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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报告举报有奖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12

安全隐患报告举报有奖制度

有哪些制度

安全隐患报告举报有奖制度

企业的安全环境是其稳健运营的基础,我们鼓励所有员工积极参与到安全隐患的发现和消除中来。为此,我们设立了安全隐患报告举报有奖制度,旨在激发大家的安全意识,共同打造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内容是什么

1. 报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故障、操作不当、环境卫生问题、消防设施不足、应急预案缺失等可能引发事故的风险因素。

2. 举报方式:通过企业内部的安全邮箱或直接向安全管理部门汇报,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

3. 奖励标准:根据隐患严重程度及潜在影响,设立不同等级的奖励,如小隐患建议将获得表彰,重大隐患发现者将得到物质奖励。

4. 评审流程:由安全委员会进行评审,确保公正公平。

5. 保密承诺:所有报告将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注意事项

1. 提供详细信息:举报时需提供具体位置、隐患描述、可能的后果等,以便于快速评估和处理。

2. 真实性原则:举报必须基于事实,虚假报告将受到纪律处分。

3. 安全优先:发现隐患后,若能立即消除且无风险,应立即行动;否则,应立即上报,切勿冒险。

4. 持续关注:举报后,员工应配合后续调查,关注问题解决进度,共同维护工作场所安全。

此制度旨在鼓励全员参与安全管理,提升我们的安全文化。请各位员工积极参与,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安全隐患报告举报有奖制度范文

第1篇 安全隐患报告举报有奖制度

为充分发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工监督和社会舆论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安全隐患,生产违章,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我司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范围

1、公司经营者、驾驶员发生事故未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拖延迟报或谎报的。

2、车辆有安全隐患未及时修复严重危及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3、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的违法、违章行为。

二、报告和举报主体和形式

公司任何员工均有权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举报。但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事实,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监管工作秩序。

举报时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形式,说明事故隐患的名称、地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的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时要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事故隐患及兑现奖励。

三、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受理各类举报,举报地点设在公司安全管理部。

举报电话:__________。

举报箱:设置在公司_________。

四、举报受理程序

1、受理各类安全举报时,受理人应立即书面登记编号并到现场勘查核实。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内容举报,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对举报非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直接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责任部门。

2、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安全管理部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管理部复查销号和存档。

3、凡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受理人应立即上报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和公司领导。

4、举报核实处理完毕,安全管理部应填写《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并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批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五、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受理单位和人员将尊重举报人的权力给予保密。

六、举报奖励标准

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评审确定奖励标准,给予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50-1000元不等的奖励。奖励标准分五类:

(1)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元至100元;

(2)较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至300元;

(3)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元至500元;

(4)特别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至1000元;

(5)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安全事故举报奖励标准为200元。

以上所称的事故隐患等级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界定。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冶金安全隐患报告奖励制度

1﹑目的:规定事故隐患分类﹑报告﹑奖励方法

2﹑范围:全体员工

3﹑责任者:安全部

4﹑程序:

4.1、事故隐患分类

4.1.1.一类:干部违章指挥﹑职工违章操作,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及时按要求填写操作记录的现象。

4.1.2.二类:职工情绪低落﹑思想波动较大﹑工作消极﹑身体状况较差等现象。

4.1.3.三类:灭火器材﹑劳保用品得不到及时保养,违反消防﹑劳动保护规定的现象。

4.1.4.四类:机械﹑电气设备带病工作﹑各类保护装置失效的现象。

4.1.5.五类:原辅材料﹑危险品乱堆放﹑引起消防通道不畅通或消防器材取用不方便的现象。

4.1.6.六类:楼梯,作业平台等作业场所因种种原因造成操作人员作业时,安全得不到保证的现象。

4.1.7.七类:发现有关生产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的缺陷或不完善。

4.2报告程序

4.2.1发现隐患一般采用一级报一级的方法,即职工报车间﹑部门领导,车间报职能部门,职能部门报安全部。

4.2.2上一级接到下一级事故隐患报告,在24小时内必须作出书面整改指示,或作出解释,如超出时间或解释理由不充分,报告人可越级上报。

4.3报告形式

4.3.1报告一般采用书面,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报告送安全部备案,以供备查。

4.3.2在书面报告中,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试二份,一份交上级部门,一份备案。

4.4奖励

4.4.1.报告隐患的数量和质量可作为工资提升和年终评先进的重要依据。

4.4.2.1—4类事故隐患发现报告一起奖励报告人10-50元,5—7类事故隐患发现报告一起奖励报告人20-50元。

4.4.3.发现其它事故隐患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奖励。

4.4.4.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职能部门申报,生产付总经理签字生效。

4.4.5.车间(部门)对下属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责任人按情节严重予以经济处罚。

4.4.6.对发掘事故隐患不力,发生事故的车间(部门)承担事故损失的10-50%。

4.4.7.发现了事故隐患因车间(部门)不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的,发生事故车间(部门)承担的损失按考核标准执行,责任人再严重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

4.4.8.对报告人特别是越级上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经查实报总经理处理。

第3篇 安全隐患报告举报制度

为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社会群体发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逐步形成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促进企业狠抓安全管理,从源头上杜绝事故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安全奖励的一般规定。

二、 安全隐患:

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到企业生产发展、车辆安全运行、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各种不安全因素。

三、隐患报告和举报内容

1、隐患报告内容: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2、隐患举报内容:隐患的现状、存在隐患的地点、发现时间。

3、对安全隐患的举报公司应严格实行登记管理,对举报的各种安全隐患公司均应立即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后要立即落实措施进行整改,在公司职权范围以外的隐患事项公司应制定防范措施,并应以书面形式报告主管部门。

四、奖励和惩罚

1、对在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防止或挽救安全事故发生、隐患报告和举报的有功人员,要给予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100-500元/次)。

2、 对提出安全重大合理化建议、及时制止违章避免重大险肇事故或人身伤害事故、消除重大安全隐患、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职工或单位,经安全部门调查属实并签认,均可以报公司请功或一次性重点奖励500-3000元/次。并在年终评先、提职时予以此职工优先考虑。

对明知存在安全隐患而视若无睹的各级人员,一经查实,无论隐患大小,公司均作开除处理。

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公司将追究举报人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停班学习,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事故隐患举报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受理举报的机构和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向外泄露举报人的任何信息,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不得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长生不利后果的人员,受理人员因泄露举报信息造成后果的公司将给予100-5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做辞退处理。

第4篇 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一、重大安全隐患监理工作应急方案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了保护企业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企业在出现生产安全事故时,项目监理部能够及时进行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给企业众业人员所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项目监理部重大安全隐患制度。

1、成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及职责:项目监理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本项目内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职责如下:

①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后,按照已定方案迅速开展重大安全隐患调查工作。

②项目监理部监督施工单位停止发生重大隐患的现场施工并对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一些情况进行分析等,以利于救援机构完善现场隐患应急处理措施。

③适时发布通报,将重大安全隐患发生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在项目、公司系统内进行示警。

二、重大安全隐患应急救授程序

1、重大安全隐患报告程序(图1)。

图1重大安全隐患应急报告程序图

三、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安全隐患发生后,发现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内向本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如实逐级上报。

四、严格执行有关规程和规定,严禁救援过程中的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避免救护过程中发生二次伤害事故。

五、监督管理施工单位保护事故现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破坏现场和毁灭证据。

六、重大危险源控制范围

根据本工程特点,为应对施工现场可能造成的危害,对以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制定重大危险源控制对象:

1、大型脚手架:搭设高度在20m以上的组装式脚手架;搭设高度小于20m的悬挑脚手架;高度在6.5m以上、均布荷载大于3kn/m2的满堂红脚手架;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

1)大型脚手架控制措施

因地基沉降引起的脚手架局部变形。在双排架横向截面上架设八字戗或剪刀撑,隔一提立杆架设一组,直至变形区外排。八字撑或剪刀撑下脚必须设在坚实、可靠的地基上。

脚手架赖以生根的悬挑钢梁挠度变形超过规定值,应对悬挑钢梁后锚固点进行加固,钢梁上面用钢支撑加u形托旋紧后顶住屋顶。预埋钢筋环与钢梁之间有空隙须用马楔备紧。吊挂钢梁外端的钢丝绳逐根检查,全部紧固,保证均匀受力。

脚手架卸荷、接接体系局部产生破坏。要监督承包单位立即按原方案制定的卸荷、拉接方法将其恢复,并对已经产生变形的部位及杆件进行纠正。如纠正脚手架向外张的变形,先按每个开间设一个5t倒链与结构绷紧,松开刚性拉接点,各点同时向内收紧倒链,至变形被纠正,做好刚性拉接,并将各卸荷点钢丝绳收紧,使其受力均匀,最后放开倒链。

为快速、及时、妥善地处理本项目安全事故,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件》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土方坍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事故发生后,项目监理部应急指挥小组立即按照应急组织机构人员分工,监督管理施工单位展开抢险自救和事故报告及待援工作。采取控制措施:

①立即撤离危险区域内施工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②封闭危险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造成二次伤害和影响救援工作。

③协调、组织应急专业人员进行抢救。

④向120或999急救中心求助。

2、火灾事故消防应急救援预案

火情发生时,为能有秩序组织扑救,阻止火势的迅速蔓延,争取灭火时间,使燃烧速度控制在最低限度,尽快将初起火灾扑灭,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降低火灾事故对人员的伤害以及对财产造成的损失。

①报警

火情发生时,发现人大声呼救,迅速将此住处传递给值班人员,同时采取灭火措施,控制火势扩大。

一是协调动员现场人员救火,二是协调组织火场人员及时疏散。若火势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立即拨打“119”,向市消防报警中心报警。拨通后首先询问是否火警台,得到肯定答复后,将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报警人姓名、火势情况、燃烧物质情况详细简要地告知对方,待对方明确说明可以挂断电话后,并监督承包单位派专人到路口迎候消防车,引导消防队迅速赶到火场。

②火灾疏散救援

a、发生火灾后,协调组织救援人员首先将出入口附近或最不利点的人员疏散出去,然后再逐步扩大范围进行搜索救援,进入室内高声呼咕,辨听哪里有呼救声、喘气声和呻吟声,查看隐藏处有无因受到火势、浓烟、爆炸和倒塌而被围困的人员。对神志清醒,但在烟雾中辨别不清方向、找不到出口的被困人员指明通道让其自行脱险。对因惊吓、烟熏、火烧而错迷的人员把他们背、抱、抬抢救出来,对伤员除现场进行急救的同时,拨打999或120急救电话,向急救中心讲明伤员伤及的部位和伤害程度,以及单位地址和电话请求救助,或协调施工单位派车将伤员直接送往医院救治。

b、为确保救援人员自身的安全和充分发挥救援人员的作用,进入火场必须搭伴而行,牢记出入标记,以便安全撤离。一旦在火场发现或意识到自己和被救助人员可能被烟火围困,必须争分夺秒离开险区。撤离前,用湿毛巾或口罩捂住口鼻,低姿或或匍匐通过烟雾区,按照应急指示灯显示的方向,选择安全楼梯逃生。

c、火势较大、烟火封路、无路可逃时,退回室内或未燃烧的房间,关闭门窗。有条件时,将门窗用棉织物遮挡,防止烟雾窜入,不断向门窗泼水降温,延缓火势蔓延。等待救援时,可以跑到窗口呼喊,挥动醒目标志,夜间用手电筒发出信号或敲击金属物、打电话的方式通知有关人员前来营救。

③灭火扑救

a、火灾发生后,灭火扑救人员根据火场燃烧物的性质、状态、燃烧范围和风力风向等因素,正确选择灭火器材,充分利用火场的地形、地物、站在有效距离内灭火。

b、防止火势蔓延扩大,达到迅速灭火的目的。灭火消防人员及时疏散与燃烧部位毗连的物资,为开辟防火间距,阻止火势蔓延创造条件。

c、为确保灭火扑救人员的安全,监督施工单位要立即截断火场电源。没有穿戴防护用品的义务消防人员不能进入燃烧区灭火。

④安全保卫要求

a、火灾发生后,要求施工单位安全保卫人员按照分工沿大门两侧设置警戒线,维护秩序,协助公安人员疏散围观人群,阻止非救援车辆和无关人员进入,留出通疲乏,保障消防车辆和急救车辆的通行。

b、监督管理施工单位负责看管从火场中抢运出来的贵重物品,防止混乱中资产资金铁丢失。

c、灭火后,监督施工单位保护火灾现场,防止闲杂人员进入践踏,妨碍事故的调查。

第5篇 供电所安全隐患排查处理报告制度

一、 总则

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管理,有效地控制和排查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部发(1995)332号《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2、 本所一把手对本所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技术负责人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措施的编制。

二、 安全隐患排查及报告程序;

每月召开由技术负责人主持,行政一把手参加的安全隐患排查会。会议落实以前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并进行相应考核。对所排查收集到的安全隐患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隐患分级,制定整改措施。

每季度召开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会,对排查会排查收集到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级,按隐患分级责任范围制定编制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时间,落实整改负责单位负责人,落实督促检查单位。难以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要按照分级责任制订防范、监控措施。

三、重大隐患排查及报告主要内容

1、应设置而未设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如通风、照明、防尘、防毒、防辐射、喷淋冲洗、防寒保暖、防熟降温、空气净化等设施。

第八条 系统装置中未实施劳动安全技术措施,如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联锁装置、报警装置、切断装置、泄压防爆装置、限位自动装置、灭火装置、防雷击、防静电、防触电设施等。

2、系统装置中未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如抢险救灾的工程设施及器具、警示标志、检测报警仪器、通讯联络器材、回收装置等。

3、机电设备、电气运行与检修不符合有关规程及规范。

4、锅、容、管、特设备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等相关规定。

5、物资存储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仓库管理、储罐区管理、气(液)瓶储存管理等。

6、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过程不符合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7、防火与防爆、动火与用火、消防管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

8、生产、工艺操作不符合相关规程、规定、标准,可能造成重大事故。

9、特殊作业未达到相关规程要求。如焊接作业、设备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空作业、起重吊装、断路作业、动土作业等。

10、对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对重大危险源未做到检查、辨识、登记建档,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实施有效监控。

11、未编制本单位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等。

12、其它有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潜在问题和情况。

四、隐患的整改

1、负责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并负责对不能及时整改的隐患制定监控运行和应急防范措施(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

2、对查处的安全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按“四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三不准”(凡班组能整改的不准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准推给部门;凡职能部门能整改的不准推给公司)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

3、对查处的安全隐患,必须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其内容有:隐患内容、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安全隐患由主管安全的负责人签署后发出,其它安全隐患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后发出,隐患所在单位或隐患整改负责单位负责人签收并按期按要求整改后反馈。

4、对因物资和技术原因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安全隐患,必须采取有效的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5、对各级安全隐患的治理实行跟踪管理,要建立安全隐患台帐,详细记录隐患整改治理进度。

6、安全隐患治理完毕后必须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逐级上报销号。

7、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8、对因存在事故隐患应排查而未排查、应治理而未治理、应制定监控运行措施和应急预案而未制定、已制定监控运行措施而未认真执行,对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因此而造成事故的按照隐患排查有关规定和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2007年01月10日

第6篇 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有奖制度

为充分发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工监督和社会舆论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安全隐患,生产违章,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我司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范围

1、公司经营者、驾驶员发生事故未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拖延迟报或谎报的。

2、车辆有安全隐患未及时修复严重危及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3、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的违法、违章行为。

二、报告和举报主体和形式

公司任何员工均有权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举报。但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事实,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监管工作秩序。

举报时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形式,说明事故隐患的名称、地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的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时要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事故隐患及兑现奖励。

三、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受理各类举报,举报地点设在公司安全管理部。

举报电话:__________。

举报箱:设置在公司_________。

四、举报受理程序

1、受理各类安全举报时,受理人应立即书面登记编号并到现场勘查核实。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内容举报,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对举报非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直接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责任部门。

2、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安全管理部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管理部复查销号和存档。

3、凡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受理人应立即上报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和公司领导。

4、举报核实处理完毕,安全管理部应填写《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并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批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五、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受理单位和人员将尊重举报人的权力给予保密。

六、举报奖励标准

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评审确定奖励标准,给予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50-1000元不等的奖励。奖励标准分五类:

(1)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元至100元;

(2)较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至300元;

(3)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元至500元;

(4)特别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至1000元;

(5)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安全事故举报奖励标准为200元。

以上所称的事故隐患等级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界定。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7篇 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制度

为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社会群体发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逐步形成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促进企业狠抓安全管理,从源头上杜绝事故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安全奖励的一般规定。

二、 安全隐患:

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到企业生产发展、车辆安全运行、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各种不安全因素。

三、隐患报告和举报内容

1、隐患报告内容: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2、隐患举报内容:隐患的现状、存在隐患的地点、发现时间。

3、对安全隐患的举报公司应严格实行登记管理,对举报的各种安全隐患公司均应立即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后要立即落实措施进行整改,在公司职权范围以外的隐患事项公司应制定防范措施,并应以书面形式报告主管部门。

四、奖励和惩罚

1、对在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防止或挽救安全事故发生、隐患报告和举报的有功人员,要给予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100-500元/次)。

2、 对提出安全重大合理化建议、及时制止违章避免重大险肇事故或人身伤害事故、消除重大安全隐患、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职工或单位,经安全部门调查属实并签认,均可以报公司请功或一次性重点奖励500-3000元/次。并在年终评先、提职时予以此职工优先考虑。

对明知存在安全隐患而视若无睹的各级人员,一经查实,无论隐患大小,公司均作开除处理。

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公司将追究举报人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停班学习,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事故隐患举报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受理举报的机构和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向外泄露举报人的任何信息,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不得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长生不利后果的人员,受理人员因泄露举报信息造成后果的公司将给予100-5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做辞退处理。

第8篇 安全隐患报告奖励制度

1﹑目的:规定事故隐患分类﹑报告﹑奖励方法

2﹑范围:全体员工

3﹑责任者:安全部

4﹑程序:

4.1 事故隐患分类

4.1.1. 一类:干部违章指挥﹑职工违章操作,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及时按要求填写操作记录的现象。

4.1.2. 二类:职工情绪低落﹑思想波动较大﹑工作消极﹑身体状况较差等现象。

4.1.3. 三类:灭火器材﹑劳保用品得不到及时保养,违反消防﹑劳动保护规定的现象。

4.1.4. 四类:机械﹑电气设备带病工作﹑各类保护装置失效的现象。

4.1.5. 五类:原辅材料﹑危险品乱堆放﹑引起消防通道不畅通或消防器材取用不方便的现象。

4.1.6. 六类:楼梯。作业平台等作业场所因种种原因造成操作人员作业时,安全得不到保证的现象。

4.1.7. 七类:发现有关生产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的缺陷或不完善。

4.2报告程序

4.2.1发现隐患一般采用一级报一级的方法,即职工报车间﹑部门领导,车间报部,职能部门报安全部。

4.2.2上一级接到下一级事故隐患报告,在24小时内必须作出书面整改指示,或作出解释,如超出时间或解释理由不充分,报告人可越级上报。

4.3报告形式

4.3.1报告一般采用书面,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报告送安全部备案,以供备查。

4.3.2在书面报告中,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试二份,一份交上级部门,一份备案。

4.4奖励

4.4.1. 报告隐患的数量和质量可作为工资提升和年终评先进的重要依据。

4.4.2. 1—4类事故隐患发现报告一起奖励报告人10-50元,5—7类事故隐患发现报告一起奖励报告人20-50元。

4.4.3. 发现其它事故隐患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奖励。

4.4.4. 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职能部门申报,生产付总经理签字生效。

4.4.5. 车间(部门)对下属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责任人按情节严重予以经济处罚。

4.4.6. 对发掘事故隐患不力,发生事故的车间(部门)承担事故损失的10-50%。

4.4.7. 发现了事故隐患因车间(部门)不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的,发生事故车间(部门)承担的损失按考核标准执行,责任人再严重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

4.4.8. 对报告人特别是越级上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经查实报总经理处理。

第9篇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排查、治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煤矿。

第三条煤矿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全面责任,各分管副矿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第四条公司安全监察处等业务处室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查处的职责。

第五条煤矿应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责任。

第二章隐患排查

第六条公司每月对各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1次,对高瓦斯、容易自燃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每月排查2次;煤矿每周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全面排查1次;各煤矿科、队、班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随时进行隐患排查。

第七条公司每月召开一次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煤矿每周召开一次隐患排查办公会议。

第三章隐患治理

第八条煤矿应建立健全隐患登记建档和重大隐患挂牌整改制度。

第九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按照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定措施、定标准的“五定”原则进行停产整改。

第十条对确认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由公司下达停产整顿(停止作业)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包括系列内容:

(一)下达停产整顿(停止作业)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二)按照《公司煤矿安全隐患处罚办法》,对矿井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三)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一般隐患要下达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一条煤矿自接到停产整顿(停止作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必须立即按照要求实施停产整顿(停止作业)。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停产期间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方案,并上报公司。

停产整顿期间,煤矿要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所有隐患都要按照“零闭合”管理原则,逐级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实效。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后由煤矿组织验收,安全矿长签字后报公司安全监察处备案。重大隐患整改完成,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由煤矿向公司提出书面恢复生产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内容、自检结果,并由煤矿矿长和安全矿长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收到煤矿恢复生产申请,由安全监察处组织验收合格,向煤矿下达准予生产(作业)指令后,煤矿方可恢复生产(作业)。

第四章隐患报告

第十四条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时,煤矿调度室必须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报告,同时对口汇报给平顶山裕隆公司的业务处室。

第十五条每月25日前,煤矿要将本期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书面报告公司。书面报告要有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告包括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六条对迟报、瞒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按规定限期整改隐患或不落实整改措施、不执行上级煤炭监管部门和公司停产整顿指令而擅自组织生产的,按照《煤矿安全隐患处罚办法》进行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与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公司。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_小学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及时控制和消除发生于校内的校园安全事故的危害,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校园安全事故”是指发生于学校之中,对在校教职员工、学生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对学校的财物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任何人对校园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发现后立即向校领导报告;值班人员应当在发现事故的1小时内及时向校值班领导汇报,向急救中心报告,值班领导同时根据事故情况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1、发生火灾等引起重大伤害事故的;

2、发生或有明显征兆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或有明显先兆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4、发生致人伤亡或者可能致人伤亡的暴力伤害事件的;

5、发生或可能发生在校师生被绑架事件的;

6、其他造成在校师生人身伤害或者造成在校师生人身重大危险的事件。

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其他校园安全事故应当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教育局办公室进行书面报告。

第六条 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就该事故保持与上级主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关及政府的密切联系,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和调查情况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汇报。

第七条 校园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24小时内,负责老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校长进行全面汇报。

为了切实做好学校的安全工作,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同时,鼓励社会人士、学生家长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持制订学校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一、防事故学校的建筑设施,场地环境要保证安全,如走廊、天花板、门窗、栅栏、楼梯栏杆、灯扇、电视、空调、球架、广播喇叭、升旗旗杆,活动设施设备等,应经常检查安全牢固程度,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报告责任部门并及时消除隐患。

二、防盗校内各处室、办公室及课堂下午放学离校前要锁好门窗、白天室内无人也须锁好门窗、室内的柜子、办公桌抽屉也必须锁好。

三、防火学校各教学楼、办公楼都要注意防火、要配置防火器材、人人学会使用灭火器。经常检查防火器材是否有效,失效的要立即置换。图书室要特别注意防火、安全用火。对违章操作引起的事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安全用电用气要节约用电、气,安全用电、气,按章操作,不乱拖乱拉违规使用,不使用不当型号的电气设备。

五、防灾害天气台风、暴雨前夕,需先检查和消除隐患,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伤人,避免损失。

六、防止突发性违法犯事件发现形迹可疑的人或异常情况应提高警惕,密切注意,防止斗殴、偷盗、抢夺、抢劫、勒索等事件的发生。

七、防交通意外校外车辆来往,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进入校园,学校及本校教师车辆出入要注意驾驶,安全第一,在校园内行车转变或倒车时应特别注意。

九、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每位教职工一旦发现学校存在安全隐患,须在第一时间及时向行政值班人员或学校负责人报告,学校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登记,整理,汇报工作。如出现重大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当本校教职工发生安全事故时,在汇报的同时,及时给予救助。

十、鼓励和奖励学校对社会人士、学生家长、学校师生员工,反映的隐患情况进行登记、核实后,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11篇 安全隐患治理及报告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管理,有效地控制和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及员工生命安全,确保装置稳定、高效、安全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存储过程中安全装备、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不落实或违反国家、行业、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定,有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事故隐患的分级

事故隐患共分为a、b、c三级。按可能造成的伤亡程度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应的a、b、c级事故隐患分别是:

a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属国家级重大隐患)。

b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9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伤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c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重伤事故或3人以上的轻伤事故,或5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按事故隐患的解决难易对应的a、b、c级事故隐患分别是:

a级:是指难度大,本公司解决不了,需由煤化公司或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是指难度较大,部门之间协调解决不了,需由公司解决的隐患。

c级:是指部门之间协调可以解决的隐患。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负责重大及以上(a、b级)安全隐患的排查及整改措施的编制;各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a、b、c级)排查与管理;安全监察部和各职能部门安全负责人负责安全隐患(a、b、c级)排查与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各级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级技术负责人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措施的编制。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要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和责任六落实。治理资金应及时报批,从安全费用或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安全隐患排查及报告程序

第六条 甲醇生产准备部每月20日前由总工程师组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并提出事故隐患分级意见。每月22日前将本月排查收集到的安全隐患处理情况及以前安全隐患处理进度以汇总单形式上报安监部。安监部每月25日前将a、b级隐患上报煤化公司。

第七条 对难以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

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序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第八条 经评估属于重特大隐患的,应当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治理期限和目标;

2、治理措施;

3、责任机构和人员、经费和人员保障;

4、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并在10内将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安全监察部。

三、重大隐患排查及报告主要内容

第十条 应设置而未设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如通风、照明、防尘、防毒、防辐射、喷淋冲洗、防寒保暖、防暑降温、空气净化、噪音消除、减震等设施。

第十一条 系统装置中未实现劳动安全技术措施,如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联锁装置、泄压防爆装置、限位自动装置、灭火装置、防雷击、防静电、防触电设施等。

第十二条 系统装置中未实现安全技术措施,如抢险救灾的工程设施及器具、警示标志、监测报警仪器、通讯联络器材、回收装置。

第十三条 机电设备、电气运行与检修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

第十四条 需现场制作的设备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

第十五条 运输交通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如信号标志、交通道路、车辆管理等。

第十六条 物资存储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仓库管理、储罐区管理、气(液)瓶存储管理等。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存储、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过程不符合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八条 系统设计、安装不规范,不符合化工建筑安装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九条 防火与防爆、动火与用火、消防管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

第二十条 生产、工艺操作不符合相关规程、规定、标准,可能造成重大事故。

第二十一条 特殊作业未达到相关规程要求,未制定安全措施和履行审批程序,如气体置换、焊接作业、设备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空作业、起重吊装、断路作业、动土作业等。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未做到检查、辨识、登记建档,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实施有效监控。

第二十三条 未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等。

第二十四条 其它有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潜在问题和情况。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理

第二十五条 对所排查的事故隐患,必须编制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其中:

a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报煤化公司总工程师审核,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查;

b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职能部(室)负责编制,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审查;

c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车间技术人员编制,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审查。

第二十六条 事故隐患治理必须严格按编制的治理方案(措施)组织实施,其中:

a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措施)由总经理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煤化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责技术指导;

b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分管副职负责组织实施,专业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副职技术指导;

c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车间主任组织实施,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责技术指导。

第二十七条 a级事故隐患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专业公司的,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负责治理;涉及专业公司内两个及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由专业公司分管领导负责治理。

第二十八条 对排查出的事故及治理方案(措施),所在部(室)、车间应及时告知受隐患威胁的有关部(室)、车间和所有人员。

第二十九条 部(室)、车间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应当采取严密的防范、监控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安全环保部应当责令停止作业。

五、监 督

第三十条 对事故隐患的治理实行过程监督,责任明确到人。安全监察部负责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第三十一条 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必须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消除。其中:

a级事故隐患由集团公司或委托专业公司组织验收;

b级事故隐患由公司组织验收;

c级事故隐患由职能业务部(室)组织验收。

第三十二条 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举报制度,接受任何部(室)、车间和个人举报监督,举报电话:

六、资料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

公司职能部门,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台帐、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事故隐患治理验收记录进行管理;

安全监察部负责对事故隐患治理过程跟踪监督台帐进行管理;

事故隐患排查基础表、跟踪监督台帐、事故隐患治理验收表详见附表1、2、3。

第三十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保存期限为:a级事故隐患管理资料保存3年、b级事故隐患管理资料保存2年、c级事故隐患管理资料保存1年。

七、责任追究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当排查未排查的,对隐患排查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排查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对事故隐患整改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重特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称或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 公司每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管理等工作规范的单位,给予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奖励,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对事故隐患排查不细、治理不力、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资料管理混乱的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上缴公司计划财务部,奖励资金从安全奖励资金中列支。

八、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凡公司下发的《事故隐患排查情况的通报》,一律按急件处理,必须在收到后3天内贯彻到与事故隐患治理相关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职能部室、车间。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本公司安全监察部,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12篇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排查、治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煤矿。

第三条煤矿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全面责任,各分管副矿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第四条公司安全监察处等业务处室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查处的职责。

第五条煤矿应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责任。

第二章隐患排查

第六条公司每月对各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1次,对高瓦斯、容易自燃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每月排查2次;煤矿每周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全面排查1次;各煤矿科、队、班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随时进行隐患排查。

第七条公司每月召开一次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煤矿每周召开一次隐患排查办公会议。

第三章隐患治理

第八条煤矿应建立健全隐患登记建档和重大隐患挂牌整改制度。

第九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按照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定措施、定标准的“五定”原则进行停产整改。

第十条对确认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由公司下达停产整顿(停止作业)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包括系列内容:

(一)下达停产整顿(停止作业)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二)按照《公司煤矿安全隐患处罚办法》,对矿井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三)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一般隐患要下达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一条煤矿自接到停产整顿(停止作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必须立即按照要求实施停产整顿(停止作业)。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停产期间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方案,并上报公司。

停产整顿期间,煤矿要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所有隐患都要按照“零闭合”管理原则,逐级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实效。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后由煤矿组织验收,安全矿长签字后报公司安全监察处备案。重大隐患整改完成,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由煤矿向公司提出书面恢复生产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内容、自检结果,并由煤矿矿长和安全矿长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收到煤矿恢复生产申请,由安全监察处组织验收合格,向煤矿下达准予生产(作业)指令后,煤矿方可恢复生产(作业)。

第四章隐患报告

第十四条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时,煤矿调度室必须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报告,同时对口汇报给平顶山裕隆公司的业务处室。

第十五条每月25日前,煤矿要将本期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书面报告公司。书面报告要有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告包括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六条对迟报、瞒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按规定限期整改隐患或不落实整改措施、不执行上级煤炭监管部门和公司停产整顿指令而擅自组织生产的,按照《煤矿安全隐患处罚办法》进行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与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公司。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3篇 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切实抓好安全工作,根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1.建立学校安全隐患台账,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专人按照有关安全规章进行排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重点排查校舍、食物、饮用水、用电及消防、学生公寓、体育场馆和器材、栏杆、书架及其他公共设施等安全隐患部位,并明确排查责任人。

2、排查出的隐患,要制定隐患和不稳定因素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时间,严格落实“五个一”包靠工作制度,及时进行整改。学校对安全隐患的整改结果要在规定时间内向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对不能及时进行整改的安全隐患,要在报告中说明原因并提出防护措施。

3.安全隐患排查人员要及时向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报告或直接向校长报告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要制订好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检查督促工作;各相关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未履行好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责任人直接负责。

4、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部门责任制度,以及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跟踪问效和责任追究,有计划、有步骤地消除学校安全隐患,有效防止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

5.值班人员要向学校带班领导报告每天的值班情况,对值班过程中的偶发事件或异常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向学校分管领导报告,并妥善处理。

6.发生伤亡事故后,责任人写出较为详细的事故发生过程及原因,书面上报学校。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其它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向教育行政部门电话报告,并在二小时以内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7.报告安全隐患应包括隐患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已采取的应急措施、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整改目标等,报告安全事故应包括发生时间、地点、经过、人员伤亡情况、采取的急救措施、事故现场的保护措施等。

8.发生安全事故,如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要根据情节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4篇 学校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一、学校选用责任心强、观测力敏锐的同志担任安全隐患监测员。监测人员要对本校的安全定时监测,善于发现教学设施安全隐患,及时准确报告乡中心小学、县教育局。

二、监测员发现隐患后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领导,特别是教学楼设施、照明设施、体育器材设施、操场、宿舍、厕所、排水沟等部位重点监控。一经发现立即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进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师生人身及财产安全。

三、建立安全隐患报告机制,学校设立举报电话(办公电话),公开校长手机号码,24小时开机。鼓励师生、家长对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四、对学校存在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不及时上报的,并采取自救措施,造成事故的,要依照事故追究制度追究相关当时人员责任。

第15篇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为消除煤炭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隐患,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防止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特制定硕嘉湾露天煤矿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条露天矿组织对本单位生产作业区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和报告,各段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各岗位专责人员的检查制,明确检查项目、时间、周期及其它相关规定。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二条安全隐患是指在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露天矿按安全隐患的种类分为:防洪防排水、运输、爆破、火灾、边坡和其它。

2、按照隐患的严重程度由各单位填写隐患排查登记表(见附表)并按时治理隐患;对严重程度较大的隐患,按要求填写隐患排查登记表,并逐级上报。

第三条露天矿矿长对煤矿生产作业区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安全副矿长配合矿长工作,现场管理人员及各施工队负责人都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生产设备、设施、现场环境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报告,并按隐患整改方案进行隐患治理。

第四条露天矿安全副矿长是生产区内安全负责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人员检查范围及重点:

1、各段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每日上班后进行现场巡视检查,主要了解和检查设备运行或检修情况、规程制度及安全措施贯彻情况、现场安全防火情况;下班前向交接班班长交代有关注意事项及相关要求。

2、矿领导按职责分工每天要在生产调度室了解设备运行、检修及主要生产情况,并随时深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和巡视。

3、矿长每月组织一次各职能科室、安监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隐患排查,对查出的一般隐患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查出的重大隐患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整改作业范围,组织实施和自检验收,并在自检报告上签字。

4、各职能科室要坚持日常和定期检查,及时掌握生产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和生产设备运行情况,对安全隐患研究治理措施并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逐级汇报。

第六条安全隐患的治理。安全隐患的治理要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矿长对隐患的整改负全面责任;分管矿长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单位、班组安全隐患的整改,做到项目、资金、时间、责任四落实。

第七条隐患等级划分:

a级:事故隐患较严重,解决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需报董事会解决的。

b级:事故隐患较严重,解决较困难,施工单位解决不了,需由矿解决的。

c级:事故隐患简单,由施工单位单位自行解决的。

第八条露天矿坚持“不安全绝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将不得生产。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逐级报告,隐患消除前不得生产。

第九条因安全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在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责任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6篇 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危房报告制度

1. 按国家有关规定,每月应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2. 检查重点:地基塌沉、滑坡、急剧下沉或基础发生严重不均匀沉陷而且还在发展,墙、柱出现严重倾斜和裂缝而且还在继续发展;内外墙纵横开裂而且还在发展;墙根大量风化、混凝土有裂缝等等。

3. 分工负责:后勤主任要定期检查各个课室,学校各办公室、班级的负责人也要经常检查,做好维护工作,要保证屋面无杂物、地面平整,门窗、墙面无破损,无乱画乱抹的痕迹。

3、有计划地搞好校舍的维修和改造工作。值班人员要经常检查,发现危房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做好修理改造工作。

4.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5. 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并予以封存、任何人不得私自启用

6. 学校不得将现有场所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和经营。

7. 学校在校内护栏、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防护措施。

8. 后勤主任负责校舍的管理和维修。校舍维修安排在暑假或寒假进行(特殊情况的要及时整改)。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

第17篇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为消除煤炭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隐患,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防止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特制定硕嘉湾露天煤矿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条 露天矿组织对本单位生产作业区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和报告,各段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各岗位专责人员的检查制,明确检查项目、时间、周期及其它相关规定。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二条 安全隐患是指在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露天矿按安全隐患的种类分为:防洪防排水、运输、爆破、火灾、边坡和其它。

2、按照隐患的严重程度由各单位填写隐患排查登记表(见附表)并按时治理隐患;对严重程度较大的隐患,按要求填写隐患排查登记表,并逐级上报。

第三条 露天矿矿长对煤矿生产作业区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安全副矿长配合矿长工作,现场管理人员及各施工队负责人都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生产设备、设施、现场环境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报告,并按隐患整改方案进行隐患治理。

第四条 露天矿安全副矿长是生产区内安全负责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各级人员检查范围及重点:

1、各段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每日上班后进行现场巡视检查,主要了解和检查设备运行或检修情况、规程制度及安全措施贯彻情况、现场安全防火情况;下班前向交接班班长交代有关注意事项及相关要求。

2、矿领导按职责分工每天要在生产调度室了解设备运行、检修及主要生产情况,并随时深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和巡视。

3、矿长每月组织一次各职能科室、安监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隐患排查,对查出的一般隐患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查出的重大隐患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整改作业范围,组织实施和自检验收,并在自检报告上签字。

4、各职能科室要坚持日常和定期检查,及时掌握生产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和生产设备运行情况,对安全隐患研究治理措施并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逐级汇报。

第六条 安全隐患的治理。安全隐患的治理要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矿长对隐患的整改负全面责任;分管矿长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单位、班组安全隐患的整改,做到项目、资金、时间、责任四落实。

第七条 隐患等级划分:

a级:事故隐患较严重,解决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需报董事会解决的。

b级:事故隐患较严重,解决较困难,施工单位解决不了,需由矿解决的。

c级:事故隐患简单,由施工单位单位自行解决的。

第八条 露天矿坚持“不安全绝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将不得生产。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逐级报告,隐患消除前不得生产。

第九条 因安全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在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责任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8篇 冶金企业安全隐患报告奖励制度

1﹑目的:规定事故隐患分类﹑报告﹑奖励方法

2﹑范围:全体员工

3﹑责任者:安全部

4﹑程序:

4.1、事故隐患分类

4.1.1.一类:干部违章指挥﹑职工违章操作,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及时按要求填写操作记录的现象。

4.1.2.二类:职工情绪低落﹑思想波动较大﹑工作消极﹑身体状况较差等现象。

4.1.3.三类:灭火器材﹑劳保用品得不到及时保养,违反消防﹑劳动保护规定的现象。

4.1.4.四类:机械﹑电气设备带病工作﹑各类保护装置失效的现象。

4.1.5.五类:原辅材料﹑危险品乱堆放﹑引起消防通道不畅通或消防器材取用不方便的现象。

4.1.6.六类:楼梯,作业平台等作业场所因种种原因造成操作人员作业时,安全得不到保证的现象。

4.1.7.七类:发现有关生产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的缺陷或不完善。

4.2报告程序

4.2.1发现隐患一般采用一级报一级的方法,即职工报车间﹑部门领导,车间报职能部门,职能部门报安全部。

4.2.2上一级接到下一级事故隐患报告,在24小时内必须作出书面整改指示,或作出解释,如超出时间或解释理由不充分,报告人可越级上报。

4.3报告形式

4.3.1报告一般采用书面,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报告送安全部备案,以供备查。

4.3.2在书面报告中,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试二份,一份交上级部门,一份备案。

4.4奖励

4.4.1.报告隐患的数量和质量可作为工资提升和年终评先进的重要依据。

4.4.2.1—4类事故隐患发现报告一起奖励报告人10-50元,5—7类事故隐患发现报告一起奖励报告人20-50元。

4.4.3.发现其它事故隐患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奖励。

4.4.4.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职能部门申报,生产付总经理签字生效。

4.4.5.车间(部门)对下属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责任人按情节严重予以经济处罚。

4.4.6.对发掘事故隐患不力,发生事故的车间(部门)承担事故损失的10-50%。

4.4.7.发现了事故隐患因车间(部门)不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的,发生事故车间(部门)承担的损失按考核标准执行,责任人再严重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

4.4.8.对报告人特别是越级上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经查实报总经理处理。

第19篇 安全隐患治理报告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管理,有效地控制和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及员工生命安全,确保装置稳定、高效、安全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存储过程中安全装备、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不落实或违反国家、行业、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定,有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事故隐患的分级

事故隐患共分为a、b、c三级。按可能造成的伤亡程度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应的a、b、c级事故隐患分别是:

a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属国家级重大隐患)。

b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9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伤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c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重伤事故或3人以上的轻伤事故,或5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按事故隐患的解决难易对应的a、b、c级事故隐患分别是:

a级:是指难度大,本公司解决不了,需由煤化公司或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是指难度较大,部门之间协调解决不了,需由公司解决的隐患。

c级:是指部门之间协调可以解决的隐患。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负责重大及以上(a、b级)安全隐患的排查及整改措施的编制;各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a、b、c级)排查与管理;安全监察部和各职能部门安全负责人负责安全隐患(a、b、c级)排查与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各级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级技术负责人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措施的编制。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要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和责任六落实。治理资金应及时报批,从安全费用或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安全隐患排查及报告程序

第六条 甲醇生产准备部每月20日前由总工程师组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并提出事故隐患分级意见。每月22日前将本月排查收集到的安全隐患处理情况及以前安全隐患处理进度以汇总单形式上报安监部。安监部每月25日前将a、b级隐患上报煤化公司。

第七条 对难以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

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序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第八条 经评估属于重特大隐患的,应当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治理期限和目标;

2、治理措施;

3、责任机构和人员、经费和人员保障;

4、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并在10内将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安全监察部。

三、重大隐患排查及报告主要内容

第十条 应设置而未设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如通风、照明、防尘、防毒、防辐射、喷淋冲洗、防寒保暖、防暑降温、空气净化、噪音消除、减震等设施。

第十一条 系统装置中未实现劳动安全技术措施,如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联锁装置、泄压防爆装置、限位自动装置、灭火装置、防雷击、防静电、防触电设施等。

第十二条 系统装置中未实现安全技术措施,如抢险救灾的工程设施及器具、警示标志、监测报警仪器、通讯联络器材、回收装置。

第十三条 机电设备、电气运行与检修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

第十四条 需现场制作的设备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

第十五条 运输交通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如信号标志、交通道路、车辆管理等。

第十六条 物资存储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仓库管理、储罐区管理、气(液)瓶存储管理等。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存储、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过程不符合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八条 系统设计、安装不规范,不符合化工建筑安装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九条 防火与防爆、动火与用火、消防管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

第二十条 生产、工艺操作不符合相关规程、规定、标准,可能造成重大事故。

第二十一条 特殊作业未达到相关规程要求,未制定安全措施和履行审批程序,如气体置换、焊接作业、设备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空作业、起重吊装、断路作业、动土作业等。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未做到检查、辨识、登记建档,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实施有效监控。

第二十三条 未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等。

第二十四条 其它有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潜在问题和情况。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理

第二十五条 对所排查的事故隐患,必须编制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其中:

a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报煤化公司总工程师审核,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查;

b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职能部(室)负责编制,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审查;

c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车间技术人员编制,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审查。

第二十六条 事故隐患治理必须严格按编制的治理方案(措施)组织实施,其中:

a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措施)由总经理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煤化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责技术指导;

b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分管副职负责组织实施,专业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副职技术指导;

c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由车间主任组织实施,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责技术指导。

第二十七条 a级事故隐患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专业公司的,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负责治理;涉及专业公司内两个及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由专业公司分管领导负责治理。

第二十八条 对排查出的事故及治理方案(措施),所在部(室)、车间应及时告知受隐患威胁的有关部(室)、车间和所有人员。

第二十九条 部(室)、车间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应当采取严密的防范、监控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安全环保部应当责令停止作业。

五、监 督

第三十条 对事故隐患的治理实行过程监督,责任明确到人。安全监察部负责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第三十一条 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必须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消除。其中:

a级事故隐患由集团公司或委托专业公司组织验收;

b级事故隐患由公司组织验收;

c级事故隐患由职能业务部(室)组织验收。

第三十二条 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举报制度,接受任何部(室)、车间和个人举报监督,举报电话:

六、资料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

公司职能部门,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台帐、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事故隐患治理验收记录进行管理;

安全监察部负责对事故隐患治理过程跟踪监督台帐进行管理;

事故隐患排查基础表、跟踪监督台帐、事故隐患治理验收表详见附表1、2、3。

第三十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保存期限为:a级事故隐患管理资料保存3年、b级事故隐患管理资料保存2年、c级事故隐患管理资料保存1年。

七、责任追究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当排查未排查的,对隐患排查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排查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对事故隐患整改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重特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称或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 公司每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管理等工作规范的单位,给予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奖励,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对事故隐患排查不细、治理不力、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资料管理混乱的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上缴公司计划财务部,奖励资金从安全奖励资金中列支。

八、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凡公司下发的《事故隐患排查情况的通报》,一律按急件处理,必须在收到后3天内贯彻到与事故隐患治理相关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职能部室、车间。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本公司安全监察部,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20篇 重大安全隐患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监理通知书的形式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反馈,情况严重的,应由驻地高监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2、施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如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如实按照事故的级别及国家规定立即向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4、事故发生后,严禁隐瞒不报,所上报的一切事故由公司有关领导协同上级有关部门一同调查,按程序进行处理。

5、在实施事故处理过程中,监理机构要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同时要全过程跟踪,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各类相关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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