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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安全确认制度汇编(14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05

挂牌安全确认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在企业运营中,安全制度如同航海图,指引着我们规避风险,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与企业的稳定发展。它不仅规范了作业流程,减少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而且提升了团队的效率,增强了公司的社会责任感。安全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是企业对员工关爱的体现,也是对生产环境的尊重。

安全制度有哪些

1. 挂牌确认制度:工作现场应设置明确的安全标识,如“禁止烟火”、“当心触电”等,提醒员工潜在危险。

2. 危险源辨识与控制制度:定期评估并控制可能引发事故的源头,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3. 应急预案: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详尽的应急措施,以快速、有效地响应。

4. 安全培训与教育:定期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注意事项

1. 挂牌必须清晰可见,避免颜色褪色或损坏导致信息传达失效。

2. 制度的更新应及时,随着生产环境变化,安全规定也需相应调整。

3. 员工的参与至关重要,他们需要理解并遵守制度,否则再完善的制度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4. 安全检查不能流于形式,应定期进行,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每项制度都应简洁明了,避免冗余,以便员工理解和执行。安全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全员参与,共同维护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只有这样,我们的企业才能在稳健的轨道上行进,实现长远发展。

挂牌安全确认制度范文

第1篇 挂牌安全确认制度

一、总则

1、设备系统的检修或生产系统的配合检修均实行“挂牌登记确认制度”。

1)、检修牌均由厂统一发放,作业区统一编号,编号到人。如丢失经声明后可另行补发,如发现伪造者,将按重大违章处理,对丢失者按一般违章处理。

2)、检修人员在检修设备前,认真执行“挂牌登记确认制度”后方能检修,否则不准检修,其原则是“谁检修,谁挂牌、谁摘牌”,任何人不准代挂代取。

3)、如果同一设备有两个及以上单位或班组同时检修,必须分别办理挂牌登记手续。

4)、凡主控室设备状态板上的状态牌翻为“有人工作 严禁合闸”及电源开关、液压装置、介质阀门、操作按钮上挂有检修牌时,任何人不准启动该设备,否则无论是否出现后果,都将对有关责任人按照重大险肇事故责任处理。如必须启动设备,首先要同正在检修作业的人员联系,待双方检修人员经过现场共同确认摘牌登记后,岗位人员方可启动该设备。

5)、在检修作业完成后由挂牌人进行现场安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立即取回检修牌(因检修周期长挂牌人不能亲自取回检修牌的,必须由作业长出具签字手续可以派人代摘牌),不得影响正常试车及生产,否则检修单位承担相应的考核。

6)、自动化、维检液压站、维检介质维修管工班组、维检天车电工班组必须建立设备检修挂牌登记本(格式见附表1),被检修的设备操作岗位(含天车驾驶室)必须建立操作岗位检修挂牌登记本(格式见附表2),各岗位必须留人值守,负责挂、摘牌登记工作,不得空岗。

2、检修完毕后试车前执行“试车联系确认制度”,生产岗位必须建立“设备检修试车及恢复生产联系确认单”(格式见附表3),经各相关人员逐项确认签字后方可试车。

3、检修恢复生产前实行“确认清点制”,即恢复生产前做好参检人员的清点,实行逐级“确认清点制”参检人员不齐全和在没有得到检修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生产作业区负责人的“确认信息”反馈时,无论任何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下令恢复生产。

二、检修挂牌登记确认制度

(一)、执行“两挂、两登记、两确认”,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步:检修电气、液压驱动设备(高压液压管路)和介质设施(煤气、高温高压水、高温高压蒸汽等)前必须先切断或关闭相应设备主电源、主液压泵,介质阀门(必要时加盲板),禁止只切断或关闭控制电源、液压控制装置,如所检修的设备既可以电力驱动又可以液压驱动时必须同时停该设备主控电源、主液压泵,检修人员在检修前到相关单位(自动化、维检液压站、维检介质维修管工班组、维检天车电工班组)说明检修项目和所停止运行的设备后(根据检修过程中能够危机人身安全的所有设备),双方人员先进行切断或关闭相应设备主电源、主液压泵,介质阀门,并经确认无误后,在相关主控开关或阀门上挂牌,然后双方再进行登记签字,挂牌时停几处电源、液压泵、介质阀门,就需挂几个检修牌,达到“一钮(开关、阀门)一牌”。

第二步:检修人员在完成第一个步骤后必须到被检修设备的操作岗位办理操作岗位检修挂牌、登记签字手续,负责签字确认的岗位人员根据登记项目在主控室的设备状态板上对应进行翻牌(其他人员严禁私自翻牌),岗位人员必须履行监督的权力和义务,对于未经在岗位挂牌登记擅自检修的单位必须拒绝和阻止其检修行为,并要求其进行挂牌登记,否则对双方单位分别给予考核。

第三步:在完成以上两个步骤后,检修人员作业前必须确认所停设备确实无误后方可进行检修作业,检修完毕在确认本单位、本系统所有检修人员安全撤离后,再到以上两个岗位进行摘牌登记签字,负责签字确认的岗位人员及时将设备状态板上对应的项目翻牌恢复正常(绿色),执行试车联系确认制度。

(二)、特殊条件下的检修挂牌监护确认制度

1、因检修需要随时调试调整等原因,不能停电、停泵时,必须在相应操作盘上悬挂检修牌,并设专人在此处看守监护(如需上厕所等原因离开时必须由工段长安排人员替班),只能接受检修工段长指定的专人下达的调试操作指令进行操作,其他人员无权下达操作指令,指令下达人必须在进行现场安全确认后下达指令(如扇形段内只要有人检修必须执行本条规定、方坯传动链条检修必须执行本条规定)。

2、如有不能停电停车还需抢修的作业项目时,必须在作业前与岗位人员搞好联系确认,双方制订落实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在双方共同设专人监护并确认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方可进行作业。

3、检修高压电器(1千伏及以上),必须严格执行高压电气检修规程,穿戴好高压绝缘劳保用品,在相关部门(如厂调、动力厂变电所)办理好停电手续后,严格按照停电、验电、放电、验电、挂接地线(短路线)的程序后方可进行检修,检修后送电按相关规程执行。

4、生产岗位进行某些短时间(10分钟以内)临时性作业时,可以只执行在主控岗位挂牌登记的步骤。

三、试车及恢复生产联系确认制度

1、检修完毕试车前生产单位必须要求相关检修单位填写“设备检修试车联系确认单”,逐级签字确认后方可试车。

2、“设备检修试车联系确认单”详解

1)、试车操作人:生产单位指定的试车操作人,按标准化试车程序操作;

2)、岗位监护人:生产单位指定的检修现场监护人,负责试车前进行现场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撤离及确认,并负责监护试车期间的现场监护。

3)、检修单位确认人:检修单位(自动化、维检)指定的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负责试车前进行现场设备安全装置恢复齐全及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撤离及确认。

4)、试车命令下达人:机动科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负责试车前对外协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撤离确认、及设备的安全设施、装置的完好确认并负责组织试车。

5)、试车结束确认人:机动科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在试车成功后,确认设备检修符合检修标准要求及设备的安全设施、装置的完好后,向生产科反馈试车结束具备恢复生产条件。

6)、检修单位负责人:单位副职以上人员,负责确认本单位参与检修人员的人数清点确认和设备的安全设施、装置的完好确认。

7)、生产单位负责人:单位副职以上人员,负责确认本单位参与检修人员的人数清点确认和设备的安全设施、装置的完好确认。

8)、恢复生产命令下达人:生产科负责人在检修单位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后,方可下达恢复生产指令。

第2篇 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要求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及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等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1、生产安全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项目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其他属生产安全一般隐患。

2、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行挂牌督办的原则,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要求,负责本项目范围内的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排查治理的挂牌督办工作。

3、项目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一)本项目部相关职能部门通报至项目部的;

(二)项目部组织的各种安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

(三)各分包单位施工过程中发现的。

4、项目部对重大隐患或符合本办法第3条规定之一时,及时下达《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附件),并登记建档,同时委派工程技术、安全等部门跟踪排查治理的工作情况。必要时上报上级或地方相关职能部门。

5、《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分项的名称;

(二)隐患的具体内容;

(三)治理要求及时限;

(四)督办解除的程序;

(五)其他有关的要求。

6、各相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治理。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应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报备案,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7、各部门及协作单位在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期间应严格控制安全风险,避免产生安全事故,同时按要求及时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直至该隐患完成治理并闭合为止。

8、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治理的,应按规定向当地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主管部门申报,完成相关手续,同时报公司生产安全科备案。

9、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应按规定向当地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完成各项手续,并向公司报送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报告,并附相关验收资料;验收不合格的,要及时采取相应工作措施,继续排查治理,直至验收合格。

10、符合本办法第3条规定之一的,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应制定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报告,上报项目部,再由项目部上报公司安全科,报告应附相关证明的照片或影像等资料。

11、公司接到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报告后,应认真审核,符合要求的办理闭合手续;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继续治理,并提出具体要求。

12、各单位接到《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后未认真执行的,项目部约谈其相关负责人;未认真整改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按有关规定从重追究协作单位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3篇 挂牌和安全确认制度

一、总则

1、设备系统的检修或生产系统的配合检修均实行“挂牌登记确认制度”。

1)、检修牌均由厂统一发放,作业区统一编号,编号到人。如丢失经声明后可另行补发,如发现伪造者,将按重大违章处理,对丢失者按一般违章处理。

2)、检修人员在检修设备前,认真执行“挂牌登记确认制度”后方能检修,否则不准检修,其原则是“谁检修,谁挂牌、谁摘牌”,任何人不准代挂代取。

3)、如果同一设备有两个及以上单位或班组同时检修,必须分别办理挂牌登记手续。

4)、凡主控室设备状态板上的状态牌翻为“有人工作 严禁合闸”及电源开关、液压装置、介质阀门、操作按钮上挂有检修牌时,任何人不准启动该设备,否则无论是否出现后果,都将对有关责任人按照重大险肇事故责任处理。如必须启动设备,首先要同正在检修作业的人员联系,待双方检修人员经过现场共同确认摘牌登记后,岗位人员方可启动该设备。

5)、在检修作业完成后由挂牌人进行现场安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立即取回检修牌(因检修周期长挂牌人不能亲自取回检修牌的,必须由作业长出具签字手续可以派人代摘牌),不得影响正常试车及生产,否则检修单位承担相应的考核。

6)、自动化、维检液压站、维检介质维修管工班组、维检天车电工班组必须建立设备检修挂牌登记本(格式见附表1),被检修的设备操作岗位(含天车驾驶室)必须建立操作岗位检修挂牌登记本(格式见附表2),各岗位必须留人值守,负责挂、摘牌登记工作,不得空岗。

2、检修完毕后试车前执行“试车联系确认制度”,生产岗位必须建立“设备检修试车及恢复生产联系确认单”(格式见附表3),经各相关人员逐项确认签字后方可试车。

3、检修恢复生产前实行“确认清点制”,即恢复生产前做好参检人员的清点,实行逐级“确认清点制”参检人员不齐全和在没有得到检修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生产作业区负责人的“确认信息”反馈时,无论任何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下令恢复生产。

二、检修挂牌登记确认制度

(一)、执行“两挂、两登记、两确认”,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步:检修电气、液压驱动设备(高压液压管路)和介质设施(煤气、高温高压水、高温高压蒸汽等)前必须先切断或关闭相应设备主电源、主液压泵,介质阀门(必要时加盲板),禁止只切断或关闭控制电源、液压控制装置,如所检修的设备既可以电力驱动又可以液压驱动时必须同时停该设备主控电源、主液压泵,检修人员在检修前到相关单位(自动化、维检液压站、维检介质维修管工班组、维检天车电工班组)说明检修项目和所停止运行的设备后(根据检修过程中能够危机人身安全的所有设备),双方人员先进行切断或关闭相应设备主电源、主液压泵,介质阀门,并经确认无误后,在相关主控开关或阀门上挂牌,然后双方再进行登记签字,挂牌时停几处电源、液压泵、介质阀门,就需挂几个检修牌,达到“一钮(开关、阀门)一牌”。

第4篇 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处理领导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豫煤安监[2005]146号)和《关于完善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报告制度的通知》(郑州安监[2006]21号)文件精神,及时发现、治理煤矿生产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郑新怡鑫煤业公司。

第三条 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隐患排查、登记、治理、领导挂牌督办和报告工作负责;煤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应遵守实事求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全面、客观、准确。

第二章 隐患排查

第五条 安全隐患信息的采集:

安全隐患信息来源:1、图纸会审;2、“三评价一评定”;3、群监员汇报;4、专业技术员检查;5、专职安监人员检查;6、区队干部及管理人员检查;7、科室管理人员检查;8、矿领导检查;9、安全互检及上级检查;10、调度及自动化监测信息;11、其它渠道信息。

第六条 安全隐患信息的采集:

1、每月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一次图纸会审和“三评价一评定”,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报安监科安全信息中心备案;2、安全信息中心建立群监员、专职安监员、专业技术人员、区队干部及管理人员、科室管理人员、矿领导检查记录。以上人员升井后必须填写安全隐患信息;3、安全互检及上级到矿检查,由安全信息中心负责及时收集检查意见;4、调度及自动化监测的信息,调度、监测员必须及时向安监科安全信息中心汇报;5、各级人员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必须及时向安监科安全信息中心汇报。

第七条 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由矿长组织各区队及业务部门对全矿井范围内安全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由安监科信息中心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汇总,并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对排查的重大隐患,建立隐患台帐,并由安全质量科负责跟踪处理。限期未整改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造成事故者追究领导责任。

第八条 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检查要覆盖全井下,深入每个生产岗位、每个生产环节,从严从细,不留死角。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场所,必须立即进行停产整顿。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问题,按“五定”原则,限期整改,跟踪落实。

第九条 坚持系统安全自查;每周由系统矿长带队,组织系统排查,把查出的安全隐患分类后于当日下午18时前报安监科信息中心,以便督促落实解决。

按安全隐患的种类分: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十类。

生产科负责采掘工作面、巷道维修方面顶板隐患的排查;通风科负责通风、瓦斯、煤尘、放炮、井下内因火灾等方面安全隐患的排查;机电运输科负责机电、运输以及业务保安范围内火灾隐患的排查;地测科负责水害等安全隐患的排查;安监科负责组织各类安全隐患的排查。

第三章 隐患登记

第十条 安监科安全信息中心对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的隐患信息,经筛选后建立综合安全隐患信息台帐,并监督其整改情况,对按期整改的,按程序消号,对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落实处罚并继续监督整改。

第十一条 安全隐患分为a、b、c三级,a级为需要上报郑新四公司和郑新公司;b级上报郑新四公司;c为本矿直接解决的问题并实施监控。矿井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a、b、c三类进行管理,安全科对b类以上隐患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各系统、各级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在每月召开的重点隐患排查会议和每周的安全办公会议之前报安监科,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各业务部门科长要对每周排查情况全面负责,按时送交安全隐患排查报表,不按时送交的,每次罚业务部门科长50元。

第四章 隐患治理

第十三条 能够现场处理的,检查人员盯在现场处理:

第十四条 危及安全生产的,检查人员责成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或施工人员)立即停工(或停止作业)、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不能现场立即处理的,安全信息中心负责登记、分类、建立隐患台帐、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上报安全隐患信息进行分级处理。a、b类由安全矿长负责向分公司汇报,并有汇报记录。安全隐患c类由领导小组负责下发安全隐患处理指令,一式三份,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各一份。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处理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负责隐患处理,监管部门负责对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监督。处理完后,施工单位负责向安全信息中心汇报,监督部门确认隐患处理后安全信息中心方可把隐患注销。隐患达到注销条件前,仍按隐患进行管理,直到整改销号为止。

责任单位接到安监科信息中心下达的停产整顿隐患整改指令书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制定专项措施和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停产整顿期间,单位要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 对停产整顿的采掘工作面和施工地点,由相关业务部门监督落实。

第十七条 郑新四公司以上单位下达指令停产整顿的,经整改,由业务部门初次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上报上级部门,申请验收恢复生产。

第五章 领导挂牌督办

第十八条 安全隐患的整改坚持“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对重大安全隐患,矿井必须实行领导挂牌督办制度,并建立督办台账。

第十九条 矿井在醒目位置悬挂“重大隐患督办牌”,并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主管科长、主管矿长,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进度。

第二十条 隐患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负责向安全信息中心汇报,监督部门确认隐患处理后安全信息中心方可把隐患注销。

第二十一条 到期没有完成的安全隐患仍纳入闭环管理,直到整改销号为止。安监科负责分析隐患到期没有完成原因,对照制度进行处罚,并将到期没有完成原因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认真整改安全隐患,因隐患排查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要认真分析确认事故责任者,并给予处分。

第六章 隐患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业务部门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或安检部报告,由调度室或安监科向集团公司报告。

上报郑新公司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包括矿井基本情况、隐患排查情况和隐患治理情况三个部分。

矿井基本情况包括矿井地质、企业性质、企业证照情况、开采煤层及赋存情况、开采方式、通风方式、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隐患排查期间的生产动态、生产区域、地点等。

隐患排查情况包括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实际情况、排查结论及排查时间。

隐患治理情况包括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含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整改期间煤矿的生产状态、安全措施、整改结果等内容。

各业务部门将分析、排查出的隐患形成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每月2日18时前报安监科,安监科于每月4日18时前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报送郑新公司。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不按规定定期整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五条 对迟报、瞒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二十六条 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安监科。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郑新怡鑫(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第5篇 安全隐患挂牌督办、跟踪落实制度

一、在矿区显著位置设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公示牌板,让全体职工有充分的知情权,以便于监督重大隐患的整改工作,有效防范隐患危害;

二、以季度为单元公示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公示内容包括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存在的场所和具体内容;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单位名称和作业人数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已采取的监控措施;

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公示的方式包括在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场所或设施、设备上悬挂“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公示牌;在矿区内的显著位置悬挂“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公示牌;在煤矿自办电视台、广播电台、局域网、报纸和宣传栏发布;

四、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每月)报送属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县、市煤炭局,报送书面材料应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以及隐患的治理方案等;

五、公示应坚持科学、客观和真实的原则,并主动接受广大职工、新闻煤体等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工作;

六、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由督查科全程跟踪、落实和反馈,对短期不能整改的安全隐患要列出安全隐患治理网络图,并定期汇报隐患治理进程,同时在指挥中心挂牌督办。

第6篇 安全隐患挂牌督办跟踪落实制度

一、在矿区显著位置设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公示牌板,让全体职工有充分的知情权,以便于监督重大隐患的整改工作,有效防范隐患危害;

二、以季度为单元公示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公示内容包括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存在的场所和具体内容;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单位名称和作业人数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已采取的监控措施;

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公示的方式包括在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场所或设施、设备上悬挂“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公示牌;在矿区内的显著位置悬挂“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公示牌;在煤矿自办电视台、广播电台、局域网、报纸和宣传栏发布;

四、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每月)报送属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县、市煤炭局,报送书面材料应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以及隐患的治理方案等;

五、公示应坚持科学、客观和真实的原则,并主动接受广大职工、新闻煤体等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工作;

六、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由督查科全程跟踪、落实和反馈,对短期不能整改的安全隐患要列出安全隐患治理网络图,并定期汇报隐患治理进程,同时在指挥中心挂牌督办。

第7篇 安全设施设备验收挂牌使用制度

为了确保各项安全设施、设备的组装搭设,切实做好施工生产中的事故预防或减轻事故伤害,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严格做到规范齐全,提高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好率。为此制定如下验收制度。

施工现场的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新搭设的脚手架、模版、临时用电、起重机械和机具、施工电梯、施工机具与设备以及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高处作业与“四口”、“五邻边”防护、新技术、新工艺等,工程实施前必须经过安全、设备部门验收,验收合格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使用。

安全验收必须严格遵照标准、规定,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设计要求,严格把关,并办理书面签字手续,验收人员对方案、设备、设施的安全保证性能负责。

因设计方案变更,重新安装或架设的高大、重要的防护设施及大型设备须重新进行验收;停止使用一个月以上、六级以上大风及大雨雪后的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必须重新检查验收。

一、 大型设备装拆,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许可证,严禁无证单位承接任务,安装完毕须经公司安全科、动力设备科、施工现场的安全员、机管员、电气负责人共同组织验收。由公司安全科签发验收记录,并经机械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

大型机械设备(塔吊、物料提升机与电梯)在进入施工现场后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调试与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二、 施工现场上所有的邻边、洞口、通道等安全防护设施。搭设前,必须按专项方案由技术员、施工员对架子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完毕后,由技术员、施工员和安全员共同参与验收,不合格的安全设施必须整改符合要求后,方能投入使用,每验收一次须做好验收记录。

三、 井架搭设前,由施工员、技术员、按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做井架搭设安全技术交底,接受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搭设。井架搭设完毕后,经企业与项目部安全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共同对其验收,做好验收记录,挂上验收合格牌后,方可使用。

四、 临时用电设施、装置,通电前必须由电气负责人、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通电使用,并做好验收记录。

五、 中小型机械使用前,由机管员、安全员、施工员负责检查,填写书面验收记录,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

六、 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审定发证,并持证上岗。

七、 处于运行和运转中的机械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和调整等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非机操作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内,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

八、 安全防护用品、设施运抵工地后由项目物资、安质人员一同进行验收,验收内容有:厂家必须提供的经营或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产品检验合格证、税务证、资质证书、使用说明书等(复印件即可);采购计划、合同、实物名称、规格、型号、等级是否一致、包装是否完好、随行的货票、出场证、合格证是否齐全、数量是否相符、外观有无残缺(如受潮、腐蚀等现场)。需要检测的应按规定进行测试,并按规定登记造册。

九、 公司职能部门在对项目的检查中,将对安全防护用品、设施的采购质量、使用、维护要求进行重点检查,严禁购买不合格和不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设施。

十、 入库的产品应存放在货架上,分门别类有序存放,露天临时存放时,应在底部加垫架空,表面防水布遮掩防雨。

十一、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8篇 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处理和领导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豫煤安监[2005]146号)和《关于完善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报告制度的通知》(郑州安监[2006]21号)文件精神,及时发现、治理煤矿生产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郑新怡鑫煤业公司。

第三条 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隐患排查、登记、治理、领导挂牌督办和报告工作负责;煤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应遵守实事求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全面、客观、准确。

第二章 隐患排查

第五条 安全隐患信息的采集:

安全隐患信息来源:1、图纸会审;2、“三评价一评定”;3、群监员汇报;4、专业技术员检查;5、专职安监人员检查;6、区队干部及管理人员检查;7、科室管理人员检查;8、矿领导检查;9、安全互检及上级检查;10、调度及自动化监测信息;11、其它渠道信息。

第六条 安全隐患信息的采集:

1、每月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一次图纸会审和“三评价一评定”,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报安监科安全信息中心备案;2、安全信息中心建立群监员、专职安监员、专业技术人员、区队干部及管理人员、科室管理人员、矿领导检查记录。以上人员升井后必须填写安全隐患信息;3、安全互检及上级到矿检查,由安全信息中心负责及时收集检查意见;4、调度及自动化监测的信息,调度、监测员必须及时向安监科安全信息中心汇报;5、各级人员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必须及时向安监科安全信息中心汇报。

第七条 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由矿长组织各区队及业务部门对全矿井范围内安全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由安监科信息中心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汇总,并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对排查的重大隐患,建立隐患台帐,并由安全质量科负责跟踪处理。限期未整改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造成事故者追究领导责任。

第八条 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检查要覆盖全井下,深入每个生产岗位、每个生产环节,从严从细,不留死角。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场所,必须立即进行停产整顿。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问题,按“五定”原则,限期整改,跟踪落实。

第九条 坚持系统安全自查;每周由系统矿长带队,组织系统排查,把查出的安全隐患分类后于当日下午18时前报安监科信息中心,以便督促落实解决。

按安全隐患的种类分: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十类。

生产科负责采掘工作面、巷道维修方面顶板隐患的排查;通风科负责通风、瓦斯、煤尘、放炮、井下内因火灾等方面安全隐患的排查;机电运输科负责机电、运输以及业务保安范围内火灾隐患的排查;地测科负责水害等安全隐患的排查;安监科负责组织各类安全隐患的排查。

第三章 隐患登记

第十条 安监科安全信息中心对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的隐患信息,经筛选后建立综合安全隐患信息台帐,并监督其整改情况,对按期整改的,按程序消号,对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落实处罚并继续监督整改。

第十一条 安全隐患分为a、b、c三级,a级为需要上报郑新四公司和郑新公司;b级上报郑新四公司;c为本矿直接解决的问题并实施监控。矿井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a、b、c三类进行管理,安全科对b类以上隐患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各系统、各级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在每月召开的重点隐患排查会议和每周的安全办公会议之前报安监科,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各业务部门科长要对每周排查情况全面负责,按时送交安全隐患排查报表,不按时送交的,每次罚业务部门科长50元。

第9篇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理出清单,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三挂牌”。即:对隐患单位、主管或监管部门、当地政府进行挂牌。

第七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重大隐患治理组织实施挂牌督办,并根据隐患治理结果情况,作出是否摘牌决定。

第八条 县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采取措施能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第九条建立登记、督办、销号制度,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应随时上报。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随时予以销号处理。

第十条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县安委会对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的重大隐患和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告,以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落实资金,明确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在本单位内公告,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三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 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十五条 被挂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解决事故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组织保障并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被挂牌单位和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协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被挂牌单位应切实履行销号程序,重大事故隐患通过治理后,应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写出复查验收申请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复查合格后,逐级销号报备。

第十九条 被挂牌单位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二十条 县政府人民政府将对各乡镇、各部门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重要内容实施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逾期未整改的被挂牌单位,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10篇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各公司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并负有督查义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排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列出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好对被挂牌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的督促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整改期限及治理方案。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行分级负责。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采取措施能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县级政府负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市、县有关部门和单位,由市政府负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涉及省、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由市政府统一报省政府挂牌督办。

各级人民政府在发现重大隐患或者接到上级督办的事项后,可委托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隐患单位、隐患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对重大隐患进行评估分析,如有需要,可委托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牵头组织,界定重大隐患等级,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制定、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挂牌督办。

第七条 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负责挂牌督办的政府制作“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可委托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承办,并将警示牌悬挂在被挂牌督办单位的醒目位置,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八条 被挂牌单位不得以变更、搬迁、装修等理由,人为遮挡、转移、摘除、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九条各部门要加强对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的管理。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立即登记建档,建档内容见附表。

第十条各部门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管理。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各县(市、区)政府于每月25日前将本级政府(管委会)负责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隐患部位、隐患类型、隐患级别、隐患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整改期限和隐患治理方案及整改进度等。市政府负责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对整治情况进行建档跟踪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挂牌督办单位在收到被挂牌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经营的申请报告后,可委托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审查合格并报挂牌督办单位批准后,由挂牌督办单位对重大隐患进行核销,同意其恢复生产经营,并摘除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审查不合格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下达停产整改指令,确属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十二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建议,防止隐患变成事故,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市政府每季度在《西江日报》等媒体,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重大隐患整改和销号情况进行公示,以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台账、汇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通知警醒、通报批评、上级约见谈话等措施责令纠正,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隐患治理工作要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工作中。

第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督促落实有关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需给予组织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对未经挂牌督办单位许可,故意遮挡、损毁、涂改、移动、摘除“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将通过我市有关媒体对责任单位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11篇 宝钢安全挂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检修标准化作业,排除检修作业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避免人员行为的随意性,杜绝作业涉及人员之间因联系和确认不到位造成操作失误,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确保设备检修作业时人员安全,同时明确操作牌使用、停送电挂牌要求,规范办理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热轧部作业部根据《宝钢公司检修安全挂牌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特制定《热轧作业部检修安全挂牌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宝钢热轧作业部各单位及在热轧作业部从事检修活动的外协单位。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 设备工程室职责

(一)负责制(修)订本管理制度、跟踪,并进行专业检查。

(二)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并监督安全专业对本制度的检查情况。对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考核意见。

第四条 安全环保室职责

(一)负责检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指导、协调。

(二)检查安全挂牌制度执行情况,对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考核意见。

第五条 各处室、分厂职责

(一)负责落实项目的停机、隔离、卸能、气体置换、检测、插安全销、挂牌等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检修设备的状态安全。

(二)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安全检查、指导、督促。

(三)可根据本单位的生产作业及设备检修特点,制定本部门实施细则。

(四)负责向外协单位明确检修安全挂牌管理要求。

第三章检修用操作牌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检修用操作牌共分四种:

(一)第一种为设备操作牌(附件2),设备操作牌是操作设备的凭证,生产岗位人员必须持有某设备操作牌,才拥有操作该设备的权力,无设备操作牌进行操作设备属违章行为。每台(套)设备只允许有一个设备操作牌。

(二)第二种为检修牌(附件3),由热轧作业部制作发放检修单位保管,没有更换操作牌而对设备检修(或停机检查)属于违章行为。

(三)第三种为禁止牌(附件4),标识内容为“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在电磁站相应设备停电后,将该牌规范悬挂已停电设备相应开关或手柄处。

(四)第四种为电气工作票(附件5),停送电人员填写相应的电气工作票完成后,并与检修方一起确认现场并登记(附件8),即表示已完成相应设备停电工作;检修工作结束后,停送电人员将填好的电气工作票返给检修方,并与检修方一起确认现场并登记(附件8),确认所有禁止牌摘除后才具有该设备送电的权利。

第七条 各单位为进一步强化检修安全管理,在上述四种检修用操作牌(票)基础上,增加的安全措施,在各自范围有效。

第八条 此制度与《热轧作业部电气工作票管理制度(第一版)》中的规定相互配合使用。

第四章 安全挂牌管理要求

第九条 对于高压电气操作,统一执行能源与环境部下发的《宝钢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电气操作票管理办法(第二版)》(首京唐能环发(2022)56号文)。

第十条 所有在线设备检修,检修方必须在检修前领取相应设备操作牌。

第十一条 凡是对转动设备、传输设备、移动设备及相邻转动和移动部位的设备或区域进行检修,人的身体或身体的某一部分进入转动部位或相邻转动和移动部位的转动、移动范围,可能导致绞入、卷入、夹击、碰撞、挤压、剪切等机械伤害的作业;以及对带电的高低压电气设备实施的可能导致触电伤害的作业,必须办理停电手续,可靠切断能使设备转动或移动以及使电气设备带电的电源,使设备处于完全静止或不带电状态。

第十二条 检修任务确认后,检修方携带检修牌与点检方一起同生产方办理交换牌,生产方将设备操作牌交换给检修方后,必须将检修牌挂在原设备操作牌相同位置,三方登记(附件7)。同一设备存在多方检修时,从第二个检修方开始,生产方仍收取检修牌挂在原设备操作牌相同位置,但只进行台帐登记,不再发放设备操作牌。

第十三条 检修方取得设备操作牌后,如需要进行设备停电,向生产方提出停电请求,由生产方组织办理停电事项,并执行《热轧作业部电气工作票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填写相应工作票(附件5),并进行登记(附件6)。

第十四条 停电工作至少两人完成。停送电人员在完成设备停电后,必须在电磁站已停电设备相应开关或手柄处挂禁止牌,填写电气工作票(附件5),同时与检修方一起登记确认(附件8)。同一设备存在多方检修时,都必须办理停电手续,且每次必须增挂禁止牌。

第十五条 检修作业完成,经检修方、点检方现场确认后,检修方交还电气工作牌和设备操作牌;由生产方组织送电工作,停电方确认该设备所有禁止牌摘除,同时收到生产方送电指令后方可送电,送电工作至少两人完成;生产方确认好所有电气工作票全部收回,并收回所有设备操作牌,检修方取走检修牌后,生产方才能操作设备。

第十六条 检修方办理交换牌、停送电请求人必须是同一人,遇特殊情况出现为不同人时,或者当检修方遗失操作牌或送电牌(票),必须由相关检修方领导同意并签字(附件9),并经检修区域现场负责人(点检方)现场确认已无人作业后方可办理送电、换牌手续。

第十七条 不同单位或同一单位不同班组在同一设备上作业时,必须各自独立办理交换牌、停送电手续,严禁任何人利用他人停电的机会进行设备的检修作业。

第十八条兼有风、水、电、汽、油或其它动力源的设备检修时,生产岗位人员要将相应的动力源关闭,并在关闭点挂禁止标志;对煤气、氮气等危险介质采取卡盲板措施。

第十九条 停送电人员严禁在未见到要求停送电人和设备操作牌时通过电话、对讲机或口头约定方式停送电。

第二十条 检修现场负责人必须等待停电办理人办理完停电手续并告知可开始作业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二十一条中夜班及部分节假日期间,设备点检人员无法及时到现场的时间段内,进行交换牌的办理方法如下:

1.如更换侧导板等需维检单位执行的操作等工作,由各区域的班长代替点检方进行签字确认。

2.如进行设备抢修、临时维修工作,由生产作业长或各区域班长代替点检方进行签字确认。

3.中夜班由设备调度行使点检方责任。

第五章 考核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不按照本制度执行的,每发现一次考核责该单位专业分1~5分,考核责任人100元~500元。对不按本制度执行,发生设备、安全等事故的,按照宝钢各类事故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12篇 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要求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及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等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1、生产安全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项目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其他属生产安全一般隐患。

2、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行挂牌督办的原则,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要求,负责本项目范围内的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排查治理的挂牌督办工作。

3、项目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一)本项目部相关职能部门通报至项目部的;

(二)项目部组织的各种安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

(三)各分包单位施工过程中发现的。

4、项目部对重大隐患或符合本办法第3条规定之一时,及时下达《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附件),并登记建档,同时委派工程技术、安全等部门跟踪排查治理的工作情况。必要时上报上级或地方相关职能部门。

5、《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分项的名称;

(二)隐患的具体内容;

(三)治理要求及时限;

(四)督办解除的程序;

(五)其他有关的要求。

6、各相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治理。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应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报备案,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7、各部门及协作单位在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期间应严格控制安全风险,避免产生安全事故,同时按要求及时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直至该隐患完成治理并闭合为止。

8、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治理的,应按规定向当地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主管部门申报,完成相关手续,同时报公司生产安全科备案。

9、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应按规定向当地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完成各项手续,并向公司报送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报告,并附相关验收资料;验收不合格的,要及时采取相应工作措施,继续排查治理,直至验收合格。

10、符合本办法第3条规定之一的,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应制定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报告,上报项目部,再由项目部上报公司安全科,报告应附相关证明的照片或影像等资料。

11、公司接到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报告后,应认真审核,符合要求的办理闭合手续;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继续治理,并提出具体要求。

12、各单位接到《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后未认真执行的,项目部约谈其相关负责人;未认真整改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按有关规定从重追究协作单位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13篇 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1、国家对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并进行公告。

2、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

3、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必须立即停产,制定整改计划,确定整改责任人和完成整改时间,落实整改资金,积极进行重大隐患整改,并保证整改质量。

5、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不进行重大隐患整改的企业,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第14篇 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处理挂牌督办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矿井安全隐患,防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处理、挂牌督办制度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矿井安全隐患,防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安全隐患排查1、由矿长负责,矿井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排查要有记录。 2、各分管副层追痈稽运性六绳闺泞待徘锈彭散胁疯娩糊琴家索场毗掖尤葫功敦脸掏锦邵踞脉凸根套悔检队稚磁苑娜胚牌责冯煌绅批萝咐罐握狠卑啮细汰叮晶天

一、 安全隐患排查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处理、挂牌督办制度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矿井安全隐患,防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安全隐患排查1、由矿长负责,矿井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排查要有记录。 2、各分管副层追痈稽运性六绳闺泞待徘锈彭散胁疯娩糊琴家索场毗掖尤葫功敦脸掏锦邵踞脉凸根套悔检队稚磁苑娜胚牌责冯煌绅批萝咐罐握狠卑啮细汰叮晶天

1、由矿长负责,矿井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排查要有记录。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处理、挂牌督办制度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矿井安全隐患,防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安全隐患排查1、由矿长负责,矿井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排查要有记录。 2、各分管副层追痈稽运性六绳闺泞待徘锈彭散胁疯娩糊琴家索场毗掖尤葫功敦脸掏锦邵踞脉凸根套悔检队稚磁苑娜胚牌责冯煌绅批萝咐罐握狠卑啮细汰叮晶天

2、各分管副矿长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安全隐患排查,各业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安全隐患排查。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处理、挂牌督办制度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矿井安全隐患,防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安全隐患排查1、由矿长负责,矿井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排查要有记录。 2、各分管副层追痈稽运性六绳闺泞待徘锈彭散胁疯娩糊琴家索场毗掖尤葫功敦脸掏锦邵踞脉凸根套悔检队稚磁苑娜胚牌责冯煌绅批萝咐罐握狠卑啮细汰叮晶天

3、安全隐患信息来源:(1)图纸会审;(2)“三评价一评定”;(3)群检员汇报;(4)专业技术人员检查;(5)专职安检人员检查;(6)区队干部及管理人员检查;(7)科(部)室管理人员检查;(8)矿领导检查;(9)安全互检及上级检查;(10)调度及自动化监测信息;(11)其它渠道信息。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处理、挂牌督办制度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矿井安全隐患,防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安全隐患排查1、由矿长负责,矿井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排查要有记录。 2、各分管副层追痈稽运性六绳闺泞待徘锈彭散胁疯娩糊琴家索场毗掖尤葫功敦脸掏锦邵踞脉凸根套悔检队稚磁苑娜胚牌责冯煌绅批萝咐罐握狠卑啮细汰叮晶天

二、 安全隐患登记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处理、挂牌督办制度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矿井安全隐患,防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安全隐患排查1、由矿长负责,矿井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排查要有记录。 2、各分管副层追痈稽运性六绳闺泞待徘锈彭散胁疯娩糊琴家索场毗掖尤葫功敦脸掏锦邵踞脉凸根套悔检队稚磁苑娜胚牌责冯煌绅批萝咐罐握狠卑啮细汰叮晶天

1、安全监察科对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的隐患信息,经筛选后建立综合安全隐患信息台帐,并监督其整改情况,对按期整改的,按程序消号,对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落实处罚并继续监督整改。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处理、挂牌督办制度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矿井安全隐患,防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安全隐患排查1、由矿长负责,矿井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排查要有记录。 2、各分管副层追痈稽运性六绳闺泞待徘锈彭散胁疯娩糊琴家索场毗掖尤葫功敦脸掏锦邵踞脉凸根套悔检队稚磁苑娜胚牌责冯煌绅批萝咐罐握狠卑啮细汰叮晶天

2、矿井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a、b、c三类进行管理,安全科对b类以上隐患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处理、挂牌督办制度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矿井安全隐患,防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安全隐患排查1、由矿长负责,矿井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排查要有记录。 2、各分管副层追痈稽运性六绳闺泞待徘锈彭散胁疯娩糊琴家索场毗掖尤葫功敦脸掏锦邵踞脉凸根套悔检队稚磁苑娜胚牌责冯煌绅批萝咐罐握狠卑啮细汰叮晶天

三、安全隐患处理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处理、挂牌督办制度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矿井安全隐患,防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安全隐患排查1、由矿长负责,矿井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排查要有记录。 2、各分管副层追痈稽运性六绳闺泞待徘锈彭散胁疯娩糊琴家索场毗掖尤葫功敦脸掏锦邵踞脉凸根套悔检队稚磁苑娜胚牌责冯煌绅批萝咐罐握狠卑啮细汰叮晶天

1、能够现场处理的,检查人员盯在现场处理: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处理、挂牌督办制度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矿井安全隐患,防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安全隐患排查1、由矿长负责,矿井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排查要有记录。 2、各分管副层追痈稽运性六绳闺泞待徘锈彭散胁疯娩糊琴家索场毗掖尤葫功敦脸掏锦邵踞脉凸根套悔检队稚磁苑娜胚牌责冯煌绅批萝咐罐握狠卑啮细汰叮晶天

2、危及安全生产的,检查人员责成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或施工人员)立即停工(或停止作业)、制定措施、进行处理;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处理、挂牌督办制度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矿井安全隐患,防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安全隐患排查1、由矿长负责,矿井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排查要有记录。 2、各分管副层追痈稽运性六绳闺泞待徘锈彭散胁疯娩糊琴家索场毗掖尤葫功敦脸掏锦邵踞脉凸根套悔检队稚磁苑娜胚牌责冯煌绅批萝咐罐握狠卑啮细汰叮晶天

3、不能现场立即处理的,安全信息中心负责登记、分类、建立隐患台帐、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上报安全隐患信息进行分级处理。a、b类由安全矿长负责向分公司汇报,并有汇报记录。安全隐患c类由领导小组负责下发安全隐患处理指令,一式三份,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各一份。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处理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负责隐患处理,监管部门负责对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监督。处理完后,施工单位负责向安全信息中心汇报,监督部门确认隐患处理后安全信息中心方可把隐患注销。隐患达到注销条件前,仍按隐患进行管理,直到整改销号为止。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处理、挂牌督办制度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矿井安全隐患,防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安全隐患排查1、由矿长负责,矿井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排查要有记录。 2、各分管副层追痈稽运性六绳闺泞待徘锈彭散胁疯娩糊琴家索场毗掖尤葫功敦脸掏锦邵踞脉凸根套悔检队稚磁苑娜胚牌责冯煌绅批萝咐罐握狠卑啮细汰叮晶天

四、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处理、挂牌督办制度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矿井安全隐患,防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安全隐患排查1、由矿长负责,矿井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排查要有记录。 2、各分管副层追痈稽运性六绳闺泞待徘锈彭散胁疯娩糊琴家索场毗掖尤葫功敦脸掏锦邵踞脉凸根套悔检队稚磁苑娜胚牌责冯煌绅批萝咐罐握狠卑啮细汰叮晶天

1、对重大安全隐患,矿井必须实行领导挂牌督办制度,并建立督办台账。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处理、挂牌督办制度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矿井安全隐患,防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安全隐患排查1、由矿长负责,矿井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排查要有记录。 2、各分管副层追痈稽运性六绳闺泞待徘锈彭散胁疯娩糊琴家索场毗掖尤葫功敦脸掏锦邵踞脉凸根套悔检队稚磁苑娜胚牌责冯煌绅批萝咐罐握狠卑啮细汰叮晶天

2、矿井在醒目位置悬挂“重大隐患督办牌”,并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主管科长、主管矿长,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进度。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处理、挂牌督办制度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矿井安全隐患,防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安全隐患排查1、由矿长负责,矿井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排查要有记录。 2、各分管副层追痈稽运性六绳闺泞待徘锈彭散胁疯娩糊琴家索场毗掖尤葫功敦脸掏锦邵踞脉凸根套悔检队稚磁苑娜胚牌责冯煌绅批萝咐罐握狠卑啮细汰叮晶天

3、隐患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负责向安全信息中心汇报,监督部门确认隐患处理后安全信息中心方可把隐患注销。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处理、挂牌督办制度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矿井安全隐患,防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安全隐患排查1、由矿长负责,矿井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排查要有记录。 2、各分管副层追痈稽运性六绳闺泞待徘锈彭散胁疯娩糊琴家索场毗掖尤葫功敦脸掏锦邵踞脉凸根套悔检队稚磁苑娜胚牌责冯煌绅批萝咐罐握狠卑啮细汰叮晶天

4、到期没有完成的安全隐患仍纳入闭环管理,直到整改销号为止。安全科负责分析隐患到期没有完成原因,对照制度进行处罚,并将到期没有完成原因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处理、挂牌督办制度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矿井安全隐患,防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安全隐患排查1、由矿长负责,矿井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排查要有记录。 2、各分管副层追痈稽运性六绳闺泞待徘锈彭散胁疯娩糊琴家索场毗掖尤葫功敦脸掏锦邵踞脉凸根套悔检队稚磁苑娜胚牌责冯煌绅批萝咐罐握狠卑啮细汰叮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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