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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作制度10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基本工作制度

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工作制度通常涵盖以下几个主要部分:

1. 组织架构:描述公司的部门设置、职务层级和相互关系。

2. 岗位职责:详细说明每个职位的任务、权限和责任。

3. 工作流程:定义业务操作的步骤和顺序,确保工作的标准化。

4. 时间和考勤:规定工作时间、休假政策、迟到早退的处理方式。

5. 行为规范:设定员工的行为准则,包括职业道德、沟通礼仪等。

6. 薪酬福利:阐明工资结构、奖金制度、福利待遇等。

7. 培训与发展:描述员工培训计划和职业发展路径。

8. 决策和审批流程:设定重要事项的决策程序和审批权限。

注意事项

制定工作制度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 实用性:制度应具有实际操作性,避免过于理想化或难以执行的规定。

2. 公平公正:制度应公平对待所有员工,避免歧视和偏袒。

3. 可调整性:随着组织的发展,制度应能适时调整和更新。

4. 法规合规:确保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避免违法风险。

5. 沟通透明:在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员工意见,保证制度的接受度。

制度格式

工作制度的格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封面页:包含制度名称、发布单位、生效日期等信息。

2. 目录:列出各章节标题,方便查阅。

3. 引言:简述制度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4. 正文:详细阐述各项规定和流程。

5. 附录:如有需要,可附加图表、表格或其他补充材料。

6. 签署页:由制定人和审批人签名,确认制度的有效性。

工作制度的编写和执行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它塑造了组织的行为模式,影响着团队的凝聚力和效率。只有当制度切实可行、公平公正,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基本工作制度范文

第1篇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工作制度

一、在政府领导下,安排、部署、组织协调本镇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由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主任召集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本镇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三、组织制定本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在实施过程中负责组织、协调。

四、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有关单位、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责令限期整改。

五、完成上级安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2篇 中医院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工作制度

中医院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工作制度

为了做好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服务,保证我院医疗保险诊疗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其相应配套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管理制度。

一、我院为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为我院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市、区各级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协调工作。

二、门诊就医管理

(一)病人来院就诊,工作人员应主动询问是否为参保人员。

(二)医保病人来院就诊应持医保卡和证历本到窗口挂号、收费。规定病种患者应主动出示专用证历本。

(三)临床医师应严格按照医保有关规定检查、治疗、用药,并按规定认真书写门、急诊病历,详细记载病人检查、诊断、用药等情况。

三、住院管理

(一)预交款

参保人员住院时,可适当收取医疗费用预交款,预交款总额原则上应为预计医疗费用总额减去统筹基金可能拨付的余额。

(二)住院手续办理和医保费用结算

各种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病历本、住院凭证,办理住院手续。出院结帐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医疗费,由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

四、转院转诊管理

严格遵守医保转诊转院制度,转外地条件为市级医院多次检查,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病情严重而本市市级医院无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病人,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专科医生提出转诊意见,填写医保转院证明单一式二份,科主任签字,医务科盖章同意后,需经医保管理中心核准。医保转外地就医规定限本省省级医院或上海市市级公立医院,每次转诊只能选定一家医院。

五、家庭病房管理

患瘫痪、恶性肿瘤及80周岁(含)以上年龄行动不便,到医院就诊有困难的,可以设立家庭病床每次设床时间不超过3个月。专职医师填写《医保家庭病床申请表》一式二份,医务科盖章同意登记后,需经医保管理中心核准。家庭病床按正规住院规范管理,必须有病情记录,并按时结帐。

六、特殊病房管理

特殊病种限定有恶性肿瘤的放疗和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和组织移植后抗排异、精分症等精神病专科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七种,如在本院进行恶性肿瘤化疗,必须由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诊断和治疗意见、科主任签字,并经医务科盖章认可,到医保管理中心办理核准手下续。经治医师必须严格掌握适应症、禁忌症,治疗期间必需的支持疗法和全身反应对症处理,应有规范的检查记录。

七、医疗管理

(一)用药管理

1.参保人员就医用药范围,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布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2.参保人员使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属乙类目录的,先由参保人员自理3%或5%(个别药品需自理10%~3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省内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包括单味和复方)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3.根据病情中西药处方量门诊急性病不超过3天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天量;纳入规定病种的病症及高血压、肝炎、精神分裂症、冠心病、肺结核、糖尿病、癌症不超过一个月量。住院患者出院带药,不超过15天量。

4.对控制使用的药品,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

5.对《药品目录》内限定适应证的药品,应严格掌握适应症。

6.根据病情需超范围用药,应告知病人或家属,经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按自费处理,未经同意而超范围用药的,由处方医生或医疗组负责。

(二)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

参保人员就医过程中检查、治疗、住院床位费等,均按照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需超范围使用医保不支付的项目,应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未经同意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医疗组负责。

八、医疗费用管理

严格执行省、市定医疗收费标准规范,有关医疗收费标准、新增收费项目和各种费用结算以及电脑明细帐设置由财务科审定。不允许有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和漏收费等行为。

(一)如果有下列行为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1.诊治、记帐不校验证历本(卡),或弄虚作假,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和不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2.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有关规定的。

3.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与发生费用不符的。

4.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和分解收费项目的。

5.采用病人挂名住院或让病人住进超标准病房并将超标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6.以医谋私,损害参保人员权益,增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开支及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用药管理规定者,全额退赔由此发生的药品费用。

第3篇 鲁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为稳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78号)、_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9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启动时间

我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包括县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统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暂不纳入实施范围。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于12月30日零时正式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一)按照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国家307种基本药物和山东省216种增补药物为现阶段我县使用的基本药物。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规定,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原则上不得再购进非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临床用药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规范基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用药行为,引导人民群众形成良好用药习惯,确保基本药物合理使用。

(二)执行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及配送制度。在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办法出台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基本药物在省确定的最高采购限价内仍按原途径采购配送。省里招标采购办法正式出台之后,按照规定要求实行省级统一招标采购和配送。

(三)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报销配套政策。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目录中的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中的基本药物,纳入支付范围的比例不低于90%。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按照省、市政策规定提高报销比例。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住院药费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提高10%。

(四)不断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需要。本着“科学、公平、节约、高效、规范”的原则,按照中央和省、市“综合配套改革、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统筹安排、多渠道补偿”的要求,建立健全经费补偿机制,落实政府投资主体责任,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管理,拓宽服务渠道,提高服务质量,增加医疗服务收入,最大限度的降低药品收入减少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各级财政2011年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贴,根据县财政预算计划,按月预拨付,年终总结算。

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一)同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套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既是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顺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条件之一。人事、卫生、社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科学合理地设置工作岗位,按照上级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绩效工资为核心内容的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取得实效,保证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和改革成果的巩固。

(二)乡村医生管理问题。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农村卫生室仍实行一体化管理,所使用的药品一律由乡镇卫生院供给,药品加成率不得超过15%。患者在村卫生室就诊,药品费用报销比例较非基本药物提高5%。村卫生室不再向卫生院上缴利润。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按规定予以补贴。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所必需非基本药物药品的问题。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确需非基本药物药品的,按照程序申请,由上级批准后增加。批准增加的药品按零差率销售。

(四)基本药物制度启动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库须进行盘点。以12月29日24时为基准时间,24时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库盘点准确,现存药物属于基本药物的,于12月30日零时起,一律按零差率销售;不属于基本药物的,或按零加成销售,或转给卫生室使用。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处理问题。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之前形成的历史债务4892万元,作挂账处理,每年有盈余的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利用盈利逐年偿还债务。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对改革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现状,有效减轻群众用药费用负担,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二)搞好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落实。财政局负责制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财政补偿政策和计划,落实政府投入;人事局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核定、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工作,会同卫生局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绩效工资为主的分配制度和人事制度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本药物报销办法并监督实施;卫生局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配备和组织上报采购及配送信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状况,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报销制度并监督实施;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受理有关药品质量的投诉、举报并组织查处,制定零售药店基本药物实施制度并监督实施;物价局负责中标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察局负责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的监督查处;医改办做好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认真落实职责,积极搞好工作衔接,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财力保障。县政府多渠道筹措资金,在统筹上级财政有关专项补助后,将资金差额列入预算,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县卫生局成立卫生系统会计核算中心,科学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和支出基数,规范收支项目和标准,规范收支行为,统筹资金统一核定拨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全部由县卫生局财务专户管理。

(四)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县卫生局要加大管理力度,支持和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增强发展后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不得新增加债务。继续对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即人员统一调配、工资统一发放、药品统一配送、账目统一管理。不断改善村卫生室诊疗条件,提高村医待遇,调动村医的积极性。

第4篇 安全保卫工作基本制度

一、各营业网点、中心库要成立“安全保卫领导小组”,成员不少于三人,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保卫工作,其职责是领导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落实上级各项安保具体措施和任务,杜绝事故、案件的发生。

二、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领导要做到与每名职工签订岗位安全责任书,严格考核,奖优罚劣。

三、牢固树立人防第一的思想,每月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以此提高其安全防范技能,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其次时常加强防暴预案的演练。

四、库款出入要随时检查营业场所有无不安全迹象,院大门、防尾随门要做到及时关闭,随手落锁;闭路电视监控要保证正常使用;报警器、灭火器、通讯工具要配备齐全,保持良好状态,自卫器械、应急武器放置应得心应手。

五、营业、守库期间,非本单位人员禁止入内。上级人员来检查,必须有联社在职领导或保卫部人员陪同,方可进行,否则,不得开门,违者按省联社职工处罚条例给予罚款。

六、营业终了,现金、印鉴、密押和重要空白凭证等,必须入库保管;严格执行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和使用交接管理制度;值班守库人员确保金库24小时值班,人员出入,防尾随门要做到一开一关,半封闭状态,同时要进行语音设置。

七、营业室门、库房门要坚持从内部开门,金库密码要启用。网点营业室门和库房门每门限制二把钥匙,并指定专人保管。

八、营业场所要按照ga38—2004标准执行,对所辖网点进行设施改造。

九、对全年安全保卫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比,对执行较好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较差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5篇 安全保卫工作基本制度范本

一、各营业网点、中心库要成立“安全保卫领导小组”,成员不少于三人,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保卫工作,其职责是领导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落实上级各项安保具体措施和任务,杜绝事故、案件的发生。

二、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领导要做到与每名职工签订岗位安全责任书,严格考核,奖优罚劣。

三、牢固树立人防第一的思想,每月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以此提高其安全防范技能,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其次时常加强防暴预案的演练。

四、库款出入要随时检查营业场所有无不安全迹象,院大门、防尾随门要做到及时关闭,随手落锁;闭路电视监控要保证正常使用;报警器、灭火器、通讯工具要配备齐全,保持良好状态,自卫器械、应急武器放置应得心应手。

五、营业、守库期间,非本单位人员禁止入内。上级人员来检查,必须有联社在职领导或保卫部人员陪同,方可进行,否则,不得开门,违者按省联社职工处罚条例给予罚款。

六、营业终了,现金、印鉴、密押和重要空白凭证等,必须入库保管;严格执行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和使用交接管理制度;值班守库人员确保金库24小时值班,人员出入,防尾随门要做到一开一关,半封闭状态,同时要进行语音设置。

七、营业室门、库房门要坚持从内部开门,金库密码要启用。网点营业室门和库房门每门限制二把钥匙,并指定专人保管。

八、营业场所要按照ga38—2004标准执行,对所辖网点进行设施改造。

九、对全年安全保卫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比,对执行较好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较差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6篇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宣传工作总结

2019年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宣传工作总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文件精神,加强基本药物合理用药宣传,提高...社区卫生中心和卫生院的医务人员及村医的知识水平,提升人民群众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认知度,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宣传工作的通知》(黔卫健函〔2019〕29号)的要求,我区在辖区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20个医疗机构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宣传活动,重点宣传2018年版基本药物目录制度。现将总结如下:

一、落实任务

我局要求社区卫生中心及卫生院按照文件精神进行宣传和培训,各中心主任及卫生院院长对宣传和培训工作十分重视,严格制定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培训和宣传活动,确定宣传及培训计划,并及时总结落实上级布置的任务。

二、宣传及培训情况

我区20家社区卫生中心及卫生院采用集中培训或专题讲座培训多种模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2018年基本药物目录的解读和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学习培训,帮助医务人员尽快掌握新版基本药物目录知识、药物采购及配备管理情况,由各机构负责人带头,形成了浓厚的学习氛围。同时,为使2018版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能够深入传达到医务人员及就诊患者,各机构结合实际,制作宣传横幅并重新制定2019年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宣传栏普及基本药物制度知识,在公示栏滚动播放基本药物价格,向就诊患者大力宣传基本药物的优惠政策。据统计,此次参加宣传活动机构共20个,宣传人员50余人,共制作宣传横幅18条,宣传栏20个。

三、宣传及培训效果

根据辖区试行基本药物的医疗机构真实反映,培训期间,大家认真听讲,医务人员基本上掌握了培训内容,不懂之处由主讲人员现场解答疑难。通过这次系统培训,使医务人员及乡村医生了解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新政策和新目录,加快了..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的开展,为今后的基本药物临床服务工作打下更坚实的基础。

卫生健康局

2019年4月3日

第7篇 售楼部基本工作制度

售楼部基本工作制度

(二)㈠、基本原则:

1、售楼部实行层层责任的运行体制,即:销售人员就相应工作分别对销售主管和现场经理负责。

现场经理对销售中心总监负责。

2、下级员工必须切实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和调配,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故意拖延工作,不得拒绝工作。

3、下级犯错,直接上级应负管理不善之责。

4、现场经理对销售主管及置业顾问有人事建议权。

㈡、员工的聘用与离退

1、公司员工工作关系采用聘用制。

2、应聘人员试聘公司空缺岗位的,公司应对其岗位能力做相应考核,考核期间不发工资,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3、经考核合格的,择优录用,前三个月为试用期,表现合格则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表现出色的可提前转正。

4、公司根据岗位的空缺及员工的能力及表现为员工提供升迁及发展机会。

5、公司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以便于工作的交接。

6、辞职员工及触犯公司纪律被辞退的员工,都应根据《工作移交表》所列的内容,妥善移交工作。

7、因触犯公司纪律被辞退员工的未得利益不再兑现。

㈢、高压线

1、每月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自动除名;2、泄露公司及项目机密文件、造成重大现实及可能损失的,立即除名。

3、出现工作失误,造成公司无可挽回重大损失的,立即除名;

4、滋生事端,严重破坏公司工作关系及气氛的,自动除名。

5、工作表现与公司要求有差距的员工,无论其工作业绩如何,可能随时被辞退。

6、员工有炒房现象的,一经核实立即除名。

第8篇 试验室安全工作基本守则制度

为确保科学实验的正常进行,使获得的科学实验数据规范有效,同时保证实验操作人员和实验室设备财产的安全,对进入药剂学系实验室的相关人员(包括本科见习生、研究生、进修生、外来人员、教师等)进行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特制订药剂学系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大纲。

通过培训大纲中涉及的各方面的安全知识学习,通过安全知识测试,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由学院颁发准入证后,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工作。

一.实验室基本工作规则和安全知识

1.药剂实验室工作规则

1.1 拟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首先应由相关负责老师介绍药剂实验室和药剂实验的基本情况,了解药剂实验室分布、相关负责人、职能、运行情况,初步了解常见药剂实验内容和潜在危险。

1.2实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北京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北京大学药学院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进入实验室工作,实验过程中应保持肃静,集中思想,认真操作,仔细观察,积极思考,如实记录。

1.3爱护国家财物,正确使用实验仪器、设备。若损坏了仪器、设备要向管理人员报告,填写报损单后按规定手续到实验室换取新仪器。

1.4 精密仪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使用,发现仪器有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

1.5 重大仪器和特殊仪器实行培训考核制,考核通过后方可使用。使用应严格遵守特殊仪器使用规章制度和仪器操作规程。

1.6 药品应按规定的量取用,已取出的试剂不能再放回原试剂瓶中,以免带入杂质。取用药品的用具应保持清洁、干燥,以保证试剂的纯洁和浓度。取用药品后应立即盖上瓶盖,以免放错瓶塞,污染药品。

1.7 实验中要保证器皿清洁,保持实验台面清洁整齐,实验后仪器、药品放回原处。

1.8禁止在实验室留宿,禁止在实验室进食。

2.药剂实验室安全知识

2.1 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及培训,了解用水、用电安全知识。

2.2掌握灭火器、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和设置地点,了解本实验室的逃生及疏散路线。

2.3发现楼内任何地方有危害安全的人、事、物等,必须立即向有关人员反映,并做紧急处理。

2.4禁止向水槽内投放火柴、纸片、碎玻璃等物品;禁止向水槽或卫生间下水道倒入有机溶液、浓酸、强碱等;注射器针头和玻璃碎屑应按规定放置于专用容器,再行统一处置。

2.5动物试验原则上只能在医学部实验动物部完成,因特殊情况需在药剂实验室饲养和(或)实验时,最长不得超过3天;实验动物及时实验,尸体及时处理。

2.6药剂系实验室不得进行放射性实验。

2.7涉及致病性微生物的实验应严格遵守生物安全性实验操作规范,相关区域和物品贴上警示标志。

2.8实验室产生的废液按“北京大学医学部实验室废旧试剂、固体废物处理实施细则”处理。

2.9注意节约用水、用电,严格遵守安全、防火制度,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负责检查水、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

3.常见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实验过程中,应该根据实验内容,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

3.1着火的预防及处理

着火是化学实验室里容易发生的事故。大多数着火是由于加热或处理低沸点有机溶剂(如乙醚、石油醚、乙醇、二硫化碳、苯、丙酮等)时操作不当引起的。为预防火灾,应遵守以下几点:

(1)实验室不能保存大量易燃溶剂,少量的也必须密封,不能用敞口容器盛装易燃物,易燃物必须放于阴凉处,并注意远离火源、暖源及电源。

(2)使用或倾倒易燃药品、挥发溶剂时必须熄灭火源,不能用明火直接加热易燃性溶剂,应根据实验要求及易燃溶剂的特点选择合适的热源(如水浴、油浴、电热套等),远离明火。

(3)在蒸馏或回流易燃液体时,为防止暴沸及局部过热,瓶内液体不能超过瓶容量的 2/3,加热中途不能加入沸石或活性炭,以免液体暴沸冲出着火。操作时实验人员不得离开。

(4)使用氧气瓶时,不得让氧气大量溢入室内。在含氧量约25%的大气中物质的燃点比在空气中低得多,且燃烧剧烈,不易扑灭。

实验室如果着火,应沉着镇静及时地采取措施,防止火势蔓延。首先立即切断电源,移开未燃着的有机物和易燃易爆物,然后,根据火势大小采取不同的扑灭办法,并及时报告。

化学实验室一般不用水灭火!因为水能和一些药品发生剧烈反应,用水灭火时会引起更大的火灾甚至爆炸,并且大多数有机溶剂不溶于水且比水轻,用水灭火时有机溶剂会浮在水面上,反而扩大火场。化学实验室常用的灭火器材主要有沙箱、灭火毯、二氧化碳灭火器和泡沫灭火器等。

二氧化碳灭火器是化学实验室最常见最安全的-种灭火器。灭火器内贮有压缩的二氧化碳气体。使用时,一手提灭火器,一手握在喷二氧化碳的喇叭筒把手上(不能手握喇叭筒以免严重冻伤),打开开关,二氧化碳即可喷出。这种灭火器灭火后危害小,特别适用于油脂、电器及其他较贵重仪器着火时的灭火,但不能扑灭金属着火;泡沫灭火器是由nahco3与al2(so4)3溶液作用产生al(oh)3和co2泡沫, 灭火时泡沫把燃着物包住,与空气隔绝而灭火。因泡沫能导电,不能用它来扑灭电器着火,且灭火后污染严重,火场清理麻烦。因此,除非不得已最好不用。

使用任何灭火器灭火都要从火的周围开始向中心扑灭。

地面或台面着火,如火势不大,可用淋湿的抹布或细砂灭火;对容器中发生的局部小火,可用石棉网、表面皿或湿抹布等盖灭;身上着火,切勿在实验室内乱跑,化纤织物最好立即脱除,一般小火可用湿抹布、石棉布等包裹使火熄灭。若火势大,可就近打开水龙头用水浇灭。

3.2爆炸的预防及处理

实验时,仪器管路堵塞或装配不当;减压蒸馏使用不耐压的仪器;违章使用易爆物(如硝酸盐、重氮盐、叠氮化物,芳香族多硝基化合物等);反应过于猛烈,难以控制;易燃易爆气体大量逸入空气中,以上情况,都有可能引起爆炸。为防止爆炸事故,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取出的易燃易爆试剂药品不得随便倒入储备瓶中,更不能倾入下水道,否则有爆炸的危险。

(2)常压操作时,切勿在封闭系统中进行加热或反应。反应进行中,要经常检查装置各部分有无堵塞现象。

(3)做减压实验时,应使用防护屏或戴防护面罩

(4)使用和制备易燃易爆气体(如h2、乙炔等)时,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附近不得有明火。 h2在点燃前必须检验纯度;银氨溶液不能久存,因久置后也易爆炸;使用乙醚时,不能有过氧化物存在,如发现有过氧化物应立即用硫酸亚铁除去;对易爆固体,如苦味酸金属盐、三硝基甲苯、某些强氧化剂及其混合物等,不能重压、撞击或研磨。

3.3中毒的预防及处理

化学药品均具有不同程度的毒性,产生中毒的原因主要是皮肤、呼吸道或伤口接触有毒药品。为防止中毒,应注意以下几点:

(1)产生有毒有刺激性气体的反应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

(2)有毒药品不能接触皮肤、五官或伤口。不允许用手直接取固体药品。

(3)实验后应将残液倒入废液杯中,不能随意倒入下水道,以免污染环境。

(4)严禁在酸性介质中使用氰化物。

(5)金属汞易挥发,可通过呼吸进入体内,逐渐积累而引起慢性中毒,故不能将汞洒落在台面或地上,或直接暴露于空气中。一旦洒落,必须尽可能收集起来,并用硫磺粉盖在洒落的地方,使之转化成不挥发的硫化汞。

(6)禁止用口吸吸管来移取有毒或有腐蚀性的液体,不能用鼻子直接闻气体,应用手向鼻孔扇入少量气体。

(7)实验室内禁止吸烟和进食,禁止赤膊,穿拖鞋。

注:实验中一般药品碰到手上,可用大量水冲去。

3.4化学灼伤和割伤的预防及处理

皮肤接触了高温(如热的物体、火焰、蒸气)、低温(如固体co2、液氮)和腐蚀性物质(如强酸、强碱)等都会造成灼伤。因此实验时要避免皮肤与上述能引起灼伤的物质接触,取用腐蚀性化学药品时,应戴橡胶手套和防护眼镜。

实验中如被酸或碱灼伤,应立即用大量水冲洗;酸灼伤用1%的碳酸氢钠溶液冲洗;碱灼伤则用2%的醋酸或1%的硼酸溶液冲洗,最后用水冲净。严重者还要送医院处理。

如被灼热物烫伤,应立即将伤处用水冲淋,在伤处涂以正红花油,然后擦一些烫伤软膏。若烫伤严重,应马上送医院处理。

在切割玻璃管或向塞子中插温度计、玻璃管等物品时很容易发生割伤:切割玻璃管后,玻璃管的锋利切口必须在火中烧圆,管壁上用水或甘油润湿后,用布包住用力部位轻轻旋入,不能大力强行连接。一旦发生割伤,若伤势不重,应先取出伤口上的碎片,用蒸馏水冲洗伤口并挤出一点血,涂上红汞水或贴创可贴。如割伤严重出血多,应先止血,托高出血部位,马上送医院处理。

二、北京大学特殊危险试剂购置和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1.特殊安全试剂购置

参考药学院网站:安全信息 / 学校管理规定 / 精神与麻醉药品、剧毒与爆炸品、易制毒药品的采购流程

2.特殊安全试剂储存和使用

2.1特殊安全试剂包括高度易燃、易爆、强腐蚀、麻醉和精神试剂药品等。

2.2特殊安全试剂应并标注名称,存放在专用库房和专用柜台,由专人负责保管。储存化学品的房间应保持阴凉和空气流通,并避免一次贮存过多的危险化学品。

2.3易燃化学品宜存放于通风良好的试剂柜中。房间内禁止吸烟、点火及使用电热器。应配备适当的灭火设备。普通冰箱的温度调节阀及门阀在操作时经常会产生火花,可能引燃挥发的易燃液体蒸气,因此易燃且具有挥发性的液体不得存放于普通冰箱中。

2.4挥发性液体应贮存于阴凉和远离日照或热源的地方,且不应盛满整个容器。

2.5对可能因相互作用而产生气体、火焰或爆炸的化学品,必须分开存放。

2.6危险化学品不应放在高处,以避免取用时容器坠落发生意外。存量较多的浓硫酸、硝酸、氢氯酸、氨水及易燃液体,应尽量存放在接近地面处。

2.7高活性的化学品须存放于适当的浸盖液内,防止与空气接触产生化学作用。不同的高活性化学品不宜放在同一个物品架上,以免混淆。装有高活性化学品的容器应增附一个标签,标明容器内浸盖液的名称,定期检查容器,确保浸盖液适量。

2.8特殊安全试剂使用结束后,严禁放置在公共实验室。

2.9粉尘较多的实验室,应注意消除静电,并适当通风。

三、仪器设备安全使用知识

1. 高效液相色谱仪安全使用知识

1.1使用前应留意流动相体积及贮存瓶的密封性

1.2 泵运行时才能设置柱温箱升温,柱温较高时,禁止过夜使用。

1.3整个流路中在实验完毕时不能存留缓冲盐溶液,如是c18柱,最后用有机相保存柱子。

1.4时刻关注废液缸的容量,防止废液溢出。

2.malvern zetasizer nano-zs安全使用知识

2.1 当天首次使用时,应预热半小时后再行使用。

2.2 样品池一定要擦拭干后放入样品池。

2.3 每天仅开机关机一次,单次使用完成后,不用关闭电源。

3. 冷冻干燥机安全使用知识

3.1 启动制冷机,一般要预冷30分钟以上。

3.2启动真空泵以前,检查出水阀是否拧紧,充气阀是否关闭,有机玻璃罩与橡胶圈的接触面是否清洁无污物,良好密封;启动真空泵后,应待气压数显稳定后,方可离开。

3.3按住控制面板的充气阀,再关闭真空泵。

3.4气压数显为大气压时,打开有机玻璃罩,取出样品。

3.5关闭制冷机,按住总开关键三秒以上,最后关闭总电源开关。

3.6等冷阱中的冰完全化成水后,打开机箱左侧的出水阀放水,并用干布清洁冷阱内壁,盖上大张滤纸防尘。

3.7制备样品应尽可能扩大其表面积,其中不得含有酸碱物质和挥发性有机溶剂。

3.8 样品必须完全冻结成冰,如有残留液体会造成气化喷射。

3.9 一般情况下,该机不得连续使用超过48小时。

4. 多模式活体成像仪安全使用知识

4.1 试验前应关注光源和风扇是否运行正常。

4.2 操作结束后,应正常关闭程序,否则光源会一直工作,导致机箱过热。

4.3 使用麻醉机前,应检查管路是否正常,防止麻醉剂挥发。

5. 喷雾干燥机安全使用知识

5.1小型喷雾干燥机闭式操作过程中,喷有机溶剂(如乙醇,二甲苯等)时,氧气浓度必须控制在5%以下(可通过再次导入n2或重新开机,使氧气浓度达要求值),否则有机溶剂有燃烧、爆炸的危险。

5.2小型喷雾干燥机在运转中,不要触摸旋转部件(雾化器、雾化盘、皮带、电机风叶)。

5.3小型喷雾干燥机运转中或停机后一段时间内,小型喷雾干燥机表面温度比较高,请不要用手去触摸袋滤器、旋风分离器、风管、雾化器、排风机、观察窗等部件。

5.4关机时,先关闭进口温度加热开关,保持吸气机工作;等到出口温度降到70℃以下,方可关闭吸气机。

5.5应定期查看溶剂回收瓶中的溶剂,并倒出。

5.6 本仪器需要拆卸清洗的部件均为玻璃材质,所以清洗过程要十分小心,不要碰撞。

6. 高压灭菌器使用注意

6.1应由受过良好培训的人员负责高压灭菌器的操作和日常维护。

6.2应做好预防性的经常维护工作,包括:由有资质人员定期检查灭菌器柜室、门的密封性以及所有的仪表和控制器。

6.3应使用饱和蒸汽,并且其中不含腐蚀性试剂或其他化学品,这些物质可能会污染正在灭菌的物品。

6.4所有要高压灭菌的物品都应放在空气能够排出并具有良好热渗透性的容器中;物品放置不宜过紧,周边应留有空隙以提高灭菌效果。

6.5必须将灭菌器内冷空气充分排除,否则温度达不到规定温度,影响灭菌效果。

6.6当灭菌器内部加压时,互锁安全装置可以防止门被打开。而没有互锁装置的高压灭菌器,应当关闭主蒸汽阀并待温度下降到80℃以下时再打开门。

6.7灭菌完毕后,不可放气减压,须待灭菌器内压力降至与大气压相等后才可打开。操作者打开灭菌器门时应当穿戴适当的手套和面罩进行防护。

6.8装培养基的试管或瓶子的棉塞上,应包油纸或牛皮纸,以防冷凝水入内。敷料、器械和器皿消毒后需干燥。

6.9当高压灭菌液体时,灭菌结束后不能立即放气,停止加热使其自然冷却,待压力降至零后再放气,冷却后再取出。

6.10灭菌器的排水过滤器(如果有)应当每天拆下清洗。

四、药剂学系细胞培养室管理规定

细胞培养室是进行各种细胞培养的净化级实验室,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都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的规章制度,接受实验室管理人员的管理。

1.常规操作

1.1穿着专用实验服。实验人员必须在细胞室缓冲间内更换细胞室专用实验服,严禁不穿实验服或直接穿着普通实验室实验服进入细胞室。

1.2穿着专用拖鞋。在准备间换下自己的鞋子,尽量避免在缓冲间走动、停留。

1.3实验过程中严禁喧哗,闲聊,反复进出培养室。

2. 培养箱使用规则

2.1 从培养箱取放物品前,用酒精清洁双手(或手套),尽量缩短开门时间和减少开门次数。

注:培养箱中的空气是经过过滤的洁净空气。长时间敞开或频繁开关培养箱,容易造成污染。

2.2 从培养箱拿取细胞时轻拿轻放,动作迅速,随手关紧培养箱门。未经允许,禁止翻看、移动他人细胞或样品,如有特殊需要的,请联系实验室负责人协调。

2.3 培养瓶皿放入培养箱前,用酒精消毒表面,并稍等至酒精挥发后再放入,以免培养箱内滞留过多乙醇蒸气。

2.4 普通培养中的细胞,若非实验特殊需要,每瓶/板细胞每天只需要观察生长状态一次,2人以上共用的细胞,可约好时间一起观察。

注:频繁将细胞拿出观察,容易给培养箱造成污染,同时也会影响细胞生长条件的恒定。

2.5 实验人员应经常注意检查培养箱温度、co2气体量是否符合设定值。密切注意培养箱内的增湿盘,定期更换无菌水并进行消毒。密切注意培养箱内情况,如出现霉变、菌斑、支原体和衣原体感染或其他明显染菌迹象,应立即通知管理员及其他使用者。

3. 显微镜使用规则

3.1 倒置相差显微镜使用前,用酒精棉从中间至周围擦拭载物台。

3.2 离开细胞室时或较长时间不使用时,及时关上电源,延长灯泡寿命。尽量避免频繁开关显微镜电源。

3.3 一次细胞实验使用完毕后,在显微镜使用记录本上登记。

3.4 荧光显微镜属于贵重仪器,需遵循贵重仪器预约使用规程。

4. 超净台相关操作规则

4.1 超净台使用遵循预约原则。在细胞室入口处预约,细胞室内填写使用登记。

a:无预约者若有必要在他人预约时段内使用,需先征得预约者的同意,否则应无条件让出工作台,以免耽误他人实验。

b:使用记号笔在预约表格上提前预约下一周的使用时间,以周一为每周的第一天。

c:预约内容包括:时间范围,姓名,如特殊实验请写明。

4.2 超净台使用前用紫外灯照射15分钟灭菌,使用前、后需用酒精棉球擦拭工作区消毒,所有物品放入超净台内使用前均应消毒,超净台内严禁堆放过多物品而影响风路平衡。不同超净台之间物品严禁频繁交换使用。

4.3 点燃酒精灯前需检查瓶中酒精是否足够,液面应占瓶高1/3-2/3。

注: 消毒用75%的酒精,酒精灯用95%以上的酒精,向喷壶或灯内添加酒精时请留意。

4.4 超净台中应摆放废液杯,用于暂时存放废弃物,实验结束后将杯内加入naoh溶液处理片刻,废液垃圾倒入水池并同时用水冲释,固体垃圾倒入生物样品专用垃圾桶中。

注:废液缸应及时处理,严禁长时间放置,以免其中的培养液滋生细菌。

4.5 细胞实验后任何含有细胞培养污物的培养瓶,离心管,移液管等必须及时带出细胞房。

5. 器具的清洗规则

5.1 可回收的移液管、离心管、培养瓶皿等,放入装有清水的塑料桶中浸泡,桶内需有足量的清水以没过浸泡物品。

注:可回收器皿应先初步涮洗后再放入桶内,尤其是培养瓶或血清管中有大量高营养的液体残留时,容易使桶内的清水长菌。保证浸泡的瓶、管内完全被清水充满,而不是在装有大量空气的情况下被压倒桶底。

5.2 清水冲洗后及时放入酸缸浸泡,应由使用者本人及时清洗晾干备用,操作时请注意带橡胶手套,小心操作。

注:禁止长时间浸泡于清水中,此时细菌可能已在桶中生长并释放内毒素。细菌内毒素很难通过常规湿热灭菌步骤去除干净,即使干烤也不能保证其完全失活。内毒素对细胞生长及多种实验均有较大影响。

5.3洗涤程序:清水冲十次以上去除重金属残留,然后冲去离子水5次,再用超纯水5次,倒置于烘箱中晾干。并及时包扎灭菌。

6. 冰箱、试剂等相关操作规则

6.1 从冰箱取放物品动作要迅速,关门时要检查门是否关好。按类别存放试剂。严禁长时间敞开冰箱门。

6.2 各人存放于冰箱内的培养液、生化试剂、样品要注明姓名、配制日期、样品名称,特殊试剂需获得细胞室管理人员同意后方能放置。不得使用他人的培养液或其他生化试剂。

6.3 分装好的血清长时间保存于-80℃,使用前放于4℃预解冻。原则上解冻好的血清应全部配成含血清的培养基备用,若有剩余,则暂存于4℃并尽快使用。尽量不要使用他人开过的血清,以免交叉污染。

6.4 细胞室内的冰箱空间有限,尽量仅放置使用频率较高的试剂。请勿将一些闲置试剂,污染试剂长期放置在细胞室。

6.5 工作人员会定期对冰箱进行清理,发现无标记,过期试剂等违规物品将全部清除出去,并且查找试剂配置人给予警告。

7. 进入细胞室物品控制

7.1所有进入细胞室的物品需经过传递窗,尽量经过紫外照射,酒精表面消毒。

7.2严禁将可能含有污染物或病原菌的实验物品带入细胞室。

7.3细胞室内仅放置少量实验必须耗材即可,不得整箱搬入,出现洁净室内物品堆积状况。

7.4细胞室内储物柜的物品放置由相关管理人员安排,并做标记。

8. 细胞室清洁守则

8.1 日常维护:注意培养箱显示正常,显微镜、冰箱、超净台的正常使用与维护。细胞室内以及门口生物样品专用垃圾桶的及时清理。

8.2 每周大清洁:每周五下午五点用新洁尔灭打扫细胞室。

清洁顺序:擦超净台(用酒精棉球);用新洁尔灭擦桌面,培养箱,超净台以及冰箱外壁,及桌上的仪器,细胞室墙面,传递窗,风淋室;给水浴锅加水或换水,细胞室衣柜和拖鞋摆放整齐,拖地,紫外消毒细胞室30分钟。

注:若上周值日生及时给培养箱内水槽加足水,根据经验未来一周内培养箱不会干水,但值日生仍应经常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切记给培养箱加灭菌水。

8.3 在没有出现问题的情况下,每2个月清洁一次培养箱:先将培养箱中的物品取出暂存于超净台内,对于比较敏感的细胞可以暂存于另一个培养箱;将培养箱内的不锈钢板取出,包括4块横板和左右2块立着的架子,用酒精棉球清洁钢板和培养箱内壁;启动培养箱自消程序。

9. 人员培训

9.1 参加细胞实验的人员,需通过医学部细胞培养的学习和考核,方准进入实验室。

9.2培训不合格者重新参加培训。

10. 制度的实施与处罚

10.1 细胞室负责人以及管理人员密切关注细胞室的使用情况,发现违反规章操作者首先给予提醒,但须做记录。

10.2 对于一周内违反2次以内者予以警告,3-5次者给予停止细胞室使用权限2周,超过5次者停用其对细胞室使用权限,需重新参加培训后才能再次使用。

第9篇 售楼部基本工作制度(2)

售楼部基本工作制度(二)

㈠、基本原则:

1、售楼部实行层层责任的运行体制,即:

_销售人员就相应工作分别对销售主管和现场经理负责。

_现场经理对销售中心总监负责。

2、下级员工必须切实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和调配,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故意拖延工作,不得拒绝工作。

3、下级犯错,直接上级应负管理不善之责。

4、现场经理对销售主管及置业顾问有人事建议权。

㈡、员工的聘用与离退

1、公司员工工作关系采用聘用制。

2、应聘人员试聘公司空缺岗位的,公司应对其岗位能力做相应考核,考核期间不发工资,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3、经考核合格的,择优录用,前三个月为试用期,表现合格则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表现出色的可提前转正。

4、公司根据岗位的空缺及员工的能力及表现为员工提供升迁及发展机会。

5、公司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以便于工作的交接。

6、辞职员工及触犯公司纪律被辞退的员工,都应根据《工作移交表》所列的内容,妥善移交工作。

7、因触犯公司纪律被辞退员工的未得利益不再兑现。

㈢、高压线

1、每月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自动除名;

2、泄露公司及项目机密文件、造成重大现实及可能损失的,立即除名。

3、出现工作失误,造成公司无可挽回重大损失的,立即除名;

4、滋生事端,严重破坏公司工作关系及气氛的,自动除名。

5、工作表现与公司要求有差距的员工,无论其工作业绩如何,可能随时被辞退。

6、员工有炒房现象的,一经核实立即除名。

第10篇 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为稳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78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9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启动时间

我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包括县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统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暂不纳入实施范围。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于12月30日零时正式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一)按照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国家307种基本药物和山东省216种增补药物为现阶段我县使用的基本药物。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规定,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原则上不得再购进非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临床用药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规范基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用药行为,引导人民群众形成良好用药习惯,确保基本药物合理使用。

(二)执行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及配送制度。在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办法出台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基本药物在省确定的最高采购限价内仍按原途径采购配送。省里招标采购办法正式出台之后,按照规定要求实行省级统一招标采购和配送。

(三)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报销配套政策。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目录中的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中的基本药物,纳入支付范围的比例不低于90%。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按照省、市政策规定提高报销比例。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住院药费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提高10%。

(四)不断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需要。本着“科学、公平、节约、高效、规范”的原则,按照中央和省、市“综合配套改革、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统筹安排、多渠道补偿”的要求,建立健全经费补偿机制,落实政府投资主体责任,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管理,拓宽服务渠道,提高服务质量,增加医疗服务收入,最大限度的降低药品收入减少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各级财政2022年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贴,根据县财政预算计划,按月预拨付,年终总结算。

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一)同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套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既是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顺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条件之一。人事、卫生、社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科学合理地设置工作岗位,按照上级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绩效工资为核心内容的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取得实效,保证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和改革成果的巩固。

(二)乡村医生管理问题。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农村卫生室仍实行一体化管理,所使用的药品一律由乡镇卫生院供给,药品加成率不得超过15%。患者在村卫生室就诊,药品费用报销比例较非基本药物提高5%。村卫生室不再向卫生院上缴利润。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按规定予以补贴。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所必需非基本药物药品的问题。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确需非基本药物药品的,按照程序申请,由上级批准后增加。批准增加的药品按零差率销售。

(四)基本药物制度启动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库须进行盘点。以12月29日24时为基准时间,24时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库盘点准确,现存药物属于基本药物的,于12月30日零时起,一律按零差率销售;不属于基本药物的,或按零加成销售,或转给卫生室使用。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处理问题。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之前形成的历史债务4892万元,作挂账处理,每年有盈余的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利用盈利逐年偿还债务。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对改革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现状,有效减轻群众用药费用负担,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二)搞好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落实。财政局负责制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财政补偿政策和计划,落实政府投入;人事局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核定、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工作,会同卫生局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绩效工资为主的分配制度和人事制度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本药物报销办法并监督实施;卫生局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配备和组织上报采购及配送信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状况,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报销制度并监督实施;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受理有关药品质量的投诉、举报并组织查处,制定零售药店基本药物实施制度并监督实施;物价局负责中标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察局负责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的监督查处;医改办做好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认真落实职责,积极搞好工作衔接,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财力保障。县政府多渠道筹措资金,在统筹上级财政有关专项补助后,将资金差额列入预算,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县卫生局成立卫生系统会计核算中心,科学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和支出基数,规范收支项目和标准,规范收支行为,统筹资金统一核定拨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全部由县卫生局财务专户管理。

(四)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县卫生局要加大管理力度,支持和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增强发展后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不得新增加债务。继续对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即人员统一调配、工资统一发放、药品统一配送、账目统一管理。不断改善村卫生室诊疗条件,提高村医待遇,调动村医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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