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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公司从业人员离职制度(4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06

z公司从业人员离职制度

体系如何搭建

在z公司,我们重视每一位从业人员的贡献和成长。为确保组织的稳定运行,离职制度的建立至关重要。这一制度旨在维护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权益,并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

体系框架

我们的离职制度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1. 离职申请:员工需提前提交书面离职通知,明确离职原因及日期,以便进行交接工作的妥善安排。

2. 工作交接:离职员工需完成所有职责的交接,包括项目、文件、设备等,确保业务连续性不受影响。

3. 离职面谈:管理层将与离职员工进行面谈,了解其离职原因,收集反馈,以改进公司运营。

4. 结算薪资与福利: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员工的工资、奖金及福利,不得有任何拖延。

5. 保密协议:离职员工需遵守保密协议,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重要性和意义

离职制度不仅体现了公司对员工权利的尊重,也确保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它促进了良好的工作氛围,鼓励员工坦诚沟通,同时提供了改进管理的机会。此外,合理的离职流程还能降低员工流失对公司的影响,维持团队稳定性。

制度格式

公司的离职制度应清晰、简洁,易于理解。条款应明确,避免产生歧义。使用专业术语时,确保所有员工都能理解。例如,“提前通知期”、“工作交接清单”等表述要准确无误。制度文件应定期更新,以适应公司的发展变化。

z公司的离职制度是一个全面而严谨的体系,旨在维护双方权益,促进和谐的劳动关系。通过这样的制度,我们期望每一位员工都能在z公司留下宝贵的经验,无论去留,都能感到公正与尊重。

z公司从业人员离职制度范文

第1篇 z公司从业人员离职制度

公司从业人员离职制度

一、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离职:

1、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2、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尚未确定者。

二、前条第1、2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导致停职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的薪资。

三、在停职期间,薪资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四、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1、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通告。

2、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20日前预先通告。

3、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先通告。

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五、从业人员在接收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资照发。

六、依照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处理,不在此限):

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工资。

以上所称薪资,系以从业人员最后服务月份之薪资为准。

七、从业人员辞职,应于7天前以书面形式呈转公司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呈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说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八、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2篇 a公司从业人员离职制度

一、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离职:

1、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2、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尚未确定者。

二、前条第1、2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导致停职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的薪资。

三、在停职期间,薪资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四、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1、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通告。

2、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20日前预先通告。

3、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先通告。

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五、从业人员在接收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资照发。

六、依照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处理,不在此限):

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工资。

以上所称薪资,系以从业人员最后服务月份之薪资为准。

七、从业人员辞职,应于7天前以书面形式呈转公司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呈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说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八、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3篇 公司从业人员离职制度

一、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离职:

1、 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2、 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尚未确定者。

二、前条第1、2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导致停职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的薪资。

三、在停职期间,薪资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四、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1、 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通告。

2、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20日前预先通告。

3、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先通告。

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五、从业人员在接收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资照发。

六、依照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处理,不在此限):

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工资。

以上所称薪资,系以从业人员最后服务月份之薪资为准。

七、从业人员辞职,应于7天前以书面形式呈转公司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呈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说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八、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4篇 g公司从业人员离职制度

一、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离职:

1、 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2、 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尚未确定者。

二、前条第1、2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导致停职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的薪资。

三、在停职期间,薪资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四、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1、 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通告。

2、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20日前预先通告。

3、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先通告。

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五、从业人员在接收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资照发。

六、依照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处理,不在此限):

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工资。

以上所称薪资,系以从业人员最后服务月份之薪资为准。

七、从业人员辞职,应于7天前以书面形式呈转公司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呈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说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八、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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