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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06

产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有哪些制度

产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是企业确保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安全的重要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产品成分与属性报告:详细记录产品的原材料、制造过程及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

2. 安全风险评估:对企业产品可能带来的潜在危害进行科学分析和预测。

3. 不良事件报告:收集和报告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或事故。

4. 市场监控信息:关注市场反馈,包括消费者投诉、召回通知等。

5. 法规遵从性报告:确保产品生产、销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内容是什么

产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的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定详细的报告流程:明确何时、如何以及向谁报告安全信息,确保信息及时传递。

2. 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存储、整理和分析安全数据,以便快速响应和解决问题。

3. 培训与教育:提升员工对产品安全的认识,确保他们了解报告制度的重要性。

4. 内部审核与评估:定期检查报告制度的有效性,及时调整和完善。

5. 透明度与公开:在必要时,向公众公开安全信息,建立信任。

注意事项

1. 确保数据准确性:报告必须基于真实、准确的数据,任何误导性的信息都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2. 及时响应:发现潜在问题时,应迅速采取行动,避免问题扩大。

3. 保护隐私:在处理消费者信息时,遵守隐私法规,不得泄露个人敏感信息。

4. 持续改进:不断更新和优化报告制度,以适应新的法规变化和技术发展。

5. 跨部门协作:各部门需协同工作,确保信息流通畅通无阻。

产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是企业责任与信誉的体现,其实施需要全员参与,严谨执行,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

产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范文

第1篇 产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一、加强产品安全信息管理,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产品安全风险信息收集、评估,增强同有关部门和消费者就产品安全信息的沟通交流,完善产品安全监管信息网络,提高安全风险 防范能力。

二、产品安全信息报送内容和要求,根据政府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产品安全信息情况,每月上报一次;产品安全预测预警和监测评估信息,要及时上报;有关产品安全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限报送;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做到随时报送;对食品中毒、突发产品污染事件及产品安全的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置送外,要立即向当地和县级产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报告。

三、规范产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产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综合发布产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单位在信息发布前应与相关部门沟通,确保信息发布的准确、及时、客观、公正。信息发布单位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2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一、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建设,是推动《农产品质 量安全法》实施,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农产品竞争力提升的重要手段。

二、 农业部门要推动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逐步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储藏、销售等各个环节登记制度,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创造条件。

三、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 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及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加强产品监测,并建立产品合格把关制度,完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措施。对产出的农产品要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制度。

四、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储运各环节要有追溯记录, 农产品销售者在购进农产品时应当索要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向农产品购买者出示有关农产品质量的证明。建立进销台账和索票索证制度,实现农产品生产记录可查、产品流向可追踪、质量安全责任可追踪的目标。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保障农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全程可追溯

六、 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

第3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制度范本

1、制订实施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计划和年度培训方案,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活动,建立培训档案。

2、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在农产品生产基地、交通要道、集镇和农民集中场所,制作悬挂宣传标牌,张贴宣传标语。

3、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人员应当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参加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每年组织对村监督员、组协管员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培训40课时以上。

5、组织村监督员、组协管员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参加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

第4篇 农产品质量 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为了及时向社会通报和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客观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正确引导舆论,维护消费者和农民正当权益,推进农业各产业健康发展,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发布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新闻发布制度》、《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组工作方案》和《农业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二、发布原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应遵循“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握时机、及时主动,准确全面、客观公正,严格程序、注重效果”的原则,有利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利于正确引导舆论和市场消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和农民的正当权益,有利于推进农业各产业健康发展。

三、发布内容

(一)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农业部发布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专项监测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信息。必要时,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部门公布本辖区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督抽查信息。

(二)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应急事件信息。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应急事件发生后,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事件工作组工作方案》要求,按程序及时报告、处置和发布。

(三)发布农产品科学安全消费信息。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组织专家及各有关方面,开展科学宣传报道,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基本知识,正确引导科学消费。对可能影响农产品正常生产销售秩序的不实信息,缺乏科学依据的报道,要及时予以澄清,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四、发布方式

(一)定期发布。农业部分别在2、4、9和12月份,通过农民日报、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央电视台七频道农业节目等媒体对外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同时,在中央主要媒体上择要发布。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部门公布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具体发布时间和方式自行确定。

(二)应急事件发布。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后,事发地省级农业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及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处理措施。必要时可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报有关情况,或安排有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发布准确、权威信息。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安全和农业产业发展的重要信息,发布前要经过专家论证。

(三)加强农产品科学安全消费信息发布工作。不定期举办各类宣传活动,培训或在报刊上开辟专题、专栏,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知识宣传。同时,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广泛宣传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所采取的措施,加强与消费者沟通,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公信力。

五、发布程序

(一)农业部定期或不定期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程序。需要统一对外发布的信息,由办公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司组织有关司局统一对外发布。其他信息由各司局根据工作分工和工作需要,确定发布内容、形式和时间,经会签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办公厅,报部领导审签后,以农业部新闻办公室的名义对外发布。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事件信息发布程序。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事件发生后,按照农业部应急工作方案,各地农业行政部门应在24小时内报告农业部应急工作组,启动应急程序,由负责事件处置的司局向应急组组长、副组长及分管部门领导提供事件发生的有关情况和处置建议。由农业部应急工作组宣传信息组拟定新闻通稿等材料,会签办公厅,经部领导审签后,以农业部新闻办公室名义向社会发布。

事发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事件工作方案,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六、发布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统一指挥,各负其责,信息准确,反应快速”的工作要求,履行好农业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这一重要职责。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管理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快反应、快节奏、高效率、高质量地开展各项工作。

(二)强化信息报送工作。农业部组织专门力量,加强信息收集和处置等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评价、处置和发布等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明确专门单位和人员。要多渠道、多方位搜集信息,全面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动态。各地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等监管工作信息,要定期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事件信息,按要求在24小时内上报农业部;其它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也应随时报送农业部。

(三)健全专家咨询队伍。要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和质检队伍的作用,健全专家咨询队伍,及时开展风险评估、科学评价、解读相关科学消费知识等工作。

(四)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在积极主动、客观科学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同时,对于一些负面信息或不实报道,要迅速采取措施,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避免、减少和消除新闻炒作造成的负面影响。

(五)公布举报电话。农业部受理举报电话:010-转4047,(已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上对外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部门信息发布程序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方案自2007年4月27日起试行。

第5篇 农产品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写

为保证我合作社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提高我合作社的市场信任度,提升我合作社的品牌形象,根据农业部制定的“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产品卫生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

一、农药安全使用管理

1、合作社使用的农药必须统一采购,专人负责,并要在技术人员的统一指导下进行用药。

2、采购的农药必须“三证”俱全,产品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要核对相符,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农药的进仓库存和出仓使用情况进行统一登记。

3、要选用生物源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化学农药,禁止使用国家规定禁用和限用的一切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4、做好病虫测报工作,选择最佳防治时期,尽量做到低浓度使用。

5、最后一次施用农药要严格遵守采收安全间隔期,尽量降低农药残留量,确保产品达到优质、安全的标准。

6、使用农药要注意人畜安全,农药包装物要及时收集处理,尽量减少环境污染。

二、肥料安全使用管理

1、肥料要专人负责,统一采购。

2、购买肥料产品必须有产品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以确保肥料产品质量合格,肥料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要进行统一登记。

3、农家肥要经过高温发酵达到无害化标准后方可施用。

4、要采用科学的平衡施肥方法。

5、根外追肥要选用有机氮肥,最后一次追肥应在收获前8天以上。

三、生产安全管理

1、按照农产品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做好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2、适时采收、包装,并按法定要求进行标识。

四、运输安全管理

对运输工具要清洗干净,确保运输过程不会对蔬菜造成污染。

五、仓储管理

1、肥料、农药、蔬菜的存储仓库要分开,禁止混放。

2、不同种类的农药要隔开存放,禁止混放。

六、登记、记录管理

1、对农药、化肥、种子的购买、存储、使用情况做好登记工作。

2、对生产、运输、销售各个环节做好记录工作。

3、登记、记录要保存五年以上。

第6篇 药物配方产品试制检验安全管理制度

药物配方、产品试制检验安全管理制度:

一、企业必须建立产品开发试制机械,并配有专门的技术人员和试验室;

二、试验过程中,出现危险或敏感性强的产品配方,严禁成批配制和生产;

三、技术员试制出的新产品药物配方必须由本人申报,申报内容应包括产品工艺流程和操作要求等,送企业主管领导审核,并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投产;

四、试验用化工原料及烟火药应严格控制停滞量,氧化剂与还原剂应隔离存放;

五、试验配制药物要在单独工房操作,不准在组装室或材料室内配制;

六、检验、试放花炮产品及其半成品质量时,应在符合安全规定的检验场所和燃放区域内进行。

第7篇 产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范本

一、加强产品安全信息管理,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产品安全风险信息收集、评估,增强同有关部门和消费者就产品安全信息的沟通交流,完善产品安全监管信息网络,提高安全风险 防范能力。

二、产品安全信息报送内容和要求,根据政府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产品安全信息情况,每月上报一次;产品安全预测预警和监测评估信息,要及时上报;有关产品安全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限报送;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做到随时报送;对食品中毒、突发产品污染事件及产品安全的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置送外,要立即向当地和县级产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报告。

三、规范产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产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综合发布产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单位在信息发布前应与相关部门沟通,确保信息发布的准确、及时、客观、公正。信息发布单位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8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范本

一、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建设,是推动《农产品质 量安全法》实施,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农产品竞争力提升的重要手段。

二、 农业部门要推动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逐步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储藏、销售等各个环节登记制度,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创造条件。

三、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 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及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加强产品监测,并建立产品合格把关制度,完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措施。对产出的农产品要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制度。

四、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储运各环节要有追溯记录, 农产品销售者在购进农产品时应当索要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向农产品购买者出示有关农产品质量的证明。建立进销台账和索票索证制度,实现农产品生产记录可查、产品流向可追踪、质量安全责任可追踪的目标。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保障农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全程可追溯

六、 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

第9篇 农产品质量 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一、指导思想:以农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体系建设为基础,以市场准入为根本,以全面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从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入手,对进入县内市场的农产品,实行“从产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测,基本实现主要农产品生产和销售无公害,确保全县人民吃上放心农产品。

二、实施原则: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从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入手,先易后难、先常规后特殊、先大家后个别、先示范后推广,从蔬菜类、畜产品类开始,从批发市场、超市开始,逐步向全市农产品市场的农产品延伸。

三、工作目标:通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准入,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三项制度”,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推行农产品生产、销售记录和标识管理制度,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推行先进的管理手段、引导规范经营;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农产品信用监督约束机制等主要内容,逐步实现我县农产品市场检测人员、速测仪器、检测场所、检测结果记录公示、检测结果网络化管理的具体到位,营造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自觉关心支持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良好氛围,最终实现农产品市场销售的无公害化,并进一步向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发展。

(一)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三项制度”

免检制度。对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食用农产品,并与基地种植相符的实行入市免检制度,凭认证证书和专用标志直接进入市场销售。

索证抽检制度。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实行索证抽检制度。

现场检测制度。对来源于非认证基地的农产品并且未取得任何认证的产品,实行现场检测制度。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控制,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1、实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身份编码识别管理制度。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性编码规则》要求,制定完善本辖区农产品产地编码规则,随时补充完善编码,提高编码的时效性和科学性。加快编码的普及应用,逐步实现生产者在每批上市农产品上应标明产地编码,以便追查农产品产地来源和生产者,并将产地编码作为农产品追溯的重要依据,更好地为我市农产品顺利进入各地市场服务。

2、推行标识管理。根据不同农产品的特点,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对进行市场准入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率先实行农产品标识挂牌销售。标识牌要注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产品质量等内容(标识牌的制作、发放由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

3、实行农产品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生产基地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保鲜)到市场销售的各个环节的记录;经初级加工、有包装的农产品,生产(加工)者应当在产品包装物上标注其产品的加工单位和原生产基地;生产者在生产中要严格农业投入品合理使用规定,记载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以及防疫、检疫情况;逐步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通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及时有效的追溯发生问题的环节和责任。

(三)建立农产品信用监督约束机制

以执法部门监督为主,行业自我监督为辅,结合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形成全方位的监督网络。通过消费者评选、同行业评比、监督部门评定等综合评价的办法,在全社会大力开展创建信用市场、信用企业、信用品牌活动,以充分发挥在农产品安全体系引导市场的功能与作用,逐步使农产品生产基地、经营企业自觉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积级推行“诚信、安全、健康消费”在重点市场、超市设立农产品安全诚信公示栏,定期向消费者提供农产品安全信息,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10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治力度,促使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基地(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纳入落实农产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宜春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监督管理,是指宜春市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运用监管手段,根据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基地(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市农业局网络信息平台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制度所称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质,包括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

第四条 “黑名单”监督管理要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由市农业局有关专家组成“黑名单”审核组,确定失信企业“黑名单”。

第五条 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基地(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违法违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列入“黑名单”公示。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饲料添加剂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假冒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其他农产品质量标志,伪造农产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农产品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农产品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接受农产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检查、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的;

(五)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

(六)国家、省农产品质量例行抽检安全指标不合格的;

(七)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农业投入品的。

第六条 “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农产品安全抽查、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项情形之一的,由宜春市农业局进行收集,并记录违法企业名称、法人或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等信息,报审核组。

(二)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基地)、家庭农场等,在宜春市农业局网络信息平台或新闻媒体公布。

(三)“黑名单”企业的处罚

对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基地)、家庭农场等作如下处罚:

1、取消当年市级各类农业产业项目扶持、农业产业化资金补助资格;

2、取消当年市级龙头企业、优质农产品知名品牌、农业专业示范社、家庭农场等评选资格;

3、取消农产品“三品一标”认定;

(四)信息解除。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基地)、家庭农场经整改后,申请宜春市农业局组织检查和复检,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的,报请审核组将其从“黑名单”中解除。

第11篇 某装饰产品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装饰产品库房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库存物品和人员安全。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装饰产品库房安全的管理。

职责

一、__部负责公司装饰产品库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

二、装饰部门负责公司装饰产品库房安全的自检和执行。

三、总经理负责公司装饰产品库房安全相关事宜的审批和总监督。 工作程序和要求

库房安全管理原则库房管理“六要”“六不准”

六要

六不准

①库房内堆放物品与墙之间要有适当距离

①库房内不准吸烟

②库房内外要保持道路畅通

②库房内不准设灶

③库房内要保持干爽、内外清洁,堆放整齐

③库房内不准点蜡烛

④库房外要保持不准有火种、易燃物品接近

④库房内不准乱接电线

⑤库房内电源距物品要有不少于 1 米

⑤库房内不准把易燃物品带进去寄放

⑥要提高警惕,防止盗窃

⑥库房内不准无关人员出入

库房物品安全管理 库房管理员负责库房物品出入及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库房使用专用系统对所管辖的物品进行分类登记,设置标识卡、台帐,做到帐(包括 纸质和电子台帐)、物、卡相符,及时反映库存。

存放物品的库房应保持整洁通风,防潮湿,码放整齐。在库房中存取物品应办理相关 手续,分类物品应标识明显,分类分区存放。

注意安全,离开库房后必须关闭库房门;不得磕、碰、摔、挤压物品。 严格坚持物品、出仓手续,做到先进先出,减少物品积压库房时间。

库房安全员应定期检查库存物品状况,库房管理部门定期组织盘点。 库房设施、设备的管理 保持库房库容库貌,不得带食品到库房,每天下班前清洁地面,清除库存物资上灰尘 杂物。 库房设施、设备设有专人管理,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提请公司安委办报经公司 领导研究决定后,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 必须良好。

库房消防安全管理 库房负责人为主要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库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每天值班人员下班后检查各区域的电源插头是否都关闭,并登记情况。 库房管理部门应把库房作为日常安全巡逻、例行安全检查的重点,及时发现、处置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库房管理部门协助库房做好定期消防演练,提高库房员工消防意识。库房内禁止吸烟,禁止煮食及用火取暖,并禁止使用明火。库外动火作业时,必须经过公司有关部门的同意。 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离开时必须关掉电源,不准加设临时线路。库房应当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消防器材必须设置在显眼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并有明显标识;附近不得堆放物品和杂物,并确保任何时候都完好、有效。库区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等严禁堆放物品。 一旦发生火灾时,要及时报告公司管理部门,同时组织人员扑救,并打火警电话 119报警,事后协助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12篇 农产品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我合作社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提高我合作社的市场信任度,提升我合作社的品牌形象,根据农业部制定的“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产品卫生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农药安全使用管理

1、合作社使用的农药必须统一采购,专人负责,并要在技术人员的统一指导下进行用药。

2、采购的农药必须“三证”俱全,产品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要核对相符,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农药的进仓库存和出仓使用情况进行统一登记。

3、要选用生物源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化学农药,禁止使用国家规定禁用和限用的一切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4、做好病虫测报工作,选择最佳防治时期,尽量做到低浓度使用。

5、最后一次施用农药要严格遵守采收安全间隔期,尽量降低农药残留量,确保产品达到优质、安全的标准。

6、使用农药要注意人畜安全,农药包装物要及时收集处理,尽量减少环境污染。

二、肥料安全使用管理

1、肥料要专人负责,统一采购。

2、购买肥料产品必须有产品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以确保肥料产品质量合格,肥料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要进行统一登记。

3、农家肥要经过高温发酵达到无害化标准后方可施用。

4、要采用科学的平衡施肥方法。

5、根外追肥要选用有机氮肥,最后一次追肥应在收获前8天以上。

三、生产安全管理

1、按照农产品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做好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2、适时采收、包装,并按法定要求进行标识。

四、运输安全管理

对运输工具要清洗干净,确保运输过程不会对蔬菜造成污染。

五、仓储管理

1、肥料、农药、蔬菜的存储仓库要分开,禁止混放。

2、不同种类的农药要隔开存放,禁止混放。

六、登记、记录管理

1、对农药、化肥、种子的购买、存储、使用情况做好登记工作。

2、对生产、运输、销售各个环节做好记录工作。

3、登记、记录要保存五年以上。

第13篇 某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检测室管理制度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检测室应当悬挂并严格执行抽样检测制度、农产品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流程、检测室管理制度。

1、抽样检测制度

(1)按照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科学制定实施农产品检测抽样计划。

(2)每次抽取样品须由至少2名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抽样,及时封存样品,按照规定事项填写抽样、加盖乡镇监管站公章并由抽检工作人员、被抽检单位或个人共同签字确认。抽样单一式三份、分别留存。

(3)抽样完成后,抽检人员应当及时将样品送回检测室,登记后交由检测人员实施检测,并在24小时内出具检测结果。

(4)检测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检测规程进行检测,填写《快速检测原始记录表》,在表格右侧粘贴栏内粘贴好对应的电脑数据打印纸,打印纸上应显示检测时间、标样数据、样品数据、操作者姓名等信息,并及时登记监测记录。

(5)每月初将上月抽样检测结果汇总上报当地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产品上市、消费高峰期,应当每周汇总报送检测结果。鼓励建立信息平台同步上传监测数据。

(6)抽检发现不合格农产品,应当在监测结果确认后24小时之内告知被抽检单位或个人,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农产品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流程

将样品取样部分切碎至1cm左右,混匀(叶菜取叶片,带皮菜取表皮,其他样品直接切碎)

称取样品(叶菜称2克,非叶菜类取4克)

加入20ml缓冲液,震荡1-2分钟

静置至样品上层液体澄清

于比色皿中依次加入50ul酶、3ml缓冲液(空白直接加配制的缓冲溶液,样品加上一步上清液)、50ul显色剂,比色皿加盖摇匀

在37℃-38℃下恒温培养30分钟

按照检测顺序,依次在装有空白和样品的比色皿中分别加入

50ul底物,摇匀后置于仪器中测定

3、检测室管理制度

检测室应当保持整洁、安静,安装防火、防盗设施,各种仪器、器皿、试剂标志清晰,不得存放与检测无关的物品。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检测室,禁止在检测室吸烟、进餐,不得在检测室从事与检测无关的活动。

(3)检测人员工作时应当统一穿着工作服,检测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4)各类试剂应当分类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试剂应当专柜存放、专人保管。

(5)仪器设备、物品使用完毕后,应当清洗洁净并归还原处,保持良好状态。

(6)下班时须切断检测室电源、水源,关闭好门窗。

第14篇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

为有效控制不合格保健食品的管理,保证所经营保健食品的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质量管理部是负责对不合格保健食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的机构。

2、质量不合格保健食品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

3、不合格保健食品须存放在不合格品区,挂有红牌标志,不合格品库设专人、专帐管理。

4、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检查保健食品的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保健食品,应开具停售通知单,及时通知仓储部、业务部门立即停止出库和销售,追回售出保健食品,不合格保健食品及时移入不合格品区。发现假、劣产品,要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得擅自退货。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保健食品时,或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公告、发文、通知查处发现的不合格保健食品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追回售出的不合格保健食品,将不合格保健食品移入不合品区。

6、在库过期失效、破损保健食品由保管员填写《报损审批表》,经保健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移入不合格品库,销毁时仓储部应填写《销毁清单》,报保健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审核后,由总经理批准。

7、销后退回、配送退回的质量可疑保健食品,验收员及时报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确认不合格后,移不合格品库。

8、不合格保健食品的报损和销毁应有记录,保存二年。

9、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会同业务部每半年对不合格保健食品情况进行分析,分清质量责任,以便及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减少经济损失。

第15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 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风险监测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章 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 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

(一)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

(二)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第二十三条 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检测任务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24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条 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

第三十条 复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三十三条 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 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三十六条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格。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16篇 产品安全性控制程序制度

1.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性,识别产品和过程的安全性问题,可靠地避免故障,并在出现问题时,能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本厂对涉及产品安全性/产品/过程控制可靠,避免相应的赔偿和责任。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用户和工厂确认的涉及安全/环保的特殊性产品的过程控制活动。

3.定义:

3.1产品责任:用于描述生产者或他方对因其产品造成的与人员伤害、财产损坏或其它损害有关的损失赔偿责任。

3.2产品风险:是指产品为满足自身功能而具有的风险,此外总体产品上的部分产品所引起的风险也属此例。

4.职责:

4.1技术开发部负责产品安全性策划、识别特殊特性,及对涉及产品安全性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

4.2生产部、计划供应部负责对涉及产品安全性的产品/过程进行标识、控制,适时制定限制不合格品损失的应急方案。

4.3质量保证部负责对安全/环保件的检验、试验和内部审核。

4.4厂部办公室负责产品安全性方面的法律纠纷处理,人劳教育室负责产品安全性方面的培训。

4.5计划供应部负责对涉及产品安全性分承包方的控制,并就有关产品安全性事宜与顾客联络。

4.6计划供应部负责有关产品的紧急追回;质量保证部负责组织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制订,并对产品安全责任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5.工作程序:

5.1产品安全性策划和确定:

5.1.1按合同评审程序规定,由技术开发部负责将顾客的所有资料(设计图、技

术条件、协议书等)翻译或消化。

5.1.2由技术开发部对顾客提供的资料进行评审,查阅顾客在上述资料中有无标

识涉及到产品安全性的特殊特性符号,由技术开发部将顾客标识或通过fmea

分析,确定涉及产品安全性的特殊特性,编制《产品安全性清单》,注明所有产品安全性项目(包括产品/过程特性)和控制要求。

5.1.3新产品项目小组在进行产品开发和过程策划时,针对所有产品安全性项目采用当今最先进的工艺技术和检测手段,以保证产品的安全性。

5.1.4新产品项目小组在产品开发和过程策划时须进行fmea分析、识别潜在风险和知晓提供的产品在整个系统或车辆中的功能,并通过材质试验、装车试验、消声测试等研究,来识别和估计由于不当的开发、加工而造成潜在风险。所有可能的风险和采用措施均须反映在fmea分析报告、控制计划和相应作业指导书中,并能在产品说明中予以识别和标注。

5.1.5考虑到由于产品安全性后果可能造成的严重性,由工厂负责聘请熟悉有关产品安全性法律的法律顾问协助处置有关法律事务,有必要时针对风险很高的

产品与保险公司联系投保事宜,避免或减轻因产品安全性事故造成工厂的损失。

5.2人员资格的培训:

5.2.1对于所有从事与产品安全性生产有关的设计、采购、生产、检验人员由

厂办人劳教育室按规定进行有关产品安全性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a.产品责任的原则。

b.对产品安全性进行控制的意义。

c.使员工知晓如果出现产品安全性事故能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工厂过程控制有效,这样可使责任方转移,而一旦确定本厂责任,则工厂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直接损害/缺陷后果损害的责任。

d.使员工了解与自己工作有关的零件和特性有哪些涉及到了产品安全性。

e.了解工厂内部所有涉及产品安全性的技术、管理文件。

5.2.2按规定由人劳教育室保存所有涉及产品安全性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素质资料,确保达到规定的员工岗位素质要求。

5.2.3将产品安全性培训内容适时组织培训,让班组每一个员工知晓和理解。

5.2.4按培训程序规定人劳教育室制定人员顶岗计划,确保在需要更换人员时有

其他素质良好人员顶岗。

5.3生产过程控制:

5.3.1由新品项目小组按规定进行产品策划,制定控制计划和各类作业指导书,确定所有影响安全性的工艺参数和控制手段,并在以上文件上对涉及产品安全性的特殊特性(包括产品/过程)按顾客指定的符号进行标识。

5.3.2由新品项目小组对影响产品安全性的过程进行能力验证,要求在批量认可/生产件批准前ppk不小于1.67,批量生产六个月后,cpk不小于1.33,过程能力不足或缺少验证时需进行100%检验。

5.3.3对用于检测涉及产品安全性项目的测试设备按规定精度要与公差范围相适应,并定期进行周检和保养,以及一年进行一次msa分析测定其能力。

5.3.4按规定来标识产品,保证所有涉及产品安全性的零件的可追溯性,注明批次/炉号,在贮存时,须保证先进先出,不可混批,对有使用期限的产品须在产品标识上作说明。

5.3.5由生产部制订所有涉及产品安全性的零件/产品的应急计划(补救和追回流入市场产品,限制损失),应急计划须考虑产品风险情况,且在接受委托时进行协商和根据顾客要求确定。

5.4存档文件:

5.4.1为在发生产品安全性质量问题时,证明本厂过程控制有效,使责任转移或减少责任,须提供必要的过程记录,因此本厂规定了以下所有涉及到产品安全性的文件和记录进行存档、标识和保存。

a.生产工艺文件(产品设计图、工艺规程、fmea分析报告及作业指导书,关键工序目录)。

b.检验规程、检验记录、测验报告、材料化验报告等。

c.过程能力测定报告,控制图。

d.检测设备校准记录、msa分析报告。

e.人员培训/资格记录、人员职责规定。

f.需要时的安全数据表格。

g.涉及产品安全性和各种管理标准,产品和工艺标准/规范。

5.4.2将5.4.1涉及的文件和记录按《管理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技术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和《质量记录控制程序》的规定归档,保存期15年,并对涉及到产品安全性项目的内容按顾客指定的符号作标识。

5.4.3存档可用书面、胶片和磁盘等多种方式,必要时对重要文件采用安全归档,确保信息保存可靠和查阅方便。

5.5分承包方的控制:

5.5.1由计划供应部在向涉及产品安全性的分承包方提出采购时,核实在采购合同、质量协议、技术协议中是否明确了该分承包方提供产品/服务涉及到了具体产品安全性项目以及控制要求和由于分承包方原因可能承担的产品责任,由各相关部门在编制采购资料时须明确以上内容要求。

5.5.2在进货检验和分承包方评审时,须注意检查分承包方有无按采购资料规定执行。

5.6由质量保证部按《内部质量审核控制程序》规定对涉及产品安全性过程进行体系或过程审核或产品审核。

第17篇 某农产品批发市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 则

1、为加强市场运营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经营环境,保护员工、商户经营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市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2、公司的安全生产 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经营。

3、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职责

1、设安全运营部为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任命分管安全、办公室、工程、物业的副总经理进行监管。安全运营部人员由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运营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运营技术措施、安全运营宣传教育、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安全运营隐患治理、安全事故管理、安全运营应急管理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2、公司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运营教育,制订安全运营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运营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本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运营管理人员。

三、责任划分

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市场总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市场运营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四、工作人员职责

(一)总经理安全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工作职责

1、协助分管安全生产经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市场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健全市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7、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8、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9、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五、主要安全管理工作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八)、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十)、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十一)、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

六、隐患检查整改

1、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2、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七、安全教育培训

1、对新职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部门、班组)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2、对从事电气、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3、一般分为思想、法规和安全技术教育三种主要内容:

(1)思想教育,主要是正面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选取典型事故进行分析,从事故的政治影响、经济损失、个人受害后果几个方面进行教育。

(2)法规教育,主要是学习上级有关文件、条例、本企业己有的具体规定、制度和纪律条文。

(3)安全技术教育,包括生产技术、一般安全技术的教育和专业安全技术的训练。其内容主要是本厂安全技术知识、工业卫生知识和消防知识,本班组动力特点、危险地点和设备安全防护注意事项;电气安全技术和触电预防;急救知识;高温、粉尘、有毒、有害作业的防护;职业病原因和预防知识;运输安全知识;保健仪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和正确使用知识等。

八、奖励处罚

1、奖励内容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2、先进集体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3、先进个人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4、惩罚内容

(1)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2)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3)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5、玩忽职守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18篇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安全标志管理的基本特点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和煤矿安全规定,准许生产单位出售和使用单位使用的凭证。

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要取得安全标志,需要经过以下4个环节:

1.资质审查

鉴于煤矿生产对其所用产品的特殊要求,煤矿矿用产品必须由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有足够的注册资金和技术力量的专业生产单位生产。

2.技术审查

包括技术标准、图纸、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的审查。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煤矿安全的有关规定,名称和说明书应规范。

3.现场评审

从软件和硬件两方面,审查生产单位是否具有必要的生产设施设备、产品检测检验手段和完善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能否持久稳定地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

4.产品抽样检验

按照规则进行产品抽样,委托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过审核确认的企业标准进行产品检测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

通过上述审查、评审和检验合格的产品,可发放安全标志证书,准许在产品外体明显位置使用“ma”安全标识。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依产品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2~4年。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截止前必须提交证书延期或换证申请,安全标志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产品不得销售,使用单位也不得购买和使用。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信息网()实时公布安全标志申办进程及获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和生产单位信息。同时,接受产品用户查询。

生产单位必须按照经技术审查和现场评审合格的技术文件、生产条件组织生产。如果生产条件或技术文件发生变化,应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审查确认;如果改变产品结构或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应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备案,必要时进行重新检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正在加大安全标志证书发放后的监督管理力度,以确保安全标志管理产品持续稳定地符合煤矿安全生产的要求。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完善的安全标志工作体系,程序化、规范化、体系化的运行机制、议事机制、协作机制、技术研究机制和监督机制,力求安全标志工作的科学、规范、公开、公正、透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广泛吸纳社会力量,成立了由近百名专家组成的技术专家队伍和近300名专家组成的现场评审员队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21家国家安全生产甲级检测检验机构为安全标志管理提供检测检验支持(其中2家主要从事非煤矿用产品的检测检验工作),并注重充分发挥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重要作用。安全标志申办过程中的每一环节均有严格的操作程序和格式化的文件,并有相应的规范、细则和管理制度作为保证。工作中凡存在不确定性,需要集体研究确定解决方案的均需通过议事,方可开始下一环节的工作。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还建立了技术研究、探讨制度,每年召开10多次技术研讨会,对有关标准、检验方法等进行技术研究,促进了认识的统一和技术水平的共同提高。同时,还建立了监督信息反馈表,明确了举报途径和方式。

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种类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技装字〔2001〕第109号文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共12类118个小类。

(1)电气设备。包括高低压电器、防爆电机、综合保护装置和其他防爆电器。

(2)照明设备。包括安全帽灯、报警矿灯、防爆灯具、矿灯短路保护装置等。

(3)爆破材料、发爆器。包括煤矿许用炸药、煤矿许用雷管、煤矿许用导爆索、发爆器等。

(4)通讯、信号装置。包括通信、信号装置。

(5)钻孔机具及附件。包括电动、液动、非金属与轻合金气动的钻、凿、锚机具。

(6)提升运输设备。包括带式(刮板)输送机、提运设备。

(7)动力机车。包括防爆蓄电池电机车、架线机车、防爆柴油机动力设备等。

(8)通风、防尘装备。包括地面通风机、局部通风机、通风仪器仪表、除尘与降尘设备等。

(9)阻燃及抗静电产品。包括阻燃输送带、电缆、风筒、隔爆水袋(槽)、非金属制品、难燃介质等。

(10)环境、安全、工况监测监控仪器与装备。包括气体检测仪表、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自救器、呼吸器、苏生器及其他安全装置。

(11)支护设备。包括液压支架、气垛支架、单体液压支柱、切顶支柱、摩擦支柱、金属顶梁、锚杆(索)、乳化液泵、液压支架用胶管等。

(12)采、掘机械及配套设备。包括采煤机、掘进机及其电控装置等。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实施成效

通过10多年的发展,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已深入人心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必须申办安全标志,无安全标志的产品不能下井,已成为生产厂家、煤矿用户、安全中介机构及相关管理部门、监管监察机构人人皆知的规定。安全标志已成为鉴别合格产品和使用安全产品的重要依据。

2. 提高了煤矿矿用产品的准入条件,有效促进了煤矿安全生产

自1992年以来,煤矿发生的重特大恶性事故中,未发现与已获安全标志产品的安全性能直接相关的致因。

3. 促进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贯彻执行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煤矿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在国家提出新的要求,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修订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完成换标工作,否则依法撤销安全标志。通过这种管理制度,有力地促进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时和全面的贯彻执行。

4. 规范了技术文件及其质量保障体系,提高了矿用产品的整体水平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贯和安全标志申办,强化了矿用产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意识,提高了对矿用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重要性的认识。通过技术审查,有效地规范了生产企业的技术文件;通过现场评审,规范了企业的生产组织和质量保障体系;通过监督检查,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地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据初步统计,安全标志申办中,50%申办企业初审时经过整改,淘汰率约占4%;85%的技术文件经过1次或以上的修改,淘汰率约占8%;88%现场评审经过了整改;产品检验不合格率占申办产品数的3%,涉及企业约占申办企业的6%。

5. 为煤矿企业设备选型、购买、使用具有安全保障的矿用产品提供了依据

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对遏制假冒伪劣产品进入煤矿井下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使游离于国家安全监管之外的产品越来越少。

6. 为煤矿安全监察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安全标志已成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矿用设备的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对在用矿用设备安全性评估、检测的重要参考。

7. 促进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整体技术水平和能力的提高

在实施安全标志管理过程中,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通过多种形式的技术研究和讨论,统一了对标准的认识,提高了整体技术水平,也弥补了目前国家在这一方面的空缺。

第19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检测制度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设立检测室或委托乡镇监管站及其他合法检测机构对所生产、收购、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对农产品实施自检或委托检测。

2、检测人员按抽样和检测规程,对采收入市的每批次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在农产品生产记录中如实记载抽检时间、人员和检测结果;不得隐瞒、篡改、伪造检测结果。

3、农产品经检测合格后、附具检测合格证明方可入市销售,检测不合格的应推迟上市或在乡镇监管站监督指导下实施无害化处置。

4、加强检测室管理并接受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测人员应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

第20篇 农产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范本

(一)目标与实施步骤

通过加大农业生产投入品监管,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管理制度,在全市逐步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禁止有毒、有害农产品销售,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证上市销售农产品达到无公害农产品安全标准。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先易后难、先常规后特殊、先大宗后个别、先示范后推广,从蔬菜、水果、畜禽产品、水产品开始,先在重点批发市场、超市试点,再逐步向全市所有农产品市场延伸。

(二)检测机构和检测项目

1、实行免费抽检。从事农产品安全检测的机构,对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实行免费抽检,不得收取费用。

2、检测机构(1)衢州市柯城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和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站,以及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生产或上市销售的农产品进行例行检测和监督抽查。(2)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批发市场、超市要设立专用检测室,配备符合检测要求的速测仪器和2名以上检测人员,开展日常自检工作。(3)批发市场、超市检测室的检测人员由市县(区)农业部门组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接受农业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4)市、县(区)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要对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超市等设立的质量检测室加强管理。各检测室要进行公正、公平、科学监测,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准确。

3、检测项目。凡进入实行准入制度市场的农产品,没有证明其质量安全状况的,需做以下检测:(1)蔬菜、水果类:检测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2)畜禽类:检测瘦肉精、黄胺及激素类含量。(3)水产类:检测甲醛、氯霉素、重金属含量。

(三)市场准入六项制度

1、实行产地准出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重点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并上市销售的农产品,经自检或委托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检测不合格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处理的,应就地销毁。

2、实行入市验证检测制度。入市免检。对获得无公害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凭有效证明或专用标志免检进入市场销售;对具有“三章两证”的猪肉产品和附带检疫证(章)的其他畜禽产品,免检入市销售;国外入境农产品凭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免检入市销售。索证抽检。对具有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农产品,应进行索证查票,核查清楚,品证对应,物票相符,方可入市销售。对其质量安全状况有疑义的,应进行抽检。经抽检合格,方可入市销售。现场检测。对无质量合格证明的农产品,进入市场前,由批发市场、超市进行现场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3、实行不合格农产品退市制度。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该产地的相应农产品,在6个月内禁止进入我市市场销售,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4、实行质量安全结果公示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应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对入市销售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农产品产地、品种名称、检测结果、质量安全状况等。

5、实行标识和包装管理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经销的单位和个人,对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识的农产品,应进行包装或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标识上要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生产者或销售者等内容。

6、实行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要对其经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向消费者做出承诺,要建立进销货台帐,记录保存相关票证,以便进行质量追溯。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要对检测结果负责。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不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不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的,有关部门要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伪造检测结果的,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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