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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报告举报奖励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安全隐患报告举报奖励制度

有哪些制度

安全隐患报告举报奖励制度

企业安全管理中,隐患报告举报奖励制度是一种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手段。这种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1. 生产现场隐患举报:鼓励员工发现并报告生产线上的潜在安全风险。

2. 环境卫生问题反馈:针对工作环境的卫生状况,如通风不良、环境卫生差等问题进行举报。

3. 设备设施缺陷识别:对设备设施的故障、老化、维护不当等问题进行报告。

4. 安全规程违反情况: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进行举报。

5. 培训教育不足:对安全培训不足或培训质量不高的情况进行反映。

内容是什么

这些举报奖励制度的具体内容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举报途径:设立专门的安全热线、邮箱或在线平台,确保员工方便快捷地提交报告。

2. 奖励标准: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和实际解决效果,设定不同的奖励额度。

3. 保护机制:保障举报人的匿名权和免受报复的权利。

4. 处理流程:明确从接收报告到调查处理再到反馈结果的时间线和责任部门。

5. 公示制度:定期公示奖励情况,以提高制度透明度和员工参与度。

注意事项

在实施安全隐患报告举报奖励制度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 制度公平性:确保所有员工都有平等的举报机会,避免因个人关系影响奖励分配。

2. 及时响应:对举报的隐患应迅速响应,避免延误导致事故。

3. 教育引导:结合奖励,加强安全教育,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

4. 持续改进:定期评估制度效果,适时调整优化,保持其有效性。

5. 法规合规:确保制度的实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

有效的安全隐患报告举报奖励制度能够激发员工积极性,促进企业安全文化的形成,但必须谨慎执行,确保制度的公正、透明和实效性。

安全隐患报告举报奖励制度范文

第1篇 安全隐患报告举报奖励制度

为充分发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员工监督和社会舆论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安全隐患,生产违章,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我公司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安全隐患报告举报范围

1. 驾驶员、内部员工发生事故未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拖延或谎报的。

2. 车辆有安全隐患未及时修复,严重危及安全生产,危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3. 从业人员操作过程中不符合有关规程及规范的。

4. 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的违法、违章行为。

5. 干部违章指挥、职工违章操作、不遵守劳动纪律,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及时按要求填写操作记录的现象。

6. 职工情绪低落、思想波动较大、工作消极、身体状况较差等现象。

7. 灭火器材、劳保用品得不到及时保养、发放,违反消防、劳动保护规定等现象。

8. 原辅材料、危险品乱堆放、引起消防通道不畅通或消防器材取用不方便的现象。

9. 楼梯、作业区域等作业场所因种种原因造成操作人员作业时,安全得不到保证的现象。

10. 有关生产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的缺陷或不完善。

11.各类跑、冒、滴、漏现象等。

二. 报告人和举报注意事项

单位任何员工均可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为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举报。但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监管工作秩序。举报时可用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形式,说明事故隐患的名称、地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的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时要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事故隐患及兑现奖励。

三、举报受理程序

1、受理各类安全举报时,受理人应立即书面登记并到现场勘查核实。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内容举报,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对举报非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直接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责任部门。

2、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安全部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部复查和存档。

3、凡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受理人应立即上报分管安全领导。

4、举报核实处理完毕,处理此次事故的负责人填写《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并于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批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五、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受理人员将尊重举报人的权利给予保密。

六、举报奖励标准

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评审确定奖励标准,给予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50-1000元不等的奖励。奖励标准分五类:

(1) 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元至100元;

(2) 较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至300元;

(3) 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元至500元;

(4) 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至1000元;

(5) 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安全举报奖励标准为200元;

以上所称的事故隐患等级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界定。

第2篇 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制度

为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社会群体发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逐步形成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促进企业狠抓安全管理,从源头上杜绝事故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安全奖励的一般规定。

二、 安全隐患:

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到企业生产发展、车辆安全运行、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各种不安全因素。

三、隐患报告和举报内容

1、隐患报告内容: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2、隐患举报内容:隐患的现状、存在隐患的地点、发现时间。

3、对安全隐患的举报公司应严格实行登记管理,对举报的各种安全隐患公司均应立即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后要立即落实措施进行整改,在公司职权范围以外的隐患事项公司应制定防范措施,并应以书面形式报告主管部门。

四、奖励和惩罚

1、对在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防止或挽救安全事故发生、隐患报告和举报的有功人员,要给予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100-500元/次)。

2、 对提出安全重大合理化建议、及时制止违章避免重大险肇事故或人身伤害事故、消除重大安全隐患、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职工或单位,经安全部门调查属实并签认,均可以报公司请功或一次性重点奖励500-3000元/次。并在年终评先、提职时予以此职工优先考虑。

对明知存在安全隐患而视若无睹的各级人员,一经查实,无论隐患大小,公司均作开除处理。

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公司将追究举报人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停班学习,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事故隐患举报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受理举报的机构和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向外泄露举报人的任何信息,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不得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长生不利后果的人员,受理人员因泄露举报信息造成后果的公司将给予100-5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做辞退处理。

第3篇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为消除煤炭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隐患,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防止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特制定硕嘉湾露天煤矿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条 露天矿组织对本单位生产作业区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和报告,各段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各岗位专责人员的检查制,明确检查项目、时间、周期及其它相关规定。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二条 安全隐患是指在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露天矿按安全隐患的种类分为:防洪防排水、运输、爆破、火灾、边坡和其它。

2、按照隐患的严重程度由各单位填写隐患排查登记表(见附表)并按时治理隐患;对严重程度较大的隐患,按要求填写隐患排查登记表,并逐级上报。

第三条 露天矿矿长对煤矿生产作业区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安全副矿长配合矿长工作,现场管理人员及各施工队负责人都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生产设备、设施、现场环境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报告,并按隐患整改方案进行隐患治理。

第四条 露天矿安全副矿长是生产区内安全负责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各级人员检查范围及重点:

1、各段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每日上班后进行现场巡视检查,主要了解和检查设备运行或检修情况、规程制度及安全措施贯彻情况、现场安全防火情况;下班前向交接班班长交代有关注意事项及相关要求。

2、矿领导按职责分工每天要在生产调度室了解设备运行、检修及主要生产情况,并随时深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和巡视。

3、矿长每月组织一次各职能科室、安监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隐患排查,对查出的一般隐患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查出的重大隐患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整改作业范围,组织实施和自检验收,并在自检报告上签字。

4、各职能科室要坚持日常和定期检查,及时掌握生产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和生产设备运行情况,对安全隐患研究治理措施并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逐级汇报。

第六条 安全隐患的治理。安全隐患的治理要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矿长对隐患的整改负全面责任;分管矿长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单位、班组安全隐患的整改,做到项目、资金、时间、责任四落实。

第七条 隐患等级划分:

a级:事故隐患较严重,解决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需报董事会解决的。

b级:事故隐患较严重,解决较困难,施工单位解决不了,需由矿解决的。

c级:事故隐患简单,由施工单位单位自行解决的。

第八条 露天矿坚持“不安全绝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将不得生产。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逐级报告,隐患消除前不得生产。

第九条 因安全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在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责任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4篇 安全隐患报告举报有奖制度

为充分发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工监督和社会舆论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安全隐患,生产违章,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我司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范围

1、公司经营者、驾驶员发生事故未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拖延迟报或谎报的。

2、车辆有安全隐患未及时修复严重危及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3、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的违法、违章行为。

二、报告和举报主体和形式

公司任何员工均有权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举报。但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事实,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监管工作秩序。

举报时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形式,说明事故隐患的名称、地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的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时要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事故隐患及兑现奖励。

三、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受理各类举报,举报地点设在公司安全管理部。

举报电话:__________。

举报箱:设置在公司_________。

四、举报受理程序

1、受理各类安全举报时,受理人应立即书面登记编号并到现场勘查核实。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内容举报,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对举报非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直接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责任部门。

2、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安全管理部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管理部复查销号和存档。

3、凡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受理人应立即上报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和公司领导。

4、举报核实处理完毕,安全管理部应填写《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并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批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五、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受理单位和人员将尊重举报人的权力给予保密。

六、举报奖励标准

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评审确定奖励标准,给予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50-1000元不等的奖励。奖励标准分五类:

(1)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元至100元;

(2)较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至300元;

(3)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元至500元;

(4)特别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至1000元;

(5)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安全事故举报奖励标准为200元。

以上所称的事故隐患等级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界定。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冶金企业安全隐患报告奖励制度

1﹑目的:规定事故隐患分类﹑报告﹑奖励方法

2﹑范围:全体员工

3﹑责任者:安全部

4﹑程序:

4.1、事故隐患分类

4.1.1.一类:干部违章指挥﹑职工违章操作,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及时按要求填写操作记录的现象。

4.1.2.二类:职工情绪低落﹑思想波动较大﹑工作消极﹑身体状况较差等现象。

4.1.3.三类:灭火器材﹑劳保用品得不到及时保养,违反消防﹑劳动保护规定的现象。

4.1.4.四类:机械﹑电气设备带病工作﹑各类保护装置失效的现象。

4.1.5.五类:原辅材料﹑危险品乱堆放﹑引起消防通道不畅通或消防器材取用不方便的现象。

4.1.6.六类:楼梯,作业平台等作业场所因种种原因造成操作人员作业时,安全得不到保证的现象。

4.1.7.七类:发现有关生产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的缺陷或不完善。

4.2报告程序

4.2.1发现隐患一般采用一级报一级的方法,即职工报车间﹑部门领导,车间报职能部门,职能部门报安全部。

4.2.2上一级接到下一级事故隐患报告,在24小时内必须作出书面整改指示,或作出解释,如超出时间或解释理由不充分,报告人可越级上报。

4.3报告形式

4.3.1报告一般采用书面,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报告送安全部备案,以供备查。

4.3.2在书面报告中,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试二份,一份交上级部门,一份备案。

4.4奖励

4.4.1.报告隐患的数量和质量可作为工资提升和年终评先进的重要依据。

4.4.2.1—4类事故隐患发现报告一起奖励报告人10-50元,5—7类事故隐患发现报告一起奖励报告人20-50元。

4.4.3.发现其它事故隐患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奖励。

4.4.4.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职能部门申报,生产付总经理签字生效。

4.4.5.车间(部门)对下属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责任人按情节严重予以经济处罚。

4.4.6.对发掘事故隐患不力,发生事故的车间(部门)承担事故损失的10-50%。

4.4.7.发现了事故隐患因车间(部门)不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的,发生事故车间(部门)承担的损失按考核标准执行,责任人再严重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

4.4.8.对报告人特别是越级上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经查实报总经理处理。

第6篇 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危房报告制度

1. 按国家有关规定,每月应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2. 检查重点:地基塌沉、滑坡、急剧下沉或基础发生严重不均匀沉陷而且还在发展,墙、柱出现严重倾斜和裂缝而且还在继续发展;内外墙纵横开裂而且还在发展;墙根大量风化、混凝土有裂缝等等。

3. 分工负责:后勤主任要定期检查各个课室,学校各办公室、班级的负责人也要经常检查,做好维护工作,要保证屋面无杂物、地面平整,门窗、墙面无破损,无乱画乱抹的痕迹。

3、有计划地搞好校舍的维修和改造工作。值班人员要经常检查,发现危房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做好修理改造工作。

4.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5. 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并予以封存、任何人不得私自启用

6. 学校不得将现有场所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和经营。

7. 学校在校内护栏、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防护措施。

8. 后勤主任负责校舍的管理和维修。校舍维修安排在暑假或寒假进行(特殊情况的要及时整改)。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

第7篇 重大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监理通知书的形式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反馈,情况严重的,应由驻地高监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2、施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如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如实按照事故的级别及国家规定立即向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4、事故发生后,严禁隐瞒不报,所上报的一切事故由公司有关领导协同上级有关部门一同调查,按程序进行处理。

5、在实施事故处理过程中,监理机构要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同时要全过程跟踪,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各类相关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8篇 严重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为加强施工阶段施工过程的安全控制,保证职业健康、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伤害和损失,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制度如下:

1、当发现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时,监理工程师应首先判断其严重程度。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2、当发现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指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必要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接到指令后,应立即分析原因,制定措施,报总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处理,处理完毕应重新进行验收。

3、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或拒不整改的,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9篇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排查、治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煤矿。

第三条煤矿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全面责任,各分管副矿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第四条公司安全监察处等业务处室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查处的职责。

第五条煤矿应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责任。

第二章隐患排查

第六条公司每月对各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1次,对高瓦斯、容易自燃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每月排查2次;煤矿每周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全面排查1次;各煤矿科、队、班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随时进行隐患排查。

第七条公司每月召开一次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煤矿每周召开一次隐患排查办公会议。

第三章隐患治理

第八条煤矿应建立健全隐患登记建档和重大隐患挂牌整改制度。

第九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按照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定措施、定标准的“五定”原则进行停产整改。

第十条对确认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由公司下达停产整顿(停止作业)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包括系列内容:

(一)下达停产整顿(停止作业)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二)按照《公司煤矿安全隐患处罚办法》,对矿井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三)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一般隐患要下达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一条煤矿自接到停产整顿(停止作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必须立即按照要求实施停产整顿(停止作业)。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停产期间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方案,并上报公司。

停产整顿期间,煤矿要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所有隐患都要按照“零闭合”管理原则,逐级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实效。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后由煤矿组织验收,安全矿长签字后报公司安全监察处备案。重大隐患整改完成,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由煤矿向公司提出书面恢复生产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内容、自检结果,并由煤矿矿长和安全矿长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收到煤矿恢复生产申请,由安全监察处组织验收合格,向煤矿下达准予生产(作业)指令后,煤矿方可恢复生产(作业)。

第四章隐患报告

第十四条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时,煤矿调度室必须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报告,同时对口汇报给平顶山裕隆公司的业务处室。

第十五条每月25日前,煤矿要将本期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书面报告公司。书面报告要有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告包括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六条对迟报、瞒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按规定限期整改隐患或不落实整改措施、不执行上级煤炭监管部门和公司停产整顿指令而擅自组织生产的,按照《煤矿安全隐患处罚办法》进行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与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公司。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安全隐患报告奖励制度

1﹑目的:规定事故隐患分类﹑报告﹑奖励方法

2﹑范围:全体员工

3﹑责任者:安全部

4﹑程序:

4.1 事故隐患分类

4.1.1. 一类:干部违章指挥﹑职工违章操作,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及时按要求填写操作记录的现象。

4.1.2. 二类:职工情绪低落﹑思想波动较大﹑工作消极﹑身体状况较差等现象。

4.1.3. 三类:灭火器材﹑劳保用品得不到及时保养,违反消防﹑劳动保护规定的现象。

4.1.4. 四类:机械﹑电气设备带病工作﹑各类保护装置失效的现象。

4.1.5. 五类:原辅材料﹑危险品乱堆放﹑引起消防通道不畅通或消防器材取用不方便的现象。

4.1.6. 六类:楼梯。作业平台等作业场所因种种原因造成操作人员作业时,安全得不到保证的现象。

4.1.7. 七类:发现有关生产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的缺陷或不完善。

4.2报告程序

4.2.1发现隐患一般采用一级报一级的方法,即职工报车间﹑部门领导,车间报部,职能部门报安全部。

4.2.2上一级接到下一级事故隐患报告,在24小时内必须作出书面整改指示,或作出解释,如超出时间或解释理由不充分,报告人可越级上报。

4.3报告形式

4.3.1报告一般采用书面,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报告送安全部备案,以供备查。

4.3.2在书面报告中,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试二份,一份交上级部门,一份备案。

4.4奖励

4.4.1. 报告隐患的数量和质量可作为工资提升和年终评先进的重要依据。

4.4.2. 1—4类事故隐患发现报告一起奖励报告人10-50元,5—7类事故隐患发现报告一起奖励报告人20-50元。

4.4.3. 发现其它事故隐患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奖励。

4.4.4. 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职能部门申报,生产付总经理签字生效。

4.4.5. 车间(部门)对下属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责任人按情节严重予以经济处罚。

4.4.6. 对发掘事故隐患不力,发生事故的车间(部门)承担事故损失的10-50%。

4.4.7. 发现了事故隐患因车间(部门)不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的,发生事故车间(部门)承担的损失按考核标准执行,责任人再严重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

4.4.8. 对报告人特别是越级上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经查实报总经理处理。

第11篇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排查、治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煤矿。

第三条煤矿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全面责任,各分管副矿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第四条公司安全监察处等业务处室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查处的职责。

第五条煤矿应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责任。

第二章隐患排查

第六条公司每月对各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1次,对高瓦斯、容易自燃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每月排查2次;煤矿每周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全面排查1次;各煤矿科、队、班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随时进行隐患排查。

第七条公司每月召开一次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煤矿每周召开一次隐患排查办公会议。

第三章隐患治理

第八条煤矿应建立健全隐患登记建档和重大隐患挂牌整改制度。

第九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按照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定措施、定标准的“五定”原则进行停产整改。

第十条对确认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由公司下达停产整顿(停止作业)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包括系列内容:

(一)下达停产整顿(停止作业)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二)按照《公司煤矿安全隐患处罚办法》,对矿井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三)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一般隐患要下达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一条煤矿自接到停产整顿(停止作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必须立即按照要求实施停产整顿(停止作业)。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停产期间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方案,并上报公司。

停产整顿期间,煤矿要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所有隐患都要按照“零闭合”管理原则,逐级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实效。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后由煤矿组织验收,安全矿长签字后报公司安全监察处备案。重大隐患整改完成,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由煤矿向公司提出书面恢复生产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内容、自检结果,并由煤矿矿长和安全矿长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收到煤矿恢复生产申请,由安全监察处组织验收合格,向煤矿下达准予生产(作业)指令后,煤矿方可恢复生产(作业)。

第四章隐患报告

第十四条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时,煤矿调度室必须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报告,同时对口汇报给平顶山裕隆公司的业务处室。

第十五条每月25日前,煤矿要将本期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书面报告公司。书面报告要有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告包括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六条对迟报、瞒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按规定限期整改隐患或不落实整改措施、不执行上级煤炭监管部门和公司停产整顿指令而擅自组织生产的,按照《煤矿安全隐患处罚办法》进行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与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公司。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安全隐患分类和报告制度

为全面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厂安全管理,促进我厂的平安稳定,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1、事故隐患分类

一类:违章指挥﹑员工违章操作,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及时按要求填写操作记录的现象。

二类:灭火器材﹑(特种)劳保用品得不到及时保养,违反消防﹑(特种)劳保用品使用规定的现象。

三类:机械﹑电气设备带病工作﹑各类保护装置失效的现象。

四类:物品乱堆放﹑引起消防通道不畅通或消防器材取用不方便的现象。

2、报告程序:

发现隐患一般采用一级报一级的方法,即修理工报班组负责人,班组报告工段负责人。

3、报告形式:

报告一般采用书面,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在书面报告中,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

4.奖励 :

(1)、报告隐患的数量和质量可作为年终评先进的重要依据。1-2类事故隐患发现报告一起奖励报告人50-100元,3-4类事故隐患发现报告一起奖励报告人200-500元。

发现其它事故隐患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奖励。

第13篇 供电所安全隐患排查处理报告制度

一、 总则

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管理,有效地控制和排查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部发(1995)332号《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2、 本所一把手对本所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技术负责人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措施的编制。

二、 安全隐患排查及报告程序;

每月召开由技术负责人主持,行政一把手参加的安全隐患排查会。会议落实以前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并进行相应考核。对所排查收集到的安全隐患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隐患分级,制定整改措施。

每季度召开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会,对排查会排查收集到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级,按隐患分级责任范围制定编制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时间,落实整改负责单位负责人,落实督促检查单位。难以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要按照分级责任制订防范、监控措施。

三、重大隐患排查及报告主要内容

1、应设置而未设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如通风、照明、防尘、防毒、防辐射、喷淋冲洗、防寒保暖、防熟降温、空气净化等设施。

第八条 系统装置中未实施劳动安全技术措施,如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联锁装置、报警装置、切断装置、泄压防爆装置、限位自动装置、灭火装置、防雷击、防静电、防触电设施等。

2、系统装置中未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如抢险救灾的工程设施及器具、警示标志、检测报警仪器、通讯联络器材、回收装置等。

3、机电设备、电气运行与检修不符合有关规程及规范。

4、锅、容、管、特设备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等相关规定。

5、物资存储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仓库管理、储罐区管理、气(液)瓶储存管理等。

6、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过程不符合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7、防火与防爆、动火与用火、消防管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

8、生产、工艺操作不符合相关规程、规定、标准,可能造成重大事故。

9、特殊作业未达到相关规程要求。如焊接作业、设备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空作业、起重吊装、断路作业、动土作业等。

10、对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对重大危险源未做到检查、辨识、登记建档,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实施有效监控。

11、未编制本单位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等。

12、其它有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潜在问题和情况。

四、隐患的整改

1、负责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并负责对不能及时整改的隐患制定监控运行和应急防范措施(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

2、对查处的安全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按“四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三不准”(凡班组能整改的不准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准推给部门;凡职能部门能整改的不准推给公司)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

3、对查处的安全隐患,必须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其内容有:隐患内容、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安全隐患由主管安全的负责人签署后发出,其它安全隐患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后发出,隐患所在单位或隐患整改负责单位负责人签收并按期按要求整改后反馈。

4、对因物资和技术原因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安全隐患,必须采取有效的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5、对各级安全隐患的治理实行跟踪管理,要建立安全隐患台帐,详细记录隐患整改治理进度。

6、安全隐患治理完毕后必须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逐级上报销号。

7、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8、对因存在事故隐患应排查而未排查、应治理而未治理、应制定监控运行措施和应急预案而未制定、已制定监控运行措施而未认真执行,对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因此而造成事故的按照隐患排查有关规定和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2007年01月10日

第14篇 重大安全隐患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监理通知书的形式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反馈,情况严重的,应由驻地高监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2、施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如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如实按照事故的级别及国家规定立即向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4、事故发生后,严禁隐瞒不报,所上报的一切事故由公司有关领导协同上级有关部门一同调查,按程序进行处理。

5、在实施事故处理过程中,监理机构要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同时要全过程跟踪,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各类相关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15篇 某学校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一、学校选用责任心强、观测力敏锐的同志担任安全隐患监测员。监测人员要对本校的安全定时监测,善于发现教学设施安全隐患,及时准确报告乡中心小学、县教育局。

二、监测员发现隐患后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领导,特别是教学楼设施、照明设施、体育器材设施、操场、宿舍、厕所、排水沟等部位重点监控。一经发现立即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进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师生人身及财产安全。

三、建立安全隐患报告机制,学校设立举报电话(办公电话),公开校长手机号码,24小时开机。鼓励师生、家长对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四、对学校存在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不及时上报的,并采取自救措施,造成事故的,要依照事故追究制度追究相关当时人员责任。

第16篇 安全隐患处理报告制度

安全隐患处理应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以及隐患的应急程度,分别采

用与其相适应的处理手段和处理方法:

1、一般安全问题

可采取口头指出或签发安全工作指令的办法,要求承包人加强安全管理和教育或限期整改进行处理,预防问题扩大或加深。

2、严重安全隐患

(1)、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召开,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参加的现场监理会议,要求承包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根据承包人对安全隐患的控制状况,可邀请业主参加)。

(2)、签发安全工作指令要求承包人限时整改、复查、消项。

(3)、必要时签发工程暂时停工指令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恢复施工。

(4)、承包人应立即进行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调查,分析原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形成处理方案,并报监理工程师。

(5)安全事故隐患处理完毕,承包人应组织人员检查验收,写出安全隐患处理报告并存档,同时报监理工程师。

(6)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17篇 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制度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发展,作为一名长期工作在地方安全监管一线的工作者,深深感觉到一些传统的老办法已不能适应当今现实工作的需要,其中之一就是在各地推行多年的隐患整改百分比管理方式,它在实际工作中的作用可以说弊多利少。

弊表现在:第一,各基层单位出于自身利害关系的考虑,常常不敢、也不可能如实上报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情况,少报、小报、虚报、瞒报的现象司空见惯,目的是不让未完成整改的百分比影响政绩(成绩),使上级无从追究责任并在考核中扣分。第二,由于下级报喜不报忧,使得上一级政府或部门很难及时掌握和了解下属单位安全生产的真实情况,特别是隐患存在的情况,这势必造成在部署总体工作时,无法将所属单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问题考虑和纳入到计划中,造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上的盲目性,无法在全局上对隐患整改和问题的解决进行指导协调。这样,隐患(尤其是重大隐患)就会长期存在,久而久之,养患成灾。

为使“关口前移、超前预防”的工作思路落实下去,改变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疲于事后处理的不利局面,弥补隐患整改百分比管理方式的严重不足,笔者认为,亟待建立一种安全隐患报告(备案)制度。具体做法是:

1.改变目前以隐患整改的百分比为考核硬指标的做法,鼓励各地、各单位及时如实上报安全隐患情况,并把它作为一种制度来执行。

2.把安全隐患报告(备案)列入安全责任状考核当中,做出严格规定,对不如实评估和上报本地本单位安全隐患情况的单位,一经查实或群众举报证实,就参照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予以严肃处理。

3.建立安全隐患举报制度,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把安全隐患报告(备案)当作安全生产的长效工作来对待。通过年度检查,把各类安全隐患分类排队,评估、认定之后制定隐患档案,并对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制定出应急处理预案。

4.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树立安全生产主体意识,对本地本单位安全隐患情况应了如指掌,按照轻、重、缓、急来制定短期和长期的整改计划,建立起隐患整改工作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

建立安全隐患报告(备案)制度,不仅有利于如实掌握各地、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隐患情况,而且有利于企业单位确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整改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依法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监控和整改。

第18篇 安全隐患治理报告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管理,有效地控制和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及员工生命安全,确保装置稳定、高效、安全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存储过程中安全装备、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不落实或违反国家、行业、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定,有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事故隐患的分级

事故隐患共分为a、b、c三级。按可能造成的伤亡程度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应的a、b、c级事故隐患分别是:

a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属国家级重大隐患)。

b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9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伤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c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重伤事故或3人以上的轻伤事故,或5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按事故隐患的解决难易对应的a、b、c级事故隐患分别是:

a级:是指难度大,本公司解决不了,需由煤化公司或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是指难度较大,部门之间协调解决不了,需由公司解决的隐患。

c级:是指部门之间协调可以解决的隐患。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负责重大及以上(a、b级)安全隐患的排查及整改措施的编制;各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a、b、c级)排查与管理;安全监察部和各职能部门安全负责人负责安全隐患(a、b、c级)排查与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各级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级技术负责人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措施的编制。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要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和责任六落实。治理资金应及时报批,从安全费用或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安全隐患排查及报告程序

第六条 甲醇生产准备部每月20日前由总工程师组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并提出事故隐患分级意见。每月22日前将本月排查收集到的安全隐患处理情况及以前安全隐患处理进度以汇总单形式上报安监部。安监部每月25日前将a、b级隐患上报煤化公司。

第七条 对难以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

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序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第八条 经评估属于重特大隐患的,应当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治理期限和目标;

2、治理措施;

3、责任机构和人员、经费和人员保障;

4、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并在10内将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安全监察部。

三、重大隐患排查及报告主要内容

第十条 应设置而未设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如通风、照明、防尘、防毒、防辐射、喷淋冲洗、防寒保暖、防暑降温、空气净化、噪音消除、减震等设施。

第十一条 系统装置中未实现劳动安全技术措施,如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联锁装置、泄压防爆装置、限位自动装置、灭火装置、防雷击、防静电、防触电设施等。

第十二条 系统装置中未实现安全技术措施,如抢险救灾的工程设施及器具、警示标志、监测报警仪器、通讯联络器材、回收装置。

第十三条 机电设备、电气运行与检修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

第十四条 需现场制作的设备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

第十五条 运输交通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如信号标志、交通道路、车辆管理等。

第十六条 物资存储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仓库管理、储罐区管理、气(液)瓶存储管理等。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存储、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过程不符合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八条 系统设计、安装不规范,不符合化工建筑安装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九条 防火与防爆、动火与用火、消防管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

第二十条 生产、工艺操作不符合相关规程、规定、标准,可能造成重大事故。

第二十一条 特殊作业未达到相关规程要求,未制定安全措施和履行审批程序,如气体置换、焊接作业、设备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空作业、起重吊装、断路作业、动土作业等。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未做到检查、辨识、登记建档,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实施有效监控。

第二十三条 未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等。

第二十四条 其它有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潜在问题和情况。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理

第二十五条 对所排查的事故隐患,必须编制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其中:

a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报煤化公司总工程师审核,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查;

b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职能部(室)负责编制,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审查;

c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车间技术人员编制,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审查。

第二十六条 事故隐患治理必须严格按编制的治理方案(措施)组织实施,其中:

a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措施)由总经理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煤化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责技术指导;

b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分管副职负责组织实施,专业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副职技术指导;

c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车间主任组织实施,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责技术指导。

第二十七条 a级事故隐患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专业公司的,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负责治理;涉及专业公司内两个及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由专业公司分管领导负责治理。

第二十八条 对排查出的事故及治理方案(措施),所在部(室)、车间应及时告知受隐患威胁的有关部(室)、车间和所有人员。

第二十九条 部(室)、车间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应当采取严密的防范、监控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安全环保部应当责令停止作业。

五、监 督

第三十条 对事故隐患的治理实行过程监督,责任明确到人。安全监察部负责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第三十一条 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必须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消除。其中:

a级事故隐患由集团公司或委托专业公司组织验收;

b级事故隐患由公司组织验收;

c级事故隐患由职能业务部(室)组织验收。

第三十二条 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举报制度,接受任何部(室)、车间和个人举报监督,举报电话:

六、资料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

公司职能部门,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台帐、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事故隐患治理验收记录进行管理;

安全监察部负责对事故隐患治理过程跟踪监督台帐进行管理;

事故隐患排查基础表、跟踪监督台帐、事故隐患治理验收表详见附表1、2、3。

第三十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保存期限为:a级事故隐患管理资料保存3年、b级事故隐患管理资料保存2年、c级事故隐患管理资料保存1年。

七、责任追究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当排查未排查的,对隐患排查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排查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对事故隐患整改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重特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称或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 公司每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管理等工作规范的单位,给予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奖励,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对事故隐患排查不细、治理不力、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资料管理混乱的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上缴公司计划财务部,奖励资金从安全奖励资金中列支。

八、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凡公司下发的《事故隐患排查情况的通报》,一律按急件处理,必须在收到后3天内贯彻到与事故隐患治理相关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职能部室、车间。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本公司安全监察部,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19篇 安全隐患治理及报告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管理,有效地控制和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及员工生命安全,确保装置稳定、高效、安全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存储过程中安全装备、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不落实或违反国家、行业、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定,有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事故隐患的分级

事故隐患共分为a、b、c三级。按可能造成的伤亡程度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应的a、b、c级事故隐患分别是:

a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属国家级重大隐患)。

b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9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伤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c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重伤事故或3人以上的轻伤事故,或5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按事故隐患的解决难易对应的a、b、c级事故隐患分别是:

a级:是指难度大,本公司解决不了,需由煤化公司或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是指难度较大,部门之间协调解决不了,需由公司解决的隐患。

c级:是指部门之间协调可以解决的隐患。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负责重大及以上(a、b级)安全隐患的排查及整改措施的编制;各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a、b、c级)排查与管理;安全监察部和各职能部门安全负责人负责安全隐患(a、b、c级)排查与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各级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级技术负责人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措施的编制。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要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和责任六落实。治理资金应及时报批,从安全费用或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安全隐患排查及报告程序

第六条 甲醇生产准备部每月20日前由总工程师组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并提出事故隐患分级意见。每月22日前将本月排查收集到的安全隐患处理情况及以前安全隐患处理进度以汇总单形式上报安监部。安监部每月25日前将a、b级隐患上报煤化公司。

第七条 对难以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

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序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第八条 经评估属于重特大隐患的,应当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治理期限和目标;

2、治理措施;

3、责任机构和人员、经费和人员保障;

4、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并在10内将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安全监察部。

三、重大隐患排查及报告主要内容

第十条 应设置而未设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如通风、照明、防尘、防毒、防辐射、喷淋冲洗、防寒保暖、防暑降温、空气净化、噪音消除、减震等设施。

第十一条 系统装置中未实现劳动安全技术措施,如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联锁装置、泄压防爆装置、限位自动装置、灭火装置、防雷击、防静电、防触电设施等。

第十二条 系统装置中未实现安全技术措施,如抢险救灾的工程设施及器具、警示标志、监测报警仪器、通讯联络器材、回收装置。

第十三条 机电设备、电气运行与检修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

第十四条 需现场制作的设备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

第十五条 运输交通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如信号标志、交通道路、车辆管理等。

第十六条 物资存储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仓库管理、储罐区管理、气(液)瓶存储管理等。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存储、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过程不符合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八条 系统设计、安装不规范,不符合化工建筑安装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九条 防火与防爆、动火与用火、消防管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

第二十条 生产、工艺操作不符合相关规程、规定、标准,可能造成重大事故。

第二十一条 特殊作业未达到相关规程要求,未制定安全措施和履行审批程序,如气体置换、焊接作业、设备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空作业、起重吊装、断路作业、动土作业等。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未做到检查、辨识、登记建档,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实施有效监控。

第二十三条 未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等。

第二十四条 其它有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潜在问题和情况。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理

第二十五条 对所排查的事故隐患,必须编制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其中:

a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报煤化公司总工程师审核,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查;

b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职能部(室)负责编制,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审查;

c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车间技术人员编制,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审查。

第二十六条 事故隐患治理必须严格按编制的治理方案(措施)组织实施,其中:

a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措施)由总经理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煤化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责技术指导;

b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分管副职负责组织实施,专业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副职技术指导;

c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车间主任组织实施,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责技术指导。

第二十七条 a级事故隐患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专业公司的,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负责治理;涉及专业公司内两个及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由专业公司分管领导负责治理。

第二十八条 对排查出的事故及治理方案(措施),所在部(室)、车间应及时告知受隐患威胁的有关部(室)、车间和所有人员。

第二十九条 部(室)、车间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应当采取严密的防范、监控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安全环保部应当责令停止作业。

五、监 督

第三十条 对事故隐患的治理实行过程监督,责任明确到人。安全监察部负责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第三十一条 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必须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消除。其中:

a级事故隐患由集团公司或委托专业公司组织验收;

b级事故隐患由公司组织验收;

c级事故隐患由职能业务部(室)组织验收。

第三十二条 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举报制度,接受任何部(室)、车间和个人举报监督,举报电话:

六、资料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

公司职能部门,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台帐、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事故隐患治理验收记录进行管理;

安全监察部负责对事故隐患治理过程跟踪监督台帐进行管理;

事故隐患排查基础表、跟踪监督台帐、事故隐患治理验收表详见附表1、2、3。

第三十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保存期限为:a级事故隐患管理资料保存3年、b级事故隐患管理资料保存2年、c级事故隐患管理资料保存1年。

七、责任追究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当排查未排查的,对隐患排查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排查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对事故隐患整改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重特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称或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 公司每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管理等工作规范的单位,给予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奖励,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对事故隐患排查不细、治理不力、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资料管理混乱的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上缴公司计划财务部,奖励资金从安全奖励资金中列支。

八、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凡公司下发的《事故隐患排查情况的通报》,一律按急件处理,必须在收到后3天内贯彻到与事故隐患治理相关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职能部室、车间。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本公司安全监察部,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20篇 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切实抓好安全工作,根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1.建立学校安全隐患台账,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专人按照有关安全规章进行排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重点排查校舍、食物、饮用水、用电及消防、学生公寓、体育场馆和器材、栏杆、书架及其他公共设施等安全隐患部位,并明确排查责任人。

2、排查出的隐患,要制定隐患和不稳定因素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时间,严格落实“五个一”包靠工作制度,及时进行整改。学校对安全隐患的整改结果要在规定时间内向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对不能及时进行整改的安全隐患,要在报告中说明原因并提出防护措施。

3.安全隐患排查人员要及时向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报告或直接向校长报告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要制订好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检查督促工作;各相关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未履行好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责任人直接负责。

4、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部门责任制度,以及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跟踪问效和责任追究,有计划、有步骤地消除学校安全隐患,有效防止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

5.值班人员要向学校带班领导报告每天的值班情况,对值班过程中的偶发事件或异常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向学校分管领导报告,并妥善处理。

6.发生伤亡事故后,责任人写出较为详细的事故发生过程及原因,书面上报学校。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其它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向教育行政部门电话报告,并在二小时以内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7.报告安全隐患应包括隐患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已采取的应急措施、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整改目标等,报告安全事故应包括发生时间、地点、经过、人员伤亡情况、采取的急救措施、事故现场的保护措施等。

8.发生安全事故,如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要根据情节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隐患报告举报奖励制度汇编(20篇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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