必须有具体计划,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制订《安全检查表》。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二、隐患排查形式内容

1、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作自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生产工人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检查。

2、专业检查分别由专业部门的主管领导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二次,内容主要是危险化学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安全装置,特种防护用品、运输车辆及消防设施、防火、防爆、防毒等工作。

3、季节性检查: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青电,跑漏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置降温,防汛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暖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煤气中毒为重点。

4、综合检查分为厂、车间、班组三组,分别由主管厂长、车间主任、班组长组织有关科室、车间以及班组人员进行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的检查。厂级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车间组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级每周一次。

5、各种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

三、隐患排查治理

1、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按“四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三不雅 ”(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工段,心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厂部)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2、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其内容为:隐患内容、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由主管安全的厂安签署后发出,隐患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收后按期实施整改。

3、对现场查出的事故隐患项目,在限期内完不成整改项目的人员和查处的安全违纪人员和分管领导,扣罚工资5%,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责任。

4、对因物质和技术原因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有效的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5、各级检查人员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分别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台账,对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安全技术部门汇总存档。

6、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纪行为的本公司员工,公司将给予奖励。

第5篇 安全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目   的

为建立安全检查内容、形式和整改程序,加强事故隐患整改的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促进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职   责

1、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是安全检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制度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2、各部门(车间)负责本办法具体实施工作。

3、各车间安全生产工作由车间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实施。

程   序

1、安全检查的形式分为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综合安全检查。

1.1、日常性检查

由安全员负责日常性安全工作检查,具体检查项目:

1.1.1、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是否正确;安全责任心如何;特种作业是否持证上岗;对忽视安全的思想和行为是否敢于斗争;出了事故是否从思想上认真吸取教训。

1.1.2、安全活动是否认真开展,各种记录资料是否齐全。

1.1.3、各部门负责人是否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是否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是否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对职工的安全教育执行情况,出了问题能否严肃处理;是否认真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不安全因素整改措施。

1.1.4、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有无违章指挥、不按操作程序动作标准执行、违章作业现象;有无制定车间部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执行情况。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有无脱岗、串岗、睡岗等违纪情况。

1.1.5、机械、仪表、厂房、通道、安全装置、消防器材等安全状况是否良好;工、器具堆放是否整齐;职工劳保用品穿戴、保管是否良好;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1.1.6、生产现场是否按定置要求管理。安全文明生产、标志是否齐全,是否做到照明充足,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可靠,安全标志醒目,现场有无安全生产隐患。

1.1.7、对职工工伤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中是否坚持了“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

1.1.8、查作业环境及劳动条件、生产设备及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要求,查原材料使用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料气体等引发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查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是否符合安全防护标准,以及通风、照明、安全通道、安全出口等作业环境,劳动条件是否符合相关安全防护的标准。

1.1.9、安全管理考核内容规定的安全检查。

1.2、专业性安全技术检查。

由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进行,一般参加人员有工艺员、设备管理人员、电气管理人员、维修人员、使用人员等。每月有针对性选择专项检查一次。

1.2.1、检查安全设施、人身安全、劳动保护器具、通风、除尘、噪声、护罩、栏杆、人孔等安全装置等;检查文明生产、环境卫生等。

1.2.2、吊具检查:包括吊钳、钢丝绳、吊链、吊环等。

1.2.3、起重设备检查:对天车的吊钩、事故开关、行程极限开关、天车轮、钢丝绳等。

1.2.4、电气检查:车间内的照明不准接一相一地。电气设施的金属外壳保护接地、临时线、配电及停送电装置、设备、仪表、安全联锁、报警仪器、安全状况。

1.2.5、机台安全防护装置:如轴头应有套、轮应有罩、台应有栏、坑应有盖等。

1.2.6、压力容器安全检查;检查压力容器、各种气瓶、特殊用具等。

1.2.7、易燃易爆场所安全检查:主要对危化品库房、生产现场。检查防爆、防触电、防雷、防静电接地、防雷接地、防火、防爆、用火管理及消防设施是否完好。

1.2.8、库房检查:消防标识、消防设施、门窗、灯具等是否完好、有效。

1.3、综合安全检查

由总经理带队,部门负责人、各技术负责人参与进行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由安环部负责汇总,分别提交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需填写《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

2、隐患整改

2.1、事故隐患范围:

2.1.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

2.1.2、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隐患;

2.1.3、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

2.2、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管理、实施、验收:

2.2.1、对查出的隐患应逐项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车间、班组两级管理逐项落实整改措施,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得拖延;

2.2.2、对检查出的隐患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做到“三定”(即:定措施、定负责人、定完成日期);组能整改的不推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到公司。

2.2.3、检查出的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限于物质或技术条件暂不能解决的,必须采取并落实风险消减措施,然后定出计划,按期解决。部门无力解决的,及时向总经理写书面报告,申请安排解决;

2.2.4、凡查出的重大隐患,在未彻底整改前,各有关部门、各车间应采取有效的风险消减措施并由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监督执行;

2.2.5、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分别列入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和检修计划限期解决;

2.2.6、对检查出的事故的隐患,实行《隐患整改通知单》办法,由安全管理人员填写,经总经理签发,由部门负责人签收并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处理完毕,《隐患整改通知单》应存档检查;

2.2.7、各类专业性检查,其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必须认真保存备案;

2.2.8、凡查出的各类隐患,因没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要追究隐患发生车间安全负责人的责任。

3、安全检查的形式和注意事项。

3.1、针对检查的项目内容,要有针对性地学习相关法规、政策、技术、业务知识,提高法规、标准和政策水平。

3.2、将自查与互查有机结合起来,班组以自查为主,车间互相检查,相互取长补短,相互学习、借鉴。

3.3、坚持检查与整改相结合,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要根据检查记录进行整理和分析,采取整改措施。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

3.4、制定和建立安全档案。收集基本数据,掌握基本安全情况,实现安全事故隐患及不安全因素源点的动态管理,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潜在危险因素)提供数据,同时为以后的安全检查奠定基础。

4、整改资金

1、事故隐患整改资金应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专款专用。

2、财务部在各种情况下全力支持。

第6篇 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和班组长作为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分别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成员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并督促和协调相关单位、人员做好隐患治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三级制度,即公司级检查、项目自查、班组长和个人安全生产检查。

第四条 公司级检查是指由公司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公司领导带队或分支机构领导带队,安全生产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有关技术人员或分支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检查。

除此之外,安全生产管理部还组织专业性、季节性、验收性、节前性、经常性检查。节假日重点查岗位、查值班、查节前教育、查现场。对查出的隐患,必须立即开具施工现场安全违章单,落实“三定”措施,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复查(或委托分支机构负责复查)。

第五条 项目部自查是指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安全、各分包单位负责人(或班组长)等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并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部位加大巡检周期密度。

项目部还应根据施工期间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增加防洪、防风、防冻、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安全检查,还应特别注意做好重大节假日前后的安全

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全日巡检制度,对于高危险性的作业应实行旁站监督。

第六条 班组长(或分包单位负责人)每天上下班前应检查各自作业区域安全,制止三违,对涉及到自己工人的一切危险源要及时反馈给施工负责人。项目部做好纪录、组织协调、并排除隐患。

第二章职 责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法人)职责:

1、企业负责人(法人)应按照《公司领导带班制度》和《公司抽查时间表》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经理的带班生产情况,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和施工现场存档备查。

2、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疑难问题。

第八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职责:

1、协助公司负责人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并督促实施。

2、协助公司负责人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状况,对达不到规范和公司要求的下发整改通知单,并进行奖罚。

3、对现场安全生产疑难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并督促项目部实施。

第九条分支机构职责:

1、及时对项目部隐患排查治理展开工作监督管理,要求项目部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2、协助项目部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十条 项目经理职责:

1、项目部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项目经理应当将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2、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至安全地带。

3、项目经理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制订整改方案,并及时报送上级部门。

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5、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制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参照《抽查(检查)计划》,项目经理部应结合公司实际和项目的进度、周边环境、重点时段以及存在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情况,分别从安全行为、现场实体、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等三方面确定隐患排查的内容和重点。同时,针对现场存在的深基坑、高支模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预控,一旦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并将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和报告。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岗位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定期检查次数分支机构每月不应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并应分别由公司负责人(或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带班检查;专项检查应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在重点施工环节及时段、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或项目部内部机构人员调整后等事故易发时段适时组织开展;岗位检查应由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每天进行巡查,施工人员在上岗前也应对作业环境、自身劳动防护状况等进行自查。

第十三条 公司和项目部均应各自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其中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还应分别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和项目存档备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均应报项目经理,应按照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要求,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整改完毕后应组织复查。对一时难以整改并对邻近作业面的施工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暂停施工或局部停工,同时将该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按照重大事故隐患的要求落实整改,并填写相关《检查表》及时上报。岗位检查中发现的需报项目经理落实专人、材料、设备方能整改的隐患,也应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每半年末月的15日前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向公司总经理报告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协助公司负责人上报南方集团公司。

第四章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于每半年底对各级带班情况进行考核,并结合考核情况进行奖惩。

第十六条 奖励细则:

1、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办法,并使本单位长期保持安全生产或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成绩显著的有关领导,结合年度考核对其进行奖励。

2、对检查过程中能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由本级单位一次性奖励2000元。

3、对检查过程中能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由本级单位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七条 处罚细则:

1、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和班组长不按要求组织检查、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者,应承担安全责任,并接受上级部门的追查和处罚。

2、公司领导(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带队检查时间不符合规定的,每少一天处罚2000元;年度累计3个月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处罚5000元以上,并取消个人评奖资格。

3、项目经理未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给予5000元以上处罚。

4、项目经理因其他事务离开施工现场,但未向项目建设单位或公司请假擅自离开者,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5、因安全生产事故问题引发相关方投诉、上级(或政府相关部门)警告、处罚及不良行为公示的,责任单位除承担损失外,将被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同时,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6、伪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况记录者,每发现一起,对责任单位处以每人每天1000元以上罚款。不及时上报事故隐患情况及公司要求上报的其他相关信息的,视情况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无检查的给予2000元以上处罚。

7、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未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其的责任。

8、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经公司指正不改的,加倍处罚并继续整改。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关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发行之日起实施。

第7篇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煤矿企业(含煤炭为非主营业务的企业)和煤矿(包括生产、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煤矿)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强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煤矿企业和煤矿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

(二)事故隐患分级管控标准和机制;

(三)风险预控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记录报告、安全监控、督办验收等工作机制;

(四)信息管理体系;

(五)资金保障、通报监督、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保障制度。

第三条 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到每位作业人员,覆盖各部门、各单位、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明确本单位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上报和督办、验收等工作的责任部门。

将所属煤矿整体对外承包或托管的煤矿企业,应当在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承包(托管)合同中约定本企业和承包(承托)单位在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面的责任,督促承包(承托)单位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四条 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事故隐患分级管控机制,根据事故隐患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治理难度等制定本企业(煤矿)的事故隐患分级标准,明确负责不同等级事故隐患的治理、督办和验收等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第五条 煤矿应当建立预防事故隐患产生的工作机制,在采掘活动开始前和安全条件、生产系统、设施设备等发生较大变化时,组织安全、生产和技术等部门对涉及到的作业场所、工艺环节、设施设备、岗位人员等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辨识,识别可能导致事故隐患产生的危险因素,并进行汇总分类和危险程度评估,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分解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和每个作业人员,预防事故隐患产生。

第六条 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按照日常排查和定期排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及时发现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

(一)煤矿作业人员应当在开始作业前对本岗位危险因素进行一次安全确认,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

(二)煤矿的生产组织单位(区、队)应当每天安排管理、技术和安全等人员进行巡检,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三)煤矿应当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等职能部门和相关的专业部门每旬至少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

(四)煤矿企业应当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等职能部门定期开展覆盖各运营煤矿的事故隐患排查。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要立即停止受威胁区域内所有作业活动、撤出作业人员。

第七条 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事故隐患记录报告工作机制,及时记录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并逐级上报本企业相关部门。

第八条 煤矿应当建立依据事故隐患的等级实施分级治理的工作机制。对于有条件立即治理的事故隐患,在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治理;对于难以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治理的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限期完成治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由煤矿或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治理方案。

制定的隐患治理方案必须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第九条 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治理分级督办、分级验收机制,依据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等级在其治理过程中实施分级跟踪督办,对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及时提高督办层级、发出提级督办警示,加大治理的督促力度。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相应的验收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对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解除督办、予以销号。

对于企业主动上报并按规定停产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并经本企业验收责任单位验收合格、确认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可自行恢复生产,同时及时报告负责督办的部门。对于有关单位实施督办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应当书面报请负责督办的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条 煤矿应当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的安全保护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治理前无法保证安全或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出现险情时,应撤离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

对于短期内无法彻底治理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组织对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监控和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煤矿必须建立防范强降雨、洪水、大风和雷电等自然灾害引发煤矿水害、断电等事故的工作机制,制定针对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加强预警,一旦出现险情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

发现周边其他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造成威胁时,煤矿企业应当向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并请求协调解决,同时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加强监测;自身生产活动对相邻矿井造成安全威胁时,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向受到威胁的矿井通报,并制定有效措施予以排除。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事故隐患统计分析和汇总建档工作制度,定期对事故隐患和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发现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普遍性、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研究制定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验收过程中形成的电子信息、纸质信息归档立卷。

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设具备事故隐患内容记录、治理过程跟踪、统计分析、逾期警示、信息上报等功能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现对事故隐患从排查发现到治理完成销号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应当接入煤矿调度中心(生产信息平台),并确保事故隐患记录无法被篡改或删除。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资金保障机制,根据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每年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中留设专项资金,专门用于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教育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设纳入职工日常培训范围,并根据不同岗位开展针对性培训,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煤矿井口显著位置公告,一般事故隐患可以在涉及的区(队)办公区域公告或在班前会上通报;事故隐患公告必须包括隐患主要内容、治理时限和责任人员等内容,重大事故隐患公告还应标明停产停工范围。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井口和信息发布栏等醒目位置公布事故隐患举报电话,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对于经核实的事故隐患举报,应奖励举报人。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明确、落实,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完成良好,以及能够及时发现、报告和排除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表彰;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明、排查工作不力、治理措施不落实,以及瞒报谎报事故隐患的,要参照事故调查程序,查明原因、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的责任,并督促制定整改措施。

第8篇 某卫生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区相关文件精神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___所属各科室、各职能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基建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建设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职责权限。

一、院长对所属各各科室、各职能部门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二、各科室、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三、医院安全生产办公室监督检查重大隐患的整改治理进度。其他科室、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四、各科室、各职能部门员工协助负责人监管安全生产隐患的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第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均有权向医院安全生产办公室和有关监管领导报告。执行医院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第六条 医院安全生产办公室接到隐患报告后,要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并跟踪到隐患得到治理。

第七条 隐患排查与治理所需的资金由医院从专项资金中解决,要保证有充足的资金整改治理隐患并落实到位。

第八条 安全生产隐患分级。

隐患分级:按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不同,将隐患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医院解决不了的,须上报上级领导部门配合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科室和部门解决不了,须经院部解决的隐患。

c级:由部门和科室内部可以解决的隐患。

第九条 安全生产隐患确认与上报。

一、各科室、各职能部门每周星期一前要将上月的a、b级隐患呈报医院安全生产办公室,并提出整改意见,经安全生产办公室确认安全隐患后,每月将隐患报表上报院部,并负责督察治理进度。

二、隐患在未治理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对于不报隐患的部门,医院不安排安技措费用。

第十条 安全生产隐患整改。

一、隐患整改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院长全面负责;党支部书记、行政副院长对隐患要抓紧整改,做到五落实,既“项目落实、设备材料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进度落实、责任落实”。

二、对于一般隐患,由各科室、各职能部门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隐患,要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方案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安全生产部门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四、医院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要及时向各科室、各职能部门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要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五、医院安全生产办公室要对隐患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直至隐患彻底整改解决或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一条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当时不能立即排除的隐患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控制,并限期解决。对隐患无防范措施的场所,要坚决予以停产整改。

第十二条 作业科室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本制度字发布之日起执行。

___

2023年4月制订

第9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企业的安全隐患大排查。

二、分管负责人对各工作岗位安全情况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对疑难问题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报告主要负责人。

三、安全员要坚持跟班作业,及时发现生产安全隐患,杜绝违章违规现象的发生。

四、指定有经验的工人专门负责对采场作业进行监控,发现顶板冒落、透水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并向负责人报告。

五、各岗位工人上班作业前,要对有关设备和周围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处理或及时向有关人员汇报,不得强行作业。

六、对带电设备要加强监控,防止有人破坏,防止非专职操作人员错误操作等突发事情的发生,发现重大隐患时,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直至隐患清除。

七、各种检查要记录在案,明确隐患整改的责任人、措施和完成的时限,并有整改后的检查验收情况。

八、接到重大隐患报告后,要进行实地勘查,若属实,要立即安排人员进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第10篇 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炼钢厂各生产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职能管理科室实施监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本制度所称“三定四不推”中“三定”是: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时间、定整改负责人;“四不推”是:查出的问题岗位能整改的不推到班组;班组能整改的不推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到厂;厂里能整改的不推到公司。

本制度所称“五到位”是: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到位。

第四条 生产车间应当依据本制度建立健全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生产车间主要负责人对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安委会按照职责对各生产车间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管理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厂属各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应立即向安委会办公室或上级管理单位报告(报告形式见附件1)。

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生产车间或其它职能管理科室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单位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 生产车间的职责

第七条 生产车间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组织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组织活动。

第八条 生产车间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车间应当依据本制度建立健全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同时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建档、监控等建立台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 炼钢厂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 厂安委会、职能管理科室和生产车间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附件2、附件3)。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附件4),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附件5)治理(附件6)。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炼钢厂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炼钢厂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炼钢厂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 生产车间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厂安全科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车间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车间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厂安委会,炼钢厂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车间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厂安委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生产车间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生产车间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制度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班组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炼钢厂安全科应当留存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坚持“三定四不推”和整改落实“五到位”原则。 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隐患整改指令单》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厂安全科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安全科组织检查验收建档。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应当指导、监督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一条 职能管理科室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应当定期组织对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生产车间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下达隐患整改指令单(附件7),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厂安委会并对限时整改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负责人按照厂《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任管理主体,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制度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二、隐患排查未排查到位的;

三、隐患治理不执行“三定四不推”和整改落实“五到位”的;

四、不及时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负责人按照厂《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任管理主体,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的罚款:

一、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对限时整改的事故隐患,在整改过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包括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等);

三、限时整改的事故隐患,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治理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车间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11篇 风电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加强___风电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___风电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___风电场、_局安监〔2008〕461号文件《水电_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或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在施工生产过程中都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发现一般事故隐患,项目部工程技术部门应立即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认真加以落实。同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治理台帐,按月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月报表。对短时间内难以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确保过渡期内的安全。

四、项目部确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填写重大事故隐患快报表,上报分局安全监督管理部,并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评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五、经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由项目部总工组织工程技术部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七、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及时向项目部所属部室班组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分局安全部门报告。

八、因治理隐患而停工的施工部位,在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向安全管理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有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作业。

九、项目部应建立并落实从第一责任人到各级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使用资金制度,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专款专用。

十一、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项目部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十二、安全环保部每季、每年对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季度、年度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表由项目部负责人签字。

十三、项目部在工程分包时,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项目部对承包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十四、项目部所属班组、部室应积极支持配合,安全环保部和有关部门的对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十五、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十六、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每月25日组织对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重点施工部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七、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纳入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范围,并把落实情况作为年季月的重要考核指标。对重大事故隐患不上报或隐瞒不报,不采取措施积极整改的责任人,将进行制度处罚。

第12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制度

第一章 使用原则及责任划分

第一条 使用原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坚持按需投入原则。

第二条 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负总责。

第三条 安全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负分管责任,包括费用使用计划、控制、审核及综合协调等。

第四条 安全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财务建帐、物资供应、结算管理负责。

第五条 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防治水、巷道维修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责。

第六条 机电矿长对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电费、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责。

第七条 其他分管矿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责。

第八条 安检科对全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的计划、使用管理、总体协调负牵头责任。

第九条 财务科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负财务管理责任。

第十条劳资科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的计划汇总、上报,月度结算、统计报表等工作。

第十一条 生产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防治水、巷道维修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通风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通风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机电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电费核算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调度室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供应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物资的计划、采购、储备、供应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培训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安全培训投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人劳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人工费投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其它相关单位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十九条 各级隐患排查中所查隐患的整改投入。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统一列支进入安全费用第十项其它费用中。

第二十一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由业务科室按照整改项目进行计划,计划分月度、季度,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企管科,安检科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过程中,凡计划内项目,由矿安检科负责逐月监督落实实施;计划外需要投入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生产、通风、机电相关部门审核,分管矿领导批准后报送企管科。

第二十三条 隐患治理结束后由业务主管科室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单项费用结算,将结算数额纳入安全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3篇 燃气锅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建立车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

1、车间负责组织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及时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炉司炉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负责,任何人发现事故隐患,均要向上级报告。

3、车间安全员负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落实等。

二、事故隐患

1、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一)、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本车间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本部门无能力解决,需要公司出面组织解决的隐患。

三、组织机构

组长:主任、主管 成员:安全员、技术员、班长、司炉工

四、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1、隐患的排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班组、岗位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2、隐患的报告

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班组或车间,由车间报公司,并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

五、隐患的整改和验收

1、班长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本班组对隐患进行核实确认后,汇报给相关职能部门和整改部门,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车间书面提交安调科和技术科,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班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六、档案建立

车间应对各类人员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及时将隐患汇报给调度和检修部门,并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第14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隐患排查治理按照企业全面排查治理,各乡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生产活动全过程,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检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档案台帐制度、监控和应急管理制度、挂牌制度、限期整改销号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分析制度、挂牌公示制度、定期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的设备、设施及生产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档,不留死角。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体制机制、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隐患,并落实岗位、班组、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监控和整改机构和整改责任人,实施监控治理。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梳理、分类后,分别作出处理。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列出目录,明确整改时间并落实责任、措施、资金、预案。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外部公共安全等需要政府及其部门协调解决或治理的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提出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协调研究解决。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形成书面统计分析报告向有关部门报送。

第十五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第十四条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县政府和县政府安委办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和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档案或隐患管理台账,对企业制定的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资料进行详细登记。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定期召开一次例会,主要领导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通报当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确定由本部门挂牌督办和公告的重大事故隐患。对于涉及公共安全或需要协调多个部门才能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召开会议,提出由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报政府同意后,由政府挂牌,并指定责任部门跟踪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落实跟踪督办的内设机构和责任人,督促企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二十一条 整改期间,各乡、镇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监控措施,特别是对责令停产整改的企业要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从原材料供应、生产人员的管理、销售渠道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在停产整改期间非法组织生产或建设。

第二十二条 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应当定期深入现场,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企业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保证重大事故隐患彻底消除。

第二十三条 整改企业和监管部门跟踪治理督办责任人应当及时向督办的安监部门报告整改进度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安监部门要帮助整改企业及时协调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隐患整改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监管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责令停产整改的企业或责令停止使用的大型设施设备,核查验收合格,经有关验收人员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二十五条 在期限内彻底治理,经政府或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报政府予以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各级政府或监管部门要及时摘牌销号,将有关档案或台帐整理后归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的工作机构和信息统计报送责任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至县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报告的主要内容统计分析表主要内容:

1、排查治理隐患企业单位数量;

2、排查一般隐患数、已整改数及一般隐患整改率;

3、排查重大隐患数、已整改数、重大隐患整改率及累计落实治理资金;

4、未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名称和落实治理目标任务、落实治理经费物资、落实治理机构人员、落实时间要求、落实应急预案、落实治理资金。

排查治理情况主要内容:

1、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和制度建立情况;

2、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推动和进度情况;

3、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问题;

4、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有关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监管部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处理;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条 监管部门应当每季度总结本地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向所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及监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监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县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条 监管部门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应当组织执法人员,定期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

督查内容包括:

(一)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各项制度的建立情况;

(二)事故隐患定期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三)重大事故隐患方案制定、监控措施、重大事故隐患公示、整改资金落实和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定期报告情况;

(五)对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事故隐患指令和提出问题的落实整改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监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产整顿,并按分级监管的隶属关系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一)未依法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的期限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告安监部门,或报告不真实的,逾期未改正的;

(三)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未经过有关部门竣工验收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

(五)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逾期未改正的;

(六)降低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的。

第三十五条 监管部门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下达停产整改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二)依法实施行政罚款;

(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相关部门暂扣其它相关证照。

(四)3日内将停产整改决定报送县人民政府,并公告停产整改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自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报有关部门。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各级监管部门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直至依法关闭。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把重大危险源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定期检查、评估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检测相关的设施、设备,并记录在案;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对从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应急技能培训。

第三十九条 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核销。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督促企业进行重大危险源网上申报,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信息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

第四十二条 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

第四十三条 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奖惩机制,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四十五条  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

(二)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制度的;

(三)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

(四)对于重大隐患未督促企业制定整改计划,未采取监控措施的;

(五)隐患排查督查或监管工作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采取有效行政处罚措施的;

(六)安全监管或督查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酿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六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由监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由有关方面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

(一)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

第四十八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第四十九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受理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第五十条 监管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和处理,所报告和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书面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第五十一条 政府应当列出专项资金,用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表彰奖励。

第五十二条 监管部门应当对以下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一)生产经营单位在排查中未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经职工群众举报查证核实的;

(二)工作认真负责,及时发现重大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在重大事故整改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做出较大贡献的;

(四)在重大隐患整改工作中,攻克技术难题和解决关键性问题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15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

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隐患分类﹑排查、报告、整改及奖励办法。 适用公司全体施工作业人员。

1、职责:

1.1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1.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区负责人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司领导报告。

1.3安督办负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对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的汇总和发放等。

1.4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1.5计财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1.6安质部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2、事故隐患

2.1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2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工作程序

成立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分别由工区经理任组长,安质部部长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主要负责活动开展的日常管理工作。

3.1隐患的排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3.2隐患的报告

发现隐患采用逐级报告,并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报告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报告。报告中应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安督办,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详见隐患报告登记表)

3.3隐患的整改和验收

3.3.1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按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组织本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整改意见。

3.3.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督办提交公司,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督办应进行监控。

3.4档案建立

对各类人员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第16篇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安全检查工作,消除不安定因素,搞好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及时发现并消除企业内存在的安全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2、适应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安全生产检查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引用文件、术语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2007年第16号令)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安全生产检查:是指上级机关或者生产单位对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查看、检测、分析、评估等活动。其目的是为了督促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揭露和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避免公司生产设施、设备的损失和财产损失,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4、职责

安全员(兼职):负责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对企业存在的隐患进行登记,发现重大隐患及时上报有关领导,负责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维修组:负责对设备维护保养、检修过程中的安全检查。

生产部:负责对作业过程的人员的作业行为的安全检查。

财务部:负责隐患整改资金的保障。

总经理:负责组织领导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审批隐患整改报告,保证资金的投入。

5、管理程序

5.1安全生产检查的依据、类型

安全生产检查的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预防的标准、规程、规范和规定;有关事故案例;企业的制度、规范、规定等相关文件;通过系统评价分析确定的危险部位及防范措施。

根据本企业的规模和实际情况,将安全生产检查分为日常巡查检查、月度定期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迎接安监局、公安消防支队、质监局等上级部门的安全大检查等五类。

安全检查表一般包括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结果及整改期限等内容。

5.1.1日常安全生产巡查检查每天一次,主要包括:班组长及工作岗位员工每日负责班前、班中检查、完工检查,对消防设施的每日巡查等内容。

安全员(兼职)对公司的作业现场、重点部位进行每日安全巡查,采用检查表的形式,主要对重点设施、部门进行巡查,使用公司日常安全巡查表。

班组长及工作岗位采用常规检查的方法对当班操作人员对岗位作业环境、工作环境状况、设备设施状况(设备是否带病运转、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是否齐全有效、电气线路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从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和配戴情况(安全帽、防尘口罩和面罩、防噪声耳塞和耳罩等)进行检查,以上情况可以在设备点检表、交接班记录上予以体现。

日常检查将检查结果应及时记录在安全检查记录上,如发现问题当场及时处理,如暂时不能处理应采用适当的监护、防护和应对措施后,方可确认当班当日安全状况,并把该情况及时上报分管安全经理直至总经理,由安全员(兼职)组织责任部门进行安全隐患的整改。

5.1.2月度定期综合检查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负责组织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参加检查人员包括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安全员(兼职)和各部门负责人等,采用安全检查表法检查。

企业组织的月度安全综合检查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额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落实与更新,检查设备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电气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标准化体系运行等方面。

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实情况;

(二)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状态,危险源控制状态,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三)作业场所达到职业病防治要求情况;

(四)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危险因素情况,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从业人员佩带和使用情况;

(六)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情况,以及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情况;

(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

(八)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5.1.3专项安全生产检查

专项安全生产检查采用安全检查表法对电气、专用设备设施、特种设备、消防等的安全检查,每半年检查一次,参加的人员包括安全员(兼职)、设备管理、职能部门安全员(兼职)等。采用安全检查表形式。

5.1.4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

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负责组织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针对气候特点可能给生产带来危害而组织的安全检查。

春季安全检查:以防雷、防火和防解冻跑漏为重点;

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暑降温、防食物中毒、防台风、防汛、防火为重点;

秋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风和防冻保温为重点;

冬季安全检查:以防冻防凝、防滑、防火为重点。

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是针对节假日前存在常加班加点突击生产、赶进度,忽视安全生产的现象。节假日前后出现职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等情况,容易发生事故,因而进行针对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主要是对节假日前安全、保卫、消防、生产物资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的检查和节假日后复工的相关生产系统安全检查。参加的人员有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安全员(兼职)和各部门负责人等。

5.1.4迎接安监局、公安消防支队等上级机关的安全大检查

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记录,留存检查记录信息以便落实整改。

5.2安全生产检查结果处理和安全隐患治理

5.2.1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一般安全隐患能够现场纠正或整改的现场整改完毕记录在案即可,不能现场整改的一般隐患,检查人员填写一般隐患整改通知单,交至部门安全员(兼职)处,由部门安全员(兼职)负责制定隐患整改方法及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组织有关责任人实施,每月上报给安全员(兼职)汇总。

5.2.2部门安全员(兼职)应对一般隐患的整改措施实施效果进行跟踪验证和评价,直至安全隐患确定消除。

5.2.3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问题,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按照安全隐患的治理要求进行管理。

5.2.4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a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b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c隐患的治理方案。

5.3重大安全隐患管理

5.3.1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问题,按规定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5.3.2针对重大隐患成立由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管理小组,对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安监局备案;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5.3.3重大隐患的整改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单位,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结束后,应当将治理效果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5.4安全生产隐患预警系统

安全员(兼职)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用技术手段、仪器仪表及管理方法等,建立安全预警指数系统,安全员(兼职)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预警指数可以是安全生产目标指标、火灾隐患、员工违章次数等,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纳入安全预警系统,发现预警指数出现异常时认真分析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6、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6.1企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编号:aqjl-08-01

6.2安全生产日常检查表 编号:aqjl-08-02

6.3月度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编号:aqjl-08-03

6.4专项安全生产检查 编号:aqjl-08-04

6.5季节性检查记录 编号:aqjl-08-05

6.6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记录 编号:aqjl-08-06

6.7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记录 编号:aqjl-08-07

6.8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统计表 编号:aqjl-08-08

6.9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季报表 编号:aqjl-08-09

6.10安全预警指数系统统计表 无编号

7、附记

第17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6号令)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概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本公司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小组:

组长z总经理

副组长z车间主任

z车间主任

成员全体职工

组长职责:负责建立,督促、指导、检查、落实公司的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副组长职责:对各自车间的安全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全体职工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要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于企业安全生产的全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自觉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积极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事故隐患的排查

(一)、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逐级建立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责任。

(二)、各车间要按照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本车间进行自检自查自治。

(三)、公司要每月一次组织相关人员排查本公司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能进行现场整改的立即现场整改,不能的要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台账。

(四)、对排查中发现的一般隐患责令生产车间或者有关人员立即整改。

(五)、对排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公司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四、隐患排查治理检查

(一)、本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小组每月要对本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监督检查各车间的自检自查及处理情况。

(二)、隐患排查治理检查督办由公司安全负责人组织,每季不少于一次,重点是发现的隐患的落实情况,责任人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隐患治理所需经费的落实情况,隐患整改进展情况。检查督办的结果要定期在安全会议上通报。

五、隐患的确认

(一)、公司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由各车间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会议,对存在的严重隐患进行确认后,立即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内容,并将隐患整改情况用表格记录保存。

(二)、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末组织各车间负责人召开一次隐患治理、落实会议,对各车间隐患进行全面的审核、确认,整理。

六、隐患的处理

(一)、一般隐患由生产车间领导负责有关人员立即整改,进行整改记录存档。

(二)、严重隐患由安全领导负责,在安全例会上研究计划、制定措施,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三)、对于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公司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公司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七、奖励,处罚

(一)、本公司要对积极报告事故隐患的职工采取奖励,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要给予100元物质奖励和表彰。

(二)、本公司各个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公司领导提出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造成后果严重的要上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进一步处理:

1、未进行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等各项制度的;

2、未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日常检查治理统计的;

3、未制定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出的隐患的治理方案的;

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5、未对检查出的隐患进行治理的;

八、本公司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设备,要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九、本公司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要及时向全体职工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本公司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要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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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隐患排查治理表

第18篇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开展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本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本矿以及相关管理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我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本矿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全力整改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二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第六条 矿长(主要负责人)安全隐患排查职责

1.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

2.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决定、通知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组织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

3.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4.主持召开本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办公会议,研究存在的安全问题及事故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及措施并督促有关人员限期解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地召开

5.定期地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分类处理;能立即解决的立即处理解决;难以立即解决的,组织进行研究,限期整改,处理解决;并在人、财、物方面予以保证。同时,对事故隐患整改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6.根据本矿实际,保证本矿足够的隐患排查资金投入。并对由于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矿安全副矿长、技术副矿长、生产副矿长等矿级管理人员职责。

一、安全矿长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各班组对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协助矿长组织制定并督促实施符合上级要求和我矿实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2、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特点,适时制定相应的管理文件,组织开展扎实有效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促进阶段性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3、定期组织本矿安全大检查,查处隐患,根隐患类别定和性质,督促有人员进行处理。

4、期组织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的落实情况,向上级有部门及时上报。

二、 技术矿长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负责监督检查各工作现场对上级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在隐患排查中负责技术更新等职责,研究排查各生产环节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

三、生产矿长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在矿长、安全矿长、技术矿长的指导下组织生产,杜绝“三违”现象,坚持隐患存在不生产的原则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   班组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一、班组长是所属班组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是隐患  排查治理的直接责任人。

①领会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需求,做到认真贯彻执行。

②认真学习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做到一丝不苟,照章办事。

③深入了解工作现场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正确指挥,制止违章行为的发生。

④娄缝本班职工的思想状况,做到有针对性地帮助教育和重点检查。

⑤经常对本班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二、搞好现场管理

①召开班前会,安排工作,交待安全要点,检查安全防护装置和劳保用具的佩带情况,准确及时地统计班组成员和生产等情况。

②时时处处了解职工的安全思想动态,发现职工休息不好情绪差以及酒后上岗要立即阻止。全面负责职工工作中现场安全。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1、对本矿的资金保管出入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保证隐患排查所需资金,并确保专款专用。

2、在年度财务计划安排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列入财务预算,予以资金保障。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单独建账加强管理。

第十条  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1.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本厂的规章制  度。

2.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岗位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3.为保持生产活动的良好秩序,有效避免、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从业人员应当服从正当、合理的管理。

4.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按照规定和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5.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所需的安全 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6.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员汇报,确保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能够及时得到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7.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8.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一条  本矿任何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均应向本矿安全领导小组或主管安全负责人报告。矿安全领导小组或负责人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在自身职责范围内组织核实并予以处置。

第十二条  本矿如果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要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职责。本矿安全领导小组实施对承包、承租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事故隐患排查

第十三条  本矿事故隐患实行班组、车间、矿级“三级”排查。

第十四条  采区班组和提升运输、电工、动力以及设备维修等辅助车间班组每日每班要认真开展班前、班中、班后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第十五条  各车间每半月要组织车间生产、技术人员和班组负责人对井下机电、动力、提升运输、通风防尘、采矿方法等进行全面的隐患排查。

第十六条  每月由矿长负责组织本矿安全、技术、生产等主管人员参加,对全矿的管理制度机制和现场进行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具体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期间的监测监控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七条  班组隐患排查、车间隐患排查和矿级隐患排查工作、报告等工作过程,要确定专门人员认真进行真实记录、存档各杏。

第四章    事故隐患登记、报告和治理

第十八条  矿安全领导小组要建立专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将职工举报、排查发现、班组车间上报的各类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采取的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等进行详细登记。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安全领导小组应将其认定为事故隐患并进行登记;

1.      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2.      未建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专职人员的:

3.      未采取防范突发事件措施的;

4.      未配备现场安全生产人员对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的;

5.      在用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的;

6.      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不能正常运行的;

7.      有事故发生预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8.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或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9.      未按规定使用炸药、雷管、专用起爆器的;

10.  其他应当进行隐患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条  班组、车间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采取措施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报告矿安全领导小组。班组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对接班作业班组进行交底。

第二十一条  矿安全领导小组每月要对事故隐患进行梳理汇总并及时向矿长汇报。

对本矿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由矿安全领导小组立即报告县安监局,报告内容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二十二条  按上级文件要求,每季、每年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1 5日前和下一年1月3 1日前向县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由矿安全领导小组汇总并应由本矿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  本矿对班组、车间和矿级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性质和治理难度实行分级负责。一般事故隐患由车间班组治理为主,重大事故隐患由矿级治理为主。

第二十四条  本矿任何事故隐患的治理都要按照本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本制度相关规定具体落实治理责任单位、治理责任人、治理措施、治理期限、治理过程中的防范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矿安全领导小组要做好事故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督促检查工作,对按照规定期限治理完毕的事故隐患,及时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上进行消除登记。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由矿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及时向县安监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事故隐患监测监控

第二十八条  矿长要全面掌握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登记、检测评估、监控防范、实施治理。要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报县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矿每两年至少对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应报县安监局备案。

第三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和评估结论等。

第三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县安监局。

第三十二条  矿安全领导小组要对本矿空区、井下空气成分、矿柱留存、提升运输等重要机电设备分别采取信号柱、定期检测、定点巡检等方法进行检测监控,认真填写检测监控记录,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六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及其奖惩

第三十三条  矿安全领导小组每年初要根据本矿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的实际需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科学合理确定本矿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计划。

第三十四条  本矿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计划内使用的资金,由矿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具体方案、报矿长批准可从矿提取的安全费用中据实列支。根据本矿隐患治理实际需要超出计划使用的资金由矿投资人予以保障。

第三十五条  本矿对在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100--1000元奖励:

1、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采纳,收到显著效果;

2、在隐患排查治理中积极排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

3、在本职岗位上爱岗敬业、遵章守纪,有效避免“三违现象”发生的;

4、在隐患排查治理中表现突出,受到上级有关部门表彰的,给予一次性不低于5 0 0元奖励。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100--1000元处罚:

1.违反本制度,未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

2.车间、班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对“三违,,现象熟视无睹的;

3.对明知故犯,多次教育仍然违章者;

4.在隐患治理过程中,整改责任人未采取必要检测监控措施防范事 故的;

5.事故隐患责任人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消除隐患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二零零九年十月一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实施后,本矿以前制定的安全检查、危险源监测监控等制度凡与本制度相抵触者一律失效。

第19篇 加气站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加气站系易燃易爆场所,属于重点防火部门,对气站的安全管理应以预防为主,严密防范,从严管理,要把安全管理的切入点放在防范火灾和爆炸之上。同时为防万一,应制定事故处理预案,有关管理人员及气站员工应熟悉事故处理预案并按照要求进行实战训练,作到万一发生事故时,会按照职责划分,各施其职,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对事故进行处理,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一、气站事故的类型及预防

气站事故有四大类型,一是燃烧;二是爆炸或泄漏;三是燃烧后爆炸;四是爆炸后燃烧,不管哪种事故发生,其后果均相当严重,故首先应加强防范,杜绝事故发生。在平时,全站人员应认真钻研技术,熟悉气站生产的全过程,了解事故的危害性,高度注重安全,自觉遵守规章制度,把安全工作做好,真正做到万无一失。同时要加强预案研究和训练,一旦发生事故,能按照程序,及时处理。

现根据气站的工艺及设备,将其发生各类事故的可能性、危害、预防及应急处理归纳如下:

(一)燃烧:气站燃烧应有两个条件,一是气体外泄,二是有火源。气体外泄的可能发生地点很多,管道、阀门、气瓶、压缩机、回收罐、过滤罐等都有可能发生泄漏,故除了平时加强维修保养外,另一个重要的就是运行过程中的检查,发现漏气,应立即处理,切莫大意,首先把好防止气体泄漏这个关。三是防火源气站生产火源的可能性有电器设备产生火花(含电线接头松动,电机封闭不严)金属64 碰撞产生火花、静电产生火花(设备静电如加气枪、天然气管道、工人穿化纤衣服、普通手电筒等)、操作失误、加热设备故障等及其他火源。防范庆加强设备维修检查,含接地线、管道接地跨接卡等,另外,维修时尽量避免敲击、碰撞、必要时切断气源并作好保护。同时工人上班不得穿化纤服装。

(二)爆炸或泄漏:气站爆炸,主要是管道、设备、压力超过了管道设备能够承受的强度而发生,通常由两个方面构成,

一是系统压力超过许多压力,最终超过设备及配件的强度极限而爆炸或局部炸裂。

二是因设备、管道及配件等在运行中,由于腐蚀、疲劳损伤等因素,降低了强度,降低了承受能力,而发生炸裂和管道接头松脱产生泄漏,此类事故的预防应从防止超过和加强维护入手。对于超压运行是绝对不能允许的,因此在设备和维修中,一定要定期送检系统安全阀及压力表等强制检验器械,防止因设备失效而超压。对于腐蚀、疲劳等降低强度的防范,则要求加强维修保养来解决。对于气瓶一是要防止因h2s的侵蚀产生氢脆现象,二是要定期送检。

(三)燃烧后爆炸:气体燃烧如不能迅速扑灭,将会导致气站容器的加温,气压迅速升高,如安全装置一时排气不畅,即有可能发生爆炸。此种情况一般不易发生,因气瓶等在设计实验时,即作过该类似实验。但如火势过大,加热过快,造成压力上升过快,也可能发生。另一种就是爆燃,由于燃烧加温,容器内的天然气通过安全阀外泄,与空气形成5-15%的混合比时,一旦接触火源,即有可能发生爆燃。故气瓶庫的建筑不宜封闭,也不宜仅靠排风扇通风,而应采用敞开式或半敞65 开式,至少应有天窗,并应与机房、站房等用防火隔墙隔开,减少上述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四)爆炸后燃烧:一旦设备、管道等发生爆炸,均有天然气外泄,如外部无火源,也未发生剧烈碰撞,一般不会燃烧,如仍有气源流经爆裂点,就有可能源源不断地大量外泄天然气,与空气形成可燃混合气,此时十分危险,稍有不慎,便可能发生爆炸后燃烧事故。

二、气站事故的应急处理要点

针对以上特点,气站一旦发生事故,不管属于哪一种,均应迅速采取补救措施,控制事故的恶化,对此,气站事故的应急处理的要点为:

(一)燃烧事故:应迅速切断气源,即关掉进气总阀,关闭气庫进、出气阀,进行釜底抽薪,并关闭电源。

(二)爆炸事故:应迅速切断电源,即切断火源,灭绝星星之火,防止火灾,并关闭所有气阀,切断气源。

(三)迅速隔离现场,制止无关人员进入,严防烟火,防止意外。

(四)发生火苗,立即采取灭火措施,并立即报警。

三、气站事故应急处理的分工及培训

一旦发生事故,应全员投入抢救,为作到忙而不乱,平时应对其主要补救措施进行分工及事前培训,根据气站的工艺及管理情况,大致可作以下分工:

(一)站长或值班长:负责对事故的处理指挥,应按其分工、组织和指挥断气、断电、灭火和报警,待事故得以控制后隔离和保护现场。

(二)机房操作工、维修工:负责切断气源,根据管道流程分别负66 责关闭总进气阀及气庫时出气阀。

(三)电工:负责切断电源,含动力电及照明电,对于爆炸或泄漏事故,应迅速果断。对于燃烧事故,其照明电可根据现场情况,酌情处理。

(四)加气工及门卫:当发生燃烧事故时,庆迅速使用灭火器具进行灭火如火苗难以扑灭,由负责1号加气机的加气工进行电话报警;当发生爆炸或泄漏事故时,负责隔离现场及警卫。

(五)其余人员:参加灭火或警卫。

第20篇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公司各专业部门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煤〔2015〕1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

第二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控领导小组

组  长:董事长

副组长:总经理

成 员:公司其他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机电、安检、通风、地测防治水、调度、培训、财务、供销、劳资、综合科等科室负责人,生产队组负责人

领导小组职责:全面领导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对各专业部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科,安检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职责: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台帐,监督隐患治理。

第三条  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管理的重要过程,是体现安全管理质量的重要内容。各科室、队组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科室、队组要成立相应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定期开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第三章  隐患分级管控和治理

第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条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一)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六条 为便于日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科室、队组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界定。具体参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等文件规定。

第七条 为了便于整改,对排查出的隐患实行分类管理。所有隐患按严重程度、治理难易程度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指难度大、单位治理不了、须由上级公司帮助治理的隐患;b类指难度较大、科室或队组治理不了、须由公司治理的隐患;c类指由科室或队组必须治理的隐患。

第四章  风险预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日常排查和定期排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及时发现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

(一)作业人员应当在开始作业前对本岗位危险因素进行一次安全确认,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

(二)生产队组应当每天安排安全、技术等管理人员进行巡检,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三)公司应当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等职能部门和相关的专业部门每周至少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要立即停止受威胁区域内所有作业活动、撤出作业人员。

第九条 事故隐患排查坚持“动态化、常态化、专业化、精细化、问题责任化”原则,根据管理层级、职能定位,以公司、队组两级为责任主体。

(一)公司层面:日常安全检查由安检科组织实施。每周隐患排查由安全副经理组织实施,各分管领导、科室及采掘队组负责人参加。

(二)队组层面:采掘、辅助生产系统隐患排查由各队组负责人组织实施,岗位隐患排查由班组长每班进行评估。

第十条  隐患排查治理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参加隐患排查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业务技术水平,并事先做好技术资料、检查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公司层面的隐患排查内容要涉及各个专业和人、机、环、管各个方面,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

第十一条  排查出的隐患必须按照“五定”原则和“闭环”管理要求,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组织整改。

(一)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当班能够整改的,由当班带班负责人、班组长组织整改;当班不能处理的下发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

(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难度较小、公司能够自主整改的,由公司组织整改;难度大、不能够自主整改的,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报上级公司组织整改。

第十二条  各科室、队组要注重排查组织,杜绝“以检代排”。隐患排查是基于问题发生频率、影响范围、危害性质等特点,在动态掌握、安全检查的基础上,对问题进行系统诊断和管理分析,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有效消除共性问题、倾向问题、深层问题和重大问题的手段。各科室、队组要在排查的目的、组织、形式、内容、方法和问题的成因分析、治理措施、整改评价、跟踪管理、效果考核等方面提出明确规定,加强排查过程管控,彻底杜绝“以检代排”现象。

第十三条 各科室、队组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工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设备等装置,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章 隐患统计报告及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安检科应当及时记录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验收过程中形成的电子信息、纸质信息归档立卷。

第十五条 各科室、队组每月要对本部门、本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月3日前向公司安检科及市公司对应分管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报告。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六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跟踪落实台帐,对本专业存在的重大隐患根据整改期限要求,每月跟踪落实整改进度,并于每月25日前将落实情况及新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报公司安检科备案,安检科要及时汇总登记。

公司安检科应当将事故隐患内容记录、治理过程跟踪、统计分析、逾期警示、信息上报等纳入日常安全工作,实现对事故隐患从排查发现到治理完成销号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第六章  隐患督办验收及安全监控

第十七条 各业务科室应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级跟踪督办,对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八条 加强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监督落实,对重大隐患实行公司、业务科室及队组三级负责制,按要求建立重大隐患动态跟踪落实台帐,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公司安检科要不定期对其他业务科室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指导服务,对隐患排查、闭合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相应的验收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对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解除督办,上报予以销号;重大隐患验收资料必须上报公司安检科及市公司相关业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上级公司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公司组织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负责督办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审查验收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七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科室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资金保障机制,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中留设专项资金,专门用于隐患排查治理。

事故隐患治理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据实结算,以保证满足隐患治理工作需要;各分管领导应协调、保证隐患治理资金足额、规范、使用到位。

第二十三条  财务科、供销科要确保事故隐患治理所需的资金、设备及材料及时到位。

第八章   通报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煤矿井口显著位置公告,一般事故隐患可以在井口房公告或在班前会上通报;事故隐患公告必须包括隐患主要内容、治理时限和责任人员等内容,重大事故隐患公告还应标明停产停工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设纳入职工日常培训范围,并根据不同岗位开展针对性培训,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第九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六条  对隐患排查、整改、监控的责任追究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及重大隐患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坚持“重患必停、重患必究”的原则,除重大隐患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外,对搁置隐患、重复隐患、反弹隐患和隐瞒隐患,各分管领导要专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进行责任落实;对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而造成事故的,除从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坚持问题责任化原则,实施问题倒查、责任追溯,上级检查考核存在问题按照“抓系统、系统抓”的要求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全面安全管理思路,归口落实、逐级考核,并将责任落实和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安全双基考核。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预防事故隐患产生的工作机制,在采掘活动开始前和安全条件、生产系统、设施设备等发生较大变化时,组织安全、生产和技术等部门对涉及到的作业场所、工艺环节、设施设备、岗位人员等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辨识,识别可能导致事故隐患产生的危险因素,并进行汇总分类和危险程度评估,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分解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和每个作业人员,预防事故隐患产生。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要加强自然灾害预防。对于因降雨、洪水、大风和雷电等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必须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必须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发现周边其他煤矿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造成威胁时,应当向南郊区煤炭工业局和市公司报告并请求协调解决,同时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加强监测;自身生产活动对相邻矿井造成安全威胁时,应当及时向受到威胁的矿井通报,并制定有效措施予以排除。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与生产队组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时,在协议中必须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  各科室、队组要参照本制度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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