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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总公司内部审计制度(1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06

建筑总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体系如何搭建

构建建筑总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首要任务是确立清晰的目标。我们需明确审计旨在提升财务透明度,保障合规运营,并优化业务流程。步骤如下:

1. 确定审计范围:涵盖财务管理、项目执行、合同审批等关键领域。

2. 制定审计准则:参照行业标准及法规,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适用性。

3. 设立审计部门:配备专业审计人员,负责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体系框架

内部审计制度的框架应包括以下部分:

1. 审计政策声明:阐述审计的目的、原则和责任。

2. 审计程序:详细说明审计流程,从计划制定到报告提交的每个阶段。

3. 审计权限:定义审计师的权力,如查阅文件、访谈员工等。

4. 例外处理机制:规定在遇到特殊情况时的应对策略。

重要性和意义

内部审计制度如同建筑的基石,对于公司至关重要:

1. 提升治理:通过定期审计,能及时发现潜在风险,改善管理决策。

2. 保证合规:防止违法活动,确保公司遵循行业法规。

3. 优化效率:通过审计结果,识别并解决运营中的低效环节。

制度格式

制度文件应采用标准格式,便于理解和执行:

1. 引言:简述制度的目的和背景。

2. 主体:详细列出各项规定,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

3. 示例和解释:提供实例以帮助理解复杂的条款。

4. 更新与修订:明确制度更新的程序,确保其时效性。

注意,制度的执行需要全员参与,管理层应定期评估制度的有效性,并根据反馈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挑战,但只有坚持和完善,才能确保内部审计制度在建筑总公司的运营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建筑总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范文

第1篇 建筑总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建筑工程总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 企业内部审计是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对各种票据、售房价格、分包工程款、万元以上材料招投标和有关费用包干执行情况的审计,及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审查、评价。公司内部审计组织有:财务审计部、票据审计部、工程审计部,审计部门直属监事会主席和董事长领导,为股东服务,除监事会主席和董事长及其指派人员外,其他人员均无权干涉上述部门的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只有询问和索要资料的权力。

第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如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徇私情、弄虚作假,发现一次罚2000元,第二次罚10000元,第三次开除。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财务专业知识、熟悉财务管理、工程预算等相关业务,了解和掌握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当地施工预算定额,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第四条 审计人员必须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新的财务、会计、金融、税务、外贸、外经等法规以及工程预算和电算化技术。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循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群众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要依据国家法律、标准和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审计。在选择审计依据时,必须选择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依据,即选择与审计事项期限相一致的凭据或是最新制定的法规、制度为依据。擅自改变审计依据或凭主观想象审计的,经查实后每次处以500元以上罚款。

第六条 审计人员必须根据审计目的,采取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取得有效证据,以判断、证明被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和达标程度,并作出正确、公正的审计结论及合理化建议。若有违背,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七条 审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凭证、帐表、决算书,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必须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或严重浪费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否则对审计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若审计人员主观臆断、处事不公的,罚款500元以上。监事会主席、集团公司董事长负责处罚。

第十条 审计人员对以种种理由百般刁难、阻挠和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者,应及时向监事会主席汇报,并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0-5000元。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法规并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扣除当年工资,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对审计报告、审计处理意见、审计附件(与审计有关的各种证据)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管。

第十三条 票据审计部、财务审计部、工程审计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必须及时总结,必要时在集团公司董事会上要进行汇报。

本制度由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审计部负责人行使处罚权。

第2篇 建筑总公司备用金及借款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总公司备用金及借款管理制度

一、备用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土建公司总部备用金的领用一律由公司总经理批准,总经理外出不在当地时,由办公室主任批准(重大款项办公室主任应通过电话请示总经理);土建分公司工作人员备用金由分公司经理审批,其它子公司的资金一律由子公司总经理审批。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批准使用任何资金。

第二条 有关人员的备用金额度规定如下:

总经理2万元;副总经理1.5万元;分公司经理1万元;分公司生产(副)经理3千元;经营科长5千元;项目经理、部门及其他科室负责人3千元。

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分公司经理需领用备用金,可自行到财务部门办理手续,其他人员一律按第一条规定办理。

第三条 特殊情况因公务确需的,由其直接主管签字后按照第一条规定办理。

第四条现金会计不按照规定办理的每次罚款200元。

二、借款管理规定

第五条 工人结婚可借款looo元,工人生病可借款200元,需住院由项目医生和项目经理证明,费用由公司代缴,最后按有关规定归户。如家中遇丧事可借1000元,其余情况一律不得借款。本条规定由项目经理认可后,分公司经理批准。

第六条 项目经理以下管理人员如遇盖房或结婚而需要借款的,可借款10000元,坚决不允许透支借款,如生病可借款500元,需要住院的,费用由公司支付,最后按有关规定归户。本条由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 项目经理以上管理人员,生病可借款looo元,住院费用由公司支付并按规定归户,盖房和结婚的可借款2万元。本条由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 除以上情况外,不允许借款。特殊情况需借款的,200元以内的由项目经理把关,500元以内由分公司经理把关,1000元以内由子公司经理把关,1000元以上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 如发现采用弄虚作假手段借款的,按借款总额的20%罚款。

第十条 如利用领取备用金的形式占用公款金额超过5万元者视为挪用公款,公司将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者,诉诸法律。

第十一条 现金会计及审批人对重复借款把关不严的,超出规定部分对审批人和现金会计按10%罚款。

第3篇 建筑总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总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会计应该以会计期间分期决算帐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月度为会计中期。

第二条 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任意取舍,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第三条 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该归档。

第四条 会计凭证按月、按照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表明月份、季度、起止年、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年内资料由子、分公司财务科长保管,一年后交集团公司档案室,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五条 会计报表应按照季度、年度按时归档,由财务管理部指派专人管理,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六条 对上述五条中出现一处遗漏或错误,给予责任人30元罚款,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处罚。

第七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其指派人员批准,如出现泄密现象对财务负责人与直接责任人轻则罚款500元,重则罚款10000元以上,造成严重后果者开除。

第4篇 建筑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及使用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范围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运输工具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的主要设备,但单价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固定资产按下列类别分别进行管理,其管理及保养由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

1、土地、房屋、通讯设备、办公设备、非运输车辆由使用部门办公室负责管理;

2、计算机、网络设备由网络中心负责管理;

3、运输车辆、机械设备、工程料具由机具管理务中心管理;

4、生产工具由使用单位仓库负责管理;

5、其它资产由资产管理科管理。

第四条 编号

固定资产取得后,由财务部门依据其类别分别编号并挂牌,同时移交管理部门管理。

第五条 增减报告

资产管理科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就固定资产情况编制报表,交管理单位核对后由管理单位、财务部门、使用部门分掣孽存,本项采用计算机处理报表。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应在每月末将增减、调动情况报资产管理科。

第五条 盘点

公司财务管理部、资产管理科组织资产管理部门每年10月份组织一次盘点。盘点后应编制固定资产盘点报告,注明盈亏原因,由总经理审核并签署意见,根据公司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后,在期末结帐前处理完毕,盘盈固定资产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和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若盘点延误或不执行,罚财务负责人2000元以上。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增置、营造

1、企业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照取得时的成本入帐,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

2、接受债务人以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应收债权的帐面价值加上应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

3、接受捐赠的资产由财务部门进行评估加上应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第5篇 建筑总公司票据审批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总公司票据审批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 对公司经济往来的票据分两种办法进行审批,即原则上采用董事长一支笔审批,或在董事长批准的部分子、分公司采用计划审批法。

第二条 审批要求:一、审批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根据公司各种管理制度进行审批;二、必须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办事;三、必须根据有关财务规定进行审批;四、必须查清预算价和实际发生量方可审批;五、遇特殊情况或各种干扰时,应及时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汇报,以便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六、对分包工程款必须在工程审计完毕后方可审批;七、对低值易耗品必须根据指导价审批;八、其它材料必须附有符合规定的招投标手续和合同方可审批。

上述第六、七、八款手续必须符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程序,否则对责任人按照资金管理制度第二十一一二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三条 在审批发票时,必须做到连续编号,发票上写明所附单据张数,凡发现不在报支范围内的发票,当场撕毁。

第四条 凡是单独发生的发票,包括汽油发票,必须张张审批,坚决不允许粘贴在封面上审批。现金会计、成本核算登记员要严格把关,配合好审计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 在逐张发票审批的同时,把票据的金额、编号及发票本身号码同时输入计算机。

第六条 不管任何人报销发票,发票上都必须具备对方开好的日期,如发现没有日期或自己填制日期的,作无效处理。发票审批时,所有手续必须完备,如发现搞形式主义补办手续的,不予报销并进行处罚,情节较轻的罚款500元/次,严重的罚款1000元/次并在《某之窗》曝光,屡教不改的开除。

第七条 差旅费、过路费、定额发票等除在封面上签字审批外。对里面的小单据必须张张签字或盖章,以防再次重复报销。定额发票必须连号且盖有对方的财务专用章,差旅费也必须与实际相符(如海门到青岛只能用一种车票)。如发现无正式车票的或缺车票的不予报销,当场撕毁。

第八条 原则上各类发票都由直接主管人签字、监督,不属直接主管的不得无原则的签字与表态,发现后发票作无效处理,并当场撕毁,同时追究签字人的责任,严重的在《某之窗》上曝光。

第九条 各部门主管一定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把好签字关,通过审批发现误差的,一切损失由签字人全额承担,并加倍罚款。

第十条 凡是各种费用指标包干,均须凭实际票据报批,节余部分归个人所有,超支不予报销。

二、计划审批试行办法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的票据审批权归试点单位经理(总经理),在报批过程中超出计划部分由审批人负责。

第十二条 大额费用每月编制计划,计划偏差控制在2000元以内,传真报总经理审批后由现金会计按计划发放。

第十三条 平时管理费开支(如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每半月申报计划,计划偏差控制在1000元以内,传真报总经理审批后一份报票据审计部,由现金会计按计划发放,个人备用金按照制度规定,在计划内领用。

第十四条 公司对该财务和票据每两月进行一次审计,如发现弄虚作假或不按照公司制度审批,不论金额大小,第一次罚审批人2000元,第二次罚5000元,第三次取消审批权,情节严重的开除或追究法律责任。

三、差旅费报销规定

第十五条 市内差旅费实行包干制,由审计部制定标准,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市外出差人员在出差之前须征得部门主管同意并事先向办公室通报,不通报的做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 管理人员出差,乘坐轮船、火车及长途汽车须凭相应的票根报销。报销标准:项目经理、科长报销火车硬座,轮船三等舱以下;一般管理人员报销火车硬座,轮船四等舱以下。如因特殊原因第二天上午必须投入工作,可以夜间乘火车,报销硬卧。

第十八条 路费单程报销标准:

海门一青岛、海门一潍坊140元;海门一济南140元;海门一北京200元;海门一大连260元;济南一大连180;北京一大连140兀;青岛一大连130元;南京一大连230元;青岛一济南60元;青岛一北京120元;青岛一上海150元;济南一上海150元;北京一上海160元(上海原则上以火车为主);济南一北京70元;北京一南京150元;济南一南京130元;青岛一南京130元;海门一南京60元;海门一临沂100元;青岛一烟台30元;济南一临沂50元;北京一烟台160兀。

工地与工地之间调遣以公共车为主。

第十九条 紧急公务必须搭乘飞机、专车时,应事先以书面说明

原因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事后凭发票和经批准的书面申请报销。

第二十条 搭乘公司交通工具者,不予报销交通费,如发现按票据额的两倍罚款。

第二十一条 出差伙食补助不论职务高低,往返途中统一每天补贴20元,并且地区之间来往路程时间要超过8小时才能补贴,如济南至青岛、济南至北京、海门至上海、海门至南京等,不予补贴;在没有公司分支机构的地方出差,出差期间每天补贴20元。

第二十二条 子、分公司之间出差一律住公司招待所,不报支住宿费,特殊情况须分公司办公室出具证明。需要在外住宿的住宿费报销标准:北京、上海一般管理人员在每天70元以内,项目经理、科室负责人在120元以内;大连、青岛、深圳、南京一般管理人员在每天60元以内,项目经理、科室负责人在110元以内;其它地区一般管理人员在每天50元以内,项目经理、科室负责人在100元以内;一个人出差的在上述住宿费标准上增加30%。

第二十三条 子、分公司间出差一律在公司食堂用餐,计人个人生活费。

第二十四条 出差结束后,必须及时到考勤处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婚假、产假、大中专毕业生每年一次探亲假、丧假报销来回路费。其余一律不报,报销时婚假必须附结婚证书,丧假必须附死亡证书。

四、招待费和业务费审批规定

第二十六条 500元以上的餐费报销必须附上菜单明细,对白纸抄写的部分菜单,必须盖好与饭店相符合的公章.否则不予报销,当场撕毁。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对集团公司、子、分公司、项目部费用考核的正确性,招待费报销时必须另附说明,要写明费用事由和列支部门,并注明所有陪同人员。

第二十八条 成本核算登记员必须把发生费用的部门和人员记录清楚,不得串户,不得徇私舞弊记在领导的帐上,领导也要以身作则,不得将下属的餐费拿来报支,坚决杜绝利用公司名义招待自己的亲戚好友或公司内部人员,一经查实,发票当场撕毁,同时给予双倍处罚。

第二十九条 项目招待费在十七项指标中考核,在指标70%内项目经理自行支配,其中大约30%用于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预算员对外交

往,超出70%后每次使用必须报分公司经理批准。

第三十条 管理人员招待费不得超过公司规定的年度和每次使用的限额,特殊情况须请示分公司经理同意。

分公司经理招待甲方主要人员尽量让分公司生产(副)经理、经营科长、项目经理一起参加,避免发生不必要的重复支出。

第三十一条 不允许将超额发票分开报销,一经发现,当场撕毁,并予以双倍处罚。

第三十二条 逢年过节拜访的合作单位及上一级部门,额度都得事先请示总经理,并列出明细,报销时须经过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复,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 在公司内部食堂招待客人和有关领导,可按150元一桌的菜和30元一瓶酒的标准,其余一般人员可按80元一桌的菜和10元以下一瓶酒的标准。安全员、质量员陪同甲方对口人员尽量在食堂用餐。

第三十四条 凡外出不在食堂就餐且没有在就餐时间前3小时向食堂打招呼的,按照3元/次记人个人帐上。

五、办公费审批规定

第三十五条 添置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用品必须先向总经理书面申请,不得事后补办手续。购买工程上所需要的书籍,应由各科室负责人向集团公司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购买,凡没有申请签字的,或擅自购买的一律不予报销,报销时必须经同级办公室主任签字。

第三十六条 小型办公用品(如各类手头文具、计算器、质检尺、小型卷尺等)由公司统一采购,公司对每个职位的管理人员核定限额,管理人员在限额内领用。小型办公用品由办公室办理采购和发放事务。

第三十七条 一般管理人员办公桌、办公椅等,原则上不添置,但由于人员增加必须添置的,一般人员办公桌不得超过每张200元,并事先征得审计部同意。

第三十八条 项目办公室办公家具标准:

1、3万平方米以上大包工程项目经理办公室费用ioi_io元,包括办公桌椅、沙发、茶几、传真机、饮水机、文件柜、空调、计算机;如有项目总工,总工办公室费用5000元,包括计算机、办公桌椅、沙发、茶几、饮水机;

2、3万平方米以下大包工程和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办公室费用2000元,包括办公桌椅、沙发、茶几、饮水机、文件柜、电话;

3、主体项目必须安装固定电话。

第三十九条 对管理人员手机话费实行包干,标准由票据审计部核定。

六、材料票据审批规定

第四十条 一次性购买万元以上设备及电动工具,必须有三家以上的招投标手续及质保书、保修卡方可审批,报批时按照招标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合同内属我方采购的材料,如不争取而归甲方采购的,对材料负责人、项目经理、分公司经理、生产经理(副经理)分别罚2000元;对我方采购的材料,借口甲方采购而在价格上弄虚作假的,罚材料负责人、项目经理、分公司经理、生产经理(副经理)各10000元;凡是招投标手续弄虚作假的,罚分公司经理、生产经理(副经理)、材料负责人、经营科副科长、项目经理各10000元,材料员,、预算员各5000元。以上三种情况由监事会主席和票据审计负责人处罚。如连续出现三次,对责任人给予开除处理。

第四十二条 通过正规招投标程序而采购的材料价格,如经材料监督员询价发现价格偏高的,责任人赔偿50%;如发现弄虚作假的,按100%赔偿,并对以上人员罚款1000元以上。

第四十三条 所有甲供材料转帐单必须凭公司领货凭证上的实 i乐数量,由材料会计办理好各项手续,核对后方可进行审批,只提供转帐凭证无领货凭证的作无效处理,不予审批并进行处罚。

七、分包队伍票据审批规定

第四十四条 对分包队伍票据的审批:(1)一定要按公司有关招投标手续的规定进行审批,无合同约定的不能审批,并查清有关事情的来龙去脉;若合同中没有明确由我方分包,系甲方指定的,我公司不承担进度、质量、安全和付款责任,配合费按规定收取;(2)必须查清当地的预算价和我方的实际工程量;(3)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手续齐全后,才可审批。

八、拖延发票报销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材料在付款完毕后一个月内办理报批手续,如有拖延每天罚采购员100元。

第四十六条 招投标材料、设备及工程发包,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星期内必须将合同交票据审计负责人,合同履行完毕一个月内必须办理报批手续,否则每拖延一天罚款200元。

第6篇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安全教育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所属各级建筑施工企业和直管项目。

第三条  总公司所属各级建筑施工企业和直管项目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企业安全文化。

第二章 各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第四条  各级法定代表人、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项目经理必须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每年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第五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政府有关部门或总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岗位合格证后方能任职,每年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六条  其他管理人员、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每年需要接受安全教育,相关培训由总公司劳动保障部和安全质量管理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七条  项目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总公司劳动保障部和安全质量管理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三章  工程项目经理部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第八条  工程项目经理部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包括:新工人入场三级安全教育、施工人员转场安全教育、施工人员变换工种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班前安全讲话、安全活动、应急预案演习、环境保护教育、卫生防疫及紧急救护教育、其他性质的安全教育等。

第九条  新工人入场三级安全教育

新工人(包括合同工、协作队伍施工人员、实习代培人员)入场必须进行工程公司、工程项目、作业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三级安全教育的时间为:工程公司级安全教育时间为8学时,工程项目级安全教育时间为15学时,班组安全教育时间为20学时。工程项目可根据工程规模及特点对各级安全教育时间作适当延长。

2、三级教育的基本内容有:

1)工程公司级(新工人到工程公司报到)教育:

①新工人入场教育意义和必要性;

②建筑施工特点,以及建筑施工中劳动者安全施工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及影响;

③建筑施工中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劳动法相关内容;

b、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c、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相关内容,工伤及事故分级方法;

④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细则;

⑤建筑施工时,容易发生的惯性伤害事故及其预防基本知识。

2)工程项目级(新工人被分配施工队)安全教育内容:

①建筑安装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相关内容;

②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细则;

③工程基本情况和必须遵守的安全事项;

④施工用危险化学物品的用途,防毒知识、防火、防煤气中毒知识;

⑤各类管理制度、规定:

a、工地安全制度。

b、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临时用电、机械等基本标准;

c、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d、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

e、地区建筑施工人员安全生产须知;

f、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g、国家、部委有关安全生产标准;

h、工程基本情况和必须遵守的安全事项;

i、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

3)班组级(新工人分配到班组)教育内容:

①本班组生产工作概况,工作性质及范围;

②新工人从事生产工作性质,必要的安全知识,各种机具设备及其安全防护设施性能和作用;

③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④容易发生事故部位及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求;

⑤《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建筑安装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相关内容。讲解内容力求详尽。

a、班组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b、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思想;要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不能只顾干活不顾安全;

c、积极参加安全活动,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对不安全作业要主动提出改进意见;

d、必须熟悉施工要求,作业环境,认真执行安全交底,不蛮干;

e、对没有安全交底任务,有权拒绝接受,并有权抵制违章指令;

f、发扬团结友爱精神,互相关照,制止他人违章行为;

g、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挂好安全带,使用手持的移动式电动工具穿好绝缘鞋,戴好绝缘手套;

h、熟悉所使用工具性能、操作方法,作业前和作业中注意检查,不带病运转,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经修复后再用;

i、维护生产现场一切防护措施,不得任意拆改,如脚手架、护身栏、孔洞防护等,若必须改动时,须经有关人员批准;

j、机电设备发生故障,自己不得拆动,须报告机电人员处理;

k、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应立即向领导报告,保护好现场。如实向调查人员汇报事故情况。

工程公司级和工程项目级安全教育考核由工程公司劳动保障部、安全质量部和工程项目经理部共同组织、命题、阅卷、建档。

第十条  转场安全教育

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人员转入另一个工程项目时必须进行至少12学时的转场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

1、 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施工条件;

2、 施工现场中危险部位的防护措施及典型事故案例;

3、 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规定及制度。

转场安全教育由工程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门和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质量部共同组织、命题、阅卷、建档。

第十一条  变换工种安全教育

凡改变工种或调换工作岗位的工人必须进行变换工种安全教育。

变换工种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变换工种教育内容包括:

1、新工作岗位或生产班组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和职责;

2、新工作岗位必要的安全知识,各种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

3、新工作岗位、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新工作岗位容易发生的事故及有毒有害地方;

5、新工作岗位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

普通工种需转变为特种作业人员的,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变换工种安全教育由工程公司劳动部门、安质部门和工程项目经理部共同组织、命题、阅卷、建档。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1、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

2、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及复审等工作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3、在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4、在选择分包队伍之前,必须要求分包队伍提供一定数量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并保证这些人员一定进驻工程项目。项目需测算所需特种作业人员的最少人数。在评价合格分包商时,分包队伍拥有特种作业人员情况作为考核必要条件;分包队伍进场后,项目必须对此项工作进行验证。

5、禁止任何单位使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违反规定的,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6、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不得从事其操作证限定范围外的特种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缺张少页、涂改、伪造及操作人员转借或超越范围使用情况,一律将证件收缴作废。

7、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8、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要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每月不少于2学时。

9、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1)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岗位工作特点,可能存在的危险、隐患和安全注意事项。

2)特种作业岗位安全技术要领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3)本岗位曾发生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第十三条  班前安全讲话

1、各作业班组长于每班工作开始前(包括夜间工作前)必须对本班组全体人员进行不少于15分钟的班前活动交底。

2、班组长应将安全活动交底内容记录在专用的记录本上,交底完成后,各成员在记录本上签名确认。

3、班前安全活动交底内容应包括:

1)本班组安全生产须知;

2)本班工作中危险点和应采取的对策;

3)上一班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和应采取的对策。

4、遇有特殊季节或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前,专业工程师应参加班前安全讲话并对工作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进行重点交底。

5、工程项目安全部门应加强对各班组班前安全讲话情况监督和检查,每周应对班前安全讲话记录本进行检查并及时进行讲评。

第十四条  安全活动

1、工程项目根据需要定期(周、旬、月)在开始工作前应对全体在岗工人开展至少1学时的安全生产及法制教育活动。

2、安全活动可以采取看录相、听报告、分析事故案例、图片展览、急救示范、智力竞赛、热点辩论等形式进行。

3、安全活动由安全值班领导或队、工长(或专业工程师)组织,并做好记录。工程项目安全部门协助教育,并进行监督、抽查。

4、工程项目应拨出专款用于安全活动有关费用支出。

5、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应在每次活动时对上一阶段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讲评。

6、安全活动内容:

1)上一阶段安全生产形势、存在问题及对策;

2)最新安全生产信息;

3)重大和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

4)本阶段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难点和危险点;

5)本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要求。

第十五条  其他安全教育活动

工程项目需定期开展消防保卫演习、环境保护教育、卫生防疫及紧急救护教育活动,原则上此类活动可放在周一安全活动中进行。教育内容包括:

1、 国家及地方有关消防、治安保卫、交通的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国家及地方有关防疫卫生、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紧急情况处理程序;紧急救护基本常识;

2、 项目部有关消防保卫、交通、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方面要求;

3、 消防知识培训;

4、 卫生防疫、紧急救护知识培训;

5、 消防演习。

第十六条  其他性质的安全教育

工程项目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安全总监应提请项目经理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施工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时间不少于2学时。

1、 因故改变安全操作规程;

2、 实施重大和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

3、 更新仪器、设备和工具,推广新工艺、新技术;

4、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机械损坏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

5、 出现其他不安全因素,安全生产环境发生了变化。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部可根据自身需要或地方政府要求适当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法定代表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对本单位安全教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对本工程项目安全教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总公司劳动保障部和安全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总公司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保证。

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应建立、健全班前教育、事故教育、安全活动日(周、月)等项安全教育制度。

第二十三条  总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安全教育档案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管理或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总公司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的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总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负责对各单位安全教育制度、教育内容、组织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由总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责令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职工伤亡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由总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理阻挠总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及其安全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总公司各级雇佣的合同工、临时工、劳务工,及总承包模式下管辖的分包队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7篇 建筑总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总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解放沉淀资金,设立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

第二条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是集团公司资金筹集、资金管理、资金调度、资金决算的职能部门,同时负责税务、银行等业务关系的处理,直接由集团公司财务总监领导。

第三条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设主任一人、出纳一人。

二、资金筹集

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外筹集资金,包括向金融机构贷款等全部由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办理,除土建与房地产子公司外,其他子、分公司与集团公司其它管理部门均无权办理上述业务。

第五条 土建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如需向金融机构贷款应向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写出书面报告,经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授权后方可办理,其它子公司均无权办理。

第六条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对外筹集资金应根据集团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进行,所筹资金的用途应符合董事会决议的要求,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融资审批权限:500万元以下的融资由资金管理中心决定,500至1500万元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1500万元以上集团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三、资金管理

第八条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的资金管理权限包括资金筹集、帐户管理、资金调度、资金决算等各方面。

第九条 各子公司和土建、房地产分公司可根据需要开设一个基本帐户和若干个一般帐户,各子、分公司开设帐户必须由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统一办理,子、分公司均不得白行设立帐户。

第十条 为减少沉淀资金,各分公司每半年应对现有银行帐户进行一次清理,对不再发生资金进出的银行帐户要进行销户处理,在销户前应向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写出书面报告,经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同意后办理。销户的银行帐户资金全部汇入分公司基本帐户。

第十一条 各子、分公司、项目收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存入资金管理中心帐户,使用的资金由资金管理中心按计划调拨;如收取的款项为承兑汇票或现金,应向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报告,按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的意见办理。

第十二条 各子、分公司应于每月25日前将下月所需资金书面报告报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审批后报董事长批准。资金计划应按工程项目(单位)、费用类别分别填写;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审批后,料具租金、应上交的人均利润、40%的陈欠款和其余资金全部调入决算中心账户,不得留存,其中料具租金、应上交的人均利润、40%的陈欠款必须无条件确保。

第十三条 各子、分公司应严格按照审批后的资金计划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如发现有挪用资金的,将对分公司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每次分别罚款500元。

第十四条 各子、分公司审批后的资金计划中的支出项目因各种原因未能付出的,应向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报告,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在下月计划中调整;各分公司可在需要付出时列入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五条 各子、分公司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资金使用情况和本月资金收款计划同时报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资金使用情况表应按工程项目(单位)、费用类别分别填列,对资金计划与实际支出的差异做出说明。

四、土建工程要款

第十六条 要款责任人

项目经理为项目部要款的第一责任人,分公司经理为分公司要款的第一责任人。项目预算员编制决算书及进度报表并办理甲方、监理签字手续,同时协助项目经理参与要款工作,并办理项目付款手续;分公司经理和经营科长、副科长对项目要款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并疏通上层关系;财务人员负责要款手续办理工作,并负责款项回收。

第十七条 要款程序

1、进度款要款程序

(1)每月项目预算员编制进度报表,提请监理和业主代表审批,根据合同和已回收工程款情况提出要款计划数额,必要时项目预算员可请分公司经营科协助,经营科必须给予支持。

(2)项目经理或预算员与业主(总包)方主管人员沟通和协商,获取付款承诺并向分公司经理汇报;

(3)分公司经理获知付款信息后,应迅速做出同意或要求增加数额的指示,必要时亲自或指派经营科长、副科长协助办理;

(4)分公司财务科长根据项目经理提供的付款信息,自行或委派财务科其他人员到业主(总包)办理要款手续,回收资金。

2、年终耍款规定

(1)年终根据土建子公司下达的要款指标,分公司经理应在每年 lo月中旬召集生产(副)经理、经营科长、副科长、项目经理、财务科长专门研究,拟定年终要款计划,明确责任人; .

(2)相关责任人根据分工积极投入要款工作,必须确保工程款回收;

(3)分公司经理每周主持召开要款工作碰头会,将业主承诺、资金动向及要款进展情况相互通气,并针对要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具体对策,部署下阶段要款方案;

(4)年终要款的操作程序参照进度款要款程序。

3、竣工决算要款规定

(1)项目预算员根据工程审计部审计后的决算书与业主(总包)办理完决算手续,需要社会审计的工程完成社会审计后,方为预算员在本项目的工作完成,在此之前调到新的项目后仍须承担原项目的决算办理工作,分公司经营科承担领导、协助和协调的责任;

(2)项目经理如未调离本分公司,仍为工程决算要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工程尾款和保修金的回收工作;

(3)分公司经理和经营科长、副科长为要款直接责任人,要给项目经理提供必要的支持,在项目经理调离本分公司情况下直接负责要款工作。

4、二年以上陈欠款

(1)二年以上陈欠款由分公司经理制定要款计划,并亲自组织要款工作,分公司经营科长、副科长配合或根据经理要求办理本项事务0

(2)陈欠款的要款必须制定时间表,每年要回的资金不得少于40%,对正常程序无法回收款项的,必要时分公司经理要会同法律服务部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 要款工作必须满足本分公司资金周转要求,同时满足公司上交款规定数额,上交款中下列款项必须无条件确保:

1、项目使用的机械、料具,根据公司内部标准计算的租金;

2、根据分公司人数确定的上缴资金;

3、应上交的利润;

4、应上交的陈欠款;

5、公司垫资的计划回收款。

第十九条 要款奖罚

l、对上述要款工作未能及时、准确、有效完成者,视情节轻重每次给予200.1000元罚款,集团财务总监、资金管理中心主任、土建公司财务

部经理均有权进行处罚;

2、要款指标奖罚列入分公司考核指标,有关规定见公司检查监督制度。

第二十条 安装公司、装潢公司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资金调度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资金调度权归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各子、分公司不得拒绝执行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下达的资金调度指令,必须将指定的款项汇入指定单位的开户银行。

第二十二条 各子、分公司因经验不足或计划不周,发现所报资金使用计划有漏项或少报的,可及时向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办理补报手续;经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报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批准后办埋。

六、资金结算

第二十三条 各子、分公司划入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的资金在扣除各子、分公司应上交集团公司的资金后,原则上归各子、分公司使用,不收取利息;各子、分公司存放在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当资金不足使用时,各子、分公司可向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借款手续,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将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该利息支出列入该分公司经济指标考核。

第二十四条 各分公司向集团申请借款的条件:工程收款达到合同应收款的70%并按照公司规定收回陈欠款无法满足垫资工程资金。

第二十五条 各分公司向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借款,应制定相应的还款计划,逾期不能还款的,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将加收罚息;该罚息将直接从该分公司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经济指标考核奖励中扣除。

七、资金使用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审批规定

1、土建和房地产分公司按照月计划使用的资金,由分公司经理及付款程序办理,50万元以内的支付由分公司经理签字,50-100万元支付由分公司正副经理签字,100万元以上由分公司正副经理、经营科长、财务科长联合签字。现金会计必须严格把关,如果现金会计不能把关,发现一次罚款500元,第二次1500元,第三次罚款3000元,情节严重的开除,超出计划使用的资金必须报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批准。

2、其它子公司按照月计划使用50万元以内的支付由子公司总经理(执行经理)签字,50万元以上由集团公司总经理签字。

3、对于工程款、分包工程款、材料款的支付,应由财务人员审核,

尤其是尾款的支付必须由财务科长签字确认。在支付款项时感情用事、不把关,出现超付的对责任人罚款3000元以上,严重的降职或开除,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支票与财务印章管理

支票与现金必须分人保管,企业财务专用章和私章由子公司(分公司)财务科长保管,支票与现金由现金会计保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签发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及延期支票。否则发现一次由审计部和财务管理部罚现金会计200-500兀。

第二十八条 对外付款规定

l、分包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程序如下:

分包单位向项目技术负责人申报当月工程进度报表,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确认后报项目预算员,由项目预算员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报项目经理按照分包合同审批签署付款意见后报分公司经营科,由分公司经营科审核合同履行情况后转分公司财务科审核已经付款的情况,签署意见后交分公司经理确定工程进度款支付。

2、分包工程决算支付程序如下:

分包单位工程完毕后编制分包工程决算书,报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同时应保证甲方、监理已经签署验收合格意见,转交项目预算员对决算书进行审核后报项目经理审批,项目经理签署意见后报食堂会计、材料会计对发生的伙食费、材料费进行决算,在上述程序履行完毕后报分公司经营科审核合同执行情况并申请工程审计部进行分包审计,票据审计部按照审计资料审批有关票据后由分公司财务科根据合同扣除保修金并填写付款凭证后报分公司经理审批,分公司经理按照付款审批权限的规定决定或报总经理批准签署付款意见,分公司财务科根据本意见支付相应款项。

3、材料款支付程序

材料款的支付根据材料采购合同规定由材料采购员提出付款申请,由材料科长签字认可;如为材料预付款报分公司经理审批后支付;材料进场后的付款由材料采购员交使用单位的仓库和收料员签字确认并由项目经理对材料付款签署意见后报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支付。

4、对于不按照上述支付程序办理的,轻者对责任人罚款500元,重则罚款1000元;收取对方礼物的,1000元以内罚款lo倍,1000元以上开除。

5、对于向我方人员行贿的,一经查实扣罚总价的10%。

第8篇 建筑总公司现金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总公司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在下列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奖金;

2、个人劳务报酬;

3、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备用金;

4、1000元以下零星支出;

5、子公司(分公司)经理审批的其它开支;

6、各种业务招待费;

7、购买农副产品。

第二条 公司办理劳保福利,购置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及其它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帐决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三条 分公司库存现金按照国家会计制度执行,不得超过开户银行核定的现金限额,超出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四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出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必须事先报总经理和开户银行批准。

第五条 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的,必须填写备用金领用单或借款单,集团公司人员由集团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土建子公司人员由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其他子公司人员由子公司总经理批准,分公司人员由分公司经理批准,所有审批人员必须建立台帐,财务审计部应经常对其进行审计。

第六条 符合本制度第一条规定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据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凭证,经手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并经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人签字后由现金会计支付现金。

第七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根据各部门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编制工资表,交主管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审核后填制凭证,交总经理签字,由现金会计发放现金,并由财务部门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八条 现金会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收入与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决算,帐款相符。

第九条 财务审计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的银行资金、现金进行检查,发现帐实不符的不论何种情况均视为贪污挪用,差额在2万元以下的对责任人罚差额的两倍,差额在2万元以上的开除,同时罚没该年度和上年度工资。

第9篇 铁道建筑总公司安全教育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所属各级建筑施工企业和直管项目。

第三条 总公司所属各级建筑施工企业和直管项目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企业安全文化。

第二章各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第四条 各级法定代表人、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项目经理必须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每年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第五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政府有关部门或总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岗位合格证后方能任职,每年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六条 其他管理人员、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每年需要接受安全教育,相关培训由总公司劳动保障部和安全质量管理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七条 项目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总公司劳动保障部和安全质量管理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三章 工程项目经理部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第八条 工程项目经理部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包括:新工人入场三级安全教育、施工人员转场安全教育、施工人员变换工种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班前安全讲话、安全活动、应急预案演习、环境保护教育、卫生防疫及紧急救护教育、其他性质的安全教育等。

第九条 新工人入场三级安全教育

新工人(包括合同工、协作队伍施工人员、实习代培人员)入场必须进行工程公司、工程项目、作业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三级安全教育的时间为:工程公司级安全教育时间为8学时,工程项目级安全教育时间为15学时,班组安全教育时间为20学时。工程项目可根据工程规模及特点对各级安全教育时间作适当延长。

2、三级教育的基本内容有:

1)工程公司级(新工人到工程公司报到)教育:

①新工人入场教育意义和必要性;

②建筑施工特点,以及建筑施工中劳动者安全施工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及影响;

③建筑施工中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劳动法相关内容;

b、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c、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相关内容,工伤及事故分级方法;

④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细则;

⑤建筑施工时,容易发生的惯性伤害事故及其预防基本知识。

2)工程项目级(新工人被分配施工队)安全教育内容:

①建筑安装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相关内容;

②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细则;

③工程基本情况和必须遵守的安全事项;

④施工用危险化学物品的用途,防毒知识、防火、防煤气中毒知识;

⑤各类管理制度、规定:

a、工地安全制度。

b、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临时用电、机械等基本标准;

c、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d、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

e、地区建筑施工人员安全生产须知;

f、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g、国家、部委有关安全生产标准;

h、工程基本情况和必须遵守的安全事项;

i、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

3)班组级(新工人分配到班组)教育内容:

①本班组生产工作概况,工作性质及范围;

②新工人从事生产工作性质,必要的安全知识,各种机具设备及其安全防护设施性能和作用;

③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④容易发生事故部位及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求;

⑤《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建筑安装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相关内容。讲解内容力求详尽。

a、班组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b、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思想;要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不能只顾干活不顾安全;

c、积极参加安全活动,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对不安全作业要主动提出改进意见;

d、必须熟悉施工要求,作业环境,认真执行安全交底,不蛮干;

e、对没有安全交底任务,有权拒绝接受,并有权抵制违章指令;

f、发扬团结友爱精神,互相关照,制止他人违章行为;

g、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挂好安全带,使用手持的移动式电动工具穿好绝缘鞋,戴好绝缘手套;

h、熟悉所使用工具性能、操作方法,作业前和作业中注意检查,不带病运转,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经修复后再用;

i、维护生产现场一切防护措施,不得任意拆改,如脚手架、护身栏、孔洞防护等,若必须改动时,须经有关人员批准;

j、机电设备发生故障,自己不得拆动,须报告机电人员处理;

k、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应立即向领导报告,保护好现场。如实向调查人员汇报事故情况。

工程公司级和工程项目级安全教育考核由工程公司劳动保障部、安全质量部和工程项目经理部共同组织、命题、阅卷、建档。

第十条 转场安全教育

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人员转入另一个工程项目时必须进行至少12学时的转场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

1、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施工条件;

2、施工现场中危险部位的防护措施及典型事故案例;

3、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规定及制度。

转场安全教育由工程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门和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质量部共同组织、命题、阅卷、建档。

第十一条 变换工种安全教育

凡改变工种或调换工作岗位的工人必须进行变换工种安全教育。

变换工种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变换工种教育内容包括:

1、新工作岗位或生产班组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和职责;

2、新工作岗位必要的安全知识,各种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

3、新工作岗位、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新工作岗位容易发生的事故及有毒有害地方;

5、新工作岗位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

普通工种需转变为特种作业人员的,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变换工种安全教育由工程公司劳动部门、安质部门和工程项目经理部共同组织、命题、阅卷、建档。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1、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

2、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及复审等工作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3、在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4、在选择分包队伍之前,必须要求分包队伍提供一定数量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并保证这些人员一定进驻工程项目。项目需测算所需特种作业人员的最少人数。在评价合格分包商时,分包队伍拥有特种作业人员情况作为考核必要条件;分包队伍进场后,项目必须对此项工作进行验证。

5、禁止任何单位使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违反规定的,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6、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不得从事其操作证限定范围外的特种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缺张少页、涂改、伪造及操作人员转借或超越范围使用情况,一律将证件收缴作废。

7、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8、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要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每月不少于2学时。

9、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1)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岗位工作特点,可能存在的危险、隐患和安全注意事项。

2)特种作业岗位安全技术要领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3)本岗位曾发生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第十三条 班前安全讲话

1、各作业班组长于每班工作开始前(包括夜间工作前)必须对本班组全体人员进行不少于15分钟的班前活动交底。

2、班组长应将安全活动交底内容记录在专用的记录本上,交底完成后,各成员在记录本上签名确认。

3、班前安全活动交底内容应包括:

1)本班组安全生产须知;

2)本班工作中危险点和应采取的对策;

3)上一班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和应采取的对策。

4、遇有特殊季节或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前,专业工程师应参加班前安全讲话并对工作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进行重点交底。

5、工程项目安全部门应加强对各班组班前安全讲话情况监督和检查,每周应对班前安全讲话记录本进行检查并及时进行讲评。

第十四条 安全活动

1、工程项目根据需要定期(周、旬、月)在开始工作前应对全体在岗工人开展至少1学时的安全生产及法制教育活动。

2、安全活动可以采取看录相、听报告、分析事故案例、图片展览、急救示范、智力竞赛、热点辩论等形式进行。

3、安全活动由安全值班领导或队、工长(或专业工程师)组织,并做好记录。工程项目安全部门协助教育,并进行监督、抽查。

4、工程项目应拨出专款用于安全活动有关费用支出。

5、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应在每次活动时对上一阶段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讲评。

6、安全活动内容:

1)上一阶段安全生产形势、存在问题及对策;

2)最新安全生产信息;

3)重大和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

4)本阶段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难点和危险点;

5)本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要求。

第十五条 其他安全教育活动

工程项目需定期开展消防保卫演习、环境保护教育、卫生防疫及紧急救护教育活动,原则上此类活动可放在周一安全活动中进行。教育内容包括:

1、国家及地方有关消防、治安保卫、交通的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国家及地方有关防疫卫生、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紧急情况处理程序;紧急救护基本常识;

2、项目部有关消防保卫、交通、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方面要求;

3、消防知识培训;

4、卫生防疫、紧急救护知识培训;

5、消防演习。

第十六条 其他性质的安全教育

工程项目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安全总监应提请项目经理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施工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时间不少于2学时。

1、因故改变安全操作规程;

2、实施重大和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

3、更新仪器、设备和工具,推广新工艺、新技术;

4、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机械损坏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

5、出现其他不安全因素,安全生产环境发生了变化。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部可根据自身需要或地方政府要求适当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法定代表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对本单位安全教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对本工程项目安全教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总公司劳动保障部和安全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总公司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保证。

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应建立、健全班前教育、事故教育、安全活动日(周、月)等项安全教育制度。

第二十三条 总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安全教育档案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管理或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总公司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的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总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负责对各单位安全教育制度、教育内容、组织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由总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责令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职工伤亡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由总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理阻挠总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及其安全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总公司各级雇佣的合同工、临时工、劳务工,及总承包模式下管辖的分包队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10篇 建筑总公司财务盘点制度

建筑工程总公司财务盘点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保证存货及财产的正确性,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加强财产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盘点范围

存货盘点:原材料、在制品、制成品、商品、零件保养材料、外协加工料品、下脚料;

财产盘点:固定资产、保管资产等的盘点;

财务盘点: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

第三条 盘点方式

1、固定盘点:盘点工作每年于年中和年末盘点两次,由财务管理部组织有关管理部门进行;

2、突击盘点:监事会和审计部不定期进行盘点,对突击盘点中查出的帐实不符事项,轻者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以上,严重的罚款2.3万元。

第四条 盘点工作注意事项

1、财务管理部在盘点前拟定工作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下达盘点通知,并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召开盘点协调会,拟定时间表;

2、盘点原则上采用全面盘点方式,如确因事情特殊无法办理,须经董事长批准方可改变方式;

3、盘点应尽可能采用精确计量,每项财物数量确定后再进行下一项,盘点结果不得变动;

4、盘点结果应由财务管理部委派的盘点人员填写盘点统计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资产管理部门,一份由财务部门保存以核对盈亏数量。

第五条 盘点报告

财务管理部依据盘点统计表编制盘点盈亏报告,送资产主管部门说明盈亏原因及对策后,送回财务部门会呈董事长、总经理审核。本报告一式四份,一份报董事长、一份报总经理、一份交资产管理部门,一份财务管理部留存。

盘点盈亏金额平时列入暂估科目,年末以净额转入本年度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六条 赔偿处理

材、物、料管理人员及保管人员有下列情况者,赔偿相同金额并处以500元以上罚款:

1、对所保管的财物进行盗卖、掉换或化公为私者;

2、对所保管的财物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借拨或损坏不报者;3、未尽保管责任或由于过失致使财物遭受盗窃、损失或盘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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