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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从业人员离职制度(4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06

a公司从业人员离职制度

体系如何搭建

公司的稳定运行离不开健全的制度体系,它犹如一座大厦的根基,需要精心设计和构建。我们的离职制度作为其中一环,旨在确保员工权益、维护公司秩序。搭建离职制度应遵循公平、透明、高效的原则,涵盖离职申请、审批流程、交接程序和离职后待遇等关键环节。

体系框架

离职制度框架应包括以下部分:

1. 离职申请:明确员工提出离职的方式、时间限制和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2. 审批流程:定义各级管理层的审批权限,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及时性。

3. 工作交接:规定交接内容、期限及监督机制,保证业务连续性。

4. 离职待遇:包括工资结算、福利处理、保密协议等相关条款。

5. 申诉机制:为员工提供公正的申诉渠道,处理可能的争议。

重要性和意义

一个完善的离职制度不仅保障员工权益,也有利于公司维持正常运营。它能减少因人员变动带来的不确定性,提升组织稳定性;同时,通过规范化的流程,减少纠纷,保持良好的劳资关系,树立公司形象。

制度格式

制度文件应采用清晰、一致的格式,包括:

1. 制度名称:明确、简洁,如“a公司离职管理制度”。

2. 引言:阐述制度的目的和依据。

3. 主体内容:逐条列出上述框架中的各项规定,使用简单直接的语言。

4. 附则:包含修订记录、解释权归属等信息。

请注意,制度的制定需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并定期审查更新,以适应公司发展变化。每个员工都应理解和遵守这些制度,共同维护a公司的和谐工作环境。

a公司从业人员离职制度范文

第1篇 a公司从业人员离职制度

一、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离职:

1、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2、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尚未确定者。

二、前条第1、2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导致停职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的薪资。

三、在停职期间,薪资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四、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1、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通告。

2、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20日前预先通告。

3、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先通告。

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五、从业人员在接收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资照发。

六、依照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处理,不在此限):

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工资。

以上所称薪资,系以从业人员最后服务月份之薪资为准。

七、从业人员辞职,应于7天前以书面形式呈转公司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呈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说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八、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2篇 公司从业人员离职制度

一、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离职:

1、 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2、 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尚未确定者。

二、前条第1、2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导致停职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的薪资。

三、在停职期间,薪资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四、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1、 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通告。

2、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20日前预先通告。

3、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先通告。

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五、从业人员在接收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资照发。

六、依照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处理,不在此限):

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工资。

以上所称薪资,系以从业人员最后服务月份之薪资为准。

七、从业人员辞职,应于7天前以书面形式呈转公司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呈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说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八、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3篇 z公司从业人员离职制度

公司从业人员离职制度

一、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离职:

1、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2、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尚未确定者。

二、前条第1、2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导致停职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的薪资。

三、在停职期间,薪资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四、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1、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通告。

2、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20日前预先通告。

3、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先通告。

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五、从业人员在接收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资照发。

六、依照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处理,不在此限):

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工资。

以上所称薪资,系以从业人员最后服务月份之薪资为准。

七、从业人员辞职,应于7天前以书面形式呈转公司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呈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说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八、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4篇 g公司从业人员离职制度

一、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离职:

1、 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2、 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尚未确定者。

二、前条第1、2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导致停职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的薪资。

三、在停职期间,薪资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四、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1、 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通告。

2、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20日前预先通告。

3、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先通告。

从业人员对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公司亦可随时解雇,并照上项规定日期预先通告。

五、从业人员在接收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资照发。

六、依照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处理,不在此限):

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工资。

以上所称薪资,系以从业人员最后服务月份之薪资为准。

七、从业人员辞职,应于7天前以书面形式呈转公司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呈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说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八、职员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时或永久离开本公司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发生损害者,均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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